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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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问题论文

篇1

一、毕业论文选题的重要意义

 

第一、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步,它实际上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确定论文论述的方向。如果“写什么”都不明确,“怎么写”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合适的论文选题。

 

第二、毕业论文的写作一方面是对这几年所学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对同学们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考察。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非常重要,既要考虑论文涉及的层面,又要考虑它的社会价值。

 

二、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从那些学过的课程内容中选择值得研究或探讨的学术问题,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达不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目的。我们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选题当然不能脱离这个大范畴,而且在限定的小范围内,也不能脱离工商管理、企业经营去谈公共事业管理或金融问题。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任何现成的学说,都有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这就是选题的突破口,由此入手,是不难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

 

(二)价值性原则

 

论文要有科学价值。那些改头换面的文章抄袭、东拼西凑的材料汇集以及脱离实际的高谈阔论,当然谈不上有什么价值。既然是论文,选题就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也就是要具有先进性、实践性和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可以选择企业管理中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论题,或是对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普遍意义的议题,还可以是新管理方法的使用。毕业论文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的恶创见。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整理和归纳书本上或前人的见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用新的事实或新的理论来丰富专业学科的某些内容,或者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可能性原则

 

选题要充分考虑到论题的宽度和广度以及你所能占有的论文资料。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选题太大、太难,自己短时间内无力完成,不行;选题太小、太易,又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也不行。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主要应考虑选题是否切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是否可以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和信息,是否和自己从事的工作相接近。一定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时限,选择那些适合自己情况,可以预期成功的课题。一般来说,题目的大小要由作者实际情况而定,很难作硬性规定要求。有的同学如确有水平和能力,写篇大文章,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当然是很好的。但从成人高校学生的总体来看,选题还是小点为宜。小题目论述一两个观点,口子虽小,却能小题大做,能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这样,自己的理论水平可以发挥,文章本身也会写得丰满而充实。选择一个比较恰当的小论题,特别是与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仅容易搜集资料,同时对问题也看得准,论述也会更透彻,结论也就可能下得更准确。

 

三、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第一、 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占有的论文资料快速、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论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全面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先入为主”,不能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从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之后,就会有所发现,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自己的论题。

 

第二、 追溯验证法。这种方法要求同学们先有一种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同学们应该先有自己的主观论点,即根据自己平时的积累,初步确定准备研究的方向、题目或选题范围。这种选题方法应注意:看自己的“拟想”是否与别人重复,是否对别人的观点有补充作用;如果自己的“拟想”虽然别人还没有谈到,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论证,那就应该中止,再作重新构思。要善于捕捉一闪之念,抓住不放,深入研究。在阅读文献资料或调查研究中,有时会突然产生一些思想火花,尽管这种想法很简单、很朦胧,也未成型,但千万不可轻易放弃。

 

第三、 知识迁移法。通过四年的学习,对某一方面的理论知识(经济或者法律或者其它)有一个系统的新的理解和掌握。这是对旧知识的一种延伸和拓展,是一种有效的更新。在此基础之上,同学们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用所学到的新知识来感应世界,从而形成一些新的观点。理论知识和现实的有机结合往往会激发同学们思维的创造力和开拓性,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一)重视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

应用性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践操作过程。税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初学者会觉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讲。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偏重于对概念与理论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更会觉得课堂沉闷。沉闷的课堂又影响教师讲课的激情。两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打破这种沉闷的现象,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热点问题导入、新闻导入、案例导入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比如讲到税收原则时,可以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国五条”中对个人转让房产按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热点问题作为切入口,因为该问题在各大网络和媒体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学生自己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所以学生们会很感兴趣。再比如讲到税负转嫁时,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携带奶粉数量这一新闻作为讲课背景,分析为什么新西兰的奶粉、法国的香水、意大利的时装等在香港的零售价格要远低于大陆。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热点问题或经济政策可以用税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选择这些热点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切忌“空对空”,理论来自实践,理论的讲解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否则教师照本宣科的“教”,学生“照本背诵”的“学”,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不仅需要教师投入时间精心备课,更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课堂组织能力,能够将理论讲解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新闻热点的分析也要能够放得开、收得回。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提问、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应用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中国税制》课程而言,要具有准确计算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能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重视学生税法基本条款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从社会层面,实践教育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其社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适合通过案例教学和大量的练习来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

教师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内容生动形象。比如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流转税,其税法内容繁杂,税款计算考虑的特殊情况多,是《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为了使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可以设计一个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稍复杂些的工业企业,尽量将增值税计算殊业务的处理囊括在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以此为案例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讲解规程中,可以给学生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及由此特征决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务处理。通过认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体会增值税税款计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税税法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教学,教研室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典型教学案例集,每年进行更新,为教师教学提供丰富资料,并建议教师在授课时使用统一的典型案例组织教学。同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税收实务习题集,根据课程进度设计典型例题和练习题印发给学生。每次课堂上挑选一两个典型例题作为课堂精讲题目,而习题留作学生业余同步训练,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必须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独立思考,就需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本条件。本科院校都会设置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自学、撰写课程小论文、读书笔记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

《中国税制》课程要求学生掌握19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税款的缴纳和管理,由于课堂教学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个税种一一讲解,所以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详细、系统讲解外,其他税种都应当采取学生自学的方法。

课程小论文也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应根据我国当年税收政策或者其他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布置课程小论文,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查资料、写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开阔视野;二是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前沿,逐步培养学生驾驭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三是通过锻炼,学生掌握文章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课外阅读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结合课程内容提供经典著作、学科前沿性论文等阅读资料,要求学生阅读这些资料。通过课外阅读促使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和税收问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分析,提醒学生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时常关注社会经济现实的习惯,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来理解分析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丰富课余生活。

(四)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

高校课程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对教学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很好地落实教师“教”的内容。相反,不科学的考试可能会毁掉教学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努力。为了保证上述《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可将《中国税制》课程考核分三个部分:一是正常的闭卷考核。主要考察税收理论知识和主要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这部分占课程总成绩的60%;二是其他小论文、课外阅读笔记,占总成绩的20%;三是平时考勤和作业,也是占总成绩的20%。为了督促学生自学,保证自学的效果,期末考试试卷中自学部分的分值应占到卷面分数的20%。为了防止小论文的写作流于形式,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堂时间,给每个学生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讲解自己论文的核心的观点,这样为学生提供了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既锻炼了能力,又激活了课堂,并为毕业设计和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基础。然后教师依据学生的论文观点和现场表达能力给学生打分,作为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为了鼓励学生完成课外阅读,将课外阅读落到实处,要求学生根据课外阅读撰写读书笔记,教师定期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作为最终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凤岐,王伟廉.教学方法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地位[J].中国大学教学,2009,(03).

[2]曾振平,沈振峰.论高校教学方法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05).

[3]何菊芳,季诚钧.“读、议、练”教学模式: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09).

篇3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

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

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

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

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

(三)全程模仿式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般倾向于保守,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的运用法律的训练使他们形成了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这种保守正是法律人的优良品质,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如果连法律人都不遵守规则的话,“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社会中形成,那么法治理想无异于痴人说梦、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阁楼。但从法学自身发展和法律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工匠,还需要培养创新型的法学研究人才。模拟立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培养创造力的活动,因为立法就是改变现有规则、进行制度创新的一项活动。

篇4

模拟立法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由老师组织、指导,由学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制定相应法律草案的一种实践性教育活动。具体来说,模拟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

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

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p#分页标题#e#

(三)全程模仿式

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篇5

“经济法概论”作为高校经济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具有实践性极强的特点。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要培养出现代化的新人才就不得不与时俱进,而传统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提高的要求。如何提升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实际用途,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教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学习较少,学识基础薄弱

“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内容多,但教学学时较少,因此在各高校,“经济法概论”的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老师一个人讲,学生基础弱,听不懂,无法融入课堂里,这样就使得主角配角位置颠倒,必然无法令人满意。

(二)教学手段相对陈旧

如今,案例教学以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方法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种课堂,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采用的还是灌输的教学模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容易导致学生对老师或是知识具有依赖性,学生学习只懂皮毛,不懂得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思维狭窄,不会产生创设性的思考。这样的教学是无法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不能只是满足于简单讲授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教师应该主要注重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材缺乏层次感

教材是教师的教学依托,是教学环节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概论》教材的内容偏多,而且繁杂深奥,大多数内容需要学生自己学习,教材大多只是起到参考价值,而且较为陈旧,无法做到立足实际,与实际问题严重脱节,如《劳动合同法》等章节更新缓慢,无法做到对现有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且逻辑混乱,重点不突出,缺乏层次感。

(四)传统的考核结果束缚学生的学习潜能

目前我们高校的考试主要还是闭卷考试,这导致学生还要遵循为了考试而学习,学校的一切工作也是围绕考试这一主题展开,让分数来作为测评师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传统学习环境中,使得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考高分,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二、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调整课时设置

不同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不同,不能只是单纯地给学生奠定法律基础。在初步明确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学和非经济学专业进行差别对待。经济学专业建议先开设《法律基础》这一课程,在此基础上设置《经济法概论》,两者课时合计60课时,中间10课时实现实训;非经济学(非法学)专业可直接开设《经济法概论》,但要保证48课时以上,中间有8课时以上实现实训。

(二)重点必须突出,逻辑必须清晰

经济法教学内容繁多,突出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首先应按照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来取舍课程内容,形成自己的专业需要,如学经济管理专业的,就应注重市场管理法等的学习;学会计专业的,就应注重税法、金融法等的学习。同时还要注重与时俱进,比如将新出现的热点问题或最新立法及时的融入到教学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热点,思考热点,开拓学生的思路。(三)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丰富教学手段

古语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开放教育环境下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应该是开放、灵活多变的教学,注重教学的创新与开放。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鼓励学生将课外的知识充实进课堂,将课堂的理论知识与课外的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如参加一些学生法学社团,也可以与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实习观摩基地。另外,强化案例教学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使用,将单一的课堂讲授变得多样,可以进行讲课、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社会调研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课模式。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教学模式。案例的选择应重视符合“三实”(实战、实用、实务)带动“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要求,尤其要重视一个“实”字,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可以有实际作用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及探究欲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今常见的案例分析法有三种: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

1.列举案例法

是指在授课中,教师为了更具体形象的阐述重点难点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典型案例,案例可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也可以是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修改后的案例。

2.讲评案例法

是指教师为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某一教学重点而对一案例进行深入的解剖与分析,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好的理解与掌握课本理论。在进行这样的教学时可以使用电化教学方式,比如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

3.讨论案例法

为了加深同学们的学习印象,巩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在某一主要章节讲授完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需要事先准备有针对性和难度的案例,并且人们大都对这个案例有不同的见解和结论的。案例要有详细的情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例。小组讨论,大班讨论都是可行的方法,也可以先合后分或先分后合。尽量让每一个学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在最后要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评价及总结,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完善学习效果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讨论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以此调动学生参与问题讨论的积极性。经济法的教学应根据专业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选择,对于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可以出题进行统一考察。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们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论,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课堂的教师不要固守传统的法律院校的教学模式,应从不同方面做工作,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慧琴.浅谈经济法概论中的案例教学[J].文教资料,2005,(2).

篇6

一、申论考试的本质与特点

考申论,首先必须透彻理解申论考试大纲。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大纲大概会在考前一个半月的时候出炉,由于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政策一般来说会有一定的延续性,因此,2014年国考申论大纲对我们复习2014年国考申论仍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2014年申论大纲第一段指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我们努力对申论大纲的每一个词都作出解释。首先,给定材料是我们解决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材料是申论解题的命根子。在考试脱离了给定材料,就相当于在现实生活中脱离了实际工作,那么分析出的原因和提出来的对策就不可能具有可行性。因此材料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所谓分析,就是要把握住材料的主题以及各段材料之间的关系。所谓概括,就是要概括各段的段意、概括材料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内容。所谓提炼,将所有问题的表现、成因、对策都提炼出来,并且进行一个归类。所谓加工,就是在内容上,要按一定逻辑顺序组织成文;在形式上,要按中正平和的原则,提出自己的行政方案。

申论考查四大能力,最终要是体现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在现场考试中,申论要考查四大能力,即: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考生善于把握事物的整体和本质,而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善于从各类材料中把握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分问题的类别、性质、主次、轻重、缓急。

综合分析能力:指的是在正确理解给定材料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分门别类地筛选、加工,理出逻辑思路,提练材料所反映出主题思想。

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指的是针对提出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和方案。这是应试者能力测试的关键方面。

语言表达能力:就是借助于语言文字将应试者的思想、意见和看法等表达出来。这是上述三项能力的综合表现。

2014年申论大纲第二段指出:“申论要求报考者能够准确理解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准确流畅地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根据对历年国考申论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申论材料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问题都有所涉猎,具有普遍性。所以,考生只有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行政管理等知识才能答好申论。

二要关注社会现象。要求报考者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关心,有所认识,有所思考,对社会热点或大众传媒关注的焦点也应有所了解。注重政策热点、改革难点、社会焦点的关注,尤其是考试前两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例。

三要沉着应对题型变化。近年来申论考试题型多变,出题灵活。只有在深刻把握申论的含义与实质基础上,才能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结合申论考试大纲和历年国考真题,可以看出,我们申论考试其实是材料分析题。申论测查的内容是致力于成为国家公务员的考生的行政能力,是一种典型的“能力”考试和“思维”考试。它模拟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看你能否在这种模拟行政行为中体现出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看你能否以明确的自我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书面文字的形式传达你明确的意图,传达给你明确的受众(领导、同事或行政对象)。

申论考试基本特点就是:

(1)材料来源的社会性、广泛性、实践性。申论考试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现实社会发生的社会现象和出现的社会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涉及整个社会的各方面,诸如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问题。

(2)题目的非专业性。申论考试的考查对象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要求考生具有比较丰富的常识,但不会对某种专业知识特别倾斜。对于某些重要概念,材料会有补充说明,注意后面的参考文献。

(3)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材料可能涉及面很广,由于社会问题比较复杂,多种矛盾交织,需要考生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4)考试答题的特殊要求。申论考试的每一道题目都有文字、内容的严格限制,所以要求考生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达简明、通顺。

二、申论考试的认识误区:

从我们对历年考生对考题的反应来看,多数考生对申论有或多或少的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

(一)申论考试是写作考试?

2014年以前,申论是一种命题作文,主要考查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2014年之后,申论考试是一种材料阅读与理解基础上的集概括材料主要内容、分析问题成因、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于一体的材料分析题。同时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所以,赢得申论关键是靠对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与加工。用材料说话,从材料中来,到材料中去,材料是根本。

(二)申论是杂文评论?

杂文评论具有片面的深刻性,文风犀利泼辣、尖酸刻薄,评价有失公允,重在评论得失,兼顾发泄情感,无益于解决实际难题。

而申论风格厚重沉稳,主要是通过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在对案例和材料中提出的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把问题概括清楚,把原因分析清楚,把对策论证清楚,这才是我们必须做的三项工作。

(三)申论是学术论文?

不要将申论论证写作题写成学术论文。如果不小心犯了这样的错误,那说明你还不知道自己将来干什么。这是一种角色定位与业务范围的错位。很多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应试者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写申论文章时总想深刻到底,恨不得在申论考试中实现重大理论创新。这种思维是致命的。申论的思维和学术的思维完全是两个思维,我们写学术论文的思维是概念、判断、推理。申论的思维逻辑则是表现、原因、对策。写申论不是写论文,少论证为什么,多说怎么做,不是每个行为都需要说明理由

三、申论考试的评判标准

总的来说,申论考试既有现场阅卷评分的标准,同时每一位阅卷人也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一名考生最后分数的获得,是一个综合评定的结果。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阅卷评分标准

一般而言,申论中概括题、分析题、对策题实行采分制,按点给分。同时要求不能罗列要点,语言通顺、简练。写作部分主观性较大,但是着重从内容和形式两部分评阅。

1、总结概括、分析原因、名词解释、提出对策及对策有效性分析的题型都具有评分要点和加分、减分的标准。按点给分,评分公式:内容-字数-错别字=得分。

2、论证写作题没有要点,只有大致的要求。论证写作题一般扣分因素包括:每少或者多50个字扣1分;没拟题目的扣1分;3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出现的不计);标点错误较多或书写模糊扣1分;字体端正、美观、卷面整洁的,加1分;反之,字迹潦草、卷面不洁的,扣1分。错别字、标点和卷面扣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要提交阅卷领导小组处理。

论证写作题的答卷可分为五个等级。以满分40分为例:

(二)阅卷评分心理

申论写作最终是给接受对象看的,只有得到阅卷老师的认可,申论写作才能得高分,考生才能顺利通过申论考试。因此,在备考时一定要充分了解阅卷老师的评分心理,根据对历年来的阅卷情况的分析,我们将阅卷老师的评分心理总结如下:

1.求实心理

在申论写作中务求实际,一方面要求内容的绝对真实、本质真实,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把握“平衡”的手法。即在突出讲某一个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到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强调某一方面的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到其他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要寓倾向性于平衡性之中。

2.求新心理

观点、内容陈旧的文章,是不能激起读者的阅读兴趣的,申论写作也同样如此。申论不但内容要新,其写作形式、语言、角度、技巧都要既遵循规范又不断创新,才可能适应申论考试的发展变化。虽然每年申论考试的模式基本不变,但随着内容、题型和阅读量的不断变化,考生的答案也需要发展和创新。

3.求尊心理

对阅卷老师个人的尊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字迹工整,全面整洁。除此之外,也包含着对行文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的尊重。尤其是在与反对意见的公文往来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针锋相对,又要适当运用文明礼貌的策略,行到有理、有节、有利。

4.求简心理

申论写作要实话实说,长话短说,要摒弃废话、空话、套话。不写长而空的申论,写短而精的申论,给阅卷老师提供尽可能多的实用信息,而不要那些言之无物的无用信息。

(三)申论考试的准备工作

1、必要的知识储备

参加申论考试,那么申论考试的本质、技巧必须了然于胸,。对于理论热点与社会热点问题,总的原则是在全在熟不在深。就是说,要全面而熟悉各个方面的社会问题,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和解决办法,并不要求对这一领域有很艰深的理解。要熟读十七大报告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公告。《半月谈》是必备的准备材料,其中的《半月评论》要熟读,最好熟记。理论局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是理解当前显示热点背后的理论根源的好材料。《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是把握主流思想和锻炼中正平和的语言表达习惯的好,争取每天都阅读,主要是其中的评论部分。

2、勤于动手

勤奋绝对是通向成功的道路之一。对于申论考试来说,真题是硬道理。要多做历年真题,认真梳理和分析热点问题,一方面可以积累热点,另一方面可以培养我们问题—原因—对策的思维模式,还可以培养语感,语言表达一定要规范,避免大实话和大白话、空话。可以熟读、甚至背诵两到三篇半月评论,人民时评或申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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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高步文 王春晖 《 中国 电信:雄关漫道真如铁》载《人民日报—市场报》2000年2月26日

② 王春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 问题 》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 法律 出版社 P 0605, 2001,9

③ 宋波 王全兴《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来源 law-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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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42-1732/TU

国际刊号:1673-2316

创刊时间:1994

发行周期:月刊

邮发代号:38-307

出版地方:湖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期刊级别:国家级期刊

期刊收录:ASPT来源刊 上海图书馆馆藏 国家图书馆馆藏 知网收录(中) 维普收录(中

期刊介绍

中华建设期刊社简介

《中华建设》(月刊)创刊于1994年,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联合举办的一份行业综合期刊。在新的一年里,她将在建设部和各级领导的指导下,继续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探索和全力打造新的品牌,努力做大媒介传播平台,为中国建设事业和城市化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中华建设》以“宣传建设法规、反映行业动态、探讨热点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为宗旨,及时传播国家关于建设行业的方针政策;报道省内外、国内外重大建设信息;探讨与研究建设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追踪与透视建设行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宣传与介绍湖北省以及长江流域建设行业的经验与成就;反映基层呼声,为企业排忧解难。

中华建设期刊栏目设置

特稿、新世纪论坛、专题报道、人物专访、建设论坛、城市空间、住宅与房地产、村镇天地、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房地产建设、水电建管、建筑新技术、地勘测绘、项目管理、招标投标、交通航运、工程材料、环保治污、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新农村建设

中华建设期刊最新征稿要求

一、摘要与关键词:文章要提供100-200字的摘要,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提供3-5个关键词,用分号隔开。

二、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职称、职务、学历、主要研究方向等(研究生须注明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三、注释:注释序号(上标)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附于文末。

四、非正式出版物(如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未正式发表的讲话等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五、参考文献的格式:1、参考专著:[序号]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2、参考报纸、期刊:[序号]作者.文题.报刊名,出版年,卷(期、版次),其止页码(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国家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六、资助项目需注明资助者、项目编号。

七、体例要求:以“一”、“1”、“(1)”作为文章层次,(1)之下以小标题方式提炼主要观点。

八、图表要求:表格:将表名置于表上方居中;图:将图名置于图下方居中。表、图内文字统一用楷体。

九、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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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传统的德育课学生考核方式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而德育学科的学科特点,更讲究的是“知、情、信、意、行”5方面的和谐发展,不但要求学生了解有关法律、道德、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要求学生能灵活运用职业、法律、道德、经济、政治、哲学的相关知识来明确正确价值取向、思索社会热点问题、指引自身发展方向。笔者结合自身对德育课程《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考核的一点探索和尝试,从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主体三个方面小议德育课考核方法的改革。

1 考核方式:鼓励多样化

除传统笔试试卷试题类考核外,写材料分析、小论文或调查报告、演讲、辩论、知识竞赛、表演、面谈等都越来越多的成为德育课的有效考核形式。多样化的考核方式与内容日趋丰富的德育课程相辅相成,必然要求打破试卷测评的单一方式,做到卷面考评与师生平时观察相结合,鼓励更为考察学生能力运用的新颖方式。

传统德育课评价常以笔试试卷考查学生对书本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从而分出分数、等级。特别是传统的期中期末考核往往以试卷测试为主,学生只要掌握知识点,考前突击,就能获取高分。学生学习一门课程一年半载,“成果”就集中在用时1~2个小时的考试上,教师通常只能依靠最后一两道主观题分出分差,同时客观题分值过大也会降低学生作弊难度。这些都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

材料分析、小论文、调查报告类考核方式以往在课后练习、单元测验中经常使用,针对专门问题往往效果较好。大作业通常可以采取阶梯式提问,参照高考材料分析题方式,采用经济、政治、社会热点问题,增强学生新奇感,参与感。与之配套的批改则可放宽尺度,对符合立意的新观点给予鼓励,突出对事件的客观、全面、理性分析,合理联系书本所学内容,充分体现学生独立创新意识。

小组活动、辩论、表演也是新颖、有效的课程考核方式。比如笔者展开的“学生绘制校园周边生活地图行动”(针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及实施”、“校园部门大探索”(针对我国的基层管理部门部分)都能引起学生们的兴趣,促使他们踊跃完成。学生都能充分参与,各抒己见,运用现场采访、影像资料等方式,做出各具特色的作品。同学们很有参与感、成就感。

对以知识检测为主的考核,除闭卷笔试外,还可以辅以辩论、知识竞赛的方式,让学生在紧张、热烈、充满挑战的氛围中完成测试。对较为抽象的规律、原理则可采用表演、演讲等方式,学生在表述表演的过程中还能二次加深认识。

2 考核内容:由知识强化转向能力培养

改变“知识本位”,确立“能力中心”,是当前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改革的共识。德育课考核方法的改革也必须围绕考查能力来展开。在考核内容上,不仅要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和运用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综合水平。

德育考核注重能力培养,要求教师善于挖掘教学内容中的合理因素,创设多种情境,使学生积极参与、体验,完成成果,体现能力。如笔者讲授《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后,要求学生课后自己搜集相关资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有学生实际陪同父母共同办理低保手续,行胜于言,自己也受到精神触动;有学生收集汶川、玉树地震灾区等的图片、故事,突出前后对比变化,详实有据;更有学生采访五保户、了解领取国家助学金等等,贴近现实,有真实感。

现行的考评过于偏重对知识的考核,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往往只考虑年级、层次的不同,而很少考虑专业类别的差异。我校虽都是建筑类专业,但不同专业对学生知识、能力要求均有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不仅要求教师“因材施教”,更要“因材施考”。以笔者一次开放性期末考核为例,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学生必须具备一定观察、检测、分析和形成报告能力的特点,布置给该专业学生的任务是:调查某一社会现象,运用政治理论分析、撰写小论文;建筑装饰专业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美术设计和电脑编辑能力,即要求该专业学生就某一经济学原理制作一份思路清晰、排版美观的电子经济学小报;工程造价专业学生要求具备较强的逻辑能力,缜密认真,作业要求该专业学生组织蕴含社会学原理、符合我国实际的“小品演绎”、“辩论赛”等。实践证明,这类凸显专业特色的差异化考试有效融通了专业课和德育课教学,不仅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实际能力,而且强化并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

3 考核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

学生、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都可以参与到德育课评价中来。评价主体多元化是考核形式多样化和考核内容能力化的必然要求。《经济政治与社会》教学大纲中指出“评价的主体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实践单位的相关人员。评价学生的学,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学生的自评互评、家庭和社会的评价。”可见,评价主体绝不应该仅限于德育课教师,家长、学生和教师都应该参与评价体系,特别是组织学生积极有效地参与自评和互评。

具体到实施层面来看,辩论、演讲、知识竞赛等考核方式中学生自评与互评效果较好,评判的过程中还能加深印象,二次学习。主观性较强的材料分析、小论文等考核方式则需要老师进行事前专门考核培训,确定评阅标准,传输解题思路,经过训练后也能较好地完成互评工作。学生充分参与自评互评,能消除考核神秘感、增强其重视性,体现考核的公平、客观。

要改变教师是唯一评价主体的传统做法,实行评价主体多元化,充分尊重学生在考核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给学生提供自评互评的机会。班主任,其它课程教师以及家长等都来参与评价,使评价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考核是整个德育课程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导向作用,所以应从学生发展角度出发,树立科学发展观,探索出既符合新形势下课程、学生要求,又具备现实教学可操作性的中职德育课考核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家颐.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改革与探索[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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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培养既要懂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高校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改进。

1•1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重复高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教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层次性。

1•2教学计划与实际脱节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高校都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它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至少间隔一年,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承继性、关联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1•3教学方法比较陈旧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以往主要单靠教师一味地说教来讲解,即灌输式、保姆式的教学方法,容易养成学生学习上依赖教师的心理和思想懒惰的习惯,必须进行改革。所以在讲授经济法课程中,教师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调动其学习兴趣。另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

1•4考核方法有待合理化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高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可以降低标准,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有效途径。在这个环节应给予足够重视,这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例如: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知识的掌握及能力的培养。

2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2•1教学内容因专业而异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工商管理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公司法》、《会计法》等方面的法律。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2•2教学计划的安排要合理

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为学生学习经济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不能间隔时间太长。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如对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应开设54学时左右课时;对非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左右课时。

2•3教材选取要倾向学生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择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2•4课堂教学要注重案例教学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从周围的实际生活、书刊报道中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中选取,在讲授完经济法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

2•5完善和提高教学质量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CAI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CAI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2•6采取考核多种方式

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潜在的学习能力,增强对经济法的掌握和应用。学期期末的考核或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为主;或抽签口试、抽签笔试,可使学生将学习的知识全面掌握,融会贯通;或出综合性论文题目,督促学生多查资料,深刻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3对经济法教材建设的几点建议

教材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变革。教材编写要能反映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变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期望与众多同行学者交流。

3•1树精品意识,创名牌教材

目前经济法教材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数量很多,但精品很少。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参与编写教材的学者态度要严谨。教材毕竟是教学工具,是学生吸收知识的最主要的途径。在学生眼里,教材往往都是神圣的,他们认为只有正确的、精华的东西才会编写到教材中,尤其对于本科生,他们接触法学知识不久,还未能对相关的法学知识有一个系统的甄别,更是对教材有着一种特别的迷信。因此学者必须持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严肃对待出版教材这件事。另外,教材的主编、出版社也要起到统筹审核的作用,尤其要注意前后内容的衔接,避免内容上出现矛盾。

(2)提高出版门槛。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任务分解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管,改进出版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教材教辅质量,推动出版单位精心选题、精心策划,努力提高教材教辅出版质量。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对参与编写教材的学者应当设定一个基本的标准,如职称要求、学术研究要求等;其次,出版社不能单纯地考虑经济利益,要充分考虑本出版社的社会声誉,努力建设精品出版社、名牌出版社,严格把好出版关。

(3)树立创新意识。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如果教材编写没有特色、没有创新,那么它就不会得到学生的认可和社会的承认。笔者认为,要想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起到引领我国经济法教材建设和教材改革的潮流和方向的作用,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必须实现教材内容和体系的创新。要注意使教材的内容和编写方式尽可能地和经济法学理论以及社会的司法实践状况相适应,要有明显的时代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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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是具有模拟公务员日常工作性质的能力测试。“申论”从“策试”中主要借鉴了两点:一是用什么来考查,要充分考虑用人的实际需要;二是在写什么的问题上,没有体式上的限定,用什么文体写作,要服从于目的的需要。

“三段模式”是申论命题的基本形式

申论考试的试卷有比较规范的结构:总体上分三大部分。首先提出“注意事项”,给答卷提出重要的指导性建议;其次给定一组资料;然后提出“申论要求”,要求应试者在弄清给定资料的基础上完成若干题目。后来,“申论要求”改为“作答要求”,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述上更加细化,对不同的考生作出了不同的答题要求。考生应明了自己的模拟公务员身份、明确自己所报考职位从而选择自己应该作答的题目。在阅读资料之前,应把作答要求看清楚,明确自己需要作答的题目,并在阅读资料时重点阅读与自己答题相关的资料。

可以这样说,申论命题模式无论如何变化,都离不开概括资料、提出对策、文章论证的基本题型。“概括部分”、“对策部分”和“论述部分”是互为关联的三个环节,缺一不可。“概括”是提出“对策”的基础,“对策”是进行“论述”的依据,“论述”则是正确地进行“概括”和提出“对策”的必然结果。

能力是申论试卷的评价标准

考生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就是审题不清,拿到试卷以后手忙脚乱,在还没有弄清资料的情况下就开始答题;原因之二是对申论考试涉及的知识不了解;原因之三是申论要求的相应能力较弱。所以,必须在各个环节增强自己的能力才有可能成功。

一、给定资料面广,要求考生关注面广泛,阅读理解能力强。

申论给定的资料涉及范围极其广泛,涉及到社会活动方方面面的现实问题,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教育、道德、民生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一些社会热点与大众传媒所关注的焦点等;申论资料不是原始的信息,而是经过加工的半成品资料,且表述比较准确,一般不会出现偏差;同时这些半成品的资料,头绪不很清楚,条理顺序也较为混乱,究竟反映了什么问题,需要认真阅读、研究、梳理、归纳。申论给定的资料所反映的问题有的已有定论,也有一些问题尚无定论或存在争议,需要考生自己去理解、分析和判断,并作出结论。考生如果平时关注时事,能抓住热点问题,并能积极思考,会加快阅读资料的速度,也能增强把握资料主题的准确性。所以,阅读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直接读什么,在考场上的表现实际上是平时积累的结果。 如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给定资料当中所展示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产业升级问题,一个是粮食问题。考生如果平时对时事有较多关注,明了资料产生的背景及意义,就比较容易抓住关键。

二、考察目的针对性强,要求考生从培养能力上下功夫。

申论测试的目的明确,针对性很强,即主要培养考生阅读、分析、概括、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通过对背景材料的分析、概括、论述体现出来,从所提出的方案对策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体现出来。但考生在作答时不能从资料到资料,需要调动自己的知识积累,如相关法律知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来解决资料中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的能力。

仍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为例,2008年的资料在揭示了大量现象的同时,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以及一些国外可以借鉴的东西,也在资料中有所展示,考生可以就此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而2009年的申论试题在资料当中并没有一些理论性的分析,考生如果对产业升级问题和粮食问题有关注,对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了解深入,对问题有较深入地思考,才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好的结论,能把自己的思考用恰当的语言文字表述出来,才能获得一个较好的分数。

三、论述文体要求多样,考生需具备相应的写作知识和能力。

就申论要求写作的文体而言,每年出题要求可能不一样,文体的界定也有多种说法,最典型的有议论文说、应用文说和公文说三种。考试中涉及到的具体文种有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讲话稿、计划、报告、意见,等等。就近几年的试题分析来看,除了记叙文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外,其余文种都有可能出现。其实不管什么文种都要求主题明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明、平实、准确,表达清晰。但写议论文跟宽泛的议论文写作也不同,那种只从情感出发发表议论而没有观点的议论文显然不合要求。应用文写作和公文写作其实说的是一回事,一般表现为具体的文体,除了做到一般的要求以外,在格式上还有些具体要求。所以,申论写作考察的是实用文体的写作能力,采用的表达方式有记叙、说明、议论三种,所以应具备实用文体的基本写作能力,再了解相应文体的写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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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述:民法为众法之基。在规制市场经济的所有法律中,民法的民事调整处于最为基础的层面,构成行政调解、刑事处罚的基础。因此,民法是根基,被德国学者称为“帝王法律”。民法课程学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其他法学课程学习的成效,所以民法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学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民法课普遍都采用“灌输式”“理论式”“教条式”的授课方式,学生习惯于“听”、“记”,教师则习惯于“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据中心与智慧的位置,教师按照预先准备好的教学计划与程序,将知识系统地传递给学生,学生如同知识容器一样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单项的传递关系,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是缺点是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阻碍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在民法教学实践中,大多教师所授内容是以抽象理论知识为主,案例分析少。尽管民法学的理论性、实践性很强,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争议,但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虽然教师们也安排了案例教学,但是占整个学时的比例太少,对案例也仅仅是简单的分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所以多数高校的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了四年的法律后仍不具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论与实践严重脱离。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各个高校的民法教学基本上是采用课堂教学方式组织教学,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在学校也基本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安排较少,且学生在实习中很少有从事实际工作的机会,仅是担当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学生提高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课堂教学是现代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其他任何教学组织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学生集体的教育作用。但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它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针对课堂教学的这些弊端,应积极探索更为有效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如实践教学),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二 民法学教学新理念

随着我国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传统民法教学的缺点与新出现的问题必将越来越突出,如果仍固守着单调的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必将使教育走向失败,这就要求用创新性的理念探索新型的民法教学模式。

(一)确立新的教学思想与教育目标

任何时代人才培养的目标,都无条件地取决于社会对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实践联系密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应明确定位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传统的重视知识的传授向重视能力培养转变;从以学习知识为主的“知识目标观”向以学习方法为主的“能力目标观”转变;从“培养知识型人才观”向“培养创新型人才观”转变。

(二)加强课程教学设计的创新研究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在教学设计中,突出以“学”为中心,以生为本。在民法教学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兴趣,学习目的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促进学习能力的提高。在教学设计时将民法中的热点问题、法学的前沿问题、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通过案例讨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贯穿到基本理论知识中,着重学习、领悟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民法的概念,通过对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市民法理念的学习,将民法观念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中契约自由、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的学习,确实掌握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通过案例讲解与讨论,掌握法律实践的一般要素。同时在教学设计中应重视对教学各要素的分析,具体包括学生、学习环境、教师、教学资源等,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具体分析设计出最适合学生的课程教学模式。

(三)利用多种渠道与学生建立沟通,重视教师导学和助学作用

教师应充分引导学生运用多媒体资源进行学习,通过网络及时与学生交流、探讨,使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能随时得到老师的引导,不让学生因无人帮助陷入困境后丧失学习的兴趣。在课前或课后的导学过程,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参与热点、焦点案例的讨论,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民法教学改革几点建议

(一)创设“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是丰富教学手段的一种形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冲击,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案例教学模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而是在民法教学模式创新精神的要求下,在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方面鲜明地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同时又反映出教师的导学作用。特别是可借鉴霍姆伯格“引导教授式对话”的理论,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采用了“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具体环节为:1.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如:案例情境、问题情境、虚拟法庭环境等。在学习情境中学生进行观察、思考、操作,利用多媒体,设置案件情景,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发表意见后,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通过课堂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变学生的受动为主动。2.指导学生观察民法知识的特征、相互关系等,并进行思考、协商和发表意见。3.要求学生完成小论文、发表热点综述等,把对知识的思考和实践进行归纳总结。4.建立科学的学习评价体系,重视学生能力的测试和学习过程的考核。通过上述模式的教学,使学生在教师“善教”中“乐学”。

(二)强调实践教学

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民法的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关系因而,民法的实践性既是民法的教学目的,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教学手段。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案件;安排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咨询。重点抓模拟法庭,开展模拟法庭辩论大赛,开展司法专题讲座而在课堂教学中不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现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民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选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针对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详细安排,通过学习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可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业;平时课堂讨论和发言以及课后作业,都计入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开展多种方式的讨论的,对疑难案例、热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辩论,并由教师评点等。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让学生普遍系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并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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