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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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国全部事业单位约有100多万个,事业单位职工在公共就业人数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这就使得我国一大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到事业单位中。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改革,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提高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东中西地区收入差距较大,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也存在巨大差异,随之而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人们收入不断提高与精神文化需要、社会保障机制之间不能协调,深化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加快公务服务部门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
公共财政体系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财政体系,公共财政体系必须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界定事业单位资金收支范围,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的收益率。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建立新公共财政体系,政府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能,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提高公共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为了构建新公共财政体系,政府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部门预算制度,通过推行实施这三项改革,逐步改革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模式,规范单位资金使用方式,促进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是事业单位财政收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事业财政管理体制有重要影响,国家通过部门预算管理制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预算管理职责、权限和收支范围。在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部门预算管理体制处于基础和主要位置。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适应国际化趋势,提高我国公共财政管理水平,我国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预算管理制度。与传统的预算管理不同,部门预算管理是各个部门进行本部门的预算管理,不再进行单位统一的预算编制。单位各个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经营目标和工作计划,对上一年预算偏离的地方进行修正,同时,结合当年单位财政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本年的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更加准确的反映各部门财政资金利用状况,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本单位各部门财政资金利用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财政管理漏洞,优化财政支付结构。部门预算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规范、合理、高效、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才可以确保单位财政管理改革和收付体系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原有的财政收付体系已经难以适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单位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降低了单位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不能为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改革单位现有的财政收付体系,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事业单位现行的财政管理方式进行创新显得非常紧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指的是当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由预算单位进行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政府或事业单位为了日常工作需要或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在政府的统一监管下,利用国家财政资金,通过法定的程序,购买商品、劳务或工程的行为。政府采购并不单指政府采购的行为,还要包括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和采购后期管理行为。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后,国家财政部门不再将经费按照单位的预算报表直接拨款到单位,而是根据各事业单位实际采购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款项,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这项购买支出将采取直接付款的方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资金;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基金)按规定由执收机构(代收银行或有关单位)收取并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共用经费和所属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集团性企业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原理实施对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矿区服务事业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优点
通过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可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在资金管理与矿区服务系统的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
实施资金收发两条线管理,可以协调好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筹资、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铺平道路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由事业部根据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使得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有效性得以发挥。从而保证了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都认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而现金管理又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矿区服务系统可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通过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以及对与收入现金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将资产运行和资本运营有效结合,可以规避“小金库”和“账外账”发生的风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引入资金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现的方式。
二、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情况
矿区服务系统结合矿区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优化账户、科学规范运作,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矿区服务系统目前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层面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分别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户,即收入总账户和支出总账户。收入总账户下设收入分账户;支出总账户下设支出分账户。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
开户银行周一至周五16:00将各单位的收入分账户资金全部上划到事业部收入总账户,16:30将事业部收入总账户的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公司矿区服务总账户。上划后事业部及各单位的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2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事业部支出总账户实行透支管理模式。事业部每周四向集团公司上报次周的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每周五将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提交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以此额度控制事业部次周支出总账户的透支额度。每个营业日,支出总账户的对外支付由银行在额度之内保证对外支付。每个营业日终了,由银行根据支出总账户当日的发生额补平支出,清算后支出总账户余额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个营业日开始和终了时,支出总账户资金余额均为零。
3拓展网上银行功能
为确保资金安全,事业部与开户行签订了网上银行协议,将事业部银行账户全部纳入网上银行监管。事业部对所有账户拥有查询、转账权限,并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计划是否准确关系到资金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事业部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和紧急用款申请。各单位按年、月、周编报资金计划,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额度。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用款但资金计划又不足时,可以通过紧急用款申请来增补计划,以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经事业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执行。集团公司依据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对事业部的支出总账户进行透支补平。事业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对各单位支出分账户进行预算拨款。
1资金计划编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与财务预算相结合,参照年度财务预算收支金额,考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非付现费用、税费流入流出差额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矿区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将年度资金计划进一步分解为月、周资金计划,分期进行资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的过程中,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工作。与领导的沟通,避免由于领导出差等原因造成资金计划的浪费;与部门的沟通,让其确定本部门当期的付款金额;与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确定与其当期的资金流量,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基础。
2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事业部每月仔细分析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召开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交流会,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查找资金计划执行结果偏离资金计划的原因,进行内部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各单位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各单位重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合理预计本单位资金流量,提高资金计划的符合度。
3未达款项管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运行之初,事业部的未达款项非常多。开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时划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资金计划,因此未达款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资金计划的执行符合度。针对这种情况,事业部通过采取上报未达款项统计表、与开户银行进行周对账、缩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将支票返存、专人监控网银等方式来减少未达款项。
(三)资金结算管理
事业部根据实际工作和付款性质的重要性,将结算业务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内部结算是指矿区内部单位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款项结算。外部结算是指对矿区以外单位发生的结算业务。
1内部结算
对于矿区服务系统内部发生的劳务结算,通过签认“内部劳务(产品)资金转移签认单”,由提供劳务方持此单据到事业部办理款项划转。
2外部结算
从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后,将外部支出结算分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统一在事业部办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矿区服务系统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以来,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行效率。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比较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部层面资金结算工作量过大
由于事业部负责整个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在结算高峰期,人满为患。
(二)表外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保险基金等大额资金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部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多种经营单位仍独立进行资金运转。事业部对这些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不掌握,不利于监管。
(四)对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
由于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对资金计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资金计划执行时符合度较低。需要经常通过增加紧急用款申请来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就事论事,没有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四、对改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以期优化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设立资金结算分理处,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属单位设立隶属于事业部的资金结算分理处,负责部分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分流事业部层面的资金结算业务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下属单位办理结算。
(二)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在制订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表外资金的管理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规范表外资金运作,确保表外资金安全。
(三)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加强对其监管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加,但与之对应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持续走高,加之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与持续走高的物价水平相比显然是杯水车薪。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机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首先,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档次偏低,筹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其他的社会主体在筹资方面也受相关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在促进制度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资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近年来保持平均每年10%的增长速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却始终没有太大变化。第三,资金保值增值难度大。当前数额巨大的“新农保”基金运营方式比较单一,仅依靠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进行保值,面临着很大贬值风险。第四,资金到位机制尚待完善。“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个别地区在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账等不良现象。另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违法违规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支持预算体系不健全。目前,“新农保”所需财政资金在公共财政收支中列支,特别是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资金并未单独安排预决算,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没有被全面、详细地反映出来,也不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策优化建议
一是明确界定财政支持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本着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为依据、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整体与区域平衡的原则界定支持责任。具体来说,中央财政应当承担制度的建立和引导、平衡地区差异、制度监督管理等责任。地方财政的主要责任则更加偏重于制度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运行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落实补贴责任、困难群体帮扶责任等。
二是落实财政支持激励政策。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应当明确不同缴费档次的激励补贴标准,当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时,补贴标准应当随之提高,对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加以硬性的制度规定。在长缴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县市实行缴费满15年的参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在领取待遇时由县级财政多给付2元的基础养老金,但根据测算,多缴费一年在待遇领取时加发6-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对中青年居民参保产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励作用。激励机制的完善迫切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尽快出台补贴标准以及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等形式加以强化和落实。
三是建立财政补贴正常调整机制。要想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惠及百姓,必须要建立与物价联动的财政补贴正常调节机制,对基础养老金做出调整,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基础养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长率)。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来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可以基本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同时,随着物价水平上涨而不断上涨的基础养老金会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信心。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一、我国目前土整项目的财务管理现状
我国的土地整改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建设投入资金越来越多,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财务管理问题。例如工程款结算不及时,存在长期挂账行为,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等等。就目前的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而言,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对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二、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建设的重点
(一)土地整理项目的关键工作。对于土地整理项目而言,资金调拨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进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财政部和主要部门进行沟通,将土地整理项目的进度、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及时的上报,保证资金能够得到充分的调拨,确保土地整理项目能够顺利的实施。(二)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在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现金结算业务进行,工程部门的一些备用金要做好定期的结算,每个单位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结算需以银行转账为主。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做好掌印分管工作,保证岗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银行账中存在的差错应当及时的进行查明更正,属于银行对账错误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单位错误应当及时的进行分录更正或补充入账。 (三)费用的结算管理。在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保证财务部门动态的了解工程施工的进度,并且在进行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上,要防止出现超额付款的情况,在进行结算施工费用的时候,土地整理单位一定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发票的获取和提供,发票上的金额一定要保障与本期工程的完成量相匹配。(四)土地整理的补偿款项。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土地拆线补偿费用难免会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一定要与实际的调查统计顺序相同,而且结算时我们需要做好顺序的填表发放,根据拆迁补偿的协议书进行补偿费的发放,补偿协议书还需要做好装订,以便于查找。
三、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思想。我国土整项目项目的财务规划主要涉及项目资金的管理、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管理等等,对于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与财务会计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相关,以准确把握土地整理项目的具体水平,特别是对与管理有关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费用、政策使用、付款程序、收款标准、付款主体、项目费用等基础内容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为土整项目项目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和技能基础。(二)持续改进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与其他部门相比,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整体项目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对资金的收支有特殊要求;二是不断加大对国家规划编制投资,土地复垦,土地资源专项资金,土地资源调查,地质灾害预防控制,如何更好地发挥本基金的功能,财务管理土整项目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加强土整项目项目的财务预算管理。如何确保有效实施土整项目项目的预算是土地资源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目前,土整项目项目的资金和材料数量大,使用政策强,收费类型较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和预算方案进行预算管理和预算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有关部门预算;各业务单位也应以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提供适当的预算申请,项目预算目标,技术标准,时间跨度,计量基础和支出标准严格限制,对非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存在花费。对于那些改变工作计划或由于新的工作项目而言,有必要在预算变更报告后添加适当的预算,并在单位经过单位经理批准后才能添加适当的资本预算,最终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
对于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而言,还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摸索和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本文章的研究中,笔者对土地整理的财务管理重点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措施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的良好建设实现对我国土地整理的推动发展。
参考文献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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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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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早在过去的十八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制度,例如英国就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就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机构的重新设置和制度的改革。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从1998年全国范围的推广至今,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在一步步延伸。同西方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秉持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渐使政府的采购能力得到强化,完善政府的职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快速发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善
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情况的,它相当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部,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中,财政部和负责采购的部门却合二为一,以一个部门的形式进行监管和采购,这就意味着政府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财政部还缺乏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导致在某些地区一些本地商贩排斥外来供应商的情形屡屡发生,这种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部分商家的正当利益,更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程序过于简单,部分地区出现了较多的的不良现象。
2.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从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至今,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在采购操作流程、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修改。主要的缺陷是对各政府工作的流程规范缺乏详细的说明,如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采购的合同制度等,在这些方面应该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职责,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管理上的疏忽,或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的足够认识,政府在选人用人上不够严谨,导致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政府采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活动,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对采购的深入了解,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在采购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我国政府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政府法律体系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必须出台规范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将招标过程,供应商的审核以及采购流程的要求更加细化。另一方面,在规范政府部门与官员的职能上,需要详细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最好是能做到明确规定出对某件事或某些人应尽的责任或义务。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较之西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在法律建设方面借鉴西方的发达国家的采购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的情况下,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国际接轨,以适应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环境。
2.在监管层面上对政府职能的完善
监管部门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关键一环,应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时监督,在采购人员进行采购的过程中,要随时能够介入,检查相关采购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发现,可随时予以惩处。另外,在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在操作流程上应确保招标、采购、支付、仲裁等环节的分离,同时将每个操作细节及时公布,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3.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确定采购人员所需达到的专业水平,在入岗前需对想要从事这份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测试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在入职后更是要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并定期做一个绩效考核,以检验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其次,加大对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对政府采购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只有采购人员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保证采购工作合理合法的进行,他们的行为也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对采购人员树立高标准严要求,有助于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觉悟,提升整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另外,加大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助于提升采购质量,一方面要对政府部门分门别类的进行专业化指导和培训,另一方面也需要扩大培训的范围,例如供应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财政部,以确保采购工作的专业化和合理化。
三、结束语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需从法律、采购人员和部门监管这几个方面入手,才能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政府采购工作也正在跨出国门与世界接轨,因此,加强与世界的合作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一、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分析
结合地方政府的债务存在实际,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形式:债券形式、信用担保形式和信用手段形式。这几种债务形式,构成了地方政府的整体债务。目前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务主要有地方政府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利用债权形式从银行获得的间接资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自有的融资体系所获得的资金。在这些债务形式中,地方政府的融资体系成为了重要的债务形式。由于地方政府的融资体系能够吸纳地方银行以及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地方政府融资体系的存在是地方债务问题的核心所在。
近几年来,各地为加快推进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交通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水利等重点项目投资建设,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筹集建设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是,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地方财政风险。因此如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前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风险研究
1.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存在较大风险
从目前已经掌握的数据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统计较困难。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的融资机构相对分散,并且在手续上存在多种形式,给核查和统计带来了明显的困难。正是因为统计存在困难,所以地方政府的实际债务规模通常要比已经掌握的要大。
2.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存在较大风险
(1)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融资渠道建设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了地方政府外借的债务通常缺乏合法的手续及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了对外借款的规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由此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比较大的。(2)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除了显性债务之外,还包括了一定量的隐性债务。其中隐性债务主要表现在社保资金差额、农村合作基金的亏损、粮食采购中的债务积累,以及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过程中存在的债务负担。这些隐性债务平时受到的关注不多,但是一旦遇到突发事件,隐性债务容易引发地方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因此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外在表现
按照债务约定,地方政府的债务到期之后应该立刻进行清偿。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债务到期的清偿压力,有些债务到期后地方政府尚不具备能力实现债务清偿,这就给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打了折扣,进而引发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如果该危机得不到有效处理,地方政府将会承担债务违约责任,不但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也会给日后的政府债权发放和融资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外在表现,我们要有正确认识,只有加深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外在表现的研究,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
1.我国经济体制对地方债务造成的影响
由于我国制定了具体的地方经济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要想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就要选择短频快的项目,由此也导致了地方政府热衷于高投资和高回报的项目。在这些项目中,由于控制不力,很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的资金出现较大压力,并形成一定的债务风险,所以,地方债务风险的形成,与经济体制有着必然的联系。
2.现有财政体制的影响
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主要采取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一体制的优势是有些属于中央政府承担范畴内的支出,最后分配到了地方。而有些收入项目则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了中央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减少,而在财政支出方面较多,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及债务风险。此外,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使得地方政府有理由向上级政府争取政策,并有理由扩大地方债务,以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从这一点来看,现有财政体制的影响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对地方债务的形成,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的加剧起到了助推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现有财政体制是导致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原因,对地方债务的形成和风险的累积往往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在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及债务风险问题时,应正确分析现有财政体制造成的影响,保证现有财政体制满足实际需要。
3.债务管理分析
目前我国除了对各种转贷性的债务资金实施了较为统一的管理以外,地方政府其他大量的债务融资分散于众多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多数具有地方政府提供的担保,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却长期游离于地方人大的监督管理之外,致使债务融资总量难以把握。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不利于对债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
四、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1.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职能存在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做到缩减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我们应立足地方政府管理实际,做到对经济性权利进行分解,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实现全面转变,既保证地方政府的职能能够得到全面发挥,同时也保证地方政府的职能能够更加专一和富有成效,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地方经济需要,缩减地方债务规模提供有力支持。
2.对现有的财政体制进行积极优化
考虑到现有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及债务风险造成的影响,在今后的财政制度改革中,应将优化现有财政体制作为重点内容,通过改革现有的财政体制,对政府间的责任和权利进行重新定位和明确,保证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和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能够相匹配,达到有效改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目的。为此,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程中,我们应将财政体制改革与优化作为重要措施,实现对化解地方政府矛盾,改变地方政府融资环境的目的。
3.积极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
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解决过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构建新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转变,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得到优化和保障。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保证地方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
参考文献:
[1]孙哲.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硕士论文,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