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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进行全员培训,促进全体民警对依法行政的认知、理解、掌握和运用。自支队统一分期分批有序地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鱼峰交警大队以“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为平台,进一步展现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规范路面执勤标准。以大队为单位,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对民警进行执勤动作、普通话、日常执法用语训练和交通疏导、纠正违章等业务技能培训,做到疏导合理,站位得当,纠违行为正规。二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大队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考核档案》和电子执法台账,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执法责任主体,对有过错案件逐一倒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由一名副大队长兼职的法制员,对大队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 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二、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它却没有得到科学公正的待遇。对其有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把它渲染为中华民族的国粹精华;另一种则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必须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是必然会存在冲突的。首先传统法律文化是产生在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形态;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次,两者体现了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至上,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忽视个人权利;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强调权利本位。这两种法律文化植根于不同的土壤,所以传统法律文化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抑制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公丕祥教授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2]”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文化,更不能割断传统,要注意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发生创造性转换,因为“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3]”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只有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现代转型,才能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奠定基础。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
“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守”的思想。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实施的。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是以确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只有真正倾听群众心声、实现群众利益后才可能使广大群众相信法制的力量,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是治本的方法。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01年1月,同志正式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保证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根绝诉讼、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尽管当时的“息讼”、“贱讼”思想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应该说这种重视调解的优良传统对安定社会、维护团结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新晨
(四)探索“混合法型”,适应法系融合趋势
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探索和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混合法”样式。所谓“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以往的判例或者按照统治者的意思判决。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制定成文法典,它对于维护全国立法、司法的统一,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明确行为准则方面是有巨大作用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成文法典又不可能包罗万象,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生活脱轨的现象,这时“判例法“便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混合法”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体现。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好好总结判例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在现有法律模式基础上重新构建“混合法”的科学样式,让“判例法”在今天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必然。因此在面向未来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应在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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