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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系统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量刑中能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权威,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导向与形成。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存在量刑过于宽松的问题,以2001年至2005年某省各级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的判决数据为例,该省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涉案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 ,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即缓免刑2058人,占总被告人的56.7%。数据显示,其中半数以上的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而另一方面,检诉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多有对于证据规则的把握不到位的现象,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的结果,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导致职务犯罪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量刑原则,同时审判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把握也影响到了职务犯罪量刑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判机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重判的结果。因此,研究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为职务犯罪科学量刑提供理论依据,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职务犯罪从严量刑要恪守刑事案件审查处理证据规则
(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要严格恪守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主要是指对于职务犯罪中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强烈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向法庭提出从严量刑的请求,同时提供法定或者酌定从重量刑的相关证据。在审判阶段,通过从严量刑,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通过从严量刑,达到遏制职务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职务犯罪的从严量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规定再次强调了证据作为量刑基本依据的重要性,也再次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因其犯罪客体的特殊性往往具有较之其他犯罪类型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有学者认为,从其普遍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来讲,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从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来看,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客体,比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型的,既侵害了公共财产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又如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司法公正。这一情况使得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之其他犯罪要更为深广,尤其是对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的巨大的不可逆转性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激烈变动带来的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泛商品化的倾向加剧,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渐强,这种不公平感在现实中就转化为对职务犯罪这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法行为的极度仇视和对立,因而要求严惩职务犯罪的社会诉求更加强烈。
对于职务犯罪中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在检审实务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每一个事实都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并且定案证据都已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对于存疑的或者存在矛盾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判定死刑的证据;在共同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各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职务犯罪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各项事实予以证明:第一,被指控的职务犯罪事实的发生;第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由于职务犯罪多属于身份犯,因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职务犯罪被告人的罪过严重到足以判处死刑的程度;第六,该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七,被告人存在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对于其他可能存在从重量刑的情况量刑原则,要依法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对于非处以死刑的从重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严格地遵守证据规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善以下两项工作。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的证据体系构建要合法、完整。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方向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明犯罪。所谓证据体系,是指由若干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据以认定犯罪成立的定案证据必须一环扣一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着后续对职务犯罪公诉进程和审判结果。只有合法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为职务犯罪从严量刑提供合法的依据。第二,职务犯罪审判阶段从严量刑要严格以证据为依据,杜绝各种形式的妨碍司法的因素。职务犯罪审判程序中从严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对于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犯罪事实,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一些非法律规定的因素不能作为从严量刑的依据,如社会舆论、行政意见等。强调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从严量刑的作用,一来是做到量刑科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是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律因素妨碍司法。
职务犯罪从重量刑的目的是严惩犯罪,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而不应该是重刑主义的回潮,也不应该是司法迁就社会舆论的妥协。只有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严格恪守证据规则,才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彻底贯彻,也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最好维护。
二、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依据证据规则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对于其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况作为起诉或者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予以不起诉、缓刑或者法定刑内的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方式。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在我国法制传统中久已有之。始于西周的“八辟”,开以身份豁免犯罪之先河。《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包括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在法律上豁免了一批特权阶层。《曹魏律》在西周“八辟”的基础上设“八议”制度,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始于西晋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随着社会制度基础的变迁,现代法律平等精神的确立,职务犯罪依法量刑的原则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因职务、身份而谋求从宽量刑的思想在现实中并未彻底消除。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观点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一直都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对于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研究和呼吁是职务犯罪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不乏学者主张,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刑罚。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对于一些最严重的犯罪,比如故意侵害或者危及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方可适用死刑,而对于此范畴之外的犯罪行为,应该慎用死刑这种刑罚形式。从人权的角度来讲,取消死刑也是提高人权保护程度的表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应确保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的信仰习惯或者内心的表达。”,而对职务犯罪最高处以死刑是有悖于现代人权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的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第二,职务犯罪应当轻刑化处理。该观点认为,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刑罚的思想基础在于报复主义和预防主义。报复从等害、等量发展到等价。在职务犯罪中,只要被告人全部退赃,并且被褫夺了职务、身份等关键犯罪条件,就实现了报复和预防的目的,因而不必再课以无期徒刑等重刑。第三,以财产刑补充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对于职务犯罪,慎用死刑,细化自由刑量刑原则,完善财产刑在职务犯罪刑罚中的作用,从而达到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目前我国处理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轻刑、缓刑等从宽处理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正如引文中引据某省职务犯罪审判数据显示,免刑判决和缓免刑判决接近半数,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来说,这一比例是畸高的。不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收到质疑,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良的反应。而从这些免刑、缓免刑的判决依据来看,多是以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而得以轻判。但现实问题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严格地规范。
鉴于以上情况和事实,对于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严格职务犯罪量刑过程中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的事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20日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细化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对于自首和立功的概括性规定。使得检审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上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增加了规范性,避免了滥用法定从轻情节,纵枉职务犯罪的情况。第二,对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任何从轻、减轻刑罚的从宽处理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一些不符合从宽量刑的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第三,对于一审从宽量刑的职务犯罪判决,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对于存疑的判决,要启动一审监督程序,严格控制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泛滥。
职务犯罪的量刑,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应该严格恪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到重判有理,轻判有据。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能起到其应有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够通过合法合理地处理,巩固法律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贯彻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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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活动,正本清源,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然而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职位、犯罪金额仍高位运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摆上检察机关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和具体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对强化预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以案说法、巡回展览、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和预防调研等形式,全面铺开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新颖性的预防工作越来越成为影响预防成效的桎梏,预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预防机构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高检院、部分省级院、甚至个别基层院将预防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如预防处(科、股),有的则将其归入反贪局管理,将反贪局内务与预防工作合一;还有个别基层院的预防工作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预防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不利于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实效。
(二)预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上法制课。通过制作PPT,把讲课内容形象化,这种预防形式占预防工作的80%以上。预防初期,以给预防单位上法制课、进行法制宣传的形式,因此具有新颖性,确实收到了预防效果。二是以案说法。以作为法制课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览、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预防,以身边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预防作用显现,然而,重复的以案说法预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渐明显。三是现场参观。近几年来,为加大预防成效,检察机关组织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敏感岗位的人员到监狱进行参观,之初衷源于现场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监狱的环境及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参观者相互调侃的噱头,其预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专项预防。以政府重点工程为对象而开展的重点预防、专项预防,由于其专项预防采取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上法制课等形式,且由于专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项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预防,因此,专项预防、重点预防也只是一种预防形式而己。五是个案预防。针对单个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预防的实际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收到案发单位整改意见后,却疏于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导致个案预防的不彻底。
(三)预防内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课内容单一。用两个小时的时间,介绍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个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一般化的“三段式”,长此以往预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预防的针对性不强。目前通过上法制课、巡展巡讲等形式开展的预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课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实上,各职能部门因职能不同,风险环节更有区别,没有针对性的预防是不可能达到预防目的的。三是预防单位的被动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除个别确实由预防单位主动邀请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外,绝大多数均是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其预防的成效自然会打折扣。四是预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就容易导致预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预防成效的困境
预防形式的老套,预防内容的单一,直接影响了预防成效。一是法制课成鸡肋。随着法制的普及,以及预防单位自身的预防教育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与日俱进,因此,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长期依赖形式单一、老套的法制课来进行预防,就难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经验。预防人员在上法制课,或以案说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时,作案手段的过细披露,反成了个别腐败人员贪污贿赂时予以借鉴的手段,如贿赂手段上,以打借条的形式掩盖受贿、接受贿款时防录音录像、采取高科技手段伪造签名贪污公款等,此种法制课同时也成了反侦查的“培训课”。目前检察机关感叹突破难、侦查取证愈难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预防零效应。这种零效应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曾经案发的某些部门、某些岗位进行个案回访、检察建议整改等预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时间内出现前腐后继、连续几年被查处贪污贿赂的现象。四是预防遍地开花。只要是有职务犯罪风险存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就会同时跟进,然而有限的预防人员,有限的预防形式和内容,形式化、走过场的预防工作,不可能将预防工作做得深入彻底,预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曾经的重点预防单位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曾经的重点预防工程职务犯罪频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应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预防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健全完善预防机构,在具体预防实务上,健全完善预防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一)建立预防专业化机制
检察预防缺乏系统化是影响预防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置预防工作机构。针对目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参照纪律检查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格局,在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内设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跟踪等相应机构。二是配备专业预防人员。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预防意见既要有法律属性,还要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工作性质相符合,预防建议还要有专业性,这就要求在预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上注重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三是建立专业的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预防管理机制,以案件立案侦查为切入点,到预防调查分析、预防建议、预防整改和落实等,并实行预防工作全程动态化管理。四是强化预防合力。充分利用侦查办案的有利契机,预防人员提前介入侦查进行预防调查,侦查人员协助开展预防调研,并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送预防部门备案等,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预防合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
(二)建立驻场预防机制
驻场预防,就是改变过去遍地开花,每个单位都开展预防但预防不到位的情况,每年选择一家或几家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案发单位,或者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行业,派驻1-2个预防人员现场驻扎开展预防,在预防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合下,独立行使预防权。一是掌握预防关键。驻场预防人员深入预防单位了解行业性质,廉政风险状况及特别是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单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针对预防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同时跟踪落实预防情况,将预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实处。驻场预防由于其了解预防单位或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预防措施的针对性强,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就一定能实现真正预防的目的。驻场预防由于是深入预防单位,因此,预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准确把握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正确处理好检察预防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预防工作为名,插手企业经营、案发单位正常活动。三是发现职务犯罪及时查处,并以查处案件促预防工作的推进。
(三)建立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作用,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职务犯罪。交通工程因工期长、工程量大,面临诸多预防难点,把预防职务犯罪融入交通系统各个环节之中,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领域职务犯罪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应着力构建重大工程“嵌入式”专项预防制度,有效解决交通工程专业性强、施工期长、风险环节多等预防难点,推动重大工程廉洁运转。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展开预防:
一、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一是集聚监管资源。结合项目特点,项目实施勤政廉政约谈制度,参建单位承诺项目农民工工资、质量与安全及廉政保证制度。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大、标段多的工程,明确项目举报途径,规定每月固定日期,项目施工单位对监理组、指挥部进行书面评价,避免其他网络反映。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在引进中介检测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率先取消业主代表、采取远程评标、推行廉政约谈的基础上,突出构建“制度+科技”的质量监管体系。二是突出现场监管。全面落实工程标后监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约考核;同时,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建设工程管理平台,助力项目信息交流,安装现场可视系统。统一安装脸谱识别系统,确保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和技术力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强化一线排查。严格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技术力量,加强现场施工检查力度,各单位工程到位检查率、功能性试验到位检查率达100%,强化工程质量要素管理,加强对人员配备、机械到位和物资材料供应的管理监督。四是构建包保体系。强化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及时查处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严厉查处现场履约能力差、质量控制不力的单位,构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包保体系,打造高效精品工程。全面实施交通工程交竣工廉洁性评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延伸和创新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零容忍”实现“零风险”。
二、紧扣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原有的预防机制和预防方式,重在现场检查和宣讲教育,无法透过现象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预防效果不太理想。“嵌入式”监督机制重在对易发职务犯罪突出节点的监督,通过把握突出节点,完善事前监督体系,让重要管理岗位的干部干成事,不出事。一是专家嵌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从审计、工程质量监督、住建等行业选调16名专业人员,组建“廉政之路”预防监督员队伍,不定期随机抽取预防监督员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抽查工程项目资料,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等角度提出意见,并就“质量、工期、安全”等问题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问,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解答。注重抓早抓小,对于发生的细微问题及时处理,将可能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零容忍”的态度实现“零查处”的目标。共开展活动11次,提出意见35条,促进监督单位及时反馈并整改。二是预防人员嵌入关键结点进行信息掌控。检察院预防干警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单位曾建工程、资金支付、押金管理、项目经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数据库,通过发放反馈问答卷、工地随机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了解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地设立廉政举报箱,对重点人员进行风险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共收集基本信息10条,发放问答卷600余份,开展调查4次。三是检察长挂钩重点工程进行定项预防。将院领导定向联系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和重大工程“嵌入式”监督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检察机关院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嵌入式”监督机制工作的开展。8名院领导全部挂钩重大工程,及时了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转情况,查找工程建设管理中制度上的漏洞,梳理其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风险源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预防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三、围绕工程质量开展预防
通过逐步推进“嵌入式”监督机制,加强各重要环节的监控,实现减少、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形成重大工程管理人员不想贪、不能贪的良好环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严格规范流程,强化信息备案。工程项目启动后,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流程的要求,在各个关键接点时期内将信息报送预防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预防部门共接收廉政合同备案42份,收集工程变更性信息3条,排查风险源点5个,预防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明确预防工作重点,制定一定时期内的预防工作计划,建立台账资料,并根据备案的信息部署下一步专项预防工作。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重点工程专项预防涉及部门和行业众多,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才能形成预防合力。通过联防联控座谈会和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工程建设初期,明确各方预防责任,签订《廉洁工作责任书》,施工方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向相关人员行贿,建设方和监理方保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并预缴廉政保证金,各方保证配合支持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预防成效。紧紧抓住重大工程建设中易发腐败的关键接点,集中预防力量,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启动预防调查机制,运用预防建议的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堵漏建制,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去年以来,共开展预防调查8次,通过务实深入的预防工作,使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方切实感受到预防工作的成效。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年轻化
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犯罪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或财务人员,往往实际掌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犯罪性质多为利用职权侵吞、占有涉农资金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等犯罪;犯罪人员多为四十多岁的年轻干部,且有不断年轻化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多元化、扩大化
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从之前较集中表现为贪污、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共有资金,逐步涉及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救济补助款、农机具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领域,如我院立案查办的黄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员侵吞的即为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
(三)犯罪形态上,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共同犯罪趋势明显
之前,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偶发作案,但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多为团伙型共同犯罪,犯罪呈现出长时间预谋、分工明确等特点。
(四)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欺上瞒下,利用村民对国家惠农政策了解渠道的有限和一些项目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伪造单证、假冒村民签名,侵吞、挪用惠农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瞒报数据,骗取、截留、侵吞补偿款;三是集体组织成员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私分公款。四是“借”钱下蛋,挪用公款。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分配公有资金的权力,大打时间差,大肆挪用集体资金用于经商和投资,甚至用于发放高利贷、、购买“”等非法活动,妄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资金无法回笼时又再次挪用,企图填补亏空,但往往是积重难返,最终无法归还,导致案发。
(五)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十分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查处、打击难度增大
如上所述,当前,花都区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多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犯罪,相互之间利益攸关,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犯罪人一般都同根同宗,极易订立攻守同盟,而利益被侵害的对象又往往是同村村民,一般都与犯罪人沾亲带故,村民们或摄于,或碍于面子,或担心打击报复,很少会主动举报和揭发,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掌握部分初查线索开展调查时,村民们往往也拒绝配合,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趋利思想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不少“村官”心态失衡,诱发犯罪
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盲目攀比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盛行。另外,部分“村官”自恃带领群众致富有功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态失衡。这些不正常的心态驱使部分“村官”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犯罪。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权力扩大、权力失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投往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大量资金,相应的,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不断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集体资金、国家下拨资金的管理者或代管者,手中握有大量公款,集权钱于一身,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更大空间。
(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
从近年来花都区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而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是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但罢免村官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某些“村官”当政后,或利用小恩小惠拉拢、或利用权力打压一些村民,导致一些村民不愿、不敢或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上级监督失位。从目前花都区农村工作现状来看,乡镇级以上政府侧重于涉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宏观管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而“村”属于最基层单位,数量多,不易管理;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治理,最终导致犯罪。
(四)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从花都区范围来看,虽然村务公开等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但仍有部分村集体组织未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收支和重大事项不向群众公开,村干部暗箱操作,没有制度程序制约监督;二是政务、村务、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普遍,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全、不清,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财务收支随意性大;四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对直接间接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党的惠农政策的腐败现象有一定的容忍度,助长了基层一些干部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打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从花都区来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于土地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极易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稳定。目前,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查处力度,针对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环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迅速查办,依法严肃处理;要善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宣传,鼓励村民积极举报、控告;要重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甄别、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通过集中查办一大批涉农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态势,同时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政务、村务、财务”三公开。一是要切实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农村经济活动透明度,重视保障村民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尤其应加大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村企业经营收入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及社会保障领域款项的公开,做到各项帐目清楚,钱物去向明确,允许村民质疑和询问,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村民公布重大信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切实保障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规范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认真倾听村民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村财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查纠不当经济活动,尤其要重点跟踪、监督、核实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