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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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论文

篇1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类生产、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活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者说条件,是人格的应有内容。于是,环境人格权应运而生。

依照学界通说,环境权应当属于公权利,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环境权只能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对侵害环境权的行为提出相应请求。如果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环境权的确立便无实际意义。公共利益是众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体,保护私人利益实际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权的私权化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环境权私权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环境人格权,所解决的正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需要的范围内,以权利法定的形式确立个人权利,以使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环境人格权的涵义界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者,以与权利人之人格不得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也。”…人格权制度建立的基本路径就是:人作为主体存在具有一些必备的要素和条件,即“人格”;维护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权利则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理论是环境人格权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标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权是特别人格权之一种,其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环境人格权理论就是这种扩展思路的结果。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环境享用权、参与权、维护权、请求权等。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具有相通性,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如采光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它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其次,环境人格权具有公共性,即环境人格权不是纯粹的私权,是“社会性私权”,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由于环境的公共资源性质,环境损害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环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与民事人格权纯粹的私权属性不同,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属性,是公共性的私权。其保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法强制色彩。

再次,环境人格权兼有预防救济性,即由于侵害的不可逆转性以及危害后果的滞后性特征,环境人格权的救济在损害未发生时以预防性请求权实现。权利人在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而要求停止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可基于一定的要件而事先予以停止。这就需要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新的界定,确认危险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实现环境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当然,对环境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也是必要的。

最后,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界限。作为精神利益,其范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应当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民法将法律的确认作为享有人格权的条件,环境人格权也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的前提和确认保护程度的依据。设计界限明确的具体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人格权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但在目前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依据一般性规定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

二、环境人格权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两个制度,一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一是环境侵权制度。前者必须以相互之间存在地域上的相邻为前提,而且,相邻权的本质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点大大地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潜伏性的特色,这决定了仅仅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解决环保问题恰似杯水车薪。例如场所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行为,若要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缺陷看似可用环境侵权制度来弥补,其实不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本质是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在赔偿额的计算中并未包括美学意义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若尚未引起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依相邻权制度去处理,则并未构成侵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

鉴于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性缺陷,须引入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环境人格权。这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在美好的环境中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实际上,在美国的环保判例中,已经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环境人格权确有必要,原因在于:

其一,人格权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随着人权运动的开展,人格权法可谓是当代民法中的最为活跃的一个部分。在古代法和近代法中,人格权法与主体法的界线还并不清晰,人格权法主要规定那些与民事主体资格承担不可缺少的权利(如姓名权、身体健康权等),那时人身权法中发展最充分的是身份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扩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如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器官捐赠权等,这些新型人格权已经与主体资格的承担无本质联系。这样,逐渐改变了人身权法主要以身份法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同样,环境人格权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它也将打破旧有界限,获得自身的发展。

其二,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入法典,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其人格权内容非常广泛,共计32种,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的新趋势,值得借鉴。

三、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环境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对此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根据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在此按照以下两种不同的标准对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作出分类概括。

笔者认为,从环境人格权的范围来看,其内容包括: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四、环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的确认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行为方式的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和在一起最终形成了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

其次是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又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因而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使得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

再次是行为后果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很难判定或者根本无法判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人与受害人混为一体。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还会损害子孙后代的权益,而且这种损害又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所以,环境侵权既具有“私害性”,同时又具有显著的“公害性”,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和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难度较大。

(二)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一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对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包括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篇2

高等学校近年来的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并实施了素质教育,在加快现代技术发展、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及网络化信息管理步伐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育职能,营造图书馆人文环境的和谐氛围,争创和谐育人环境,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境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是时代的要求和图书馆人的呼唤,是我们每个馆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尤其在加强新图书馆建设和创建和谐校园的今天,这项工作规划和目标更具有战略意义,也是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发展的有力保证。

1 人文环境基本内涵

所谓人文环境,即体现人文精神的环境。图书馆的人文环境也就是体现人文关怀、人本价值的图书馆环境。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就是要在图书馆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建设中使之体现出这种人文精神。

1.1 物质环境中的人文追求

图书馆人文环境中最外在的层次就是其“物”的因素,即馆舍建筑。建筑乃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被誉为凝固的音乐,它体现着人的精神追求和情感寄托,是时代精神和审美理想的物质表现。图书馆的建筑是图书馆的人文关怀的物质体现,也就是人文环境的物质外壳。要营造图书馆良好的人文环境应在图书馆建筑中体现人文价值追求,即体现以人为中心的一种价值标准。

1.2 服务理念中的人文意识

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更重要的是在文献保存和传递的基本原则,馆员的工作理念等方面无不体现人文关怀、人文追求、人文意识,既体现以人为本、读者至上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通过文献保存、传递,实现知识交流这一基本职能,图书馆必须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人文环境。

1.3 工作关系中的人文氛围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直接影响整个图书馆人文追求的成败。馆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人际,氛围是整个图书馆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首先必须营造馆内工作人员之间的人文氛围。图书馆人文环境和工作人员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作风都紧密相联,而全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相互关系又和馆长的行为态度和作风息息相关。为了营造馆内的人文氛围,馆长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自己公正、民主、宽容的形象。公正、民主和宽容是人文精神中的博爱意识的具体表现。实际上,馆内职工之间的和睦、互助,这种充满人文关怀氛围的形成,就是将馆长对员工的公正、民主和宽容贯彻到全馆职工的工作、生活和相互关系之中,成为每个员工自觉的精神追求。同时这种精神追求也会贯彻到馆员和读者的关系中去。而员工对待每一位读者的公正、民主和宽容,必然会强化整个图书馆的亲和力。营造整个图书馆浓厚的人文氛围。

2 如何创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

2.1 重视图书馆人文建设,发挥和谐环境育人效应

图书馆是社会的细胞,是文化和文明的象征,构建和谐图书馆,需要图书馆馆员的共同努力,如何从自身做起,形成儒雅亲和、彬彬有礼的文明服务风范,塑造文明馆员形象,树立创新意识,提升图书馆服务内涵,打造特色育人新天地,是当前图书馆人不断思考的研究课题和努力方向。

图书馆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图书馆整个运行过程中所蕴含的承认、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精神。美国图书馆学家巴特勒曾经认为,图书馆作为一个专业,和其它任何一个专业一样,有技术、科学、人文这三个层面,可见,今天图书馆的研究和服务在崇尚科学精神,加强技术发展的同时,重视人文精神建设,是和谐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作为新图书馆建设的新型馆员,应站在争创文明先锋的前列,在立足日常的服务工作基础上,开阔思路、拓展服务领域,以满腔的热诚和亲和力的服务态度教育人,以优美的环境陶冶人,以高雅的艺术风格塑造人,在新馆建设中,有目的和针对性地对馆内育人环境进行精心布置和规划,如在每一层楼的走廊墙壁都可设一个内容新颖独特的教育主题,各服务窗口或阅览室张贴馆训、伟人画像、名言警句和国旗;设置经典图书精品柜、形势宣传布告栏以及美育学习园地,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更换园地内容,在适当的地点和位置还可张贴或挂有人文性的符合大学生口吻的健康向上警示语,让图书馆的每寸土地都发挥育人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文明空间。因此,学生置身于如此的环境中,心灵自然得到净化,修养得到提高,图书馆文化也便成了“春风”,成了“润物细无声”的育人教育课堂。

2.2 强化音乐素质教育,拓展音乐视听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入人心,大学图书馆在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同时,利用高品味的艺术手段,实施美育,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促进智力发展和身心健康,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其它教育形式,匠心独具,尤其在强化学生高雅音乐宣传力度,抵御庸俗文化的侵蚀,弘扬民族艺术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为文献资源采集人员在资源购置中,既要涉及到重点学科、主干学科等专业电子资源,又必须考虑到各学科的平衡发展,注重对音乐学科资源的适当倾钭,可重点精选世界经典名曲、名歌等音乐电子声像载体,尤其对我国现当代大型声乐创作典范作品,应作为提高学生道德情操和思想政治教材重点收藏。面对庞大的中外古今的高雅音乐作品,图书馆人应开拓视听服务领域,营造艺术氛围,将有声电子资源服务大门向读者敞开,使音乐视听室成为学生具有特定风格的教育场所,成为环境温馨、品味高雅的艺术殿堂。我们设想,当他们跨进别具一格的音艺厅,看到壁架上一排排装潢精美的世界名曲,并被一首首动人的旋律所打动时,一定会陶醉在音乐海洋中,使其在紧张的文化学习后获得休息,得到放松,同时也受到教育和启迪,这不仅为图书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艺术氛围,而且使长期处于静态状况的图书馆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2.3 人文环境建设的表现形式――人性化管理

即在管理中强调人的责任和能动性及与此相关的价值观念、管理观念,在单位或组织最高领导者和最高领导层的推动下,激活人这一最活跃要素的主观能动作用,自上而下充分体现务实、高效、科学的管理风格,以弥补制度的不足,突破制度化管理的局限,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图书馆。以人为中心,牢固地建立起事业与个体目标之间的联系纽带。即高度重视服务读者的社会效益与自我发展的馆员个人需求的两重利益驱动,关心馆员、尊重馆员、设法满足馆员的社交、自尊、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不断激励馆员,千方百计调动馆员的积极性。特别要树立馆员资源的观念,加强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建设,以发挥整体效应,实现馆员的个人目标和图书馆整体目标的一致性。

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建设是指图书馆的硬件与软件相互促进与渗透,突出人的能动性,是以人的精神文化建设为中心,以人性管理为手段的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图书馆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加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建设,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最大地发挥图书馆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建英. 论图书馆人文环境建设[J].现代情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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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贯通的,因为人本身就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有机统一。人的物质需要范围的拓展是由精神需要而引发的,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思维方式的不断转变使人突破了其动物性自然规定界域,人成为一种新的面向对象、了解对象和把握对象的存在物;精神需要在使人成为对象的人的同时,也使对象成为人的对象。人的精神在打开他的总体自然存在疆域的同时,也打破了他的自然需要的限度,使得人的需要呈现出不断上升和无限扩展的态势。可见,一方面,正如人的精神的超越性使人打开了难以穷尽的欲望空间,使人不必像动物那样完全被锁定在自然需要的限度之内一样,也正是人的无限欲望对需要的不断流注,才使人的需要源源不断地发展,也正是人的需要的不断发展,才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但另一方面,人越是成为精神的存在物,他就越想要突出和表现其自由本质,他就越是具有一种超越现实的内在发展冲动,这样的发展冲动为人之不安于现状和想要超越现实的诉求所表达。因此,他在推陈出新着自己的存在形式、自己的内在需要的时候,也意味着他在不断地发展和奔向那个遥遥无期的未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发展”这一概念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对于争夺有限物质利益这一问题的理性思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始于需要对象的有限性和人对满足欲求的强烈渴望。人的精神与自由使人的需要变得无限,而无限的需要最终会指向无限的发展。人的无限的物质需要的满足、无限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而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又加重了对环境的破坏和压力。历史上的无限发展论基于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发展出这样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二是认为人类获取自然资源的手段是无限的。过去,人们总认为自然界作为一个无限广阔的资源宝库,我们可以从中获取各种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资料。同时,人们总是相信,个人的知识虽然有限,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却可以凭借其文化积淀而持续地认识自然和不断地生成新技术,从而为人类获取自然资源提供用之不尽的手段和工具。基于以下理由,无限发展的理论的两种认识都存在问题:首先,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其次,人类获取自然资源的手段方法也不是无限的。就第一个方面来看,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另一类是可再生性自然资源。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既成历史的产物,它的总量是有限的,而可再生性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也只有在保证其再生周期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即可再生资源并不等同于无限的资源。同样地,人类征服改造大自然的手段也不会是无限的。虽然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这种能力相较于无限的自由仍然难以望其项背。所以,在无限的需求促成无限实践的条件下,会造成无限的生产与消费,而无限的生产与消费,就必然促成无限的发展,而正是这种超越了生态限度的无限的发展,才导致了当今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在资源枯竭、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之下,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江河日下,如果人类仍然不警醒,仍然不改变这种生产生活方式,最后必将走向自我毁灭。有人认为,人类完全可以依靠科学技术来解决无限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对此观点我们持否定态度。其实,正是人类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种能力的总体的绝对有限性,才导致了当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正因为人类无法从总体上把握自然对象存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而只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一定条件下通过已有的知识来把握自然对象,因此“人类对于自然的认知能力的展开过程只不过是一个基于既有知识系统不断地自我纠错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二、像人一样生活:需要与生态的内恰

人要像人一样生活,首先就必须理解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本质。雅斯贝尔斯认为,我们应当认识人的真正存在、了解人的真正自由和理解人的真正本质。他进而认为,人的真正存在与自由,并不像现代社会中不断发展的各门关于人的科学那样,仅仅将人当作一种客体,通过各种层面的知识就能够被认识。我们认为,对人的认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把握。人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由于人的物质性存在是有限的,而精神性存在可以无限,所以这种总体状态与人的需要是相互对应的。因此,人要像人一样生活,就意味着人必须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而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换而言之,就是要在满足人之基本物质需要的条件下着力于其精神世界的开发,促进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但是过去的无限发展理论,却并没有受导于如此的认识,而是将人的物质需要从自然限度中释放之后,就让需求如脱缰的野马任其狂奔。人们沉醉于对物质利益永不停息的追求和满足之中,物质需要成为人们耗费精力而永无注满的无底深潭,使人们沉溺于无止境消费和无意义的生活。如前所述,无限发展带来的生态问题是严重的,而要摒弃无限发展主义,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使人回到人本身的本然规定之中,即成为一个物质需要有限、精神需要无限的存在者。而要如此,首先就得让人类习以为常的无限的物质需求“回归”到它的一定的应有限度之内,即必须对人的物质需要进行合理调控。那么如何进行调控?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但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类物质需求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必须限定在自然能够提供相应需要的限度之内,人类物质需求应当是一种被调控的生态化的物质需求。要对人类的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调控,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培养人们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人们只想到其无限的物质需求应当不断地被满足,而很少考虑那些无限的物质需求本身是不是合理,更没有考虑到它们有没有符合生态要求,是不是具有内在的生态合理性。面对如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各种物质需求进行生态化考量,在考察它们是否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而要进行这种合理考量,就得有这样的意识准备:一是树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限意识。人类需求内含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是二者构成的总和,我们能够说人的精神需求可以无限发展,而人的物质需要则不能无限发展,它必须受到限制。二是建立物质需求的生态有度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节度,物质需求也是如此。物质需要须符合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个体生态的内在节度,任何超出这些节度的物质需求,都可能对人类带来危害,都必须得到调整。三是确立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意识。物质需求的生态合理性包括需求本身的生态有利性、需求对环境的生态维护性以及对实现需求的条件可能性,从这三个方面对人的物质需要给予全面考量。那么,如何培养人之物质需求的生态化意识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许多可借鉴的思想资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对于控制我们过多的欲望,对于我们物质迷狂精神的生态化“整肃”是有积极意义的。孟子曰:“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道德经》则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可见,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认为寡欲可以养生、养性,而这种养生、养性原则因天人合一而完全内恰于生态要求。荀子则认为相对于总体上谈欲之多寡,不如谈欲本身的性质规定。他说:“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虽曰我得之,失之矣。”他认为欲望本身的合理性非常重要,不合理的欲望多了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合理欲望的增长则无伤于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寡欲思想,其实主要是谈寡物质之欲,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关涉到精神以及道德之欲,我们则认为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更应当增多。这是因为我们对精神对象的分享不仅有利于人们生存境界的提升,而且也不会造成其自身的减少,就更不会因此带来生态问题。那么如何开发人的精神领地、如何发展人的精神需求———即如何使人成为一个重心偏于精神的存在者呢?我们认为至少得注意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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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是学生时期始终贯穿的一门学科,是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是针对学生身体教化的一门学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对于体育课的兴趣,并不是很高,出现了类似于“喜欢运动,但不喜欢上体育课”的怪现象,以及为了应付体育课而出现的“体育课结束了,运动也就结束了”等现象。众所周知,适量运动,对于一个人终身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学生所有学科中,体育课的功能正是教学生如何科学健身,教学生健身所需的技能等等,应该说体育课给学生的影响较大,但事与愿违,据有关研究表明:在调查高级知识分子关于学生时期影响一生的学科中,体育课列最后一位。原因就是学生在体育课中基本上没有什么收获,除了跑步、活动,缺乏相关知识的传授,以及健康与运动的关系,缺乏对于体育课的正确认识。“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施,对于体育课教学同样提出了要求。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课时的规定,上足上好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时”及“通过体育教学,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阳光体育运动”。营造良好、和谐的体育教学环境,以及有助于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导向性环境,对于有效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体育教学环境是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影响“教”与“学”的条件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集体、氛围、物质等方面的条件[1]。而体育教学的人文环境主要指班风与校风、学校体育的传统与风气、体育课堂常规、体育课堂教学气氛、体育教学中的人际关系等[1]。那么,归纳起来,教师在这其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如班风,主要是班主任的工作风格,而其他几方面的因素来看,体育教师的作用则更加突出。其中,体育教师的个人魅力、专业素养、教学风格等,直接影响着体育课堂教学气氛,影响着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影响着体育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从而影响着“阳光体育运动”的效果。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中的主导角色,要强调健康的作用,要强调健康与运动的关系,要强调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要强调体质健康的意义,强调体能的实际作用,要强调运动技术的作用,要指导学生进行运动技术的练习,要指导学生科学地健身,科学地运动,全面、系统地灌输、渗透给学生有关运动、健身知识,以及健康、愉快地工作、学习,为提高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的效果,提高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营造知识方面、意识方面及人格方面的人文环境。具体人文环境因素如下图:

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主要活动时间,是“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目标的主要锻炼时间。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学生体育锻炼的效果。在关于“开展全面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中,着重对课外体育活动提出了诸多要求,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大力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积极创建中小学快乐体育活动园地”,“加强学生体育社团和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通过广泛开展学生体育集体项目的竞赛、主题鲜明的冬季象征性长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等,不断丰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等。而构成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文环境包括学校、教师对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视,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以及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等等。具体来说,学校要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育计划,形成制度;教师要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的指导;另外,要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活动及传统体育项目,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班主任,要在班级工作中给予加分和奖励,全面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具体人文环境因素如下图:

家庭人文环境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会产生很好的教育效果。“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施也不例外,学校在大力宣传“阳光体育运动”的同时,也要通过家庭教育环境,对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升到一个高度。通过开家长会,让家长、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的各种体育活动,思想上重视体育,确保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逐渐形成“健康与运动”关联的意识;另外,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让家长了解“积极的生活方式”,使家长与学校积极配合,共同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从而,客观上提高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的效果。

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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