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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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论文

篇1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篇2

1.1大教材观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要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又要研究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问题等,还包括医学科学所特有的道德问题,如人体试验、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内容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仅仅局限于教材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决定了要以一切适合的素材作为教材,包括课本、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的相关热点、相关的影视作品及医学人文著作、临床案例等,其根本特点是课堂教学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学习当成唯一的学习任务,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素养的积淀作为教学的目的。例如,大多数教材对知情同意权的论述主要为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上如何应用,缺乏与现实应用对接的桥梁,也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时,要应用一切有价值的素材,包括通过教材以了解其理论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了解学术前沿及动态、影视资料如《死亡工厂》以明白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医学临床领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学生更直观生动地了解其临床应用。在介绍其他内容时,同样需要将一切与之相关且有价值的素材引入课堂,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的全方位的理论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往往有差距,进而通过多种素材的结合生动地呈现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以提升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效性。

1.2大课堂观大课堂观就是打破传统的有限课堂的时空观念,立足课堂并超越课堂进行学习。通过上述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介绍可以看出,与医学专业课相比,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更多的是培养医学生理念、素质、价值观、情感等更为柔性的素质,这些素质的提升需要的不仅是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的传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润物无声般的人文氛围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个学期固定的教学时数中,远远达不到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不能只以课堂为医学生唯一接受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的基地,而应当贯穿于医学生整个学习阶段。笔者认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1)医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以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内容主要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国医学生誓词、对生命的敬畏、对生与死意义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学医的动机和学习目的;(2)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开展理论教育及实践教育,即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德、临床决策能力、生命高新技术应用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内容的教育,并进行专题讨论;(3)医学生进入临床见实习阶段:加强实践教育,以床边教学、案例分析、调查讨论等形式,提升医学生的临床决策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在学生动手亲身实践过程中内化为其生命过程的一部分。

1.3大教法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大教法观是打破固定的教学模式,改变课堂的程式结构,倡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自我教育、内心陶冶)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外部约束)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约束归根到底要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才能产生教育意义。道德准则只有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医学伦理学教学要运用一切能提升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如CBL教学法、PBL教学法、叙事教学法、故事引入法、模拟讲座法、专题论辩法等,减少说教式的灌输,以增强学生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兴趣,从而促使医学生在社会交往与实践中进行自我伦理教育;实践教学方面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创设更多接触患者及医疗工作的机会,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各类专项调查。调查可以是座谈式、访问式、问卷式等,让学生深入到医疗实践中去,与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据调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实际情况。目前国家级、省级、校级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创新及科研的课题中。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选题可以共同讨论,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分组调研,将调研结果汇总整理并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尽可能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并了解到医疗领域的问题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学期组织1~2次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基地选择一般会倾向于红色革命基地、基层医疗、基层教育等。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践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此外,还可以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义务支医活动等,使学生通过亲身感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篇3

周口第三届戏剧大赛,有扶沟县创排的越调现代戏《母子情》的舞台美术别出心裁、风格朴实、手法冼练、虚实相兼,它以豫东平原浓郁的乡土气息为背景,用戏曲特有的虚实结合的手法,用流动的布景为该剧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大赛简报的评语)

剧中故事说的是一位善良的母亲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成家立业,本该安度晚年享享清福了。而不孝的儿子仍把老人当成苦劳力使用,不能干活时则把老人当成了包袱、累赘,合计导演了一出用秤称娘的悲剧。看后让人感到气愤、斥责,社会呼唤伦理道德,呼唤传统美德的弘扬。故事的本身并没有构成大的情感矛盾冲突,而它所反映的、折射的事件则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令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既如何“孝敬老人,关注老人,赡养老人”的社会道德问题。初看剧本的框架结构‘一度创作’剧本似乎有传统戏的写作痕迹,每场戏前均有二幕的“过场戏。”(也叫‘检场’交代下一场的剧情)所不同的这是一出新编的农村题材的现代戏。作为该剧的舞美设计有些犯难!试想,若在现代戏中增加一道‘二幕’来转换时空,势必引起同行的笑谈。

我国传统常见的戏曲“砌末”,尤其是传统戏中的“一桌二椅”非常简洁、灵活、多变,它根据剧情的需要而被赋予多种含义,如山、桥、楼、墙、室内室外、帐内帐外等,真可谓是千变万化,无所不能。熟悉戏曲的人群承认它的真实性,而这种传统的程式性是经过几百年的舞台实践与提炼,是演员与观众达成共识的特殊的舞台语汇。这种虚拟性的体现方法勾起我对《母子情》的创作热情和欲望。首先我在天幕上采用虚拟、写意的手法,用现代的制作材料‘粘贴’纵横交错的线条,勾勒出豫东平原一望无际的田野。有夸张的房屋,寓意的树木,后区用一横贯上下场的基本平台(预示着村里的一条坦直的路,人物上下方便,同时舞台的深度得到拓展)左后方‘网景’一棵枯枝摇摇欲坠的历经风雨的老树,含义是人至耄耋、已进夕阳,全剧清晰的线条和舞美基调就凸现出来了。难就难在“二幕”依何替代?与导演几经反复磋商,每天伏案苦思冥想、查阅资料、六易其稿,终于大胆地设想以左右“屏风式”的硬景移动推拉,屏风中间有一可转动的“门”。开场序幕,导演让人物各自从门里门外或出或进,一组一组地“定格”造型,每个人有各自的形态和情状表现。这种变软二幕为“屏风式”的移动硬景,既方便又美观,既别致又新颖,又符合真实生活的规律(左方和右方定位为俩儿子分家居住的各自院落)。当移动“屏风”景拉开,舞台上的空间时而是庭院,时而是野外,既没有让布景堆砌满台影响演员的表演,反倒将空间与环境点缀的更加清晰,同时操作起来更加轻便、灵活,这一大胆的艺术想象是在真正的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切实可行。艺术是实践的艺术,生活是创作的源泉。知识靠的日积月累,舞台是创造者施展、实践的平台。

现代戏《母子情》的舞台美术设计,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可以说基本达到了以戏带情,情‘景’交‘景’景戏贯通,它在周口市戏剧大赛中获得了评委的赞许并荣获了舞美设计奖。这是我自艺术学校毕业后独自担纲舞美设计的第一出大戏,也可以说是处女作吧。当我平心静气坐在剧场里欣赏自己的作品时,那色彩绚丽的灯光,悦耳动听的旋律,写意流动的舞美,让我脑海浮想联翩。不论是写实的、写意的、浪漫的、荒诞的;或者是自然主义、超现实主义等等流派,归根结地还应是一戏一风格,一剧一特色。创作者用他自己的文化底蕴和对生活感悟的深浅,去追求去开掘去创作,把自己的构思付诸舞台上,为戏服务,为戏增光,为戏增色,戏景互补,达到导演、音乐、舞美及其他“二度创造”者共同对戏的诠释,从而完成一剧的“最高任务”。

篇4

关键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特殊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依据,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对此,学者多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有特殊规定,而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应由请求人即原告来承担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证明责任,其关键是“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笔者亦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此种证明责任主要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变动是因受损方的给付行为引起的,受损方如欲回复到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基础已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任亦合情理。这一观点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1】

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关键是如何配置获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存在争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些事由包括:受损人的行为,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的侵权或错误(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法律规定,如添附。【2】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比,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事由复杂,类型多样,对其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难统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现举一实例为引,借助其作为进一步说明的依托: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原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与被告,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被告并未偷过原告字画。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即由何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3】

在这一案件中,按照原告的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受到损害、被告获得利益是由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而按照被告的主张,其持有字画有多种合法途径,部分为非给付来源(朋友寄存),部分为给付来源(原告赠与、价值交换)。本文论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在双方均认可获利原因为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如何分配“法律上的原因”之“有”或“无”的证明责任;二是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如权益侵害)、另一方主张为给付(赠与)的不当得利中,应当由何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和证明责任的分担

《民法通则》并未将不当得利作实体法上的类型区分。民法理论上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乃是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根据请求权发生的事由又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行为、事件和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根据请求权的内容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因权益受到侵害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因支付费用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和因求偿所产生的不当得利。【4】

上述分类有助于从实体法角度理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主体、相对人以及返还利益之范畴。但从程序法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应采用新的标准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进行划分,即看由何方当事人“导致了财产利益的变动”。据此,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5】两种类型案件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

1.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按照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应依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因请求人给付行为导致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样,在诉讼中应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除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之理论,还有如下理由可为佐证:

首先,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财产的变动以有因为常态,以无因为例外。因此,如因请求人的行为引发的财产变动,法律推定为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此原因可能在法律上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或者纯粹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不存在,但应由请求人来证明这一事实要件,这不因“给付型”或“非给付型”而有异。

其次,从物权法的原理来看,获利人获得利益、占有财物为给付或准给付的结果,受占有的推定效力保护。在物权法上,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除非请求人举证予以,因此,请求人欲打破占有的现实状态、回复之前的占有,应举证证明占有人的占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非仅仅证明自己曾是权利人。

再次,对于因请求人行为导致财产利益变动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尽管请求人在行为意思上缺乏真意,但是,由于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6】因此,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请求人承担此风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的基本原理。

2.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然而,如果利益的变动并非基于请求人的行为,而是被请求人的行为所致,那么,法律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原告主张的“消极事实”,应如何来证明?诉讼实践中,主要以消极事实说为依据,站在证明之难易、与证据之距离、当事人公平角度进行衡量。

在诉讼中,审判者和原告有时会以待证事实说中的消极事实说为依据,主张由被告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而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之间,常常能因表述方式的变换而互相换位,如“无法律上原因”的消极事实主张就可以转化为“合同被撤销”的积极事实主张。在因请求人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包括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前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由于请求人本身处在财产利益变化的具体过程中,其主张“无法律上原因”这一消极事实,可以转变为相应的积极事实,此时仍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于财产权益的变动不是由请求人的行为引起的,原告不能基于给付的意思所形成的具体情形或者其导致资财变动的行为而将“无法律上原因”变为对特定积极事实的主张,这时的“无法律上原因”,就接近于一种“实质上的消极事实”,【7】从而给原告的证明带来困难。而被告作为财产的受益者,他无论如何是处于财产变动的具体过程之中的,更容易提供获益有合法依据的证据。对此学者指出:“原本应归属于请求人的利益,现在却归属于受益人的利益,在当事人事先无合意的条件下,这种权益变动是在何种情况下和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应当属于受益人所支配的空间领域。为此,对这种权益变动存在法律上原因的事实,应由受益人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即可成立不当得利。”【8】

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拥有原属于自己的字画乃是基于被告的偷盗行为,因无法证明被告行为为偷盗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依原告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而被告也认可部分字画由系由第三人存放在己处。因此,对于这部分字画而言,原告非处于财产变动的过程之中,而被告则处于其中。因此,由被告提供其获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更为妥当。

此外,从不当得利实体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看,本案中原告也无须证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只要其能够证明该“失窃物”原本为自己所有,就应当由被告就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承担证明责任。关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民事法上有两种学说,这两种学说在诉讼上可以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其一为“违法性说”,该说认为,侵害他人权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依此说,“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理应转化为对受益人或者第三人行为“不法性”的证明,如受益人有犯罪或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行为。其二为“权益归属说”,该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所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属于侵害他人权益归属范畴,欠缺法律上原因,应属不当得利。基于此种学说,权益受侵害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受损的权益原本属于自己,即可自然推导出受益人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而应当由受益人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违法说虽值重视,但难赞同。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其应考虑的,不是不当得利的过程,而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给付过程的违法性及保有给付的正当性是两个不同的判断基准。”“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取除功能),就构成要件而言,不以受益人的行为具有故意过失、不法性为必要。”【9】因此,笔者认为应遵循“权益归属说”,由被请求人就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进行证明。

三、一方主张为非给付而另一方主张为给付的,应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类型并分配证明责任

以上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引致财产权益变动的主体为标准,划分对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这导致的另一问题是,在财产利益之变动究竟系何方当事人行为引起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此情形提出两类分配证明责任的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阶段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解决。首先,原告应先提出证据说明发生财产利益变动的原因,以及该变动何以欠缺法律上原因。其次,被告须说明受领财产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为何,同时被告应提出一定证据支持其主张,以避免被告为不合理的诉讼行为、空泛主张可能之法律上原因,并具体化当事人间的争点内容,防止争点不必要地扩散,有助于法院进行有效率之实质审理。当被告尽其提出证据之阶段举证责任后,原告进行反对证明之目标业已具体明确,原告必须针对被告之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主张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10】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原告主张自始即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原因时,必须考虑消极事实难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不易确定,浮动而过度扩散,是消极事实证明过程中的难题,为了避免这一困难,可以课予被告“较高之就原因具体化之说明要求”,以维持“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并行”之理论构架,但并不课予被告提出证据之责任。【11】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是一个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结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保护交易秩序、遵从占有关系原理等制度理念。这一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准则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因此不能被轻易舍弃。而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代表的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由被请求人承担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实属特例,只有存在极为重要的理由时才对该一般准则进行修正。当不当得利案件中无法确定导致财产权益变动的主体时,也就无法确定修正该一般准则的充分理由,遵循该准则不可轻易放弃的立场,仍应当由请求人承担“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责任。但是,也正是由于无法确定导致权益变动的主体,严格地要求请求人证明对方受益“无法律上原因”也存在不公平之处。法官应基于具体个案,判断请求人所需要达致的证明程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证明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理转移。上述台湾地区学者的两种观念都没有免除但实质性地减轻了不当得利请求人即原告的证明责任,也表明了这一立场。至于在案件中,被请求人即被告仅负积极否认之陈述义务还是兼负陈述义务与证明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基于公平的角度来具体看待。

以本文所举个案为例,原告首先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有如下特点值得注意:原告关于失窃的主张在刑法上未获立案,因无法满足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明标准退而寻求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而如前所述,不当得利制度不要求证明被告的违法性;原被告均认可系争字画原属于原告;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密切关系,即双方为干父子关系,且被告持有原告家钥匙。原被告之间这种特殊的密切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证据,【12】足以达到“优越之盖然性”的证明程度要求。在此,对原告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13】就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转移,而由被告来承担相反的证明责任,即证明其占有字画合法根据的证据,而不仅仅是陈述和说明的义务。

四、结语

对不当得利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来承担。而对于被请求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总体而言也应当遵循该一般准则。在具体的诉讼中,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有时候需要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证明责任的转换或倒置,而是包含了复杂的推理和论证过程。在本文所举案例中,法院要求被告证明其占有字画具有合法来源,【14】符合本文讨论的结论。本案判决“被告必须证明其获益“有合法依据”,否则,在其不能证明或者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所依据的是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以不当得利的实体规定为基础划分证明责任。但是根据该说,似无法得出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结论。该案恰恰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另外,判决所指出的财产变动的原因如买卖赠与等,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事实上的原因,而该案并非此种类型。可以说,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形成了正确的心证,但这并不足够,将这一过程进行理性化的梳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注释:

【1】史德海:《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黄家伟与陈观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载《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页。

【3】见(2009)大民初字第5282号。

【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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