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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论文

篇1

一、桂林休闲旅游发展的背景

休闲旅游的发展是有着深刻历史背景,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国正在由观光旅游转向休闲旅游的阶段,休闲旅游就显示出了它蓬勃发展的态势。20世纪中叶,由于西方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在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以后,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休闲旅游应运而生。到20世纪末,己成为当今世界相当一部分国家居民的重要生活方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发以来,社会经济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获得物质享受的同时,更多的居民追求了精神的享受,于是促进了旅游业繁荣发展。现在中国的工薪阶层每年享有的法定休假日也有114天,这在世界上也算是较长的。这一国家行为表明我们已融入了整个国际休闲社会的背景中。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与完善,人们对休闲旅游必然有着越来越深刻的理解,在闲暇时间里更加关注精神上、心理上和健康方面的发展。据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调查,“今后15年,全球参加社会工作的人们每年将有50%以上的时间用于休闲,休闲经济将在旅游产业体系中占据首位,休闲旅游产业将是第三产业中第一重要的产业”。我国也不例外,可以预知随着我国居民休闲观念的形成,将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把健身、求知、娱乐等轻松、快乐而富有意义的休闲活动放在首位,不仅消遣娱乐性和健身性的需求会有较大增长,而且智力性和发展性的休闲需求也将有大幅增加。玩得高兴又有益身心的休闲旅游需求模式成为消费主流。

桂林的休闲旅游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逐渐形成的。以桂林的市区城市休闲旅游为例,无论是两江四湖也好、正阳步行街也好,中山街也好,城市的市政设施或者公园也好,都在围绕一个主题来做文章,那就是“休闲”。就连桂林人的生活也是休闲的,整个城市都体现一个休闲的风格和休闲的生活氛围,商业一般是上午9时左右开放,晚上10点左右就打烊了。近5年来市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完善休闲配套设施。在桂林随处可见各类休闲吧、体育健身中心、酒吧、茶楼、小吃店、园林小品、城市休闲休憩配套设施、购物中心、公园等等,你很少看到忙碌的人们,只有看到三三两两的或者漫步正阳步行街、或者荡漾在园林式的两江四湖,或在城市林间谈笑风生,一切都那么怡然自得。

二、桂林旅游发展的转型:从观光旅游到休闲旅游

桂林是著名的国际旅游城市,近年来每年接待入境旅游都在90万人次以上。因此,从桂林旅游发展历程来看总结出中国旅游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桂林市旅游局和中山大学2000年共同编制的《桂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20)的分析,桂林旅游的发展阶段可划分为初创期、发展期、停滞巩固期、二次发展期4个阶段。初创期(1973~1977),桂林旅游业处于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性质仍然以政治接待为主,属于事业型。该接待的主要特点是旅游供给严重不足,但游客接待量稳步攀升;发展期(1978~1987),桂林市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投入。旅游业向产业转化,旅游服务供给条件得到改善,游客接待量突飞猛进;停滞巩固期(1988~1996),低谷波动时期。旅游业的发展受国际环境及1992年桂林空难的影响和制约,桂林旅游业陷入低谷,并出现反复波动;二次发展期(1997~),第2个循环周期。其实,从现在来看,桂林旅游发展是经历了5个阶段,第四阶段为二次发展期(1997~2000),在全国旅游业稳步上升的大环境下,桂林旅游在经过短期调整后,进入了旅游发展史上的第2个循环周期。第五阶段为转型期(2001~)。2000年以前对于桂林来说,一直都是开发传统的以观光旅游为其主导产品的旅游城市,30多年来,开发的格局基本上是按照“三山两洞一条江”开发,产品单一,游客停留时间短,旅游经济总量上不去,发展速度缓慢,没能真正发挥旅游的带动辐射功能。

传统的观光旅游束缚了桂林旅游的发展,甚至在正常的年份还出现了连续滑坡现象。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收入的提高及带薪假日的延长,休闲度假旅游的规模开始扩大,在这种背景下,桂林市紧紧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短短的几年内实现了质的飞跃。在这5年之内,桂林实行了“显山露水、拆墙显绿”的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使得桂林城市休闲基础设施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与此同时,通过地市合并河构建大桂林旅游圈,以桂林为客源市场依托,加大力度开发了桂林城郊乡村旅游、桃花江休闲度假旅游区、愚自乐园、两江四湖环城游憩带以及大桂林旅游圈辖县的阳朔乡村旅游、阳朔西街、阳朔世外桃源、印象·刘三姐、兴安乐满地休闲度假世界和乐满地休闲娱乐主题园、荔浦龙怀世界华商大会商务休闲景区、龙胜温泉休闲度假区等,促使桂林的休闲旅游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极大的促进桂林旅游的发展。据桂林市旅游局的统计数字,到桂林来休闲度假的游客呈上升趋势,目前桂林休闲度假旅游的人数已经占桂林游客总人数的30%以上。除2003年受“非典”影响外,连续4年出现了高速增加。2004年全年接待游客1111.43万人,其中国内游客为1030.66万人,海外游客为80.77万人,分别比2003年同期增长30.10%、27.28%和81.26%;旅游总收入为501428万元,其中国内旅游收入为345208万元,海外旅游收入为156220万元,比2003年分别增长44.66%、35.9%和68.66%。

桂林旅游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的发展表明,休闲时代已经悄然来临,发展休闲旅游是满足市场需求和实现传统观光旅游产品转型的最佳途经,也是保持旅游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休闲旅游与观光旅游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明显的休闲特征,与其他旅游方式的显著区别是,休闲旅游是周而复始的,而其他旅游大多是一次性的;能够提高游客的重游率,延长逗留时间;休闲旅游与一般休闲的区别在于它必须是异地活动,即消费者必须离居住地一定时间以上(如过夜或几小时以上),这是积极、主动休闲的表现,属于高层次的休闲活动。从现阶段桂林的休闲旅游消费来看,旅游作为休闲的重要方式己成为假日消费时尚的主流。显然,在桂林这样一个传统的、以观光旅游占主导地位的城市,能够积极顺应甚至适度地引领休闲旅游市场,使其逐步实现了旅游产品的转型,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发展,不能不说很大程度归功于桂林的休闲度假旅游。

三、桂林休闲旅游发展的特点与模式

(一)特点:新发展,多样性

1.城郊化发展。我国休闲旅游发展主要是往城郊发展,以核心——边缘化进行发散开发,主要有两种特点,一是以经济发展快、出游率高、消费水平高、工作节奏快的大中城市为依托,凭借环境优良、风景优美、资源禀赋高、交通便捷、区位优越等建设起来,一般路程在2个半小时内,比如南宁周边休闲度假区、城郊的农家乐旅游等。这类特别适合周末休闲旅游需求。二是以著名的旅游城市为核心,往边缘发展,这些环境不一定很好,主要是利用核心城市的强大客源优势发展起来的。桂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依托桂林强大的客源市场,在大桂林旅游圈内短短的几年就发展了大量的诸如高尔夫、漂流、攀岩、乡村旅游等休闲旅游产品,比较著名的有乐满地主题园、高尔夫休闲大世界、两江四湖、愚自乐园、印象·刘三姐、阳朔乡村旅游、西街、桃花江度假区、龙胜温泉、十二滩漂流、五排河漂亮、阳朔攀岩、临桂体育休闲山庄等等。

2.主题化发展。主题是旅游开发的核心和灵魂。现代游客消费的多元性,加上余暇时间和可支配资金多,游客往理性化和个性化发展,客源市场呈现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休闲旅游产品的主题化。这种主题主要是根据客源定位来进行的,因此休闲旅游更加有了鲜明的形象,具有针对性。桂林的印象·刘三姐、愚自乐园、世外桃源、西街、两江四湖、乡村旅游等等能够取得轰动性效应和巨大的成功就是源于它们都有一个鲜明的主题。

3.文化性发展。旅游产品是否有品味、是否具有生命,关键是看它的有没有文化内涵。文化是神、产品是形,如果一个优美的风景没有文化内涵那么它就缺少了生命力。休闲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就是因为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比如桂林的两江四湖,将中西文化、古今桂林地方文化(尤其是明清文化)、园林历史文化演绎得淋漓尽致。它的开通使得桂林旅游得到了质量和数量的飞跃。

4.多元化发展。人们对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方面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目前旅游业面临着新的挑战:由从众旅游到个性旅游;由感性旅游到理性旅游,由“赶场式”游到休闲旅游,由“集中时间”到“分散”游,由城市旅游转向乡间游,由国内游到国际游。整个旅游形态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休闲旅游也不例外。休闲旅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产品形态,而是有一系列的产品集群组成的,与其它旅游产品形成互动,融合发展,或者与观光旅游互为辉映、相得益彰。或者与度假旅游水融、互相促进、或者与文化旅游神形糅合。总之是向多元化发展,并不是单纯的发展。无论是桂林的城市休闲旅游也好还是桂林的阳朔乡村旅游、印象·刘三姐也好都是多元化发展的。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带薪假期的增多,离退体人群的扩大,尤其是双体日制度的推行,体闲旅游己能被我国一般的中等收入阶层和一部分工薪阶层所接受,不仅青年人接受,老年人也接受,其客源市场呈现出大众化和多元化的趋向

5.大众化发展。虽然休闲旅游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开发的产品品味也很高,但是它的产品都是大众化的,甚至有些休闲旅游产品属于公益性的,只有少数向贵族化发展,大多数休闲旅游产品普通的老百姓都消费得起。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甚至今天,人们对休闲旅游存在误解,认为它是有钱人的奢侈享受,这在人们的收入还不十分富裕、社会服务系统尚不健全、国民整体文化素养有待提高的时候,显然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人们的休闲方式多种多样,而以旅游为手段达到休闲目的,无疑是一种高尚的精神生活。对此,当人们占据了较多的闲暇时间和可自行支配的经济收入后,己逐步得到认同,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体闲旅游不再是少数个人的消费行为,正日益成为大众消费形式。

来桂林旅游的游客都知道,桂林很多新开发的休闲旅游产品都采用公益性和消费两种方式进行享受,比如高品位休闲旅游产品中的阳朔西街、两江四湖、阳朔乡村旅游等等诸多休闲旅游产品都是不收门票的,大多数休闲配套设施都属于公益性的。

(二)开发模式:多元化,个性化

市场需求是多元化的,与之相对应的休闲旅游产品开发也是多元化的。从桂林近几年休闲旅游发展历程与现状,总结出以下几种开发模式,这些模式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可以适用。

1.主题游乐园模式。该模式以某个文化主题为定位,针对特定的客源市场,以总主题为依托,高度重视文化内涵的包装设计,开发附加旅游产品,在这个主题游乐园中,休闲旅游主要体现在主题园的休闲配套设施上,享受更多的是文化休闲旅游大餐。一般这种开发模式都是选择在城郊进行。桂林愚自乐园、兴安乐满地、印象·刘三姐就是典型的代表,比如乐满地休闲娱乐主要是针对中青年游客设计的,同时配套有五星级休闲度假酒店、标准的高尔夫球运动场等附加的休闲产品。

2.园林式模式。园林式模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原有的资源基础,按照园林的形式进行开发。它比较注重历史文化和园林文化的挖掘和开发,采用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桂林的两江四湖就是按照园林模式进行开发的。它分段按照不同的主题融入了中西园林文化和历史文化进行设计,两江四湖两岸垒石跌水,设计有中西建筑风格休憩设施,将桂林明清时期四湖的文化名人和桂林风土人情以浮雕、塑像、石刻等形式错落有致的点缀于林间花间。在这里你可看到西湖双拱桥、法国凯旋门、美国金门桥等世界名桥。酒吧、游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园林景观小品、茶座、歌舞厅等等休闲配套设施应有尽有。所有的园林景观和休闲设施都是公益性的,而水上游乐则是商业性的。

3.休闲度假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选择在环境优雅、空气质量良好、离城市近的水库、温泉、河道、森林等地兴建。主要功能是度假,配合度假,兴建诸如高尔夫球、游泳池、歌舞厅、桑拿按摩、休闲娱乐、景观小品、休憩亭廊楼阁、保健疗养等附属休闲配套设施。如灵川青狮潭旅游度假区、荔浦丰鱼岩旅游度假区、桂林桃花江旅游度假区和龙胜温泉旅游度假区等4个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已经一些休闲度假山庄、疗养院等。

4.乡村休闲模式。乡村休闲模式一般选择在城郊,以乡村优美的自然景观、淳朴的民俗风情为资源进行开发,主要功能是休闲观光,重点开发的是田园风光、农家乐旅游、休闲山庄、攀岩、漂流、自助旅游、自行车或徒步旅游产品。

阳朔乡村旅游是典型的乡村休闲旅游模式,也是世界著名的乡村休闲旅游胜地。在阳朔,欣赏举世无双的漓江美景和阳朔田园风光的同时,遇龙河漂流、攀岩、乡村休闲山庄、泥浴、自行车或徒步游览、果园等等休闲产品也会让你流连忘返。

四、桂林休闲旅游发展的经验与借鉴

(一)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1.创新之一:市场前瞻,引领潮流。任何事物只有创新才能有生命力。休闲旅游在市场上的创新在于要具有市场的前瞻性,通过前瞻来引领消费的潮流。最近2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变化最快的时期,在这段时间里,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现象就是消费现象的变化极快。每当意识到适应需求的时候,可能已经落后于市场潮流了,因此必须研究市场的前瞻性。市场前瞻是指市场应该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具有超前意识后需要通过研究游客的消费行为和心理诉求,去引领市场消费的方向,使得旅游产品永葆活力。

2.创新之二:产品多元化,互动结合。多元化的市场需要要多元化的产品,游客的需求和游客的层次都是多元化的,需要开发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源市场和客源层次开发多层次的休闲旅游产品。

同时,休闲旅游需要与其它旅游产品互动或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效果。要大力加强与休闲相关的各种旅游新产品的开发,加强休闲旅游与度假、观光、文化、生态等旅游的互动或结合,完善休闲旅游产品的配套设施。

3.创新之三:抓主题,要精品。休闲旅游是个性化的旅游,是高品位的旅游,要根据客源市场的需求和本身资源的禀赋,以主题的形式开发,仅仅围绕适合市场需求和游客需求的主题开发精品。休闲旅游不同大众的观光旅游,因此,要强调开发精品,引导我国旅游由开发的粗型产品转向集约型精品发展。

(二)文化:主题的灵魂

休闲旅游作为旅游的一种方式,也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休闲旅游的文化价值在于:旅游活动在带给人们乐趣、享受知识的同时,引起了不同底蕴文化的直接碰撞与融合。

据美国旅行社业协会的调查,美国游客希望体验文化的意愿有所增强:29%的游客认为从度假休闲旅游中得到文化体验很重要;17%的游客认为应包括参加文化活动或文艺演出,否则旅游经历就是不完整的。中外游客存在文化差异,这种文化差异性有时代性差异和民族性差异之分,文化的时代性差异指由于各民族、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产生的处于不同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文化的民族性差异是指在民族形式、民族风格、民族特色方面的差异。中国文化反映了对自然美的执著追求和深刻理解,讲求诗情画意和深邃悠远的意境,注重“智者乐水,仁者乐山”的一种惬意,相对于中国的自然浪漫,西方文化更显得严谨、有序,充分体现了黄金分割率和各种几何构图。在思维方式上,中国文化偏重于综合,西方人倾向于分析;在行为模式上中国人注重调和,西方人则多一些个性在传统价值观上,中国人重视家庭关系西方人注重人生价值的实现。

在中国休闲旅游迅速发展的今天,在发展过程中,要突出差异性,追求独特性,提升其文化价值,必须树立全球的眼光,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实现中西方文化的结合,吸取那些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提供相应的产品,才能形成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从本质上说,旅游者在寻求文化,购买文化,享受文化,消费文化;旅游经营者则是生产文化,经营文化,销售文化。文化品位越高,独特性越强,多样性越丰富,就越有发展前景。研究世界50年的旅游发展经验,可以说,特色是旅游之魂,文化是旅游之基,环境是旅游之根,质量是旅游之本。因此,休闲旅游开发需要更加重视文化的分量,通过文化来提高其旅游品质。

(三)环保:旅游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如前所论,休闲旅游是一个高级别高质量的旅游,常常是周而复始的,是一种积极参与、主动休息的行为,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这种精神所求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它是完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活动,是人的生命状态的一种形式。没有人不愿意在环境优雅、空气质量好、生态保护好的条件下休闲度假。休闲旅游是十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符合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个性化、自助式发展趋势;因此,发展休闲旅游需要从环境保护的层面设计好每一个项目,保护好优良的自然环境,还要密切旅游者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激发当地居民参与到旅游活动中去,使之自觉的保护环境和有节制的建设。

五、结论与讨论

休闲旅游是生活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是我国实行5天工作制和3个7天长假的前提下产生的,是高级的旅游形态之一。本文只是初步总结了桂林休闲旅游发展的一些规律、特点和开发的模式,从中也可以总结出我国休闲旅游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它在我国发展还是个新事物,在我国还没有条件实行带薪休闲度假的情况下,它的发展满足了现阶段游客的需求,今后发展的趋势是否符合先进国家经历过的闲暇经济的特征和发展变化规律,是否还有中国的特殊性,如何实现我国由传统观光转向休闲度假转变,休闲旅游市场前瞻和培育怎么进行,既然它是一种高级别的高品位的旅游产品,那么在未来随着游客需求的变化中如何创新它的旅游产品等等,都需要我们加以及时、认真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吴克祥,李舟.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04,(8).

[2]金丽,刘隽.休闲旅游文化价值及人文关怀的结构性建设[J].旅游经济,2002,(6).

[3]潘建民,黄进.论桂林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的战略选择[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

篇2

文化旅游一直是我们国内旅游开发的重点,利用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结合当地的独特风景,开发出具有真正意义的旅游胜地一直是国内旅游研究的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是我国少数民族中非常有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地方。金秀,其寓意是“金山秀水”,是山水风光旖旎的地方,说明当地的自然风光非常美丽。如画的自然风光是成为优秀旅游景点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基础条件。近年来,金秀瑶族自治县在不断的抢抓机遇,积极发展当地的旅游产业,这也促成国内研究者进一步探究发掘金秀瑶族地区的各种旅游资源。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金秀瑶族旅游产业的发展核心应该在文化上,这可以形成当地最具核心竞争力的资源。金秀瑶族文化已经经过了很长久的发展和传承,在旅游产业中,金秀瑶族文化也得到过大力提倡和发展,发展当地文化特色,推进当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与相应的旅游景点结合,成为目前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旅游产业的重中之重。

二、金秀瑶族文化的特点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优秀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载体。瑶族人民淳朴、勤劳、勇敢,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金秀瑶族5个不同支系的生活习俗、伦理道德和,在瑶族人民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中积淀形成了深厚质朴、多姿多彩的瑶族文化。

(一)瑶族石碑制文化

金秀瑶族人民经远古以来生息繁衍、历史变迁,逐渐形成的石碑制,维护了金秀瑶族各支系间的团结、交流、经济往来,保持了瑶族本身固有的文化生活、、风俗习惯,在保护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秩序,都发挥着积极作用。石碑制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是研究瑶族政治制度、民俗、宗教、文化不可多得的实物例证。

(二)丰富的民俗风情

金秀瑶族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多姿多彩,金秀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瑶族民俗风情。金秀瑶族自治县的“上刀山”、“下火海” “踩犁头”独具地方特色,如还盘王愿、功德节、游神节、浪坪节、度戒节等重大节日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如春节、小新年(元宵节)、三月三、清明、六月六、七月七、十月十六“盘王节”、小年夜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对研究金秀瑶族的历史、文化,开展民俗旅游活动及举办各种瑶族文化节会等都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利用资源整合开发瑶族文化旅游精品线路。

(三)多彩的民歌、舞蹈艺术

金秀瑶族人民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瑶族民间歌曲、舞蹈艺术,再现了瑶族人民生产生活和斗争历程。在田野、丛林、山间劳作或是在房屋、木楼、火堂边都会有民谣的诞生,逢年过节,对唱山歌是不可缺少的。由于金秀5个瑶族支系聚居的区域不同,造就了瑶族民歌的绚丽多姿,风格各异,形成数十种代表不同称谓的瑶族传统民歌,如“门钟”、“香哩”、 “刮架”、“离惯”、 ‘嘎直”、 “机社”、 “贵金钟”、“吉冬诺”、“央唱”等。同时产生了具有独特代表性的瑶族舞蹈,主要有 “黄泥鼓舞” 、“出兵收兵舞” 、“跳盘王” 、“三师舞” 、“舞灵舞” 、“八仙舞” 、“白马舞”等,尤其是黄泥鼓舞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民歌舞蹈,是金秀瑶族人民生产生活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金秀瑶族人民聪慧的结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

(四)多元的服饰文化

金秀瑶族自治县是世界上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五个瑶族支系的服饰各具特色,瑶族织绣服饰多彩,凸显金秀瑶族丰富多彩的远古文化,瑶族服饰作为瑶族文化的载体,凝聚和传承着瑶族的文化内涵、精神信仰及审美观。金秀独特的瑶族服饰其特色在于花纹的手工制作,以及布料的独特制作,这种方式制作的服饰能够体现出当地瑶族特色。金秀的瑶族织绣技艺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多元的服饰文化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价值,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瑶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勤劳质朴瑶族人民审美情趣。

三、金秀瑶族文化旅游开发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旅游业发展状况来看,旅游业具有以下特点:公共性;社会性;多样性。上述几个特点之间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对旅游业展开分析评价时,不仅需要评价旅游业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应当评价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金秀瑶族文化旅游也随之发展起来,并且,金秀瑶族民族文化旅游的社会特点将会越来越明显。确实,文化旅游给当地带来的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文化旅游彰显出的民族文化魅力不可忽视。

(一)培养和增强了人们的民族情操

从文化历史角度分析,瑶族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就是金秀县。金秀县有许多颇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旅游景点,对于金秀县而言,可通过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方式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金秀瑶族族文化,传承和推动瑶族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金秀瑶族文化旅游给游客提供了一个亲身体验不同风情的民族文化的机会,这可以激发游客的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保护和发展了人们的民族文化

历史上的金秀瑶族建筑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另外天灾也是加剧瑶族文化建筑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瑶族祭祀、宗教场所等,后来这些建筑又得到重新修缮;不少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民族风俗习惯也渐渐恢复。在金秀瑶族历史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之下,上述景观、名胜也逐渐被修缮完好。为了推动金秀瑶族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政府加大了对其资金与政策的支持力度。目前,越来越多当地农民加入到旅游业的开发当中。越来越多农民感受到了旅游业带来的丰厚经济回报。其实,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当地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可使历史文化景观获得更好的保护。

(三)促进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其实,一个硬币也具有两面,我们应该使用辩证方法看待一切事物。旅游业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当地人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下,旅游胜地的交通条件改善了,收入水平提高了,基础设施完善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了;但是大力发展经济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会产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结果。

篇3

一.汉中休闲旅游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解决了基本的生活问题后,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也在科学技术的快速推动下不断的积累,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是在随之改变,这种需求变化也反映到旅游业,传统的旅游方式部分被现代休闲旅游所代替,这种旅游提供的是美丽、愉快、宁静、兴奋的环境和景色,以及当地的美食和土特产,使游者心情放松。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渴望短时期远离城市的喧闹、污染、尘嚣,奔向青山绿水,拥抱自然。

汉中以其生态环境良好,生物资源极为丰富而著称,又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以其独特的、绝佳的旅游资源在发展休闲旅游中逐渐进入良性的轨道。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汉中市政府对旅游事业的重视,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下,旅游城市形象和知名度不断提升,旅游收入稳步提高,如何更好的发展汉中的休闲旅游,促进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汉中旅游产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本文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二.汉中市休闲旅游发展现状

汉中旅游资源类型比较丰富,不仅人文旅游资源在数量上也占有绝对优势,而且汉中自然旅游资源特色鲜明,生态旅游资源的品质较高,然而汉中旅游的知名度却与其丰富的旅游资源相比较是不相符,因旅游资源的开发水平较低,到目前还没有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乃至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产品,因此“十二五”期间汉中旅游必须深度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具有广域市场知名度的旅游精品。

三.汉中休闲旅游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旅游开发水平偏低,没有形成“招牌产品”

汉中旅游景点“多、小、散、乱”,大部分景区开发深度不足,盲目开发、重点不突出,而且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少在全国有知名度的招牌产品,汉中旅游在游客及潜在游客心目中的形象还比较模糊,这与汉中旅游资源的丰度是较不相符的。

(二)基础设施相对滞后,配套服务有待提升

汉中至今没有一家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旅游标识系统、旅游目的地解说系统等公共服务不完善;旅游服务配套的娱乐、购物、餐饮、住宿设施发展落后。特别是“五一”和“十一”长假游客高峰期间尽显汉中发展旅游的“短板”。

(三)城市品牌效应不明显,旅游营销仍需加强

提到汉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三国古战场和刘邦发祥地,汉中隶属四川还是陕西,人们一般吃不准,对其资源和环境更是所知较少。这与其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不相称。倘若没有《三国演义》等大片的热播,汉中更是默默无闻,仅为一些三国迷所熟知。

(四)缺少大型旅游开发商,投融资机制不完善

目前汉中发展旅游所需资金主要来于政府直接投资,对于民间资本、社会资金的利用不够,缺少大型投资商进入,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渠道和融资平台。从长远来看,会加大政府负担,约束景区和城市旅游的进一步提升,不利于汉中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四.汉中休闲旅游发展思路和战略

(一)加大对核心品牌产品投入力度

1.黎坪生态山水

黎坪拥有优越的自然资源,号称陕南第一山水,在西北地区具有绝对的竞争力。黎坪可以形成集山水观光、民俗体验、生态探险、郊野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旅游区。通过陕南第一山水的打造,将汉中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向市场,形成“绿色汉中” 的生态品牌。

2.秦岭四大国宝

秦岭是中国南北分界线和物种基因库,具有极大的生态价值,而汉中又是秦岭四大国宝——熊猫、朱鹮、羚牛、金丝猴的家园,因此以汉中秦岭四大国宝国宝为核心吸引物,开发国宝探秘、穿越秦岭、生态探险等旅游产品,打造高端生态休闲旅游的度假基地。

3.青木川古镇

青木川是位于川陕甘三省交界处的边关传奇古镇,也是西安到九寨沟的必经枢纽。其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外部的区位优势使得青木川必然成为汉中的特色品牌。依托西九旅游经济带,借助青木川灾后重建的大好机遇,还原古镇生活,开发古镇观光、民俗体验等旅游活动,展现古镇的原生态生活、传奇历史、民俗文化和特色美食。通过边关传奇古镇的打造,建设“西安——汉中——九寨沟”国际精品游线上的重要节点,塑造汉中旅游的又一招牌。

(二)深度开发已经开发的休闲旅游资源

随着西汉高速公路的建成,汉中在西安到九寨沟的旅游通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这对于汉中的旅游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西安和九寨沟是我国两大国际级的重要旅游目的地,而汉中居于其中,是自然生态美景与两汉三国文化完美融合的典范,并是陆路进入九寨沟最便捷的通道,其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都非常明显。深度挖掘已开发资源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应充分发挥单一旅游资源的旅游功能,并结合市场需要不断进行再开发。如南湖风景区,既可观览湖光山色,又可登船,碧波畅游,也可开发出湖岸度假休闲的旅游产品,并可根据市场细分休闲产品,如家庭休闲游、情侣游、老人游等;山地旅游在传统观光项目的基础上,又可开发登山、攀岩、探险等项目。

其次,深化与强化旅游资源的内涵,适度扩大开发规模,以增加旅游产品的观赏性和影响力。如古汉台作为汉中市的标志,其规模有限,不能满足当前大旅游、大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考虑以古汉台为中心,扩大景区规模,兴建古汉台旅游观光休闲商务区,即RBD,扩大影响,同时带动周边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 汉中各县节庆旅游资源整合进行开发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已不再仅仅感兴趣于旅游资源本身,而是更多的关注于对自然风光及高质量服务水平的休闲享受。汉中每年也举办很多的节庆活动,包括西乡樱桃节、佛坪的大熊猫节、洋县的梨花节、汉台的牡丹花、勉县的诸葛亮文化节、汉莲旅游节、天荡山梨花节、南郑油菜花节等;将汉中具有文化相关性的不同节庆旅游活动进行资源整合,找到一个切入点,做成一道丰富的“节庆活动大餐”。比如:2010年3月26日举行的’中国最美油菜花海节”旅游活动中,通过主会场和四个分会场的形式,各具特色的节庆活动也包括与其中,将游客吸引到汉中,当年汉中接待国内外游客80多万人次,旅游收入达2.58亿,同比增长29%和73%,另外汉中历年举办的“诸葛亮文化旅游节暨武侯墓清明文化庙会”,2010中国陕西(汉中)首届“茶业茶文化节”,更是将汉中旅游推向了新的,在整个陕南几乎每个县都有自己的旅游节庆活动,但是这些节庆似有“千会一面”之感,难免产生视觉疲劳,若是安排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民俗展演,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最重要的是使节庆活动新颖别致、更具特色,激发人们认知、探索、游览汉中的愿望和兴趣。

(四)加大対休闲旅游旺季游客超负荷的问题解决力

多年来,汉中由于宣传、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因素的限制,旅游一直处于不温不火发展阶段,由于在西汉高速路通车后的几年,每逢“五一”和”十一”的黄金假期,会出现到汉中的旅游人次数剧增的 “井喷”现象,旅游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和对旅游形式的预测缺乏科学的判断,到这时候汉中旅游将迎来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旅游部门多次出面来解决一些游客的膳宿问题,影响到汉中的旅游形象。

五.结束语

汉中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试点地区,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汉中旅游业起步早,但发展缓慢,与省内其他市区和周边地市相比,差距较大。因此综上可以看出:汉中要发展休闲旅游业,面临着很大挑战以及潜在威胁,这就要求汉中必须要树立起自己独特的旅游概念,政府对发展旅游业要加强重视,大力投资旅游品牌产品的开发以及精品旅游路线的大宣传力度,推出自己独具特色的品牌及旅游拳头产品,还要走区域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路子,只有这样,从而使得汉中旅游业的地位整体得到提升,带动汉中经济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关嵩山,陕南汉中发展生态旅游产业的路径分析[J],全国商情,2009(2) 1-2

[2]邓文瑜,汉中旅游指南[M],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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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25-03

引言

随着国民休闲时代的到来,中国旅游业正从传统的“观光型”向“休闲型”过渡升级,邮轮旅游成为国民休闲度假的新选择。在邮轮旅游市场中,游客需求的满足通过邮轮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作为国民休闲旅游的新型消费品,邮轮旅游产品是以邮轮为依托来满足人们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海洋休闲组合产品。邮轮既是交通工具,也是旅游目的地,还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游客购买邮轮旅游产品,主要以邮轮旅游航次作为购买对象,在邮轮航行过程中获得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海上休憩、岸上观光游览等多项服务,享受类似却甚于度假地的休闲体验。

近年来,国际知名邮轮公司与国内新兴邮轮公司相继推出中国港口出发的母港航次,中国正成为全球最富潜力、成长最为迅速的新兴市场,也成为较为典型的供给驱动型邮轮市场。2013年,国务院《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10)》,明确提出积极发展邮轮旅游休闲产品。在产业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游客理性消费的成长中,邮轮旅游产品的合理开发对于引导消费需求、获取企业盈利、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该成为业界关注的要点。

一、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供给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供给现状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邮轮旅游产品供给始于2006年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在中国市场母港航次的开辟,自此邮轮旅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

1.邮轮公司运力逐步提升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邮轮旅游产品主要由外资邮轮公司供给。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云顶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已相继开辟从中国母港出发的邮轮航线,固定在中国运营的国际邮轮从2006年的900个客位增加到目前的16 000个客位。外资邮轮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见表1)。美国公主邮轮也在2014年5月首次进驻中国市场,为中国游客提供从上海出发的高端“公主礼遇”邮轮航次。此外,意大利MSC地中海邮轮正在中国市场以旅行社形式积极销售其欧洲远程航线,水晶邮轮、精致邮轮等外资邮轮公司也对中国市场兴致盎然。中国本土邮轮公司从无到有,从2011年开始,中国邮轮有限公司、厦门环球邮轮有限公司、海航旅业邮轮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相继成立;2013年1月,中国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娜号”在三亚首航。

2.邮轮母港配套不断完善

目前,中国已有16个港口城市接待过国际豪华邮轮,其中上海、天津、三亚、厦门4个港口城市已建成5个高标准的国际邮轮母港中心,青岛、舟山、珠海、海口等城市也不同程度进行着邮轮码头的规划和建设。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06―2012年,中国港口接待邮轮数量从115艘次增加到285艘次,同比增幅达到148%;其中搭载中国游客出境的母港航次从24次增长到170次,增幅超过7倍;2013年港口预计全年接待国际邮轮423艘次,较2012年同比增长48%。邮轮港口的水深条件、码头设施和便捷的通关服务为邮轮公司获得战略性发展空间提供依托。

3.邮轮航线选择更加丰富

目前,邮轮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推出的邮轮旅游产品,较为成熟的航线主要是东北亚航线、东南亚航线和台湾航线。东北亚航线主要是从上海、天津出发,停靠日本福冈、冲绳和韩国釜山、济州等港口;东南亚航线主要是从三亚出发,前往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随着两岸三通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从厦门、上海、天津直航台湾的航线也受到游客的青睐。2013年,冬季航线也在市场上出现。绝大多数的邮轮航线是短途航线,以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海洋水手号邮轮为例,2014年以上海为母港出发的40多个航次中,最短3晚4天,最长6晚7天。长线产品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2013年宣布将在中国市场运营首条86天环球航线,游客的航线选择更加丰富。

4.产品营销手段多种多样

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各大邮轮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的邮轮吨位大且娱乐设施丰富,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以浪漫和意大利风情作为卖点,丽星邮轮则强调其休闲特征和较高的性价比。在产品市场中,中低端产品较为常见,家庭旅游和公司旅游占很大比例。产品定价模式采取船票加港务费、燃油附加费的形式。在分销渠道方面,有市场化分销和旅行社包船两种形式。在市场化分销中,邮轮公司为商定期举行产品培训和说明会,商销售邮轮船票后获得佣金。包船则是邮轮公司将整条船的舱位出售给旅行社,旅行社对产品进行包装销售,这种形式需要旅行社有很强的市场预测能力。

(二)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在邮轮旅游市场日渐繁盛的过程中,邮轮旅游产品消费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从游客的角度讲,主要涉及:邮轮旅游产品价格相对偏高;参加邮轮旅游办理相关手续复杂烦琐;多年来主推的日韩、东南亚线路缺乏新意;岸上观光时间仓促,无法对目的地港口和国家进行深度体验;邮轮公司宣传的24小时美食享受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融入西方文化的娱乐活动难以引起参与兴致等。从邮轮公司的角度讲,也面临一些亟需应对的难题,比如推出的邮轮旅游产品市场反馈不好,出现某些航次叫好不叫座、半舱航行的局面,价格战开始在市场上出现,给邮轮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压力和挑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邮轮旅游产品的消费文化尚未形成。在旅游活动从观光游览向休闲度假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还缺乏较为成熟的休闲旅游心态以及对邮轮旅游文化的理解。很多游客仅仅把邮轮当作一种交通工作,选择邮轮出行的主要动机之一是目的地观光,而不是为了去享受悠闲的船上时光。加之包船这样一种形式的存在,使得旅行社完全垄断很多航次的全程旅游资源,游客岸上游览的自主选择性不是很强,从而造成对邮轮旅游的认可度不高。二是外资邮轮公司占据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的主导地位,然而其对中国市场的预测和把握不准,缺乏对市场环境的分析和对目标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分析。中外邮轮旅游市场风格迥异,邮轮公司将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航线运作方式引入中国市场,船上活动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保留西式的做法,却因为文化的因素得不到市场的积极响应。基于休闲时间、消费特征等问题,邮轮产品短途化趋势明显,但同时也造成产品同质化程度偏高,对再次购买者的吸引力不足。三是邮轮旅游产品本身操作难度较大,本土邮轮公司刚刚起步,品牌知名度不高,产品特质不突出,往往采取低价策略,而忽略服务的品质和邮轮本身的高贵体验,存在产品运营经验不足等问题。在未来的邮轮旅游市场中,竞争会越来越激烈,针对目前的短板问题,各大邮轮公司应该积极应对,尽量避免陷入价格战的僵局、造成价低质劣的困境,要通过致力于研究中国消费者的诉求,开发更为成熟的邮轮旅游产品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实现邮轮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开发建议

(一)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开发原则

作为邮轮旅游市场供求的重要载体,邮轮旅游产品开发是邮轮公司对邮轮旅游产品的规划、设计、生产和推广,其目的在于诱导和满足邮轮旅游市场的需要,其开发设计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特色和合理原则。

第一,市场原则。市场原则也称为针对性原则,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不同目标消费者的特征与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的适销对路,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目标消费者的需要。

第二,经济原则。经济原则也称为效益性原则。邮轮公司经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获取利润,开发邮轮旅游产品时应该对停靠港、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研究,从而保证产品的开发效益。

第三,特色原则。特色原则也称为新颖性原则。特色即卖点、创新点,是邮轮旅游产品具有吸引力的根本所在。求新、求异是旅游者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这就要求邮轮旅游产品要精心设计、特色鲜明。

第四,合理原则。合理原则也称为科学性原则。邮轮航线是邮轮公司对外销售邮轮产品的最主要形式,其设计规划应该考虑产品推出的季节性、沿线港口的区位性、景点的观赏性和水域的适航性等,以此保证邮轮产品的科学合理。

(二)中国邮轮旅游市场产品开发与优化对策

随着消费政策的放宽、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观念的成熟,未来邮轮旅游市场的规模将逐步扩大,对邮轮旅游产品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目前市场供给及产品销售情况,在合理把握产品开发原则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产品开发与优化。

1.明确产品市场定位

在竞争激烈的邮轮旅游市场中,邮轮公司应该审时度势,将业务集中在既定的目标市场上,通过目标市场营销策略的实施,获得一定数量的市场份额。在中国邮轮旅游市场日渐繁盛的过程中,消费者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初次参加邮轮旅游的新游客,也有经验丰富的巡航者;既有家庭型的邮轮旅游者,也有公司会奖性质的度假者。不论是外资邮轮企业,还是本土邮轮公司,一定要做好市场细分,找准在中国市场的顾客群,形成清晰的产品定位,并向目标市场传递清晰的产品形象。这种定位既要使消费者获得邮轮旅游产品是区别于传统出境旅游的中高端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的认知,又要使消费者对各大邮轮公司差异化的产品品牌特点有清晰的辨识,因此邮轮旅游产品的定位不宜太过宽泛,而应该重点进行自身特点与卖点的塑造。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初,就以中国邮轮市场进入大船时代进行广泛宣传,其梦幻的大船空间、丰富的娱乐活动让消费者对其产品颇为青睐;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海上意大利”的品牌定位也很富特色,值得学习和借鉴。

2.优化产品航线设计

尽管中国一些城市的人均收入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带薪休假制度尚不完善,全民休闲消费的习惯尚未形成,对邮轮旅游的认知也不是太高。邮轮公司在进行船舶运营调度之时,应该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当调控投放中国市场的邮轮运力,在稳健提升过程中避免恶性竞争、价格战等局面的出现。在进行邮轮旅游航线设计时,将短途邮轮旅游产品打造成为契合市场实际的主导产品,完善经典的短途日韩航线、越南航线、新马泰航线和台湾航线,同时调研中国消费者喜好,评估远程航线的可能性,择优开发阿拉斯加航线、中东航线、大洋洲航线等。在市场从观光游览向休闲度假转型的过程中,还可以推出过渡型的邮轮旅游产品,比如适当延长岸上观光时间、进行目的地港口深度游览体验等。此外,邮轮公司在进行航线设计时,还可以进行航程分段销售,以此增加产品供给的灵活性。

3.强调产品过程体验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形态,对游客构成吸引力的除了丰富的邮轮旅游航线,还有在旅游过程中愉悦的感官享受和综合体验。邮轮公司对邮轮旅游产品的关注,不仅仅局限在航线的设计,还应该包括船上设施、对客服务、娱乐活动安排以及氛围营造等。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中国游客的消费偏好和欧美客人有很大差异,比如欧美航线上盈利较好的酒吧在中国航线上却门庭冷落,邮轮公司对船上经营项目的调整很有必要。再者,休闲旅游见山见景,邮轮旅游则是见人见生活,在对邮轮上的传统娱乐设施和娱乐项目进行改良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国际化氛围中融入更多的中国元素,增加中国游客喜爱的参与性活动,丰富邮轮产品的体验内涵,从而更好地激发游客的兴趣,使得游客在有限的邮轮空间上活动也能很好地满足其求新、求奇、求乐的需求,获得美好的旅行体验。

4.突出产品主题特色

在邮轮旅游消费市场培育的过程中,主题和特色是不容忽视的产品元素。个性鲜明、定位明确的主题产品能够很好地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成为培育新兴客源市场的突破点。在欧美市场中,主题邮轮游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产品策略。以意大利MSC地中海邮轮为例,就曾经将邮轮航次与足球、火车、自行车等元素结合起来,开发出多样化的邮轮旅游产品。邮轮上齐全的设施和轻松的氛围为主题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平台,蜜月主题、节日主题等都可以在邮轮上很好地展现。各大邮轮公司在中国市场也进行了很多主题邮轮产品的尝试,今后可以紧跟时代热点延续这种较为成功的方式,挖掘更为丰富的主题活动。另外,定制化产品也非常贴合市场的需求,尤其对于一些小型的邮轮来说更为适宜,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定制航线、娱乐活动、餐厅菜肴、会议接待、景点观光等内容,更好地展现邮轮旅游产品的丰富性和灵活性,更好地促进邮轮旅游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杨杰,刘艳.邮轮运营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2] 伍建海.国内邮轮旅游市场发展探析[J].中国商界,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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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调研,找准问题。为使法制员队伍建设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局通过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查找法制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培养机制不完善,选配机制不健全,指导监督力量不充足,激励机制有待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合理,法制员素质不高,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业务知识薄弱,核审权威不够,监督职责虚化,监督流于形式等多方面问题,并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归类。

(二)拟定方案。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出台了优化法制员队伍结构,下放案件核审权限,加强考核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方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逐项加以解决。

(三)严格标准,认真选配基层法制员。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原则,针对工商所人手少、案源多的情况,对每个基层工商所选配一名专职法制员,享受副所长待遇。首先由所在工商所民主推荐,再由市局法制机构组织考察,最后由局领导班子根据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共在12个工商所(队)选配基层法制员12名。真正做到了把业务强、素质高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法制员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基层法制员队伍。

(四)大胆使用。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法规宣传、案件核审、执法监督、行政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案件研究注意听取法制员意见,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法制员监督。

二、建立基层工商所法制员队伍建设机制,保障法制员队伍建设力度

(一)完善制度。制定了《法制员工作制度》,在对法制员工作要求、奖惩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使法制员开展工作有章可循。

(二)落实岗位职责。要求工商所法制员主要负责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以工商局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对以工商局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对本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对工作,对局、所两级案件核审后直至罚没财物收缴处理等环节加强监督,提供法律咨询、宣传等各项职责。

(三)确保质量。制定案件质量核审评分标准,强化案件质量检查监督措施,确保基层工商所法制员严格执行案件核审权和审批权下放后案件质量不滑坡。

(四)建立网上点评制度。不定期地在局内部业务网系统交流平台上对典型案件进行点评。在网上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库》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供各法制员学习交流和对照借鉴。

三、建立基层工商所法制员业务培训机制。提升法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一)重视培养,切实提高法制员素质。采取专家授课,经验交流,不定期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基层工商所法制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提高法制员的法律法规理解能力、执法办案指导能力、疑难案件破解能力和查处案件操作能力。

(二)岗位练兵和实战演练。要求法制员就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事实表述、定性分析、强制措施实施运用、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演习。通过系统培训,法制员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核审业务知识要点,有力地提升了法制监督技能。

(三)多形式锻炼。市局法制科推行法制员到法制科跟班学习制。基层法制员不定期抽调到法制科参与集体核审,研究定性和模拟听证等,对行政处罚案件跨辖区进行互审、互查、互评,以此促进法制员的业务素质提高。

(四)加强指导。市局法制科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工商所现场指导,帮助分析案件,解决难题。

四、建立基层工商所法制员绩效考核机制,激发法制员队伍活力

(一)绩效考核。将法制员的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并作为对工商所年度法制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定期检查。由法制科组织力量每季度对法制员核审的案件进行评议考核检查,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在网上公布,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三)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全面评查。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办法,同时将评查结果作为全年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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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

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

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

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5]

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篇7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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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篇8

契约,一直以来为私法领域所垄断,自从19世纪后叶诉讼法学脱离私法学的支配而开始确立其理论时期时,学者们普遍不接受在诉讼法学领域的存在契约。[③]学者均是以诉讼的公法性为理由排斥契约在公法领域的存在。但目前更多的学者均对诉讼上存在契约持肯定说,认为诉讼上存在契约,使法律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意也并不当然禁止。[④]笔者当然是赞同肯定说,而且笔者同样认为,证据法上也存在契约。但笔者并非简单地从“诉讼法上存在契约”、“证据法属于诉讼法的分支”、所以“证据法上也存在契约”这样一个三段论得出来的结论。

契约,千百年来一直与人类相依为伴,但契约并非只存在于私法领域。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⑤]但承认公法领域也有契约,就会出现一个法律悖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的协议变更,而契约属于私力范畴,承认公法领域也有契约,无异于承认“公法的规范可由个人的协议变更”。如何解释这一悖论,同样是证据契约不可逃避的问题。但去解释这一悖论就暗含这样的意思,即证据法是公法。笔者虽不完全认同证据法完全是公法,但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到底什么是证据契约?证据契约的存在有何依据?它有什么效力?契约自由原则能否适用证据契约?证据契约在我国前景如何?

一、证据契约的概念

思维需要概念的支撑,尤其是对证据契约这样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进行探讨。一般认为,证据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据契约是指有关诉讼中的事实确定方法的诉讼契约。广义上还包括变更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举证责任契约。此外,证据契约还单指为方便法官认定事实活动而订立的契约。狭义证据契约的典型例子有:自认契约、证据方法契约或证据限制契约、鉴定契约、确定各种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契约等。[⑥]“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在对法的概念下定义时,我们必须从考察下述问题开始:一般称为‘法’的这些社会现象是否提供了使它们区别于其他同类社会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这一特征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重要到这样的程度,即可能成为有助于认识社会生活中各种概念的基础?”[⑦]因此,在笔者看来,对证据契约下定义与对法下定义一样,将表示证据契约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要体现“契约”这一共同现象,即在表述上一是应当体现契约的共性,二是应当突出证据契约的特性。

证据契约与私法上契约都属于契约,因而也具有契约最本质的特征:首先,证据契约的订立人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其次,订立证据契约是出于自愿,当事人有选择订立或不订立证据契约的自由。再次,当事人之间达成证据契约时往往出于理性和功利的考虑。最后,却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达成证据契约,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证据契约也不完全等同于私法上的契约,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私法契约的内容完全是实体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而证据契约的内容大多是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的自由处分和对程序性义务的自愿负担,这种处分和负担行为可能会对各民事主体之间实体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间接的影响。另一重要区别即在于证据契约产生的效果不同于私法上契约产生的效果,前者旨在产生诉讼法上效果,后者产生私法上效果。在德国,研究者一般将证据契约与举证责任契约相区分,Rosenberg即在定义上将两者区分开来。[⑧]笔者认为,严格说来,证据契约与举证责任契约应有所区别,但是否有区分的必要性则仍存疑问。将两者区分开来,其优点在何处亦难以言明,再加上我们已经习惯把举证责任理论放入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故本文不对这两种契约作区分,而是采广义证据契约概念,即包括举证责任契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据契约即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中的事实确定方法的旨在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包括在事实不能证明时的责任承担的合意,即包含举证责任契约。

二、证据契约存在的依据及价值

(一)法理依据

契约的本质即合意,其得以存在的理论根基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证据契约作为“证据”和“契约”结合生成的词语,本身体现了私法精神对证据法的深远影响,同时也蕴涵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独特的价值。而证据法的“两栖性”亦为证据契约的存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1.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扩张。私权的救济有赖于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将发生的纠纷诉诸法院,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此时,纠纷的解决过程可以被看作是由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要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法进行,另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民事实体法作出判决,缺少任何一面都会使民事诉讼陷入停滞。“民事诉讼从国家对公民来说,这是公法关系,但是,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显然民事诉讼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关系”。[⑨]因此,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必然会延伸到带有私法性质的民事诉讼法领域。当事人作为实体法的权利主体,既然可以在实体法领域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同样可以在民事诉讼领域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这一自由体现在证据法上,则应尽可能地树立尊重合意的观点,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心证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证据处理和选择的合意,当事人有权就证据事项达成证据契约。可见,证据契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向民诉讼领域的延伸。

2.程序主体性原则之体现。近代以来,程序主体性原则已为各国所公认。毫无疑问,当事人是其实体权利的主体。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法院解决,形成“三角”结构,法官代表国家权力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但这并未改变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相反,实体上的主体地位转化成程序上的主体地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程序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依据程序主体性原理,在涉及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程序上保障其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主体权;而且,在裁判作成以前应保障其有能够适时、适式地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此项机会之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不得直接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⑩]那么在程序设计上就应当充分考虑程序利用者――人的自主性、自觉性与选择性,赋予当事人广泛而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保证程序主体有充分地参与程序的机会。当事人作为一个自主的理性人,有权利也有能力在程序上作出选择,以满足其程序主体性之要求。而契约正好符合这一要求,契约的根源之一即选择,“没有选择,即使有了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对最简单的契约也没有意义。如果从契约的概念中去掉了选择,那么,世界上最好的契约当事人就不是人类,而是群居的昆虫,特别是蚂蚁了。”[11]当事人通过达成证据契约行使选择权参与程序,有了契约的权利,也就有了选择的权利,使其程序主体性得以充分体现。

3.证据法的“两栖性”为证据契约的存在提供了空间。不可否认,民事证据法由于涵括了法院调取证据、采信证据等一系列具有职权色彩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性质。但道德与法的结合在公法领域亦为势所必然。事实上,民事证据法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据披露,自认等许多规则本身即带有强烈的私法色彩,并且,随着诉讼证据制度设计上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的融合,当事人主义模式渐为人们所接受,使得这种“私法化”必将更为明显,因而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法律关系亦为必要。此外,民事证据法虽被大多数人界定为程序法,但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等许多内容不完全是程序法问题,而往往是在实体法即民法中作出规定,况且,民事证据并不完全用于诉讼和审判,它同时也用于指导和规范民事行为,确认和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保护民事权利和避免民事纠纷。也就是说,证据问题离开诉讼也会发生,也正因如此,我国亦有部分学者提出可将民事证据置于民法典中来规定。[12]因此,证据法的内容不全为公法,总有那么一部分公益色彩不那么浓厚的“任意规定”。当事人通过证据契约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即使违反了“任意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异议,就没有必要视为无效,因为这反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稳定与经济。

(二)诉讼模式基础

在民事诉讼领域,向来存在职权主义诉讼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争,由于两种模式之间的某些差异带有根本性,这就使得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的存在与适用实际上成为诉讼模式选择的结果。证据契约也不例外,其制度的生存依赖于诉讼模式基础,那就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二是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而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是辩论主义原则和处分原则。依照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辩论主义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即“当事者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13]而处分原则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另一重要表现,包括:一是诉讼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二是当事人决定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而且对于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决定权;三是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终结。其中,“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特定阶段和场合(辩论过程中)提出来的案件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14]这说明,在对诉讼资料的处分上,处分原则与辩论主义原则不谋而合。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领域的意思自治;而证据契约作为反映私法自治精神的具体形式,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而,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原则与处分原则的承认与尊重必然意味着对证据契约这一民事行为方式的肯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证据契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制度上存在契合,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正是证据契约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诉讼模式基础。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有全面调查取证的权力,可以在辩论程序之外寻求定案的依据,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讨论证据契约既缺乏法理依据,也无实际意义。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15]这为证据契约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证据契约的提法只存在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间的证据“合意”,却不使用证据契约这一提法。

(三)价值

笔者认为,证据契约存在以下价值:

1.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契约即公正”[16]。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契约认定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不仅是符合实体正义而且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当某人就他人事务做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做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17]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在局外人看来或许是不公正的,但作为一个理性人的选择,其意图并非局外人所知晓。因此,自由订立证据契约就意味着正义。

2.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案件事实毕竟是过去的事实,是独一无二的,想象或模拟的重建都不能确切的重现过去。[18]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人的诉讼能力又是有限的,搜集证据往往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使得诉讼周期变得越来越长。长时间诉讼不仅使当事人争议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讼累。而证据契约能够便捷诉讼,比如双方达成自认的契约,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样,原本必须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证据、质证、认证等环节被简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证明的环节和费用,缩短了诉讼的周期,降低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3.有利于限制法官恣意,弥补立法缺陷。证据契约充分凸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是个体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行为载体,通过自主决定的形式,主体的自由得到张扬。证据契约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亦可以促使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制约法官恣意。“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19],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立法追求的理想难以实现。通过双方达成证据契约,对相关的可支配事项达成合意,制定子规则,不仅满足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在客观上也弥补了立法的不足。

三、证据契约的性质与效力

(一)性质

证据契约的法律性质,则与其概念的界定密切相关。因若将证据契约以最广义方式理解,则实体法性质之确认契约亦为证据契约,但一般将他们区分,并不视为同一。[20]与之相似的诉讼契约的性质,存有争议,目前有“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折中说”等,而“折中说”又包含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两行为并存说”和“一行为两性质说”。[21]而对证据契约的性质,理论上争议似乎不大,一般认为是诉讼行为之一种。台湾学者邱联恭与陈计男即持此观点[22]。但台湾有学者认为:“有效之证据契约既发生诉讼法上之效果,自系诉讼契约之一种。”[23]尽管其结论可能是正确的,但以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来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似乎有悖逻辑。因为正确的逻辑应该是性质(因)决定效果(果),以效果作为标准判决一种行为的性质就颠倒了逻辑(结果决定原因)。笔者认为,应以合意的内容为基准、兼考虑目的来判断证据契约的性质。证据契约是有关诉讼中的事实确定方法的合意,目的是影响法官在选择使用证据材料,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没有涉及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分配。因此,证据契约属于纯粹的诉讼行为。

(二)效力

证据契约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证据契约对当事人及法院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证据契约既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合意。如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举证期限,超过期限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即无效。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至于当事人违反证据契约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已属消极责任,即法院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契约确认违约行为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2.对法院的拘束力。根据私法中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只有契约当事人才受契约约束,也只有契约当事人才能享受基于契约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契约产生的义务。[24]证据契约也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一般的第三人皆无约束力。但证据契约的目的在于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如果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无法解释证据契约何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因此证据契约的要达到目的,还依赖于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法院对证据契约的确认。也即,尽管证据契约一经成立,没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批准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若要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仍需要法院的参与。但其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的法理依据何在?

如前所述,证据契约的诉讼模式基础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体现之一即辩论主义原则。依据辩论主义,法院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辩论主义也反映了以私权自治为基础的诉讼中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与证据契约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基于辩论主义原则,证据契约对法院有拘束力,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如果法院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意,将可能成为上级法院撤销判决的理由。

但是,证据契约产生效力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包括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方面。一是形式要合法。证据契约的形成主体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人,并且合意的内容都应当以当事人的名义承担后果。必须是自愿订立证据契约,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证据契约当事人有权撤销。二是内容要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证据契约无效,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契约无效,如双方约定某一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另外一个证据。但在有关证据的合意并不侵犯自由心证主义的领域,而当认为是可以采纳辩论主义时,则不认为其已对自由心证侵害,因此并不否定其效果。[25]

四、证据契约自由及其限制[26]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27]既然证据契约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的结果,作为私法自治核心部分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否适用证据契约?

(一)证据契约自由原则

所谓契约自由原则,其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包括缔约与否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及缔约方式自由。其中,缔约与否自由包含是否缔约自由与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是否适用于证据契约,“有谓诉讼行为原则上不适用契约自由之原则,帮不得订立证据契约者,有谓当事人之私权既得任意处分,自得订立证据契约以为约束”[28],因此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证据契约符合契约的本质特征,而且从证据契约的缔约过程到缔约内容看,证据契约也应适用契约自由原则。证据契约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诉讼当事人,订立证据契约是出于自愿,而且往往是出于理性和功利的考虑,当事人可以选择缔结证据契约的方式,如书面或口头方式,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选择证据契约的内容。因此,证据契约与私法上的契约一样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在表述上就是“证据契约自由”原则。证据契约由当事人自主缔结,法官不得随意干涉。

然而,证据契约毕竟不同于私法上的契约,尤其是在内容与效果两方面有很大不同。若证据契约完全自由,则有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1.证据契约适用的泛化会抹煞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本质特征。民事诉讼制度作为民事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本质属性就在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质证、认证等法律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因此证据制度中的许多设置具有相当程度上非选择性,如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规定,须由法官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而证据契约的理念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与民事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的非选择性冲突,其本身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法性质存在紧张关系。若不恰当处理两者关系,任由证据契约自由原则泛化,则会抹煞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本质特征。

2.证据契约达成的基础有时并不可靠,可能沦为强势当事人实现不法目的的工具。契约达成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只有建立在平等与合意的基础上的契约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契约自由建立的理论前提是主体平等。然而这一主体平等并非就是现实的平等,其忽略个体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知识结构上的区别,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这样抽象的平等在现实中不免带有神化色彩,实际上,即使在古典契约理论建立之初个体间的不平等就是存在的,“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甚至从一开始便存在着某些严重的缺陷。”[29]私法上契约自由的缺陷在证据契约中同样存在,当事人在缔结证据契约时很难真正实现地位平等与信息对称。尤其是证据运用的技巧性相当强,当事人能否在平等的地位把握缔约时的尺度不无疑问。因而往往会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经济或信息上优势,诱使、欺骗甚至强迫对方当事人签订证据契约的情况,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证据契约呈现法院面前时是以书面或口头为表现形式的,很难从契约的形式或内容本身去判断证据契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证据契约固有的缺陷,必然导致现实当中出现以形式平等掩盖实质内容不平等的情况,沦为强势当事人一方欺骗法院、不正当影响诉讼程序和实现不法目的的工具的有效手段。这样缔结的证据契约背离了证据契约制度的初衷,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审判。

3.证据契约系当事人主义下的双方法律行为,为诉讼欺诈提供可能。当事人主义要求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来源于当事人,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证据契约在是当事人主义下的双方法律行为,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对当事人缔结的证据契约考察的重点一般只是契约内容中权利的可处分性问题,以及该合意处分行为是否系双方真实之意思表示。对于后一点,意图串通的当事人双方自然不会主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前者在大多情形下当事人对契约内容是有处分权的,其欺诈意图难以为法院所察觉。这就为诉讼欺诈留下了缺口。如果说,“诉讼欺诈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辩论主义所要付出的代价”[30],那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证据契约制度所要付出的代价。

(二)证据契约限制

一项美好的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往往让我们陷入两难的境地。证据契约制度作为符合市场经济下意思自治原则的颇具浪漫主义色彩的事物,也同样存在固有的缺陷。这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对证据契约进行适当限制成为必需。从前文的分析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证据契约的限制。

1.通过立法限制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以避免证据契约适用的泛化。立法应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妥善协调民事诉讼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公法性与证据契约的关系,证据法的“两栖性”应当为证据契约留下缔约空间,把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赋予当事人,努力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体系的过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应当被限定在当事人权利体系内容之中,并随着该权利体系的变化而做出调整。

2.对于证据契约可能被强势一方当事人所利用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对证据契约进行规制。一方面,借鉴私法契约救济的规定,赋予弱势一方当事人以请求救济的权利,同时对证据契约的意思瑕疵进行救济。这主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己方受胁迫缔结的证据契约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在欺诈情形下所订立的证据契约。在缔约过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证据契约,也应当赋予当事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如允许自认契约的一方当事人撤回契约中约定的不真实且存在重大误解的自认。但救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滥用救济权利;第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以免拖延诉讼和危及程序安定;第三,提出救济申请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法官要行使释明权[31],主动审查证据契约的内容是否公平合法。现代的诉讼程序复杂冗长,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一般当事人难以胜任诉讼,尽管存在律师帮助,当事人也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理解证据契约后果。因此,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将证据契约的内容和其所将要引发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协助当事人双方实现平等沟通与对话,使双方当事人信息得以对称,并使弱势一方有机会与对方进一步协商以变更或解除证据契约所确定之内容。

3.针对证据契约带来诉讼欺诈的可能,一方面应当适当强化法院的监督职能,在一定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尤其是对涉及公益性很强的诉讼案件,法院应该依职权收集证据,彻底查清诉讼案件的事实。另一方面应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通过证据契约达到诉讼欺诈的目的后,其后果往往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在诉讼结束前可能不会表现出来。因此第三人应当得到就该证据契约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诉讼已经结束的,第三人有权利据此对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有学者建议设立诉讼通报制度来防范诉讼欺诈。[32]

对证据契约进行适当限制,并不破坏证据契约自由。相反,这更有利于保护证据契约自由,防止证据契约非当化。

五、展望:证据契约在我国的前景

尽管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证据契约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证据契约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得到承认。如举证期限契约[33]、选择鉴定契约[34]、证据交换契约[35]、自认契约[36]等。但这些规定的“契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契约,受到法院的过多干预,如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的约定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但什么情况认可什么情况不认可又缺乏相关规定,随意性太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据契约”。

证据契约体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是私法自治在公法领域的延伸,同时又可以彰显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这些优点于当事人于法院,无疑都有巨大的吸引力。再加上证据契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由、平等、理性、功利的理念,是否在我国建立证据契约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的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否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的判断标准之一。但盲目移植所谓先进、符合时代步伐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危险的,任何一种先进法律制度脱离了它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就成了落后的法律制度,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因此,如果我们不具备证据制度所赖以发展的制度环境基础,移植过来也会造成“水土不服”。那么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环境,看我国是否适合建立证据契约制度就很有必要了。

(一)本土条件分析

1.公民权利观念淡薄

权利观念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有所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了。但就整体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制约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这突出表现为:[37](1)权力至上。公民习惯于服从权力,而不习惯、甚至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重情义、轻权利。几千年来,人们习惯于用情感、伦理、道德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通过法律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人们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反映到法律领域就是“无讼”的心态。孔子曰:“听讼,合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8]即争讼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无讼的社会才是理想中的和平世界。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事看作不光彩的事情,但“情为上”、“和为贵”的“无讼”传统观念仍然具有一定影响。(3)对于权利,没有主动追求,只知被动承受。在西方的历史上,人们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例如在美国,有以要求黑人权利为特征的“民权运动”,有妇女要求权利的“女权运动”,这些要求得到政府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利,自然权利变成法定权利往往是人们主动要求的结果。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期间无视权利践踏权利的痛苦经历,人们曾经呼唤民主和法制,这些呼唤固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人们始终没有形成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形成权利观念淡薄的原因有多方面,如民众素质不高,法律文化意识缺乏;也因为受“无讼”传统影响至深;还因为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一元化限制了权利观念的成长。

证据契约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作出理性和积极选择的表现,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与处分,而公民权利观念的淡薄与“厌讼”的心态自然是和证据契约的理念、制度格格不入的。因此,提高公民权利观念成了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必要前提。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应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但“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39]具体表现在:第一,各具体的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结,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当事人虽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但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的能动作用受到很大遏制,很多重要程序如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与否仍可由法院决定,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启动这些程序。

第二,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同时,依职权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并将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尽管新民诉法已将试行民诉法中规定的“全面、客观地惧和调查证据”,改为“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同时又规定“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法院独立收集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权。[40]法院在作裁判时,往往对当事人依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不予考虑,而完全将自己独立收集来的证据作为裁判的根据,表现出明显的职权干预性。

第三,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进程,当事人处在消极、被动的地位。在法庭审判中,法官控制、指挥诉讼,当事人彼此间的对抗作用受到很大的遏制。法官甚至可以打断当事人辩论。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此模式下,就不存在体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核心的“约束性”辩论主义原则与处分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与处分原则相去甚远。现行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仅仅是肯定了使人“有辩论的权利”,但这种辩论权的行使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制约效果,以至于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因此有学者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41]。同样,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处分行为对人民法院往往并没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置其于不顾并基于其他各种理由而对案件作出处理,相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处分原则,我们的处分原则可以称之为“非约束性处分原则”。[42]

这就成为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基础。我们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不仅无法移植证据契约制度,连目前已经具有的类似于证据契约的相关规定也难以贯彻实施。最典型的即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司法解释里规定的自认制度,笔者认为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自认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原则,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非职权探知,而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不符合自认制度所要求的体制环境。同理,在没有完全实现模式转换之前,将证据契约制度移植到我国便会“水土不服”,在实践中无法正常运行,成为好看不好用的“摆设”。

(二)时展的要求:两个基本作业

如上所述,我国现有的条件是不符合证据契约制度需求的。证据契约的实现需要诉讼主体在权利观念的驱使下积极参与与处分,我国公民权利观念淡薄成为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首要障碍。同时证据契约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而我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使得证据契约制度建立缺乏体制基础。因此,如果要在我国建立证据契约制度,至少必须完成两个基本作业:

第一,加大法治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加强公民权利观念。民众的权利观念对证据契约制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证据契约制度中,当事人是程序主体,当事人的这种程序主体意识推动着其对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恰当的时候缔结证据契约。而程序主体意识来源于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加强,权利观念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观念还包括应有权利观念。前者是指公民能够充分认识并维护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后者是公民依据现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但尚未为法律所确定的权利的观念要求,并能够在诉讼中得到满足的权利观念。然而,受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民利观念先天不足。因此,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公民权利观念是证据契约得以实现的前提。契约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观念的反应,权利观念是证据契约得以构建的文化基础与心理基础。证据契约的实现离不开诉讼主体权利观念的驱动,权利观念越强,驱动越大,权利观念越弱,驱动越小。但权利观念的驱动功能又要受到多方面限制,如公民思想、道德及文化素质不高,就会妨碍程序主体意识的形成,从而公民权利观念对证据契约的驱动功能就会削弱,证据契约的实现就会受到制约。因此提高权利观念的前提是必须提高公民素质,使全体公民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从而加强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在诉讼中确立理性价值追求与选择,实现个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可见,在推进证据契约的过程中,必须加大法治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克服传统思想,使公民树立牢固的权利观念、权利本位意识和自由平等精神,进而形成体现自由、平等、选择与理性正义价值观,提高公民参诉意识与能力,使公民真正成为程序的主体,能充分理解并运用证据契约这一有效手段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第二,转换民事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越来越为学者所批判,不少学者都意识到,无论是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事诉讼机制方面看,还是从立法、理论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看,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或调整都势在必行。但在选择适用何种诉讼模式上则存在争议。有“激进”的,认为应该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直接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有稍微不那么“激进”但也前卫的建议在我国建立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有“保守”的学者认为引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符合我国国情,对诉讼模式的改革只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微调。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的问题是个基本问题,不仅是制约证据契约制度能否实现的关键,更是关系到证据制度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等若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探讨民事诉讼模式问题,并结合证据契约作出正确选择,是基本作业的要求。

主张转换民事诉讼模式必然要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转换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于现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本身。这一模式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经充分显现。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裁判者可以依职权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限制,使当事人的辩论流于形式,造成“辩论原则”“空洞化”。职权主义模式还使民事诉讼这一解决平等主体间争议的性质不相适应。平等的落脚点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理应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职权探知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多干预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丧失殆尽。辩论主义与处分权的“非约束性”,又反过来造成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裁判者不中立,挫伤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沦为客体,显然这样的程序难以正义。而这都是与证据契约制度琴瑟不合,证据契约制度难以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建立起来。因此,笔者建议应当选择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为从证据契约的角度出发:

首先,证据契约要求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处分权与辩论权的尊重与约束,这个要求只有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才能实现。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观念,自由处分合法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在对抗中推动诉讼向前发展,能够在对抗中寻求契合并约束法官。当事人在此模式下的程序主体地位更加彰显,双方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也被充分调动起来。这与证据契约制度要求的当事人具有充分主观能动性一致。同时当事人主义下的约束性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使证据契约的建立才具有意义。

其次,证据契约反映的私权自治精神要求树立起当事人平等、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理念,这也是与当事人主义一致。在职权主义下法官主导诉讼程序,而当事人则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这与程序主体性原理相悖。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主角,程序的控制权在于当事人,当事人在程序中能够积极充分地参与程序,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证据的提供等均由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法官中立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样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显得更具有民主性,这也符合证据契约内在的意思自治理念。

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实际上还分为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考虑到证据契约与法官职权有紧密联系,即证据契约还需要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由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及主动审查证据契约的合法性,防止证据契约非正当化,因此笔者主张建立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笔者主张建立证据契约制度并非片面主张诉讼程序的进行完全由当事人主导而使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投向古典程序自由主义的怀抱,[43]因而笔者建议选择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从形式结构上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有源缘关系,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术语、理论规范与大陆法系更为亲近,而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一国的文化形态也有要求,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适合我国的文化形态,对我国无根本性排斥。[44]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可能更关注程序正义,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下法官职权的适当运用使得在追求程序正义时更有利于实体正义与效益。因此,选择大陆式的当事人主义,从而以这一模式为基点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民事诉讼的特性相一致的诉讼模式,使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成为具有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凸现诉讼民主的诉讼制度,不仅可以在约束性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下建立起真正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从而为证据契约制度的建立提供诉讼模式基础,还与证据契约中要求发挥法官作用相一致。

虽然从我们目前的条件来看我国还不适合建立证据契约制度,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一点有利条件也没有。如,“无讼”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权利观念的形成,但另一方面“无讼”观念下“和为贵”的思想又存在有利于证据契约制度建立的方面。因为证据契约本身要求处于对抗的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谈判,达成证据合意。而“和为贵”的思想无疑有利于当事人从长远利益考虑,为免挫伤今后的长久关系而在诉讼中“得不偿失”,使当事人更愿意通过证据契约和和气气地协商达到证据上的合意,既有助于纠纷解决,又不至于挫伤今后长远利益,使当事人在诉讼后仍能够继续较好地维持原有的关系。又如,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适合建立证据契约制度,但我们可以利用原职权主义法官职权探知的特点,在转换诉讼模式时保留小部分的法官依职权探知的权利,通过法官对证据契约进行主动审查,排除无效的证据契约,防止证据契约非正当化。

六、余言

综上所述,证据契约制度是私权自治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延伸,有充分的存在依据。其反应了市场经济下私权自治的内在要求,满足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需要,迎合社会转型推动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后的制度改革方向。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条件,而证据契约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其他领域或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实现。其中两个基本作业即公民正确积极权利观念的树立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笔者在此提出这两个基本作业并非只是为了建立一个证据契约制度就对民事诉讼制度作出那么巨大的改革提议,而是这两项基本作业本身就是时展的需要。如权利观念的树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上所形成的法律价值体系必然以理性、公正和权利作为其基本精神要素。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没有社会主体的现代平等意识,没有理性自律精神和对利益的不懈追求,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成。树立正确积极的权利观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观念前提,是依法治国的文化根基,是推动法治进程必不可少的力量。为了建立证据契约制度而对民事诉讼模式“大动干戈”,定会让人耻笑,但民事诉讼模式的根本性转换不仅是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所具有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要求建立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时期,各项改革正高歌猛进,法制建设也处于重建和转型之中。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契机,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将来建立证据契约制度。而证据契约理论在我国理论研究的空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极不协调。加强证据契约理论研究,也是学者们应尽的义务。

行文至此,拙文算告一段落。但其中的许多观点尚不成熟,笔者有意求教于大方之家,恳请老师与朋友对拙文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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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所指的证据契约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因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法色彩比民事诉讼来得更浓一些,本文暂不对他们进行讨论,又以证据契约代替民事证据契约可方便讨论。

[②]诉讼契约在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同样研究得比较多,我国大陆学者研究的比较少些。但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公法上的契约开始感兴趣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陈桂明教授:《诉讼契约》,收录在其专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张卫平教授:《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于立深教授:《公法行为契约化》,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文集),2003年11月版。

[③]参见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④]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93页。

[⑤]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⑥]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97页。

[⑦][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⑧]Rosenberg认为,举证责任契约系指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规定举证责任之分配,而证据契约则系指意欲藉以限制法官自由证据评价之契约。参见[台]姜世明:《证据契约之研究》,载(台)《军法专刊》,第四十七卷第八期,2001年8月号,第8~20页。

[⑨]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页。

[⑩]参见[台]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三民书局1993年第579页。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11][美]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2]参见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载王利明等主编、汤维建执行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13页。葡萄牙、澳门、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

[1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页。

[14]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15]笔者赞同张卫平教授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归入同一类别――当事人主义的观点,因为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完全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尽管两种程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两大民事诉讼体制在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是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即两大法系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1页。

[16]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7]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8]参见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页。

[20]参见[台]姜世明:《证据契约之研究》,载(台)《军法专刊》,第四十七卷第八期,2001年8月号,第8~20页。

[21]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98~100页。

[22]参见[台]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1999年,第445页。

[23][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1999年,第341页。

[24]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5]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02页。

[26]此节写作结构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诉讼法学硕士毕业生刘新波的硕士学位论文,特此致谢。参见刘新波:《试论民事诉讼契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5年4月。来源:中国期刊网“全国优秀硕博论文库”。

[2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28][台]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1994年,第412页。

[29][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康正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30]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22页。

[31]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参见杨克彬:《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载《人民法院报》,1998年4月18日。

[32]参见前引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132页。

[33]《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4]《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5]《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6]《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7]参见张学亮:《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观念》,载《理论导刊》,2002年第4期[38]《论语·颜渊》

[39]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40]试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1]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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