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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
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
(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
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社会因素。①高尔夫运动代表的文化内涵,满足了社会的某种精神需要。高尔夫运动的文化内涵是丰富的,代表了游戏、竞技、休闲和沟通,分别对应了生活文化,商业文化,休闲文化和社交文化。作为一种舶来品,高尔夫运动提供给人们更多的选择,首先体现在生活方式选择上的多元化与个性化,高尔夫球运动提供独特的生活理念,比如,与大自然的最亲密接触、陶冶情操。目前参与高尔夫球运动的群体,以中高端商务人士为主,因此,为高球运动贴上了“商业文化”的标签。高尔夫运动在动静的转变之间,尽显了领导者的抉择风范。高尔夫球运动的发明来自于苏格兰牧羊女的游戏,其休闲的特质也尽显无遗,置身于蓝天绿草之间,身心得到最好的放松,无疑是休闲的绝佳方式。同时,活动范围扩大和加深,社交成为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必需,而高雅的高尔夫运动,为人们展示了一种有效、有层次的社交方式。正是因为其所涵盖的文化特质,适应了当今社会的不同人群不同层面的需求,高尔夫运动才得以广泛开展。②经济发展与高尔夫运动的开展相互促进。某种意义上讲,高尔夫运动在我国的开展,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开展该项目,并不仅仅是建立一座球场那样简单容易,在一座座高标准球场的背后,是一条长长的经济链条,包括配套设施,道路和运动用品(球具、服装、球车等)等,这一切都需要经济上的巨大投入,没有强大的社会资源作基础,是无法发展的。无论是从占地还是维护、经营,高尔夫运动都需要相当昂贵的费用,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开展该项目的根本前提。东部和沿海地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度发展,积累了相当多的资源,这些地区的也是开展最好的,所以,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就等于是空谈。据统计,高尔夫运动的开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正相关,二者为互为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因此,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高尔夫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高尔夫运动也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尔夫球运动作为一项典型的休闲、竞技体育并存在形态,成为体育发展的趋势,理应得到正视,促进其合理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错位现象,对经济基础的追求超过了爱情本身,也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祸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权离婚和禁止离婚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制度,法律把离婚的请求权只赋予丈夫,妻子无此权利。同样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也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夫妻关系恶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别居,不能离婚。[3]二是限制离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婚姻自由口号,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行离婚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如规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才能允许。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三是离婚自由阶段。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许多国家相继进行离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离婚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国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不同程度的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理由。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离婚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过错原则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法,目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无过错原则模式。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的客观事实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要包括:精神病、恶疾、性无能、分居等。如法国民法典第237条、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三是破裂原则,又称自由离婚主义。其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二、对离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从中国《婚姻法》颁布以来,中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我国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拿结婚制度来说,自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结婚完全成为私事,结婚不再需要出具单位的未婚证明,同时国家也不再强制进行婚前身体情况检查,结婚实现了由国家审批向国家确认的转轨,实行注册婚姻制度,真正实现了结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产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恋爱是感性的,结婚时除了两情相悦之外,已无须别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见已无法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梁山伯与祝英台式的悲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难以发生。婚姻自由是人类自由幸福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齿轮。从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离婚自由,即根据婚姻关系破裂原则来处理离婚问题,给当事人在婚姻人身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育关系的处理,以避免离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动荡。我国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对离婚后果的顾虑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是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结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离婚是随时的事情。在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为离婚的人最一般的陈述,民政部门也不会对此进行审查,更不会做调解工作,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而在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该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着第32条又规定了准予离婚的5个条件,具备其中一条法院就可直接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正如庄子所言‘尔非鱼,焉知鱼之乐’!长期以来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破裂程度,离婚成为法律授予法官许可的权利,这使很多尘缘已尽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门,以证明感情破裂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虽然有多名学者提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标准,[4]但为了便于群众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标准,只不过加入了一些客观判断的内容。
对离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个判断来自于法院的实践,当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询问法官为何判决不准离婚时,法官往往语焉不详,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中,纵览改判的案件,笔者还没有看到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的,而往往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改判准予离婚的,或者对财产侵害及子女抚养进行改判。另外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再审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再审的,不对婚姻关系再审,只对其他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再审,这也证明了笔者的判断,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不存在错误问题,离婚是不能用硬性标准来衡量的,因为我今天爱你和你结婚,明天可以不爱你和你离婚,因为人也是动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对夫妻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问题,因属于法律技术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需要加以理性判断,法律也能够判断,而感情问题,法律不能越俎代疱,除非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当事人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情感。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提供帮助的是为他选择合适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离婚的诉求。
三、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分析
对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官不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判决离婚也在情理之列。但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官往往在第一次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如果感情破裂,为何另一方当事人还爱的死去活来,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法官,如果判决离婚将如何报复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为害怕当事人报复吗?实践证明不是。因为没有离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办离婚案件(因为总有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所以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迟早要判离,威胁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虑: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离婚或不能离婚,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无新的理由不得离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的。二是传统法官工作习惯传承的结果。“劝和不劝分”、“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思维模式,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而调解或劝说当事人不离婚的占多数,年长的法官往往会将他们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传授给年轻的法官,而审理离婚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知识。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处理感情问题。在首次到法院离婚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项权利,另外感情问题需要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暂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对离婚的慎重,法官养成了首次离婚不判离的传统,给夫妻双方留出缓和的空间。另一方面因为首次不判离,可能社会效果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会办错,法官不至于受错案追究的困扰。三是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问题。(笔者作为法官,在美国访问期间曾被美国一同行“感佩”:中国的法官水平高,没结过婚的年轻法官可以办离婚案子!)离婚案件中,决定离不离婚并不困难,难点在于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尤其是财产分割。决定离婚的夫妻,家庭财产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时非常难以查清财产的多少,给分割财产造成困难,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形式多样化,股权、债权、物权与婚姻关系的交融加剧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为了迫使当事人调解或回避处理该类案件的矛盾,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从而回避了财产分割问题,降低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基本无关。
四、限制离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国传统思想“从一而终”影响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对不忠诚于婚姻一方进行道德惩罚和出于社会效果考虑。笔者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既不能实现道德上的惩罚,也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1、限制离婚与处罚道德犯罪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与日俱增。同时传媒的发达和网络的兴起也拓宽了人们的生活视野,异性之间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婚姻的危机和离婚的涌现。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现象较为普遍,女性往往成为受害者。随着私家侦探等调查机构的出现(虽然公安机关依然认定其为非法的),夫妻一方获取对方不忠诚信息的机会较多,成本也不断降低,使得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面临幕后“第三者”的尴尬。虽然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离婚有过错时,法院可以在财产侵害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实际上法院将给企图离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结婚的一方给以精神上的制裁,满足离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离婚,法官成为处罚思想犯的执行者。道德水平问题属于社会舆论调整的范围,离婚的频率虽然可能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但我们不能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否则将会泛道德化,进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离婚自由我们不能限制,但对于在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法律可以体现对其的惩戒,即对其家庭财产在侵害时予以减少,让无过错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和精神安慰。同时在一方对家庭不忠诚时,再维持死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爱对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载,想离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离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离婚请求。与其最后法院还要判决当事人离婚,不如在开始就答应当事人的要求。
2、限制离婚并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除了个别对离婚有过激反映的当事人以外,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比较理性的,对离婚暂时接受不了,时间长了人的感情自然会发生变化。离婚对家庭、孩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离婚时必须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没有必要有后顾之忧。离婚在带来一个家庭不幸的同时,会带来另一个家庭的幸福,夫妻没有感情而勉强维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离婚多了社会效果不好,只是暂时现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样,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很多时候,离婚的社会效果问题是老人对子女牵挂的托词,是传统的思维在作祟。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离婚对个人的影响越来越小,离婚的社会效果不应成为制约自由离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离婚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在当事人时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时期后还要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离婚请求,对同样的事情进行再次审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结论。因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离婚?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断标准,符合该标准法院也不能阻拦离婚,因此法院实际上用两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处理的仍是一个离婚问题,当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五、结语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应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恋爱结婚时是双方合意、两情相悦的,而在到法院离婚时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人们在离婚时或许会担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对自己的不信任或对另一方的爱恨情仇导致了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畏惧和退缩,或许法院为了给离婚的当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机会,牢牢的抓住“不准离婚的缰绳”,但法院频繁的不准离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当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维或许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每次检查案件,发现大量不准离婚的判决,我都觉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离婚的破裂主义原则在中国真正实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维,使法官不至于过多的为他人担忧,从而给更多的人离婚自由。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8-79而。
在重视升学率与就业率的今天,学校对于体育课程则采取“排而不上”的方式,许多学校都在学期课程编排时,把教学大纲要求的体育课时“合理”的安排到每个年级的课程当中,然而实际课程进行状况却令人担忧.同时,体育教师素质相对偏低,无法在课程以及综合卫生保健方面授予学生正确、恰当的体育知识与体育健身方法,有些学校未配置专业的体育教师,由其他教师代教体育课程,这对于正确发展学校体育都是不利的.另外,相关硬件配套设施不完善,许多大纲上要求的体育课程项目却没有办法正常开展,教学资源分配不公平,地区差异明显.
1.2社会体育的现状
“社会体育”又被称为“群众体育”或“大众体育”,指的是以“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改善人际交往,提高健身技能”为目标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随意性、自主性、社会性”.
1.2.1体育锻炼的观念和意识相对淡薄
此次调查问卷问题设置为“体育锻炼的重要性”,根据图中样本显示,我国0-75岁人口各个年龄段对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认识都相对薄弱,其中以15岁以下的少年,以及30到60岁的中年及老年人,最为薄弱.目前我国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0.85%,其中女性体育人口占比为13.49%,男性体育人口占比为16.51%.导致我国体育人口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群众对于体育锻炼的意识比较薄弱,不少人因为工作繁忙或是其他原因,体育锻炼严重缺乏.
1.2.2缺乏相关配套体育设施
社会体育是一种区别于学校体育的健身方式,它需要进行基础健身设施的投入建设,提供专门的体育场所,才能够为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1.2.3专业指导人员短缺
社会体育的正常进行以及其宣传推广都同学校体育一样,需要专业的体育指导员对群众的体育活动进行一些专业性的指导和建议,使其能够在体育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正确开展体育活动,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1.2.4缺乏宣传力度
从“全民健身”概念的提出开始,我国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群众体育健身知识的宣传与推广,然而对于面积广袤、人口众多的我国来说,全民宣传具有一定的难度.
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相互关系
2.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双效互动关系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存在双效互动关系,建立“双效互动模式”主要表现在:在学校资源充分的情况下,学校体育资源的整体性开放,为社会体育提供相应的体育场所、设施以及体育指导员,使学校体育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社会体育为学校体育提供外在发展平台,作为学校体育发展的延续,社会体育肩负着“全民健身”这一重要任务,走出学校的人们要想持续性的得到体育锻炼,就必须要参与“社会体育”运动,从而延续了学校体育.在二者的互动方式中,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多内容”的互动形式的联合.学校体育通过体育场所以及体育器材设施的开放,与社会体育建立相应的俱乐部、活动中心等,利用学校专业体育人才组织一些大中型民众健身娱乐活动,建立健全学校与社会相辅相成的体育健身平台与机制,增强学校体育的服务意识,加强“全民健身”思想的宣传,为大众体育的顺利与有效开展提供一个专业开放的平台,为增强全民体质,提高人民素养,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发展氛围与环境.
2.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内在联系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作为体育系统的两大主要体育形式,两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学校体育是社会体育的基础,社会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延续。
2.2.1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
这种学习伴随一个人的儿童、少年、青少年、青年时期,学校体育也在整个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学校作为基础体育知识技能教授的场所,从儿童时期学生就开始进行相关体育课程的培训与学习,由此奠定了相应的体育活动基础.学校通过科学化、理论化、合理化的体育系统的构建,实现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增强学生体育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学校通过持续性的体育课程的培训,使学生形成了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意识,而在校期间学习的一系列的体育技能又为走进社会之后的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学校体育是学生对自身体育能力与技能构建的基础环节,是学生进入社会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保障.
2.2.2社会体育是对学校体育成果的检验
其实质是学校体育为社会体育提供基础技能与知识,在日后的社会体育实践中,学生是否能正常运用学校体育中学习到的体育技能,以及是否能够融合到社会体育中,都是检验学校体育成果的重要方面.因此,学校体育要适应社会体育的发展需要,与社会体育进行有机结合,保证学生进入社会之后能够为社会体育的有效进行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保障。
3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措施
3.1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的相互渗透
学校体育的教学核心就是结合大纲要求,制定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体育教学课程和内容.体育课程内容的设置要充分体现出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健康第一、全面发展学生体育素质能力”为核心的基本出发点,充分参考社会体育的要求,以社会体育为导向,培养具体性的人才,要具有民族特色,体育教学的进行不仅仅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能够使学生树立终身健身的基本思想,使其进入社会后,仍然有意识的去进行社会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健康的发展.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内容上的互相渗透,一方面指的是从学校体育教学出发,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与社会体育进行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从社会体育方面出发,社会体育的发展又能够为学校体育提供导向作用.学校体育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社会体育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社会体育目标与学校体育目标之间存在根本一致性,学校精心选择课程项目,体现科学化、服务化、人性化的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全面身心健康的培养,重视与社会体育的有效衔接,为学生走向社会进行社会体育锻炼打下坚实的基础.
3.2促进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相互融合
体育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各大院校来进行,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融合的一大表现就是学校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体育人才,为社会体育的有效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而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有效结合必然能够推动社会体育向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等发展.目前就我国来说,许多高校都在专业上增设了社会体育专业,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源源不断的向社会输送,为社会体育事业的开展提供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新颖以及教学特点鲜明、团队协作能力强的社会体育教师人才队伍.社会体育还为学校体育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平台,如:“健身教练”、“私人教练”等职业,这些体育人才日后就业方向大部分是社会体育中关于健身的一些方向,这就为学校体育人才解决了就业问题,也为社会体育提供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两者之间互动发展,互相融合,为各自的发展提供了相对适应的广阔发展平台.
3.3加强与拉动外界力量的参与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结合并不仅仅是两方面的问题,更需要政府层面的支持,加强外界力量的参与.政府要重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相互作用关系,做好外部协调,对两者之间发展的相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研究,一些重点内容要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来进行制约和平衡,从国家与法制层面落实“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相互融合”这一重大研究课题.这一课题的具体实施是个巨大而又复杂的工程,需要借助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系统,在借助政府力量的基础上,全民参与,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系统,全社会、全民族参与的体育活动,树立全民终身体育的思想.
3.4转变教学理念,适应社会体育发展需求
学校体育要以社会体育需求为教学目标,转变教学理念,以适应社会体育发展的需要.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突破传统的封闭式课堂教学模式,创立新型开放式教学模式,将社会体育积极、科学、健康、合理的内容引入到学校体育教学中,使学生能够较早地对社会体育内容进行接触和更好地理解.其次,学校体育在进行社会体育教学系统构建时,一定要以社会体育为向导,充分发挥其指挥棒的作用,要以社会体育的实际需求为核心,建立起有效性、普适性与实用性相互结合的体育教育教学体系与新模式.
3.5设施设备资源共享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学校基础体育设施的建设,为各院校配置了相应的体育器材与设施,给学校体育教学提供了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保障.同时,学校体育教学为社会体育提供了人力资源与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学校体育设施充分利用的情况下,适时、适量的向公众开放,为社会体育活动提供场所与器材,在人才与设施上实现资源共享.
4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4.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健康的追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故社会体育也有了较为迅猛的发展.然而社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与学校体育的有机融合,只有借助学校体育的广阔发展平台,深入开展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传播体育知识与技能,掌握基础体育技能的必要性,才能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作出适当的引导,满足社会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4.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融合,促进体育资源的优化与整合
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将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进行有机优化与融合.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已经成为21世纪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因此,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融合发展,资源共享成为目前我国体育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学校体育由于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在资金与教师队伍方面资源相对充裕,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如能进行资源共享、有机融合,在软硬件设施上综合优化与整合,既能使学校体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发挥其最大价值,又能使社会体育最大限度的“继承”学校体育的优良传统,从而促进双方各方面的融合与互补性发展.
4.3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完美结合,是实现终身体育的重要保障
在当今社会发展与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终身体育的思想必然成为全民健身的主流思想,而学校与社会这两个最大的体育承载平台,肩负着不同的使命,学校体育是基础,社会体育是延续,二者之间在新世纪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进行优化整合与有机结合,首先,能够使学校体育得以延续和发展,其次,能够使社会体育得到相应的资源与师资等技术保障,二者的完美结合为终身体育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与支撑.因此,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进行完美结合,是终身体育形成的必要前提条件.
1符合结构功能主义系统论的诉求
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体育软式化问题,能够有力地阐释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例如:体育软式化的动因、目标、措施、决定因素以及动力与阻力因素等。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在整个社会和文化结构之下存在着特定社会系统的绝大多数成员同意和肯定的目标和原则,这是促进社会整合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要素与价值共识。价值系统既是社会整合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来源,也是社会文化系统中最为稳定的要素。相对于短式网球来说,低耗能、占地少、投资小、易掌握的这些特质,都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短网的价值体系也必将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诸如短网运动一样的众多竞技运动,其软式化已然成为体育运动在人文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大众体育健身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北京奥运会创造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应当延续“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理念。在后奥运时代,分析短式网球结构与功能的平衡问题,探讨大众对功能结构创新的认知程度,通过短式网球的发展理念将群众体育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群众基础,也正体现了短网运动发展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性诉求。从上述理论分析中可知,短式网球的大众健身理念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根植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之中。当体育软式化理念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时候,思考软式化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路径和功效就显得迫在眉睫。
2体育全球化带来的群众体育项目与国际社会体育项目的趋同性要求
体育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体育全球化带来了群众体育发展的国际性趋势,与国际社会体育项目的趋同性使群众体育项目的“软式化”更为普遍,也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传播媒介渗透的深入,人们对那些源自竞技运动、能够满足自身对于项目的热爱并可以参与其中的“软化”项目产生需求与共鸣。那些利用竞赛形式、具有竞技特征,而又文化内涵深厚的娱乐性体育活动,更是广受大众欢迎。竞技网球运动的发展使得网球运动的技巧性日益显著。因此网球运动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网球运动的普及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加之网球运动对场地器材和技术战术的特殊要求,使得网球运动在我国开展得并不是十分广泛,甚至被誉之为“贵族运动”。因此,热爱网球项目的大众对网球运动的竞技运动体育手段化有着强烈的需求。短式网球便成为了这种社会需求下的必然产物。短式网球的产生源自世界网球运动的高速发展和国际网坛突现的“启蒙小,成长早”的大趋势。它主要是以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和负荷能力为依据,同时遵循网球运动的原理,具有网球运动的全部内涵。短式网球运动以5岁以上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为基础,对其进行启蒙式训练,并与正规网球紧密衔接。实践证明,它能让孩子们在短时间内规范地掌握网球技战术和心理机能并能够合理运用。
3满足“以人为本”的社会总体纲领性需求
“以人为本”发展观强调,一个国家的发展要从自己的文化、思想与行动的方式中寻找发展的力量。发展的目标应同国家的价值体系、自身需要、本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相协调。对于体育工作来说,以人为本则是切实地关心人民大众的身心健康,让体育的娱乐化、生活化更为深刻地影响大众,努力做到“平民化”。《奥林匹克》明确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民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那么重视体育项目的普及程度、参与程度则是体育项目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要求。短时网球发展完善过程中所形成的球拍重量轻、负荷小、场地适中、速度慢、伤害少、难度小、趣味性高、娱乐性强、理解灵活多样、可观赏性强、健身价值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4符合“重家庭”的中国特色社会文化内涵
短式网球的基本属性符合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它是以家庭成员的参与为基础,是一项家庭娱乐健身首选的体育活动之一。无论是参赛训练还是日常娱乐,短式网球易于儿童操作和学习,具有兼娱乐性、教育性、健身性、竞技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其优美的运动姿态和时尚的运动方式加之符合儿童的生理特点,使得短式网球可以成为家庭教育及交流的纽带。
我国短式网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1多途径宣传,扩大短式网球的影响力
短式网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推广尚且需要借助一定的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能够有效扩大短式网球运动认知和参与程度。网球人口的多少能够反映此项运动的开展与普及的情况。网球人口愈多则表明普及程度愈高,可以为网球后备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提供保障。因此,扩大短式网球队的宣传力度,提升短式网球人口的数量,进一步提升网球人口的总体数量是更好地发展网球运动的关键。
2树立“人本位”的短式网球教育核心思想
网球运动本身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人本位的短式网球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培养方式的变革,即变“网球运动”为“网球教育”。其内涵是:以“育人”为宗旨进行人性化的网球教育,让学习者既掌握项目的规律和特点,又掌握“育人”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有效地开发其“类生命”,进而充分发掘其“种生命”的潜能,实现项目教育过程整体、内在、持续地发展。
3借鉴“双轨制”的管理经验,建立短式网球管理和培训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指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体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整理目前短式网球已有的经验和教训,整合优化资源,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经验总结,结合现有的情况建立一整套引导短式网球向纵深管理方向发展的长效机制,与时俱进,活化思维,创新短式网球管理的机制,健全各项管理的制度规定,使短式网球更加普及化、规范化,更能符合国际网球协会对短网的发展要求,也能促进短网在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重视网球文化软实力的建设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一、社会文化理论
以Vygotsky为代表的社会文化理论认为知识的建构应在社会和文化的环境下,以语言和社会活动为中介,强调社会环境在人心理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阐明认知与发展的关系。Vygotsky(1994)用文化历史发展观研究人的心理,开创性地揭示了心理发展的两条基本规律:其一是人所特有的被中介的心理机能不是从内部自发产生的,而只能产生于人们的协同活动和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其二是人所特有的新的心理过程结构最初必须在人的外部活动中形成,随后才可能转移至内部,成为人的内部心理过程结构,即内化的过程。
二、社会文化理论下认知发展的理论基础
2.1 中介。中介是社会文化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维果茨基认为,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由生物因素决定的低级心理机能(包括听觉、视觉、自然记忆等)会被保持并发展成更复杂的由社会文化因素决定的高级心理机能(包括逻辑记忆、有意识的注意、概念思维等)。在高级心理机能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文化环境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低级心理机能向高级心理机能的转化是通过高级文化工具(语言、计算和逻辑等)的中介作用来实现的。符号中最重要的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拥有的最普遍、最强大的工具。它是人类用来连接世界、彼此以及自身的中介。通过符号工具人类调节和有意识地控制生物因素所赋予的心理机能。
2.2 内化。维果茨基认为,在儿童的发展中,这种从社会的、集体的、合作的活动向个体的、独立的活动形式的转换,从外部的、心理间的活动形式向内部的心理过程的转化,其实质就是人的心理发展的一般机制――内化。内化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环境之间交互的形成,并改造内部心理机能的过程。正是通过内化,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以及人与文化产品间的活动才转化为大脑内部的活动。
2.3 语言和思维。维果茨基(1962)指出,语言对认知发展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在文化传承中成人将生活经验和思维,解决问题的方法经由语言传递给儿童;其二是儿童以学得的语言为工具,用于适应环境和解决问题。基于此义,他认为,语言与思维的关系是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即语言具有促进儿童认知发展的功能。从社会文化的观点来看,思维源于合作性的对话,当这些对话被内化为“内在的语言”时,即从外部的活动向内部的心理过程转化,学习者就能够用“言语思维”独立地去表达那些起先只能在成人或知识更丰富的同伴帮助下才能表达出来的意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对话,学习者获得新的处理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模式。
2.4 最近发展区。维果茨基认为,儿童存在两种发展水平:“实际发展水平”与“潜在发展水平”,前者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定,后者则指在成人指导下或与能力较强的同伴合作时儿童能够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这两个发展水平的界说,维果茨基提出了“最近发展区”这一概念。其意指认知发展真实水平与认知发展的潜在水平这两者之间的距离。维果茨基认为教学不要面向儿童的昨天,而要面向儿童的明天,也就是说教学应当走在发展前面,引导发展。
三、社会文化理论在教学中的应用
维果茨基的社会文化理论从不同的视角解释语言的习得与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第二语言习得的局面,为外语教学带来了种种启示,对在课堂上培养学生通过使用语言来学习语言的能力以及交际能力有着深远的知道意义。
3.1社会文化环境与外语教学相结合
教师应把语言课堂看成是外语教学的社会环境,努力营造与现实世界相吻合的课堂氛围,为学生提供使用语言的情景和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到目的语的文化环境中,在语言的交流中学习和使用语言。通过社会情境的营造,学习者带着不同的先前经验,进入所处的文化和社会情境进行互动,通过学习者之间的合作、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增进对知识的理解。
3.2 发挥中介的作用
社会文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人类的高级心理机能通过中介来实现,语言是最重要的中介工具,第二语言习得也是一个中介参与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中介概念可以研究如何提供搭手架。此外,学习者之间的对话与学习者和教师之间的对话一样有效果。通过同伴调节学习,学生从与同伴的交流中有效地为彼此提供帮助。而有些非语言的文化产品,如学生档案袋也可以作为中介工具,促使学生建立学习目标,选择有效的策略。
3.3 采用交际教学法
交际法强调语言的意义和运用,置语言的流畅运用于首位,要求学生在学习初期就流畅的表达思想,重视言语活动而非语言练习,重视言语的流畅而非语言的准确,语言练习和背诵等从掌握语言形式进而使用语言表达思想,并不等于己经发展了听说能力,尤其是口语能力。而且在交际之中,习得语言可以实现言语活动与思维活动的直接联系,从而实现活用式掌握外语。
3.4 教学中实施动态评价
根据“最近发展区”理论,最近发展区存在个别差异和情境差异,即不同个体之间最近发展区有所不同;在不同情境中,同一个体也可能有不同的最近发展区。过去人们把学生发展水平仅仅看作静态的“点”,而最近发展区概念的引入,把学生的潜在水平和现实水平之间的距离作为评价的对象,现在学生发展水平是一个变动的“区段”。因此,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充分了解需要教师用发展的观点,了解每个学生所处的发展阶段,评估出学生成绩的可修正度,采取持续动态的测量方法,让学生发挥潜力,更好地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内化,取得更好地教学效果。
社会文化理论与其他心理语言学及二语习得理论的根本区别是社会环境和心理语言过程不再被看成是两个分开的现象,考虑社会交互和语言发展的关系,对二语习得者来说,语言发展产生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在社会交往中二语学习者积极参与意义建构,并通过该过程习得第二语言。因此,在日常的教学中应引入社会文化理论,有效的促进学习者第二语言的习得。
参考文献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我国新闻发言人事业的发展,新闻发言人以其独特的语言和个人魅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新闻发言任务。新闻发言人的语言功力对完成新闻发言非常的重要,它是发言人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的重要载体,新闻发言的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直接关系到新闻发言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要掌握好新闻发言的特点和规范,了解其内涵,做好新闻发言。
一、新闻发言人语言的特点
(一)语言准确规范性
新闻发言语言不同于普通的语言,它实际上就是一种交际语言。在新闻会中,新闻发言人不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他是代表组织对媒体进行回答、演说,他代表着集体的形象,因此必须要做到语言的准确和规范性,这里的语言准确有两层意思:①对于提问和回答的时候,要对关键信息和关键问题进行准确理解和把握;②对于细节和一些问题的深刻内涵要准确把握,例如在新闻发言中我们经常使用具体的时间和数字来增加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在语言的规范也有两层意思:①语气的规范。语气是非常好的情感表达方式。在新闻发言中,在发言内容一定的情况,不同的语气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语气可以改变语言的美学效果;也可以增减语言的感情的色彩和分寸;还可以改变语言的语义和意向,它直接影响了语言的传播效果;任何不规范、不贴切的语气,都会导致表态失范,削弱语言传播的表达效果,甚至影响组织的形象。②语言用词的规范。新闻发言语言不同于普通的语言,它要求我们必须要使用外交辞令,不能过于随意,避免媒体或公众引起误解。规范的语言表达,既尊重了事实,又可以避免消极因素。
(二)简单、简短、简要
新闻发言的语言一般都是围绕一个核心去进行表达,为了让媒体和公众能够更好的掌握语言表达的核心,我们要做到简单、简短、简要:①简单。新闻发言语言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维去组织,去进行表达,它最终要实现能够让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要让别人听得懂。②简短。我们要用最简短的语言去将自己要传达的意思表达出来,尽量不要用太长的句子,避免产生歧义与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尽量能够用简短的语句,以免让媒体和他人断章取义。③简要。就是要求新闻发言语言要突出核心和重点,明确的表达出你的要点。
(三)具有时效性和时机性
所谓新闻发言就确定了语言要有新闻性,必须要保证语言的时效性,否则语言的表达效果就会大大的削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我们要确保新闻发言语言的准确,所以要掌握语言的时机,在合适的时间使用恰当的语言能够实现很好的表达效果。
社会新闻语言体制在大学语言教学模式的引导和培养考虑到目前社会新闻发言体制的兴起和新闻发言语言的特性,它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和应变性,能够让我们在交际当中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在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可以进行引导和培养。
(一)提高学生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确保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新闻发言人的高质量的发言,离不开其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这样在回答问题、演说时才能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一个人的语言文化素养影响了其语言风格。因此在大学语言教学中一定要注重学生对于语言知识的积累和储备,加深文化积淀,提高语言文化素养,并且在语言教学和使用中,注意加强学生准确规范使用语言习惯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语言的驾驭能力。
(二)培养学生角色意识,提高语言应变能力
新闻发言人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其特定的角色定位使得其在语言风格和表达形式上有了一定的特点。因为新闻发言人他从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出发,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发言。在大学语言教学中,我们要加强对学生角色意识的培养,通过不断的训练让学生可以在假设的角色模拟中做好角色定位,在不同的角色转换中提高语言应变能力,加强对于语言的掌握和驾驭能力。
(三)注重语言交际能力和实用能力的培养
新闻发言体制其实就是一种交际机制,它通过提问和回答、演说来进行交际,语言是实现交际的主要手段,在交际的场所和时机运用合适的交际语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际效果。语言最终的目的就是应用,在大学语言教学中,要通过各种训练来加强对于学生语言交际和实用能力的培养。
三、结束语
良好的知识储备和语言能力是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言的基础条件,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和语言应变能力对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有着很好的启发。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应该结合社会新闻发言体制的培养模式,做好学生语言基础知识的储备,同时培养学生的角色和政治意识,不断训练学生语言表达和应变能力,提高学生语言的人际交流和实用能力,让语言能够真正的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问卷调查,社会学,民族学,田野调查
问卷调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笔者这里谈到的问卷调查包含了问卷的设计、问卷的使用和问卷的分析三个主要过程,这个完整的过程贯穿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始终。
民族学和社会学是两个致力于对社会研究的学科,两者虽然关系紧密,但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这在两个学科之间也互有质疑。在整个调查研究过程中,问卷调查这一工具也同样被质疑,这不仅在学科内部引起争论,也由于在两个学科对问卷调查方法使用上的差别,二者互相诟病。
一、社会学和民族学中的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社会科学的重要调查方法之一,包括问卷设计、问卷使用和问卷数据分析的一系列过程。
社会学研究方法上的访谈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问卷和访谈提纲是分开的,问卷发放的方式有很多种,即使是研究者与被调查者有语言上的直接交流,也只是在问卷相关概念的解释上,并且要少而精,“言多必失”。
在民族性调查中,问卷与访谈区分不明显,问卷的填写是研究者通过将问卷内容内化于心后,一一与被访者交谈,然后由研究者代为填写,确定问卷更大的信度,这一过程类似于社会学方法中的结构式访谈,所不同的是社会学中的结构式访谈是根据访谈大纲进行问询的,而民族学在具体问询被调查对象时,则是精确到问卷中的具体问题。民族学中的访谈类似于社会学中的非结构式访谈,围绕着调研目的与被调查者进行谈话。
在社会学学科中对定性研究的误解便是将其与个案研究混同,社会学学者潘绥铭先生的团队在其课题――“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方法研究”中界定定性研究的三个不同层次,即“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求同法”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追求数量上的优势,他们也质疑了这样一种方式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够全面和可信。
在民族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一味认为只要有数量的出现就是定量研究,事实上,他们使用的更多是诸如平均数、百分比的分析等,这样的方法更多的是定性研究中“求同”的方式。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其实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断开的,而是一条光谱的两极,中间的过渡地带非常宽阔。
二、问卷设计中的“元假设”问题
元假设(metapostulate)是关于某门具体科学的支持性假定,定义就是“元假设”。不论是哪个学科,只要是需要使用到问卷,“元假设”是一定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问卷就是由不同层次的许多个元假设构建出来的,问卷里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句子甚至每一个标点都是构成问卷问题中所体现的“定义”所必须的,定义就是元假设。
社会学的问卷多数情况下,是发放到被调查者手里,由他们自己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条件下进行填写的,所以问卷本身就是研究者在跟被调查者交谈,对问卷的要求也是极高的。
民族学问卷的填写则是研究者自己填写的,问题的答案是通过研究者对被调查者的提问而得到的,也就是说研究者在与被调查者谈话过程中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元假设的一种表达。与社会学中的访谈一样,这对研究者的说话技巧要求很高,相比来说,问卷可能在后期呈文的过程中,被修改完善的可能性更大。这正是民族学研究者被质疑的地方,即他们是否在提问的过程中有导向等。
三、问卷设计中的前期田野调查和后期问卷内容的整理
问卷的设计,通常分为初期准备工作和后期修订问卷过程。初期工作包括阅读与所调查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地资料。
经过这一番理论性的准备工作后,初期工作还需要下到调研地点去,这一过程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都要用到。这一过程主要是辅助调研问卷的初期定稿工作,将一些模糊的概念明确化,把不合适的调研内容与提问方式删除或修改等,增加一些更具代表性的问题等。
问卷被填写完整后,社会学研究中首先是进行数据的编码录入,利用SPSS软件挑出不合格―缺乏信度的问卷,然后进行数据的分析。而民族学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过程。
四、问卷被调查对象的选择――同质性与异质性
(一)实地调研地点的选择――分散或集中
调查对象是问卷所直接作用的人,而非分析对象。对于调查地点的选择,民族学和社会学也有很大差别。民族学一般选择的调研地点相对小而集中,小到一个自然村村落中的村民。社会学选择的地点一般跨度大而相对分散,其研究的目的是需要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社会学在选择问卷被调查对象时,一般采用的是抽样的方法。对研究样本的大小要求主要是为了实现代表性的问题,即用部分个体代表总体。统计学上有个界限,认为当样本容量达到大于或等于30个就是大样本了,但是在实际抽样过程中,样本容量的选择一般会超过100个,这样代表性才能有所保障。
民族性的问卷调查对象多是比较集中,特别是以村落或者城市社区为主,问卷的被调查对象直接是面对该村子或社区的与该课题相关的有认知能力的人,所以很少会存在抽样选取的问题。田野工作的阶段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情况――深入了解情况。问卷的使用主要在前两个阶段,这和社会学学科中的使用有相似之处,第一阶段主要是问卷的试用工作,为修缮问卷做基本工作,第二阶段是问卷的正式使用工作,第三个阶段,民族学的田野工作主要是通过深度访谈,来更深入的了解所调查的情况,也会涉及对相关被调查对象问卷内容的理解与修改。
有些社会学研究者在进行定量研究中一味追求数量上的足够大,一方面是被调查者确实异质性特别大,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个体才能更好地把握整体,另一方面,他们以为数量上的优势更能佐证其理论的正确性和普遍性。民族学研究者对其问卷信度的质疑主要是针对其发放问卷的方式,在面对比较大的样本容量时,不对问卷的填写过程进行控制。
问卷调查的过程控制其实就是把定性调查的思路、视角与操作原则融入定量调查之中,走向两种调查方法的整合,这是民族学和社会学两门学科学科内部在方法论上都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部分个体组成的群体的代表性与普遍性
民族学选择被调查对象集中化的原因是所调查的村落通常相对封闭,所以村民的同质性比较高,如此逐个进行问卷调查,便更能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这是沿袭民族学或人类学对小部落研究的特点,来对该地进行民族志的描述。而社会学选择被调查对象则是相对分散,相对有效的避免同质性高的调查者被重复调查,可以最大化的代表高异质性的总体。
五、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的使用差别的对比,笔者认为在两个学科中,需要反思的问题都很多。在研究方法上,逐渐走向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结合,是实现达到调查研究目的的方式之一,两个学科应该在互相质疑中改善自己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所新的尝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C9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3-0145-006
当把“文化”与“系统”结合起来认知的时候,人们发现,文化系统理论一面成为“文化”事业的国王,一面成为“系统”科学的臣民。文化的自足属性,被文化对系统科学、系统方法的依赖所消解。那么,在社会学视域下,“文化系统”范畴是否有效,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
“文化系统”是否真实存在,一直被人拷问着。比如,文化人类学奠基人泰勒认为:“同一种族的人使用同一语言,信奉同一宗教,遵守同一习俗,以及在艺术和知识上处于同一总水平。”[1]7他把文化或文明定义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蕴含的单线发展观点,含有文化达尔文主义的倾向,不能认识和发现“文化整体”的层次、结构和演进动力,缺乏系统研究的特质。历史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博厄斯则认为:“像文化这样复杂的现象是不可能有绝对体系的。”[2]216泰勒的线性思考,博厄斯的否定性见解都说明,主观评价性地研究文化理论,是以对边缘性或地方性的忽视,对不可评价之物的过滤为代价,文化因此会成为程序化的拼盘,文化多样性不再有,有的只是“我们的文化”。这恰如后现代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文化研究标准的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是社会存在差异的体现,“因此,各种不同的文化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3]46由此导出的结论就是,文化难于形成系统。
可以看到,怀疑论者的见解还是相当有深度的。从早期到后现代,文化研究领域对体系性的忽略、怀疑和有意排斥,一直伴随着研究史的始终。的确,系统研究的内容过于空泛,对系统结构、功能的过分强调,让文化系统理论被认为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翻版;一边使用还原主义的态度,一边反对还原主义的立场,又让该理论的研究方法自相矛盾;对现实世界存在着系统的先行假定,实际上只是实证主义的方案优化,只是沿着几条路径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得出最优方案,通达既定目标。人们看到了文化体系理论建设的困境:坚持文化具有体系性主张的人,如果无法找到理论得以成立的客观公正立场,这种笛卡尔式的文化理性主义预设,隐含着文化优越论和种族中心主义的潜台词,必然会导致怀疑立场的存在。
二
但是,也有人坚持有文化系统的真实存在。稍后于泰勒的法国人杜尔克姆(又名杜尔克海姆、涂尔干),亲历普法战争失败阴霾,生活在“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盛行的第三共和国,看到了社会秩序的失范。他因此主张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建立“道德式的个人主义”。在杜尔克姆时代,“文化研究”主要表现为道德研究,因为,“现在社会学家所谓的标准、价值观,或更通常称之为文化的,是杜尔克姆所谓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的很好例证。”[4]79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学应该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而其中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包括四项内容:(1)道德;(2)集体意识;(3)集体表象;(4)社会潮流。[4]80-84
一、社会法的产生
社会法一词产生于19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但是,社会法中所蕴含的主要思想和理念却有着悠久的历史,研究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要从与社会法息息相关的另外两个法域说起,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公法”保护国家公利益“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公法关乎于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这一观点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和壁垒。从德国、法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对其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附条件最少,所以可以这样说,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之中,民法是对人的主体资格最充分的确认和保障。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民法作为私法,踏所定义和规范的人都是抽象,而不对阶级和知识水平等进行划分,所以民法里的人只是单纯的一个法律主体。它的弊端是把任何人都视为有着顽强生存能力,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在公法领域中侧重调节公务关系,强调公权力的至高无上和个人的服从。但是,国家公共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只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不能涵盖全部。所以人类社会需要一部专门解决这样的社会矛盾的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以保护那些需要特别予以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提高社会福利的法律,社会法便应运而生了。
二、社会法的本质
现有的法律大都是对社会分块调整、各负其责,其实任何法律领域的界定,试图将某个法律领域与另外一个清楚的切割开来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把社会,人与人,人与国家看成一个整体对待。所以,社会法不是完全脱离其他领域法律的约束而单独存在的。所以,社会法的性质可以总结如下:社会法追所以产生是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在生存发展方面的基本问题。社会保障存在的意义是为社会生活中弱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社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能够保障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方法,比如劳动法,而婚姻法,和合同法中也有对弱势群体保护措施;社会法是一个跨越公私两个法域综合运用公私法中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社会问题不仅存在于公共各领域,私人领域也存在。因此,确切的说社会法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所以社会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上,也是集两家之长。
我们在定义社会法的时候,其实可以将其看做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将其看做一个法域也并无不可,我们在诠释社会法的同时应该把整个社会看做一个整体,不应该把社会这个整体分割为若干块,社会法要求我们从社会整体去观察解决问题。
三、社会法的范畴
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叫做范畴。要讨论社会法的范畴,就要把社会法看做是一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相辅相成,分工合作的,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产物,我们可以将社会法定义为:社会法是国家为平衡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权利,通过国家机关及有关主体干预,调节社会特定关系的立法,换句话说,社会法意在整合社会上能够保护社会成员以及弱势群体的力量,并且运用社会方法从整体上解决社会中的成员生存发展方面的公共利益、社会风险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四、结束语
社会法的范畴这是一个大的命题,笔者通过浅显的研究很难得出什么有意义的结论,最多是对现有学术界的各种说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文仅对社会法的本质,内涵,范畴,等方面的初步研究,为社会法学的研究打下了基本概念上面的基础,全文逐步逐层的对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法问题进行了探讨,从社会法的性质及内涵出发,发掘社会法的制定实施,对当今社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和研究,发现了社会法在公共利益保护,劳动法,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关系领域日趋重要的作用。但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学术界对社会法学研究领域的见解和分歧始终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很多问题仍旧未能达成一个共同的结论,如社会法的定位就有第三法域,法律部门,大社会说,小社会说等意见上的分歧,其中,有些理论和思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希望可以随着知识体系的逐步完善,能够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9页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米健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66页
[3]隋彭生,王广彬,社会法.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9年版 .第25页
[4]王广彬.社会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 第3期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与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 第7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