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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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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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参照美国法学教学的实践和经验,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机制,检查对照我国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依我们看来,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

第一,从中美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看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法律“见习”和法律“实习”的启示。从根本上说,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高强度和宽广度,是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司法从职人员,而法律实践能力不但是律考的门槛,也是职业的必备职能;而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不同,即便是多数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律师、或公司法务或检察官,但是,我国法学院仍然继续沿着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不会把多数学生的愿望作为办学唯一的指导思想,而改变贸院法学院培养经济和贸易有关法律人才的办学方向,而转向纯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法学院的市场化办学有着天壤之别。由此,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但问题是,我们在司法领域和非司法领域的实践教育又进行的如何呢?坦率地说,我们的实践教学主要还是着眼于法律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比较美国同行差距很大,其中美国学生在教师监督下,独当一面的真正的法律实习,就比我们多数学生仅仅是做别人助手,或在一旁观察别人办案的法律见习要优越得多。当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法学教育的一套模式,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既要汲取其合理的成分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研究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学生法律实习的机制。例如,法学院免费出租提供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作为交换,法学院学生到事务所深度介入案件或在有监督条件下的单独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驻入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一年的接案量和我们学生的参与量,法学院通过办公空间的免费出租,可以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我们学生在从法律事务方面进行深度实习,收到实效,而不是仅仅浮在表面上。长期以来,我国某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或模拟律师事务所利用率不高,有时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应该考虑如何激活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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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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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经济相对于东部、中部地区较为落后。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经费的不足使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自身建设发展、人才的引进、教学设施投入的过程中难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资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学生的各种素养是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优秀师资吸引力下降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法学院校与发达地区相比,其较低的待遇、不够便利的地理环境、相对不足的研究发展环境往往令法学发达地区培养的优秀法学人才望而却步。西方早期的法学教育是从学徒式的教学开始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法学大门之时一般需要优秀的法学先行者为其引导,从而使法科学生能够更快更好地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见,优秀的法学教育人才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也需要有足够多的优秀法学教育人才作为硬件基础,然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较为缺乏的恰恰是这一重要的硬件资源。优秀法学教育人才的相对匮乏对于先进法学理念的传递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高质量的法科学生的培养,可以说,人才的匮乏制约了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了法学院校为民族地区输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学实践的资源相对较少

实践性教学是法科学生由书本走向现实的必经之路。从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也逐步发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这些个案是学校的课程教学无法深刻且形象地传递给学生的,因此,需要在学生离开高校前给予其接触法律实务的社会实践机会。然而,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相对不足的,能够提供给法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平台也相对较小,这制约了民族地区法科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限制了法科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法学教育统一性与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约着法学特色的形成

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形成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规范了法科学生基本的知识传授范围。这一指导性意见对于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确保法学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也是确保法学教育质量所必须的。二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迫使办学单位在组织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依据司法考试内容来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的导向已经全面地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和主要的教学环节。[2](P173)三是1978年以来政法教育传统所形成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在政法教育传统模式下,强调法学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对法学教育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统一性和人才培养标准的单一性也被强化。在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学专业教育大一统的局面得以形成。应该说,统一的法学教育并非都是负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统一理解以及确保法科学生的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另一方面,对差异化的法学专业的办学单位以及法学专业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学生生源结构以及就业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市场竞争力就成为问题,这也是构成目前民族地区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五)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办学条件的不均衡和相对落后,是制约法学专业建设以及专业特色形成的基础性因素

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从构成结构来分析,除了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具备相对优势的办学条件外,其他新办的法学院都存在办学条件简陋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稳定的教学团队和有实力的科研团队的形成尤其匮乏。而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和法学院社会影响力的不强,又与办学条件有关联。一般来说,办学条件分为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如果说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在硬件建设上有长足的进步和明显的成效,那么,在软件建设上不能仅仅通过经济上的投入来解决,因为它所涉及到的专业影响力、教学效果、教学模式、科研特色、服务地方能力以及所培养人才的社会表现等变量因素是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与发达地区法学院系比较,虽然在专业建设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这些学校雄厚的背景外,与其对法学院建设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办学资源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六)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环境和就业结构对法学专业发展的影响

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一定是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业,而是否适应的检验标准则是就业率与就业结构。目前,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表现在就业率比较低,而且与民族地区以外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竞争上也处于劣势。据统计,全国法学本科在校学生40万人,每年毕业10万人,而90%以上的学生会到非政法部门工作,他们的就业走向如何解决,成为家长关心、社会担心与学校操心的问题,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学校如何应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影响全局性的问题。民族地区法学院系面临着相同的就业问题和压力,而其就业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与高水平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的劣势,另一方面是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民族地区法律职业适应性上的差距。

(七)法学专业办学准入资格门槛过低政法职业学院、党校法学教育以及电大、自学考试、民办学校、独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学高等教育

对民族地区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导致了法学教育管理混乱、分散和资源上的浪费和重复建设[4](P23),而参差不齐的办学水平又形成了社会对法学教育评价上的负面效应和用人单位的排斥。目前,制约着法学院质量的一个问题是法学教育信息的披露,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难以作出有效的办学质量评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门评估、学生评估、社会评估以及同行评估相互结合的评估机制,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法学教育的良性竞争,推进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

(八)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对基层、边远地区、农村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适应性上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第一,民族地区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而在农村地区和基层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多为转行或者自学者,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都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农村社会。第二,法学院在培养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机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养熟悉民族地区社会背景、了解民族地区社会风俗习惯、具备民族地区语言能力、社会交际能力、了解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律专业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的专业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的现实依据

从理论逻辑上看,高等教育与区域特征的互动关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们借以观察处于高等教育分层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特征的有效工具,离开地域特征我们将无法解释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状况成因和特色战略选择的现实理由。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称的对象具有更为复杂的意蕴,它是民族元素与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经济元素等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归属于民族地区范围的地区,必须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着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使民族地区成为一个承载着丰富社会内容的地理概念。

这些特征因社会标记使得它们区别于非民族地区,这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区域性特征形成的社会基础,决定了高等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区的地域特征对于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选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与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民族地区的区域特征、法制状况与法学专业建设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释出法学专业特色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时,也必须根据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来构造法学专业发展的特色,并使这些专业特色建立在比较现实、稳定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所培养的人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后劲。无论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区情况、有民族社会生活经验、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法律职业队伍,而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基本职业志向的法学院也只有确定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教育目标,才能保证专业建设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三、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

针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所出现的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以及对未来民族地区法制社会建设人才需求的预见,笔者认为,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立足民族地区,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

(一)从全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学院系的布局和结构来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中国30多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在法学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属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原司法部属政法院系为第一方阵的法学专业教育集团,其在师资力量、科研实力、培养模式以及专业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远胜于其他法学院系。因此,作为后进地区的法学院无法形成与其进行竞争的实力,也难以在专业办学水平上超越它们,处于发展中的民族地区法学院没有悠久的办学历史、雄厚的办学实力,在办学条件、生源结构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如果效仿重点大学的办学定位,既不可能也难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发展的优势、特色和个性。因此,作为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只能以地方社会法律服务和地方法制建设来确定法学专业的办学目标和发展基础,立足民族地方、服务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为基础确立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以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目标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对本土法学教育质量的社会认同和接受基础。民族地方法学院系应改变与科研型、学术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学习和移植的传统做法,应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实际寻找法学教育发展的特色和建构自己的法学专业发展优势。

(二)从民族地区地方法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学专业教育归根到底是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需求结构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上的需求,满足这一需求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1.主要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主体,因此,特别需要具备法律应用方面的能力。2.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广泛认识和知识基础。3.对基层法律状况的熟悉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适应能力。4.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职业意识。5.了解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条件。[7](P138)6.具备民族地区工作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7.从人才需求的领域来分析,民族地区需求传统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据主流。8.非正规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传统的政法部门以外的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绝对多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结构和法治的状况决定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保证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具有地方的适应性和适应能力。根据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也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必须奉行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发展必须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适应作为判断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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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教育事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高职专业的法学教育,这关系着国家所使用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而我国还是一个法制经济社会,这就不但需要很多的法律研究型人才,而且还需要更多的实用性操作人才,社会对高职专业法学的人才需求量非常大,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高职专业法学教育的责任,其为国家培育实用性人才担当着很大的重任,这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的创新培育。

2.高职专业法学教育担负着为我国培育法律人才的重任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拓新。这就需要高职专业法学院不断地改革努力创建全新的人才培育模式。所以,高职专业法学教育的改革需要不断地改革创新,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因为法学人才培养问题是贴近现实的,需要加强对高职专业法学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因为高职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一代的可操作实用性人才是高职教育的重点任务,由于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一些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也被归属到法制社会中,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及时提供给法律界很多的高标准、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所以,国家对于高职专业法学人才的培育应大力给予支持,把高职专业法学的培育作为国家培育人才的重中之重。

3.高职专业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在社会中运用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法学人才具有足够强的实践能力,因为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地方有很多且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所以可以将其归为应用性科学,这就要求高职专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同步,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对法学教育进行培育法学人才。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很多的创新,使得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越来越稳定,这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高职专业法学教育不断地加强对其专业技能知识的培育,还要培育出能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操作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二、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1.在法学培育的课堂内容安排上只重视理论教育,忽视实际操作

根据相关人员对法学教育课堂内容安排的调查统计发现,现在高职法学教育课堂内容的安排十分不合理。法学教育课堂内容都是关于一些理论性的,与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十分相似,而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的最大区别就是高职专业注重实践,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这就不符合高职法学教育的理念。例如,高职专业课程内容设置中有法学原理内容设计但缺少了与社会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内容,这是课程安排上的明显缺陷,只有理论,没有与实际相符合的内容。这就让学生失去了社会实践能力,与培育创新可操作的实用性人才相差甚远,不符合社会现代化教育模式。

2.高职法学教育培育目的与法律职业相脱离

在社会各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中,不管这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怎样,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其法律职业影响着法学教育。不但影响着法学教育培育的目的、重点培育责任、培育对象的发展方向,还对法学教育课程内容设计、培育教学方式、法律教学培育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严,不但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自身的高素质教育,更要求具有社会实践能力,这才是高职法学教育培育目的与法律职业相符合的法学人才,高职专业要不断地培育出符合社会法律职业的实用性操作人才,这才是与社会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律人才。

3.法律教学方法落后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

现在的一些高职学院减少了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在课程安排上也只是注重传统课本理论系统和一些科学性内容,对于学生的社会实践操作能力不太注重,这种教育模式只是为学校的管理带来了方便,而对于学生来说是缺乏社会实践的重点表现,学校并不是站在学生的立场去着想,没有思考学生步入社会后的结果,这与现在需要的实用性操作的法学人才越来越远,这是由于高职学校没有站在客观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对于社会现代的需求还不是非常了解,对教育观念没有革新,依然依靠传统的教学方式,致使给学生一些理论性的书本,让学生背上面的法律条文,在课堂中举一些案例分析,并没有让学生深入理解,这样的教学方式只能说是教师讲课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不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改革。

三、创建培育实用型人才的高职专业法学教育模式

1.确立明确的高职专业法学教育培育目的,调整法学课堂内容安排

对于法学人才的培育主要划分为:实用型的法学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辅助型法学人才。在实用型人才中又包括了实践性法学人才和多层次性法学人才;学术型包括了法律教师、法学研究人员;辅助型包括了辅助法官、检察官、与法律相关的人员。高职专业培育的法学人才要根据以上几种进行培育,这样才能达到高职专业法学教育的目的。高职专业法学的教学内容应该做大力的调整,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在课程安排上要同WTO的法律内容相符合,尤其在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置一些关于实践的课程安排,把教学模式改为实践与理论相相合的方式。

2.传统高职专业法学教育方式,突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社会实践能力与法学教育是息息相关的,在教学模式中是不可缺少的,学生在社会中的实践能力与课堂理论是需要高职院校同时进行培育的,所以,高职院校应该把传统的教育模式改变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因为实践性可以让学生自己在案例中体会到法律的真理,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从实践中获取并掌握法律的知识,例如,在课堂安排上学校要把课堂理论一节课与课堂实践一节课安排在一起,或者是一段时间安排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在学完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带着这些理论进入实践中,这样可以让学生对理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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