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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厨房管理,本人有些许经验,是多年厨房管理生涯的结晶,现将其奉献出来,供大家参考井指正。
一、岗位分工台理明确
合理分工是保证厨房生产的前提,厨层应根据生产情况、设施、设备布局制宝岗位,然后再根据备岗位的职能及要求作明确规定,形成文字,人手一份,让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该宪成什么工作,向谁负责,都要明白无误。
二、制度的宪善和督促
制度建立以后,应根据运作情况来逐步完善,员工的奖罚等较为敏感的规定应加以明确,界定清楚。为避免制度流于形式,应加强督查力度,可设置督查管理人员,协助厨师长落实、执行备项制度(管理员和员工比例应参照1:12),改正大多数厨房有安排,无落实的管理通病,确保日常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使厨房工作重安排、严落实。厨层的规章制度是员工工作的指导,制走了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督查办法后,再进一步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时就有章可循了。
三、人本管理
合理的岗位分工、健全的制度,配有高素质的人员,才能使之良好运作,现代厨层应转变传统观念里的只重技艺不重真自身文化素养的弊病。要知道,技艺水平只能代表过去,育经验、乏理论的工匠是很难有所建树的,况且,在烟熏人燎的厨房里,如果人员素养不好,极容易滋生是非。诚然,厨房在聘用员工时不能忽略真技能基础,但更应该提高在文化教养方面的要求。只有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扎实的技艺墓础,结合有效的理论指导,再灌输经营者的理念,菜肴出品才能有所突破,形成风格,在日常生活中也较容易沟通与协调。
四、成本管理直接原料成本
除了做好质量的检验、价格的监督外,利用下脚料也是一个降低成本的递径。具体可采取利用和外售的办法,利用下脚料经过一定的工序制成宴席菜品,如制作手工菜,安排工作餐等。对一些无法及时处理的下脚料可以联系一些食堂、餐棺、饲料加工厂等进行外卖处理,鱼头、肉头、黑油等,以此来降低成本支出。此外,厨师长还应制定一套收支的平衡表,进行财务分析、测算,对大宗、固定的原料开支定期与营业额做比照,控制原料成本。间接成本,主要指燃料、水、电、洗涤、维修、物品消耗及办公费筹,属于厨师长管理范畴的成本。
首先应根据营业及实际情况精确制定各项开支。指数如燃料约占菜金营业的1.6%一1.9%,水、电约占菜金营业的1.2%-1.5%,如开支报表超过计划指数,再找出原因,进行整改。关于厨房设备,厨师长须享握墓本的维护保养知识,制定标准的使用。清洁办法,再责任落实到岗位组长。维修方面,针对厨房设施、设备的专业性,一般水电工不熟悉,应建议酒店培养或配备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人员,以应付实发故障和降低维修费用,提高厨房设备的使用率等于提高酒店效益。
五、部门协调
1.1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开拓阶段
1978—1987年,通过在很短时间内的思想调整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迈进了新的开拓时期,不仅理论基础多元化,而且研究方法、结构体系、研究内容等也都有所拓展。(1)理论基础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图书馆学的不断发展,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研究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欧美西方各国图书馆学理论的大量引进借鉴(如系统交流论、波普尔世界三理论、社会认识论、知识基础论等),我国的图书馆学理论基础也形成了层次体系论、知识论、知识组织论、学科群体论、情报交流论、知识交流论等多种观点,由单一论转变为多元论,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范围被极大地拓宽。(2)研究方法体系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另一重大进展是初步构建了体系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从传统转变为现代。20世纪80年代之前,主要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图书馆学进行研究,如数据统计、观察、历史、调查研究、定性分析等;80年代以后,图书馆学的研究引进和采用了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并探索挖掘了专门的研究方法,形成了我国的研究方法论体系,如一般方法和专门方法相结合。(3)结构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图书馆学不仅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结构体系,而且具有清晰的知识层次,如知识元素、学科分支、门类结构等。其中,每个知识元素又涵盖了规律、概念、范畴、原理等;每个学科分支与门类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组成了非常完善的结构体系。(4)研究内容趋于多样。研究人员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勇于开拓,满怀热情地开展对图书馆学理论各项研究,带来了丰富多样的研究内容,比如常见的图书馆学方法论及图书馆未来等研究内容,都是这个时期开拓的新研究领域。
1.2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稳步前进阶段
1987年至今,图书馆学研究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极度繁荣,发展至今已趋于平稳,新的研究成果较少,价值取向有所转变,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宽。(1)新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个时期,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版的文章大都是综述、书评或专题评述,缺少对理论研究深层次问题探索与系统总结的文章,更别说相关的论著。(2)价值取向有所转变。更多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人员转向对市场经济与图书馆学、信息技术与图书馆学的研究,研究模式脱离了教学型学科实际情况。(3)研究环境更加现代化。在现代化的研究环境中,特别是在多媒体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及电脑储存技术的不断影响和带动下,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人员将研究热点转到数字图书馆、电子图书馆及信息技术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方面,研究环境更加现代化。(4)研究视点更加实际。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大范围应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从图书馆学研究客体的信息本质和文化本质两个角度重新构建了图书馆学理论这个体系,系统总结了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的发展策略,力求图书馆学理论能够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5)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宽。当前社会背景下的图书馆学研究领域已被进一步拓宽,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图书馆的研究,还包括了信息、管理、科学知识等很多的领域。
2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2.1研究对象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是进行图书馆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由于研究人员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同时存在着不同的研究角度,所以出现了不同的研究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主要形成了“规律说”和“交流说”两种研究方向,发展过程经历了哲学方面的全面改变。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图书馆学研究人员抱着很大的热情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激烈讨论,先后产生了相关学者提出的文献交流、知识交流、情报交流和知识学等诸多见解。图书馆通过“交流说”与社会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机地融合了图书馆与社会交流活动,图书馆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拓展,理论内容不断深化。
2.2结构体系
科学研究对象的集中反映与具体表现是学科结构体系。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就是图书馆学的结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图书馆学领域引入了系统的科学理论,结构体系成为研究的热点。如有的学者将图书馆学划分成技术图书馆学、理论图书馆学与应用图书馆学3部分。与普通图书馆学相对应的是技术图书馆学与理论图书馆学,与专门图书馆学相对应的是应用图书馆学。有的学者依据图书馆事业角度,在横向和纵向上对图书馆学进行了划分,国际图书馆学、图书馆数学、比较图书馆学是在横向上的划分结果;图书馆协作学和管理学、高校图书馆学、公共图书馆学是在纵向上的划分结果。还有的学者从图书馆学范畴出发,将图书馆学当做一个线性的、层次不同的网状结构。比如:图书馆学思想史、研究、教育是图书馆学绪论的3个主要部分;图书馆的结构、变化、性质、资源共享和职能是图书馆认识的5个主要部分;社会领域与图书馆的矛盾、用和藏的矛盾是图书馆的2个主要矛盾;文化变化发展规律、读者规律是图书馆规律的2个主要规律等。
2.3学科性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完善了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综合性科学、管理科学等4种代表性的看法相继出现,社会科学和综合性科学是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图书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有的研究人员则认为图书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属于应用科学,又属于社会学科,是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三者之间的结合与渗透;还有人提出图书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教育学、数学等这些学科交叉存在于其研究的内容中;同时,依据图书馆学的学科交叉性质,有研究人员指出图书馆学是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学。只有确定好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将学科性质确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划分依据是研究对象所存在范围;应用科学与基础科学划分的依据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边缘学科、横断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划分依据是学科间的关系。研究方法改变不了学科性质,但对学科性质具有反作用。只要研究对象的本质没有改变,就不会导致学科性质的改变。
2.4方法论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的研究方法成为我国图书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图书馆学方法论体系实现了初步的构建。由于思想观念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得到了很大的转变,所以大量的研究人员开展了对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与探索,形成了不同学说。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学者将图书馆学方法论体系概括为4方面:一是课题研究的方法得到了筛选;二是研究信息大都采用试验、观察、数据统计、调查等多种方法来获取;三是采用比较、分类、分析、类比、综合等科学抽象与逻辑思维方法;四是采用综合方法对图书馆学开展研究和探索,大体上采用了哲学方法、系统方法论、信息方法、移植方法、控制论方法等。当前,在图书馆学研究中,采用较多的是数学方法、系统工程方法和实验方法。数学方法促进了图书馆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为深入探究图书馆学实践活动的规律提供了技术手段。时展到现在,在图书馆学领域图书馆学有无专门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判断标准等观点还没有完全统一。有很多研究人员的观点是,既然图书馆学以独立学科的形式存在着,研究方法就必然是一个专门的图书馆学方法,因此,构建专门的研究方法就成为方法论探究的关键核心,对专门方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哲学方法等。
2.5理论基础
图书馆学理论基础是图书馆学这一学科的基石,对方法论和学科的观点进行着指导,有很多研究人员对之开展了许许多多的探索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学者将“波普尔世界三”理论引入我国的图书馆学理论,得到了许多人的赞成,但同时也存在反对的声音;接着,我国的研究人员提出了情报交流是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不久又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应是知识交流。目前,大多数研究人员的观点是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学科群。但对这个观点,还存在不一致,有的学者将这个学科群概括为一个综合群体,主要包括了哲学、数学、信息科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传播学、心理学等这么多学科,应把上述的各个学科都当做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有的学者认为这个学科群有层次方面的不同,称为层次体系,理论基础的第一层次是哲学,第二、第三层次分别是列宁关于图书馆学的思想、信息论;还有其他学者将哲学当做理论基础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知识学、社会学、文化学说、传播学、信息科学,类现象学说是第三层次。
(1)非处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
(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
(4)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病情的发展;
(5)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
(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
二、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应用安全:①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④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⑤抗肿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例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
(2)疗效确切:①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使用不引起耐药性。
(3)质量稳定:①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
(4)应用方便:①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三、非处方药的遴选分类
西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与特点划分为:解热、镇痛药,镇静助眠药,抗过敏药与抗眩晕药,抗酸药与胃黏膜保护药,助消化药,消胀药,止泻药,胃动力药,缓泻药,胃肠解痉药,驱肠虫药,肝病辅助药,利胆药,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感冒用药,镇咳药,祛痰药,平喘药,维生素与矿物质,皮肤科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避孕药23类。中成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将其中符合非处方药遴选原则的38种病证归属为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儿科,皮肤科,五官科7个治疗科。
四、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7月22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制剂)目录,共有325个品种,没有区分甲、乙类,其中化学药品制剂165个品种,中成药制剂160个品种。每个品种含有不同剂型。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至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规定,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①监测期内的药品;②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③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④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⑤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⑥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⑦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⑧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⑨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⑩其他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加强广防己等6种药材及其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379号)和《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3号),已明确规定将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4个品种按处方药管理。
2005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氯霉素滴耳剂等12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这次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9种,中成药3种。具体药品为:氯霉素滴耳液、氯霉素滴眼液、硫酸沙丁胺醇片、硫酸沙丁胺醇胶囊、硫酸沙丁胺醇缓释片、硫酸沙丁胺醇控释胶囊、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含片、吲哚美辛栓、千柏鼻炎片、于柏鼻炎胶囊、源吉林甘和茶。
2007年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解毒痤疮丸等4种药品转换为甲类非处方药,同时将三维B片等7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2007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将碳酸钙口服混悬液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
六、非处方药的分类及专有标识
(一)从客观上看,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陈某负责锦园居住区1、5组团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而陈某得以出租上述房产,也正是利用其管理这个片区楼房的职务之便。因此,陈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从犯罪对象看,陈某侵占的是公共财产
锦园居住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是国有资产。陈某违规擅自出租该保障性住房,并将由此获得的租金收益非法占为己有。笔者认为,陈某非法占有的对象只是该租金,而不是保障性住房,该租金是在国有资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属国有资产的衍生物,其非法处置国有房产产生的利益自应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综上,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关于对锦园居住区的部分店面重复出租,骗取租金的认定,该部分应该定贪污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105、106、107店面已被出租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店面可以出租的事实,与吴某杨等承租人签订合同再次出租,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重复出租105、106、107店面行为的作案方式、手段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与其贪污罪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给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亦应由国有公司承担,且在案发后住总公司也确实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因此陈某该部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看
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以及陈某所收取的钱款是否是公共财产。在本案中,陈某的身份已经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这一点大家都无异议,笔者现就本案陈某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陈某明知105、106、107店面已经被租赁,无法再进行出租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店面出租给他人。陈某所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并不是基于国有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为这两间店面已经被出租,店面的使用权、管理权已经转移至第一承租人,陈某重复出租上述店面,侵害的不是国有财产而是第一承租人的利益。在无法重复出租的情况下,后续承租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凭租赁合同租得店面的,后续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受损的其实是后续承租人。陈某向后续承租人所收取的店面租金、保证金实际上是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是属于私人财产,而这些店面只是其骗取他人财产的工具。
(二)从客观上看,陈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陈某谎称是物业服务处主任,在物业服务处办公室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保证金;在收条、租赁合同上加盖假的物业服务处印章,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陈某有出租店面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合同。
(三)贪污罪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1.如果第三者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话,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中的“表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我国适用表见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或者私刻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一般认为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首先,住总公司并未授权陈某代其出租房屋,而且住总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住总公司没有明显的过错。其次,陈某先是盗用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更是使用了其自己私刻的公司的公章,住总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综上,陈某与住总公司之间不能成立表见关系,因此住总公司不应对陈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种意见以住总公司在案发后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住总公司支付给承租户赔偿金致国有财产遭受损失与陈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由于其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无法租的该部分店面,损失的是被害人而不是住总公司,赔偿责任人应为陈某应而非住总公司。住总公司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为清退承租户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本质上只是替陈某垫付赔偿金而非履行其法律义务。其次,从住总公司赔偿的金额来看,其赔偿金额明显高于被害人被骗的数额,如果要以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那就应以住总公司的赔偿金额来计算陈某的“贪污”数额,但认定贪污罪的数额应是陈某出租国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即收取的租金)而不是其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数额。因此第二种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
初次检测技术由三部分组成:设置监测仪表要做到准确;对款雅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根据判断需要一套现场技术的会诊,制定措施,完善保护制度。初次放顶距离。通过开采经验和矿压观测,坚硬顶板初次来压步距需要确定,在工作面推进时,加强人工挑顶力度,进行强制放顶。垮落高度。强制放顶就是用爆破的方法将顶板人为切断,使其冒落形成垫层以减弱顶板压力和冒落时产生的冲击载何荷。放顶方法在最初放顶时,采取小步距、密打眼的挑顶方式,以达到预期目的。
放顶检测仪表的主要工作方式是是顶板动态仪器,它的精确度非常高.在采煤工作面必要地方安设顶板动态仪,也可在初排和末排设置顶板动态仪进行检测。
二、初次放顶的管理
1.把好管理工作的关卡
生产矿长是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首要检测人,他的主要任务是引导第一次放顶,及时跟踪检查初次放顶的进展,解决首次放顶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关于顶板管理工作要负起首要责任,而矿总工程师主要职责是技术管理方面,是制定的措施拥有科学性、指导性等,从技术上层层把关。采煤队的任务是加强工程质量力度,加强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是检查、监督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安全隐患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好监督安全关卡。
2.做领导的跟班,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要做好领导的跟班,需熟知有关的放顶规定,要懂得记录重要信息、会分析情况,做到亲自检查支柱的支撑力和工作阻力等方面的问题,了解工作面的支护质量核定办的动态情况。在初次放顶阶段,要加强观测,运用巡回检查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定要确保观测数据的正确性,适时可以对存在隐患的地方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放顶指导小组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在现场整正。例如如下表1中所示,在处理相关问题和实施相应措施的时候应该做好措施管理,及时将贯彻情况进行记录。
3.引进先进机电设备
加大对煤矿机电设备的投入,对陈旧落后的机电设备进行及时的淘汰和更新,禁止使用淘汰的机电设备。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运行操作,避免机电设备的超负荷使用,减少由于机电设备故障带来的安全隐患。引进先进的机电设备,提高煤矿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使机电设备的整体性能得到提升,提高煤矿企业的生产效率。
4.提高机电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对煤矿机电设备进行科学的管理,同时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煤矿企业要十分注重机电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并采取应急演练的方式,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机电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钢铁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1992年8月,钢铁厂与张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钢铁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张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张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国培训。1995年8月,张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张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总工,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张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199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张某却于10月6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张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厂方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张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张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张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张某离职给钢铁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应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钢铁厂遂于199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钢铁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钢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钢铁厂为张某出国培训支付了8万元费用,张某突然离职后,致使钢铁厂新引进设备停产两个半月,造成损失76万元;张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张某尚未与钢铁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用张某,这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张某与钢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2)张某赔偿钢铁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3)张某所在外企赔偿钢铁厂损失74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1)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钢铁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钢铁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张某与钢铁厂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即招聘张某担任副总,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外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水泥厂76万元损失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有: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马上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3.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变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一、读者投诉面面观
第一,服务态度。这是所有投诉中指责最多的方面,主要发生在流通服务岗位。投诉馆员服务表情冷漠、语气生硬、动辄扣证、随意呵责、大声谈笑、无视读者等等。
第二,服务质量。书刊乱架错架现象严重,个别读者公然违背“一次限取一册”和“阅后归架”的规定,将书刊凌乱地丢弃阅览桌上或随意滥放,监管老师责任心不强,个别读者自觉性太差,致使其他读者找书困难。
第三,服务范围。读者认为在学生四处找地方学习而不得的情势下,图书馆有些流通量不大的阅览室内大部分桌椅空闲,这让学生读者感到极为可惜,是一种资源浪费。建议在这些阅览室内开辟可以让读者自带书本进入的自习区,以缓解教室紧张的压力。
第四,服务时间。很多读者包括教师读者对外文阅览室只有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开放的规定不满意,希望延长开放时间,增加晚上和周末的开放。同时希望改变只阅不借的现状,打破常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履行一定手续后允许外借。
第五,存包柜的使用。90%的存包柜被学生读者长期占用,造成读者到图书馆借阅存包难的问题,以至于大量的书包等堆放在各借阅室、阅览室门外,既影响图书馆外观的整洁,又时常有丢失现象发生。强烈建议图书馆清柜,增加存包柜,甚至有学生专门在网上做“捐款为图书馆购买自动存包柜”的调查。
二、正确对待读者投诉
第一,即时回复。面对读者提出的问题,对网上投诉应马上予以回复,告知投诉者,图书馆已看到并十分重视读者所提出的问题,表明图书馆有着手调查并解决这一问题的诚意和决心;是当面提出建议的,图书馆负责接待的人员也应向读者表明上述态度,做到首问负责。这一方面是对投诉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图书馆工作可能存在的失误的一种即时补救,一颗真诚的从善如流的心是化解读者怨责心理的一股暖流。
第二,着手调查。根据投诉的内容,图书馆应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到被投诉部门了解情况,掌握虚实,因为读者投诉有不同情况,确有个别读者因违规受到处罚,内心怨气未平,所以从一己的私利出发加以指责,出言不逊。对于这种情况,图书馆要冷静处之,在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同时,用时间来冷却愤怒。大部分投诉者是胸怀正直、公平与公正反映问题,言之有据,因此应认真对待,全面深入地调查实情,并针对具体情况查找原因。
第三,解决问题。在查根究源的基础上,要把尽快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作为目的。有些问题可以一次性解决,比如“存包柜”之类的问题;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学校的支持,比方人员紧张致使开放时间不足等问题,馆内领导应提前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主动地争取分管校长的支持;而有些问题却需长期的努力,比如服务质量问题。对需要时间去改变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列出条文,做出规定,限定时间加以整改,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像服务态度这样的老大难问题,要从提高馆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入手抓起,虽然收效相对缓慢,但有所作为就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第四,结果通报。在所反映的问题着手解决和已经解决之后,图书馆要通过上网或张贴的形式把处理意见或结果通报给读者,告知读者图书馆所作的努力。这种勇于改过的姿态首先就会感染读者,构筑起馆读之间平和交流的桥梁。
三、主动出击避免读者投诉的频繁发生
一旦发生读者投诉,无论图书馆做怎样的努力,都只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这是被动的服务。而要使图书馆服务真正达到“一切为了读者”的境界,必须主动出击,想读者所想,做读者所需,免读者所恶,全方位地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读者满意度。
(一)加强馆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修养
针对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道德失范、文明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言行不规范、不能正确处理馆员与读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每个馆员都应从自身做起,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把“爱岗敬业、读者第一、勤奋好学、文明礼貌”贯穿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荀子在《劝学》中说:“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职业道德修养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这首先需要坚持不懈地学习伦理观,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其次要培养仁爱之心,要热爱读者、礼遇读者、善待读者,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把读者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标尺,让读者无时不刻地感受到作为一个馆员强大的人格力量。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支撑就是扎实的业务基础,馆员只有具备了相应的业务知识之后,才能及时到位地服务读者。所以业务知识的不断更新一直都应是馆员努力的方向。随着图书馆建设自动化、数字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没有持之以恒的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提高,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就无法实现,面对读者的各种咨询茫然不知所措,以敷衍的态度漠然置之,是图书馆服务的大忌。在图书馆员学历不等、专业各异的现状下,图书馆应制订合宜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馆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利用各种途径如讲座、会议、培训班、馆际交流等提高馆员整体素质,为服务质量的提高提供政策支持。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是馆内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读者借阅规则、阅览室利用规则、违规处理规定、文明借阅守则等都应悬挂在室内,真正做到“规章制度上墙”,使馆员在处理违规读者时在当时当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请您看一下借阅规则”比“回去好好看看你的学生手册”要有说服力得多。
(四)加强读者教育,提高文明程度
加强读者教育是当前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读者的不文明行为在各高校图书馆中普遍存在。近些年图书馆把精力和关注几乎全部投放在了数字化、自动化建设上,流通服务处于被冷落和被遗忘的境地;而高校的扩招又涌进了大批素质良莠不齐的学生,读者教育跟不上,导致图书馆不文明借阅的现象严重。所以有必要在高校图书馆中掀起一个文明借阅的热潮,增强读者文明借阅意识,形成以“文明借阅”为荣,“不文明借阅”为耻的良好馆风。
(五)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接受读者监督
自觉接受读者监督是图书馆向读者表达文明服务的一种诚意,同时也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约束,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张贴照片:把所有馆员的照片及工号张贴在馆内显要位置,读者对哪位馆员满意与不满意都可借工号来评判,增加工作透明度。读者的评价可以作为对该馆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二是挂牌上岗:这是大多数图书馆普遍采用的方法,但实际实施的或许寥寥。这跟张贴照片有异曲同工之处。馆员挂出来的是牌,奉出来的是心,“竭诚为您服务”的热情与真情通过这张牌传达出来。三是设馆长接待日或馆长信箱:通过这种途径,读者的意见或建议可以直接被领导了解,缩短解决问题的周期。四是是设“意见簿”:在各阅览室配备“意见簿”,供学生随时反映问题,并派专人定期查阅汇总其中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五是设总咨询室:开辟一个总咨询室,派富有经验、精通业务的人员轮流值班,既为读者排忧解难、解疑答惑,又圆满解决读者的投诉。
论坛和贴吧也是一种反映的途径,但对于语言粗俗的恶意投诉没有过滤的能力,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极大地伤害了馆员的感情,损坏了图书馆的形象,有其不足之处。
图书馆服务最难的不是如何按要求去做,而是如何面对读者不规范的要求。读者的评价是对图书馆服务考核的重要方法,是否重视读者的意见和投诉是检验文明服务的试金石。图书馆的全体馆员首先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读者投诉的频率,一旦面对读者投诉,也不应该逃避责任,而是要敢于正视,积极应对,及时校正。毕竟,让读者满意是我们的终极追求。
参考文献:
[1]程亚男.图书馆文明服务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2]梁转琴.关于强化图书馆规章制度人性化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论坛,2005,(05).
[3]金业阳.大学图书馆管理新探——对读者“投诉与建议”的反思[J].图书馆建设,2006,(02).
[4]刘月霞.高校图书馆员要营造和谐美[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6,(04).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计算问题,采取如下建议可能会有成效: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只是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核算,而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分类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安全生产费用时,一些相对模糊的项目,如维修费、煤矿生产后期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是否应该计算在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应为应该,而有的人则觉得不应该,这些都不应该有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颁布相应的政策,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该将需要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先上税,后扣除,因为这部分费用不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先上税后扣除,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于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考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关于这个问题除了在2009年国税局的领导给过相关的解答后,没有明确的表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应该颁布新的政策,明确指出如何进行处理不同情况的扣除问题。还有,应该完善计提折旧的计算方法,应该对折旧的项目进行单独记录,最会进行统计,以便会计对公司财务进行结算时有明确的账目可查,而不是像以往的政策中要求的那样,一次性折旧,以后便不再提及。
二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境内的雅砻江干流上。电站共装设6台550MW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容量3300MW。是川渝电网最大的调峰、调频、调压及事故备用主力电厂。并担任调频调峰任务。电站首台机组于1998年8月18日正式并网运行,1999年12月6台机组全部投入使用,2000年上半年工程全部竣工。
二滩水电站水轮机尾水管为高窄型尾水管,分为锥管和肘管两部分。尾水锥管材质为525mmQ235-B钢板。尾水管锥管段进口直径为φ5964mm,出口φ7439mm,高8350mm,进口不设配割段。进口段500mm范围内采用625mm厚不锈钢板1Cr18Ni9Ti以增强转轮出口部位尾水管的抗空化能力。尾水管中上部设有800×1000mm?的进人门,门下设有铝合金检修平台。尾水管不论是锥管还是肘管上都只设有环向筋板,无纵向筋板。
2012年6月25日,巡检中发现3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混凝土和钢衬之间漏水较大(见图1、图2)。根据以往类似情况的经验和现场情况分析,产生漏水的原因为3号水轮机尾水锥管出现了裂纹。
裂纹原因分析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1998年投产运行至今,已发生过12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中3号机组共出现过6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他机组共出现过6起尾水锥管裂纹,详见尾水锥管裂纹统计表(表1)。其中3号机尾水锥管2011年10月4日D修与2011年12月28日C修发现的裂纹长度和位置如图3所示。
裂纹统计分析及裂纹处理
未出现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仅1号机组未出现尾水锥管裂纹。
出现1次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4号机组和6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只出现1次裂纹。其中,4号机组裂纹是在2012年4月机组C修期间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内部裂纹。2006年12月6号机组C修期间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经处理后至今未再出现裂纹(运行了5年半时间)。根据对4号机组和其他机组的探伤检查说明,机组尾水锥管裂纹是随着机组运行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发展的,以前未出现裂纹的机组也逐渐开始出现裂纹。
出现2次裂纹的机组:二滩水电站2号机组和5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出现2次裂纹。2号机组2007年1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11年4月机组D修,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两条),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4个月。5号机组2002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05年5月机组C修期间,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5号机组尾水锥管第二次裂纹处理后运行至今已满7年,未出现裂纹。
多次出现裂纹的机组:3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共出现6次裂纹(不含本次)。2002年1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两条);2005年4月3号机组D修期间,确认其尾水锥管第二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2006年3月机组C修期间,第三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1个月:2008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四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年11个月;2011年10月3号机组D修期间,第五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10个月;2011年12月3号机组C修期间,第六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这次裂纹是扩大尾水锥管探伤范围时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裂纹位于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距尾水锥管上部50mm、距尾水锥管表面19mm处(尾水锥管钢板厚度为25mm),长度为45mm。根据统计可知,3号机组尾水锥管共出现过7条裂纹,其中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2条,正上方4条,右上方1条。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及裂纹的处理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以来,尾水锥管共出现过14条裂纹(不含本次),所有裂纹均出现在尾水管进人门上方(左上方5条,正上方6条,右上方3条)。
对于尾水锥管出现的裂纹,均按照二滩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要求对裂纹进行补焊处理,然后对脱空段进行灌浆处理。
尾水锥管裂纹的预防及检查
以往每年每台次机组检修时,都会对尾水锥管进行探伤检查,重点检查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对尾水锥管所有焊缝均进行渗透探伤检查。由于尾水管进入门上部为裂纹频发部位,所以,还要对尾水管进“门上部、尾水管进入门左右两侧3m以内范围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认该区域尾水锥管无内部缺陷。
2011年间,因“2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漏水”、“3号水轮机尾水管进“门上部左侧漏水”缺陷,对2号、3号机进行D修,确认漏水均因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所致。于是,2011~2012年度C修期间,除对各台机组尾水检修平台上部尾水锥管所有焊缝进行渗透探伤检查外,对尾水管进“门上部整圈尾水锥管均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查。
机组检修期间,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机组检修中,对发现的尾水锥管裂纹及缺陷均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尾水锥管探伤检查及尾水锥管脱空检查处理对尾水锥管裂纹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原因分析
安装方面的原因分析。由于二滩电站六台机组分别由不同厂家制造、安装,不同机组尾水管的材质、施工焊接质量、混凝土灌注情况等必然存在差异,在相似运行工况下出现裂纹的概率也就不同。相比其它机组,3号机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次数最多,其第一次出现裂纹的时间最早且距机组投运时间较短,说明3号机尾水锥管可能存在某些先天的薄弱因素。
经过观察,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人门处一直十分干燥,而另一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入门混凝土和钢衬之间经常有水流出,2号、3号机组尤其明显,进一步检查时某些机组尾水锥管却未发现裂纹,这些现象说明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微小间隙。由于该微小间隙的存在,使得原设计的锥管钢板和混凝土联合受力结构改变成锥管钢板单独受力结构,增大了锥管裂纹发生的可能。
运行方面的原因分析。二滩水电站是所在电网中的大型骨干电厂,担任系统的调峰调频任务,机组负荷调整频繁,常在非最优工况的低负荷区运行。负荷调整时的过渡过程、低负荷工况下尾水管中的涡流、涡带都将引起尾水压力脉动增加。尾水管进人门及其周边区域处于涡带的旋转压力场区,且其结构上无混凝土支撑,在尾水压力脉动作用下,该金属结构振动加剧,尾水锥管疲劳破坏作用就更加显著,易导致尾水锥管管壁开裂、出现漏水,泄漏的水不断的将尾水管撞击磨损的混凝土浆带出,随着漏水量增加,混凝土侵蚀加剧,当尾水锥管管壁与混凝土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时,尾水锥管管壁振幅加大,导致锥管管壁钢板疲劳加剧、裂纹恶化,进入恶性循环。
裂纹处理工艺及灌浆孔处理工艺分析
二滩水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均按照《二滩水力发电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处理,其中6号机和5号机尾水锥管自裂纹处理后投运至今已长达5年半和7年时间,状态稳定,均未再出现裂纹,由此证明我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满足尾水锥管裂纹处理要求。但是,当尾水锥管出现穿透性裂纹时,由于位置的限制,只能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的方法进行补焊处理,必然导致混凝土侧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由于尾水锥管钢板厚度只有25mm,当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穿透性裂纹后,这一区域的钢板可能会由于反复补焊导致强度减弱。
机组检修期间,还会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尾水锥管灌浆处理首先要在脱空部位钻灌浆孔,孔径为12mm。然后注入水泥浆,灌浆完毕且脱空处的浆液充分凝固后对灌浆孔进行补焊封堵。由于灌浆孔是通孔,在补焊封堵时打底的过程中焊条的高温会造成混凝土飞溅,从而导致焊肉中夹渣,影响补焊效果。2012年检修中对这一工艺进行了改进,在灌浆孔底部先放入一个φ11mm厚3mm的不锈钢块,然后再进行补焊。这样虽然可以避免混凝土飞溅导致的焊肉夹渣现象,但灌浆孔底部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这样的灌浆孔越多,尾水锥管强度受到的影响就越大,特别是尾水管进入门上部及其附近区域的尾水锥管。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3号机尾水锥管存在某些先天薄弱因素,其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间隙,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裂纹后补焊导致强度减弱,灌浆孔补焊处理后导致强度减弱,机组负荷频繁调整且长期在振动区域运行,在某些负荷区域尾水管压力脉动增加等因素诱发了尾水锥管穿透性裂纹,使得尾水渗透至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流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真理问题,一直是哲学界最为关心且争论最多的问题。当代西方科学哲学中的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仍是以此为核心的争论。为什么在真理问题上存在如此不休的争论,其症结何在?
概括地说,真理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真理概念的分析,即何谓真理;其二,是真理标准的确定。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者相互制约、相互规定。每当人们提及真理,势必就会联想到某一标准。西方科学哲学尤为关心真理,主要是由于真理与理论的接受相关。如果人们确定某一理论为真,那么,大家就可以公认这个理论、接受这个理论。否则,这个理论就会遭到摒弃。在科学理论中,常常有一些悬而未决的假说,它们有待于作出真假之鉴别才能获得存在与否的权利。同时,也只有作出真假之鉴别,理论才能获得指导人们实践的资格。
然而,历史的时针虽指向现代,科学哲学在真理概念及其标准的分析上仍是歧见种种,各派哲学观点纷呈,党同伐异。在一片争论声中,人们只共同地承认一点:所谓理论或陈述、命题为真,也就是对理论、陈述、命题作出一种肯定,可以让自己的行为接受它的指导。分歧在于这个“肯定”前面的定语,即“……的肯定”。而这个定语也就是标准问题。由于各人所持的标准不同,以致对真理概念的分析难以统一。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西方科学哲学流行的派别中,真理标准观有符合论(或对应论)、融贯论、实用论以及相对主义的指示论等。符合论代表着各种经验主义哲学的真理观,是一种古老的、较为盛行的观点,它主张观念与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凡是相对应的、与事物相一致的观念就是真理,否则便不然。进入现代以来,罗素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使得命题与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得到了最严格、明确的阐发。他们一致认为,理论或语言(或思想)与客观世界之间存在着镜式反映的关系,理论是由命题构成的,命题可以分解为简单命题直至基本命题,而世界也可作此分析,直至分析出原子事实。复杂命题对应于复杂事实,基本命题对应于原子事实,“最简单的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原子事实的存在”〔1〕。反过来, 如果我们要知道语言或命题是否为真,那就只要在基本命题基础上进行真值运算就可以了。“命题就是一切从所有基本命题的总和(……)得出来的东西”〔2〕。在他们看 来, 世界与语言同构,“我们语言的界限意味着世界的界限”〔3〕。融贯论则强调,命题的真假取决于该命题与整个命题系统之间是否相一致。实用论认为,真理不但要与经验相一致,而且对于我们来说它是“好的”、“方便的”、“有用的”,是人们的工具。
无论在真理标准上各派哲学观点多么不一,然而概括起来,无非就是一种广义的符合论观点。归根到底,它们都默认了真理必须符合事实、经验、逻辑准则或人的价值等等。不过,由于每种见解都强调了某一预设前提,并试图把这个前提当作统一的模式,把其它理论都纳入自己设定的标准,以致难免在理论上留下裂隙而遭到批评。批评的理由是休谟和康德式的怀疑论,认为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信念、情感和知觉经验都可以拥有大量自我中心的知识,我们不可能通过逻辑推理从知觉经验进到对外部世界的真实认识,不可能判定那些关于不可观察物的理论的真理性。具体地说:
第一,科学哲学家们总是以具体实例、历史事实作为否定各种真理标准的理由,从而造成共相与殊相之间的矛盾。各种真理标准都强调真理必须符合某个一般的前提,但是,这样的前提却不可能包摄全部现象,即使能包摄某类现象,也难以排除个别反例。
尽管许多理论经过实验的验证,获得观察的证据,但都免不了某些偶然反例的出现。这是归纳法本身的局限性。从符合论观点看,某一理论得到实验的检验,我们便可断言其为真理。但是,问题在于我们进行了什么样的实验检验,是用归纳法搜集个例作为证据,抑或检验理论的成功率。反面的意见认为,即使我们掌握了很多证据,证据也还可能是假的。如果诉诸成功,那么成功究竟是指什么?成功的理论在历史上也同样可以是假的。相反,真的理论也可以是不成功的。
第二,证据、事实、观察、实验等因素都免不了个人“意见”的介入。人在认识周围世界时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证据、事实、观察、实验意义的确定有赖于特定个人的语境。因此,人们在证据、事实、观察、实验等等方面是经常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第三,如果我们为了避免以上的不确定性而诉诸逻辑的推理,那么,就会产生恶性循环与无穷回归的形而上学问题。因为,演绎逻辑的前提必须为真,我们只有从一个真的前提出发才能推出前后一致的结果为真。但是,我们如何知其前提为真呢?这就陷入了我们前面讨论的初始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科学哲学中真理问题的症结在于归纳与演绎之间、一般概括与个别反例之间、人与对象世界之间的多重矛盾没有合理地得到解决。
二、科学实在论、反实在论与真理问题
自从逻辑实证主义提出证实原则与逻辑分析方法以来,由于各个科学哲学家都未能对上述矛盾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历史主义。历史主义以科学发展史为依据,否认理论具有固定的、基本的本体论承诺,否认理论本体论承诺的继承性或连续性,主张前后相继的理论是不可通约的,科学发展中的大规模变化即科学革命意味着科学家信仰的改宗,理论的变化意味着术语指称的变化。历史主义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最后导致了费耶阿本德的具有后现代性的哲学消解论。正如在30年代兰姆赛提出“真理多余论”一样,费耶阿本德也认为,理论不分稂与莠、好与坏、真与假,不管何种理论,所起的作用都是共同的,都可以推动科学的发展。费耶阿本德“坚决主张一个实践科学家没有理由请教科学哲学”,“在科学哲学中没有什么能帮助他解决问题,尤其是确证理论不能帮助科学家决定承认哪些理论”〔4〕。这样, 就完全否认了真理的存在,否认了认识论存在的必要性。
历史主义虽然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但是,自己却陷入了相对主义,把科学哲学归结为实际的描述性研究,以致遗忘了科学的目的,否认了科学在文化中的自主性与权威性。
70年代兴起的科学实在论则是在“认识论之死”的口号中觉醒的。为了使科学不失去文化自主性和权威性地位,科学实在论就必须捍卫真理概念。于是,他们对逻辑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加以改造,用历史主义的合理成分补充和完善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科学实在论者主张,成熟科学的理论术语是有指称的,它们所指称的实体在真实世界中是存在的,后继的理论较之前驱理论更趋于真理性、更接近真理。
科学实在论对这些原则的主要论证是“日益增长的预见的成功”和“似真性假说”。波依德(R·Boyd )认为:“我们的方法论是基于近似真的理论之上的,这种方法论应当是发现新成果、改善旧理论的可靠指南”〔5〕。 普特南也认为:“它是唯一不使科学的成功成为奇迹的哲学”〔6〕。
从科学实在论对于理论真理性的辩护可以看出,实在论是一种整体论。它通过一般的理论定律和模型坚持认为,从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通过归纳推理可以扩展到关于不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理论所指称的不可观察的实体也是存在的,预见性假说也可以是真理或近似为真。这在传统的经验论看来,根本就是不可通达的。
显然,科学实在论的论证是不充分的。第一,它没有说服像休谟那样的怀疑论,即没有说明归纳推理是否能够合理地推出真理的问题。第二,用预见的成功或说明的成功作论证,是思辨性的论证,甚至连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说和逻辑分析的方式都不如。 爱德华·麦金农(E ·Mackinnon)在概括70 年代的实在论时指出:“……实在论者总是引证当时流行的科学,坚持认为在成熟的理论中,基本的范畴术语是用于指称实在的对象和事件的;而理论定律在符合的意义上是真正关于那些对象的,尽管是近似地真。”〔7〕由此可见, 科学实在论把成熟的理论抬高为真理。什么是成熟了的理论或发展了的理论呢?在实在论看来,成熟的理论就是当前流行的理论。如此说来,当前流行的理论就都基本上是真理了。就此而论,科学实在论与历史上的实在论是异曲同工的,其论证方式与历史上实在论的形而上学思辨手段无异。
正是这样,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遭到了各种经验论科学哲学(反实在论)的反驳。一些反实在论者认为,科学实在论者是“真理贩子”,是“真理的制造者”,
科学实在论所说的真理是“虚构的真理(manufactured truth)”。
拉里·劳丹与范·弗拉森(van Fraassen)认为,实体的实在论是一种乔装得很不像样的形而上学观点,其基础不是过去与现在的科学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科学,而是在方法论上依赖于理想的说明形式,通过这种方法论的说明来决定我们对科学理论的取舍,从而错误地引导科学去作出真假的形而上学思辨性分析。劳丹与范·弗拉森对于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所作的批判认为:
第一,成功并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成功是科学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活动的特定情形中,什么是成功?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第二,经验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科学虽然提供给我们对现象的描述,但其性质不是唯一地由证据决定的,“科学理论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文本,是有分歧的解释——即理论把现象描绘成什么,这本身就不是一种硬证据”〔8〕。
在范·弗拉森看来,科学的认识论集中探讨证据如何支持理论的接受问题,这个问题分化为两个方面:(1)接受是信念, 这种信念必须得到该理论的实际证据的证明;(2 )证据对理论的支持是“客观的”,完全是由作为证据的信息和包容在理论中的信息决定的,而不是主观的或历史参数的函数。科学实在论的观点正是从这里展开,它把科学看作对世界的真实描述,理论与其对象世界因果地相关,理论非真即假,接受一个理论就是确信这个理论为真,因此求真是科学的目的。
由此,范·弗拉森就把科学实在论的论点分类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的目的,其二是理论的接受。前者涉及理论与世界的关系,后者涉及理论与应用者之间的关系。真理问题只属于前者而不属于后者。在理论与世界之间,是以人的两种能力为中介的:一是观察(知觉),二是思维。观察提供外部世界的信息,思维则建构理论,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超出可观察的范围,我们就无法知道理论是否真假,因为“……观察一旦被抛弃,那末离神秘主义就只有短短的一步了”〔9〕。所以,从整体上说,理论是一种建构,它不等于世界。 我们可以相信可观察到的东西,却不能相信不可观察的东西。如果理论是关于可观察物的,那么这个理论就是“经验上适当的”。“科学的目的就是给我们提供经验上适当的理论,理论的接受包含着像理论在经验上适当的信念”〔10〕。不过,范·弗拉森认为,“接受不是信念”〔11〕。在1988年国际维特根斯坦哲学讨论会上,他又发表见解说,把接受描述为信念太粗糙了,“我现在把信念看作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概率,它太粗糙,以致难以适当地处理与意见之间的细微差别”〔12〕。
范·弗拉森为什么要以理论的“经验适当性来代替真理概念呢?因为,第一,“理论的经验含义是通过区别科学本身描述的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方法来确定的”〔13〕。而可观察与不可观察是人类能力界限的划分,如同自然界的许多动物不可能了解它感觉范围之外的东西一样,人的能力也是有极限的。“科学哲学不是形而上学”,我们要了解世界是什么,首先要了解自己是什么。正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所以,人们不可能完全地把握客观世界,那些人类不可观察物的理论是否具有客观性,这是不可能辨别的。
第二,尽管我们在可观察范围内能获得理论的经验含义,但是人们总是通过某个概念框架来观察世界。这个问题已为许多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家所阐述。“但是,我们的概念框架是变化的,因此,我们概念框架的内涵关系也是变化的,而真实世界却是同一个世界。”〔14〕
第三,现在的实验可以为过去的世界图景提供证据,但又不断地发现它不能被容纳在早期的科学中。更进一步,将来的实验也将证明现在我们作为证据的东西是假的。因此,实验证据并不能论证理论的真理性,而仅仅是为其经验上的适当性作论证。
范·弗拉森认为,用经验的适当性替代真理可以降低我们的风险,使科学的发展变得更稳妥、更顺利。因为如此,科学的目的就不再是追求真理,对科学理论的接受也不再是相信其为真,而是认为其在经验上是适当的;接受理论不再是像实在论那样下赌注,而是依赖于对可观察物的知觉,依赖于我们对它的需要,依赖于理论的其它优点。
范·弗拉森的这种真理观,显然有点类似于休谟的怀疑论和康德的不可知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范·弗拉森只怀疑一成不变的真理的存在,却不怀疑人们可以得到外部世界的真实知识,他所怀疑的是人们可以通过非经验性认识达到真理。他认为不可知的,只是指超出人类观察能力之外的实体。他并不反对我们可以作出对外部世界的本质性认识。他说:“我只希望成为一个关于存在着科学描述的世界的不可观察部分的不可知论者。”〔15〕他的怀疑论与不可知论只是以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区分为界线的。
范·弗拉森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比起其他一些反实在论哲学家来说,是一种较为折衷的做法。劳丹认为,不但真理不可能,而且连高度可能的概率真也是不可能的。“科学过去在解决问题上的成功总是可被视为意外的一段好运气,这段好运气随时都可能完全丧失”,“就我们所知,科学并不提出真的、甚至高度可能的理论”〔16〕。
承认理论具有经验内容,而且理论可分为经验上适当的与不适当的,这确实有点类似科学实在论。但是,两者的标准是不同的。范·弗拉森求之于经验的可观察性标准,而实在论者则诉诸成功、说明力等标准。毫无疑问,范·弗拉森把劳丹等人的反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作了辩证的概括,既不使科学成为纯粹的假说,也不使科学成为不变真理。在某种意义上,他似乎还采纳了波普的动力学观点,把科学知识的增长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有效目标。
三、超越传统的真理观:真理类型分析
范·弗拉森否定真理、代之以“经验的适当性”的观点,在当代科学哲学中影响甚大。一般认为,范·弗拉森的反实在论是一种论证严密的、为人们较可接受的观点。在范·弗拉森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提出之后,虽然遭到了像J·富斯(Jeff Foss)、J·F·哈纳(J·F·Hanna )等人的反对,但却深深地触动了科学实在论的根基。就如同逻辑经验主义在“证实说”上遭到反驳后不断地修正一样,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也随着范·弗拉森等人的反驳而逐渐变换基调。爱利斯(B· Ellis)和普特南形成了所谓的“内在实在论”,认为真理只存在于理 论内部,真理只是理想化的证实,是内在地、逻辑地被证实了可能性;波依德等人则提出近似真的概念;哈金(Ian Hacking)强调真理的有 条件性, 主张理论实体是实验实体,声称自己是“实验主义者”; 夏佩尔、E ·本西文加(E·Bencivenga)等人则主张语境真理观, 认为真理的理由依赖于语境,或者说真理标准与语境相关;萨普(F·Suppe)则认为,科学实在论与范·弗拉森的反实在论的真理观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他摒弃了科学实在论的形而上学因素和反实在论的怀疑主义,主张理论与实验相结合,理论只要得到实践中的科学家的高度评价,就是“高度可能的”或经验地真的。
概括这些修正的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真理观正在从证实观向概率观转变。概率主义的真理观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认识论的主流,完全是因为它比原来的真理观具有更大的安全系数,就如同为真理设立了一个保险公司一样,使人们在面对当前和将来的实验证据时,感到踏实可靠。
然而,一言以蔽之,这却是一种逃避实践检验的做法。真理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根源在于某些被实践检验为真理的理论经不起时间的重复考验而出现错误。概率真理观尽管为错误留有余地,但是,这未免太对不起某些始终能经受检验的那些真理。例如,在宏观世界,只要我们对某物施加一个作用力,就必然会导致一个反作用力。这样的命题无论过去、现在或是将来都能经受检验。概率真理观的弱点是把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却没有对不同理论类型作出分析。它仍然是传统真理观的变种。
众所周知,理论是对客观实在世界的反映,理论与世界存在着图象式的对应关系,即使是依赖逻辑手段形成的理论,也同样必须反映客观世界。因此,对理论的理解其关键在于:什么样的理论与什么样的客观现象相一致?显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是“某个理论与客观世界相一致”,而应该是“某类理论与某类客观现象在不同决定论层次上相一致”。只有这样,我们在逻辑上才是一致的。
要对客观现象进行分类,除了依赖于我们现有的认识外,别无良途。毫无疑问,科学是发展的,科学所揭示的世界图景越来越广阔。尽管我们对科学提出种种怀疑,但正如休谟所说,怀疑主义是我们的认识永不能根治的痼疾。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说,这种痼疾是人类认识的一大优点。不过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门知识比科学更正确。科学史证明人类是有能力把握世界的。
因此,概括当今的自然科学,结论是它所提供的世界图景是一幅决定论与非充分决定论并存、必然世界与具有统计性质的世界并存、现实世界与可能世界并存、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并存的图画。这幅图景反映的现象其决定性程度是不同的,由此所决定的理论类型与真理的类型就有:
1.必然性真理。这类理论或真理反映了客观现象之间的因果必然性关系,所揭示的是客观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严格的规律性,揭示的是一个严格决定论意义上的世界。其表现形态是一种普遍本质性的规律,涵盖了各种决定论条件下存在、发展的客观现象。这类理论或真理可以通过造成某些相互作用的实际事态而得以检验或证实。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最初认识到的就是这类必然真理,用以指导自己的实践,准确地做出未来事件发生发展状况的预见。
必然真理把所反映的客观必然现象统摄于其内容中,涉及一类条件下的一类自然规律,它具有全称判断的形式。
2.概率真理或可几理论。概率真理或可几理论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或然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人们不可能以全称陈述的形式来概括它们,而只能用统计方法来归纳。这类现象的变化是由统计归纳得出的比率来决定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推断这类现象出现或不出现的理由,但是,我们仍只能得到部分的确定性。尤其是对一些随机现象来说,更是如此。甚至在大量随机现象涌现时,我们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统计,只能以抽样统计方式测得某一比率。然而,抽样的过程也带有随机性质。所以,这类真理或理论的准确度是有限的。因此,对这类理论的检验是确证这个比率的准确度的高低,却不能枚举个例来证实。概率解释具体事件时,理论不一定要与具体事件相符合,尤其是不一定与个例相吻合。
3.语用真理。从语用学角度理解的理论或真理,是一种与认识主体的背景信念、价值观、时空情景相关的真理或理论。这类理论反映了人的认识与当时特定的个人、特定的场所等因素之间的联系。在西方,自实用主义哲学形成之后,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注意到了这种关系。指号学(或符号学)的创始人莫里斯曾把理论看作由语义学的、语形学的与语用学的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语义学关心的是理论说些什么,语形学关心心理论的陈述、命题的句法,语用学关心的是使用陈述时的各种主观因素。这种划分是对卡尔纳普等人语义学观点的扩展。从语用学角度观察理论所涉及的是对理论的接受与运用,“‘接受’是语用学的一个基本名词”〔17〕。在当今,发展语用学观点的科学哲学家有库恩、阿钦斯坦(P·Achinstein)、范·弗拉森等人。 在最近, 则有胥拉格尔(R·Schlagel)突出了语境在哲学中的地位,创立了“语境的实在论”。
真理的语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真理作为一个命题、陈述形式,必须在某个理论的系统阐述中才能有确定的意义。这就是说,不同场合中的同一表达形式有时是不可通约的,A理论中的命题R与B 理论中的命题R是有差异的,命题R究竟具有何意义,必须依赖于A理论或B理论的系统阐述来确定。二、语境的确定性。一个理论如果没有确定的语境,那么我们就不知道该理论是指什么,无确定语境的理论类似于罗素的“摹状词”,在指称上具有多种选择,无法确定或定义对象。一般地说,特定的语境是通过选择术语的指称、谓词的外延、各个要素的作用而形成的。三、个人的认知结构。它包括个人的智、情、意等方面,个人所掌握的背景信息、个人的目的或价值取向、个人的情感等都对理解理论有决定性作用。语境似乎是一个自变量,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则是因变量。
4.关于非充分决定论世界的可能真理。现代物理学的创立,尤其是量子力学的创立,把人们带进了一个非经典的全新视野,它所揭示的非充分决定论的量子世界呈现了决定论与非充分决定论并存的新图景,从而改变了人们对待世界的一元论态度。经典力学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表明,客观世界的全部现象都是决定论的。而量子力学则开拓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以玻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在与爱因斯坦的争论中,反复地论证了“测不准定理”的准确性,驳倒了爱因斯坦量子论的决定论观点,对经典物理学提出大胆的挑战。量子领域是一个非常识的世界,它所要求的是非连续性、非充分的决定论。对量子领域的认识依赖于测量,但量子的测量是一种相互作用,是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对量子状态的表象或描绘。
量子现象是一种奇特现象,有学者认为,量子力学的问题“同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问题不相干”〔18〕。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当代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一个最重要方面就是对量子现象的理解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量子力学问题,也就不至于造成当前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如前所述,真理问题是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量子理论的真理性,那么,我们对科学实在论的辩护也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然而,量子领域是一个不能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领域,而我们的认识一旦形成则难免会是决定论的。因此,量子领域的非决定性与认识结果的决定论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对量子领域的几十年认识难道是科学游戏吗?决不是的!只要我们承认某些条件,那么,这些认识同样是可能真的。在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量子力学所给予我们的是在假定进行的某种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结果的概率”〔19〕。实际上,量子力学是人们与量子现象相互作用的产物。
以上四种真理或理论,可以按照排列的顺序,表示真理的相对性由弱到强的变化,越排在后面的就越具有条件性,就越具有低概率性质。它表明,在人类所认识到的真理中,确定的真理只是一部分,另一些认识成果即使可称为真理,但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概率的或高度可能的准确性而已。
由于我们对真理作了以上分类,所以,我们就能够解决检验真理过程中的总体理论和个别实际案例的不相一致问题。只要我们在反复验证中区分出理论的类型,我们就可确定理论的真理性程度了,也可以确定在条件改变了的情况下理论的真理度之变化了。
真理类型论为真理标准开拓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通过真理分类,我们已明确了一个结论,即理论与科学实践相一致。普里戈津曾说:“如果科学步骤可以被实践,那是因为它表现出在我们的理论假说和实践答案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一致。”〔20〕实践的条件、语境、认识者与被认识者的相互作用结果等等,都是理论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检验也是分为类型的,这些类型决定了检验过程的强弱程度。
现代科学已经不像经典科学那样自然,它描绘的是一个被分割的宇宙,存在着各种可能性。现代科学是受控制的实验与人们基于原先认识之上的推理相结合的产物。正是这样,真理从确定向不太确定的转变,是科学认识的进步。但是,这种转变并没有说明怀疑论的胜利,而只是给科学实验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证明了科学认识的开放性质。
四、真理类型论与概率怀疑论
科学的开放性和真理的不同类型的划分,无疑会给怀疑主义以可乘之机。怀疑论者站在一个静止点上宣称动态的科学认识对外部世界的不可及性,甚至我们不能获得概率真的理论。
在科学认识的进程中,概率怀疑论与可知论是并存的,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弛张的统一构成了科学发展的动力基础。概率怀疑论与可知论在论证自己观点时,两者一样充分。因为,两者论证的命题具有类似性,我们说认识外部世界是高度可能的,这也就承认了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其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概率的怀疑论与可知论一样,具有其存在的根据:
第一,因为理论或真理具有不同类型,在所有这些类型中,我们承认后三种具有概率性质,因而也就承认其中的内容可允许怀疑。特别是作为一种理论其表现形式具有一般性质,人们的语言表述偶有错误或常被误解,以致一般的形式与具体的内容不相一致。怀疑则可以促使理论进一步得到检验或确证,从而更精确化。
第二,人的认识可以分为许多层次,层次越高,主观的成分就越大。从科学知识的构成来说,科学知识包含着:(1)基础层次, 以个人未知为基础的特定场合特定对象的知觉描述,以感觉、知觉、表象为特征。(2)对可观察的事物或事件的单称陈述, 例如这个三角形三个角都小于90度。(3)对可观察物或事件的归类、概括, 形成定律性的认识。(4)实验中总结出的定律。 尽管我们不能观察到自然界的某些事物或事件,但我们可以设计出实验,通过实验设备造成某些事物的相互作用,从而在重复实验基础上总结出精确的实验定律。(5 )根据理论模型和实验得到的信息推出科学理论或假说,以及在“思想实验”基础上形成的科学假说。从这五个层次来看,前三个较为确定,而第(4 )(5 )两个层次尤其第(5)层次是不确定的。 这就为当今的概率怀疑论留有余地。
第三,由于科学在其发展中,理论、假说往往为新的理论、假说所代替,一些原来的理论不断地为后来的实验证明为不完善。同时,由于某些实验资料与证据掺杂着个人的意见,在后来也被证明为假。所以,就造成了当今怀疑论对某些证据分析的怀疑。
概括地说,当今的怀疑论有两个基本结论:其一,否认真理;其二,否认存在一个较好的理论比其它理论具有更多的优点。这种怀疑论从逻辑上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性质上说它不同于皮浪的怀疑论和休谟的怀疑论,而是类似于范·弗拉森那样的主张不可观察物是不可知的观点。
对当今怀疑论的反驳是件不易的事。但是,有一点是可以坚信的,那就是真理的存在。
第一,真理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相对真理。即使必然地真的,也是有条件的真。真理是人的智能与客观对象相互作用的成果,因此,任何涉及真理的问题都必须诉诸这一相互作用来解决。我们并不能使真理成为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东西,我们说真理反映了外部世界的本质,只是说它反映了进入我们与事物相互作用过程意义上的事物本质。
第二,真理或理论的标准是实践与实验的综合方面。而非任何单一的诸如证据、成功之类的要素。既然真理是人通过实践或实验与客观对象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这个相互作用的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要素都是评判理论是否真理的标准的一个方面。如果理论能够经受这个相互作用各个方面的重复检验,并获得从事实践的科学家们的高度评价,那么,这个理论就是有条件地真的,就可以作为我们实践的指南了。
第三,一个依据高度验证了的理论所作出的科学假说,只要逻辑推理正确,也可以说具有概率真。某些“思想实验”只要考虑的条件适当,也同样可以验证科学假说,起着确证假说是否具有概率真的标准之作用。
诚然如此,我们的科学是开放的,理论、方法、标准甚至科学的目标都会发生变化。但是,在任何一个科学时期,人们对于科学假说的接受除了诉诸科学实验、实践的综合考察的标准外,别无它法。人与自然、自然现象与现象之间是相关的,只要我们理解了这种相关性关系,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有条件的真理的可能性,就可以理解验证真理的标准的相关性。任何成功、完全的证据、理论与自然现象的一致性、理论的解释力、对整个系统的有用性、我们对理论的无可怀疑性、科学家们在实践中对理论的评价等等,都是验证理论是真假的有效依据。
科学的发展不是为了单纯地追求真理,而是为了探索自然界的奥秘,探索和建立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夏佩尔曾经指出:“科学的发展就在于逐渐发现、明了和建立相关性关系”〔21〕。这种观点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科学是在人类改造世界的需要中产生的,因而改造世界是科学最原始、最终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科学家们就必须一代接一代地去发现、探索、开发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关系。任何其它关于事物的结构、性质等等的认识,都无非是为了开发(发现与建立)事物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实验、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就是要证实理论所描述的那些相互作用能否有效地进行,相互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能否指导人们进行较大规模的实践。
综上所述,以往真理问题的争论之所以未能走出困境,之所以难以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对反映不同类型的客观现象的不同类型的理论未能作出具体分析,始终徘徊在对理论总体性质的评价上。然而,无论我们作何分析,我们都不能背离科学的目的。科学是全人类最崇高的事业,因此,任何单一的分析方法与片面的真理标准说都将违背科学的总目标,缺乏实际可行性。科学是一个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演出者是科学家,而哲学则是观众,每个哲学家都是观众的一员。如果哲学家们从个人出发,那么,就会意见纷纷、众口难调。只有从人类科学的角度来分析,才能求得某些方面的共同标准。
注:
〔1〕〔2〕〔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 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0、56、79页。
〔4〕约翰·洛西:《科学哲学历史导论》,邱仁宗等译, 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5〕R·Boyd,“The Current Status of Scientific Realism”,in Leplin(ed.):The Scientific Realism,Berkeley,1984,p.59.
〔6〕H·Putnam,Mind,Language and Reality,Cambridge,1975, p.73.
〔7〕E·Mackinnon,"Scientific Realism: The New Debates",Philosophy of Science 46(1979),p.502.
〔8〕van Fraassen,"Interpretation in Science and in theArts"(with Jill Sigman),forthcoming in G·Levine(ed.):Realism and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9〕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0页。
〔10〕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12.
〔11〕van Fraassen, "Theory Confirmation : Tension and Conflict",in Weigartner(ed.):Epistem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P.327.
〔12〕van Fraassen,"Probabilities in Physics and Effective Strategies",in Proceedings of 13th.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P.343.
〔13〕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81.
〔14〕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81.
〔15〕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72.
〔16〕劳丹:《进步及其问题》,方在庆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244页。
〔17〕莫里斯:《意谓与意义》,载《当代美国哲学资料》第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42页。
〔1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邱仁宗先生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