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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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学论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分享法学思想,推动法治进步,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文章思想内容表达出来。为读者所接受从而才能影响大众、影响法学界、影响决策层。可是如果文章只有少数人能看懂,曲高和寡,其效果就会降低许多。法学的专业性及门槛并不是法学论文晦涩难懂的理由,因为法学文章并不是要所有的人都能看懂但至少大部分的法律人是应能理解其意的。法学文完全可以做到既语言流畅明白又具有学术价值的。以前有人批评贺卫方忙于讲学,没有写出多少大部头的论文。可事实上,他通过语言轻松的讲学和许多短小精悍的文章,将法学思想广为传播,效果要比写几篇枯燥的论文强多了,如法官制服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均已经成为现实,与他的大力倡导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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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摘要、关键词部分:
(1)摘要”二字居中,“关键词”不用,左起写就可以了;
(2)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内容不加粗;
(3)英文关键字注意每个单词的开头都得是大写,而不只是在词组的开头写;英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加分号;
(4)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字体可以适当加大以使页面较为饱满(但字体不要过大)。
4.目录部分:
(1)“目录”二字居中;目录部分的字体和字号要统一;
(2)引言不要写在目录里;
(3)目录中不要出现括号、句号、叹号等标点;
(4)建议使用word的目录生成功能(在正文的各个段落的【段落】格式属性中可以设置【大纲级别】为【1级】、【2级】等标题等级;在设置好段落的【大纲级别】后在目录页使用【插入】-【引用】-【引索和目录】生成目录,再对目录各标题内容进行编辑);
(5)目录中的字体不能是斜体,自动生成的如果是斜体要改正。
5.正文部分:
(1)正文内容统一使用五号字体,标题可以适当扩大,不扩大的话也要加黑,要和正文有所区分;
(2)各标题和标题下内容间隔不要过大(在正文部分使用1.5倍行距时,标题和内容不要再隔一行);
(3)一级标题居中,“一”后面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顶格写,后面什么符号也不要有;三级标题空两个格,后面是原点,如“1.”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1.1项目化教学的目标
项目教学法是一个创新性的教学方式,注重人才的综合能力培养,在培养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并对未来的岗位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初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1.2项目化教学课程设计原则
项目教学课程设计要侧重于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其项目题目的选择要结合法律行业内的需求,同时在开展项目人物时,要把主动权交给学生,按照制定的工作设计流程进行课程教学,并尊重学生在项目化教学中的个人发挥。此外项目化教学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选择难度合适的项目任务。在法学实际教学过程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枯燥性,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于教师的讲授有强烈的依赖,自主学习的能力欠缺,因此,在准备项目任务设计的时候,要注重理论的可能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保证学生学到新知识,又不能对教学内容产生排斥心理。
2中职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应用
2.1法学课程项目的设计
项目化教学通常是由教师选择相应的项目内容,并通过项目设计把法学知识和实际应用结合在一起。待项目内容确定后,下一步的工作是把项目要求和项目素材分发给学生,并且建立小组形式的学习团队,通常是以4—5人一组。对于分组的安排可以是学生自发的组建小组,也可以是教师指导分组,学生可以选择性格爱好相同的成员,自己组成学习小组,并选定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的完成;对于教师指导分组,需要老师充分了解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如性格特点、学习状况、学习风格等因素,尽量保证分组的平衡性与和谐性,并选定小组负责人。对于各个小组负责人,要做好和教师以及小组成员的沟通交流,在教师的指导下,和成员一起商讨项目开发计划、流程图,并进行工作任务的合理分配,监督工作任务环节的实施。
2.2法学课程项目的实施
教师在课程项目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通常而言教师要把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进行详细的安排,引导积极参与到各个环节的工作中,并鼓励学生积极进行思维创新,保证法学项目开展的效果。例如在模拟法庭的项目课程中,教师可以作为一个旁观者,把主动权交给学生,待项目实施结束之后,教师再进行相应的理论讲解,指出学生在在模拟中存在的不足,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突破了传统学习思维的束缚。此外在教学中,要设置各种交流平台鼓励学生进行思维的创新,同时教师发挥其监控作用,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2.3法学课程项目的评价
项目教学法,采用的评价方式应当符合教学的特点,项目教学法的侧重于学生的实际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通常采用的评价方式是形成性评价。在学生计划内完成的项目任务,要根据项目开发计划考核小组的项目开发进度。在项目完成后,采用PPT展示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工作汇报,小组汇报人在汇报工作成果的同时,也要汇报每个小组成员在项目中负责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情况,同时对于项目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阐述。评价结果是由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小组互评三方面综合评定,过程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各占一半。通过多元化评价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沟通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