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文化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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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文化论文

篇1

2.结果分析通过将城址区分布图与高程、坡度、坡向分布图叠加分析,叠加得到统计数据,得到分级表,表中数值为各活动区面积所占城址区比例,现列表如下:通过上表,再通过和老司城周边整体地形对比,可以得出:土司活动区高程主要分布在280~308m之间,而平民活动区则各个高程段都有分布;坡度分布上,土司活动区小于5度的平坦土地多于平民活动区;坡向分布上,土司活动区阳坡比例远高于平民活动区。这说明,土司作为统治者,可以优先选择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自己的活动区;而平民没有选择权,尽管环境较差,只要能够生存,便可以居住生活。

二、地形因子与生态文化耦合机制研究

湘西老司城选址在崇山峻岭之中,生态环境脆弱,不利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利用便利度也远低于平原地区,其传承的生态文化理念与当地地形因素高度契合,做到人、建筑、自然和谐统一,这种耦合机制至今仍值得研究。从建筑地理分布上看,由于土司的政治诉求、军事防御等原因,老司城虽选址在群山峻岭之中,但中心城址分布在河谷山麓地带,地势较为平坦。土司活动区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两个高程段,坡度较缓,向阳坡较多,建筑分布暗含传统的风水思想,而平民活动区更多的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如临近水源,多个高程段都有分布。

从人工改造当地自然地形环境上看,老司城所属区域为中地山地貌区,坡度大,人工建筑容易引起相关地质灾害,而老司城城址很好地规避了这一问题。注重保护山体肌理,城址轴线与房屋走向顺应山体等高线走向,大弯就势,小弯改直,减少破坏。土司活动区虽有一定的土地整治工程,但主体建筑依山就势高低错落分布,形成的台阶状平台不但没有损坏山体肌理,减少了土方工程量,且层层跌落,更显示出土司的政治权威。

从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上看,老司城选址在灵溪河边,利于生产生活用水,房屋建筑多以向阳坡为主,利于采光。背靠福石山脉,并有较为发达的城内外交通体系,便于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支撑当地经济发展,且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遵守适度原则,以山、水为邻为伴,共生发展,以老司城为依托,创造了湘西土司近600年的盛世。

篇2

民族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是一项较为复杂而又十分严肃的工作,需要课题组成员认识明确,思想重视,真正挖掘出优秀的本地区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内涵,编纂开发高质量的校本教材。课题负责人召集课题组成员,广泛交流讨论,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校本课程理论和教材编写方法及原则。课题组成员有的负责学习交流裕固族历史文化、裕固族发展等方面的材料,汇总整理课题组成员各自的初步研究收获,有的负责研究相关裕固族历史、民俗文化,撰写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重视理论学习,深入科研培训

课题负责人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民族学校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管理、课程模式、课程编制、课程结构等理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法、文献资料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科研方法培训。制定具体的民族文化校本课程开发计划,并进行系统研究,以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

3.挖掘本地民族文化资源,引领校本课程的开发

学校以教师为中心,动员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共同参与,调研、搜集整理了裕固族文化、历史、礼仪、风俗等方面的大量资料。教师边学习边研究,在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无论是课程目标的设定,还是课程内容的选择上,都发挥教师的主动性,拓展民族文化知识,增强课程开发能力,培养教学科研精神,加强教师对课程的整合能力,使教师真正成为了校本课程开发的引领者。结合当地裕固族文化的特点,把裕固族优秀文化编入校本课程的内容,编写了《裕固族文化选粹》,校本教材在该校试用后,受到了广大师生的欢迎和好评。通过学习教材,学生们了解了裕固族的风土人情和民族文化知识,为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强化民族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推动民族文化传承

强烈的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要生生不息传承下去的原动力。教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中的基本要素,师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学校民族文化教育的效果。酒泉市肃州区黄泥堡裕固族乡有1300多人,其中裕固族占55%。根据对本地开展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由于强势文化的影响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裕固族优秀文化日渐萎缩,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亲和力降低。因此,强化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十分必要。裕固族是一个有着历史悠久历史文化的民族,裕固族文化基本上属于北方游牧文化的范畴。由于裕固族在其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其他民族的文化,因此裕固族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民族文化。裕固族的文字虽然已经失传,但在民间仍保留了包括神话、传说、寓言、民歌、叙事诗、格言、谚语等的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弘扬裕固族优秀传统文化,能逐渐培养师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所在社区和家庭的其他成员,从而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

篇3

Abstract:ObjectiveToanalyzethechemicalconstituentsofessentialconstituentsextractedbysteamdistillationfromFlammulinavelutipes.MethodsThechemicalconstituentswereseparatedandidentifiedbyGC-MS.Therelativecontentofeachconstituentwasdeterminedbyareanormalization.Results30peakswereseparatedand6constituentswereidentified,whichaccountedfor54.36%ofthetotalcontents.Themainchemicalcomponentsoftheessentialconstituentswerelinolenicacid(32.74%);Palmiticacid(6.41%)andEthylpalmitate(4.96%).ConclusionTheessentialconstituentsofFlammulinavelutipescontainsthelinolenicacidwhichisrich.

Keywords:Flammulinavelutipes;Essentialconstituents;GC-MS

金针菇Flammulinavelutipes,又名朴菰、构菌、冬菇、毛脚金钱菌,为白蘑科Tricholomataceae金钱菌属Flammulina菌类植物[1],是著名的药食两用菌,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金针菇含有8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其中赖氨酸含量占氨基酸总量的6.3%[2]。医学证明赖氨酸可以增强记忆、开发智力,对幼儿成长十分有益,故金针菇被誉为“增智菇”;金针菇所含的多肽、多糖有显著的抗癌作用[3]。金针菇干品具有独特香气,然而尚未见有关其芳香成分研究的报道,为此作者对其挥发性成分进行了研究。

1器材

1.1仪器岛津GCMS-QP-5000型气质联用仪。

1.2试剂乙醚、无水Na2SO4(均为AR)。

1.3药材金针菇样品由广东省蚕桑研究所提供,经该所所员刘学铭研究鉴定,为白蘑科菌类植物金针菇Flammulinavelutipes。

2方法

2.1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药材切成约1.5~2cm的段,取约80g,按照《中国药典》附录XD挥发油测定法——甲法[4]操作,加蒸馏水800ml,加热4h,收取挥发油提取器中油层和部分芳香水层,乙醚萃取,萃取液用无水Na2SO4脱水后备用。

2.2GC-MS分析

2.2.1色谱条件GC:DB-1石英毛细管色谱柱(30m×0.25mm),样口温度250℃;接口温度230℃;载气为氦气;流速1.3ml·min-1;柱压80kPa;分流比10∶1;进样量为1.0μl。升温程序:初始柱温60℃,保持1min,以10℃·min-1的速率升到280℃,保持5min。

2.2.2质谱条件EI源(70ev),350V,双灯丝;质量范围m/z40~450全程扫描,扫描间歇1.0s。检测电子倍增器电压1.4kV。检索谱库名称NIST。

3结果

依法操作,得到挥发性成分的总离子流图。扣除乙醚溶剂本底后分离得到30个组分,对相对含量较高的组分进行质谱分析,通过计算机检索并与标准谱图对照,鉴定出其中的6个组分。以扣除溶剂峰的色谱图的全部峰面积作为100%,用归一化法确定了各组分在挥发油中的相对含量。分析结果见表1,总离子流图见图1。表1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中的化学成分及相对百分含量(略)

4讨论

从GC-MS总离子流图及GC-MS检测结果可以看出,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以亚麻酸为主,其相对含量达到32.74%。亚麻酸具有增长智力、延缓衰老、降低血压和胆固醇、抗菌、抗炎、抗肿瘤等活性[5~7],是降血压、降血脂药物和保健品的重要原料之一,应进一步研究,加以利用。

本研究首次从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中鉴定出亚麻酸(32.74%)、软脂酸(6.41%)、邻苯二甲酸异丁酯(5.23%)、软脂酸乙酯(4.96%)、邻苯二甲酸丁酯(3.07%)、苯乙醛(1.95%)等成分,占其挥发性成分相对含量的54.36%,但还有24个组分尚未能鉴定出其结构,可能是由于金针菇挥发性成分属首次研究,其中一些成分尚未收入NIST检索谱库,有待于今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中华本草,第1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570.

[2]魏华,谢俊杰,吴凌伟,等.金针菇营养保健作用[J].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1997,9(2):92.

[3]黄毅.食用菌栽培[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132,258.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Ⅰ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57.

篇4

[论文关键词]保险保险公估人中介市场理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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