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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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篇1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增值税会因为营改增的制度受到很大的影响,主要是会影响到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为了使企业不受影响,并且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原则,同时又遵守国家税收的改革制度,笔者推荐建筑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数额改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进行抵扣的形式。

(二)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税负,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设新的产品加工流水线,减少人的参与,这样就能降低人工所带来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当期税负。而从现在来看,我国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相对很高,而这一政策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还是未知数,所以虽然这部分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尚未确定,但是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不仅会影响建筑业的收入,还会使企业所获的毛利受到影响。在改革之后,将合同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了,同时将总成本中的由原材料、燃料等所造成的那部分成本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实际成本中减掉,从而可以得知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会比改革之前少很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的收入中减掉,从此可以看出,改革之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要比税前少很多。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之后会影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加成合同是在确定建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最终得出工程造价的合同。营改增之后,会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较改革之前多很多。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资产总格会受到影响的原因是: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企业所取得的的增值税需要减掉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这很显然,改革会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大大减,从而使资产负债不平衡。

(二)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在实行改革之后,因为某些流通环节在购置货物时取得增值税税票相对困难,还存在假发票的状况,因此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没有办法抵扣,因为导致企业需要多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企业需要增加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自然就会降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麻烦,也就导致了企业发展的不平衡,进而会加大企业发展的困难。

(三)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验工计价收取的费用和建设单位打给企业的工程款直接的时间差,会导致资金流出大于资金的流入,因此会造成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资金周转困难,就会影响企业的扩张,企业不能扩大规模,竞争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一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在现行的税收管理规定中,对于在海外的工程的建筑企业来说,所得收入不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只是针对国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海外时,才收取高出那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在营改增后,在国内发生的关于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以及运输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经验,由于国际税收的差别,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海外建筑企业以及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而中国一直在实行走出去的战略,不应该再征收相关税款。同样道理,对国内建筑企业向国外输送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不应该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减掉,企业应该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将其计算到海外工程项目的成本之中。

五、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由于现在的建筑企业的下设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够,大部分的投标工作都是由企业总部集体向外,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向下设的小公司慢慢分工,由小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施工全过程,由总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就会发生根的变化。首先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总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些小的建筑企业应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总公司。由于目前很多总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一改之前的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再提供给下面的小公司,改成成员公司之间的传递,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由于之前是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因此签订的合同需要由集团公司自己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由其他公司来分担,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就是在购买时总公司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前两份,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六、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后,税收部门要求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建筑企业基建所得的收入比改革之前恰好降低了11%,这势必会造成企业扩张困难,导致企业发展减慢,没有资本也就导致了企业在评级等活动上落伍,在信用问题上也难以得到保证。如2011年《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中,中国建筑企业的前三名全部进入到五百强,按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这三家企业在世界五百强中的名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再就是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问题,由于改革后需要将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减掉,这也就是预示着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趋于下降,资产结构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实行改革之后,在短期内企业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会受到的影响有待考究,暂时无法进行预测。

七、结语

从上面所论述的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他要考虑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与建筑产业相关的所有企业,比如运输企业、原材料企业、及工程建设中间的监督企业还有就是对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都需要同时考虑进来,也要同步实行新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真正有效并且顺利进行。对建筑企业自身来说,这项改革将会带来企业内部的巨大变革,要求企业的各层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有超强的预见性,对策略进行全盘规划,积极应对,使营改增在企业内部平稳进行,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威扬.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2(35).

[2]刘华锋.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4).

[3]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建筑, 2012(21).

[4]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J].建筑,2012(23).

[5]李林.中建一局对“营改增”的分析与建议[J].建筑,2012(23).

[6]姜瑞枫,李林.有序准备 科学应对“营改增”[J].建筑, 2013(03).

篇2

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压内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还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营改增工作一直没有推出。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建筑业营改增进项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措施。

1.营改增概述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1]。

2.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建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困难

很多施工企业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不同地区,部分工程所处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辅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购,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砖瓦等都是从当地的个体户、杂货店等购买来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开发票,而且有发票也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建筑材料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就使得建筑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2.2建筑施工劳务费用抵扣困难

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支撑,人工劳务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来自于建筑劳务公司和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营改增前,只用交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按照11%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没有进行税可以抵扣,相比较,增加了8%的税收负担。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本来就很低,增加的税负只能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另外,农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设备租赁加大企业负担

营改增前,租赁行业没有进项税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将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但是原来既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所包含的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看,设备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初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动产租赁利润很低,营改增后很多动产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很多企业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会减少,从而加大整个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2.4建筑材料税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砖瓦等是建筑业使用范围广、使用量特别多的建筑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施工企业购买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够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只有6%,建筑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两者的5%差额加大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缩小了建筑业的利润空间。

2.5增值税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

跟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面特别广、客户类型差异很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购分散,而且发票量大,如果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发票的收集、管理、审核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按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工作难度较大[2]。

3.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购

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供应商的规模、产品的质量、报价是否合理、产品的多样化程度等综合选择供应商,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招标的必要条件,对于偏远地区的部分不得已采购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建筑劳务用工选择

在建筑劳务用工过程中,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开具建劳务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用工的一项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另外加强建筑的现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减少零星农民工的使用投入。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开源节流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各个方面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招投标的报价,签订协议时上浮一定比例,来减少部分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节约企业开资,企业的每一项采购或消费都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行额的抵扣,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应进行抵扣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况,在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时要明确要求加以规范,约定甲方提供的供应商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协议要经过甲方、总承包方、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减少任何一方的税收负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业内部要积极引导节约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可直接向一般纳税人的甲方企业要求开具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业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要求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不能开具增票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直接向水、电、气等能源供应部门缴纳费用,取得能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3.6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

要加强施工企业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让财务人员根据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会计核算作出相应调整,提高采购人员对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审核、认证工作,全面落实营改增的相关政策[3]。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不仅仅是税收负担的简单变化,建筑业营改增还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筑经营模式、市场管理行为等多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应对即将到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早作准备,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降低施工成本,促进建筑业营改增良性循环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5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介绍

关于增值税,早在《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就把其作为一个重点项目进行关注,并且为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的立法工作。而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确立了减营业税加增值税的思想,这一些都说明了国家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想法。接下来的2011年,国家又有新动作,两部位委(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相关行业在上海试点的通告正式进行局部营改增。2012年,随着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北京、天津、安徽等8个省市加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在此期间,上述的试点城市中有90%的单位享受到了这一举措带来的好处。

2016年的5月1日,我国将原本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行业全部加入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内,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其中也包含了建筑这一行业,有原来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改成现在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2.1建筑业的税负较重

在2016年之前,《营业税实施细则》中针对建筑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提供两者的销售额,劳务征收营业税,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否则将两者的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力的提升,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就不是很合理了,原因很简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经济中处于中间地位,而其源头企业以及后面流程的企I征收的都是增值税,这样就导致增值税在建筑行业这里断掉了,而且会带来建筑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但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购买原材料等却要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会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利于该行业企业对设备等更新,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

2.2对建筑业征税成本高、效率低

对建筑行业的企业同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时,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需完善,导致企业同一事项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经营内容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涉及对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的处理问题,导致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清晰明了的相关处理规定,但建筑业的经营活动过于纷繁复杂,其业务范围广和大规模的经营活动特征必然会让涉税的工作人员很难区分哪些应该征收营业税哪些应该征收增值税。前文已述及我国的税法等法律法规难以跟上经济业务的千变万化,不能及时完善其漏洞,对于税收的征收成本高少有帮助。

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既要缴纳营业税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两者的征收系统又不一致。营业税是由地方财政享有,企业交给地税局,而增值税在抵扣的时候需要国税局的审核,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有进口业务,在此环节的增值税则交给海关,如此操作过程就会出现建筑业的企业需要在多个征税系统中缴纳税款。结合现实业务中的建筑业企业,项目多且分散,经常跨地区经营,就会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征税系统之间进行纳税,增加了其缴纳税款的成本,不利于提高其办事效率。

3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3.1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较为科学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将企业的应纳税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却把符合规定的营业额扣除,即将在前一个生产流程中缴纳过的税额在此次税额计算时进行抵扣,此时剩下的应纳税营业额就是此次增加的新的价值。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家都在推广增值税的执行。建筑业企业的增值部分是其在某一时间段所增加的价值,针对这一价值征收增值税即不会加重企业税负,也简化少了征税的工作量,同时,企业为了筹划税收,为加大对相关设备等的投资,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

3.2目前建筑业有能力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

增值税是针对生产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的税款,工业企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其生产经营流程是供应材料、加工生产,然后对外销售赚取利润。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跟工业企业大同小异,首先是从供应商那里取得原料,然后聘用劳务利用原料建造建筑物,建造完成之后可以收回工程款,从中获取利润。如此分析,既然工业企业可以征收增值税,那么建筑业企业也具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流程。

纵观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发现大都是上市公司,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集团企业,在如此大的企业中一般都会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更有甚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审计师等都是常有的事情。而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即使对增值税有些地方不是特别了解,但经过简单的培训也能够具有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能力。

3.3已有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行提供保障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调整各行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在2016年以前,营改增政策在我国推行五六个年头了,参加营改增的城市以及单位数量都在不断增加,这一政策对不同的行业都有很大的减负作用,这也为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提供了一定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营改增的过程中,总理也为营改增的工作提出了“五步曲”的方针,各行业各部门协调互助,精细化操作,在执行政策时加强整体的协同作用,使得这一政策在我国稳扎稳打地推进。

4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影响

减除建筑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一直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建筑业企业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的,在其经营过程中所购买的物资设备不能进项抵扣。但在营业税征收环节却把之前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经营额再次纳入征收范围,导致了建筑业企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这种不良影响则会消失,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推动建筑业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投入。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行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在此后购进的设备和技术都可以参加抵扣,为了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都会选择更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而这一行为的最终效果会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其在经济中的影响。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三大经济行业之一,对我国GDP的增长一般都会达到8%左右的贡献,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建筑业推行了应营改增之后,此政策波及的面较广,且大都减少了建筑行业的税负,对于全球经济进去低迷期,我国的发展处于瓶颈的状态而言,这种税收政策的改变,是一针强心剂,刺激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5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负面影响

5.1建筑业的负担有增加的可能

建筑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都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抵扣。但目前我国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已经发展壮大,很少会有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其在成长初期已经购进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已经无法享有现在的抵扣政策,因为营改增明确规定在此政策执行之后固定资产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另外,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料、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需要向供应商采购,而很多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这些供应商要么只能让当地国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要么无法抵扣,要么就是抵扣率较低。除此之外,建筑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有些劳动力由建筑业自己招聘,有些是向劳务公司租用,如果是前者,则这些人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影响对于建筑业是巨大的,因为人工成本占建筑业经营成本的30%左右,不利于减轻建筑业的成本负担。

5.2增加建筑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大都经营范围较广,包含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安装装潢等业务,而且其经营周期较长,财务处理教务复杂,使得其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发票不能快速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导致了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在账务处理上的困难。

建筑业企业大都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较多,且其经营的项目经常跨地区经营,管理跨度较大,这也就带来了“业务―资金―票据”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增加了财务核算的范围,也提高了增值税的核算难度。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涉及了劳务的提供以及货物的生产,营改增之后,需要对此认定为混合经营,财务核算一定要清晰明了,对于提供劳务和生产货物的收入严格区分,否则税务部门就会采用从高适应税率,增加企业的税负。

5.3减少我国财政收入总额

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其影响广泛,总体上而言对建筑业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减税作用,但却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总体收入。因为建筑业购进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一般金额较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入大量的固定资产,会造成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多,或者整个会计年度都不用缴纳增值税,进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6应对建筑业“营改增”负面影响的对策

6.1完善对供应商管理制度,减少建筑业成本负担

针对原材料和劳务供应商不能提供合法合理的票据,最终导致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少这一问题。建筑业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能够掌握供应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提供何种发票、该种发票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以便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票据进行抵扣,以此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

6.2提高建筑业营改增的适应水平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监督相较于以前的营业税而言较为复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的范围和难度,这些变化对于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更高,所以建筑业企业在应对这一变化的时候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或者聘用更高水平的财务人员,满足企业对增值税核算及管理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全面推行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总额,但这对于我国总体的发展和财政的需求影响不是很大,出于减少财政支出的目的,建议国家将地税局和国税局合并,以此应对财政收减少的这一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梅.“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

篇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引言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建筑业也一同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建筑企业如何适应营改增的新变化,从而做出相应调整,实现新的发展?建筑企业的资本注册额较大,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因此税务改革与其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关系密切。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是国家于2012开始实施的一项税收政策,在经过近五年试行的时间后,全面扩大其实行范围,既包括推向行业的增加,也包括推行区域面积的增大,建筑行业也被纳入其实行范围当中。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期望能给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特点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而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地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业包括航空勘探。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租赁。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一)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在介绍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差异,营业税的的征收依据是营业额,包括企业商品生产和单次商品流通、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专卖,其共同点是针对于商品所有权转移进行税务征收。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价值增加以及附加价值正常进行税务征收。换言之,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与交易总额有关,而增值税的征收则是建立在商家切实盈利的基础之上。

但是增值税在以盈利额为基准量进行计算时,会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成本进项明细较为复杂,在核算过程中难以完全清算;二是发票名目众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出具;三是会计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增加,工作项目及职权范围出现了一定的重叠。

(二)短期缴税出现变化

增值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为制造业企业,商家利润的来源直接来自于产品的出售,但是产品的出售只意味着所有权的变化,却不意味着商家的际盈利,因此将税务征收从与交易关联过渡到与盈利关联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企业背负的巨大压力,而改为增值税后实际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资金周转负担,有助于制造企业加强资金周转灵活程度。因此企业的短期缴税往往会下降,而随着经营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得到改观,市场开拓加快,净利润数额上升,增值税所收税款也上升,继而实现良性循环,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2016年5月1日正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被纳入改革进程。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建筑业,不仅有利于提供就业岗位,刺激钢铁、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需,而且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实施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又有消极方面的。分情况来看:

(一)积极影响

1.避免了重复纳税。实施营改增前,因建筑企业采购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被划为增值税的缴纳范畴,购买时往往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因建筑企业不能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部分税款不能抵扣。而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这部分采购又被计算在内,导致建筑业一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的问题便不再存在,建筑企业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减轻。

2.推动建筑业技术和设备更新。机器设备对于建筑业来说,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建筑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因采购机器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企业购买成本较高,出于盈利角度考虑企业一般不热衷于更新设备。而实施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掉,大大降低了建筑企业的设备购买成本,将提升建筑企业采购设备和技术改造的主动性,从而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3.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往往没有抵扣项,导致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尽可能避免外购,很多建筑企业选择自己内部解决需求,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升。而实施营改增后,外购项目中很多可以被抵扣,建筑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有助于细化社会分工,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可以专心致志抓好主业,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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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实施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和企业长久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持税收的连贯性。建筑业中销售或购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这样就使得抵扣链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链条发生断裂。税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部分将衔接起来,保持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交易两边联系起来,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

2.消除企业重复纳税。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个工程成本的75%,而这些原料在购买时就已承担了增值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却不能被抵扣,因为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原料的进项税成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税改后将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从理论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假设建筑企业提高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为X,增值率为Y,增值率是增值额与出售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增值税税率为11%,该企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均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且抵扣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在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临界点计算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适用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减少。但我国目前的楼市并不十分乐观,主要由于国家推行的调控政策以及消费者一直持有的观望态度,所以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并不高,离15.24%仍有很大差距。从这个角度看,营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1.建筑业对材料的需求特别大,生产材料的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高达60%以上,所以这些材料购进时的进行税额是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重点。但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购的来源广、方式多、数量小。如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节约成本,就近取材,向当地的农民或者个体户购买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导致了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另外,施工企业经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设单位)统一采购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然后提供给施工企业。这样各参建的施工企业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会导致税负增加。

2.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这些人工费支出主要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并且不能做进项抵扣,这样反而增加了税负。

3.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机械设备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而有形动产租赁也实行营改增,把原本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率17%,这将很大程度影响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租赁企业税负增加,也将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四、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1.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尽可能的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针对“甲供料”的抵扣问题,建议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团公司跟供应商商谈,但是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与供应商签署,这样参建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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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已经进入关键时期。1994年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体制适应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加快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税种并行的征收方式已经出现诸多弊端,无法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营改增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转型、升级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1.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1.1对企业收入、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营业税是按照合同额的3%计算,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其余合同成本如原材料成本、项目分专包成本、运费等是含营业税和增值税额的。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含税收入,要剔除增值税后转化成不含税收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体现。增值税额和原来不同,不在利润表中体现。合同成本支出中含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新税制体制下可以抵扣,也必须从成本中剔除。

1.2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影响

在新税制体制下,企业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些资产的人账价值须扣除进项税额,这样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少。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了应缴增值税的金额,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缴税费科目金额减少。相关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税收负担率也会随之变化。

1.3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会给企业的净利润带来增减变化。如果企业缴纳的进项税额因为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而不能抵扣,应缴增值税就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会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企业净利润随之降低。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当期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增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净利润减少。

2.营改增改革ζ笠邓案旱挠跋

2.1减轻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收主体,适用3%的营业税率。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虽然适用的税率有所提高,但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减轻税负。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是投资固定资产规模比较大,购进原材料如钢材、砂石、木材金额比较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可能降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越少。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有很多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转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建筑业购进固定资产、原材料的行业比较多,如果向建筑业提供固定资产、原材料的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建筑业将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这样会减少增值税应缴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2加重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在企业的营业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会大幅增加。如果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税率增加所增加的税款,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增加。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人工成本不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的税负水平加重。

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能进行抵扣,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无法通过合法正常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提供材料的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建筑业人工劳务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原因导致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3.意见建议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转型升级的机遇,也给企业的税负带来了增减变化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应积极应对,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减少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应对税制改革改革风险的能力。

3.1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建筑业企业应认真领会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鼓励财务人员多提建议,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如何选择合法合规优秀的原材料供应商,既能保证原材料质量,又能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理的时点购进固定资产,既能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工程收入,又能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2规范材料采购制度

营改增后材料采购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选择的供应商如果是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对企业减轻税负来说是不利的。税制改革之前有些原材料供应商是个体经营户、小规模纳税人,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角度来看,也是对企业降低税负是不利的。企业应该选择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还要考虑所提供原材料的质量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制度,才能加大进项税额抵扣力度。

3.3提高项目利润水平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投标预算管理,要全面跟踪合同评审和签订的过程。在项目的评审、鉴定、招投标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说规模、资质,不能忽视税收特别是增值税的影响。企业在签订建筑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之前,要规范合同签订的主体,要约定对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企业有足额、合法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提高利润水平。

3.4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要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要增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保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和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会计制度,明确专职人员办理增值税相关业务,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5加强税制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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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120-02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纳税人,是已纳入“营改增”纳税人的两倍。这些行业户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特别是建筑业增值税制度设计更是国际难题。虽然实施“营改增”使建筑业的税率提高比较明显,不过从行业间抵扣角度来看,下游的行业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总体上还是减税,但是推行阻力较大。

一、“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企业特点

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相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业的投资金额少,资金周转速度快,对技术的装备程度相对较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

2.建筑业生产的流动性强。建筑企业的流动性表现在与施工机构相关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随着施工对象所在位置的变动而变化,此外,施工人员和器具也要随施工部位的不同相应地变换操作场所。

3.生产周期长。建筑企业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计算,对施工进行的准备工作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短期内提供有用的产品几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为改革提供了契机。党的十提出,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同时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而“营改增”从根本上动摇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从重构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关系来说,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业的“营改增”显得格外重要。

2.建筑业具备了实施“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属于我国第二产业,它的生产过程、经营模式随着供、产、销过程的进行而不断循环进行着。在建筑业中,从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终产生的结果这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建筑业是一个价值逐步得以增值的过程。因此,建筑业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3.我国现行税制为“营改增”奠定了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应等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额。该规定在尊重市场交易形式的基础上部分承认了抵扣制,这与增值税核心运行机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建筑业中的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分情况选择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就使建筑企业能够较容易地适应“营改增”对于本企业的变化。

二、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而在一些行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使得增值税的有利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税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而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部分来自于劳务作业,同时,建筑业向来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业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本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按照规定,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应是全额征税,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项目,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这样有利于财务人员及管理者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而改善建筑质量和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使国家让利于民的钱能真正地进入到经济体系中。企业因为可以进项抵扣而购买各种服务,将促进更多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

据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实行11%税率,而与现在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建筑业本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税负,但实际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选择就近原则,就地取材,就近购买。采购时,提供货物的的供货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这就使得原本看似对建筑业有利的措施,反而成为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的特点,“营改增”以后,关于建筑业纳税地点的确定和税收应该归谁所管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管上侧重于“属地原则”,增值税侧重于“属人原则”。建筑业普遍存在着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点,不妥善解决征管上的接续问题,很容易出现注册地和营业地税收管理“黑洞”。

(三)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但是从当前经济下降情况来看,推进“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上升。因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实施11%的增值税税率,这对于原本就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业来说更是让它们的生产和发展难上加难。理论上,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是抵扣进项并不是能够适时抵扣的,它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他们生产的所需成本又会上升。

(四)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未实施“营改增”前,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其计算过程和方式都相对简单。实施“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中的相关人员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同时,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难度较原来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不是很熟悉,他们必然不能较快地适应增值税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应对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对策

对于建筑企业本身,应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同时,还要总结未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原因,加强此方面的意识,将公司的损失降至最小,对于已经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要加强管理。此外,建筑业在采购材料时,可以选择集中购、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购模式,这样便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成本。

(二)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在税收缴纳方式的选择上,应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允许企业先在经营地预缴一部分税款的基础上,由注册地总机构汇缴计算。可考虑对建筑业异地工程项目视同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一经确定,若干时限内不得变更,避免企业频繁变更纳税方式。

(三)给予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支持

对于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建筑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要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对“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较长,“营改增”启动时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果收入严格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幅提高,显失税收公平。此外,应暂时保留“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正处于景气指数低谷期,建筑企业普遍对“营改增”存在着抵触甚至恐惧心理,各项实测数据也表明存在税负大幅度上升的风险。笔者建议应当在“营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内,继续保留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上下游价格博弈腾出时间。可在合理年限内实行财政补贴“阶梯式”退出机制,倒逼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四)建筑业管理者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业的管理人员作为该企业的领头者,对于自身而言,他们需要时常关注我国对于本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我国财税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国对财税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认真学习其内容,真正领悟改革的内涵,从而有效地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做好准备。同时,要完善公司人员的选拔制度,对于财务主管的选择,管理者应着重关注候选人的职业道德,以德为先,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对财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学习。

(五)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涉及到企业的很多方面,优秀的人才支撑对于这些方面的完善和发展极其重要。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此外,相关人员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额。

五、结论

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无论是对建筑业本身,还是与其相关的关联产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解决了原先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业又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为此,政府及建筑业的相关管理者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解决“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及“营改增”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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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结构性减税举措,同时它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它是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一项举措[1]。上海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在2012年元月一号展开了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这是初次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有效实施“营改增”对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效实施“营改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就在于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业中重复增税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业更新设备并实现技术改造,使建筑业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从而使我国建筑业能够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1.对建筑业中实施“营改增”进行探讨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建筑行业同其它行业的经营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种供、产、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的。建筑行业中的资金形态包含了成品资金以及储备生产资金等多种形态,然而货币资金也是其最终的落脚点[2]。这就表明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除此之外,在建筑业中有效实施“营改增”与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税务机关在管理建筑行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因为建筑行业拥有流动性较大的施工地点,工艺复杂,尤其是挂靠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难以准确核算出建筑业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建筑行业的所得税,因为存在着这种现象,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是极为迫切的。通过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能够使增值税链条变得更加完整,最终促使税务监管力度加强以及国家税款流失减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2.建筑业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

2.1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结合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具体情况分析,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多的积极影响。实施“营改增”之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够确保企业收到真实的发票以及能够避免被重复征税等。比如,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来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税,从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资产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终能够将新技术以及新设备广泛地应用在建筑行业当中。

2.2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毫无疑问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可能只会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这些不良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于建筑行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将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这就会将更大的挑战带给建筑业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还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或是销售货物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当前销售项目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然而如果当前的进行税额要多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时,那么不足的部分会被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这就表示如果在当期没有形成足额的抵扣就会为建筑带来税收负担。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着不恰当的操作情况,导致建筑企业中的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的进行税额,就会造成建筑企业难以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实现减税这一目的,更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3.建筑业应对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相关措施

3.1应该将在建筑业中实施的“营改增”作为基础使企业管理得到优化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应该将国家实施的“营改增”作为优化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在经营管理理念转变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源头的管理力度,要严格管理企业采购材料这一初始环节,在比较了价格和质量的情况下洽谈合同,树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从而使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3]。简单的说,就是建筑企业应该以实施“营改增”为基础,在企业的内部管理获得优化的同时,应该要提高企业的核算水平,最终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3.2建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投资以及筹资方案加以确定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该对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进行有效地分析,并且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将科学合理的筹资方案以及投资方案制定出来。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利用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进项税方面的抵扣额,从而优化建筑企业当中的资产结构,使企业的获利能力得以加强,最终能够达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促使建筑业对国家实施“营改增”后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

3.3建筑企业在筹划合理的税收时可以将“营改增”作为基础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利用“营改增”作为其筹划基础。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在使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能够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对原材料进行购买的方式有效实施短线投资,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获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业在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地对业主方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购设备与涉税内容相关的条款做出规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而产生企业税款难以抵扣的不良现象。

3.4建筑企业应该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基础使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国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必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就对财务人员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们能够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关注,从而能够让自己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国家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的现象,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国家变化的相关政策加以关注,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作出及时的调整,从而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4.结语

在建筑行业中实施并管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仅要符合建筑业的实际施工情况,同时还要适应于建筑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状况,除此之外,还要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减税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之前,相关部门一定要对建筑行业作出深入的研究与调查,以宏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将行之有效的对策制定出来。建筑行业应该将“营改增”视为建筑企业会的发展的重要契机,并加强对自身的管理,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作者单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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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等8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预计“十二五”之前,建筑安装业将纳入试点范围,建安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达到了减税目标,但在工程协作方式及就业门槛较低的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将对建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营改增后,分包抵扣链条更为清晰,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同时,将促使施工企业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按收入计征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按销项税减进项税差额的11%计征增值税,项目成本构成比重、经营管理水平都会影响工程实际税负。

1.理论税负:理论上来说,项目成本大多数能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低于3%,可实现结构性减税。如果每100元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中有50元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就不会超过3%(100×11%-50×17%=2.5%)。

2.行业税负测算情况: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结果,预计“营改增”将使建筑业的平均税负增加2.83个百分点,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0%―72%,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才会略有降低。

三、影响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税负测算情况来看,营改增后项目税负的关键取决于各工程项目成本中可抵税进项税额的大小。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专用发票取得的主要因素有:

1.分包发票取得的难点。分包单位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仅能提供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挂靠单位甚至不能开具发票。

2.材料发票取得的难点。部分业主对甲供材不提供增值税专票,现场使用的砖瓦灰砂石等地材多由农民个体经营,不能提供发票。

3.建筑行业的自身特性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例如:大量的人工成本投入、营改增前购入的自有设备的折旧摊销、食堂房租、差旅费等成本均无法取得进项税票。

四、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建议对提供人工服务的建筑劳务企业按“服务业”税目计征增值税(税率为6%)。如解决不了营改增后人工费抵扣问题,提供人工服务的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总承包企业,造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因此,建议将建筑施工服务视为混合或兼营销售行为,对单纯提供人工劳务的按6%计征增值税,其余部分仍按现行的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议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与制造业产品相比,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地域范围广,涉及材料品种类型多,一些地方材料的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户供料多的情况。因此,建议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地方材料非专用发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十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3.建议延长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认证时间。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非常普遍,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广而散,货款结算时间跨度难以把握,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现场经办人员要确保在180天内将发票送回总部办理认证抵扣,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票认证时间予以延长,或认证时间以办理工程结算日为限。

4.建议对“营改增”实施时的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决算工程项目,继续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施工企业已完工作量不能及时结算的现象非常普遍,业主以未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从而也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材料款等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如实施“营改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当期开具的销项发票与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配比,影响施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的合理性。因此,对“营改增”实施时已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持税收政策在一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致性,避免营改增划分的复杂化。

5.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建筑业劳动定额。在营业税税制下,工程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来取费计价的,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按照某个固定的税率取费最后纳入预算总价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由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取得,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由此需要重新修订规范建筑工程投标标书,重新修订企业施工预算。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建筑企业要做好本单位的调研测算工作,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承发包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入手,研究政策,寻求对策,以实现“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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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工程造价

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营改增对建筑业组织构架和经营方式的影响

我国当前在大型建筑行业中大多通过多级法人形式,通常均具有众多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且在工程的项目承揽地创建项目部而对施工以及管理进行负责。比如在中国铁建方面,构成了企业内部逐层分包的方式。对于营业税的模式而言,项目部代表公司的所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方式则具备了通过票管税、链条抵扣的特质,也就是说,所有纳税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进项和销项抵扣的方式进行征税,假如链条较长,则会加大税务的风险,而且签署逐层分包合同也会令印花税的支出提升,所以,随着法人层级以及管理层级的增多,则对营改增的管理更为不利。

1.2营改增在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影响

工程的预算管理会对工程的投标报价形成影响,所以在企业承包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工程造价中具有税金,而且综合税率较为固定,投标报价较为简易。但是增值税则为价外税,营改增之后的投标报价会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造价分开进行,这则彻底转变了原本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乃至计价规律,而在工程施工当中,进项税额并不能正确估量,并且营改增之后的城建税以及教育基数则成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所以,所有过程均较难正确评估工程的税负状况,这会对工程投标报价形成较大的影响,从而会对工程的任务承揽造成较大的影响。

1.3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的影响

依照工程的总承包特征,工程的总承包在建筑企业的工程中,包含了由设计到采购最终到施工的所有过程,营改增会对工程总承包具有两点影响:(1)征税依据的改变。施工中征收营业税,依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对建筑施工征收营业税,对自产的货物进行增值税的收取,条例限定建筑业自产货物是混合销售,而计税根据较为模糊,较难免除多次征税状况。而营改增执行后,工程的总承包则不会具有多次征税的状况发生;(2)加重税负的负担。当前建筑行业的经营项目不断增加,虽然在进项增值税方面可以抵扣,可是也会加大税收的负担,由于建筑物在水电费、水泥、混凝土乃至施工人员等方面均加大了成本,令营改增执行后,较难获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以,在营改增以后,令建筑业工程总承包的总体税负水准有所提升[1]。

1.4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以及成本管理的影响

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乃至其他直接费用而构成。营业税状态下,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核算中应当依照价税分离的政策。因为核算模式的改变,则会令所有财务标准有所改变[2]。(1)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现行营业税价税总额无变动的状况下,执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后会直接令收入减少9.91%。因为进项税额不够充分,成本费用价税分离金额远比收入分离金额低,令利润总额随之减少。税负的提高乃至令增值税纳税时间所有提前,也使得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随之减少,令资金支付压力随之增加,资产负载率标准也有所提高[3]。(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建筑企业长期以来上缴营业税,财务人员核算营业税的概念较深,建立的核算项目较为简便。营业税核算只是涵盖到计提、缴纳两个方面的业务。在计提当中,会对营业税金与附加进行借记,会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贷记。在缴纳的过程里,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借记,而对银行存款进行贷记。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缴纳的增值税,在跨级核算科目中具有较大的改变,而且较为繁琐,为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造成较大的困扰。

1.5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营业税的方式中,建筑企业并不重视税务管理,在管理方面较为松散,人员配备不够完善,岗位职责规划模糊,税收筹划范畴狭窄。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税务管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工程,税收筹划范畴随之扩大,可是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提高了对人员专业性的标准。增值税通过凭票抵扣的方式,不但获得了相应的抵扣凭证,而且纳税人还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乃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当天进行计算,一直到180天以内应当到主管的税务局进行认证或抵扣。假如纳税人获得了不规范的发票乃至超过期限而无法抵扣,则会令企业的税负加大、风险提高。

2建筑工程造价对营改增的方法

2.1转变经营理念,创建并完善企业内部的投标报价体系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改变,令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有所改变,进行工程规划和决策前应当先进行计划。相较于原缴纳营业税,工程计价从含税价格成为不含税价格,这也在本质上转变了建筑行业长期以来的工程计价规划,并且对企业的招投标报价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参与报价而言,企业应当随时掌握营改增的内容,打造符合本企业在增值税制中的投标报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预算的工程投标价格方面,应当有效评估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当对工程的中标率以及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考量,尽可能获取最多的进项税额发票,以便为企业的报价给予更多的竞争条件。

2.2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筑业工程造价的主管领导只有意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加强管理,仔细分析营改增的问题,才能够令其他人员从思想上注重营改增的工作,才可以认真对待营改增的工作。建筑企业需加大营改增的培训范畴,所有人员都应当参与到营改增的培训当中,及时掌控营改增后对所有层面的影响,让大家了解内容的变化,能够自行组织。财务人员需增加培训次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以便有利于引导其他部门进行工作。2.3供应商应当慎重选择就建筑业的工程造价而言,材料设施的费用在成本中占据了较大一方面,自从营改增之后,建筑材料的采购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税负影响,所以供应商会对企业的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状况具有较大的影响,这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且还需要具备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些方面都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并且,假如供应商仅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以及供应商应当在购销以前洽谈好交易的价格,而且,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和增值税发票相抵的销项税额度相比较,获取最大化利益。

2.4适时减少对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近些年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发现,特别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而言,建筑企业的发展会由于增值税率的提升而令税负平衡有所降低,假如长期以来就此发展,则会形成税负平衡点较低的状况,如果超出增值税的平衡点,则会发生增值税税负超出营业税税负的状况,从而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依照建筑业的发展角度而言,这一状况将无法有效激励建筑业的发展。为了激励建筑业的发展,免除由于营改增政策加大税负状况,需要对营改增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协调,透过减少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减少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作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下,国家的税收政策也获得了较大的创新及改革,不但需要确保税收的合理性,还需要保障税收的公平性,融合各地的实情管理地区税收的差异化。执行营改增的政策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如何最大化体现“利”,最大化降低“弊”,则成为目前建筑业工程造价需要探讨的方面。并且,在此后的工作当中,相应的会计人员还需要不断分析营改增,最大化实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令建筑企业获得更加美好的发展。

作者:黄珍 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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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利的方面

1.1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的税负。“营改增”后消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进而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筑业与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上下游产业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因此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业的参与主体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2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专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是针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增加值的税收。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劳务作业,而这种增加的投入产出比并不高。建筑业要进步就要改变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在科技进步上寻发展,现行的税收政策阻碍了企业技术发展的积极性,实行“营改增”后有望望改变这一状况。,从另一方面讲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低了,可以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引进新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进而推动产业升级。

1.3 “营改增”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提高国际化水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建筑行业实施的都是增值税征收办法,我国现行税制不利于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包项目,实行“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境内外建筑企业到国内的协作。

1.4 “营改增”有利于建设单位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节约投资额。建筑业实现营改增以后,由于购置材料可以抵扣增值税,“甲供材”现象就比较普遍。建设单位直接采购工程材料收到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销项额,降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提高经济投资效益。

2、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的影响分析

2.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产生不利影响

2.1.1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会有所降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购置货物很大一部分材料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劳务用工也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

2.1.2 对建筑施工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竣工结算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而且建设单位还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才会支付,但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2.1.3 施工企业纳税发生较大变化,据调查施工企业购进工程材料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理论上约占70%,实际上50%都达不到,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 “甲供材”,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其次劳务用工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这部分人工费约占合同造价的20%以上、还有外购商品砼等这些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

2.2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造价组成及定额标准都将进行修订,现行的定额基价中考虑了工程材料的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要单独列出,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直接费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也发生改变;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需要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需要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如何准确的进行成本核算也将成为一道难题。

结束语: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重大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企业重复征税。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所以企业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企业进一步加重税负,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业管理者也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 “营改增”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初期负担会有所加重,但从长久来看税负是减轻的。怎样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必须及早做准备,甚至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参考文献

[1] 柯洪. 工程造价计价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肖兴祥.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讨[J].金融刊物,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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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影响较大,建筑企业应准备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白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业工程项目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资质的社会劳务包工队伍(包工头)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率,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队伍作为微利群体,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不得不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另外包工头、零星农民工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成本。

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将承担17%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多而杂,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验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部经营方式上,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设备、材料基本没有正式的发票,对下游业务环节,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较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应较多,工程项目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7%-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大大超过工程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会对联营合作承包经营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冲击,甚至退出建筑行业舞台。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业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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