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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行政机构委托,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对建设工程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的活动,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参照行政公文通报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内涵可概括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受监督的相关单位传达监督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批评不良质量行为、提出质量管理要求和建议而使用的一种行政公文,旨在促使责任单位对照查找自身存在质量管理薄弱环节,交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质量监督通报偏重于情况通报,又兼有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特点的公文,具体采取综合通报还是专题通报形式,要根据监督实际检查情况而定。
1.2写作实践
通报主要由标题、正文、结尾3部分组成。一般来说,工程质量监督通报的内容一般包括“标题、开头、主要做法和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的打算或要求”,近几年,通报写法常见结构有:①两分式,开头概括介绍,然后写检查具体情况;②三分式,正文开头写概况,主体写检查具体情况,然后对情况加以分析得出结论;③四分式,在前一种形式的基础上再加上结尾部分,提出要求或希望。在写作过程中到底采用哪种结构,可根据检查情况和行文意图而定。事实或情况的叙述和分析是通报正文的核心和灵魂。通过油气田地面建设、炼化工程质量监督通报起草多年实践,要写好通报,需从通报3部分组成写法上注重把握格式与核心内容。1)标题。大致分为4种类型,在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最常用的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的这一类型,如《关于对XX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通报》。另外也可以由发文机关的名称、事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由发文机关和文种组成或直接由文种“通报”做标题。2)正文。常用的通报正文中包括抬头、导语、检查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要求与建议等内容。抬头:就是通报的受文单位(也可以不写抬头),一般不能给平行的二级单位直接发通报,要发就是二级单位的某个部门。如:××建设项目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等。导语:先交代原因和事实,使人一看便知道通报的事项及主旨。就是简短地说明什么时间由什么监督机构对哪一项或几项工程开展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然后用“为此,特通报如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以引出下文。基本情况:针对本次检查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监督检查的原则;重点检查的内容,如监督申报及注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开工报告和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质量控制点;涉及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多少个责任主体单位;涉及多少个单位工程,共查处多少问题,下发工程质量处理通知书多少份均应交代;质量问题属于什么类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行为问题数量,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质量规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数量均应统计说明。存在主要问题: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以分别对应单项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单位工程的逻辑关系进行逐一罗列说明。在这一部分要做到逻辑关系清楚,问题描述准确简练,评判问题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等要引用正确。原因分析:要针对问题和现场管理实际,从质量意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技术素质、制度落实、过程管理、规范标准执行、专业配合、沟通协调等方面入手分析准确,找准要害原因。要求与建议:既要宽泛,有宏观指导性,又要结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可从具体对检查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方面提出要求。二是以预防引导为主,结合原因分析的几方面,提出今后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要求和建议。
1.3结尾
在正文末尾右下方签写发文机关名称和日期。如果发文机关已经见于标题,此处只写发文时间。
2起草高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通报的认识与体会
2.1准备要充分
认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照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结合监督方案、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认真检查,并详实记录检查内容,对记录的内容认真分析整理,为起草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奠定基础。如果监督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记录不准确详实,就没有起草高质量工程监督通报的第一手素材。
2.2立场要客观
用语把握分寸,褒贬要有度。在起草工程质量监督通报时,要站在“公正、客观、科学”的立场来对待,因此在对问题的描述和评判上,把握用语的分寸,不能言之过极、无中生有,做到褒贬有度、评价客观。
2.3文风要朴实
在整个正文的写作中要求,文字语言表述要简洁明快,言之有据,切忌夸张渲染,要力求文实相符,不要拔高或扭曲,不讲空话、套话,不讲过头的话。
2.4结构要合理
质量通报中监督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要求与建议等4方面内容要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篇幅详略得当。监督基本情况要写得概括而清楚,不能像流水帐过于冗长。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通报主体部分,篇幅可长,内容要写深、写透。原因分析与要求和建议两部分要概括写,篇幅要短。
2.5条理要清楚
主体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可按单项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基本建设程序、专业分类、问题性质分类等层次去取舍,同一类别的质量问题要总结分析、归类合并。
2.6语言要严谨
要用规范书面语言,表达清楚,精练简洁、评价客观,不能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和情绪用语,做到用词准确、直述不曲、简练严谨。3.7依据要准确对存在问题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条款要引用正确,不牵强附会,不张冠李戴,不主观臆断。
2.8格式要正确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关于统一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对标题、字体、页边距、段落等版面规范排版。即:文件标题设为方正小标宋二号字体,按“金字塔”形状排列,关键词语不能断开;正文内容采用方正仿宋简体,一级标题采用三号方正黑体简体,二级标题采用三号方正仿宋简体加粗,三级、四级标题均采用方正仿宋简体;上下页边距设为27mm,左右页边距设为25mm,每面设定22行、28个字,行间距设为固定值30磅,段前段后距离设为零。
2.9时效要注重
工程质量监督通报针对当前监督检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而发,因此,通报必须抓住时机适时发,具有鲜明的时效性。否则,事过境迁,就失去意义。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
对公共治安进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拮据的问题。根据笔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具体实践事例的总结和概括,其经费来源共有以下四种形式:1.村民或居民自己出钱;2.完全由财政部门划拨;3.完全由企业出资;4.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出一部分;5.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企业出一部分。虽然各地采取多种方法来提供承包经费,但主要目的却是相同的,即“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也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就相当于把政府的财政紧张转嫁给了公民,让公民来承担这一部分差额。所以,一直有人质疑治安承包经费来源的不妥,即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交税方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付了费,如果再另外交费,就交了双份费用。治安承包这一模式沿袭了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将“公民”看作了顾客,采取了“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忽视了“公民”模式的权利诉求,加重了“顾客”模式的利润色彩,导致经济上的贫穷者和政治上的贫弱者得到更低劣的服务,甚至得不到服务。此外,治安承包还有一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钱,谁受益和花钱保平安”的理念,即是说如果在某个区域中,有些居民没有出钱,而有些居民出了钱,那么没出钱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务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样?再或者外地的人到了这个区域,是不是也要交钱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就有悖于公共服务分享的无差别性及安全平等性,有一种变相歧视的嫌疑。所有这些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问。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款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公共治安承包十分混乱的经费来源形式导致有些经费来源并非是村民或居民自愿缴纳,而是带有强制、半强制的性质,有些甚至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其经费只能由财政拨款,不能凭借“谁受益,谁出资”的规则向公众收取;对于不含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其经费来源应依发包方不同而定:一是若公安机关为对外签订主体,则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经费,村民或居民承担小部分经费;二是若发包方为公安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则可按其区域性进行划分,由受益者自筹经费,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只适当地提供补贴,而纯商业区域的治安承包可完全由店铺自筹经费;在一般的居民小区(非富人小区),则由居民自筹经费,政府只针对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体(如贫困户、残疾人等)进行补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著.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二、我国目前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方式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实施办法,供各省市自由选择。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缴费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并对政策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即所谓“老人”),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而将在政策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即所谓“中人”)、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办法一规定“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中人”则规定其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应的资金来源则未作规定;办法二在对待“老人”和“中人”问题上则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为依据计发基本养老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所不同的是,办法一明确规定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组成,另外,企业还必须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缴纳工资基数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组成社会统筹基金,而办法二虽说也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则未作明文规定。显然,办法一有利于个人账户的建立,但在养老社会保险支出刚性的压力下,当个人账户规模既定时,地方政府将不得不依靠提高企业缴费率以筹集足够的社会统筹基金,这必将使企业难堪重负。而办法二由于没有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因而,地方政府在面临养老金支付压力时,可以通过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相应增加社会统筹基金规模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但也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就使得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为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或压缩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缓解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大开了方便之门,使个人账户无法保障,这又有可能使政府寄希望于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化为泡影。鉴于上述两种办法的缺陷,国务院于1997年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对待“老人”、“中人”问题,则依然采取从前的措施。
从这两个决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策制定者意图通过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解决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在两个决定中都明确指出,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对待“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资金缺口,决定虽说没有明文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但法律已明文规定,个人账户所有权归个人,而政府又不打算用财政资金来弥补,这个资金缺口显然最终也只有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目前实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缺陷
(一)处置政策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政策执行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而非正式规则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正式规则一般由国家提供,提供一项正式规则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它必须借助强制力来推行,因而要付出成本,而成本的大小则取决于该社会的非正式规则对它的认可程度。如果非正式规则对它认可的程度低,那么,该正式规则的实施成本就高,有时这种实施成本甚至会高到使该正式规则无法实行的程度。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政策也是一项正式规则,它的实施成本也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紧密相关,而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又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反而涉及对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不幸的是,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质疑。现行的转制成本处置政策事实上是要一代人养两代人的老,而且,正如一些养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所说:“社会养老保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出钱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先把他们(非国有企业)拉进来再说”这显然有失公平,因而在实施中遇到了广泛的抵制,结果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统筹面始终难以扩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城镇就业职工达24780万人,参保职工11128万人,参保率已高达45%;2003年就业职工达25639万人,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率为45%;2004年就业职工达26476万人,参保职工12250万人,参保率为46%;而1997年城镇就业职工为17337万人,参保职工8475.8万人,参保率50%,而且,即使在政府的强制力作用下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也是想尽千方百计拖缴、欠缴养老社会保险费,不少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少报工资基数,不少国有企业甚至通过向地方财政借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而养老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机构在政策执行阻力重重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收缴压力,先是对企业采取差额缴拨的方式,结果造成部分企业拖欠或不足额发放职工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导致社会不安定;后来,在国家强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又通过与企业谈判的方式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依然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干脆通过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来解燃眉之急,结果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国家寄希望通过建立个人账户以渡过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难以实现。事实上,在政策执行难的情况下,国家试图将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转移给企业和个人的目的也没有达到,在养老社会保险支付刚性的压力下,国家弥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也在逐年增长,2002年为408.2亿元,2003年为530亿元,2004年为614亿元,2005年为65l亿元,2006年则高达971亿元。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之所以重要,驮谟谒芡ü峁┮幌盗械墓嬖蚶唇缍ㄈ嗣堑难窨占洌际嗣侵涞南嗷ス叵担跎偃嗣堑幕嶂饕逍形谷嗣堑男形涞目梢栽て冢?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而制度发挥这些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稳定性。确定性是好的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谓好的制度,用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就必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人们的交易事实上是一种博弈,交易双方都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策略行为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根据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定理,我们知道,在规则一定时,每一个有限博弈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既然存在纳什均衡,就意味着存在使交易双方收益都最大化的稳定的策略行为。因此,只要博弈规则一定,交易双方的行为就变得可以预期。但当博弈规则不确定时,交易双方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博弈规则对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有重要的影响,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支付函数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均衡的结果也就不同,人们为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策略行为也必定发生变化。规则的不确定也就意味着人们无法准确地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支付函数,因而也就无法采取稳定的策略行为,人们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机会主义行为必然泛滥,交易成本也必然提高。因而,作为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必须具有确定性。
稳定性是好的制度的又一本质要求。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世界是复杂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为了简化决策过程,人们往往根据习惯采取行动。习惯是非正式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熊波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而成为习惯。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在某一具体制度下,一定存在对应的纳什均衡,人们一定可以找到一种使自己在该制度下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只要制度不变,人们就会采取这一策略行为,这种策略也就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习惯。但一旦制度变化,这一习惯就会变得不合时宜,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人们就必须调整自己的策略行为,形成新的习惯,但如果制度频繁变动,就会使人们变得无所适从,节省决策成本的习惯也就无法形成,没有习惯的参与,交易成本必然高昂,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处理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因而一开始就显得底气不足,只是含糊地说,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但还未退休的职工(“中人”)在政策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却只字未提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这就使得政策模糊不清,而政策的模糊不清必然使执行机构和缴费者之间无法形成均衡策略,因而,执行机构和缴费者就必须不停地根据对方的策略来相互调整自己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差额缴拨,通过商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拖欠、逃缴、通过财政借款缴费等策略行为即源于此),而这种反复调整的过程必将提高交易费用。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社会转制成本处置政策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产物,政府也只是心存侥幸心理,对其是否有效并没有把握,因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当缴费者的策略行为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时,政府就会修改政策,但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政策也就始终处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这就使得人们对未来难以预期,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现行政策扭曲的激励机制将对人们的意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制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制度的实施需要成本,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有重要影响,因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如果缺乏意识形态的约束,人们纯粹依靠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制度将难以实施,“但违反这些规则也符合新古典主义者的利益,只要有关利益和成本的个人主义的计算要求这样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任何国家政策的不可行,因为这些规则的执行费用即使不确定,至少也会大到足以使制度不能正常运行”。而适宜的意识形态则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这些行为,从而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
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实际上,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的理性”,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修正意识形态。我们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而执行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也不得不采取适应性的相机抉择策略,如:当企业瞒报、少报养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时,其实执行机构和企业对此都心知肚明,但执行机构不是通过对企业进行琐碎繁重的审计以确定基数,并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与企业进行协商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缴费基数。显然,协商的结果与双方的谈判能力密切相关,事实上,这意味着执行机构默认并强化了企业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其结果是使现行政策的实施具有一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即对按政策规定上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惩罚,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激励,这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必然会使人们诚实守信的信念遭到打击,从而对其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而不利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必将增大今后好的制度的实施成本。事实上,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已经由于受到人们目前的意识形态的抵制而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如果这种政策还不能及时改变,一旦形成了不利的意识形态,那么,到采取更公平的政策的时候,又必将受到不利意识形态的抵制,又得付出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现行处置政策必然导致对社会保障专职管理部门的制度约束软化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有可能出现三种类型的债务,即: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三者的发生机理是不同的,相应地,政府对三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由于是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实行转换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而对于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这类债务不一定真正发生,如果没有真正发生,自然就谈不上什么责任;如果真正发生而转化为现实的债务,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第二种是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第三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发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而出现的债务,此种债务实质上是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对于第二种情况,其直接责任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的,因而不存在责任主体。不过,对于第二、三两种情况,尽管政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但政府作为一个公共主体,有义务化解公共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二、三两种情况下,政府仍应积极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的措施仍不能有效解决债务,那么政府应承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所发生的现实的债务由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应地,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由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现实的债务(即转制成本),政府必须承担直接责任;但对于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那部分现实的债务,其直接责任则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而政府只是作为公共主体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却使养老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二、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措施
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综合把握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切实做好质量保障工作,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管理到合同,再到经济措施等三方面针对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进行必要的质量管理。
(1)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管理在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施工中都必不可少,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因为其规模大的特点更是应该加强管理工作,为质量保障工作打好基础,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做好管理工作:
1、方案的制定。
任何一个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做好相应的方案制定工作,这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同样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在制定相应的工程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有很多,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环境因素、技术措施、成本价格等都需要我们事先进行考虑,然后综合各个要素制定出最为合理的建设方案,进而指导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
2、做好细化管理。
当前细化管理在各行各业中都有所涉及,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细化管理运用到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中来,正是因为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规模大,设计内容多,所以我们才难以进行整体的管理,而细化管理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细化管理把整个的工程细分为很多小的项目,然后再针对这些细节进行管理就容易多了,当然在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参考建设图纸,严格按照图纸规定的来进行管理和审核。
3、严格施工技术。
具体来说和施工质量联系最为密切的还是施工技术,因此,我们就必须确保在施工中施工技术的准确性,再进一步就是说再选择施工团队时要确保该施工团队具备施工的能力,能够准确无误的进行施工,避免素质低下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另外,在具体的施工中我们也应该做好具体的监控工作。
4、保障施工设备。
设备也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施工中我们会用到各种各样的施工设备,这些施工设备的状态也决定了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我们也需要确保这些施工设备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确保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人员的素质不仅仅包括其专业素质,其本身的素养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也是意义重大的,一个高素质的施工人员能够尽职尽责的完成本身的工作,而素质有待提高的施工人员则很可能因为松懈造成不必要的质量问题。
(2)做好相关合同的签订和保管。
合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中我们会和各种各样的施工团队和合作方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多情况下无法解决都是因为没有相关合同作为依据,可见合同对于工程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合同对于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在施工前签订必要的质量保障合同,一旦发现施工中存在和合同不相符的工程项目,就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另外,在一些材料的选购和器械的租赁上也应该签订必要的合同来进行管理,这样不仅方便我们对于整个工程的掌控,还能够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器械的正常工作。
(3)经济手段的合理利用。
一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对于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这样的大型工程来说更是离不开资金,并且还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支持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比如我们在材料的购买时如果没有资金的话就难以买到合格的材料,甚至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最终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此外,对于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工人来说更是需要我们确保具备足够的资金来发放工资,一旦没有工资的话也就无法确保施工人员的顺利施工。
2.材料质量问题。材料上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因为是用来不合格的外保温胶粘剂,常常会造成外墙保温墙体出现渗水、脱落、开裂等质量问题。其次,没有重视保温板的质量。保温板必须要经过六周的自然养生陈化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就会因过高的保温板的收缩率,造成局部的温差应力不均匀以及发生收缩。久而久之,板间接缝处极易发生开裂,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再次,在保温板的选取上,一些厂家或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就投机取巧。常常使用廉价的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板来冒充好的保温板。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保温板就越发的混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对外墙保温工程会造成巨大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最后,对于玻纤网格布没有进行合理的施工。为了提高墙体抹面层的抗裂性,常常会使用到玻纤网格布。廉价的劣质玻纤网格布的使用对抹面层的耐碱性和抗撞击能力有很大的影响。长期的水泥碱性能够极大地腐蚀抹面层。这样时间一久,抹面层会因为抗拉强度降低造成一系列的剥离和龟裂问题。
3.施工质量问题。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要归因于工程施工质量不达标。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没有根据规范的程序以及比例来配置合物砂浆;安装保温板时由于其切割规格不符合标准,从而造成一些列问题;没有充分对保温浆料进行搅拌以及出现了一系列的抹面砂浆和粘胶剂问题,因为不能充分地进行私结涂抹;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网格单位面积的质量和断裂强力不能达标,从而出现了布埋填方面峰问题。
二、对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以及系列措施
1.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基层处理。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作为第一道工序的外墙基层表面处理显得尤为的重要。由于墙体保温质量直接受基层表面处理的影响,所以对于外墙保温工程的基层处理工作一定要做到位。首先,要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脱模剂以及油垢。其次,要找平和清理干净基层表面有疏松、空鼓以及起鼓的地方。再次,为了充分保证墙体和保温板之间的紧密粘结,要打磨光滑的部位并对其进行拉毛处理。
2.选择保温板及其施工。首先,在选择保温板时,一般将EPS膨胀聚苯板(或挤塑板)保温材料应用在建筑为B2防火等级的外墙保温工程中。在施工途中,首先将EPS膨胀聚苯板(或挤塑板)涂刷在墙体基层砂浆上;然后再按照要求采用粘结砂浆把已经进过拉毛了的EPS膨胀聚苯板(或挤塑板)粘贴到墙上,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对其进行加固,还要使用到到塑料膨胀螺钉;再将聚合物水泥砂浆涂抹到挤塑板表面。为了对裂砂浆形成保护层,要加强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的连接。最后,改变涂料以及腻子的装饰面层(比方说,当采用瓷砖作为装饰面层时,就要相应地采用专门的瓷砖粘结剂和勾缝剂,并且采用镀锌钢丝网)。在实行保温工程的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人为的操作原因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些年,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问题引起了国家及人民的极大重视。国家有关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作为墙体扩建、改建以及新建时的外保温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跟有关部门要经过共同商议。一是要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二是要抓紧研发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并加以推广;三是为了减少火灾的发生,必须系列严格的管理以及技术措施来对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提高。其次,应该采用酚醛保温板作为高层建筑、商场、医院等建筑物的保温材料。应为这些场所的防火要求相对较高。醛泡沫作为酚醛保温板的制作材料具有防火低烟、新型不燃、抗高温抗变形等优点。除了应用在传统外墙保温系统上,酚醛保温板还能够和饰面层进行复合。这样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就出现了。不仅如此,酚醛保温板也能够作为防火隔离带应用在聚苯板和挤塑板之间。通常,我们采用粘钉结合法或者是砂浆粘接法来对酚醛保温板内外墙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温:从支撑部位起,采用聚合物将裂砂浆进行粘结,将酚醛保温板从下至上地粘贴到墙面上。粘接面积应不能低于35%,首层不能低于50%。粘结24小时后,再对保护层金施工。施工完成后再过24小时,才能对外饰面进行施工。在外护层较重的地方,需要将4-6个保温钉钉到每平方米上。此外,经过21天的熟化后才可以使用新生产的酚醛板。
3.对玻璃纤维网格布以及钢丝网和细节进行正确的施工。要在胶结层内压制钢扮网或者铺贴上网格布。要将网格布或钢扮网中完全填满防裂砂浆。系统如果具有薄抹面层,则要控制其护层不大于3mm或者不小于6mm。要将厚5-7mm的丝网加设在装饰面的保温板中加以保护。要是防裂砂浆的厚度太厚是非常容易发生裂缝的。这时小巧的网格布或钢丝网就能起到帮助。要将加强网设置在有些阴阳角部以及门窗洞口四周。对细节点的施工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XPS板装饰造型、基层小同构造、小同材料结合处以及阳台、女儿墙、雨蓬、勒脚、窗周边、檐口、穿墙管线洞口等尽端。为了提高四角和门窗洞口周边的抗冲击性,可以增设加强网的铺设。要整块的XPS板切割拼接在门窗洞口四角处,同时墙角的XPS板要相互交错。在对XPS进行接缝时,需要与角部保持至少200mm的距离。
外保温可以适用的建筑非常的广泛,例如会用到采暖和空调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可以运用,它不仅仅能够用于新建工程,还可以用于旧房的改造,可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二)利用外保温有助于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达到延长建筑寿命的效果
外墙外保温因为其位于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的外侧,因此可以有效的对因温度变化而引起的结构变形所产生的应力进行缓冲,还能够有效的对雨、雪、冻融、干、湿循环等对建筑物的结构所造成的破坏进行规避。同时还可以对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与紫外线进行一定程度的阻隔,从而较少对围护结构所造成的侵蚀。实践证明,墙体与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材只要合适,厚度合理,那么通过外保温来有效的防止并减少建筑墙体与屋面因为温度所引起的变形,进而有效的消除顶层横墙常见的斜裂缝或者八字裂缝。因此,通过合理的外保温措施不仅仅是能够减少温度变化对维护结构所带来的应力,同时还能够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保护,有效的提高建筑主体的耐久性。
(三)可以有效的消除“热桥”所带来的各种影响
与内保温相比,外保温的方式将能够更加有效的避免“热桥”,例如利用外保温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内外墙交界部位、外墙圈梁、构造柱、框架梁、柱、门窗洞口等各处所产生的“热桥”。有统计显示,底层房间所产生的“热桥”其所附加的热负荷占总热负荷的大约23.7%,而处于中间层与顶层的房间则分别是21.7%与24.3%。从这些数据中能看出“热桥”所产生的热负荷的影响比较大。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内保温或者是夹心保温都很难避免这些“热桥”,而如果是采用的外保温则不仅仅可以有效的防止“热桥”部位产生的结露,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消除因“热桥”所产生的附加热损失。
(四)能够有效的改善墙体潮湿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内保温都必须要设置隔汽层,而如果是采用的外保温,主体结构材料处于保温层的内测,利用稳态传湿理论进行冷凝分析可以知道,只要保温层所采用的保温材料适当,那么墙体内部通常都是不会发生冷凝现象的,那么也就不用设置隔汽层了。采用外保温措施,可以使得结构层的整个墙身的温度都提高,从而能够降低含湿量,进一步的改善墙体的保温性能。
二、外保温墙面的施工技术要点
(一)施工条件选择
施公前必须要对基层墙体进行验收,只有合格的才可以进行施工,对于旧墙就必须要先对墙面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墙面有水,则不能够直接施工,外部环境如果气温低于5℃,或者是风力超过五级、雨天,这些条件都不能够施工。施工前必须要保证门窗或辅框已安装完毕,其他必要的各种与外墙相关的管线、预埋件、支架等都必须已经安装到位,同时还必须要预留出外保温的余地。外脚手架的拉结已移到门窗洞口处。
(二)施工工艺流程
整个施工工艺流程为:对基层墙体进行清理——对墙体基层界面进行拉毛——吊垂直、套方、弹控制线、冲筋——抹保温浆料——固定四角网——抹抗裂砂浆——外墙粘贴面砖——勾缝。
(三)基层墙体清理
对在施工时墙面遗留下来的各种杂物以及其他干扰物进行清理,例如钢筋头、废模板、各种施工孔洞,墙面的浮灰、油污等等。而对于旧墙面,如果出现了松动或风化的地方,则一定要将这些部分剔除干净。当墙表面凸起墙面大于或等于10cm时应剔除。
(四)墙体基层界面拉毛
对于混凝土以及砌体表面,比要要用相应的界面材料,用按照相关规定中的比例调好的砂浆进行后滚、刷墙、柱面。拉毛作业条件:主体结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并且已经经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装修外架子必须根据拉毛施工的需要调整好步数及高度,严禁在墙面上预留脚手眼及施工孔洞;常温施工时墙面必须提前浇水,并清理好墙面的尘土及污垢;抹灰前门窗框应提前装好,并检查安装位置及安装牢固程度,符合要求后,用1∶3水泥砂浆将门窗与墙体连接的缝隙塞实、堵严,如果缝隙较大,就应该在砂浆中掺入少量的麻刀进行嵌塞密实。对于那些铝合金门窗与墙体进行连接的缝隙必须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嵌填;那些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接缝处,必须要提前进行处理,同时还必须要对空腔进行检查,看是否畅通。当缝勾好后就进行淋水实验,如果没有出现渗漏现象,那么就可以进行下道工序。在对缺棱掉角的加气混凝土进行处理时,要先洇湿基层的表面,然后刷掺用水量10%的107胶水泥浆一道,接着就跟着抹1∶1∶6混合砂浆,每一层的厚度都应该控制在5~7mm。在拉毛灰大面积施工前,必须要先做好一个样板,当样板鉴定合格并确定了施工方法后,再组织施工。对于那些高层建筑则应该用经纬仪在大角两侧、门窗洞口两边、阳台两侧等部位打出垂直线,并做好灰饼;多层建筑可用特制的大线坠从顶层开始,在大角两侧、门窗洞口两侧、阳台两侧吊出垂直线,做好灰饼。这些灰饼即为以后抹灰层的依据。操作工艺流程:工艺流程:根据灰饼充筋→装档抹底层砂浆→养护→弹线、分格→粘分格条→抹拉毛灰→拉毛→起分格条→勾缝→养护→质量检查
(五)吊垂直、套方、弹控制线、冲筋
根据保温设计规定的厚度,在建筑顶部墙面的大角处固定好钢线,吊垂直。然后根据垂直来控制通线做垂直方向的灰饼,然后根据两垂直方向灰饼之间的通线来做保温层厚度灰饼,每个灰饼之间的距离(横、竖、斜向)都不应该2m。灰饼的质量要求、方法同一般的外墙面冲筋。
(六)抹保温浆料
保温浆料必须要指定专门的人来根据规定的材料配合比利用机械来进行搅拌,加水量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搅拌的时间一定要超过3分钟,对于已经拌制好的浆料必须在4小时内使用完,对于落地灰如果处于4个小时之内,就可以重新拌制使用,而如果是超过4小时则不能够再次使用。而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则不能够再次向保温浆料加水搅拌。保温层砂浆要进行分层涂抹,每一次的厚度在20mm左右,涂抹时不宜来回拉抹,对于阴角部位,从外向内抹,打鱼鳞状底糙,分层抹保温浆料的间隔时间应该在24小时以上,且表面用手按不动。再进行下一次抹浆时,表面要用铝合金的刮尺初步刮平,再用木抹子搓平。平整度用2m长靠尺检查,控制在4mm以内。
(七)固定四角网
在保温层上全面铺盖的四角网需用塑料胀栓进行锚固。对于塑料胀栓的数量则是每平方米都不能够少于8个。四角网在转角处50㎝范围内都不能够搭接,其他地方的搭接宽度则应该大于等于4㎝,同时还必须要注意每块四角网的长度不得大于3米。
(八)抹抗裂砂浆
抗裂砂浆与保温浆料相同都应该制定专人按照规定进行搅拌,用砂浆机或者是搅拌器进行搅拌,搅拌时必须采用砂浆机或搅拌器,必须要严格禁止采用人工搅拌,与保温浆料相同也不能够在拌制好的抗裂砂浆中掺水。对于已经拌制好的抗裂砂浆则一定要在两小时内使用完。在进行抹料时要求必须要上杠找平,对于那些不合适的地方则要用木抹子搓平,必须要达到要求的强度时才能够进行下一道工序。在施工抗裂砂浆前也必须要先进行相关方面的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干拌好的抗裂砂浆料有可能因为水泥过期使得强度降低,有时表面易起粉,贴面砖时会出现脱落的现象。对抗裂砂浆应该要分两次进行施工,这样做可以保证四角网在抗裂砂浆中的位置是正确的。
(九)外墙粘贴面砖、勾缝
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是建筑行业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促进施工企业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大量推广和应用。对施工企业来说,投标已成为其获得工程任务和求得生存发展的主要手段。因此,在这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下,如何做到科学、合理的编制工程投标报价,增加投标中标率,是施工企业必须掌握的策略和技巧。根据笔者几年从事工程报价的经验和所见,总结以下几点。
一、准备工作
我们在领取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之后,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当前企业工程任务饱满度等相关情况,确定详细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方针、策略,制定翔实的编制计划,使投标人员有章可循,各司其职。
二、仔细,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在计算报价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一定要仔细、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过程中的最具权威的文件,它有最高的解释权。
(一)理解招标范围
通过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全面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报价范围。这样可以初步了解工程开竣工日期、各种主要施工方案部署及其相关资料。对于总价合同项目,由于其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中标后固定不变,除工程变更外部的调整。因此,必须理解招标范围;避免在报价过程中出现多报,少报及漏报子目现象。
通过研究招标文件和审核图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报价单价,如:今后有可能发生由于业主、设计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从而导致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其项目报价单价;反之则可降低其报价单价。
(二)分析和掌握工程特点
企业应该分析工程项目的工程特点,了解工程的重点、难点,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提高中标率。如:技术性的难题、专业性的技术方案、特殊性的工艺施工程序、新材料的应用等。
三、进行施工现场实地考察
为了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组织设计和准确的计算报价,在编制投标文件前,我们要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一起去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建议考察时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考察施工现场及附近场地的情况,生产、生活设施布置以及施工过程中运输道路情况。
(二)考察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地形等自然状况。
(三)考察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情况及劳动力组织情况,可以为计算报价时提供合理的材料单价依据和人工费用依据。
(四)收集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费用计算依据及方法等各种报价的资料。
(五)收集工程所在地的与施工有关的历年各个时期的气温、降水及冬雨季施工期等气象资料。
由于以上因素将会影响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等从而影响投标报价,因此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可以根据己取得的资料、信息指导我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计算工程报价。
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施工经验、机械设备和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比选,对实施该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具体实际条件的可比性,做出全面评价,要充分体现投标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编织一个既能中标又能获利而且具有社会效益的报价,是投标报价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必须建立在科学、先进、可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只有在确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后,才能确定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顺序、劳动力数量、机械设备、各种材料来源、临时设施布置、工期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等。而这一切都是报价过程中工程项目、数量和其数据来源的重要依据,与报价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编制一个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大大降低投标的报价,提高竞争力。2008年我们中标的“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就包括以下方面:
1、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2、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3、施工总体部署:
4、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主要施工技术方案;
7、主要质量保证措施:
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保证措施;
9、雨季施工措施:
10、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1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12、施工管理机构及劳动力调配计划;
13、工程造价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
五、编制报价书
报价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投标竞争的直接体现,因此它是企业投标是否成功的重中之重。
首先,在计算工程量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既不能多算,也不能少算、漏算。有条件时,尽量应用电算化计算工程量,力求工程量计算准确快速。
第二,工程量计算完成后,就着手进行单价分析、组合。确定单价的关键是套用合适的基价定额和合理的材料价格。因此,投标人员必须对市场上投标所需材料的询价结果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最终合理的确定材料价格,使报价合理、可靠。
第三,单价确定过程中,企业还可以根据考察现场和分析图纸、招标文件所获得的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调整,不仅可以平衡当前报价,而且还可以在以后的结算中获得盈利。在报价清单中,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如对于先期工程报价可以较高;计日工作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暂定金额如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定高些等。
“读图时代”是一个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基本含义就是都市类报纸应该增加新闻图片的比重,由以文字报道为主转为以图片报道为主,采用图片来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更主要的是将图片作为“卖点”来吸引读者。即“读图时代到来的突出标志,就是图片报道需求量迅速增大,这种市场需求的巨大力量必然催生各方协调作战的大图片采编格局的出现。”[1]并且有北京的《竞报》等报纸明确提出了“图片报”的办报理念与实践。
“读图时代”最核心的证据有两点。一是当前已经进入了快速阅读的时代,而图片是适应这种转变的最好版面元素;二是报纸要在众多竞争对手中吸引读者,让读者在短时间内作出看哪份报纸的取舍,图片是唯一的答案。也就是“充分发挥图片的视觉效应,用图片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吊’住读者的‘胃口’。”[2]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图片在都市类报纸的版面元素中起到怎么样的视角效果?或者更直接地说:图片是否是报纸的首要版面阅读元素?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文献作过真正的实证分析,所有的论断都是建立在个人的感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感觉影响着具体的报纸编辑工作,并且可能产生误导作用。
由此,本文就对这一问题作一实证论述。本次论述的数据基础是四次不同城市的大规模读者调查,分别是:2002年8月的《成都商报》读者调查,2004年7月和2005年7月的两次重庆城区报纸读者调查,2006年1月的泉州城区读者调查。[3]
二、报纸首要的版面阅读元素是标题,而不是图片
在三个城市的四次读者调查中都设置了同样的问题:“当您翻到一个要阅读的版面时,通常您首先看的是:图片、标题、直接找到要阅读的栏目文字内容?”。对四次读者调查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结果非常的接近,即首先阅读标题的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而图片只有一成左右的比例。
也就是说,标题是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要素,是吸引眼球的第一视角元素,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是图片。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当前进入了“读图时代”,不如说是进入了“读标题时代”更确切。具体数据参见下面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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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图片读者有年轻化的特点
下面分析阅读图片读者的构成情况,以成都的调查为例来看。将阅读的版面元素变为虚拟变量(图片为1,标题、文字为0),并分析年龄、性别、收入、学历等人口统计指标对图片选择的影响发现,只有年龄有显著性。具体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进一步分析图片读者的年龄段分布情况发现,在首先阅读图片的这部分读者中,三十岁以下比例不但明显高过了总体的比例,而且还远远高于30岁及以上的比例,年轻化现象很突出。图片标题直接找到要阅读的栏目总体
30岁以下5532.7130.8834.32
30岁及以上4567.2969.1265.68
合计100.00100.00100.00100.00
对比另外两地的数据发现,在重庆的情况与成都一样,首先阅读图片的读者中有年轻化的趋向,但在泉州这些变量都没有显著性。
四、图片与标题的版面构成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一个观念——图片不是报纸的第一阅读元素,标题才是报纸真正的第一阅读元素。一直以来无论业界还是学界,似乎都认为图片是报纸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元素,尤其在当前这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图片应该成为吸引眼球的关键。这种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一直只是停留在一种个人想象的层面,没有作现实的论证。虽然首先阅读图片的读者年轻化特点比较显著,但要作为吸引眼球的元素,与标题相比,在总的规模上还太小,不构成市场价值。
其次,标题作为报纸版面的第一阅读要素并不是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城市的特有现象,也不是某一段时间的特有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从本次考察的四次调查数据来看,2002年到2006年的数据都是基本一致的结果,西部城市和东部城市都是一样的情况,即使在同一城市连续两年的调查结果也基本一致。从读者首先阅读的版面元素角度来说,报纸其实是进入了“读标题时代”。
第三,既然标题是报纸版面的第一阅读要素,是不是就可以说图片在报纸版面的构成元素中作用不大了呢?其实,标题和图片的关系不是一种并时性的大小关系,而是一种阅读的先后关系。标题是吸引读者的第一要素,但接下来读者需要深入获取信息时,就需要具体的文字、图片等来提供。与文字相比,图片在提供这些具体信息上面有优势的一面,如形象生动、简洁明了、有具象的感染力,还能够使版面的元素构成丰富等。所以,图片其实是版面构成中的具体信息提供者,而不是扮演信息的“橱窗”作用,图片的功能与内容文字是一样的。
第四,标题是版面元素的第一阅读要素,是扮演信息内容的“橱窗”角色,标题的制作就非常的重要。标题从哪个角度切入、着重在哪个新闻点等都影响着新闻内容的具体阅读率高低,影响着报纸对读者的吸引力。喻国明教授曾把读者买报的过程描述为“五步三秒”。即读者路经报摊的一刹那,他的选择时间为五步三秒。从本研究的数据来看,购报者要产生的“五步三秒”效应,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报纸标题的吸引力大小。
在重庆、北京、泉州等不同城市的调查都发现,同一类型的新闻内容,标题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读者的阅读率大小差异就很明显。即使是同样的一个消息来源,处理成不同切入角度的标题,最后的读者阅读率差异也是非常大。对于标题来说,这就是如何找到新闻“卖点”的问题,如何针对不同的新闻类别来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高阅读率内容的标题该怎么处理,低阅读率内容的新闻标题该如何处理等?特别是低阅读率内容的标题处理,往往是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从哪个点切入、如何切入?——实际上这就是应该有什么样的市场新闻观念来处理稿件的问题,或者说有什么样的编辑思路的问题。更进一步来说,就是在市场取向的编辑思路指导下,能否找到读者市场中的一些有效的编辑规律是竞争的核心。如,在一家报纸的研究中我发现了提高低阅读率内容的“嫁接”、“多点支撑”等多种方法,并在后续研究中作了多次验证,发现能够有效提高低阅读率内容的阅读水平。这样处理才能充分发挥标题吸引眼球的效力。
注释:
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工程季节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以水库为水源的工程水量相对稳定,以涵养林为水源的工程,水量受气候影响较大,在干旱时节,容易出现水源出水量不足、水眼位移等情况,导致下游供水不连续。二是维修经费短缺,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近年来的工程维修经费主要靠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整合资金,随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完毕和水管单位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制的执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缺少途径。三是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社会化程度不高。群众管水组织报酬落实没有渠道,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群管组织的管护职责没有落实到位。四是早期建成的一些的人饮工程,受当时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设计标准低,供水管道管径偏小,调蓄能力弱,虽然有水可供,但由于输水能力有限,上游水源无法正常输送到用水户,造成管网末梢缺水或无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为您整理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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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