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9:0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民生银行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2民生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经营情况分析
2.1历史对比分析民生银行手机银行业务起步晚,客户基数小,但发展迅速。2012年12月客户数为99.58万户,到2014年6月客户数为895.66万户,手机客户数增长率为863.29%。最初推出的2012年下半年交易金额为410.4亿元,每半年的交易金额都处于高速增长状态,到2014年上半年交易金额为12183.67亿元,交易金额比前一年半的交易总额还高。历史对比看来,民生银行客户规模扩展迅速,市场交易金额不断提升,在抢滩移动金融这片蓝海中,民生银行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
2.2市场占有率分析2014年第1季度,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占据了手机银行一半以上的市场占有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依然保持高速增长,以9.0%的市场占有率位列股份制银行首位。第2季度,建设银行依然稳居龙头地位但占有率下降,而工商银行不断发力手机银行的推广,与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市场占有率的差距在逐步缩小。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步入市场两周年来发展迅猛,继2013年交易额突破万亿元跻身商业银行第一梯队后,在本季度其市场占有率更是超过农行,市场占有率跃居行业第三。第3季度,建行、工行依旧占据了市场40%的份额,民生银行本季度以13.5%的市场占有率保持在第三位,农行与招行分列第4位、第5位,份额相差极为微小,竞争也更为激烈。民生银行2014年度前三季度占有率分别为9%,12%,13.5%,发展速度迅猛,目前进入市场前三。市场占有率变动较大,排名中间的银行市场占有率接近,商业银行间竞争激烈。国有商业银行因早推出和客户基数大的优势变小,民生、招商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迅猛。
2.3同业竞争力分析根据手机银行市场占有率,第一名建设银行,第二名工商银行,第三名民生银行。从四个方面进行竞争力比较。第一,便捷性:民生业务查找麻烦,建行表现平平,工商特色鲜明。民生银行主页面有12个栏目,排列顺序清晰有条理;同时支持自助设置页面功能,但部分业务查找麻烦。建设银行开通渠道多,基本功能位置明显,查询和转账操作便捷。工商银行手机客户端服务分类比较清晰,可以快速寻到相关功能,但交易需U盾降低便捷性。第二,安全性:民生登录方式简单,转账单笔限额高有风险,工行有U盾更安全,建行最差。民生银行安全提示很完善,有两种以上内容,但是手机银行除第一次登录需填写验证码,之后则无须填写,只需要密码就可登录,相对大部分测试银行验证码配合下登录,民生银行的登录方式太过简单。手机号转账汇款单笔限额20万元过高。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限额是单笔50万元和日累计100万元,限额设置过高,增大了安全隐患。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绑定手机U盾才可操作,手机号转账要求两天内收取汇款,否则将会取消汇款,交易安全系数高。转账汇款默认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限额为100万元,系统支持限额上下调,默认值高增加了安全隐患。但是默认值可调。第三,功能性:民生覆盖基本功能,但比工行少,建行最少。民生银行涵盖基本功能,转账功能对于一般家庭父母汇生活费给子女也很适合。建设银行生活缴费项目不多,北京地区只能缴纳水费、话费、暖气费和网费,种类略少,手机银行为用户提供票务信息也较少。建设银行没有特色的、创新的生活服务种类。工商银行常用功能栏目众多,视觉混乱体验差。在常用功能中默认23个栏目,但是与大多数银行8~12个功能相比,让人觉得眼花缭乱,视觉效果体验差。第四,个性生活服务:民生、工行、建行各有个特色,各有千秋。民生银行支持自主设置页面,生活服务功能多样。建设银行摇一摇有特色,用户可以摇一摇手机快捷查询余额。此外,摇一摇功能可以自主设置,用户可以使用摇一摇转账,查询外汇行情、贵金属行情等。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支持水电气等生活缴费,甚至支持部分高校的学杂费,另外用户还可自助设置缴费,将缴费项目管理编辑,省去了查找过程的麻烦。
2.4盈利分析因为目前整个业界还处于手机银行推广阶段,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目前都不向客户收取费用。另一方面,目前多家银行将手机银行作为一个服务渠道,以增加服务的快捷性和客户粘合度。而且手机银行还处于推广阶段,因此目前并未作为一个盈利的渠道,银行更多是在投入。
3民生手机银行业务经营分析反映出的问题
3.1核心功能不突出在经营策略分析中看出民生手机银行推出了很多特色的功能,但是很多功能受制于监管,经营起来困难重重。多而杂的功能设置使银行精力不足,无法凸显核心价值。
3.2便捷性有待提高在同业竞争力分析中看出民生银行客户端因为归类太集中,导致部分功能查找比较麻烦,比如测试定活互转功能,需要在投资理财按钮里的储蓄服务里面寻找,交易查询在我的账户查询里面,这就增加了用户操作的麻烦。
3.3民生手机银行存在安全隐患在同业竞争力分析中,发现在登录上,其采用手机号+密码的形式登录,虽初次登录会需要短信验证码,但之后登录则无须填写,只需要密码就可登录,相对大部分银行验证码配合下登录,民生银行的登录方式太过简单,虽然便利,但也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除此之外,民生手机银行的手机号转账汇款单笔限额20万元,需要填写收款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第二步仅需确认汇款信息,填写短信验证码和取款密码后即可成功汇款,单笔限额过高,过程过于简便增大了安全风险。
3.4移动金融业务竞争激烈,市场风险大在市场占有率分析中发现,商业银行间手机银行业务客户争夺竞争激烈,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另外,商业银行不但面临着同业间的竞争也同样面临着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企业所带来的压力与挑战。
3.5对银行盈利的贡献不确定在盈利分析中发现,目前,手机银行只作为一个服务渠道,还未作为一个盈利方式。手机银行业务对银行的盈利的贡献仍待考量。
现代商业银行作为现代企业基本特征就是完善的公司治理,而组织结构是一个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革现状
自2006年4月,银监会《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后,为国有大型银行改革方向给予了更明确的肯定和更积极的引导,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实际和客户需求,逐步实行以产品单元、业务线为流程的事业部管理制度,因此银行事业部改革成为国有大型银行组织架构改革的基本取向。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组织结构是职能式结构,即在总分行的前提下按照职能来划分部门,总行只进行业务指导。这种组织结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保证了我国银行业的良性发展。职能式组织结构最大优势是有利于总行的统一领导管理,但也过于集权。随着金融市场竞争加剧,这种组织结构产生职责不明确,协调难度大,执行效率低等劣势严重阻碍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大部分银行开始采取行动来改善这种情况。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就开始完善公司治理,其中组织结构变革是其重要部分,从厦门的扁平化改革到现在不断推广,一直在探索中前进。交通银行按前、中、后台分离制约和部门职责服从业务流程的原则,形成了三大类九个业务板块的总体业务框架,推进了后台业务的集中处理,财务、风险和审计板块的垂直管理。2006年建设银行实现了内部审计体系的垂直独立,并构建了风险管理人员体系,同时在部分一级分行进行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银行也逐步强化业务条线的垂直管理模式,总行层面将银行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个人金融、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和运营服务。
随着改革探索,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组织结构改革也相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足,如分支行因业务重合度较高存在利益冲突,后台信息科技系统的建设。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虽然开始摆脱以地域和产品为中心的设置,但是前、中、后台分工依然存在很多协调配合及利益分配的问题。总行和分行的目标不尽一致,风险控制体系和手段存在系统缺陷,管理效率低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变革迫在眉睫。
二、民生银行事业部制改革
1、改革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肩负着中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先锋的历史使命。16年来,民生银行以建设现代商业银行为目标,在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激励机制、化解不良资产、变革管理模式、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创新和探索试验,并率先扛起了事业部制改革的大旗。
2005年下半年开始民生银行筹备管理模式变革,于2006年初从业务集中经营改革开始进行。短短的半年时间,完成了22家分行和直属支行的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把246个支行的公司业务上收到分行的176个行业金融部,支行不再从事公司金融业务,初步形成了行业规划、市场定位、专业化团队、专业化营销和专业化评审。在此基础上,2007年7月,民生银行决定全面启动公司业务事业部制改革。2008年初,民生银行的地产、能源、交通和冶金四个行业金融事业部挂牌成立,把这些高风险的公司业务从“三级经营、三级管理”的体制变为“一级经营、一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提高了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到目前,民生银行已经成立了多个行业的金融事业部为中心的组织结构(见表1),运行机制也趋于成熟完善,贷款定价能力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民生银行近几年来事业部制改革的实践表明,在管理信贷风险、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事业部制都明显优于传统的总分行体制。其他商业银行也随后启动了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改革,有些正在推动事业部制改革,这证明民生银行在事业部制改革方面的成功探索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2、成就
截至目前,民生银行成立了7个行业的金融事业部:地产、能源、交通、冶金、现代农业、文化产业和石材。经过短短16年的发展,民生银行从一家只有13.8亿元资本金的小银行发展成为资产规模将近2.8万亿元、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水平均居国内银行业前列的现代商业银行。
由表2可以看出,民生银行近几年来逐年稳步发展,在保证资产质量水平上资产收益总量有明显增长,特别是不良贷款比例的逐年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逐年上升更是说明了民生银行近几年的发展成就。民生银行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除了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持续完善外,民生银行在公司治理和业务创新都实现了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成立行业金融事业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趋势,也是全球领先银行普遍采用的组织体制,但在我国由于以部门银行为特征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的传统商业银行模式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完全推行事业部制改革。传统总分行模式导致银行没有精准的市场定位,只能做大,难以做强;业务重合度过高,缺乏专业性,传导机制过长造成效能低下。金融事业部制恰好能避免上述弊端,例如2012年的连江县3000万海参收购贷款的快速审批发放就是其高效、专业、低成本的一个很好的例证。民生银行金融事业部的建立使民生的业务更加灵活,开拓了更广阔的利润空间。
3、优势
一是民生银行于1996年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区别,也为后期的改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是效率提高,更加灵活。民生银行金融事业部制打破传统上的地域、银行上下级关系,以支持的产业为中心,因此,在业务反应上表现出来的就是效率极大提高。事业部制改革后,部分事业部的二级中心被授权自行决定贷款发放,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金融,审批环节减少,加快了贷款审批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迅速占领市场提供了基础。
三是民生银行具有特色和创新的经营方式和创意为其带来巨大利益。成立金融事业部后,分支行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零售业务,部分支行转型成特色支行,主要为某一个行业服务,如浙江宁波分行象山支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为海洋渔业服务。民生银行选择的标准是市场化程度较高、涉及民生的行业领域,并对该行业每个环节全覆盖,业务涉及广泛。
民生银行利用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及其信用,促成供需双方的商业交易,银行从中获取一定的中间收入。具有信息及信用优势的银行介入,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解除了供应商和客户各自的忧虑,实现三赢。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变革的启示
现代社会银行组织架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跟随市场需求和客户需要更有效地节省成本,更有效率地确立管理体制。民生银行事业部制改革是我国银行业走向组织架构现代化,运作模式规范化、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示范效应。
通过对民生银行改革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事业部制改革可以使银行体系更加完善,权责明确,会给经营业绩带来相当大的提升。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正确认识改革的优劣,正确对待事业部改革。组织架构改革的工程大,内容复杂,如何去组织其业务管理,如何设计其业务流程,不能片面地说哪一种形式的组织架构必然好,一切要看自身综合条件而定。
1、组织结构层次尽量要简化,同时必须循序渐进
银行管理层次扁平化是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变革的趋势,要认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各个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之前的长期发展基础上有了完整的运营体系和利益分配,在短时间内实现全面变革是不现实的,要结合自身的特殊情况,循序渐进改革包括业务分配、部门结构对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使得所建立起来的组织结构更加科学完善。
2、以客户需求划分业务中心,注重前中后台配合,保证效率
各部门要强化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观念,机构的运转以核心业务为中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起一种新型的部门组合模式。业务部门紧紧联系客户,风险管理部门和运营支持部门要跟上业务部门的速度,满足业务部门提出的新要求,要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
3、银行的风险管理是重中之重,在进行组织结构变革的同时要重视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科学性
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就是“管理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有效预测风险、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对经营活动是有保障意义的。要确立明确的信贷政策、严格的独立审查和相对自动化的评审方式。
4、强调重视灵活性和效率,特别是在地域和业务的分配上
在组织结构上要处理好分权和集权的协调,根据地域经济特征和业务开展需要给予各个部门一定权力和授信,才能使得业务部门更加灵活的在其权力范围内更好地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满足客户需求和银行的发展目标。
5、在业务和组织结构上敢于创新,勇于实践
民生银行事业部制改革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所有商业银行都要摒弃之前的总分行模式和职能式结构。各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改革,最好能与事业部制融会贯通。在业务上要注重创新,如民生银行的作为中间人业务的开展都是很好范例。
参考文献:
[1]李东卫.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研究[J].金融会计,2009(7):49.
[2]郭枋.我国内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再造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一、民生银行开展微贷业务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据调查,我国目前的微小型企业中资金不足率达到80%以上,资金用途上多以短期周转和扩大经营为主,这片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正如前文所述,对于微小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平台十分有限,许多微小企业在面对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程序和繁重的担保限制转而寻求社会融资渠道,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的融资公司正印证了这一点,据统计,微小企业在只有不到20%的融资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而民间借款和社会融资的占比超过了80%。
(二)内部原因
在目前国内的信贷市场上,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中小型融资机构,地方商业银行以及国有四大行纷纷在市场上找到了生存空间,在传统融资项目中与国有四大行竞争民生银行并没有太多优势,而在小额信贷领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成本低,可以用大量的服务人员做好贷后服务来规避风险。在这种市场格局下,民生银行扬长避短,选择小微企业作为突破口,在微贷领域发挥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度高的优势,结合自身企业战略转型,创造性的提出:“做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高端客户的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利用自身优势开拓新市场,助力实现企业战略转型。
二、民生银行微贷业务成本控制分析
(一)风险控制
1.行业控制。民生银行根据大量的市场调研结果对小微企业分布较多的一些行业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行业风险分析,在微贷业务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指导分支行优先选择与经济周期关联程度较低的,行业存续时间较长以及区域优势型企业进行授信。民生总行在行业指导上有明确规定,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行业群体授权分支行进行集中开发授信,对于餐饮食品等行业以及品牌商和大型供货商优先考虑而对于行业发展前景不理想以及重污染重能耗的企业选择谨慎或禁入,从行业源头上进行风险控制,避免出现行业性风险而导致的不良贷款。
2.产品控制。在前期行业分析的原则和基础上根据客户个性问题分析风险水平以及风险来源,设立转向营销团队,提供有区别性的信贷政策、信贷条件和信贷产品,利用产品控制来规避风险,变被动为主动,推出自然人联保贷款业务、商铺承租权质押贷款业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互保贷款业务。有效的化解了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建立起一整套个性化产品体系。
(二)财务成本控制
1.圈链模式。民生银行在早期试点推行微贷业务以及在后续的业务市场拓展中发现小微客户具有一些共性,客户数量多、行业面宽。地域分布广、信息采集难度大、信息不对称。但是这些小微客户为了产生集群效应,在各种小商品城或是批发市场自发聚集起来,经营同类商品;同时,在一些大型企业周围也会出现很多与大企业或上游或下游的小微企业,无论作为大企业的上游原材料供货商还是下游的产品分销商他们的行业特征都十分相似数量也足够大。民生银行创造性的推出了“一圈两链”客户开发模式,对大型商圈和大企业上下游销售供应链进行批发式融资。
2.中间业务收入。客户资源再开发,在微贷的基础上为小微商户提供更多关联服务,同时也创造一部分中间收入,例如为微贷客户开通商户通以及提供一台免费且手续费低于同业的POS机,一方面在流水端可以实时监控商户的日常经营状况,即使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降低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了零售结算业务,同社区支行向联动打造集储蓄、转账结算、收费、理财消费等多功能与一体的商户卡,微贷业务不仅为民生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还拉动了民生银行在中间业务以及零售结算方面的业务增长,更进一步的提升了市场占有率也为民生银行社区银行网点奠定了坚实的客户基础。将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了综合金融服务,既扩大了融资额度也降低了财务成本。
三、民生银行微贷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存在问题
1.客户过于集中。引用商圈模式在客户管理信息收集等方面确实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同时也会产生产业性风险,客户过于集中在某一领域或者集中在一条生产线上下游,那么当这些商户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滞销或是市场行情陡变,这些小企业自身的抗风险打击能力较差,可能会出现塌方式不良信贷,在短期能造成大量呆账坏账,增加银行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微贷客户多在商圈内地域性聚集,还要注意地域性风险。
2.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控制贷款投向和发放规模来保证资本的流动性,进而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动态平衡。由于受到传统信贷经营模式的影响,民生银行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针对于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及应对措施,民生银行还需加紧建立起微贷风险管理制度,培养微贷风险管理团队,建立良好的微贷团队管理文化。
3.信用评级系统尚不完善。由于小企业基数大,所以每个企业可能存在着不同问题,这样在设定信用评级标准时应该参照的条件相应也就复杂的多,而民生银行现有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设定条件较为单一,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希望在进行扩大数据库的同时注意对信用评级系统加强维护和更新,更加真切的反映客户信用状况,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风险。
4.定价偏高。民生银行采取了不同于以往传统信贷业务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资金使用方式,但是微贷定价应当以当地信贷市场价格水平和客户经理议价能力进行有效浮动,传统银行业以提高门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将大量小企业拒之门外,但是民生银行现有的定价机制没能充分考虑贷款风险成本前提下每一个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补偿措施来确定每一笔贷款的利率水平,这样的定价机制才是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
(二)对策建议
实际上,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也就基于对各项成本的控制,而对于成本的控制也就或直接或间接的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效率,更加有效的配置了银行的信贷资源。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涉及各行各业,企业间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民生银行在向这类群体授信风险较大也是无法避免的,风险难以把控。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控制系统才能尽可能的将信贷风险降低到银行所能承受的成本范围内,从而事先资本的健康运转。
1.时刻保持对市场的灵敏察觉力。同时严格遵守这行业选择时设定的资金投放比例做好实时监控,确保在行业性和地域性风险发生时,呆账坏账在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i额比例内,同时也要深化商圈体系同政府的合作,联手政府建立还贷基金,共同防控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近年才在我国出现的新生事物,但是历经短短几年的发展已具备较大的规模。根据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2.8万余款,较2011年上涨25.84%,发行规模达24.71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45.44%,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风险小、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特点,因此众多居民将手头暂时不用的闲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迅速成为超越基金、股票、国债的大众理财方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突然遇到融资需求,银行理财产品却不能像银行定期存款、股票基金那样随时变现,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便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差的缺点、满足了投资者的短期融资需求。
目前开展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集中在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中国民生银行为例,该行“经营及消费贷款”中的一个业务品种即人民币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民生银行要求该项贷款的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借款人以在民生银行购买的允许质押的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民生银行设立质权的方式为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冻结客户理财资金、借款人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交付民生银行保管。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以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则面临着被法院确认为质押无效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予以界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上述条文的表述比较晦涩、不易理解,笔者以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换言之,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投资者依据该合同将自有资金交付银行,银行对该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将取得的收益扣除报酬和费用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剩余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体现为投资者对银行的债权,即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
二、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质押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并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仅在该条第七项提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然而笔者认为,这一概括式的规定也不应被理解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另外,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权利也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即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包括担保物权,质押权利即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权利的选择及质权的设立当然要完全遵从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此,当前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权利的态度也比较保守。
三、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质押难以真正起到质押担保的效果
我们知道,质权的价值不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另外,质权人还有权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公权力的冻结、扣划行为。然而,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质押无法满足质权设立的法定要件,从而面临无效的风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示公信原则要求权利质权的设立必须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质押登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对理财产品设立质权的方式普遍采取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冻结出质人理财资金账户、出质人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交付银行保管。笔者认为,由于缺乏法律规定,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协议并不能构成银行理财产品的权利凭证,出质人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交付债权人银行,也不能构成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凭证的交付,起不到公示的法律效果。银行冻结出质人理财资金账户的做法虽然能够有效的控制理财资金及其收益,但同样不符合法定的质权公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均不允许提前赎回,其在到期前的货币价值并不确定,仅体现为购买人对银行的债权,因此并不满足法定的“特定化”要求。银行冻结出质人理财资金账户的做法起不到质权公示的法律效果,不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对抗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