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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处理农产品贸易摩擦的方式。欧盟采取的对策比较温和,逐步调整自己的农业政策,使之有利于缓和与美国的贸易摩擦。
1.使用WTO允许的“绿箱”补贴政策。根据WTO规定,出口价格补贴的“黄箱”政策是世贸组织的规定。“蓝箱”补贴原本也无须承担削减义务,但多哈回合谈判框架明确指出,各国的“蓝箱”支持量不得超过该国某一历史时期内农业总产值的5%,农业总产值的5%意味着目前使用“蓝箱”政策的国家将面临“蓝箱”补贴的调整乃至削减。由表1可见,欧盟“蓝箱”补贴远超过多哈回合谈判框架规定的5%的封顶限额。按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蓝箱”政策的要求,欧盟将面临“蓝箱”政策的大幅度削减。因此,转而使用WTO允许的“绿箱”补贴政策是欧盟较为可行的方法。由表2可见,“黄箱”和“蓝箱”补贴相对较多,这是“黄箱”和“蓝箱”补贴引致的直接利益使然。比较而言,“绿箱”补贴使用较少,因此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欧盟拥有充足的资金,完全可在WTO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绿箱”政策大力支持欧盟内部农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扶持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另一方面,利用单亲家庭农场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源储备补贴等一系列补贴政策保障农产品的生产和生产者的收入。
2.推进多功能农业建设。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欧盟就提出“多功能农业”概念,并在1998年对“多功能农业”做出定义。欧盟认为,除生产功能外,农业还包括水土保持、田园风光的管理与加强、环境保护、灾害预防及农村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农业产品不仅包括商品,而且还包括一些诸如保护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维持生物多样性、良好的田园风光等公共物品。因此,农业应是多功能的。多功能农业可使农业与其它产业(包括环境)得以更好的匹配,使农业发展可持续,继续发挥其在各产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从而成为保证其他产业得以持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农业提供的多功能公共物品不属于《农业协议》所管辖的可贸易的商品范畴,而应属于“非贸易关注”,应得到政府的补偿。否则,公共物品将由于市场的失灵而供给不足。这样,欧盟就可对属于“非贸易关注”的多功能农业进行名正言顺的补贴。事实上,“多功能农业”正是为维持农民补贴而另立的名目。同时,多功能农业的补贴有助于解决农业政策实施鼓励集约型农业所造成的严重环境问题,有利于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有所保障。
3.发展欧盟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是欧盟委员会1999年1月正式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建议在欧盟范围内制定协调一致的一系列贸易促进政策,以推动欧盟农产品的出口,并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及开展诸如宣传、调研、产品推广等各类商业活动提供每年约为1500万欧元的经费支持。同年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此项建议。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为帮助欧盟出口企业占领非欧盟市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及资金上更充分的保障,巩固和扩大欧盟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欧盟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分批执行,与美国相比规模较小,但针对性和延续性很强,从每批和单个产品看,欧盟投入的经费不高,但从其项目的延续性和整体性来看,欧盟对农产品出口支持是有相当大力度的。
(二)美国处理农产品贸易摩擦的方式。美国更多地选择贸易报复与经济制裁手段迫使欧盟作出妥协和让步,并愈来愈多地采用双边、地区甚至单边方式向对方施压。
1.交替采取多边、双边和地区谈判方式。随着欧盟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在许多问题上美国很难通过多边谈判来解决。因此,除多边方式外,美国愈来愈多地采取双边、地区和单边方式来处理和解决同欧洲、日本及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美国农业竞争力较强,欧盟无法与其展开竞争,只能走保护的路子。欧盟的农业政策是设置种种障碍,如配额、卫生检疫标准、环保标准,劳工标准等办法来维护贸易的进行。这些做法阻碍了美国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出口,引起诸多不满。尤其从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起,在欧共体加速建立统一大市场后咄咄逼人的压力下,美国开始交替采取多边、双边和地区谈判的方式与欧共体等国家展开市场争夺战。美国也不放弃利用一年一度的美、英、德、法、意、日和加拿大七国首脑会议与竞争对手讨价还价、施加压力。.运用贸易立法手段实施保护。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的301节中专门制定了实施贸易歧视的报复措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增加了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内容,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抛弃了美国一直坚持的自由贸易口号,追求所谓的“公平贸易”。可见,美国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范化和法律化,实施贸易政策的行动和措施都能从法律中找到依据。
3.建立复杂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不仅具有与欧盟一样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也有各种经常变化和复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如对包装、标签、品质等方面的严格要求。美国颁布的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管理法》十分苛刻,是打着维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幌子阻止外国农产品进入。
二、启示
欧美农产品贸易摩擦在较长时期内仍会存在,甚至可能会激化。但合作和谈判已成为主要的解决方式,各国都会以理性的态度加以处理。对中国而言,立足于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和对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利用贸易摩擦、以摩擦作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契机和动力、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应是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最佳选择。
一、引论
制度摩擦的定义(赵瑾,2002;李秀娟,2003)对“制度摩擦”的称谓笔者不大赞同,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存在摩擦,只是因贸易国双方的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或双方不能认同的部分,才会引发了摩擦,因而本文将制度摩擦定义成为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可以进一步界定为:进行双边贸易的两国在同一领域存在不同的规则或对其中一国的某规则认同不一致,这种规则包括一国国内法律和市场结构、竞争结构等方面,体现于不同的国家经济政策、交易习惯、不同产业的规则和反规则的冲突。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来看,制度差异引发贸易摩擦的案件屡见不鲜。比如,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美欧转基因产品摩擦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区别;日美胶卷贸易摩擦起因于两国在流通政策、零售法、促销措施方面有着不同。再如,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美专利摩擦频发的原因是两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客体限制、专利取得方式、专利性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美欧生物专利制度引发的摩擦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实行的法制分别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美欧在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上存在认同上的差异诱发了美欧香蕉分销体制的摩擦;美墨电信业的摩擦是由于美国对墨西哥的电信服务措施不认同而导致的。综上所述,一些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国家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和政策间的分歧,这些制度和政策影响了国际竞争的条件。制度差异如何会导致贸易摩擦、制度差异导致的贸易摩擦如何减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一)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宏观分析
在经典贸易理论中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制度因素,或者说这种贸易理论暗含这样的假设,即制度是既定的或者制度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而市场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制度环境,因此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埃瑞克·G·菲吕博顿,1998)。从而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贸易理论研究,开创了国际贸易问题研究的一个新思路。我们可以通过交易成本来宏观地解释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首先,制度差异可以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一国的竞争优势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贸易关系恶化时会引发贸易摩擦。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国际贸易自然不能例外,在分析竞争优势构成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交易成本。传统的经济学讨论交易时多注意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和市场外部环境的保障,而对产权的界定往往假设为既定的,实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却并非如此,产权不清是常有的现象,这常会导致效率低下。如果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前者的交易成本会明显偏高。其一,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不完全是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大量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出现,还会使寻租行为滋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其二,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难以理清产权关系,无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制度上的缺陷会加大社会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结构,削弱该国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制度差异还会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贸易进行的阻力增大,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可以将一国自有的制度视为内部制度,将与其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及国际社会制度视为外部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磨合。若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较低;当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大时,其制度磨合成本或运行成本就较高,比如当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相容时,就会导致制度歧视,制度运行成本的高昂可能会严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断相互之间的对外贸易。再如,当不同国家的市场制度存在差异时,就会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当产权安排、企业制度、商业习惯等制度因素难以兼容时,就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增加使交易的达成变得困难,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性增强,使得摩擦产生。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差异能够影响一国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对该国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制度较之另一国的制度完善,那么该国发生的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比另一国要小,从而这种有利于交易行为的制度进一步地会内生地增强该国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国际交易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间的差异会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变得高昂,从而增大两国贸易进行的阻力,这两个方面的影响使贸易国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增大。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微观分析
在影响国际贸易的制度因素中,影响企业运行费用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最强。为了能够清晰而深刻地说明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国两产品贸易模型,在此基础上,再以两国企业制度差异为例来分析制度差异是如何导致贸易摩擦的。模型的假设条件如下:第一,世界上仅有A和B两个大国,生产产品l和产品2。第二,对于两国的生产者或企业来说,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是给定不变的,在生产中所需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种类是有限和一定的。对于两国的消费者来说,各种产品的偏好是给定不变的。第二,各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第四,不管是在哪种经济主体(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之间,都不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的直接相互依存关系,即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是不存在的。产品不计运输费在国内外自由移动,而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不流动,只在一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第五,A国企业是在劳动市场上雇佣劳动者,对于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是不稳定的,他们仅仅是为了获得工资收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表现为获得最大利润。因此,假设A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严格地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第六,B国的劳动投入是终身雇用的劳动投入。对于终身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基本上是终身在这个企业内进行工作,企业的扩大和发展也就意味着他们地位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因而他们会希望企业不断地扩大和不断地成长。相应地,B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也就不同。
由于A、B国均为贸易理论中的大国,随着B国企业对世界市场,即对分析框架中的A国市场所投放的产品数量的增加,世界市场的价格就会趋于下降,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
图中QB>QA,PB
国际价格PA会由于B国出口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地向B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PB靠拢,在这个过程的某一点上,世界市场的价格便不是在PA,而是某种比PA略低的P0。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PA最终会向PB接近。在国际价格的这种变动中,会引起世界市场也就是A国市场的变化,导致A国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会形成调整费用问题,并通过这种调整费用,引起A、B两国在贸易上出现摩擦。
调整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可由图2来说明。
横轴为产品1,纵轴为产品2,产品1为A国的出口产品,产品2为A国的进口产品。当国际交换率为PP,即产品2的价格为PA时,A国的生产在E点进行,消费在F处进行,贸易三角形为FCE,A国出口CE的产品2交换B国生产的CF的产品2。当B国对A国的出口数量增大,并导致国际价格变动PP,比如从PP变为PP时,A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均将发生变动。
在无约束条件下,国际价格从PA向P0的变化对B国并不发生什么影响,而对A国企业及其经济来说,A国消费者将享受比F1高的效用,因为资源在两类产业中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实现了更高的贸易利益。进一步地,如果两国的企业制度存在差异,该模型便出现了两个约束条件:(1)经营目的的变动和特定要素的移动困难。A国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极大化,它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改变它的生产和经营目的并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和经营目的,这种调整显然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和时间。另外,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使得两个产业间生产要素转化困难,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的劳动投入要素并不能立即适用生产产品1的产业,存在特定要素移动的障碍。(2)工资收入存在向下刚性。从企业的劳动投入来看,如果生产产品1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生产产品2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的劳动者在调整的过程中很难用较低的工资率进行再雇用,因为存在着工资的向下刚性。因而,对于产业调整来说,由于以上约束,其调整并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在调整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而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从E、F顺利过渡到E1、F1具有较大的困难。
在只有第一种约束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由于进行产业调整,劳动者将在产业间进行流动,两个产业的劳动的边际生产量也将调整,直到两种产品的价格之比等于劳动力的反比时,劳动流动才会停止,新的生产均衡才会建立。在这一过程中,产品2的产量将减少,而产品l的产量将增加。但是,由于生产产品2的一些特殊的技能和特殊的熟练能力并不能直接地用于生产产品1,结果在产品l的增加中便会出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这样,A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也许会缩减到图2中原生产可能性曲线MEE1X之内,例如缩减成MEE2X1的形状。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除一部分和原生产可能性曲线重合外,另一部分将在原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内部,以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为基础,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只能达到(E2,F1),那么A国消费者所获取的效用将小于均衡(E1,F2)的水平。
当第二种约束发生作用时,由于工资收入向下刚性的作用,通过工资变动来调整劳动投入数量将是困难的,劳动者这种生产要素将不可能在产业间顺利地流动,由于工资水平被维持在一定的高度,结果较高的工资水平只能是导致更少量的劳动者被雇用,从而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流出后将较难找到工作,出现失业问题,由于不能完全利用既存的生产要素,产品2的生产在减少的同时,产品1的生产也难以增加。如果产品1的产量没有相应地增加,那么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将在(E3,F3)处。这时A国消费者只能拥有更低的效用水平。不论是在第一种约束还是第二种约束的条件下,A国国内的经济生活中都会出现一些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调整费用。当这种损失过于巨大时,会引起一部分人对进口贸易的反感,由此导致A、B两国之间出现经济矛盾和纠纷。所以A、B两国贸易摩擦的源头在于两国间企业制度以及与企业制度相关的经济体制的差异(胡方,2001)。
三、引发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制度差异协调前的博弈分析
制度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的策略空间为(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而且各国的效用函数只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行为,即各国效用的最大化只是自身变量的函数。从而在博弈的过程中就存在囚徒困境,我们用图3所示的模型分析如下。
给定B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的情况下,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同样,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情况下,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一国的最优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则B国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9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获的效用8;若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还是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3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时所获效用零。可见,不管A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的最佳战略选择是固守本国制度。同理可证,不管B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固守本国制度,A国的最佳战略选择也是固守本国制度,因此博弈解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的纳什均衡,即(固守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实际上,如果A、B两国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有国家的效用即福利水平均会增加,但如若一国选择了固守本国制度,另一国就得不偿失,所以,本着极大化极小的原则,每个国家最后选择的都是固守本国制度,但是不难看出所有国家的福利水平都得不到提高。
(二)制度差异协调后的博弈分析
图4所示模型反映的是三种选择下的两国制度博弈,现在假定有一种介于放弃本国制度与固守本国制度之间的选择——双方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在此前提下进行分析。
图4矩阵中有六个效用组合:A、B两国均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固守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制度差异协调;A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A国采取制度差异协调,B国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国实行制度差异协调,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从社会总的效用水平,即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最低的是两国均实行固守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6;最高的是两国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16。由此可见,放弃本国制度是贸易各方追求的最优目标模式,而固守本国制度是最差的目标模式。
加入制度差异协调这一选择后,纳什均衡变成了(制度差异协调,制度差异协调)。在图4的模型中,给定B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也是制度差异协调。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本国的最优选择都是制度差异协调,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B国三种选择所得的效用排列是:UB协调>UB放弃>UB固守,所以B国的最好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再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仍最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此时仍是UA协调>UA放弃>UA固守。同样道理,不管B国如何选择,A国最好也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在任何情况下,UA协调>UA放弃>UA固守。由上分析得出结论,制度差异协调是各国在无法达到最优制度目标模式时所能选择的次优制度目标模式。
此模型可推广至世界上现有的有限多个国家。用数学表达式表述如下,设
1.国家有n个,则i=1,…,n
2.第i个国家的所有可选择制度的集合Si={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制度差异协调}
3.第i个国家选择的特定制度方式为,n个国家各选择自己的特定制度方式,则战略组合为
s=(s1,si,…,sn)(1)
4.第i个国家的效用水平是,n个国家的效用水平组合为
u=(u1,ui,…,un)(2)
5.根据博弈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己对制度方式的战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则u.是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的函数:
ui=ui(s1,si,…,sn)(3)
6.均衡是所有国家的最优制度方式的组合:
s*=(s*1,…,s*i,…,s*n)(4)
s*i是第i个国家在均衡情况下的最优战略,它是i在给定s-i情况下的所有可能的制度方式战略选择中使最大化的战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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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所示模型和图4所示模型显示了从固守本国制度向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获得了有效率的效用产出,从而提高了各国贸易的效用水平。一种制度方式的均衡解的达到需要经过多次博弈,并且制度差异协调的运行也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从固守本国制度到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仍在继续着。
总得来说,贸易摩擦的发生由于两方面原因导致:(1)外部原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到来,货物,资金,人力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就对各国的贸易制度和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可能很快实现,随着双方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双方贸易摩擦不可避免。(2)内部原因:我国自身的贸易中也存在诱发贸易摩擦的原因。我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相似,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导致大量项目重复,产品存在很大雷同。国内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贸易摩擦的应诉积极性不高。
二、发展中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分析
1.发展中国家对华贸易摩擦的现状。综合1980年~2005年期间的世界对华的贸易摩擦数据时,可以分析得出:上个世纪的80年代,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等。而到了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中,如印度,土耳其,巴西,希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剧增,短短三年就有151件,发展中国家发起了99件,占到65.6%,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远远多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呈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贸易摩擦程度较浅,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贸易摩擦中,贸易摩擦形式比较单一,常常表现为“反倾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集中在纺织,化工产品,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贸易摩擦涉及中国的案件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执行反倾销的力度大,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执行率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而在反倾销税率上,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常采用敌视性的超高反倾销税率,带有明显的恶意性。
2.贸易摩擦特征分析。(1)发展中国家执行反倾销的力度大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政府和企业把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在欧美市场,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不太重视,造成了这些国家得寸进尺,另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太完备,反倾销法律和诉讼程序透明度低,行政机关拥有过多的影响力,中国企业在信息极不充分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应战。(2)涉及领域不广的内在原因。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导致了其居民的消费购买力较弱,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不透明,政治环境不太稳定等各种原因,影响了企业间进行贸易来往的想法。到目前为止,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在我国整个对外贸易的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0%,决定了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领域不会很广。
3.涉及中国的贸易摩擦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亚、非、拉等第三世界。这就造成了中国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的大量的涌入,给当地的相关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且从宏观来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法制并不健全,保护主义思想在其国内也比较盛行,从而导致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各种贸易摩擦屡见不鲜。
根据对以上2000-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额(表1)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总额呈上升趋势,各大类农产品(除棉花外)出口额稳中有升。特别是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的出口增长迅猛,已经成为我国主要出口的农产品。2007年,中国水产品、蔬菜和水果出口额分别为97.54亿美元、62.14亿美元和37.49亿美元,比2000年分别增加1.55倍、1.99倍和4.18倍,这三类产品的出口已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3%,贸易顺差为139亿美元。同时,2007年我国畜产品的出口也大幅增长,由2000年的25.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40.46亿美元,增幅达56%。另外,我国谷物产品的出口增速也快于进口增速,由小额逆差变为顺差。2004年,我国粮食贸易出现了13.9亿美元的逆差。2005以来,粮食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供求关系得以改善,粮食出口大幅增加,进口大幅下降,到2006年和2007年分别实现了3.32亿美元和16.66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2我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现状
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我国融入世界农产品市场程度地不断加深,农产品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额更持续快速增长,由2001年的27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781亿美元,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约为4%,居世界第五位。但是,伴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一个严峻的现实也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
2.1反倾销贸易摩擦
反倾销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最多的贸易摩擦类型。
加入WTO以来,我国出口产品每年都要遭遇来自各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达50多起,其中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等11个国家(地区)的反倾销调查共11起,涉及商品有薄荷醇、塑料编织袋、蘑菇罐头、松香、蜂蜜、大蒜、小龙虾、非冷冻苹果汁等17种。同时,我国的同一产品也出现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的现象。这些反倾销调查,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不断丢失,给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也给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在反倾销调查频发的同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的反倾销大案也不断涌现。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2.48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企业、数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2005年,印度对我国丝绸织品反倾销案,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较大案件,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
2.2检验检疫型贸易摩擦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它们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对进口农产品设置了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些检验检疫标准也是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限制的产品范围由禽肉、水产品等动物源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
从整体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及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据初步测算,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另外,欧盟和日本等进口国也以我国出口农产品中存在口蹄疫、禽流感疫病和农药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国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强化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技术壁垒型贸易摩擦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近9成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广、周期长,造成每年的经济损失约合90亿美元。
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有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技术标准,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这样就增加了我国农产品打入国外市场的难度,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3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初探
对外贸易必然会伴随着不确定的对外贸易摩擦风险,这些风险源自于贸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外贸企业的实力与能力的局限性。
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对外贸易摩擦风险的出现、蔓延和加剧,避免对外贸易受到过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摩擦,因此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研究和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立较晚。2003年5月,商务部确定了对456个大类、2733个税号的重点敏感产品进行预警监测分析,还先后在汽车、化肥、钢铁、纺织和电子信息产品等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合《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正式启动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这些年来,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处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监测能力和先兆预警能力,保障了农产品安全,加强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效的信息资源缺乏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仅仅是未经分析的原始数据,不能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二是信息的收集不够及时,往往是外国的相关措施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才意识到对这方面信息的整理和收集;而且信息的传递也不够及时,在传递的过程中也有损耗,造成信息到达企业时已经失去意义了。因此,针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息收集系统主要用来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标准化、信息存储、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等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具体可细化为如下流程(如图1)。
3.1数据采集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天或每二天)由数据采集人员通过预定义的采集规则抓取涉农网站(如中国农业信息网、新农村商网等)的相关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抓取的内容经审核后,根据预定义的规则与现有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抓取的信息相对较新则覆盖现有的数据信息,否则新建该条信息并存储。
3.2数据提取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三天或每周)由技术人员从相关涉农资料库、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数据,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处理及格式转换,使其符合我们现存信息的数据格式并存储。
3.3数据的整合
将从涉农网站采集来的信息和涉农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并按分类、按主题进行划分和组织,然后装载到核心的数据库中,形成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数据仓库。数据仓库内的数据是将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的有效数据,且频繁的更新率保证了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对策
一、贸易摩擦概述
“贸易摩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在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贸易平衡上所产生的,是一国的持续顺差,另一国的逆差。或一国的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的产业。在技术层面来说,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反倾销、反补贴、配额、许可证制度和技术壁垒等。
总得来说,贸易摩擦的发生由于两方面原因导致:(1)外部原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到来,货物,资金,人力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就对各国的贸易制度和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可能很快实现,随着双方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双方贸易摩擦不可避免。(2)内部原因:我国自身的贸易中也存在诱发贸易摩擦的原因。我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相似,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导致大量项目重复,产品存在很大雷同。国内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贸易摩擦的应诉积极性不高。
二、发展中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分析
1.发展中国家对华贸易摩擦的现状。综合1980年~2005年期间的世界对华的贸易摩擦数据时,可以分析得出:上个世纪的80年代,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等。而到了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中,如印度,土耳其,巴西,希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剧增,短短三年就有151件,发展中国家发起了99件,占到65.6%,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远远多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呈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贸易摩擦程度较浅,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贸易摩擦中,贸易摩擦形式比较单一,常常表现为“反倾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集中在纺织,化工产品,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贸易摩擦涉及中国的案件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执行反倾销的力度大,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执行率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而在反倾销税率上,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常采用敌视性的超高反倾销税率,带有明显的恶意性。
2.贸易摩擦特征分析。(1)发展中国家执行反倾销的力度大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政府和企业把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在欧美市场,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不太重视,造成了这些国家得寸进尺,另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太完备,反倾销法律和诉讼程序透明度低,行政机关拥有过多的影响力,中国企业在信息极不充分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应战。(2)涉及领域不广的内在原因。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导致了其居民的消费购买力较弱,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不透明,政治环境不太稳定等各种原因,影响了企业间进行贸易来往的想法。到目前为止,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在我国整个对外贸易的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0%,决定了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领域不会很广。
3.涉及中国的贸易摩擦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亚、非、拉等第三世界。这就造成了中国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的大量的涌入,给当地的相关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且从宏观来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法制并不健全,保护主义思想在其国内也比较盛行,从而导致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各种贸易摩擦屡见不鲜。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现状对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眼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是世界上最快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反倾销多也是正常的。而且,与出口额相比,反倾销案例也不是很多。
许多出口企业一听说国外反倾销就紧张,其实用不着紧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鼓励公平贸易,所以绝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会引发反倾销,或者其他的贸易纠纷。比如资源性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出口,一般就不会引起反倾销。
一、反倾销概述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l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
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和阿联酋的部分钢钉品种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额度分别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对部分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将追溯90天前执行。除了传统的发起反倾销的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对华反倾销案开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进入20世纪90年代,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增至26个,除欧盟、美国仍然保持对华反倾销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将反倾销的矛头对准了中国,成为对华反倾销的另一支需重点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胜诉率低的原因后,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应诉不力和应诉能力差。l997年3月我国首次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在同年l2月对进口新闻纸发起了首例反倾销调查。l997—2007年十年间,我国完善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l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l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我国企业对国外倾销指控的应诉不力
反倾销法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能够积极应诉,尚有可能挽回败局。一个普遍现象是,我国涉诉企业大多只是消极等待,而不愿意积极应诉。从而带来的结果是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输,不战自败。
遭受反倾销诉讼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采取消极应诉。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没有胜诉的信心,所以只能听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应诉成本,一个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成本在400万至800万人民币之间。比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拒绝应诉,唯有浙江慈兴公司积极应诉。
三、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当一家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准备进入一个成熟的市场,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个时候就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要做好准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外经贸部我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一进口商为主渠道的预警机制,驻外机构对于国外市场的供需状况要跟踪掌握,如有异常要及时反馈到国内,外经贸部要及时把信息传达到各企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建立专门的部门,搜集和接收与所在行业有关的进出口情况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完善反倾销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在具体制定法律条款时,应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反倾销时效的完善、“反倾销规避”条款的完善、“司法审查”条款的完善都应予以具体的考虑。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巨额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纺织品设限等热点问题已被炒得沸沸扬扬,但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认为,中美贸易摩擦首要解决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中美两国近年来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再次成为中美双方贸易关系中需要通过磋商来加以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中,真正有意义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控制,可以轻易地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利益。同时,美国以其自己的思维方式推行的“非专属管辖”主张,即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仅以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这就给其无限的进行干预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个贸易大国在今后的经贸交流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升级是可以预见的。
2.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症结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中存在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美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
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2)执行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
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思路
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特别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3.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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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邹薇: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4)第2期第3-11页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情况下,近年以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金额均创历史最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中国与美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
中国遭遇美国337调查6起,涉案总金额共约120亿美元。除了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金额均创历史最高外,中国产品遭遇贸易摩擦的连锁性突显。铝制品、轮胎、钢铁、鞋类、玩具、等中国传统优势出口产品频繁出现一个产品在不同市场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现象,并且呈现出摩擦国别扩散和救济措施叠加的趋势。
美国在自由进口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却对其国内企业向中国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设置了相当多的限制。这种贸易的不对称是导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两国居民的需求结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美国是高技术产品。生活必需品是必须购买的,但高端产品却不一定这是造成美对华贸易逆差的长期、重要的因素。而美国对华实行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也是重要原因。
美国的****势力视中国为潜在的敌人,他们认为中国的强大必然撼动其世界霸主的地位。美国不愿看到中美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认为这样是在为他们制造一个危险的敌人。他们提出了中国、遏制中国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激化了中美贸易摩擦。
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廉价的优势上,因此,企业的生产运营主要依靠劳动力的大量投入来维持。但这类产品的国际供给弹性小,需求弹性相当大,国际竞争异常激烈。金融危机就给我们国家的制造产业提了一个醒:要想使企业做强做大,不能只做OEM,我们要加快推出自主品牌,加强自有技术的研发。
中欧自从1975年正式建交以来双方贸易发展迅速,近几年来中欧之间的贸易额更是屡创历史新高,欧盟已经连续三年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中国入世不到三个月,便与欧盟发生了动物源性食品的贸易摩擦。随着中欧贸易摩擦愈来愈激烈,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也越来越频繁,这一现状为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阴履,设置了阻滞,损害了双方的利益,给中欧双方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已经引起了中欧双方学者的高度重视。除此之外,中国的劳动力优势进一步得到了释放,再加上全球纺织品配额的全部取消,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激增,中欧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
一、中欧贸易及贸易摩擦概述
(一)中欧贸易额
自从1975年5月中国与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迄今已30多年了。30年来,本着友好、合作、互利的精神,双方在贸易、投资、技术和资金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总额2173.1亿美元,是2000年的3.15倍,“十五”期间年均增速超过25%,约是建交初期的100倍,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据统计,2012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同比增长5倍多。
(二)中欧贸易结构
自从中国一欧盟开展贸易以来,双方都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广泛、深入开展经贸合作,合理配置市场和资源,优势互补,带来了贸易扩大、投资收益、技术进步、就业增加和经济繁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赢”。虽然中欧间贸易实现了双方的互补,但是中欧间贸易结构还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中国主要靠输出劳动密集型产品,初级产品,多数没有自己的品牌,这些也导致了中欧间大量贸易摩擦的存在。
(三)中欧贸易摩擦特点
1.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劳动密集型产品、原料或半制成品,是中国劳动力廉价、资源丰富的竞争优势所在,也是欧盟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主要产品领域。近年来,欧盟利用反倾销和进口管理对我出口产品进行限制,在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名单上,除某些传统商品外,又列入彩色电视机、聚脂纱、录像带、电脑磁盘、自行车等机电、轻工纺织产品,钢铁和矿石产品也列入其中。
2.贸易摩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据世贸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六分之一针对中国。欧盟是对华反倾销案最多的发起国之一。为扭转对华贸易逆差,欧盟不断要求我国增加进口,并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各种限制。近年来,欧盟已成为利用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进口最多的地区之一,直接导致了中欧贸易摩擦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3.反倾销制裁措施越来越重
随着中国对欧盟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制裁也越来越严厉。近几年来,不只是在彩电行业,包括汽车,纺织品等众多行业,欧盟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都是极其高的。2011年5月,总部位于佛山的蒙娜丽莎陶瓷公司表示,欧盟此次对华瓷砖实行反倾销调查的诱因,是中国内地向欧盟出口的陶瓷砖,价格长期低于欧盟瓷砖生产商的出厂价。除此之外,大部分案例欧盟对华的反倾销诉讼已经立案调查,并且中方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一定的惩罚。
二、中欧贸易摩擦影响
(一)对欧盟的影响
1.消费者的利益减少
欧盟的消费者得到的最大实惠,大量来自中国的消费品价廉质优,欧盟消费者剩余增加,这大大缩减了欧盟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用品开支。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欧盟从中国进口了1966.2亿美元的商品。
2.进口商利润空间减小
欧盟进口商和零售商享受切实利益,中国消费品的价格优势给销售商带来了可观的利润空间。为此,欧盟的进口商和零售商一直反对欧盟对华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比如在2005年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纠纷中,欧洲商会联盟(Elifo Commerce)就坚决反对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因为在欧盟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影响下,欧洲消费者不仅要面临更高的价格,而且在服装种类的选择余地上也大不如前,小型销售商则极可能面临破产。
3.物价水平不稳定
中欧贸易摩擦有利于欧盟稳定物价、降低通货膨胀率。欧盟从中国进口大量商品,平抑了物价,提高了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带动了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需求,这对于主要靠需求拉动的欧盟经济增长来说至关重要。从宏观上看,中国产品降低了欧盟通货膨胀率,支持了欧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了欧盟经济的健康增长。
4.就业形势严峻
中欧贸易失衡对欧盟弱势产业和就业的影响复杂,由于生产要素成本高涨、产业竞争力提升较慢,欧盟各国经济增长相对缓慢,就业形势严峻。中欧贸易失衡的加剧,更为欧盟以产业成长和就业面临威胁为借口对中国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提供了理由。事实上,由于中欧在产品的比较优势上存在较大差异,欧盟的就业问题只能在社会福利政策、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等方面寻求解决的途径,限制中国产品进口不仅无助于欧盟劣势产业增加,反而会为已经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