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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能量的简单公式说明
弗里德曼在表明经济流量与存量的关系时从宏观视角给出认识收入资本化的公式:K=YR(1)(1)式中,K是资本存量,Y是国民收入,R是利息率。这实际是一个经济虚拟化的能量公式,K就是能被资本化的资产或说是国民收入Y能够衍生出来的虚拟资本。假定利息率为5%,国民收入是10万亿美元,全部收入被资本化就意味着最大限量的资产价值将达到200万亿美元。这里强调的是对这个近似于爆炸的证券化或者资本化膨胀趋势的唯一限制就是货币资金能量的可得性。以美国为例,当美元失去黄金的约束被加速度提供出来(通过经常项目长年累月的逆差),这些美元回流美国时就成为巨大的能量,于是美国本土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被加速度地创造出来,成为创造财富的机器,这也是美国虚拟经济(包括房地产)一直发展、繁荣以及膨胀的根本原因。实际上货币能量是对这个公式的唯一限制,如果没有充裕的货币能量,这个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就不会变得那么有力。延续公式(1)进行分析:K(m)=Y(m)R(m)(2)公式(2)强调了这个经济虚拟化的能量公式与货币能量的紧密关系,其中m代表货币能量,狭义上可理解为货币注入量的规模。这里仅仅进行定性分析,一旦有了货币能量的注入,这个公式会导致虚拟资本的加速膨胀。其基本逻辑是Y与R都与货币注入量有关,下面分别分析货币能量m对国民收入Y与利息率R的影响:第一,国民收入与货币能量的注入有关。在新古典的经济理论那里,国民收入是由各种要素投入如资本和劳动决定的,但是在经济虚拟化之后,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当代货币收入的创造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GDP的创造不仅仅依靠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了,各种资产的创造和炒作产生的GDP所占比例迅速增加,这些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收入是与货币能量密切相关的。格林斯潘意识到美国的GDP创造越来越依赖虚拟经济,1999年其在《货币政策面临新挑战》的讲演中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GDP的成分正在朝着以主观意志为基础的价值增殖的方向迅速转变。”弗里德曼也指出:“物价上涨何时何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在虚拟经济领域,可以按照此逻辑同样得出一个结论:“资产交易量大幅度上涨和资产价格上升也是一个货币现象。”当大量货币能量注入股市的时候,能够看到市场活跃,交易量大幅度增加,股票指数也大幅度增加,于是印花税、经纪人提供服务所得的各种收入大幅度增加,这些收入都将计入当年的GDP。比如中国2007年进入的牛市,交易量最大时曾达到日交易额4000多亿人民币。按调整后的印花税率3‰对买卖双方双向征收计算,印花税就要征收24亿人民币,这是一天的税收,此外还有金融机构中介服务1‰-3‰的交易手续费,按中间值计算,手续费大约有8亿元,因此股市一天就创造了可以直接计入GDP的财富约32亿人民币。如果算上投资者计算的账目差价利润收入(不计入GDP),所有来自股市的收入就会更多。这些收入绝大多数是现实的货币收入,是实际上有支付能力的收入,印花税的税收可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也可以用于政府的各项购买支出,无论其去向如何最终都是印花税大部分成为各类人员的收入。它们可以按市价购买真实产品和各种服务,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及房地产。假定股市这一天增加的收入全部流入房地产市场,按照现在的房地产运行方式,这32亿多资金可以作为首付款,按80%的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制度,就可能带动约128亿人民币的贷款,这意味着房地产业得到了约160亿人民币增加的收入。同时这些货币收入是对房地产的需求,进一步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虽然股市一天创造的收入未必全部转入房地产市场,但长期看,很大一部分收入将会进入地产、债市以及股市。
因为作为金融投资,这几个市场之间具有替代关系,这使得通过股市炒作交易得到的货币收入很容易向债市以及房地产市场流动,特别是对长期活动在虚拟经济领域的金融机构来说。按照这个逻辑,在当代经济越来越依赖虚拟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货币m增加,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Y(m)收入是增加的。第二,货币能量对利息率R的作用。利息率的决定向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存在存量与流量之争),马克思认为利息是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一部分,而在凯恩斯那里,货币供求决定利息率,货币供应量上升导致人们对票面利率固定的债券需求上升,从而推高债券价格,债券价格与利息率成反比,进而导致利息率下降。希克斯进一步将其推广到商品市场,利息率由产品市场的储蓄与投资及货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即由IS-LM曲线共同决定,此外还有可贷资金供求决定利息率的理论。这里主要探讨货币能量对利息率的影响。仍以美国为例,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环流的美元能量回流后会刺激美国虚拟经济的膨胀,其具体表现如:一方面货币能量直接进入美国的虚拟经济系统———美国的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动能”充裕了,于是房价、股价和其他金融类产品的价值就直接上升;另一方面,考虑到这些回流的美元有一部分不是直接进入美国的私营金融系统,比如中国的外汇储备大部分就购买了美国的国债,这种条件下如何认识货币的能量作用?我们发现,这时货币仍然起着推动市场或行业繁荣的直接动能作用。假定这部分回流的美元全部进入美国的长期债券市场(以国债、机构债和市政债券为主,和前述私营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个市场有政府信用担保),这些货币能量直接促使美国国债市场的繁荣,进而导致长期国债利率的降低,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美国长期国债利率是美国债券市场融资的基准利率这一因素,会发现进入此市场的货币能量带来了一个更为深远的影响,就是其间接导致了美国长期融资的资金成本的降低,即长期贷款利息率的下降,而低利率环境又极大刺激了投资者对货币的需求,刺激了货币动能的进一步创造。综上,源源不断以金融项目顺差形式回流的美元货币能量,造成了美国境内货币动能的极大充裕,加上其间接导致的长期低利率环境极大刺激了美国的金融创新,刺激了美国金融资产和流动性的迅速膨胀。从美元全球环流的角度来看,回流美国本土的货币能量能有效降低利息率,即m增加导致R(m)的下降。格林斯潘在“格拉斯潘之谜”中描述道:通常当美联储依据宏观形势变动提升短期利率紧缩银根时,用10年期国债利率度量的长期市场利率也会上升,反映短期利率变动直接影响以及货币政策对市场通胀预期变动的间接影响;然而2004年6月美联储决定提升短期利率时,长期利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②。这实际主要是由于回流美元的充裕货币动能的作用,这些回流美元大量购买美国长期国债导致了美国长期利率的下降。显然,货币能量m对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具有刺激作用:当货币动能m充裕时,通过虚拟经济渠道获得的Y(m)上升,而R(m)下降,在公式(2)的作用下,K(m)虚拟资本就会出现爆炸性增加。但是,K(m)在爆炸性增长过后,其本身又变为在二级市场可以炒作的虚拟资本,这些炒作又会产生服务性的收入Y,变为可以继续资本化的收入流,于是动态化公式(2)变为(3):K(m)t+1=Y{m,K(m)t}R(m)t(3)观察公式(3)可以发现这个动态化的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限制条件仍然是货币能量的可得性。当代由于美元、欧元等国际本位货币滥用能量功能导致货币动能充裕,在充足的货币动能刺激下,公式(3)所分析的过程不断反复,持续数十年,于是虚拟资本膨胀和经济虚拟化的速度不断加快,直到广义流动性规模大大超过实际GDP,以分享利润为目的投资行为被以获取差价为目标的投机所替代。投机活动导致大量货币能量在债市、股市、汇市、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收藏业市场等之间循环流动并将它们连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即“虚拟经济”),反过来这也使得它们成为蓄积货币能量的巨大流动性储备池,这些市场的整体运行方式已经与经济学经典教科书所讲的实体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主要根源就在于货币功能的嬗变,货币能量支撑起了虚拟经济这个客体的运行。
三、货币能量功能的进一步分析
货币的能量功能导致了国际本位货币如美元流出本国的规模越来越大,进而美元等国际本位货币在全球的环流过程实际上就是货币能量的流动过程,常年累月下来这个能量流动导致了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内部经济的虚拟化以及全球的广义流动性膨胀。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货币能量的注入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客观上使很多发展中国家解决了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压抑问题,使其迈入经济增长的快车道,这也是货币能量刺激的一个方面。这里就货币能量继续讨论如下四个问题:第一,货币能量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具有不同的推动作用,在当代货币能量越是迅速创造出来,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就越是被边缘化,因为其创造财富需要一个生产过程,而虚拟经济领域里的创造和炒作只需要有足够的货币能量注入就够了,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对货币能量的依赖性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于是当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借助货币能量的功能来提高本国国民福利的做法,一定会带来外溢效应,当初始的货币能量进入贸易顺差国时能够刺激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到了一定地步,国际本位货币能量作用引致贸易顺差国膨胀的流动性就会进入虚拟经济领域,于是逻辑就变为在贸易顺差国的虚拟经济领域货币能量大量进入,在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作用下顺差国虚拟经济也会快速膨胀。这个逻辑比前文所讲的货币能量刺激全球虚拟资本膨胀更进一步分析了货币能量在流入国家内部(贸易顺差国)如何从刺激实体经济发展再到刺激虚拟经济膨胀的过程。第二,货币能量虽然突出表现在国际本位货币这个载体上,但在非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内部,由于法币制度的建立,在国家信用支撑下货币实际上也已经虚拟化了,其同样是一种能量,同样能够决定本国内部资源的配置。而且在各国内部也可以分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系统两个部分,其虚拟经济系统的运行也高度依赖货币能量的流入与流出。向经济体系内部注入货币能量有两个去处:一是用来推动实体经济中的交易,从而与CPI和PPI有密切关系,但这往往会直接引致通货膨胀;二是进入虚拟经济领域购买资产,从而与资产的创造以及交易量、价格上涨存在密切关系。究竟与哪一个关系更密切,则取决于经济虚拟化的程度,如经济虚拟化程度较高的美国,货币能量的注入与资产的创造和交易更为密切,因为货币能量的充裕会迅速刺激金融资产的创造和扩张。与实体经济相比,货币能量对“经济虚拟化能量公式”的作用充分表明虚拟经济领域的“产品制造”要快得多,所以货币能量对虚拟经济的刺激作用表现在资产价格膨胀以及金融创新使得各种新资产不断被创造出来的过程,而在实体经济中,持续的货币能量注入则会引起长期的通货膨胀,因为产品增加需要物质过程,这个过程与货币创造过程并非同质。而虚拟资产的创造与货币流动性的创造是同一类过程,它们都没有物质生产过程的约束,都主要依赖于制度和体制,它们可能的任何差异仅仅在于发行的制度和监管方式及交易程序上的区别。实际上虚拟经济越发达,货币主导经济运行和支配资源的能量功能表现越突出。值得强调的是,在非国际货币国家货币的能量功能一般很少被政府和货币当局直接使用,因为如果其直接向经济内部注入货币能量很容易被行为者预期从而直接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引起通货膨胀,这一点与国际本位货币国家政府使用货币能量直接从外界获取以及配置实际资源不同,由于国际本位货币国家的货币回流只会刺激其内部虚拟经济膨胀,而不会直接引致通货膨胀,这一切都是以“市场”的运行方式进行的。所以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国际本位货币国家将货币能量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但长期来看仍会导致严重问题,这已从次贷危机的深入蔓延得到印证。因此,货币能量功能的使用存在一个“度”的把握问题。第三,货币能量流动会有效刺激货币能量发行国虚拟经济的膨胀。随着国际本位货币国内经济虚拟化进程的加速,现代经济活动出现了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物质生产过程而独立运行的经济运行方式,这种方式对货币能量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货币能量的功能从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在经济虚拟化的环境中,货币是虚拟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当一定数量的货币进入经济系统中某一个市场或者行业时,积聚在货币中的能量将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市场乃至经济系统的运行。第四,进入经济虚拟化状态的市场经济为一个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值系统。遵循的基础理论必须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看做是价值的,而不是物质的。所谓物质系统是指人类社会用以满足人类物质文化需求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以及相关各类资源的生产、开发活动;价值系统则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是直接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格系统,指各种商品、劳务以及资源的价格体系及其形成机制;二是纯粹的价值系统,它们是附着在物质系统上的价格体系的衍生物,没有前者的物质内容和效用。对于物质系统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价格系统,新古典的微观经济学描述了在实体经济中价格系统如何决定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也即价格系统如何决定市场经济“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这三大经济问题。但是微观经济学中没有货币,没有金融以及房地产的投机炒作活动,没有呆坏账和金融危机。它不是现实的市场经济,更不是当达国家经济虚拟化之后市场经济形态。经济虚拟化之后的经济运行方式高度依赖于货币能量,货币能量的注入和分配成为决定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第一序力量,如美国由于享有国际本位货币的发行权,可直接通过资本市场、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的交易配置资金能量和货币收入,这就是说有了国际本位货币资金的发行和配置机制就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配置资源的权利。依附在资源禀赋和效用基础上的相对价格体系配置资源的功能已经降为第二序。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理论依据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初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作。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许多先行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难题。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可操作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逃税现象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容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二)财产原值凭证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虚拟货币本身是虚拟存在的,交易双方也以虚拟身份出现,并且可以同时拥有数个不同的虚拟账号,网络世界充斥了庞大冗杂的虚拟数据,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而且,虚拟货币的贬值是难以控制的,价值变动快也给相关部门核定其原值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我国日益壮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如果想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实时有效的界定每笔交易的原值,将是一项极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三)纳税主体的认定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无国界性。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也将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国。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出台。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当涉及到跨国界交易时应如何处理?举例来说,如果是美国卖家和中国买家的交易,应该如何征税?相关纳税主体的认定还存在着问题,让这一法规的推广实施更加显得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的相关法律
(一)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缺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项批复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细则,也未出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使得具体征税过程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征税涉及到的相关方面问题处理起来无所依据。仅凭借简单的批复难以有效科学的进行征税操作。笔者认为,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之前,应该出台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认定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贸然推出征税的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二)与前期法律相冲突
此项法规与前期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批复则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可能会显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三)相关部门的监控可能会触犯隐私权
批复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如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严格监控,则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监控必须比一般情况更为严格。而虚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可以极大的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一旦相关部门着手严格监控,则不可避免的会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这就给操作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
(四)不同的虚拟货币是否应该有不同标准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种类庞杂。既有以Q币为代表的,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的高能虚拟货币,也有一般游戏中用来购买道具的低能虚拟货币(苏宁,2007)。这些虚拟货币种类的划分存在着困难。低能虚拟货币并不能和法币进行兑换流通,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且其价值波动幅度大,如果对于这些只能购买指定商品的低能虚拟货币交易也要进行征税,一方面难以界定其价值,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失公平。
(五)是否应该有起征点
目前我国对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设置有相应起征点,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中并没有涉及到起征点这一项。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属于小额交易,对一些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20%的所得税税率就显得过高了些。
结论
此项通知出台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而现在普遍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因此税务总局的初衷是监控并限制金融创新。但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恰当,不但起不到监控和规范的作用,还可能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而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打个比方,如果金融创新100分是合适的,那么现在美国已经到了200分,必须加以限制;而我国只有50分,还需要大力发展。
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面对尚未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进行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要鼓励创新,合理引导其发展,待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征税等监控措施。
参考文献
摘 要: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电子货币即将取代传统货币成为主要交易支付手段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步伐不断加快。本文首先将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阐述了电子货币的特点。其次,根据电子货币的特点从五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已是金融体系国际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最后,对电子货币风险防范具有的深远意义进行总结。
关键词 :电子货币;风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即电子商务时代,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依托电子货币的存在,电子货币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已逐渐取代传统货币成为经济交易的主要媒介,以电子支票、电子钱包、信用卡等为代表的电子货币逐渐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电子货币较传统货币相比提高了效率,解决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而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一系列风险也应运而生。因此,加强电子货币风险防范的步伐越来越迫在眉睫。
2.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进入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电子货币由于其实用简便、安全迅速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一系列的风险也随之而来。[1]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电子货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技术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率风险。
2.1技术安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产品,在网络虚拟金融环境中电子货币的控制工作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而开放网络的设备和程序及其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胁。[2]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货币容易因为系统本身的失误而造成风险,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引起的风险;由于系统突然中断、网络黑客、数据丢失而造成的风险。此外,计算机病毒干扰和破坏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数据,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产生依附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系统,并且电子假币在技术上与电子真币几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电子货币关键的编码技术和数据机密,以假乱真起来就轻而易举了。[3]
针对技术安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在开发电子货币之前要对其技术性、安全性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电子货币识别制度,,使其能够识别潜在的技术安全性风险,防范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安全可靠地电子货币产品,实现电子货币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紧急事件的计划,在发生系统中断、数据丢失等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代替处理等。
2.2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消费者的结算要求时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以及价格有关,发行规模越大,数量越多,未用于结算的金额越多,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还与市场和其他风险的大小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行者出现信誉或资产不足等问题,就会动摇电子货币持有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而要求赎回,如果发行者不能等价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就会有损失惨重,甚至破产的可能。
针对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事先进行电子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确保实施管理和内部控制程序,拥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的资本。
2.3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风险与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程度有关,发行主体要发行电子货币必然会吸收社会公众的大量预付资金,此时如果社会公众对电子货币是否能运营下去产生怀疑,电子货币的流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这样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与违约成本发生背离的风险。这类信用风险可能源于网络金融系统和电子货币本身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源于客户,客户并没有对电子货币有足够的了解,以及出现问题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发行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和减少商家的损失,应该建立电子货币的损失担保和其他损失分担机制。建立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资金数额才可发行电子货币,并根据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额缴纳一定的损失准备金,避免人为放大社会信用规模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2.4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前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电子货币出现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各类法律法规正处于探步的阶段,[5]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文献,由于发行主体的不明确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遥法外。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法规的不健全而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操作系统中有关监管规定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洗钱、逃脱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6]允许私人部门发行电子货币,但发行主体必须是银行,这样现存的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适用,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渐渐成熟,可以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但一定要经过事先批准,达到一定的最低资金标准,并且具有健全的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覆盖范围和国际竞争力。
2.5利率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给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7]利率的变动速度加快是由于电子货币在互联网上的快速流通导致的,使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发生背离,从而使发行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
针对利率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设立一项利率准备金,这项准备金可以包括由于实际利率变动而引起的额外收益和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可以弥补发行者因利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电子货币等同的资金和负债进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资产所面临的利率风险。
3.防范电子货币的重要意义
迄今为止,电子货币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种电子货币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各个国家或领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依赖于原有的关于银行制度的规定。但电子货币发展的十分迅速,应用日益广泛,人们对电子货币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对电子货币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3.1 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资金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以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频率越来越快,因此,防范电子货币的风险,确保电子货币的安全已成为电子货币者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主流。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向信息化、电子化转换。与此同时,更是出现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术犯罪,不必亲临作案现场,只需利用电子技术、网络入侵等途径达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行为证据极少,很难追踪,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必会给商业银行带不可小觑的影响,如果忽视电子货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的损失。
3.2 有利于确保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依托开放式的国际互联网在各国或各个领域内进行商业交流、营销宣传、以及支付结算等经济交易的电子交易方式和相关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就与电子货币息息相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有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加强电子货币的防范风险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社会稳定
电子货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已经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关系,如信用卡支付业务、淘宝币、QQ币、新出现的比特币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应用减少了传统货币的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与流动,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由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与货币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机密相关,所以防范电子货币风险是势在必行的,这关系到金融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7]
4.结语
电子货币具有传统货币之外的优点,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发行主体的多样性,电子货币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由于电子货币正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对现存的银行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国际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防范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曹协和刘春梅范静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与对策[期刊论文]南方金融2009(1)61-63.
[2] 王瑞花基于AHR的电子货币风险研究[期刊论文]中国管理 信息化2009,12(3)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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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子货币的特点
(一)电子货币的便捷性
到目前为止,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交换、金属铸造的钱币、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在人类发展的初期,人们通过以物易物来完成交易。随着人类的发展,形式复杂繁琐的以物易物难以满足人类逐渐扩大的交易需求,于是人们将某一固定物品充当一般等价物,随后出现了体积小、易携带的金属货币,但当交易数额偏大时,金属货币的重量过大而使交易难以完成。而纸币的产生使交易更加便捷,人们赋予纸币不同的面额以解决难以携带的问题,但纸币的面额有限,所以对于许多数额较大的交易,纸币仍难以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虚拟的电子信息,相较于传统的纸质货币,其占用空间极小,甚至可以忽略。在交易时,使用传统货币不仅不便于携带,而且对于货币数量统计花费时间较长。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完成,与传统货币相比,其便捷性有很大提升,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二)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问题
由于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使得交易不像传统货币,需面对面完成,而可以在极远的距离完成,这一方面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极大地提升了货币流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因为电子货币都是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的,加之在我国法律中,电子货币本身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如今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便性。各电子货币发行者可能不承认其他发行者发行的电子货币,不提供其他电子货币的兑换服务,这使得电子货币在各发行者之间的流通存在障碍,使得交易不便进行。比如Q币,一旦充值兑换Q币,发行者就不提供回兑服务,只能转账或者用于支付。而反观现在支付宝流行的原因,主要便是因为支付宝在绝大多数网站如淘宝、天猫都可以支付,同时支持回兑,其使用范围远超其他支付软件。因此不难发现,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极广,但若发行者不承认其他发行者的电子货币,亦会使得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货币难以周转。要进一步提高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和便捷性,重点在于使电子货币的得到其他企业的承认,扩大电子货币使用范围。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性
对于电子货币发行者来说,因为电子货币是虚拟的电子数据,若电子货币发行存在技术漏洞,黑客可能利用技术漏洞,攻击系统,修改电子数据直接盗取电子货币,并回兑成纸质货币,造成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对于电子货币持有者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仍存在风险。如当今流行的网购,用户需注册账号以进行购买,因此有技术手段的人可以通过诈骗和盗号等手段盗取他人财产。如恶意网站伪装成某常用网站的登录界面,要求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并将输入的账号密码发送至盗号者。还有黑客使用木马病毒,远程操控他人电脑,盗取账号密码。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一般的消费者往往对电子技术知之甚少,对于诈骗和盗号等往往缺乏了解和防范,这使得电子货币相较于传统货币,被盗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对于网购本身而言,仍然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商家发货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甚至卖假货。这是因为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使用,买家与卖家并不是在现实中进行交易,买家也不能对商品优劣进行鉴定,这使得以次充好的商家有机可乘。而就算商家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亦费时费力,对消费者造成时间成本的损失。而电子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决定了电子货币必然是合适的洗钱中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的虚拟性、隐蔽性,将非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兑换成电子货币,再回兑为纸质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利用电子货币洗钱,使得洗钱更加难以侦查,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难度。
二 电子货币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电子货币不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可以替代通货,这改变了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的格局。而如今用于小额支付的现金完全可以由电子货币替代,而大额支付通常需使用银行卡和支票等工具,因此电子货币主要会取代一部分流通中的现金,使得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假设某人向商业银行购买了一单位的电子货币,则流通中现金减少了一单位,商业银行持有现金增加一单位,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此人将现金存入商业银行。而电子货币是存款凭证,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收益会将这一单位现金存入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会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增加。同时,随着人们通过电子货币更多地替代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总量会不断上升,而传统货币的创造过程则会减缓或停止,因此商业银行的传统货币存款量相应减少,这会使得存款准备金量减少。而若中央银行不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存款提取存款准备金,则随着人们不断购买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可以把持有的现金更多地借贷出去,这无疑会使货币乘数变大,使得货币供给量上升。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随着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若电子货币的使用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会导致中央银行负债减少,而削弱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其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短期利率的方法,如发行购买政府债券的带息票据或对商业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提取存款准备金。根据前文的分析,电子货币亦会使得存款准备金减少。而事实上,对于银行的存款提取准备金可以看作对银行征收税款,这使得银行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竞争力会有所下降,而法定准备金也无法为储户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中央银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当适当地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取代通货会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减少,这会使得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下降。这使得中央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因为铸币税减少而缺失的收入依赖于政府提供,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首先,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通常不会储备与电子货币相同数量的传统货币用于赎回,因此,若发行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破产,没有充足的传统货币准备,将会导致无法赎回电子货币,造成支付危机。对此,中央银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用来保障商业银行对电子货币的赎回能力,或者采用保险制度,为电子货币持有者的电子货币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
其次,电子货币由于其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流通,容易受到黑客病毒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影响,电子货币持有者容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欺骗。另外,其强大的流动性、隐蔽性,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其发行机构需加强系统漏洞的检查和排除,同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发行机构亦可通过账号实名注册等手段增强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让洗钱赃款来源有处可寻。
最后,对于个人来说,更需要提高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鉴别黑客制作的恶意网站,防止密码泄露,及时更新病毒库,谨防木马病毒,防止电脑内的账户数据泄露,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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