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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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确定了其重要
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搞好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基础。常言道:“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是高楼大厦建设的保障。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和单个业主逐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能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聘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项目的滚动开发,业主人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人住。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按《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人住率50%,满两年。为搞好物业的后期管理,在物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就需要前期介入管理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根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是根据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再之,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包括一些不具体的一些内容,物管配置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看管其它经营事项。因此,前期物业的特殊性就在于此。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不但能保证业主(购房人)的长远利益,还能减少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物业规划,保证物业的施工质量,达到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促进房产的销售。同时,加强了前期物业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可以避免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三者的对主情绪,减少“三方”之间的矛盾和前期遗留的诸多问题。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双赢”。前期物业管理是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是后期物业管理的前提。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确定了其特殊性
《物业管理条例》总共70条,其中前期物业管理就有11条,并就前期物业管理设专章,由此可知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前期物业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条例〉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等。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签订的,这是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是开发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基本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分为14个部分,例如:1、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2、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5、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作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开发商与物业企业根据小区(大厦)建设的实际和服务事项的需要和要求共同约定。
(二)前期物业招投标是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和邀标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过程。《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依据,物业招投标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业主临时公约是由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是维护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环境的一部约束全体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约定。有的地区业主和专家认为业主公约可以称之为小区(大厦)的宪法,它对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的使用、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对物业的维护、物业的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方面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把共建美好家园的责任落实在开发商、物业企业和全体业主身上。
(四)物业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基础。它是指物业企业在承接物业时,进行以物业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是实施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由此、建管不分,依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管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一些物管企业为扩大规模,在物业承接验收中敷衍了事,带来后期大量的物业矛盾,如房屋质量、公用设施中的问题,业主把所存矛盾集中在物管公司身上,使其物营企业“替人受过”。
因此,物业承接验收不可忽视。应严格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管网设施、隐蔽工程等,严格地进行承接验收。分清产品的质量责任、施工安装质量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以保证开发商、业主、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确保物业使用安全和功能,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物业管理消费权益。
应严格按照建设部1997年7月1日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内容,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电梯、附属工程等物业共同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四、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近一年时间了,然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
《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有的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没有按规范的合同办理,使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写进合同中,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物业管理,殃及到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接正常规定,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造成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三)共用设施设备不明确。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对所属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完整的划分,并办理验收手续。然而,有的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忽视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造成了共用设施设备的不完整。共用设施设备划分不明确或者配套不完整,会给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带来诸多困难,也容易使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不少矛盾和纠纷。
(四)业主临时公约未建立或未约定。
《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即使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五)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规范。
目前,由于不少地方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有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本是“父子”关系,“老子”开发的物业直接给请外来“管家”,多数情况仍然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私下”协协商而定;有些招标方在实际已内定中标对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招标,使招标成为一种过场和形式;有些招标的业主不考虑“质价相符”的原则,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造成投标企业的竞相压价;有些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恶性竞争,相互杀价,靠不切实际的承诺赢得中标;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六)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
《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们常说的“质价不符”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质价不符”的服务收费机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些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物业管理权,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相互杀价;以及有些业主不考虑物业服务的质量,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使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背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七)物业管理用房未配置。
《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范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业主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为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使物业管理企业有利于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有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时,就有意放弃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忽视了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后难于开展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未建立。
《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有些地方未建立,有些地方制度不规范。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些业主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使得有些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困难;有的开发商在按比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又没有按有关规定执行,挪作他用,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难于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掌握,不能接业主意愿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均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对策
鉴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由此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抓好前前期物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前期物业管理着重应在以下几个问题把好关口: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
《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证。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正逐步建立。推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对保障开发商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维护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推动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获得前期物业管理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学习,使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树立依法招投标的意识;2、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市场;3、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4、培育和发展招投标中介服务机制;5、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6、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有责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业主临时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实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1、建设单位在制定前期物业临时公约时,必须按《条例》规定;使业主临时公约尽量规范化,并不得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约定;3、业主应自觉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及特殊性。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三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和诸多问题,要使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它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前期物业管理,就会使整个物业管理活动有个好的开端,也是规范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加强和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可减少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诸多矛盾,为物业管理的后期发展铺平了道路。
(三)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更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项也不能减少。因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罔是前期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定文件。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但有利于建管衔接,防止建管脱节以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发生,还能保护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今后双方处理有关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采取以下对策: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条例〉的精神,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点应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必须界定清楚;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维护缔约双方的利益,尽量做到条款的合理合法;4、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该尽可能细化,并针对合同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长期重购置、轻管理,办公室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长期不对账,造成固定资产账卡不符,又由于长期未清理盘点,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又不符。2007年清理时,因无从下手,清理核对工作量太大,只能从某一年度开始清理,以前年度部分就没有做到位;部分单位财务管理薄弱,财务报销手续不全,没有办法查清资产的来龙去脉,也造成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难以到位。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
按照《会计法》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应当分离。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由办公室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将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工作都推给财务部门一手操办、而财务部门并没有参与实物资产管理,工作上职责不清,资产管理很难做好。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人员基本是兼职,经常更换,且很少有人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知识缺乏,工作主动性差、资产调配手续不全,管理工作很难做到位。
(四)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没有和单位的财务软件实行有效衔接
各单位财务软件固定资产管理模块,是按照以前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格式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是按照新的分类标准及要求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项资产有两种资产卡片、两个编号,给固定资产的核对、调整带来很大麻烦,也增加了资产核算与管理的工作量。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年度预算脱节,房屋等基建工程未批先建、超预算超规模建设、设备购置随意性强等。
(六)资产处置时效性差
土地、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需报财政厅审批,其他资产在一定限额内,各厅局本级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下属单位报各厅局审批,超过限额由财政厅审批。实际工作中,审批效率太低、时间太长,尤其是专项资产处置上报后,长时间得不到批复,造成新的账实不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固定资产购建工作
努力推行固定资产部门预算,增强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性,实行财政集中采购,杜绝分散采购,使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实物发放,严禁单位自行购置固定资产。严把固定资产进口关,体现部门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统一,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使用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房屋、大型资产的构建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组织专门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资产建造,实行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无审批构建,超预算超标准构建等现象发生,同时也将各单位从资产构建的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
(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各单位财务软件的有效衔接
财政部门应要求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和主要财务软件开发商做好两种软件的衔接工作,实现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直接代替财务软件中的固定资产模块,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直接产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增加时,由办公室等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通过在线的方式将固定资产增加信息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软件总账模块,自动生成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处置时,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向上级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报送相应的纸质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处置时,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将资产减少信息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软件总账模块,生成减少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从而从制度上保证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一致,减轻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明晰上下级之间固定资产管理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关键词:中药房;规范化管理
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oodPharmacyPractice,GPP)是衡量药师为病人或消费者服务的标准,即药师在药品供应、促进健康、提高病人自我保健和改善处方质量等活动中贯彻“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care)的标准(中国非处方药协会,《优良药房工作规范》,2003)。目前我国的GPP是由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的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并不包括医院药房。2004年以来,我院开展了全面规范化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综合性医院中药房实施规范化管理进行探讨。
1人员管理
1.1职业素质现代药学服务是以病人为中心,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积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改善服务,从传统的窗口服务型转向药学知识服务型。通过规范服务程序、服务用语和服务行为,使药师们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作为特殊消费者的病人,有权享受应有的药学服务,牢固树立一切行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准则,并以角色互换的方式,让工作人员体会病人及家属的就诊心情,从而更主动地体贴、关心病人。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重培养工作人员提高人际沟通能力,协调处理纠纷能力,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
1.2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实现药学服务的基础。科室主要通过继续教育、函授、自考、执业药师考试等方式来更新专业知识;鼓励工作人员进行科研活动、,并直接与职称晋升、资金挂钩;建立科室业务考试题库,将药学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考核的形式加以巩固。经过几年的实践,科室人员自觉学习的积极性普遍调动起来了,业务素质普遍提高。
1.3整体观念中药房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思想上要有整体观念,工作上要做到密切配合,个人的荣辱应该与医院、科室的发展紧密相连。科室注重员工个人的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强调各班组集体的力量,搞好团队协作,促进整体发展,以提高科室的凝聚力。
2工作管理
2.1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SOP)是优质工作的保障。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是制订和实施规章制度与SOP的宗旨。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科室的实际工作,科室员工一同参与制订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和SOP,从药品出入库制度到投诉处理程序,具体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每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据可查,减少了差借事故的发生。中药配方工作繁琐,等候时间较长,但是配方人员仍然必须遵守中药处方调配制度,配方时一定按处方上的药味顺序一一称取,等分药物;如需特殊处理的饮片,一定按规定处理后,明确交代中药的用法、用量及有关注意事项;对于病人的疑问,用药咨询、合理用药问题,要认真解答,让病人满意。这些都是SOP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科室规范化检查项目,考核情况与资金挂钩。
2.2建立科学的服务模式门诊药房实行柜台式发药,使药师以更亲切的姿态面向病人,使患者及家属有一种平等及被尊重的感觉彼此的信任度提高了;当面交待用药注意事项,不仅提高了配方效率,更使病患者对药房感到放心。
2.3实行目标管理在药房实施目标管理,把设定目标和岗位责任制联系在一起。各部门因工作性质不同,建立处方量、差错率、帐物相符率等工作指标,并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全面考核岗位工作情况,有助于提高管理效能。
3药品管理
2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
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其包括多项工作内容,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可以有效改善物业管理混乱的现象,也可以缓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与纠纷,使社会的氛围以及环境更加和谐。物业管理的乱象存在多年了,从其种种乱象中,人们已不难看出,物业服务水平高低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物业公司必须讲诚信,只有物业公司讲诚信,才能让每个业主心无怨言地交纳物业费。对此,社区专家舒可心认为,让物业公司公开账目不是目标,让物业公司诚信起来才是终极目标,要让物业公司拿到物业费后诚信地为业主们提供服务。对此,也可以这样表述,业主们交给物业公司的是物业管理服务费,而不是房租。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是一种信托行为,其实际上是业主信任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出钱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共同事务。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业主天然拥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账目的权利。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小区没有业委会导致的业主力量的薄弱,物业管理公司历来均以强势应对零星业主对这一问题的要求。此次政府颁布的《撰写规范》和《示范文本》,对物业费收支账目公开的程序、时间、地点给出了一个标准的固定模板。尽管《撰写规范》和《示范文本》仍有缺陷与不足,但仍可将其视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事件。因为,把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监管好了,物业管理的乱象就会逐步好转起来,物业管理就会走上正轨。
3政府强力介入物业管理
在经济体制变革及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处在剧烈调整中,且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冲突与博弈,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职能逐渐紊乱,开始积极地充当市场利益的主体,开始兼具“政府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属性。政府兼具的这个双重属性,导致了许多的市场失灵、物业管理市场的失灵,就是这许多的市场失灵中的一种。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一样,有着深厚的政府背景。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源有三类:第一类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是“父子关系”;第二类是由政府房管部门转制而来;第三类是完全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三类物业管理企业中,前两类占居了大多数,第三类所占市场份额还极其微小。土地财政使城市政府既解决了财力不足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高额的利润回报,因此,政府有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站在一边的天然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