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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供给与货币总量
1.货币供给是指在现代信用体系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货币供给由其银行体系的负债所构成的。具体来说,在同时满足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和资金运用主要是贷款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当代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是它的负债,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它的负债,即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货币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构成。货币总量涉及两个概念,一个叫货币存量,一个叫货币流量。存量是指在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供给量,货币流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货币流通总量,货币存量和货币流量之间的关系是流量=存量*货币流通速度,一般来说流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定的,经济发展越好则流量越多,是较为稳定的。而存量在一定的情况下的货币流通速度会加快,如果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了,整个社会会对货币的存量下降,存量是一个相对变动的概念。在通货膨胀的情况系啊,物价上涨飞快,会导致整个社会所需要的货币单位增加。、2.商业银行通过推出新的金融工具,能够吸收更多的资金存入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存款货币。原来的活期存款是没有利息的,通过金融创新新型存款款如Nows——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新型活期存款是用支付命令取代了原来的支票,同时银行要为它支付利息,这样厂商及个人就愿意到银行开这种账户使银行的存款货币总量扩大。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狭义货币原来主要是为了满易支付的需要,本身是不增值的,但现在这种新型的活期存款推出来后,导致狭义货币的定义不再像以前那么纯粹。金融创新使得货币的定义或货币的层次遭到混乱,也对货币的总量发生影响。在现代这样一个金融创新时代,货币的研究变得更加复杂,货币政策的制定面临的难度也就更大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层次划分是M0=流动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如我们口袋里的硬币、纸币,家里面、企业中存放的现金.等等;M1=M0+活期存款(活期存款只有商业银行可以接收);M2=M1+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其他存款。
存款货币的多倍扩张与多倍收缩
1.原始存款是指以现金和支票方式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现金是流通中的现金,存入银行表明银行存款的净增长,支票是每个企业它所得到的买方所支付的支票方式,代表着一定的货币数量,活期存款是为了满足购买、支付、交易的需要。派生存款是由于银行提供贷款或银行参与投资所衍生出来的存款。银行的派生存款的产生是需要些前提条件的,它不仅仅是因为有投资、贷款这些因素,还受到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限制。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指为了防止银行在紧急关头流通性不足导致不发应对客户的提存,使银行被挤提的问题。中央银行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后都要缴,一部分的存款准备金,使得在出现上述问题时,中央银行能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帮助商业银行通过难关。存款准备金通常它只是吸收存款当中的一部分,当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比例较高时,这个经济体中银行的可用资金相对比较少了,当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比例较低时,这个经济体中银行的可用资金相对比较多了,这个存款准备金的高低就成为中央银行调节商业银行可以运用资金多少的手段。当中央银行觉得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压力比较大的时候,中央银行就会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当中央银行觉得经济疲软,通货紧缩的压力比较大的时候,中央银行就会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2.存款货币的多倍扩张,需要假设整个银行体系由一个中央银行和至少两个商业银行构成,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为10%,商业银行只有活期存款,没有定期存款,商业银行并不持有超额准备金,银行的客户得到贷款后没有提取现金。在这些假设条件后,假设存入甲银行活期存款一万元,缴纳存款准备金1000元,剩余的资金甲银行全部用于贷款,也就是负债一万元,资产一万元。甲银行提供贷款9000元给客户,客户将所取得的贷款又存入另一家银行乙,乙银行的9000元是从甲银行的贷款转化而来,这9000元就是派生存款。但无论是原始存款还是派生存款都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乙银行交纳准备金900元,剩下的8100元又用于贷款。这样就商业银行一方面吸收人们的原始存款,另一方面通过它自身的业务,它能创造出更多的派生存款。原始存款加上派生存款就构成了银行可以运用的资金,也是银行可以向社会提供的货币资金。所以,商业银行是货币供给最重要的一个机构。而存款货币的多倍收缩与存款货币的多倍扩张的演变情况刚好相反。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随着相关科学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系统科学能够全面有效解决非线性、复杂性、动态性问题,20世纪80年代系统科学理论逐步应用于金融研究中。为发展金融理论、指导金融实践,有必要构建完善的系统科学范式下的金融理论体系。系统金融理论采用非线性、复杂性和系统动力学的方法,能够更加准确地揭示金融系统的演化规律,因而较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更加接近于实际情况,是金融理论研究范式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作者:兰琳工作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最优货币区域,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为“一般的支付手段或是一种单一的共同货币,或是几种货币,这几种货币之间具有无限可兑换性,其汇率在进行交易时互相钉住,保持不变。但是区域内国家与区域以外的国家间的汇率保持浮动”
一、最优货币区域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发展
1.20世纪60年代。1961年,蒙代尔第一次提出了“最优货币区”的概念和组成货币区的一个经济标准,即要素的充分流动性标准。他认为,当要素在某几个地区内能够自由流动,而与其他地区之间不能流动时,具有要素流动性的几个地区就可以构成一个“最佳货币区”。
其后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如麦金农(Mckinnon,1963)认为应以经济开放度作为最优货币区的标准;肯南(Kenen,1969)认为应以生产的多样化程度为标准;英格拉姆(Ingram)则提出以国际金融高度一体化作为最适度货币区的标准;而托尔和威利特(TowerandWillett,1976)、哈伯勒(Harberler)和弗莱明(Flemming)则把注意力从微观的供求变动转移到宏观经济现象上,提出通货膨胀和政策一体化的标准。
2.20世纪70年代。因为前人的努力多集中在最优货币区的形成条件上,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突出该理论的正面效用同时忽略了成本的产生。该理论在70年代的进一步发展,开始转向对货币联盟的成本-收益分析。
加入货币区的好处有:(1)降低交易成本;(2)不变的固定汇率减少了不确定性,并能排除伙伴国之间的投机性的资本流动;(3)节省成员国的外汇储备,降低储备成本;(4)货币一体化能促进经济政策的一体化。而加入货币区的成本则包括:(1)单个国家失去了货币和汇率政策的自;(2)国家财政政策的决策权受共同货币政策的影响和限制;(3)有可能加剧失业;(4)有可能恶化本已存在的地区失衡。
3.20世纪70年代后理论的新发展。进入80年代,经济学家通过大量运用历史经济数据对最优货币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翔实的实证分析,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对联盟内政策的协调以及其有效性的分析。格鲁夫认为,在理性预期及政府政策随意性存在的前提下,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可以借助同另一个货币政策声誉比本国更好的国家结成货币联盟部分或全部实现。格鲁夫的这一分析既为近年来拉美趋势加强的美元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也为东亚国家危机后重建其汇率机制提供了一种参考依据。
二、对最优货币区理论的批判
对该理论的批判很多,但不能顺应时展和理论发展变化是一个主要的批判点,而另一个方面则集中于批判建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具体来说:
第一,世界经济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和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的兴起,重新界定了被OCA理论强调的货币同盟的宏观成本。致使成本-收益分析得出的结论值得进一步商榷。
第二,无论是早期的最优货币区理论还是后来新的理论,都只强调了实际经济因素对组成和加入货币区的影响却忽视了金融市场的作用。
第三,OCA理论某些标准自身有理论弱点,且标准间存在常被人们忽视的替代、交叉、因果和矛盾等种种关系。OCA标准有内生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政策的适用性。
总的说来,仍然有许多声音认为该理论的体系和框架依然不够成熟,线索过于庞杂,难于梳理。三,最优货币区理论的实践—欧元区
最优货币理论区理论的实践就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现。
欧元区的建立,是为了实现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市场,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有效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及货币政策。
欧元的流通促进着欧洲统一金融市场的形成。其成功运作更对世界区域货币合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即建立在区域经济合作基础上的货币合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最优货币区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1.亚元:东亚货币一体化。理论的发展和欧盟相对成功的示范效应,加之亚洲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亚洲一些国家和学术界也提出了加强本地区货币合作的想法和建议,而且很多已经开始付储实施,这无疑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货币合作有着十分严格的基础性条件,就目前亚洲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状况来看,仍存在很多的难点。归纳而言主要有:
首先,目前东亚各国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颇多,尤其是对资本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严格限制,这与蒙代尔提出的要素流动性标准相去甚远。其次,经济开放度。东亚一般对美国市场依赖比较大,对美贸易额较大。区内贸易占各国与地区贸易额的比例总得说来不是很高,而且不同国家差别较大。再次,产品多样化。除中国、日本等建有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外,东亚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产品分散程度较低。
最初银行危机的第一个信号经常决定是否会产生更加系统性的银行危机。然而更重要的是,国家要不断改进其整体激励框架,以使私人部门的金融机构及企业有意愿也有能力合理地管理其金融风险。这需要良好的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适度的汇率管理,并确保实现金融部门和公司部门稳健的所有支柱都到位。国家应该预期到未来的金融危机,并为此做好准备。为了限制金融危机的风险和实际危机的冲击效应,需要对脆弱性和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这可以通过运用设计良好的分析和预测框架——早期预警系统经常对金融稳定进行评估来实现。一定的危机应急计划也很有用,特别是如何应对早期银行危机的第一个信号的计划。因为
一、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理论:文献回顾
(一)货币危机理论。对于过去30年来发生在拉丁美洲、欧洲和亚洲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的起因,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文献。研究货币危机的文献通常在一开始就介绍有关模型用来解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所经历的危机。这些模型把货币危机看作是脆弱经济基础的结果。第一代模型开始于Krugman(1979)、Flood和Garber(1984)的创造性研究,重点关注广义的宏观政策的不一致性,这些宏观不一致性可能包括过度的国内信贷增长、脆弱的财政状况和疲软的经济表现。这些研究的贡献不在于指出不一致性会导致货币调整,因为这一点我们都能很好的理解,而是在于它预言:当有远见的市场参与者意识到目前的汇率不能再维持下去的时候,外汇储备可能会急剧突然流失。
Obstfeld开创了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Obstfeld强调在一个国家追求的各种政策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抵消的关系。由于银行体系崩溃预期,财政出于救助而导致的财政赤字也可能触发货币危机——这种政府不得不救助银行体系的预期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抽离资金,从而引起货币崩溃并产生危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能会遭受自我实现式的货币危机。也就是说,因为一些时间或行动(例如由一个投机者所发起的时间或行动),这种均衡可能会从固定汇率体制转换到浮动汇率体制,或从一个固定汇率水平转换到另外一个贬值了的固定汇率水平。
自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货币危机的理论研究已经深入了许多。所谓的第三代模型将货币危机看作是一国的资金外逃或者金融恐慌。第三代模型更关注对一国债权的结构,因为它会影响金融危机的风险。债权人,特别是那些短期债权人,能够突然撤回债权,从而导致该国外汇和流动性的急剧短缺,从而触发货币或金融崩溃。
广而言之,第三代模型已经注意到资产负债表效应对货币目标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这方面的文章认为,资产负债表的不匹配会迫使银行或公司快速产生外汇需求。当很大一部分金融部门或者公司部门都有外汇需求时,汇率就会面临压力。但汇率贬值时,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了应对无止境的头寸需要而寻找外汇,进一步加剧资本流出,引发货币危机。
(二)银行危机理论。银行业的困境有两个:一是单个银行困境;二是系统性银行困境。有关第一种类型银行困境的原因,理论上更多地是从微观角度展开研究。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使用的实证模型广泛运用这一理论来预测金融困境。单个银行困境可以导致系统性银行困境。Chari和Jagannathan(1988)的模型假定银行危机是这样的误解造成的:没有信息来源的存款人错误地认为,其他提取存款是因为一些有关银行资产的不利信息而行动的。
危机的另一个传播机制是通过银行间存款进行传导。单个银行困境的溢出效应通过同业拆借可以影响整个银行体系。金融机构的规模、银行间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的功能等因素将决定传染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市场中的银行风险更大。
决定银行体系困境的重要微观因素是一国整体制度框架的质量。由于道德风险、信息披露有限、公司治理框架薄弱、存款保险过度或者监管水平低所导致的市场纪律差,是决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银行管理的质量以及脆弱性积累的关键因素,这些都会引发系统性银行危机。在系统层面上,宏观经济因素——对利率的冲击、汇率贬值、商品价格的冲击、经济增长减速和资本外流——也是危机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预测金融危机
(一)开发早期预警模型的原因
第一,发生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的国家损失惨重——由危机溢出效应而影响的其他国家受损也特别严重。自从20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已有93个国家发生了100多次系统性银行危机事件(Caprio和Honohan,2001)。从公共部门解决危机的成本来看,其中约有18次危机(均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达到了危机发生国GDP的10%或更多。根据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一国在银行业危机爆发后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使产出恢复到正常趋势,平均累积产出达GDP的12%。
危机还有“传染”的特征。即使是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经济体中发生的金融行业严重问题也会有广泛的溢出效应。若世界某地发生了货币危机,其他国家(经济体)遭到投机性冲击的概率上升7%,即使相关国家对其政治经济基本因素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二,简单观察货币风险及违约风险的传统市场指标往往不能获得多少关于即将发生危机的预警信号。目前的证据表明,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中,利差和信用评级等指标的表现令人失望。研究表明,3个月期限的离岸证券利差这一指标没能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困境发出预警。也就是说,这类指标不是平坦就是下降,只是对泰国给出了断断续续的信号。
在新兴经济体中,预测单个银行困境和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最近一项研究分析了一些国家的银行困境,结果表明,传统的银行脆弱性指标,如资本资产比率、净边际利润率、营运成本与资产的比率、流动比率等,在找出有问题银行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就是说,传统的CAMIL类型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稳健程度、收益、流动性——将不能预测单个银行是否要陷入困境。总而言之,仅仅集中精力于一个或者两个“包治百病式”指标的“廉价做法”不太可能得到一个良好的早期预警系统。若投资于一个综合的早期预警系统,则更可能获得成功。
(二)早期预警实验的一般规则。第一,在金融危机起源中寻找系统性模式意味着不能局限于最近的一次危机(或者一系列危机),而是要研究一个更大的样本。否则,在重要因素与不太重要因素之间进行区分就可能会有太多解释,或者所得出的最后结果经不起更多实际经验的检验;第二,要像关注货币危机一样关注银行危机。关于金融危机先行指标的文献大都涉及货币危机。然而,发展中国家银行危机的成本比货币危机成本更大。银行危机似乎是引致货币危机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第三,尽量使用比较广泛的早期预警指标集合。因为在新兴经济体中,金融危机的根源很多,因此需要大量指标来反映潜在风险源;第四,采用样本外检验来判断先行指标的有用性。一个模型的样本内表现会使人们乐观地误以为模型在样本外也能表现良好。
(三)早期预警实验中有意义的发现。通过实际数据的运用,Goldstein、Kaminsky和Reinhart(2000)从早期预警模型中获得了一些实证结果。下面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发现:(1)新兴市场中,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在爆发前都有征兆,有些现象有重复发生的行为特征;(2)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利用月度数据对银行危机进行准确预测的难度要大于货币危机。在样本内,银行危机的平均噪音信号比货币危机的要高;同样,在样本外,该模型对货币危机的预测表现也比对银行危机的预测表现要好很多;(3)对于货币危机来说最好的月度指标是实际汇率(相对于趋势)的升值,而对于银行危机来说最好的月度指标是证券价格的下跌、出口的下降、M2与国际储备比率的偏高以及经济衰退;(4)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的最优先行指标之间既有很多共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应单独考虑这两种危机;(5)在预测新兴经济体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方面,信用评级变化的表现比经济基本因素中较好的先行指标的表现要差很多;(6)先行指标的样本外检验结果一直是令人鼓舞的——至少在货币危机方面是这样;(7)国家间危机传染效应表明,在理解新型市场发生货币危机的脆弱性时,要更加关注国家特有的经济基本因素。
非货币换业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对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何种价值入帐。一般说来,其处理原则是:
(1)应按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2)如果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无法确定,则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3)如果交出项目和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都无法确定,那么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交出项目的帐面价值入帐;
(4)如果两者的公正价值都是已知的,接收资产不但应按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入帐,还应按接收资产的帐面人才交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换损益。现分述如下:
1、已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甲公司用一项设备交换存货以便于用于销售。设备的估计公正价值是30,000元,帐面价值100,000元,在交换之日已提累计折旧75,000元,本例中已知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应用为收到存货的入帐价值。此外还应确定此项业务是否产生了应予确认的损失。由于交出设备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而帐面价值是25,000元,故存在5,000元的交换收益。反映以设备交换存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30,000
累计折旧——设备75,000
贷:设备100,000
非货币换收益5,000
2、未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在多数货币换业务中,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或者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比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更明确,应以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作为入帐基础。为此,假定本例中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只是设备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存货的售价20,000元,在此情况下,收到存货的价值为20,000元,应作为入帐基础,由于设备的帐面价值为25,000元,收到存货的公正价值低于交出设备的帐面价值故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25,000—20,000=5,000。反映此项交换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20,000
累计折旧——设备75,000
非货币换损失5,000
贷:设备100,000
3、未知交出与接收资产的公正价值
有时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和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都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合理确认,那么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交出项目的帐面价值入帐。假设上述甲公司用帐面价值50,000元的设备交换一块土地,二者的公正价值都是未知的,此时土地应按设备的帐面价值入帐,而且不产生损益。反映此项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土地50,000
贷:设备50,000
4、有附加财产的交换业务
有附加财产的交换业务是指在非货币易中企业可能会收到或交出小额的现金,这并不改变收入资产近姣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入帐的基本原则。假使上述甲公司用公正价值100,000元的设备和10,000元现金交换一项存货,设备的原值是95,000元。在交换之日已提折旧20,000元,存货应按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包括附加财产)110,000元入帐。
交换损益=设备公正价值-设备帐面价值=100,000-(95,000-20,000)=25,000
为反映交换业务实现损益,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110,000
累计折旧——设备20,000
贷:设备95,000
现金10,000
非货币换收益25,000
二、非互惠性转让的会计处理
非互惠转让是所有者之间或所有者与另一实体间的单一方向的转让,主要包括所有者的财产股利、地方政府捐赠和其他企业捐赠等形式。一般情况下非互惠性转让所涉及的非货币性项目应按他们的公正价值入帐,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正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捐益入帐。下面举例说明非互惠性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1、假设甲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财产股利分配给现有股东,对乙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入帐,在甲公司的帐面价值为60,000元,分发的股票市价为75,000元,本例中虽然投资是按原始价值入帐的,但此项交易应按转让项目的公正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本例中,股票的公正价值是75,000元,原始价值是60,000元,二者之间差额15,000元即为收益。根据以上资料,应编制分录如下:
借:乙公司的股票投资15,000
贷:投资市价上涨产生的收益15,000
借:留存收益75,000
贷:应付财产股利75,000
借:应付财产股利75,000
贷:乙公司的股票投资75,000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艺术品的成交价格不断被刷新:奥地利的克利姆特作于1907年的《黄金画作》拍出了1.35亿美元的高价;齐白石的《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以4.255亿元的高价成功拍卖,创造了华人画作拍卖的纪录;保罗?塞尚的作品《玩牌者》更是令人咂舌,成交价格为2.5亿美元。拍卖价格的高昂当然与拍卖的操作(或炒作)程序有关,但毋庸置疑的是,艺术品作为商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艺术已经成为消费社会里展示货币的场所,完全可以放在市场语境中加以解读。货币与艺术的进一步紧密勾连,并不是艺术的末日,因为如果我们回溯一下现代艺术概念确立的过程以及艺术寻求独立性(艺术自律)的进程,就会发现货币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与今日的状况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应用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二、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正经历快速发展的阶段,急需货币资金的保驾护航,但是中小企业因自身发展有限、规模小、处于起步阶段等不利因素,导致中小企业在市场的融资很困难,所以中小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内部已有的货币资金,提高货币资金管理。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3个问题:
(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财务制度、审核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等方面。中小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并未实行财务、会计、出纳等人员分离,为减少成本,中小企业在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人多岗、管理混乱等现象,且并未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
(二)外部政策少,融资难度高
从整体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相较于大型企业来说,融资更为困难,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处于发展时期,资金有限,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更大;另一方面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原因造成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融通给中小企业。与此同时,政策扶持多向国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倾斜,对中小企业融资多为限制,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货币资金,因而转向高风险、高利率的其他融资渠道,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人员素质低,货币资金管理混乱
中小企业因其处于发展的特殊时期,很难招得到高素质人才,再加之创业者多为家族企业的模式,导致整个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从领导者的管理能力来看,领导者水平有限,对财务管理了解不多,甚至忽略了货币资金管理重要性,对财务风险规避不够;从企业财务财会人员来看,中小企业中甚至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甚至由领导兼任,完全缺乏专业的财会培训,记账不规范,职业道德缺乏。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之所以出现种种难题,最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自身内因造成的,因此为改变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问题,中小企业应从自身层面开始转变:
1、加强中小企业人员管理,提升员工素质
人员是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保障,因此加强企业人员管理是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问题的内部关键。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创新人员引入方式,改善员工待遇,要招得进人,留的住人,对企业急需的高端专业人才采用特殊的人才引进策略,改善员工工作环境,解决生活难题,为员工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将企业内部控制布局到整个财会程序控制过程中,包括审批、复核、收付、记账、对账、清点、盘点等所有点,其中以审批和复核为关键点。多层级地审批制度,专业复核人对用款手续、单证、支付方式等多方进行复核。制定专人不定期对财会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规范存在漏洞的地方进行整改。
(二)政府层面
1、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官方专门机构
政府应成立官方专门机构,增设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成立中小企业基金会,在地方财政支出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企业联盟等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可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等基金,来补给中小企业外部货币资金需求。
2、制定向中小企业倾斜的货币融制度
国家在出台相关融资政策的时候,应多为中小企业考虑,将融资申请条件更多的向中小企业倾斜,减少中小企业的申请限制,扩大中小企业经营的范围,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同的平等的融资地位。
(三)金融机构层面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制度。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货币资金管理形式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在市场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造成的,因此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讲,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制度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建立有利于小型企业融资的渠道,保障融资的顺利实施,开辟平台,弥补融资缺失,较少信息不对称,加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
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
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执行贮藏手段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此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8]流通手段即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在民法上,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辅相成,成就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点。支付手段在民法上体现为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和货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二)货币的法学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民法学界对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本质认识一直较为清晰,[9]应该坚持从这个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我们认为,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是货币的基本特征。所谓唯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同,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即使出现了某些地域性的、临时性的一般等价物,并与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由于其价值仍然依赖于与货币的挂钩,两者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货币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价物。所谓的法定性,即货币种类的确定并不必然决定于社会的自发形成而倚赖法律的规定,这是货币的法律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并区别于《商业银行法》)第16条前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即使货币贬值或者极端不稳定,并因此出现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换功能的社会性等价物,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大米,货币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价物。法律可以规定用新的货币取代旧的货币,如果我国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新旧币兑换率回收旧人民币。法律也可以规定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收兑手续。理论上讲,法律可以规定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货币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并明确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我国古代的金银与铸币之间的关系,但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金融稳定性需要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因此在现代社会,贵重金属尽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价值,但不是法定货币。
第二,国家信用性。货币是信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体现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货币的信用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其价值性的一面。货币的工具性特征是实现价值职能的前提所在。[10]货币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银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权商业银行发行和直接由政府发行,较为独特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纸币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发行,而硬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货币的发行权由国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授权。可见,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信赖。[11]因此,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银行法》第16条后段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德国着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在其《货币哲学》中对此有深刻认识:“再没有比货币更明确的象征世界绝对的动态特征的记号了。货币的意义就在于被花掉;当货币静止不动时,根据其特有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再成其为货币了。……货币可以说是纯粹的行动,它的存在就是不断使自我摆脱任一既定的地点,因此货币构成了所有独立存在的对等物,以及对其的直接否定。”[12]无怪乎各国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都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恰恰是通过保证劳动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实物工资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货币电子化现象,其法律性质成为理论上的争议点。我们认为,这些货币电子化现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两大类型。所谓虚拟货币,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以“币”命名的某种服务。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耐人寻味的是,手机充值卡中的金额同样可以用于支付各种电信增殖服务,但因为未以“币”命名,便未引起巨大争议。由此可见,引起争议的不是货币电子化的形式,而是因为商家为便于用户理解、促销服务而选用“币”来命名。可以说,除电子化的形式外,虚拟货币与食堂的饭票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电子货币,一般是由金融公司发行,代表法定货币进行商业支付的服务。该类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IDE)调用银行帐户资金进行购买,并实际发生了资金的转移交付,国际上较为常见的电子货币种类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之所以近年来引起关注,主要是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增殖服务的兴起。虚拟货币的交易出现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系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戏内部出现了用户对某些特定服务的需求,如增强用户在游戏中的表现性能、增加游戏功能等。用户可以通过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量法定货币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进而用虚拟货币换取特定服务功能,这种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换言之,如果用户向服务商支付法定货币后是直接获得某种特定服务,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充当游戏内部服务的计量单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统支持用户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支付虚拟货币,这才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质言之,如果系统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只允许用户向网络服务商购买虚拟货币,那么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谈。例如中国移动的用户之间不可能移转话费,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个人之间可以买卖邮票,因此出现了邮票交易。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发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场,则显然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户可能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的方式从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如所谓的“打金币”。否则,用户之间都是通过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货币而获得相同数量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可能出现利润差,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市场了。综上所述,出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市场,从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在机制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提供这种机制上可能的原因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产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公司,如美国的GameUSD、、韩国的itembay公司和我国的我有网和等等,其主要业务就是提供游戏币与货币兑换业务并从中获利。近年来我国内地银行更是涉足虚拟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场,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腾讯公司达成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张“虚实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将面向腾讯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虚拟卡支付、财付通还款、在线申请、电子账单通知、即时消息提醒等多种网络服务。[13]国内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过百度币来统一各种不同的虚拟货币,实现进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异于对中国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也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各种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货币,其本质是无记名债权关系。[14]《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虚拟货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流通,其本质就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同时也是对货币法定性的一种维护。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因此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具有单向性,因此也无法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15]极端的法律风险是,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导致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服务,更不可兑现货币。质言之,使用虚拟货币的进行的所谓“购买”行为,包括跨平台的虚拟货币支付,不过是复杂的债权互易而已。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与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的兴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小额支付的需求,是一种金融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于电子货币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货币作为是一种支付工具,继前货币阶段、物权货币阶段和债权货币阶段后的第四个发展阶段。[16]甚至有学者预测,随着电子银行的建立,电子货币将取代有形的货币。[17]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国内已经有学者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分类研究后认为,储值型、信用卡型、电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电子货币都要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不能循环使用以实现个人与个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构成货币形态的一种,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电子货币。[18]鉴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不重复相关探讨,举重以明轻,仅针对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电子货币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应用过程实际上是《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加密技术的结合,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兑换,买方在数字现金银行开设帐号并申请开通电子货币服务;(2)存储,使用电脑终端软件从银行系统复制一定数量代表货币的电子记录存入硬盘;(3)付款,买方使用卖方的公钥加密电子货币后传送给卖方;(4)收款,卖方收到加密的电子货币后用对应的私钥解密,获得该电子货币;(5)兑换,通过获得的电子货币向银行申请资金移转。笔者是为了展现交易的法律意义将上述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实际运用是通过电脑上的专门程序与银行联网即时完成的。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之所以较之其他种类的电子货币更具有类似法定货币的特点,是因为其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支付。这种功能实现的关键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该技术于1976年由美国学者Dime和Henman为解决信息公开传送和密钥管理问题,在《密码学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够保证用户在不安全的公开渠道上传输各方交换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将被加密的数据与一串特殊字符,通过一定的数学计算方法结合成一个理论上讲不可破解的新数据。其中用来加密的数学计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来对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钥”。由于密码体系都是建立在专门设定的算法基础上的,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中,主要关注的是密钥的生成及管理机制。“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公钥(publickey)和私钥(privatekey)。公钥与私钥是唯一对应的,用公钥进行加密的数据,只有私钥可以解密。一对密钥产生后,公钥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提供下载,私钥由所有人保存。因此,买方从银行下载的代表了一定金额的电子货币,用卖方的公钥加密后进行传输,如果非卖方的第三人获取了该数据,由于无对应的私钥,无法解密。卖方成功获得买方传输的数据后,用自己的公钥进行解密,获得了代表相应金额的电子货币,并可以即时向银行兑换。这样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买房支付给卖方的电子货币,保证了交易安全。[19]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数字现金电子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是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货币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银行系统完成相应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电子货币的信息流与现金流分离,充其量只是起到了与货币类似的支付功能,不过是模拟了人对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这种支付最终必须依赖于电子货币的发行银行进行结算,不过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国家信用性。事实上,电子货币只是勉强能够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实现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学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特殊债权,只不过代表着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兑换对等现金的一种请求权。[22]所不同的仅仅是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变化,加快了资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帐户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电子货币,均未也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法定货币,只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设计,实现了互联网领域基于IDE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化。《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理论上将,在技术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权的法定货币发行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某种形式的电子化货币,才可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现在尚无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任何意义上的法定电子货币。在这种情况实际出现之前,任何意义上的货币电子化都不应认定为法定货币的新形式。
三、《物权法》视野下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
学者论及的货币物权法规则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规则,也有学者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是指货币在占有与所有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23]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理论转化为民法规则,最大限度的促进流通,是世界各国民法的通例。该规则在大陆法系源于法谚“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无记名证券,[25]只不过两者所表彰的权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说,民法之所以确定该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货币作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根本无法辨别。第二,货币的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的物质素材的价值,而是因国家的强制力以及社会的信赖。因而无论货币取得原因如何,均认为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第三,如果货币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交易者在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严重损害交易安全。[26]
《物权法》并未直接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法律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作为一种理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具体的制度取舍。《物权法》上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的特定化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对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货币是一种种类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过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货币特定化的情况下排除适用。货币特定化有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双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约定货币特定化以排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其二,该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货币没有混同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货币特定化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特户(如银行结算帐户)、信托财产权、[27]封金、专款(如土地补偿费)和其他特殊商事关系(如委托、、行纪等业务)等。[28]货币特定化之所以能够排除“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有学者解释是法律只承认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权,而不承认间接占有者对货币拥有所有权。[29]笔者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实质,也不符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应该是此时的货币已经失去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意义,并因此可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所有权权能的混同与变异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延续了《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货币所有权四大权能的混同与变异。普通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其中使用以占有为前提,收益为使用之结果,处分导致物权变动。而对于货币的所有人来说,货币所有权权能发生了混同和变异,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为典型消耗物的货币,使用并不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消灭,而体现为货币所有权的处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这是货币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点。其次是产生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普通物的占有权能是使用权能的前提,占有权能在物权变动中让位于处分权能,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混同导致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导致物的消灭,无法形成权能的共存对立。最后是导致了收益权能的衰退。某种意义上讲,货币所有权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权,同时,货币又是收益功能最强的物。货币的占有并不直接导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将货币的所有权通过交易流通的方式转化为债权,例如存入银行,或者借贷他人,获得法定孳息。可见,法定孳息之获得,并非货币所有权的收益功能之体现,恰恰是货币所有权转化为货币债权的收益。
(三)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占有制度
学说上对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来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事实上的管领(体素)已成为共识,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还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至今尚无定论。主观说源于罗马法,又分为萨维尼的所有意思说、温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说和邓伯格的自己意思说。客观说19世纪末由耶林提出,认为体素是心素之实现,占有与持有,并无本质差别。另外还有以贝克为代表的纯客观说,认为占有依纯客观之事实支配状态而成立,占有意思全无必要。[30]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强调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即传统的主观说,而这实质上构成了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理论前提。反言之,如果对于占有构成要件持客观说,则无法直接推导出该规则,因此需要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效力进行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侵占只可能是一种事实而不依赖于占有人的主观意识,否则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算点便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客观说”。“客观说”打破了持有与占有之间的界限,却使得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构建面临选择。“占有即所有”要求“客观说”按照“占有”的特征进行构建。如果“客观说”按照“持有”进行构建,则只能推导出占有货币的人是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31]这恰恰揭示了在“客观说”理论框架下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重新审视之必要,这又涉及到了《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法》尽管没有承认物权行为,但在物权变动上采纳了区分原则,因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效力,也应该区分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所谓物权效力,即货币的占有在物权法上对于货币的所有权归属的意义。传统民法学说的货币占有规则,主要关注物权效力,并于民法总则“物”章,或者物权法所有权编进行阐述,对于债权效力较为忽视,合同法理论仅关注金钱债务之产生消灭,不关注履行之过程。而作为结果的物权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为过程的债权效力为前提,不可不查。
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物权效力,应该区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而传统民法关注的,实质上是对人效力,即在相对人之间,无论是双方合意还是非合意的移转,都有心素的参与,应认定为同时具备心素与体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实对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仅享有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在货币特定化情况下,则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同时也印证了,“占有即所有”规则是建立在占有构成要件“主观说”的基础上的。在对世效力上,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不考虑占有之心素,仅以表面证据显示并非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许以相反证据予以。因此,该规则在对世效力上,应表述为“持有推定占有”。
货币占有的债权效力,应归纳为“货币交付即给付”。所谓交付,仅指货币现实上的移转;所谓给付,乃是货币法律上的移转。只有货币现实上的移转导致法律上的移转,才能实现上述货币占有的物权效力,而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在货币的交付上不产生给付的效力。货币的现实交付乃一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2]因此即使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33]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货币,即使非纯粹受益情形,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
四、货币特殊性及其物权客体属性
(一)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性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对物最基本的分类,学说上普遍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不动产,但对于这种特殊性的程度并未进行深入探讨。所谓特殊,应该是指动产物权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货币。占有制度与动产移转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笔者将通过逐一检验动产物权法的方式来评价货币的特殊性程度。动产原始取得制度上,货币不可能通过劳动所得,所谓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属实际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相关规则均不适用于货币。有学者认为,货币所有权特殊性一种表现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没有限制。[34]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误解。事实上,无论货币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恶意,都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从所有人处取得,不生善意取得问题。[35]货币的混合与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实质是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同样的道理,货币也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而是及时取得。货币本身实际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适用上的可能与必要,而作为定金和押金的担保方式,实质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适用的可能,可以说,这两种制度是转为货币设计的。货币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之后,只能请求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36]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作为特殊动产,以物的分类作为研究工具,我们会发现货币的更多特殊性。货币被作为公认的种类物为传统民法所举例,但对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讨。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殊性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第一,货币的数量是指货币的名义值数量,而普通的种类物的计量是按照实际数量来计算的。货币的数量按照计算方式的不同分为名义值和实际值,名义值是将货币本身作为计量单位,实际值是按照其购买力计量。[37]历史上贵金属作为货币时期,曾经确实存在过按照货币的实际值,即贵金属的重量作为货币的数量,[38]但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作为种类物的货币的数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是按照名义值而非实际值计算。第二,货币的价值与货币作为物的质量无关,而普通的种类物往往要求质量相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反而言之,货币的残破程度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其价值就与新币没有差别;半张残破货币可以换取半数等额新币,应视为另半张残破货币消灭或者丢失;借新币还旧币不构成瑕疵给付,借旧币还新币,债权人也不会产生不当得利。
种类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货币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货币纸张数量但代表价值相同的货币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货币在法定有效期内具有同样价值,这在替代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分类中,如货币作为可分物,是货币本身不可分,而是货币的价值可分;货币作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灭。货币的消耗体现在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其物质上并未消灭。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货币作为流通对象,而作为最为典型流通物的货币本身与其他货币之间的等额流通,除货币持有形式上发生变化,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可见,货币之特殊性,已经特殊到了几乎无法直接适用任何动产物权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语设计上以“特殊”修饰,一般是指该概念与作为典型之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货币的性质及其权属变动规则与其他动产具有如此大的差异,仍将其作为动产或“特殊动产”来认识,是否妥当,值得检讨。[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视野下的货币物权客体属性
有学者区分经济学和法学角度,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40]而事实上,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已经通过制度设计具有法律意义。传统民法将货币作为“物”的一种类型,称为“金钱”。惟物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货币依其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动产。[41]这种分类的逻辑论证方式是:“非不动产即动产”,其本身就排除了货币作为一种单独分类的可能。货币在物权制度与物的分类中体现出的特殊性,使得货币继续被称为特殊动产实在显得过于勉强,这显示了货币是一种只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物。有学者曾提出设想,将货币(或者加上与其性质近似的有价证券)作为单独的一类物来对待,从而使所有权的类型因而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货币所有权之三分。[42]这种考虑实质上已经将货币作为商品的对立面,而不动产和动产的分类恰恰以商品为上位概念,因此,将货币纳入该分类本身就存在逻辑层次的混乱。
西美尔在《货币哲学》中认为:“我们将首先考虑货币而不涉及以物质形式表现货币的材料,而作为货币,它是与商品截然对立的。乍一看来,货币好比说是组成了一个部分,而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总体构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虑到它的纯粹的本质,它就必须被径直理解为货币,必须与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对里的那方的联系的性质毫无瓜葛。”[43]笔者认为,应该沿着该思路,将货币作为一种具有独一无二特殊性的物,从一般物的各种分类中抽离出来,作为的单独的类型,不再被归入特殊动产。这种分类的理论工具,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层次上,我们将物分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传统民法上的物。这种分类方式不但能够明确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规则和支配力,对不同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同时,也将传统民法上对于物的各种分类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强制对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适用这些分类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达到醇化和体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释:
[1]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序言。
[3]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页。
[7]《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页。
[9]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10]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页。
[11]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2][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13]参见商务部网站文章:《“虚拟”信用卡问世首次涉足Q币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关于无记名债权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如各种充值卡、服务卡等,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15]参见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16]唐应茂:《电子货币的产生及其法律问题》,《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18]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9]详细技术实现模式可以参考笔者撰写的技术分析,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页。
[20]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1]参见赵家敏:《电子货币》,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24]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6]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418-419页。
[27]参见周显志、张健:《论货币所有权》,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9]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注释1。
[31]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32]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33]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4]张庆麟:《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5]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6]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7]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8]参见[英]约翰·F.乔恩:《货币史》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39]许多学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在原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其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并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存货的计量比较特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的公允价值是不包含增值税的,而存货对外交换其实际价值又是包含增值税的,由此,则产生了一系列计量和会计处理上的误区。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上述公式应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涉及存货时,由于存货附带增值税的特殊性,其计量和会计处理又有着特殊性。
(一)单项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会计处理
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换出存货的对外交换价值应是公允价值(本文所指存货的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加上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应以其存货的对外交换价值与对方的资产进行交换,从而决定是否支付补价,应支付多少补价,而不是单纯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对方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决定补价的多少,否则会造成存货价值低估;二是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应在上述基础上扣除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A公司以其库存商品与B公司的固定资产相交换,该商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税率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如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A公司另发生0.1万元的相关费用。A公司换入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B公司换入的商品作为原材料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由于上述交换属于不同类型的资产相交换,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因此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出资产为存货,该资产的对外交换价值为100万元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共计117万元。而B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因此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7万元的补价。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应支付的相关税金和费用17.1-收到的补价7=110.1(万元)
借:固定资产1101000
银行存款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应支付的相关税费0+支付的补价7-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1500000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营业外收入100000
银行存款70000
(二)多项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会计处理
涉及多项资产交换时,也应注意上述的补价确定方法以及换入存货的增值税问题。应先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再将该金额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计量。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7月,甲公司以厂房、设备和库存商品交换乙公司的办公楼、小汽车和大汽车。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万元):
由于甲公司的换出资产中包含有存货,其对外交换价值为1509.5万元,乙公司资产的对外交换价值为1350万元,因此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159.5万元的补价,甲公司收到的资产全部做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收到的库存商品作存货管理,其余做固定资产管理。(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1.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159.5/1450=11%<25%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甲公司: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4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350(万元)
(2)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总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税金=1450-159.5+59.5=1350(万元)
(3)确定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办公楼:1350×1100÷1350=1100(万元)
小汽车:1350×100÷1350=100(万元)
大汽车:1350×150÷1350=150(万元)
(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3200000
累计折旧7800000
贷:固定资产210000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1000000
——小汽车1000000
——大汽车1500000
银行存款1595000
营业外支出2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200000
主营业务收入3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0
3.乙公司: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3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450(万元)
(2)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进项税额
=1350+159.5-59.5=1450(万元)
(3)确定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厂房:1450×1000÷1450=1000(万元)
设备:1450×100÷1450=100(万元)
商品:1450×350÷1450=350(万元)
(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2300000
累计折旧13700000
贷:固定资产26000000
借:固定资产——厂房10000000
——设备1000000
原材料3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300000
银行存款1595000
营业外收入12000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费用,那么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只需要将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可。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当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
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不采用公允价值,因此换出资产按账面价值结转,不涉及损益核算,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A公司以一辆小汽车和库存商品换取B公司一辆小型中巴和库存原材料,A公司小汽车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8万元,计税价格为10万元,B公司小型中巴账面价值为20万元,库存原材料账面价值16万元,计税价格20万元,假定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B公司支付给A公司补价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一)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换入资产账面价值=360000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80000
2.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8-2+1.7-3.4=34.3(万元)
3.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中巴:34.3×20÷36=19.06(万元)
材料:34.3×16÷36=15.24(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型中巴190600
原材料15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银行存款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0
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二)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换入资产账面价值=38万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6万
2.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6+2+3.4-1.7=39.7(万元)
3.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小汽车:39.7×30÷38=31.34(万元)
商品:39.7×8÷38=8.36(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313400
库存商品8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2)在现金的保管环节中有可能因责任心不强出现丢失、白条抵库、盘亏情况,因职业道德缺失出现挪用、贪污、盗窃、公款私存等情况。
(3)在现金收付环节,同时处理频繁的收支业务会使出纳人员很容易出现开错发票或找错钱款等差错。
(4)在现金流通环节中存在真假币识别因素,尤其是在招录新生,老生交费注册时,收费工作量骤增,现金流也大量增加。一方面交款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学校和银行收费工作量加大,为避免忙乱中出错,点钞、验钞、找零、开收据每个环节都不能少,速度慢,效率低,造成家长和学生不满,工作人员也感到压力很大。
2电子货币的概念、种类及发展现状
(1)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是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以实现流通和收付功能的货币。从字面上看就是非实体性的虚拟的电子形式的货币,其电子载体所包含的信息,以电子形式储存并表现其价值。1973年RolandMornno发明了IC卡作为电子货币,揭开了网络货币发展的序幕。二十世纪80年代,美国最早开始对电子货币的研究、试验,之后英、德等欧洲国家也相继研发电子货币。1993年,中国政府开始组织实施金卡工程,即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启动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工程,旨在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深化金融改革、加速金融商贸现代化建设。
(2)电子货币的种类现在广为人知的“电子货币”,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如信用卡、储蓄卡、IC卡、消费卡、电话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智能卡等,几乎包括了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3)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对货币支付系统来说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网络经济是一种便捷经济,只有同样便捷的支付方式才能与之相辅相成;随之而来的是在网络经济的带动下电子货币也迅速发展起来,它为各种新型电子货币提供了很好的成长环境。电子货币有三大支付系统即:电子支票系统、结算卡系统和新型电子货币系统。电子货币的最新发展形式由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和智能卡为主要构成。它们各自的特征和发展状况,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四个重要因素为:交易成本、安全性、可兑换性和标准化支持。以电子货币总体为对象,深入分析了对其发展前景产生重要影响的政府策略,它们集中在货币供求、金融监管、央行资产负债规模和铸币税等各个方面。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子货币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为人民大众所接受,即便不能完全取代纸币和硬币,也终将会在使用规模上占绝对优势。
3电子货币在高校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点:信息传递快捷;时效性强;便于携带易保管;管理成本低;保密性强;交易信息安全可靠;可追溯资金往来源头等。
(1)公务卡的应用公务卡是电子货币中信用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在特定账户体系下,由行政事业财政预算单位的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及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这种新型结算方式是由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可以帮助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支出这部分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监控的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相应的财务报销业务时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行政管理支出(或对应支出项目)贷:其他应付款-公务卡还款将记账凭证及消费电脑小票交由出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载个人消费数据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借:其他应付款-公务卡还款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网上银行批量代付业务的应用网上银行模式是预算单位通过指定银行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批量代付业务。报销经办人员只需携带收款人的银行借记或贷记卡号或存折号就可以完成支付结算,当日多笔报销业务总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转入相应银行的代付业务过渡户,将报销业务明细表制成加密电子文件交由银行批量代付。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相应的财务报销业务时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教育事业支出(或对应的支出项目)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报账款-××出纳根据会计提供的报销业务明细表完成批量代付业务后,会计再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出具记账凭证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报账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报账款-×××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高校签约的各商业银行提供短信提醒功能,可以方便报销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卡中的增减金额和余额。网银批量代付速度快,效率高,安全可靠,既规避了报销人携带现金的风险,又减少了出纳的付款烦恼。
(3)POS机的应用POS机是通过读卡器读取银行卡上的持卡人磁条及芯片信息,由出纳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个人识别信息,这些信息通过银联中心,上送发卡银行系统,完成联机交易,给出成功与否的信息并打印相应的票据。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保证了收款的安全、快捷和准确,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现金交易的弊端。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相应的收款业务时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账户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其他应付款-教材款(或对应的其他科目)银行还有一种专门用于财务报销业务的POS机,需要在银行办理单位法人借记卡,单位财务将用于日常报销业务的备用金存入该卡内,报销时受托保管此卡的出纳刷卡并输入个人识别信息(密码),在POS机输入报销金额,备付金卡转出,待与银行连线传输接收信息,接受此笔交易后,报销人持本人的借记卡刷卡并输入个人识别信息(密码),将POS机输出的个人打印凭条交由持卡人签字确认,将个人凭条第一联“商户联”贴在报销支出单上,并加盖“财务结算专用章”,并将个人凭条第二联“持卡人联”交由持卡人保管。只要报销人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就能及时获得银行卡资金变动信息,方便快捷地完成报销业务。出纳根据当日POS机结账所输出的凭条汇总的总金额与当日发生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4电子货币在高校资金管理中应用的注意事项
(1)保障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加强用户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明确录入和审核人员的访问权限,确保权限的最小化。
(2)使用安全的口令组合,保障密码的安全性。为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在使用外部网络时,应设置防火墙,加强网银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
(3)加强财务与银行的对账工作。逐日逐笔核对网上银行批量代付业务的户名、借(贷)卡号、金额、笔数,保证支付数据的准确无误。
(4)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素质培训。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可或缺,还要熟悉大量的政策理论知识,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才能提升业务能力,才能保障电子货币在高校资金管理中更好地得到应用。
然而,通过货币贬值,增加出口收益究竟有何利弊?得失孰轻孰重?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性分析。
一、物价水平是决定汇率的根本因素
汇率是货币的“对外价值”,物价是货币的“对内价值”,从根本上讲,汇率是由物价水平决定的。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首先提出了绝对购买力平价学说。他主张,以各国单位通货的国内购买力为依据,来计算各国间的外汇率。他认为两个国家中的任一国或两国的货币国内购买力的变动,必然引起两国间的外汇率的变动,并由此得出汇率E=P/P[F](P为国内价格指数,P[F]为国外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
由于价格水平在统计口径上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另就同种口径而言,两国之间也有一定差别,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以两国价格水平变化的百分比来表示汇率的变化,因而得出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即
附图{图}国内、外价格水平变化百分比)。通常,价格水平的百分比变化被看成是通货膨胀率,因此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可以解释成汇率变化的百分比等于国内外通货膨胀率差。
但是,在一国的价格变化中,非贸易品(住房、服务)的价格变化与两国的货币交换活动无关。再者,在发展中国家里,非贸易品的涨价幅度远远高于贸易品的涨幅,因此非贸易品的涨价因素应从通胀率中扣除。另外在考察通胀率和汇率变化的关系时,两国可贸易品生产力提高的速度差对货币的稳定与通胀率起着相反的作用,因而生产力提高速度也应从相对购买力平价中扣除(由于发展中国家使用成熟技术,而发达国家承担着开发新技术的高风险任务,因而在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提高速度高于发达国家)。
如果要分析中美两国间的汇率变化,考虑上述因素后,相对购买力公式表示为:
附图{图}也就是说,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可以保持不变。
无论是相对购买力平价还是绝对购买力平价,都揭示了物价与汇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货币流通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国内生产力水平提高,可贸易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物价水平降低,汇率就提高,货币也就升值。因此,一国货币的升值与贬值,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国内生产力效率导致的物价水平决定的。
我们说物价变动是汇率变化的基本因素,并不否认引起汇率变动的其它因素:在复杂的国际货币运动中,两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动,国际收支如资本的流动,资产结构的变化,利率的变动,财政扩张,中央银行的消毒干预,人们的预期,新闻传媒的作用等等都能使汇率发生偏离物价内核的运动。然而,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即时的,派生的,技术性的。会计
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说明两国间生产技术水平的变化,内含着两国生产力水平对比变化而引起的物价变化。资本流动在国际收支中往往是对由物价决定的以商品贸易为主的经常性项目盈亏的一种补充;资产结构则是经常项目盈余积累的结果;利率是刺激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有效工具;消毒干预是货币当局通过货币的供应量来改变两类货币金融资产的比率,从而使汇率变化回归到物价变化上来的一种手段;至于人们的预期和新闻传媒的作用,再也没有什么比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更为人们及新闻媒介关注的了。所以,从长远看,上述能使汇率变化的因素与物价变动比较起来总是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货币贬值与出口增长的潜力分析
然而,不管本国物价水平如何,只要汇率下降,人为地使货币贬值,就可以用同样多的外币买到更多的本国商品。由于低价是商品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而,传统贸易理论认为货币贬值有利于扩大出口。一些外贸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此理论为依据,也要求国家采取货币贬值的政策来增加商品出口。在此我们暂不提发展中国家货币贬值政策的得与失,首先对货币贬值与贸易收支的增长潜力作一理论分析。
由于汇率下调,主动贬值的目的是通过降低出口品物价来求得出口量的增长,这是一种价格对需求量的变化运动。因此,理论分析应从弹性系数Ed入手。这里又分为低弹性和高弹性两种情况。
1.低弹性
按推论,在本币贬值后,由于出口商品价格下降,出口产品的需求量将增加。相应地,进口价格上升,进口量应当减少,从而使贸易收支得到改善。然而,在出口需求对价格低弹性时,买主对出口商品较低的价格作出的反应相对较小,在短期内不会增加购买量。这时,由于汇率降低,出口量不变,反而使出口商品总值降低。反之,在进口商品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制约以及寻找能较好地替代价格较高的进口商品的产品需要时间,这样,进口总额不是下降反而上升。于是在期初,货币贬值使得贸易收支状况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这种情况得持续一段时间后,弹性会慢慢增加,贸易收支随之得到改善,贸易收支的这种先下降后增长的一般型态与字母J相似。
但是J曲线的后期上升不是由提高生产率,而是人为的贬值作用引起的。这样,由于需求拉动作用和人们的心理预期,汇率下降将反作用于物价,引起通货膨胀。由于通货膨胀,工资,原料的上升,使前期货币贬值刺激出口的正效应降为零。会计
2.高弹性
当需求对物价高弹性时,若Ed趋近于1,则出口量的增长和价格的下跌相互抵消,出口总值没有变化。
若Ed>1,按推论,则货币贬值能有效地增加出口总值。但是人为降低汇率使货币贬值不是没有限量的。在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中,
附图{图}此即为国内发生不可接受的通货膨胀。再如国内价格不变,设外贸利润为10%,此时若人为使汇率下降10%以上,这就是低于成本销售,要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
由此看来,在高弹性下,尽管货币贬值能增加出口总值,但因货币贬值的幅度有各种限制,使得这一技术措施增加的出口总值也有一定限度。
例如,根据统计测算,我国1980~1989年的进口需求弹性为-0.3007,出口需求弹性为-0.7241,这就是说人民币无论贬值与升值其对贸易收支的改善作用不太明显。如按1996年我国出口产品需求的短期价格弹性Ed=-1.0331计算。若人民币汇率贬1%,则出口数量增长1.0331%,若汇率下降4个点,则货币贬值使出口总值的净增长只有0.132%.
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货币贬值与贸易收支的关系作了大量实证研究,但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
1974年阿瑟·拉弗调查研究了60年代15个贬值国贸易收支的时间变化型态。总的看来,在贬值后贸易收支是改善的,但然后又恶化了。15个国家中有4国提供了J曲线的事实。
马克·麦尔斯分析了14个国家中16次贬值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发现贬值能改善贸易收支的事实(据报道,1998年一季度越南盾贬值后,出口量有所增长,但效益没有增加)。他找到的只是一些贬值能改善国际收支的事实,这意味着,贬值后,资本项目会有盈余增加。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因为投资者预期贬值时,提前将资本抽逃,一旦贬值发生,则抽逃的资本重新返回,从而创造了较高的资本项目盈余。
考察我国改革以来汇率与贸易收支的情况,货币贬值对贸易收支的改善却是明显的。但这种改善持续时间不长,很快又会出现新的变化。汇率下跌、出口增长服从出口恶化——货币贬值——出口改善——出口恶化——再贬值——再改善——再恶化这样一条循环路径,由于这条路径类似于通货膨胀中的物价与工资竞相增长的“跳背”游戏,所以,我把人为贬值造成的出口增长叫做“刚性增长”。“跳背”游戏的发展结果是对工资和物价的双重管制。由贬值造成的出口刚性增长其结果也必然受到世界经贸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调干预。
三、两种政策、两种结局
1997年,我国的外贸从总量上看,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了30%.从结构上看,我国出口产品的2/3来源于服装、鞋帽等杂项制品。出口地区分布为欧美、东南亚、日本。在东南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国货币的大幅度贬值,抑制了消费,减少了从我国的进口;在欧美市场,由于东南亚货币贬值,这些国家与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几乎便宜了一半,也对我国出口总额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今年一季度,广东省的出口总量比同期减少了二成半。在这种压力下,尽管我国政府宣布人民币不贬值,但在我国南方,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和呼声至今仍然很高。会计
因此,稳定汇率和调整汇率就成了政府的两种政策选择。
如果选择汇率下调、货币贬值的政策,则对于缓解目前的出口压力、增加简单的竞争能力会有一些作用。但是,只要人民币贬值达不到40%的程度,我们仍然不能与东南亚破坏性的廉价商品竞争。若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使人民币贬值达到和东南亚相近的程度,那么出口的刚性增长换来的则是“整整十年的倒退”,这便是哪一国人民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实际上,东南亚各国一直采用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只是在国内经济出现问题后,不是不从汇率防线上大溃退,发生了大幅贬值的货币灾难。
勿用讳言,同东亚、东南亚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内部隐患。例如,由于我国过去企业制度僵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亏损不断增加,1996年国有企业出现净亏378亿,企业还款十分困难,但是这一年银行23071.3亿方向性贷款中,有70%~80%贷给了这些效益较差的企业。贷放出去的资金收不回来,就会像韩国一样出现金融风险。再如,我国银行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控手段又不完善,致使一些银行资金脱离产业资本自己去“创造”利润,参与房地产和股市炒作,像泰国金融业一样去吹经济气泡,这类违规现象还相当普遍。
对于这些隐患,我们如果不是吸取教训,从根本上化解风险,而只是肤浅地从降低汇率上去寻求出路,这将不仅使我国的金融环境恶化,加重1160亿美元的还债负担,使治理整理出现低通胀下的高增长成果功亏一篑,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剧东南亚、东亚的货币震荡,引发各国货币之间的竞争性贬值,从而使整个国际经济体系陷于崩溃的境地。
若是采取稳定汇率的政策,我国现阶段的出口贸易可能会受挫,甚至会使一些传统出口商品市场丢失。
然而,这又正是我国出口产品实现从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的一次绝好机会。
例如,日本在战后由于受战胜国制定的国际货币体制约束,即使出现贸易收支赤字,也不许通过汇率下调来改善解决。严格的控制,反而使得日本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提高出口产业的生产率,以降低成本、改善质量、艰苦竞争,求得贸易发展。特别是80年代中期,汇率从此前的360日元/美元一下升到120日元/美元,日元整整升值了两倍。在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日本为了谋求生存,彻底改变了出口战略的内容。
其一,他们将日元大幅升值后难以为继的技术含量低的产品要么停止生产,要么转移到工资水平较低的东南亚各国。日本国内集中生产零部件,然后出口零部件到低工资国家组装产品,以降低生产成本。
其二,日本国内的主要精力则放在高精尖、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开发上。日本主要制造企业在这一阶段投入到新产品研究开发中的费用占设备总投资额的比重由80年代初期的7.9%上升到了23.3%(我国四川长虹电器在1996年的这一比例为5.8%)。
其三,日元升值有利于进口,但日本与近年来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做法不同,不是进口高档轿车、高级消费品,而是大量进口先进设备,对半导体、新材料进行技术革新。
其四,在升值的压力下,日本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资成本,缩短劳动时间,大力推行了机器人的操作,同时在节约资源,利用能源方面加大投资,从而使日本的产业化水平整整提高了一个等级。
由此可见,尽管货币升值给日本出口贸易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正是在这一压力下,日本反而发展成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对照日本,我国目前货币升值的压力可以忽略不计。而我们在加强宏观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增强出口实力上却比当时的日本开拓空间更大。首先,我国出口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就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而言,大多数企业技术陈旧,产品老化,效率低下,若再不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迟早会被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淘汰出局。因此,利用目前汇率稳定的良好条件,进行设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是赶超发达国家、提高我国劳动生产率及产业水平的大好时机。劳动生产率和技术等级的提高是增强出口实力的最根本的途径。
其次,我国外贸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于先进部门,因而,这些企业在制度创新、改善经营、降低流通成本、堵塞漏洞、开拓市场方面,还有相当大的余地和潜力可挖。
再者,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因而国际上对我国以货币为手段的宏观调节政策水平要求更高了。任何人为地使汇率脱离物价实际的做法都将受到严格控制。所以,对于东南亚货币贬值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货币调控,消毒干预或财政税收等一套组合政策进行弥补,从而使我国出口贸易由过去单纯重视量的扩张,真正转到追求结构优化下的良性增长中来。
【参考文献】
1.〔日〕铃木淑夫:《日本的金融政策》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版。
2.〔美〕迈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版。
3.黄泰岩:《美国市场和政府的组合与运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