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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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论文

篇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

二、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其情形

违法建筑,有学者也称违章建筑,从严格的语意上讲,违法建筑物的范围应广于违章建筑物,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章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将两概念通用。违法建筑根据土地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农村违法建筑和城镇违法建筑。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先天违法性”。

农村违法建筑物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第一种情况,建造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建筑的行政法规,也侵害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人除非取得该建筑物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使建筑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利用的必须予以拆除,能利用的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三、农村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

农村村民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在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自由行使权利。但是,若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法建筑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呢?司法界和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违法建筑人与合法建筑人将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护,均可基于建筑这一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对这些观点的评述涉及到对违法建筑行为本身的探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将之作为对法律的基本分类。一般认为,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私法则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违反公法会导致公法领域的否定。我国对农村宅基地采取特殊的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农村宅基地及其以上所建附属物的权属仍同为公法调整的范畴,违法建筑行为因为违反了公法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因此,在公法领域,农村违法建筑物就不会得到公法领域的肯定,故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

四、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为人们所关注。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对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说,即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控制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

1、对动产所有权说的评述

违法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可以为私人所有,并且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房屋被视为不动产。可见,确定房屋等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以其物理属性为标准,建筑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改变建筑物的不动产属性。因此,违法建筑物的不动产性质归根到底是由其物理属性决定的,并不因其具有违法性而受到影响。虽然违法建筑物是由砖、石、土、木等动产的建筑材料建设而成,但当建设完成后,这些动产也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转化成为不动产性质的建筑物。

2、对占有说的评述。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的成立,必须至少具备两个要件:1、在主观上,占有人必须具备占有的意思;2、客观上,占有还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把砖、石、土、木等建筑材料建设成建筑物,主观上具备了占有建筑物的意思,客观上,事实上已经管领该建筑物,完全具备了占有的两个要件。我国物权法草案上已将占有列入了物权的范涛,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确认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有效的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占有不仅包括了合法的占有,也包括了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是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因此,占有说从占有的角度解释了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物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应受到私法的保护,符合物权法原理。故在私法领域具有进步的意义,是可取的。

五、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因此,各地法院大体认为,凡属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违法建筑引起的以违法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的,可以受理。而对于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却持保守态度,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实际上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此,应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后,法院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较为妥当。

既然,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笔者认为,由于农村违法建筑只违反公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不违反私法,故仅能引起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法律后果,是“公法对所有权之限制”。但这里的限制是以彻底剥夺建筑物的占有(如没收)或彻底消灭建筑物的存在(如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的。已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已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而本文所讨论的是未被拆除且为建造人所占有(未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属于私法领域。而且,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权利,但可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除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可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强占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的目的,可基于合法的占有,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提起占有之诉,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的侵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而不是对不法占有人的占有随意予以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对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我们应分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处理。

六、受理拆除(或损毁)、侵占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对策

虽然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但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暴力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理:

1、如果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向法院的,可告知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如果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因为某方面(如涉及范围广、历史遗留等)的原因不予处理(或暂不处理)的,当事人持有这方面的证明向法院的,法院应该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3、如果当事人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持有这方面的证明向法院的,法院也应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4、当事人到法院无法提供已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相关证明的,法院立案前可发函征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回复要处理的,可告知当事人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或暂不处理)的,法院应该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七、几类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就买卖、拆除(或损毁)、侵占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提出下面的处理意见:

1、买卖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由于出卖人对违法建筑物无法取得所有权,当事人转让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买卖协议无效。在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应当双方返还财产,但买受人一方返还给对方的房屋,是恢复其对违法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

2、拆除(或损毁)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篇2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

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1]。

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

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

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2],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作专门调整,其内涵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充实的状态,是难以准确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现,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是灵活的用工机制与建筑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时予以承认和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意味着法律没有合理调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导和鼓励功能,从长远看来,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进而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内容难以稳定,仍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作出界定。对清包人的内涵,依笔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形式为上一级工程施工主体选任、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级施工主体给付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

从清包人的内涵不难发现,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两者之间仅仅是部分重合关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劳务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实践中恰恰常忽视这一点。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清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或劳动者的范畴。具体如何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形进行:

在自带劳务承包形式中,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行招用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建筑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在成建制的劳务承包形式,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清包人地位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地位。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形式,根据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及获利能力等因素,可将清包人划归入工程分包人或雇员的概念范畴。具体而言,在前述零散劳务承包的3种情形中,第(1)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可归入工程分包人范畴,而第(2)、(3)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地位则根据接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地位。

第(1)种情形中,清包人负责召集、组织民工提供劳务,在劳务作业的安排与管理上较少受到上一级施工主体的干涉,而是直接决定民的选任监督、日常工作、劳动安全、报酬支付等事宜、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较强,与上一级施工主体之间不是纯粹依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并且在此种承包形式,由于总的劳务报酬额基数较大,正常情况下清包人可获得的利益也是可观的,远远超出一般民工所得的报酬。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之大,相类似于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典型的工程分包人。在后两种情形中,从清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分析,清包人一般从事的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而是服从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劳务,仅对上一级施工主体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而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可以说在工程施工中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显然不具有工程分包人应有的地位与作用;从清包人与民工的关系分析,清包人与民工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其通说认为,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和支配的权利,就可以认为其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之成立,自应以选任监督这有无为决定标准,换言之,即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一定劳务者,即为该人之受雇人,至劳务之性质、时间之久暂、报酬之有无、是否授予权,皆所不问[3]。

首先清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清包人虽是以自己名义选任民工,先例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不要忘记,其是根据上一级施工主体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清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民工之间就不会形式雇佣关系,未与民工形成雇佣关系,更遑论与上级施工主体形成分包关系;从清包的性质分析,清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上一级施工主体将劳务包给清包人,是为了调动清包人及所属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交通,类似于以前企业内部班组经济责任制承包,清包人也是基于追求能够获得较自己提供劳务所更高的利益,而其可期待的利益就是民工实发工资额与清包工资额的差价,清包人获得的利益是很有限的,此时若以工程分包人对其作评价,清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较其权利而言定会宽泛得多,这无疑加重了清包人的义务负担,导致其权利义务完全失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此包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此类经济收入不理想、没有一定积累的清包人,如仍视之为分包人,势必因诉讼主体增加、清包人履行能力弱等因素,而使劳动者不能及时救济,是不符合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故在后两种情形中,清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应属临时性质的劳动者,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篇3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政治制度、人民生命财产等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其中,国家文化安全是其构成之一,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保持民族自身文化的特性并延续好这种特性。外国文学课程中的作品承载着太多外国文化的信息,对于帮助当代大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有特有的价值。此外,云南地处边疆,是中外文化交汇之处,重视文化安全对于国家安全保障也意义重大。基于国家战略与云南自身所处的实际地缘经济、政治的考量,在外国文学教学中注入文化安全的信息与意识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思考点。

国家安全战略大致有霸权扩展型、谋求崛起型、专守防卫型与对外依附型四类。作为和平崛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谋求汲取外来文化滋养,实现内在自我更新的同时,也在积极谋求走出去的路径。在此形势下,文化安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文化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从国家层面而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是探讨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脉络。但如果从云南地方文化的视角考量此问题,就不得不引入另一个文化元素,就是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所以在外国文学课程中处理文化安全话题时,地方少数民族文化就是一个不能避开的话题,正因如此,我们在进行外国文学教学时,除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还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意识的保护,即在学生开阔视野认识世界的同时,使其热爱自身的文化,增加对本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为此,我们在外国文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突出了讨论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在积极发挥教体地位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国家文化安全意识,为将来吸取外来文化精华,发展本民族文化打下比较牢固的思想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重视学生对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的收集和整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讲到古希腊神话这一章节时,教师专门设置了一个课外讨论题,即收集一个或几个您小时候在家乡听到的传说或者神话故事,可以是少数民族的,收集到后进行分析,对故事中体现的地方文化进行评价。由于所在学校为地方高校,云南省的学生占多数,少数民族学生也不少,所以收集到的云南少数民族故事不少。课外收集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课堂讨论1~2节课,进行课堂发言,要求学生将自己的核心观点表述出来,供全班思考商讨。此外,教师还借此讲解中西神话故事的区别,进一步让学生体会中西文化的区别。这样的讨论基本达到了使学生既理解、热爱本国本民族文化,同时又了解外来文化的目的。外国文学是以外国文化为主的,但只要我们开动脑筋,也可以将学生引入到中华文化的殿堂,做到中西文学与文化的汇通学习。从学科来说,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汉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将比较文学的相关理念加到外国文学。重点是比较诗学的概念,让学生既学会用西方的接受美学、后殖民主义等理论评析课本中的作品,又学会尝试用诸如“味”“气”等中国学术话语解读西方文学作品,这样可以将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思考置于中西文化汇通的层面。

其次,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赛,提高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到18世纪歌德时,歌德提出过“世界文学”的概念。联系此,教师组织了学生进行了一次课堂辩论赛,辩论赛的辩题是“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同”和“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异”。经过激烈辩论和教师提示,学生会意识到超越阶级的普世价值观是难于形成的,但不同文化之间可以有很多地方的相似,达成共识是有可能的。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道路各异、阶级属性各异,但国家富强是大多数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贫困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所不愿看到的。这样的活动,既灌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尊重世界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学会平等对话的意识,也促进学生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自己民族的文化,树立了发展自身文化的意识。

再次,注重教学知识的更新,积极促进学生了解外来文化,服务地方发展中心工作,主动融入云南发展。根据中央的要求,云南省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与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昆明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的不少学生今后可能会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让学生体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风土人情,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以为将来的中文对外传播打下基础。在亚非文学讲授过程中,教师讲解当代泰国华文文学作家的小小说,并选取适合大学生理解的作品让学生排演成话剧在课堂进行表演。由于缺乏必要的表演技能的培训,学生的话剧表演还比较青涩,但为帮助学生理解泰国当代年轻人的想法提供了契机。鉴于建设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大胆增加亚非文学比例,并且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作品推荐学生学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菲律宾民间文学专题、缅甸民间故事专题、柬埔寨民间故事专题、马来西亚民间故事专题、印度当代小说、泰华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新加坡华文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等。缅甸民间故事《三个龙蛋的故事》生动演绎了中缅两国人民的亲情关系,缅甸人民从内心表达了对中国人民的深厚“胞波”情。我们国家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间安全的好办法就是共同发展,增进彼此间的政治互信以及两国人民之间的感情很重要。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也要体现出自身文化的自信与远见。所以,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周边邻国要从年轻人做起,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对云南发展提出的重要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也有着内在的关联,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以菲律宾民间文学为例,菲律宾少数民族史诗就来源于当地所特有的梯田种植。当地人在进行稻谷的耕作过程中传唱着特有的史诗。史诗没有靠文字记录,而是仅仅靠口头相传,具有了很浓重的“活态”化的特点,这种史诗既有着浓厚历史底蕴,又有着厚重的原生态的泥土气息。正因为这样,史诗还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学生了解这些,对于提高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身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都是有益的。在进行外国文学课程建设的同时,可以围绕国家文化安全这一中心议题设置相关的课程。例如,笔者讲授的两门公选课“实用创新思维”和“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就有助于学生掌握文化创新的思路以及英国、法国、美国与德国等国的文化、历史。特别是在“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这门课中笔者专门介绍了有关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知识,深受学生好评。

最后,外国文学教学要适应网络技术、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更新传统文本细读的观念,教师要注重课程网站的建设,帮助学生从传统的纸质媒介的学习转变到网络媒介的学习。传统的纸质文本阅读就是单调的,但大数据时代的文本阅读是并置阅读,即在阅读一个文本时读者可以看到相关的各种观点的文章,并置阅读扩大了读者的视野和思考的空间。对学生的并置阅读,要注意这样几点:第一,要求学生学会从各种链接中进行信息的归纳整理,廓清基本观点种类、思路;第二,要学生对各种观点进行辨析,学会思考,结合原著和有关文学理论进行赏析、批评;第三,使学生得出自己的认识,运用学术语言和自有的语言阐述个人观点。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在课后运用聊天工具进行在线交流,教师及时解答学生疑问。网络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大学生面对的信息增加,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在运用网络工具进行教学交流时,文化安全的意识在虚拟空间中也显现出来。教师在新媒体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意识的培养、为人做事道理的提醒,并且要警惕网络有害文化的侵蚀。

外国文学教学不是静态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应注入适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品质,无论是专业学生还是普通的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都不可或缺。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在专业课教学中教师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今后既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也要积极融入地方和国家战略,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工作,维护好本国的文化安全。诚然,外国文学课程只能提供部分国家文化安全的载体,很难提供全面的文化安全的信息,但透过这门课至少传达给学生一点文化安全的意识信息也值得的。意识的培养靠单向的灌输还是不够的,不经意间的提示可能会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依此可以着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徐 亮.现代美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史 阳.菲律宾民间文学[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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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洲村概况

小洲村,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东南隅,南临广州大学城、生物岛,四面被河涌包围,形似小岛,古称“瀛洲”。 村东、西、北三面皆有快速路穿过。2000年,小洲村作为“目前为止广州市城区内发现的最具岭南水乡特色的古村寨”被列为广州市首批1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 到过此地考察的地理、人文、环保等方面的专家普遍称赞――“北有周庄,南有瀛洲” 。

2 小洲村现状

2.1 小洲村建筑现状

小洲村的整体建筑风格保持了历史文化村落的特色,村内历史建筑体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筑风格和样式,主要特点为:小面宽,大进深;空间高敞,通透;墙体薄,屋面薄。

(1)公共建筑:保护区内的公共建筑大多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村民对部分公共建筑做了相应的修缮,而结果却多有不同。对于区内最主要的公建

简氏宗祠的修建情况较好,基本保留了原有建筑的特色,恰当的修缮和保护,使其重获生机。

(2)民居建筑:民居的居住环境普遍较差。其中传统的岭南民居,如蚝壳屋,因部分村民有意识地保存历史元素,使其得以保留。但由于经济等因素的趋势,仍有部分老民居受到破坏,甚至是拆毁。

2.2 小洲村现有肌理及道路现状

小洲村是典型的梳式布局和网形水乡的结合体,路网走向随水而布,基本垂直于河涌。笔者现场勘察发现,小洲村内靠近的沿河旅游线路的街巷,大多做了较好的保护,整修过的街巷虽然仅靠青砖贴面覆盖原有破败墙面,与原有特色有所出入,但其保持了原有的尺度和高宽比,在空间感受上与历史做了呼应。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外加居民保护意识薄弱,小洲村的违章建筑如雨后春笋,民居的整体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2.3 小洲村业态现状

规划对于小洲村的产业结构描述为:第二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发展较快;生态农业初具规模。而现实状况则是另一番景象:小洲村附近的艺术培训机构开业比较多,但内容单一,缺乏统一管理,各画室自成体系,室外环境较差。商业设施,如书吧、咖啡店等,较为零散,不成规模,门面冷清。日常服务设施,如菜市场、杂货铺,缺乏统一的管理,商铺整体面貌脏乱差,影响村容。此外,果林园、烧烤场、生态公园作为小洲村的特色旅游产业,由于小洲村的土地严禁用于工业开发,使其经济发展长期落后于广州其它城中村,无法满足村民的经济收益期望。

3 对小洲村原有规划和现状对比的小结

(1)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在对于小洲村的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村民层面存在的问题

小洲村的当地村民在小洲村规划难落实的问题上有着很大的责任,主要处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身的保护意识淡薄,对于保护区内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未能做到切实的保护:二是对于政府的相关规划条例不了解也不关心,没有规划建设的意识;三是对于当前利益的诉求,出于 “小市民”的心理,竞相违建。

(3)小洲村普遍违法用地现象与规划合法性的冲突

小洲村内村民建房无序,新增分户也一直积压,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利益集团固化,农村违法用地存在极强的根植性,难以改变现状。强行拆建是小洲村规划编制、实施的另一难点,由于违法数量众多,要兼顾社会稳定,因此农村违法建设往往“法不责众”,这也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结果。

4 改善小洲村规划“难落实”问题的探究

4.1 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小洲村内的村民的生活现状水平大多低于广州市的平均水平。虽然村民手中持有土地,但却渴望将其尽可能转变成实际的经济利益。村民大多希望实现短期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往往是相悖的。即使村民通过某些措施获得了部分收益,但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却不经济。村民对于经济利益的诉求无可厚非,所以要使规划实施得到村民的配合,必须让村民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中做出理性选择,保证村民利益的同时,更应该让村民拥有可持续的收益。

4.2 “土地入股”形式

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和村民的态度与意见对规划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土地是大多数村民唯一的不动产,土地入股作为土地经营的一种新趋势,对村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巨大。土地入股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使土地作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够进行市场化配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入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

小洲村作为历史文化名村有着独特的价值,不管是人文历史方面、空间形态方面还是现有的艺术氛围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优势。如将这样的优势条件与土地入股后的产业经营相结合是小洲村“土地入股”形式实现成功的关键之一。

5 结语

小洲村历史村落的保护与更新是城市空间扩张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实质是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博弈过程。充分认识历史村落的社会价值,从长远利益出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公共政策为手段,从城市与村落的相互关系入手,均衡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才是城乡结合部历史村落保护与更新之正道。

参考文献:

[1] 莫星.古村落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研究――以小洲村为例.硕士论文.2011.06

[2] 孙翔.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探讨――以广州市小洲村为例.规划师,2008.12

[3] 彭佐康,邓宇.基于土地管理视角的村庄规划“落地难”研究. 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4.09.13

[5] 樊永强.浅谈农民土地入股的利益保障.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30

[6] 冉辉.浅析土地入股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科技创业月刊,2010.08.10

[7] 刘渌璐.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实施研究.博士论文, 2014.09

[8]朱光文.珠江三角洲最后的果林水乡――小洲水乡的外部环境与聚落景观.岭南文史,2005

篇5

 

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

(一)具体的工程项目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尽管有一些通用的方法,如概率分析方法、模拟方法、专家咨询法等。但一经要研究具体项目的风险,则必须与该项目的特点相联系,例如项目复杂性、系统性、规模、新颖性、工艺程度等以及项目的类型、项目所在的领域、项目所处的地域。

(二)风险管理很大程度依赖于管理者的经验

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人的因素影响很大,如人的认识程度、人的精神、创造力。所以风险管理中要注意专家经验和教训的调查分析,这不仅包括他们对风险范围、规律的认识,而且包括对风险的处理方法、工作程序和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化、信息化、知识化,用于对新项目的决策支持。

(三)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它涉及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涉及项目管理的各个子系统,所以它必须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质量管理联成一体。

(四)风险因素不可能被全面消灭

风险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在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管理者消灭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准备地、理性地进行项目实施,减少风险的损失。

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项目管理基本内涵认识模糊

项目经理部应该不是固定建制的,而是一次性的、临时组织机构。目前体制表现出的问题是:项目经理部可以购置固定资产;在工程结算时不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项目部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残值不评估,而是随意调拨价值取向不明,不能形成一个项目一核算。

(二)项目经理不到位

我国现在好多企业在招标时都拿一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证进行招投标。可是工程拿下来后,并不是这个项目经理去干,而是别的项目经理去干,往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这前,项目经理既是优秀项目经理,又是一级项目经理,但是在干活的时候,人不到位,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三)责权利不统一

很多企业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利方面规定的比较明确,可是在项目经理的利益方面却比较含糊,有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由于在责权方面不够统一、不够明确,在企业,虽然都愿意干项目经理,但造成两种不良现象发生:一是项目经理吃“大锅饭”,反正工程一到手,就干几年,干好、干坏与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另一种是不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借当项目经理,抓住时机“捞一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管理关系不清

管理关系不清,“以包代管”和越权争利现象时有发生。好多施工企业把项目管理搞成了承包。我给你多少钱,或交多少管理费就行了,企业不去管不去问,最后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个别项目经理违法乱纪,走到犯罪道路上去。所以现在好多人对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有怀疑。什么原因?其实问题不在于项目管理本身,而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没有能够把握项目管理内涵,没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造成的。

三、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的防范

(一)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索赔

1、索赔的法律依据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权利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中还存在有关法规不够健全、不够严密的问题,但客观上还是有一定条件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2、索赔的证据种类

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指令或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各种验收报告、有关原始凭证、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等。论文大全。

(二)以《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建筑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言,不啻为“一把尚方宝剑”。

(三)防范违法工程的风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允许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①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条件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则,即属,违法工程。

(四)防范“烂尾楼”工程的风险

“烂尾楼”工程的风险在于工程款不能回收,停、窝工损失。防止风险发生的途径,不承诺垫资,履约保证金只得不到赔偿能出具保函,一旦拖欠进度款,即向其发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则果断停工,除非业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方可继续施工。

(五)防范项目法人的风险

有一种“发包人”,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这种项目法律特征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论文大全。

(六)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建设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垫资施工成为司空见惯的事,虽然国家是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垫资行为一旦发生,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则如影相随。该风险的规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①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论文大全。②风险转移人材料商和分包商。

(七)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然以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

为避免因劳务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即使有合同细节尚未落实而需先进场,也应先签订一个非常简单扼要的协议,表明分包单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总之,只要我们针对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对策,借鉴和总结各种不同经验,并提出治理措施,同时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举,工程项目企业无论遇到何种风险,都能将风险化解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主要参考文献

【2】张锦泉 工程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探讨 广东科技,2008(6)192-193.

【3】蒋 浩 何兴军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管理分析 工程建设与管理2008(5)2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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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lack of credit market harms, and from the enterprise scale, technical ability, management ability, enterprise management, site management, market behavi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eight aspects to clarify the content of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oping to benefit the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业作为近十年来我国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到2011年,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320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4241亿元,增长24.4%。因此,作为建筑产品的建造者,建筑业的主体参与者,建筑企业的管理和诚信水平自然成为建筑业良好发展的重点。而反观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各大建筑企业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现象:建筑企业对投资方虚假承诺,不遵守合同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搞暗箱操作中饱私囊,压标、抬标等行为经常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加剧了腐败。因此,如何构造一个合理有效的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如今中国建筑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危害

2.1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能够最终一次检验,对建筑产品的质量要求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写明。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得不到很好保证的现象。工程质量没有明显提高,豆腐渣工程仍然不断。

2.2合同履行不法保证。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交易规则,就是交易行为的违法违规。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却把合同当成橡皮泥,任其揉搓,合同得不到遵守和严格履行。据调查发现,建筑业中合同履约率在某些地区只有50%左右甚至更低。合同违约已经成为建筑业中的一大顽症。同时,失信现象使合同的信誉受到严重毁坏,合同纠纷层出不穷,而且合同一旦形成纠纷,企业和个人都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和财力去应付。同时由于合同信誉低下,使得“合同危险论”、“合同无用论”、“履行合同吃亏论”等错误思想在社会上进一步流行蔓延。

2.3增加建筑市场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交换,一旦交易一方失信,就必然损害对方的利益。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我国其实已经为改善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支付了不少成本。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我国对承包商实施了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措施,设立了有形的建筑市场以强化招投标管理,推行了强制性社会监理和质监站的强制性质量监督,对分包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等;从业主方面来看,他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庞大的业主班子,动用大量资源对承包商投标资格加以考察,一些业主采取了收取质量、工期的保证押金等措施,更多的则是扣留大笔尾款等;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因为工程款拖欠而损失了大量的银行利息,因催讨工程款而支付了大量的费用。

2.4建筑市场出现“劣胜优汰”。

由于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直接影响建设市场中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导致建设市场“劣胜优汰”。我国建设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买方由于不能获得产品质量的准确信息,加上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只能以较低的对市场平均质量预期出价,造成优质产品因高成本而退出市场。如果建设领域建立了良好的信用秩序,则信用可以纠正信息的不对称,使建设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

3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体系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八个部分(一级指标):企业规模、技术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管理、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社会责任、履约评价。

3.1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应该包括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建筑业总产值、施工结算收入、纳税额等方面。资质等级主要考虑增项资质。净资产等于注册资本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因此“净资产”与“注册资本金”这两个内容也比较相似,两种取其一即可,由于同一个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本金相同,不能反映同一资质等级企业的规模差异,因此建议选择净资产作为评价内容和相应指标。建筑业总产值、施工结算收入和纳税额也属于同类内容,考虑到评价指标体系的延续性和评价指标的独立性,建议只需要选择施工结算收入作为评价内容。

3.2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包括科技创新、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科技创新又可以考虑专利数量、施工工法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中心、科技示范工程、QC成果、科研经费、科研论文等。技术人员主要考虑拥有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包括设备拥有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更新率等,但是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考虑,建议只采用人均技术装备率(元/人)指标来衡量(可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得到)。

3.3经营能力

经营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等。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分别采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近三年施工结算收入平均增长率来衡量。市场开拓能力采用外地(包括市外和海外两个方面)施工结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衡量。融资能力采用银行授信额度来衡量。

3.4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包括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管理手段等。管理人员主要考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学历、职称、管理工作年限等。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预结算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论证体系等。管理手段主要考察其利用互联网(比如有没有建立企业网站等)、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现代管理手段开展生产管理情况。

3.5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主要考察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情况。质量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和质量表彰记录两个方面来反映,质量管理不良行为根据建设信用网“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质量表彰分为国家级(包括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省级、市级以及区县级等,根据建设信用网“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认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也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表彰记录两个方面来反映,安全文明不良行为根据建设信用网“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安全文明表彰有标化工地、绿色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将等,根据建设信用网“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认定。

3.6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资质行为、业务承揽、施工许可、建设程序、工程款支付、合同履行、纳税等方面,根据建设信用网相关记录认定。

3.7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职工工资(主要是指农民工工资)、职工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剩余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职工培训教育(比如有无开办民工学校等)、劳动保护、抢险救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慈善活动、投诉、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根据建设信用网相关记录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3.8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的“约”指的就是合同,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就是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不应该作为履约评价的范围。履约评价的内容考虑过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与履约评价本身的含义不符;第二,可能会与其他综合(信用)评价内容重复;第三,过多的评价内容可能会超出评价主体的能力范围,使评价结果失去客观性。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二)关键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三)施工过程管理水平(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四)合同履行结果(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建议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并且以建设单位的评价结论为主。

上述八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建筑业企业的行为,较全面地反映了建筑业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此外,由于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诉讼记录、工商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在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因此暂时没有包括在综合(信用)评价的内容之中。建议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

4结语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原因,建设领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损害了建筑业的社会形象,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筑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陆续开展了建筑业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利于各地更好的开展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陈颖.建设领域业主信用管理体系理论及信用约束机制模型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常燕.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演进机理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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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刊物的字数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发省级刊物的话一般字数在2000字到3000字之间不等,一般多数在2500字左右

江西职称论文

浅谈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

摘要: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生产单位的单件性和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若想真正做好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同样也是具有较大难度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在2007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建筑行业国家特技资质的申报、评审工作的开展更是使得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所以,建筑行业的会计工作者需要从诸多方面加强会计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筑行业;会计;管理

近些年来,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加之建筑行业国家特级资质的申报、评审工作中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工作的要求正在逐年提高,因此,整个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者必须认清形势,顺应会计管理工作的时展新趋势,在充分了解建筑行业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工作特点及现状的基础上调整管理工作的思路,大胆进行各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尝试与改革,构建适应时展浪潮的新的会计管理工作框架,从而提高整个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 建筑行业会计的特点

1、建筑行业常用的会计科目相对较少,但却相对集中。在建筑行业会计常用的会计科目中,核算的科目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而收入类科目相对较少。成本费用类科目使用频率较高的一般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及间接费用五部分。

2、分级核算在会计核算中起重要作用。一般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采用本部集中管理的企业公司就只有一个账套,所有项目的账务都在公司的同一账套中处理,各项目只负责编制项目成本报表并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分权式管理是公司各项目单独开设账套。每个独立的项目都设有单独的银行账号并单独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最后由公司总部汇总各项目的财务报表。

3、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考核。一般建筑工程造价具有构成组合计价等特点。所谓按构成组合计价,是指一项建设工程是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合而成,而每一单项工程又是若干单位工程的组合。所以,建筑工程造价具有按工程组合计价的特点。比如,要确定工程的总造价,则应首先确定单位工程的造价。

4、建筑行业一般都是按在建工程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成本结算。由于建筑行业具有施工周期较长、投入资金数额巨大等特点,因此,对于建筑行业的成品,往往给予某些假定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建筑业的成品应指在该企业范围内全部竣工,不再需要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并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工程。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施工周期较长,如果只对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房屋、构筑物或其承包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部分或机器设备的安装部分全部竣工才进行核算和结算,就会占用很大一笔流动资金,给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很大的困难。所以,在核算和工程价款结算上,对于建筑业成品的含义,也往往给予某些假定的条件,即在技术上达到一定成熟阶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就视为“成品”,又称“已完工程”,并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进度价款的结算。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一般会采用定期计算和确认各期已完工程的价款,并与甲方办理结算,及时收回资金的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和成本结算。

5、建筑行业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具有特殊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筑企业成本的结转不再沿袭过去的将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并在一起进行的方法而是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的确认分开来处理。这样,“工程施工”帐户就能够反映自工程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和合同毛利。

6、建筑行业协作关系复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同业主、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等配合完成各阶段任务,会与这些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这些都是会计核算的工作内容,因此,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繁琐、复杂。

7、建筑行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建筑行业会计工作人员往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他们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而且流动性较大,工作地点、场所往往不是固定的。另外,建筑行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一个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同时也要具备的相关的建筑知识,还要具有现场会计核算的工作经验。

二、 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

1、 主管领导的权力过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往往得不到保障。现代建筑企业一般采用集团式的管理模式,集团内部的管理层级较多,且较为复杂。会计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也会相应的采取集中式、分权式或集中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般建筑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资金的管理工作,都会在集团总部设立财务管理部,负责全集团所有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在分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分公司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分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直接委派,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可自行招聘,但要报集团总部备案,项目上设立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这样的会计核算及管理模式看似科学、合理、严谨,但是,这些财务工作人员在现实工作中往往要受多重领导的管理。对于最基层的项目上的财务工作人员来说,他在表面上是受集团财务部直接领导,但实际上还要受到项目经理的领导,而项目经理权力过大,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插手项目上的会计核算工作,使得项目的成本收益核算的失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会为了自身的利益直接授意或者间接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隐瞒公司承接工程的真实成本与收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真实收入与利润。而集团的财务负责人也会处于各种目的在集团总的会计核算上做文章,影响整个集团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

2、 会计核算、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给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建筑行业属于经验占主导的行业,故一般建筑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年龄较大、经验比较丰富的会计人员。这些特点虽然有利于他们在日常工作或处理突发性问题是表现的比较得心应手,但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明显不足,有的甚至对于新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存在抵触情绪;而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强的新人往往缺少实际的工作经验,还需要长时间的历练才能完全胜任会计管理工作。有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感不强,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主动或者被动参与会计资料的造假工作,亦或对其他相关人员的造假工作不予制止,造成会计核算资料失真,给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3、 内部管控不利,各类违法违规的会计资料造假活动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制止。虽然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筑行业得到了很多的推广,但落实情况仍不是十分到位,“人治”的因素仍然会起到很多的作用,各种违法违规的会计资料造假活动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严重的影响了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 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1、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建设

做任何事,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提高建筑行业会计的管理工作,改变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首先就必须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第一,在招聘的时候,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原则性较强,有上进心,学习能力较强,同时有具备一定的吃苦耐劳精神的人来担当会计工作。第二,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好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及时掌握更新会计法规、政策与方法,多搞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与竞赛,对优秀的会计工作者要多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促使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更新会计相关知识。第三,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

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机制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由于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企业内控会计监督控制建设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即控制环境、会计控制系统以及控制程序。控制环境是指建筑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内控制度及其重要性的整体态度、认知以及行动。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点: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理念、经营管理方式及风格;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方法;会计控制系统,是指企业内部用于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经济业务的财务信息系统,通过这些系统,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最终都会反映在财务报表中。控制程序是根据各企业的性质、业务、规模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合理、合法性控制、授权、分权控制、组织规划控制、业务程序批准控制等。加强建筑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的建设,能够预防、及时发现及治理会计舞弊现象,从根本上保证建筑企业内部会计活动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运行,提供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

3、 加强企业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

一方面,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应建立以判断建筑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合理合法为核心的建筑行业政府监督体制;另一方面建立业务素质高、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加强对建筑行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加强内部审计力度,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对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企业内部审计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会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参考文献:

1、梁文东;;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有关问题的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09年12期

2、孙碧森;;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问题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07期

3、赵璐,丁烈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信息集成研究与应用[J];基建优化;2005年04期

4、王春华;财会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作用[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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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推进较快,建筑工地遍布“七镇一街”,拆迁工地、新建工地随处可见,以城市建设发展较快的新华街、华东镇、狮岭镇为主。建筑工地及其周边地区呈现出流动人员聚集、安全隐患多见、治安案件多发等特点,逐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隐患。为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优质的环境,本文对近年来发生在花都区建设工地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花都区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10年至2012年7月,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发生在建筑工地及周边地区的刑事案件共计40件89人。其中,以施工材料、设备为目标的盗窃、抢劫等案件达19件45人,分别占47.5%和50.6%,以抢夺工程为目标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5件20人,分别占12.5%和22.5%,因建筑工人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件3件18人,分别占7.5%和20.2%。

二、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违法犯罪居多。从违法犯罪类型看,传统型侵财犯罪占主流,以盗窃、抢劫、抢夺、破坏电力设备、诈骗等为代表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案件为主,其它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

2.以共同违法犯罪为主。在梳理施工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多数是来自同一地区的老乡或同学结伴作案,呈现团伙性。其形成的团伙规模多在3—5人,作案目标明确,分工细致。

3.作案地点多数集中在建筑工地、宿舍等场所。这些地点人员流动性大、环境相对复杂、报案漏洞较多,为其犯罪相对创造了环境条件。

4.盗窃犯罪“盗、销一条龙”情况突出。盗窃、销赃两个环节的紧密衔接使盗窃犯罪分子与收购赃物者狼狈为奸,进一步刺激了盗窃工地犯罪的滋长。从办理的案件来看,由于被盗物品来路不正,犯罪分子以极低的价格出手,不法废品收购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压低价格牟取暴利,并且来者不拒。部分废品回收者与盗窃工地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固定的交易关系,甚至勾结一起,由废品收购者主动提供机动车辆或者作案工具帮助行窃。总之,赃物能得以顺畅快速的变现,使得工地盗窃犯罪愈发猖獗。

三、建筑工地及其周边地区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1.务工人员自身因素。一是心理因素。在查处多起农民工犯罪案件中,通过与他们交流发现,大多数农民工的自卑心理比较严重,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普遍不高,城乡生活落差造成他们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诸多不良因素,如追求物质享受、好胜逞强、贪慕虚荣等因素刺激下,容易诱发犯罪。二是素质因素。建筑工地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地区,文化素质较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和家庭,缺少教育,法律素质偏低。

2.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机制存在漏洞。由于用工紧张的缘故,施工单位不能做到严把进人关,对新入施工人员不登记造册,没有查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也不到公安机关申报,导致建筑工地人员鱼龙混杂,有的施工单位甚至招入了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还蒙在鼓里。

3.建筑工地自身治安防控不到位。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复杂,销赃渠道比较畅通,通常有一些以收购废品为生的外来流动人员和一些废品收购站,不法人员所盗赃物能够快速转移,给犯罪分子销赃创造了便利条件。并且建筑工地内存在建筑材料、设备存放和管理存在混乱无序现象,内部技防设施不足,警力、保安力量配备薄弱、巡逻密度不够,加之工地内的人员流动性强,不乏“打短工”或以日计算工资的务工人员。因此,建筑工地内部的一些财物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导致以施工材料和设备为目标的盗窃、抢劫类犯罪多发。

4.建筑行业监管和自律不完善。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利润丰厚,诱惑力大,但建筑行业尚未发展成熟、缺乏行业自律,一些建筑公司将工程项目任意拆解转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了建筑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以抢夺工程为目标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频发,也为黑恶势力的渗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而黑恶势力控制下的施工队大多不具备施工资质,往往利用建筑市场目前的不完善、不规范,借助暴力、恫吓、贿赂等不法手段实施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抢占工程等犯罪行为。

5.建筑单位忽视对施工人员及时的教育疏导。部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安全事故的防范、经济效益及工程进度状况等方面,较少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而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主体多为农民工,法制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对于农民工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包工头,而包工头对农民工管理方法简单,当施工人员之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能及时发现、疏导,易导致施工人员之间产生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事件。另外,多数施工单位不能为施工人员提供业余文化活动,加之施工人员经济水平普遍较低,精神世界比较空虚,容易与同乡相互勾结,监守自盗。

四、防治建筑工地违法犯罪现象的对策建议

1.加强人员管理,转变和优化人员管理模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对包工头及其手下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造册。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确保无脱罪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同时,施工单位内部应把来自同一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安排在不同的工作组,防止同乡“抱团”,防止防止出现群殴、械斗事件,一发现务工人员之间的小矛盾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平息。

2.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形成管理合力。农民工稳定工作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农民工工作,通过政府的力量,发挥街道、卫生、工商、民政、劳动等各部门作用,形成管理合力。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的工资问题,这类涉及劳务、劳资纠纷的案事件,极易引发打击斗殴、故意伤害等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各部门应成立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把涉及农民工安全稳定的工作做好、做实。

3.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突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期的管控,合理安排勤务,强化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在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加大巡逻密度,延长执勤时间,加强夜间巡逻,形成对社会治安的严管态势。要加强警力提升巡防力度,强化对建筑工地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同时,还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地提供服务,从而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篇9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同样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各方面均有提升。但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和基础性工作。尽管在质量上稳中有升,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增多,引起了全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并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在建工程质量的提升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仍旧值得我们探讨研究。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1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着性质不明确、定位不准确,以及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过于超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现象。

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方式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习惯于现场的检查、验收以及评定工作,这些监督工作原本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员应当做的工作,因此势必影响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深度和安全性能。在检查工作中,仅仅重视检查那几天的安全问题,而忽视了大部门不受检查的时间,这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原则过度的强调最后结果,淡化安全过程,政府仅规定结果要求。对于实施过程的工艺和参数,则由建筑企业自身规定控制。由于建筑公司的资金人才力量有限,在很多企业中关于过程的控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过程不严格导致结果不可能优秀。

另外,机制问题也是关键因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性质不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既不在国家的执法机构部门,也不属中介单位,性质不明确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1.2 企业质量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最大化的追求利益,建筑施工的企业往往忽视了安全工作的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在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定的滑坡。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社会监理单位的不断发展,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却在不断的后退,科室不断萎缩,人员不断流失,与当前重视安全管理的大局反差较大。

科室不断的萎缩,在原来的建设施工企业的内部,关于安全管理设有质量科、安全科等,但是现在这些科室都精简为工程管理部的一个岗位。

人员素质不断下降,人才不断流失,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应当是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但是在很多建筑企业中,企业往往把那些内部安排不下的人员安置到安全管理部门,他们的专业素质根部无法适应安全管理工作。很多相关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往往由于建筑企业内关于安全管理岗位的待遇偏低,也不受重视,跳槽离职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较多。造城了专业人才的流失。

建筑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由项目经理发放,因此,他们不可能违背项目经理的意志,难以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建筑企业过分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有时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甚至站在监督、监理单位的对立面。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

1.3施工现场一线劳务队伍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劳务队伍严重缺乏.培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能力、整体素质极其低下。随着建筑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筑工人队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使建筑企业一线工人由原来的固定工转变为现在的临时工(农民工);建筑工人从原来具有l~8级技术的工人,转变为现在未经任何培训的散兵游勇,民工成为建筑工人的主力-培养技术工人摇篮的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已销声匿迹,民工对建筑工程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发生死亡事故的绝大多数是刚进工地不久的年青劳力。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解决的措施

2.1政府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政府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严格执法。安全监督行为要积极参与各方面的质量行为,改变以往的现场实体质量监督;要监督现场有关两个保证体系健全与否,是否有效运行,功能是否持续改进。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和责任履行情况,当出现违反违规现象时应当对相关人员和组织予以处理和处罚。

加强诚信理念,利用市场信誉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诚信守信相关的档案信息,对市场定期公布,对于不遵守安全质量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在新闻、网络上予以共识。将安全结果作为企业升级、年检和承接工程的标准和依据,全面的与企业的利于挂钩,通过市场这个杠杆来调解企业对安全质量的重视。

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

注重工程质量安全理论的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列,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与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鬣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各类资质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与人员要求。

2.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加强建筑工程劳务队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施工人员技术能力及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协会、学校资源,建立建筑劳务培训教育基地,培训建筑工人基础知识、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注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理论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日标,在招投标中,将安伞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例,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束语: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马虎,在市场竞争中,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能见利忘义,不能忽视建筑工程中的任何一个小问题,将会给整个工程带来严重的后果,必须事事处处保持高度警惕。

【参考文献】

1. 杨长安 创建项目监理站管理制度提升监理人员责任感[期刊论文]-建设监理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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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施工中各种安全事故不断出现,高空施工坠物砸死砸伤人员,墙体坍塌破裂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等造成施工人员的伤残等一系列安全事故已经对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安全控制敲响了警钟,实施项目施工安全控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已经是势在必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施工中,通过全面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基本方针,可以更好的发挥出各种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基本效用,可以贯彻落实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创造安全是施工氛围,有助于保证施工质量的提高,如果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施工,操作者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

2.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关键。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各种安全伤残事故日渐频繁,触电,高空坠物砸伤,墙体破裂坍塌等等各种安全事故给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的浪费,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这是保证人员安全完善施工管理的必然趋势。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全面推进施工单位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同时也大力的保证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权利。

我国建筑安全控制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虽然在这些年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果,但是对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控制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管理中,更是整个管理环节的薄弱点,随着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已经是社会的呼声。本文将对我国安全管理现状做出简单分析。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首先是施工单位内部,缺乏统一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很多时候,施工的安全管理都是靠着一些管理人员或者是技术人员的常年积累的经验,各种安全措施的实行也是靠着一些管理人员的临时安排,没有能形成统一的安全管理控制规范,其次,社会上缺乏对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监督机制,使得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工作难以透明化管理,很多安全法律法规难以落实到实处。

2.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的重视力度不够。项目工程的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因而不够重视,只是全力想办法提高生产的效益和施工的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因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其次,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意识薄弱,有时候会出现操作失误或者是不按规定操作,从而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依旧缺乏。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四.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安全控制的对策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安全控制有着多种措施方案,需要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分析,笔者从多年的施工经验,简要从工程,人员,和制度层面做出分析。

1.严格控制好建筑工程的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对整个项目工程安全控制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设计的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的规范,因此,要结合施工地点的自然地理特征,和施工的实际条件,对施工的方法,施工的规范做出严格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以科学的设计规范指导整个施工过程,避免出现因为盲目施工,混乱的施工而造成事故。

2.保证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的质量。各种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加强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入库,领用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杜绝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有对放射性的建筑材料,如果有特殊要求则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同时,要做好对设备机械的管理,设备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设备的选择购置、安装调试、操作运行、维修停用等过程。主要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的安全审查与验收;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安全运行检查;维修保养、报废;安全检测、监控、检验和档案管理等,同时,要随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减少因为材料设备的使用而导致的各种事故。

3.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首先,要做好建筑项目施工的功能分区,做好清理场地工作,从材料的堆放,设备的运输,和正是的施工都做出严格的场地划分,做到井然有序的施工,避免混乱,其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在任何时闻、季节和条件下施工,都必须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作业场所,改变脏、乱、差的而貌。生产作业环境中,湿度、温度、照明、振动、噪音、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都会影响人的工作情绪。作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

4.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人员因素是影响到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控制的关键性因素。管理人员要有着安全施工的 理念,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并做好各种安全管理的措施,技术施工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对各种机械设备规范操作的熟练度,避免因为操作失误而引起事故,同时,监督人员要监测全程监督的原则,对各种违章操作进行处理,加强对各种施工标准和规范的落实的监督力度。

5.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首先,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施工方法和施工规范,制定各种安全防范管理章程,并在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其次,国家政府要加大各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律的完善,并根据建筑行业不断出现的各种新状况作出及时的制度规范更新。最后,社会群体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施工的安全化,规范化。

结束语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人本思想的体现和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施工单位实现经济效益,施工人员确保人身权利的双赢选择。

参考文献:

[1]杨菊欣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 [期刊论文] 《建筑安全》 -2009年6期

[2]郑敏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 [期刊论文] 《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 -2011年4期

[3]王姝芬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0年20期

[4]李俊义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期刊论文] 《科技致富向导》 -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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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成为我们党基本路线的中心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精神动力和智能支持。作为建筑市场执法监管部门,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市场治乱、队伍治散、质量治差,求得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重任,只有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正严明执法,把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好、规范好,才能为建立和谐工地,促进建筑业全面健康发展作保证。

1做好在建工程的检查发现工作

做好建筑工地在建工程的检查发现工作,是我们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基础,我们只有在加大检查力度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存在的问

题,只有科学的检查,才能准确无误的找出问题的成因,勤检查是爱岗敬业精神的体现,善于准确无误的发现问题是科学技术水平能力的体现,两者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我们所做的才是有效的,因此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施工现场天天跑,人跑累了,车子跑垮了发现不了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是很抽象单一的问题,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达不到全面治理和我们目前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达不到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所以,我们要制订科学可行的检查方案,发现问题的行为导则,且将措施坚决的履行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搞好和规范好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2 要科学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督办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督办力度,是我们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

不听之任之的体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的下达限期整改,依法明确整改时限,纳入监管范围,适时督办,使各类违法行为能迅速整改到位。在这一环节中,切忌受人吃请,收受好处,将发现的问题藏着掖着,对违法当事人不下达限整改行政文书或缓下文书。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另外,建立文书下达后的备案制度,检查人员下达了行政文书,应规定其及时交给内设监管科室,由其监督文书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当事人接受相应的处罚提示检查科室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导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以避免整改期满后处于违法状态的违法当事人处于无监管状态。

3对违法行为科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违法行为一旦超过限期整改时限,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立案,将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进入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立案表一经审批,检查人员应依法进入案件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是人证。也就是证人证言,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做好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证;二是书证。在建设领域这一块的书证主要是开工报告、报建文书证明、中标通知书、质量和安全是否纳入监督的证明文书,设计图审查合格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等的的收集整理。三是影像图片资料。这一块主要是对违法事实进行拍摄的资料,掌握了解地点、违法当事人在违法建设过程中违法建设的实际状况,以此作为证据材料。总之,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我们办铁案的主要条件,否则就会办错案,受到行政复议和责任追究。证据收集完后,我们要根据违法事实,准确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合理的适用自由裁量,让违法当事人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条的准确选用和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是我们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关键。

4 以人为本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管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我们目前的执法队伍中不少人素质不高,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学习法律专业的甚少,对于法律和法理的理解还有一定差距,学习工民建专业的人也不多,不懂房屋构造和施工组织程序,有的甚至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组成成份复杂,有的是全民制职工,有的是流动岗位职工,有的是人才市场招聘的临时工,有的是司机转行,有的是军队复退人员,这些由复杂成份组成的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序上呈现出素质低下的现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任何确定的标准任意作为,甚至,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执法无序。面临执法人员成份组成复杂,素质低下的现状,根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好我们的执法队伍,我们必须花大力气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整活重组,一是对现有的执法人员加大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增强其爱岗敬业的政治素质;二是吸纳一批学习法律专业和工民建专业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清转一批不懂法、不懂专业知识、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人员。建立一支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最终达到欲正人先正己的目的。

5 提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的能力

我们要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工作,这是把握案件质量的关键,在案件的审核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是处罚是否适当;七是程序是否合法。只有按照这些内容审核批准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报审和处罚决定中,我们要竭力克服以罚代法的现象,克服重经济处罚轻违法行为延续

的现象,以往我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往往只注重了对其实施经济处罚,而忽略了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没有对违法行为依照照履职穷尽的原则,我们应该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将经济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制止一并纳入案件的申报、审核、批准范畴内。要切记按照《建筑法》第64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否则,将后患无穷。总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使违法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才能不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才能有效规避行政复议和败诉。才能使我们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贯彻实施好科学发展观,才能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篇12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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