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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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论文

篇1

在具体的实施中,通常强调的除工程质量以外,而更主要的则是提出工程变更计量的问题。为什么业主、监理对工程变量计量提到如此高的程度,这固然有它的原因。因为,工程变更计量是控制整个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的双刃剑。

工程变更虽然有它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而工程计量也是有它的一套计量规则,但是归结到一点,工程变更、计量都是以各自不同的运作方式,以其严密审慎态度,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监控,尽管采取的手段不同,而目的则完全是一致的。

对此,笔者将对两者在工程建设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和作用以及相互间的紧密的内在关系进行一番分析,理顺变更计量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为业主切实把好工程投资项目关。

二、变更计量实施操作的内在关系分析

工程变更计量实施操作的内在关系,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加以论述。

1.工程变更与计量似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仔细分析确实隐含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工程变更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而它都是要受计量规范所制约。比如,对某项变更,变更数量就必须准确,而工程数量不准确,则计量这一关就通不过。计量根据核实数量,有权作出修改。通常所说,设计数量(包括变更设计数量)并非是最终决算数量,而实际数量才是最终决算依据。然而,后者只能由计量工作来完成。由此又可看出,两者既是相互依赖,又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

2.工程计量则是对工程变更实施操作的一种引导。这也是不难理解的。试举两例说明,以三凯线挡土墙浆砌数量为例,挡土墙工程量清单中,以“m3”为计量单位。内容包括挖基土石方、实体浆砌及墙背回填等,单价反映的是一种综合单价。而挡墙加深加厚所引起的变更,则只能以浆砌“m3”来作为单位变更依据,则不能将其各个分项工程来进行分解。又如涵洞工程,不管是盖板涵、砼洪涵等等的不同的结构形式,工程量清单中均以“m”为计量单位,内容包括了:挖基土石方、基础浆砌(或基础砼)、台身砼、钢筋砼盖板、砼拱圈等,在涵洞工程变更中,不管涵洞结构形式及孔径大小如何,变更单位也只能以“m”作为单位,同样不能将其肢解。还有其它工程项目,也都如此,故不一一列举。

通过以上两例足以说明,工程变更单位必须依照计量单位及内容来行事,而决不能摆脱计量规则的约束。

3.工程计量亦需以工程变更为基础。这也是不矛盾的。众所周知,在新工地进场开始,即首先得进行“0”号变更台帐的建立,“0”号台帐是对工程设计数量进行完善的一种手段,本身也含有“变更”之意,这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基础。据此列出工程细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申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批后,则以此作为计量的依据。同时又从另外的一种角度进一步说明,不管什么项目,凡在工程量清单以内的,都不属于变更,凡是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新增工程项目(包括缺项单价项目)均属工程设计变更,这也是对工程何为变更项目的一种明确的界定。而工程变更计量两者一直是紧密相连的。

三、工程变更与计量的异同点

1.工程变更的完整性与一次性。一份工程变更,可以一次完成。某个部位的变更只能一次完成而不能在此部位进行重复变更。(除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以外)。

2.工程计量的连续性和准确性。有个别重大变更工程量之大、项目之多、工序复杂、金额巨大,施工期限也长,如果待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给其一次性计量完成,那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根据施工顺序,施工项目,分项逐次核实计量,需要多次计量才能完成。

3.变更计量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变更计量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投资,合理的运用变更资金完善工程在建项目的实施。

变更计量的统一性。变更以工程量清单细目为准,变更设计中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对号入座,而变更项目没有的,则仍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章节顺序排列,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则冠以“B”字开头,即表示变更设计之意思,即此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

4.变更计量相互间的互补性及两者结合的完整性

从深层分析,工程变更计量确实隐含很强的互补性,从实施操作方法来看,从施工单位申报的方案报告及监理认可后所产生的完善变更,虽然通过了监理的层层审核,但多数工程项目数据确实可以作为计量实施,但也确实存在少数数据与现场核实不符。一句话,变更计量实施操作方法的共同点则是:力求清楚、完整、准确、有序。这是绝对不能含糊的。

四、变更计量几个问题的探讨

1.变更计量同属于新、改建工程项目中实施操作的两个概念,但仔细分析则有很多相近或相同之处,相近相同之处,变更计量的基点都必须是要求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可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真正实施操作,变更数量确实起具体施工的主导作用,但具体操作中又受到了客观条件所限或客观情况不符而作适当调整。

2.计量单位必须统一。在实施操作中,有些变更与计量单位确实不相吻合。如某边坡防护中的施工锚杆,不管其锚杆直径大小,全部以“m”为单位,而有的则以“kg”为单位,具体操作很不方便。变更估算金额本应以“元”为计量单位,而有的则也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这显然是不符合计量规则的。

3.拟采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方法,仍需进一步细化。某挡土墙因山体滑坡,首先将得进行坍方清理,接着进行挖基并进行挡墙砌筑,挡墙砌筑完毕,则墙背形成很大的空缺,需要进行大量的土石方回填夯实,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这是不能计量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不计墙背回填,可以接受。在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条件下所产生的墙背超填而不计入到变更工程量的范畴,确实有失“公正”“公平”。

五、结束语

篇2

2工程设计变更及原因分析

2.1大坝设计变更

2.1.1大坝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筑坝堆石料的的变化情况:初步设计时,筑坝堆石料场位于坝址上游右岸的蹶马屯附近,距坝址约5km,有乡间小路相通,分布高程在350m~370m。下游刘家崴子堆石料场运距较近约1.5km,但储量较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修正初步设计料场利用情况为:上游蹶马屯料场7.43万m3,下游刘家崴子料场13.75万m3,溢洪道开挖二次倒运堆石料11.44万m3,合计堆石料32.62万m3。(2)施工阶段筑坝料场情况:堆石料场位于坝址上游5km处的蹶马屯附近,施工期间由于库区征林、征地手续未办理,至今未完成移民、征地工作。修正初步设计将堆石料的料场选在了大坝下游2.5km右岸富裕村四队东侧。(3)大坝坝坡变化方案:原初步设计大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22.86m,上下游边坡均为1∶1.5。本次施工图设计:大坝上下游坝坡分别调整为1∶1.6,1∶1.75。(4)沥青心墙变化方案:原初步设计沥青混凝土心墙厚度分为三段,底部高程从344.5~346.00m为梯形断面,底宽为1.5m,顶宽为0.6m;中部高程从346.00~354.50m,厚度为0.6m;上部高程354.50~364.09m厚度为0.5m;施工图设计心墙底部高程从343.5~345.5m为梯形断面,底宽为1.32m,顶宽为0.6m,中部和上部厚度统一为0.6m。

2.1.2大坝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筑坝材料技术指标变化引起坝坡变化及设计优化引起的变化、由于施工阶段地质条件改变引起的变化、由于停工等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变化、新增项目引起的变化、截流方案改变引起的变化、其他内容引起的变化。

2.2溢洪道设计变更内容及原因分析

2.2.1溢洪道末端挑流消能后增加尾水渠原初步设计溢洪道末端为挑流消能,由于修正初步设计将轴线向山体内平移了15m,施工时发现挑坎后地形较高阻水,无法挑流泄洪,且河道下游为耕地。为了便于泄洪及避免泄洪冲毁耕地引发社会矛盾,本次设计变更新增挑坎后尾水渠,让水流消能后通过尾水渠进入河道。

2.2.2溢洪道钢筋混凝土及边墙与岸坡之间回填碎石土量的增加主要原因是由于修正初步设计轴线向右岸平移了15m,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回填断面加大,从而增大了回填碎石土量。

2.2.3溢洪道铺盖底板分缝处铜止水改为天然橡胶止水带原初步设计溢洪道铺盖底板分缝处均设铜止水,本次设计将铜止水改为天然橡胶止水带。右岸翼墙1与山体结合处回填碎石为回填粘土,粘土与下游碎石土之间铺筑砂砾石过渡料衔接。其主要原因为:溢洪道铺盖已伸入库区,泄洪时铺盖上部水流流速较小,底板到正常蓄水位水头只有6.3m,属于低水头、低流速运行。因此采用天然橡胶止水带也能满足强度及防渗要求。右岸翼墙1与山体结合处由碎石土换填为粘土的主要目的是防渗,防止高水位时溢洪道边墙两侧形成渗漏通道。

2.2.4溢洪道检修门上部工作桥由预制改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取消桥两侧排架初步设计检修闸门采用电动葫芦启闭,由于电动葫芦使用中可靠性低,容易出现故障,且起吊闸门时同步性差,因此做此变更。

2.3输水洞设计变更

2.3.1闸门室后尾水渠长度增加主要原因是2009年修正初步设计时输水洞轴线向右坝肩平移了15m,地形条件发生了变化,施工时发现出口地面高程较高,输水洞出口无法和下游河道联通。

2.3.2尾水渠上新建涵管桥大坝截流后,输水洞承担导流任务,需在尾水渠上修建交通桥,满足上坝填筑要求,同时也便于运行管理。在输水洞尾水渠上新建涵管桥1座。

2.4施工组织变更变更后方案为:直接将原设计一期左、右岸上游围堰及缺口导流部位加高培厚至二期围堰高程,围堰采用壤土斜墙防渗。围堰顶宽5.0m,上下游坡比均为1∶2.0。

2.5管理设施变更水库生产区原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变,根据水库生产区的实际需要本次设计新增内容为:在生产区增加砖围墙、门卫、铁大门、绿化及深水井等。水库办公生活区原办公用房及住宅建筑面积不变,新增内容吸是在办公生活区增加砖围墙、门卫、电动伸缩门、车库等。

3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比较

篇3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精确的说法,应当名之曰: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事务之谓者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满足理性激励相容条件,也不满足理性约束相容条件。在微观层面,不排除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监理单位较为负责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人,除了其自身无法左右的因素之外,对于投资控制不够负责任,具体地说,对于施工现场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者设计不完善发生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可能增加的投资的控制不够负责任,与实行监理制的初衷有较大的差距,原因首先乃是在于委托人不够负责任,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而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

事实上,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投资的要求也比较低,这固然与建设单位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其面临的经济边界约束条件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比较低,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可不低,在此基本战略态势下,依笔者多年的观察,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不负责任地签字认可;2、毫无独立判断地签字,既不认可也不否决。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

二、获得监理业务的非市场竞争性质

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在行政逻辑主宰一切和“同体监理”的约束条件下,固然束缚、劫持、绑架了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监理单位同时享受了共同体的保护,由于部门壁垒,部门共同体之外的监理单位无法染指共同体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共同体内获得监理业务的竞争十分有限或者完全是行政计划指令。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共同体是父亲,监理单位是儿子,父亲对儿子固然不恰当地行使了“父权”,粗暴地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却相当程度上尽了“父责”和表示“父爱”,在“父爱主义”的关怀下,父亲为儿子结婚购买、装修新房和配置家俱,并替儿子承担对儿子的儿子即孙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前者抑制监理权利的彰显;后者则解除了监理单位的生存压力,自然也包括投资控制和办理工程变更的质量水平会不会丢“饭碗”的压力。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说:“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维护承建商的利益比较难。究其根源,还是怕别人说自己出卖业主的利益,怕因此而影响自己承揽监理业务”编撰教材的人如果不是教条主义,就是不谙熟行业现状,或者是受制于话语空间的限制。目前的监理单位,则恰恰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内的广大监理单位及其从业者,既是受害者,毋庸讳言,又是既得利益者。

三、监理费用较低和实行监理工程的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小

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交通通讯不便等特点,工程监理费为建安造价(不包括工程前期费用)的0.4%~2.0%,多数在0.6%~1.4%之间,如果不管工程特点一刀切往往太低;某专业部委规定,凡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额从多至数十亿元,小至数万元,都必须实行监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不仅影响建设监理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单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长远的战略问题,只从目前的业务操作层面上说,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还极易而且已经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监理工作自然不能十分到位。另外,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和不明确,按《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分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必要时还应增加总监代表一个层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甚至反过来,“一”又生二生三,“一”如何生二生三乃至生万物及其危害将另外撰文论述。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的指向同样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后果是有违实行监理制的初衷,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实行监理制的初衷,实践后果是造成国有投资资流失。

四、实施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不通过监理,这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几乎无影响。这不仅影响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

《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单位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或者“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五、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篇4

在进行计量支付时,必须全面理解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般在合同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技术规范的每项对于工程计量支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说明了哪些工作内容纳入何项工程细目中,哪些工作内容作为承包商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支付。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计量人员对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研究不透,深入不够的现象,发生错计、重计、漏计等失误,导致控制建设成本过程中形成不利因素。只有在认真研究、领会掌握了合同文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计量支付的准确合理。

2.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主体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招标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且目前工程量清单大多由设计院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很少有第二单位复核,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相比存在或多或少甚至计算归类错误。这就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认真审核《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差值,并根据批复后的合同清单工程数量,建立计量支付台帐,作为审核和控制计量支付的基础和依据。

3.有效、齐全的计量资料是计量支付的基础

计量资料是计量支付的依据。在计量支付过程中,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提交的计量资料(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必须齐全、有效)及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计量要求来确定计量支付,从根本上杜绝不合理计量的可能性。计量监理工程师应要求驻地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施工情况、进度情况及工程量要做好现场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监理旁站记录与监理日志,与计量监理工程师相互配合,做到上下一心,内外一体,为控制投资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除认真审核工程图纸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对每一期计量支付数据进行存档备份,随时掌握了解工程造价支付情况,与现场施工进度是否相符,这对计量支付是否合理、准确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4.变更台账建立及更新

计量包括合同内计量和合同外计量。合同内计量指合同清单工程数量的计量,合同外计量指变更工程的计量。所以除工程计量支付合同台帐外,必须建立变更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属动态化管理,需及时更新。以便控制在台帐工程数量范围内计量支付。在建立变更台帐时经批准下发变更令的项目方可列入台帐,同时输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内容,方便查验。

5.严格管理中期计量支付工作

(1)依靠多方现场计量把关。计量是按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对承包商符合要求的已完成实际数量所进行的测量、计算、核查和确认的过程。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来进行计量支付,可以减少工程量的估计差给业主、承包商带来的风险,从而增强造价结算结果的公平性。而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现场监理所签证的工程量,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部分建设项目采取业主代表处、高级驻地监理、驻地监理、承包商四方现场核实工程量的计量办法,可以互相监督,减少暗箱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使计量数据准确真实。

a.认真审核中期计量支付,中期计量支付工作主要是中期工程费用的审核和计量支付。业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单价在扣除保留金、预付款等应扣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目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大部分工程款是通过中期计量支付的,所以中期计量支付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在审核中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b.中期计量支付的核心是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和支付的工程数量必须控制在已批复的清单工程数量台帐范围内。任何超出批复清单工程数量的部分,都必须有完备的变更设计申请及变更令或批准手续,并控制在变更(更新)台帐工程数量范围内。

c.任何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在进行修复并达到质量要求之前都不能计量和支付,且其修复费用不予计量支付,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d.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按月计量,逐级审核计量支付报表。重视过程控制,而不是依靠事后发现超计量再扣回。不能因任何原因省略或跳越任何一道程序。

e.及时扣回应扣款项,拒绝计量和支付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款项。

f.严格审核细目是否有重复计量现象。如涵洞以延米综合单价计量,则其挖基、回填、基础垫层、出入口铺砌均不能再单独计量。

二、变更计量应注意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含义及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于设计变更都有专业的解释,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并把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列举。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及规则,及时了解变更、签证的含义及内容,为计量审核过程提供依据。

2.了解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签发原则,确定其变更、签证的有效性。工程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执行。要严格签证管理,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的控制。严格签证程序,做到及时、合理、真实。

三、结束语

篇5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篇6

2送电线路施工变更管理策略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建设阶段中,针对施工变更问题进行管理,倘若仅仅是提升监督控制力度以及执行力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该类方式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令参与建设的各个单位在应对施工变更有关问题上始终处在被动状态,并会引发较大的矛盾冲突。例如,送电线路工程项目成本、建设质量、施工工期等,甚至会令需求变更陷入失控的状态,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为此,应通过有效的分析、合理的选择、科学的决策,使得工程变更管理形成一条具体流程,在这一规范流程之下方可完成施工变更处理。这样一来该工作流程将会对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发挥有效的控制影响。当然,实际运行过程中,变更流程的把握还应注意下述几方面问题。首先,应享有清晰的授权权利,在送电线路工程施工阶段中,进行施工变更前期,应清楚变更授权,如果没有获取到该授权的状况下应坚决杜绝私下协商决定,如若不然,会对整体送电线路项目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应对施工变更问题进行严格周密的审核。众所周知,所有的变更并不能完全执行,同时亦不可立刻执行。该项工作中,应把握该执行什么便执行什么的原则,利用审核评估,确定具体执行变更的时间。当然,无论什么样的变更均会对送电项目工程形成一定影响,也会令各个主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此应对该类代价以及影响进行前期评估,利用该方式令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全面了解引发变更之后的具体后果,并能够快速的作出自行判断,对变更的后果达成认可。不论是大型的项目变更或是小型的细节变更,均需要履行上述管理工作流程,方能有效预防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发展成不可控的状态。再者,施工方在明确工程变更前期,不应依照变更设想进行建设,不然会丧失对整体项目施工变更现象的有效控制,并令送电线路项目蒙受严重的损失,这样对其后续的发展建设将极为不利。对于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的实践管理工作,我们可将流程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首先,要提出变更,而后进行施工变更的评估分析,最终完成施工变更。即第一步获取到授权的工作人员自行主动发出变更请求,当然不论是哪一方提出了这一请求,均需要办理有关的项目变更手续,同时提交书面文件至送电线路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待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工作。第二步则需要监理部门的工程师以及总监针对项目施工变更做周密细致的审核评估,明确施工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后,方透过业主面向设计单位进行报告。接下来,要结合业主提出的变更诉求,由设计方再行设计相应的方案。该环节中我们应注意的问题是施工变更同样需要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递交。第四步则由设计方重新出具图纸,而后将重新修改的图纸资料呈交给业主方,由后者交由审图部门以及专职单位进行审核评估。仅有在图纸通过审核后方能交付到业主手中。第五步则由业主方进行召集,会同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完成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该环节中各个主体均应做到严格细致的会审,倘若发掘工程图纸包含漏洞隐患或是不足问题则应及时的提出来,大家共同讨论协商。设计单位则要就问题争论的焦点进行必要的解答。倘若确实有设计不科学的内容,则需要各个单位共同研究而后设计方要对其做再次的修改处理。所有有关图纸会审工作的事项均应详细记录下来,撰写会议纪要,进而为后续送电线路项目工程施工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最终环节,需要完成项目变更通知。在总监最终确认之后,施工方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执行,同时应严格依据重新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以全面提升项目施工整体质量水平。上述过程之中,在进行变更的前期,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参与建设各单位的分析评估、审查核实以及最终确认。而在执行变更的阶段中,为保证正确的履行变更方案,则应制定实时验证以及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在获取到各个单位的确认意见后,需要向外变更通知,而后施工方方能执行变更,切不可在没有确认之前便擅自进行变更。另外,执行变更的整体过程之中,倘若发掘对其中某一个环节存在异议,而并没有接收到变更通知,那么具体的流程环节应重新履行,只有如此方能实现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变更管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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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当合同当事人对单价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有决定临时计量单价的权力,如承包人或发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可按争议解决的程序办理。这和国际惯例是一致的,1999年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3.5条规定,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的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索赔、争端和仲裁”条款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监理工程师有独立定价的权力,即使施工合同双方有争议在解决争议前也应暂时按监理人的定价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1]。本案例中发包人不同意监理人定价的理由之一是合同通用条款中有“监理工程师在确定单价或者总价款之前,必须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的规定。从此看,发包人的做法有据可依,但对监理人的权力造成了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人的主观能动性。

1.2探究与对策

相对于FIDIC条款及国际通用做法,本例中“监理人对工程变更项目单价确定需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条款意味着对监理人权力的限制,究其原因,是我国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化起步晚,发包人在工程中长期占主导地位形成的。不论是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应有着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变更项目确定单价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则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在综合考虑后做出公正的决定,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认可监理人确定的单价,可以通过争议评审、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在未有结论前,应暂时按照监理人的估价执行。监理人的估价本身应建立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协商基础之上的。发包人称“所谓的监理工程师定价对该工程结算没有任何意义”,也体现了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和对监理人估价权的无视。监理人估价需发包人批准,意味着此时在监理、施工合同涉及的三方中,发包人不再是合同一方平等的执行者,而成为了定价者,主导者,发包人有对协商结果一票否决的权力,这既是对监理人能力的不信任,也是对承包人的不公平。如何协调好各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还按照原来的单价计量显然对合同的一方会有失公平,而将定价权力完全交还给业主也是监理自身工作的不到位。即使业主有最后的审批权,监理人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协调各方意见,尽力确定一个各方都能基本上接受的单价,如果有一方有异议时,监理人应积极查找问题,搞清原因,对数据进行修正,直至得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监理人应通过公正的协调、权威的数据、合理的估价来取得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信任,在有合同可依、有理可议、有据可凭的基础上富有效率的及时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应因此影响工程的计量和进度,更要尽量避免把争议发展到诉讼阶段。

2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变更管理

2.1初步分析

其他标段承包人与本例承包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发包人以该变更项目为全线共性问题为理由不审批本合同段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申报的变更工程单价显然理由并不充分。我国公路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本例中发包人管理文件也有“单项工程增加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规定,合同各方理应遵守,但发包人应避免以此为借口拖延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时效性是工程计量支付的重要原则[2],该工程自2005年12月签订协议至2008年5月交工验收,桩基变更后的单价在施工期内一直未见审批确定。桩径变化后施工成本显著增加,而仍按原桩径1500mm单价782.88元/m进行中期计量,显然对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有较大影响。工程变更争议最终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反映出了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均存在问题。

2.2探究与对策

变更发生后,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及审批工作。如果是全线共性问题,则应由各标段承包人分别上报变更申请报告,由总监办集中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变更估价的应包括暂定单价及各标段金额、总变更金额,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对申请做书面批复,存在异议的,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必要时由发包人、设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参加,进行协商。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以下顺序确定:采用或参照清单内单价、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有关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承包人的实际成本及含有利润的协商价格[3]。在本例中,变更项目仅涉及桩径变化,施工方法、材质、施工条件基本相同,满足“类似”项目估价原则的条件[4],发包人根据原投标费率及材料预算单价参考预算定额及设计文件,比较清单单价采用差价定价法得出Φ1600mm桩基单价为1414.84元/m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监理人的估价1890.66元/m有较大差额,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进行说明,查找估价差额存在的原因,进一步进行协商,而不是单纯的否定监理人的估价,为公正起见,在这个过程中还应注意对变更工程不平衡报价的识别,识别方法可与评标阶段对不平衡报价的识别方法一致[5]。中期以Φ1500mm桩基单价782.88元/m计量Φ1600mm桩基工作量,看上去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计量支付,实际上拖延了正常进度款的支付。变更管理中承包人应积极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协商,有理有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发包人提出可以借款或其它承诺,也要以合同约定为根本,充分考虑衡量,一时的妥协可能获得暂时的利益,但长远来看,对双方均会产生不利影响,若不能按实际增加费用计量,会导致承包人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时间越长工程中的不可预测因素将会越多,发包人对变更的审核也就越困难。所以合同各方在合同文件制订时就应充分考虑,明确规定工程变更的条件、办法以及计算、复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及时限;变更发生后,要严格遵循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工程量及金额的审批工作,审批过程中各方应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进行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因变更中的争议影响工程款的发放和工程进度,监理人应重视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的协调;发包人应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对待承包人,尊重和认真考虑各方的意见及建议,忌独断独行,或以变更审批为手段限制、刁难承包人;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及监理人进行沟通,,忌锱铢必较,应将眼光放长远,从工程整体的角度考虑对本身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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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消耗掉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值总和,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的预算,可以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提高建设资本的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建筑工程实际造价受人为原因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超预算的问题非常普遍,工程预算超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甚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为此文章就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具体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控制工作造价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探讨

1.建筑工程预算编制不合理

由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去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预算不合理的问题。如:在施工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对工程定额换算不合理就使得工程总体支出预算与建筑初期的预算不相符合。而如果工程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对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预算不合理等,也会产生预算编制的缺陷问题。另外,预算人员的技术能力问题也是影响预算编制的主要原因,预算人员对造价控制的忽视会使得整体的预算控制缺乏实效性。

2.工程变更对造价预算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受到环境、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而工程变更会对造价预算产生影响。工程变革必须要得到适当地控制,因为工程变更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对工程设计也会进行相应的改变,自然会使得原有的造价预算出现误差。而且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过于忽视,随意允许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导致了工程造价预算很难与实际的施工情况相符合,如果加上施工设计前的合同标明不合理就会使得施工单位的资金严重超长预算。

3.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忽视

工程造价的预算管理在设计阶段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更受建设单位的重视,但是在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的控制往往会超过预算控制。因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地点会有变化、工程人员也可能有变更、加上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自然更为困难。而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则是简单化的、程式化的设计内容,不能实现全面化的工程造价管理,影响了施工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4.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善

工程造价预算的实施需要全面化的管理规范,通过必要的预算审计工作确保造价预算的合理编制与实施。但是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够完善,使得预算编制内容与实际的预算实施之间存在脱节,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等,事情建筑工程建设处于过于自主,没有预算约束和审计监督的程序之中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具体控制措施

1.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人员应掌握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工程的施工组织特点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之前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工程勘查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各类标准图集等相关资料,深入瑚场勘察、调查施工环境并进行施工方案研究,了解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材料预算价格。

(二)要熟悉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单价

在造价预算编制过程当中,反复阅读设计图纸直至深刻理解设计者的意图,将阅读图纸的过程与熟悉工程、审核图纸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做出准确的预算编制分项,计算出相应工程量,熟练套用单价,最大限度地防止漏记、重记、错套等失误出现。

(三)客观分析价格因素,对价差调整留有余地

建筑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品种多、价格不一,购置设备材料的费用在造价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对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设备材料的价格水平是依市场价格确定的,还要对其进行差价调整和动态管理。为防止因价格波动影响预算对投资的控制效果,应该建立工程造价差价预测系统,对各项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做出合理预测,以适时调整差价。

2.做好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经研究表明,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约为10%,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少建设单位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预算控制。其实,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施工浪费投资的可能性非常大,造成工程造价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受造价控制人员无法控制或较难控制的因素影响。

(二)受施工组织失误、技术限制、合同变更等人为因素影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切实落实合同造价预算的内容,将其作为控制的重要一环,并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原合同价格中的主要费用进行正常计量,严格结算程序,派专人随时监督,保证各项费用如期、正常地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

3.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变更的影响

在工程的实施中,经常会出现项目的变更,包括设计缺陷引起的变更、业主意愿引起的变更、客观条件变化引起的变更等。我们十分清楚,项目的变更往往意味着以增加工程造价作为代价,因此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变更对造价带来的影响。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对变更部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缩小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超支,同时,在考虑项目变更对其它造价因素(如工期、工程质量等)影响的基础上,将项目变更朝向有利于节约造价的方向引导,还要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加强事前批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对工程超量、超价部分从严控制,力争将项目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降到最低。

4.加强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的培养,确保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

(一)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自然环境因素同时也有人为因素,而且工程造价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也十分严重,为此从事工程造价预算控制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专业技能,掌握预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预算控制工作。还要对建筑设计领域及其施工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能够及时的掌握市场上各种原材料价格变动的真实信息。此外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人员经常需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工作环境很艰苦,为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多方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能力,才能够不断地提高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工程预算控制工作时要突出重点,不断地采用新的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造价控制工作的效果,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确保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媛子 徐广祎 邢骞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1年22期

[2]包德力 根玛海鹰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世界家苑》 -2011年12期

[3]朱成波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企业技术开发:下》 -2011年9期

[4]姜跃强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有效控制措施探析 [期刊论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5]王宏伟 建筑工程预算控制与造价管理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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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壮大,造价工程师在建筑业起着不可忽视的主要作用。尤其在整个项目的投资实施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此我就浅谈一下造价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作为审计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此项目接受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中重要的负责人和组织者,对施工项目具体工程计量有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定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维护审计单位自身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就是把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值,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计划投资值实际发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主动控制,保证实际投资额控制在最高限额以内。

1、首先造价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论文参考。由于施工单位所采用施工技术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造价工程师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措施增加的费用,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发生。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审计工作中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2、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此时造价工程师应认真、仔细研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如界定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工程量、质量检验合格,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的有关程序对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进度款进行审核支付。

若承包合同规定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现场的形象进度不能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进度上,为了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一层梁板、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施工承包合同内,使建设单位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至目前的形象进度用了多少资金,应拨付施工单位多少资金,这样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论文参考。

3、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较多,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材料代用等不可预见的费用,给工程造价留下活口因素,为有效的控制造价,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签证范围、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

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造价工程师应从工程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避免使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既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又可使建设单位更有效的控制工程总投资额。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的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加以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只有规范工程变更,实行事前把关,主动控制,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4、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施工单位会寻找索赔的机会,希望索取得到费用的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的赔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的各个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的当好索赔事件的“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施工单位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事件不成立。若成立,则应对索赔事件的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志逐日如实的记载了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工程验收的部位及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地各种因素,包括暴雨、地震、非施工单位造成现场的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依据同期的监理日志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原因,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且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地给予施工单位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期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1、造价工程师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施工中工作的需要,比如对于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的影响,尽量避开或减少防止索赔时间的发生,尽量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5、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工作,避免因其延误造成索赔事件。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反索赔,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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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将项目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公司来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推动之下,我国建筑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和实践,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创新着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EPC模式已成为目前我国工程承包市场上大力推行的总承包模式之一。

二、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优势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将设计与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公司来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其中还包括设备和材料的选择和采购。采用这种模式的时候,业主在招标和订立合同时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选择EPC的总承包商,EPC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总成本负责,它可以自行设计或选择一家设计公司进行技术设计,然后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亦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设计和施工能力完成大部分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1.特征

(一)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EPC模式给承包商的主动经营带来机会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为承包商需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二)业力会受到更多的限制。EPC承包商有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工作的自由,而业主只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进行干预。

(三)业主易于管理项目。因全部设计和工程的实施,以至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皆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对业主来说管理相对简单,极大地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量。

2. EPC模式的优势

EPC模式的优势在于,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选择一个EPC总承包商,不需要对设计和施工分别招标,这样既减少了招标的费用,又可以使业主方管理和协调的工作大大的减少,而且由于设计和施工是一家单位,就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变更也会相应减少许多,工期较短。而且对业主来说,另一个优势就是风险主要由EPC承包商来承担。眼下EPC模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对于那些工期紧,技术复杂,而又不想增加协调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项目比较适用。

另外,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顺应了“小业主,大监理”的发展趋势。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业主为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并减少参与力度,必然要追求项目的最终价格并要求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

三、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探讨

1.选择合格的项目经理

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工作是否合格, 这种依赖关系和项目经理在项目中担当的职责有关, 强矩阵的项目经理担当的职责最大, 依赖性最大, 弱矩阵的项目经理担当的职责最小, 依赖性最小。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协调”, 而 EPC 工程的工作量比进行单一的 E、P 或者 C 的工作量要多的多, 加上矩阵组织机构双重领导的特点, 使得项目的协调和沟通工作量增大。不管哪种矩阵组织, 项目经理都是项目内信息的最大接收和者, 他要对横跨多个职能线的活动进行协调和整合。这就要求 EPC 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是一个“外交家”, 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 向高层管理者汇报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 和部门经理协调跨部门的冲突; 和项目成员了解项目信息, 解决项目内部问题; 向业主、监理汇报项目的实际状态, 并最大程度的为项目争取利益。

2.加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此模式的本质内涵。

工程总承包之所以推行难度比较大,是因为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在这情况下就必须加强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3.完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内部机制。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当重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多多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重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此外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企业内部还应该建立起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标准化管理。

4. 实施变更管理和控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变更。一是业主(用户)提出或引起的变更,叫用户变更;二是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变更,叫项目变更。对于这两种变更都应实施管理和控制。对于用户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评估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索赔工期的延长、新增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对于项目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除评估变更所需的工期和费用外,还应审查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因为项目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要由承包商负担。除了强制性变更之外,应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项目经理的任务之一,应尽可能把项目变更转换为用户变更,取得用户的批准,争取由业主负担工期的延误和新增费用。对已经发生的项目变更应总结经验,避免类似的变更在以后重复出现。

5.理清与各分包商的关系

受 EPC 总承包商自身业务的限制, 一个总承包公司不可能把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的工作都由本公司自己单独来完成, 或多或少的要把其中的一部分承包给多家外单位来完成。对总承包商来说, 不能因为这部分工作外包给分包商而把它们从总承包范围内划出去, 因为它们和工程的业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而分包工作是否顺利完成将直接影响整个 EPC 工程是否能顺利完成。因此, 要把对分包商的管理纳入到自己的矩阵组织结构中来, 把分包商当作在项目执行期间公司的一个特殊的临时部门进行管理。一方面要让分包商按双方合同要求给项目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在项目业主提出高于总承包合同的不合理要求时, 总包商应当去拒绝这些条件, 而不是让分包商去面对他业主的业主, 否则容易造成项目的额外支出, 或者造成分包商不积极配合总承包商工作, 影像项目质量和进度。

四、结束语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存在一些现实性的问题,但其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它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工程项目具有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EPC工程总承包市场将是一个规模大、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市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我国建筑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高铁良,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会议论文] 2009 - 2009年全国第十四届自动化应用学术交流会暨中国计量学会冶金分会2009年会

[2]-刘羽佳 浅谈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年3期

[3]李建民,陈志芳,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商项目管理[会议论文] 2007 - 2007年全国工业建设行业工程项目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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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多的项目实施时间,即强调质量目标,就不得不需要降低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如果项目业主主要抢时间、争进度的完成工程目标,把工期目标定得很高,那么投资就要相应的提高,或者质量要求适当下降,即强调进度目标,就需要或者降低投资目标,或者降低质量目标;如果要降低投资、节约费用,那么势必要考虑降低信息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的质量标准,或者会造成工程难以在正常工期内完成,即强调投资目标,势必会导致质量目标或进度目标的降低。

二.明确监理目标和岗位职责(图表形式)。

以施工合同承包总价为投资控制目标,创优良工程,严格执行合同,加强工程信息管理、工程投资分析工作和协调工作,实现工效最大。

1.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督促、检查本合同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严格事前控制工作,组织施工设计文件复查,并负责主持研究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优化和改善方案,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价与验收,抽样检查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参加变更设计会审并签署意见,审查签署并汇编本合同工程季、年的验工计价总表等文件。投资控制工作总监重任在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程监理的投资控制首先应做好施工方案审核工作。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方案的审核中,注重采用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以迈好投资控制第一步。

2. 信息管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

要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款项目标控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编制工程报表,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理与反馈。要为投资控制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基础。

3. 造价工程师岗位职责。

造价工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具体负责工程造价控制:依据“施工规划”编制工程项目执行概算,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季、月的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编制本合同用款计划和费用图表,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合同变更,下达变更令,审核因合同项目变更引起的有关单价及费用的调整。参加监理工作协调及有关投资控制(合同变更、索赔、争议等)会议。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有关费用调整、统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费用分析,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合同完成后工程款项财务支付报表及年、季、月工程投资分析报告。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善于使用工程进度款支付这一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同时做好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作。

4.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三.建筑工程中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与方法。

做好投资控制的先决条件是熟悉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即投资控制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投资控制计划,通过一系列控制方法进行日常投资控制,及时进行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对比,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达到投资控制的目标。

1. 投资计划的制定。

监理部首先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资金流计划。监理部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即以此资金流计划作为日后投资控制的基准。

2. 投资目标的分解。

投资计划确定之后,需进行合理的目标分解,以及时发现实际投资情况与计划投资情况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对策。一般主要有:按时间分解、按工程部位分解等。

3. 日常投资控制重点。

(1). 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

(2). 把好价格调整关;

对施工中发生的材料差价、设备差价、人工费、运费、台班费价差,在进行调差时进行严格控制,注意调差品种和取费范围,调整时间界限和合法依据,严格按调差及承发包合同报价规定办理。对手续不全者,及时提交不予验收拨款建议。

(3). 严控工程变更;

(4). 妥善处理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

要妥善处理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量问题。对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在控制上较为困难,且常与合同的索赔条款联系在一起,因此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预先分析,并提出相关报告供发包人参考。

(5). 加强督促指导,鼓励施工单位采用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工程核算制,所有项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网络都公布上墙,严格执行。

4. 投资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计划的调整。

投资控制是随施工进展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监理部每月必须进行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汇总,分析实际完成投资与月控制目标的差距产生原因,同时也应对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按工程部位进行分解,并与各工程部位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在透彻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在确保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下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适时修正,使之更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并以投资控制动态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发包人,主动做好应对工作。要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

四、措施。

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控制。这些综合性措施可以归纳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1. 组织措施。

组织是目标控制的前提和保障。采取组织措施就是为保证组织系统的顺利运行,高效地实现组织功能。通过采取组织调整、组织激励、组织沟通等措施,以激发组织的活力,调动和发挥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施目标控制提供有利的前提和良好的保障。

2. 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目标控制的必要措施,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技术来实施。工程项目的实施、目标控制的各个环节工作都是通过技术方案来落实。目标控制的效果取决于技术措施的质量和技术措施落实的情况。

3. 经济措施。

工程项目的参与者通常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而经济措施实质上是调节各方经济关系的方案。经济措施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各方行动的“指挥棒”。无论对投资实施控制,还是对进度、质量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但是经济措施的应用,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4. 合同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根据与业主签定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销合同来进行项目建设,所以监理工程师也必须紧紧地依靠工程建设合同来进行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确定对目标有利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参加合同谈判,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好防止和处理索赔工作等都是重要的目标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工程项目目标控制中是必不可少的。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 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林文斌 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8期

[2] 马彦 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 [期刊论文] 《现代企业文化》 -2010年5期

[3] 梁安财 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16期

[4] 帅华峰 基于目标控制的建筑工程监理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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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及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加强竣工结算的造价的控制、项目投资反馈、提高业主方造价管理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普遍是承包方由于投标时的竞争压力,以低价中标,然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索赔、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多报工程量、高价套定额等手段,谋求高利润,反映在竣工结算阶段就是其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中存在高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1]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审核关键点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业主普遍上需要进行审核工程量、工程变更、索赔签证以及材料人工价格的调整等。主要依据是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颁发,造价机构的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双方签订认可的有效文件。

2.1 工程量的审核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业主方在招标时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业主方负责,因此业主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审核。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会存在差距,差距的原因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计算错误;由于施工方施工错误或业主发主观意愿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这些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变动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竣工结算阶段,业主要分清责任归属,仔细审核承包商上报的工程量,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要给予承包商补偿,否则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在前期要尽可能的使工程量清单准确、细化,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损失及麻烦。

2.2 工程变更的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变化,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按照变更提出人划分,工程变更可以:①分为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主要是起因于功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改;修改项目计划;改变施工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对工程的质量、功能效果等的改变等。②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施工条件变化等[2]。

发生工程变更时,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原因以及责任方,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变更价格的调整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清单价款变更合同款执行即可。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业主方应该分析项目具体描述,对于相同部分应该采用原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价格,而不同的部分应采取新的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因素综合对其进行核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方式执行。该款的规定主要是用于那些既不能直接套用原合同相同项目的单价,也不能通过调整的方法确定变更单价的变更项目。对于合同中新出现的项目,承包人只能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法、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结合本地区发行的计价表编制而成,在这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所以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对其进行核算。

2.3 材料价格调整的审核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占总工程的60%~70%,材料费的变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造价。材料价格波动受市场因素较明显,其差价是否可调与合同的订立密切相关,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在材料差价的调整范围和效果就不同,风险分担也就不同。根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合理的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而在调整材料价差时充分参考变更调整时的依据,使价差调整合理化。[3]

2.4 工程索赔价款的审核

工程索赔需要明确索赔的具体缘由,主要包括:(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违约,常常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3)合同错误:合同错误包括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合同缺陷表现为合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4)工程变更(5)监理人指令: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6)其他第三方原因。

业主方对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负有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对业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引起原因的不同进行分析,明确索赔涉及的工期、费用、利润。

3、结论

竣工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造价并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文章仅对结算阶段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四个关键方面进行了阐述,便于业主方在结算时合理分摊工程价款变动的风险,并且这些变动是在项目前期、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中因为发、承包双方工作的缺陷造成的,可以给予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一些启发,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尽量避免工程量的变动、工程变更及工程索赔的出现,至于材料价格的变化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发包人无法合理预见,但是可以在招投标阶段合理选择合同模式或合理约定风险分担范围。

参考文献

[1]郭志. 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管理[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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