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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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国民消费的意义
按照经济学的分析,社会需求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消费需求作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对总需求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进而对总需求政策的制定也有明显的影响,它影响着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
现阶段,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依靠扩大国内需求尤其是居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首先,我国处于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的发展阶段,较高的国民储蓄率和巨大的国内市场潜力为拉动需求增长提供了物质条件。其次,我国居民生存型消费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并正向发展型消费需求升级过渡,但产业产品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区域协调发展程度及消费政策和观念等严重滞后于消费结构升级变化的需求,既导致了消费需求的缩减,也给社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
关于如何扩大国内需求方面,中央经济会议曾指出增加居民消费是重点。从理论角度讲,消费需求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消费结构上,要增加居民消费,就要从研究居民消费结构入手,只有了解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掌握消费需求的热点和发展方向,才能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消费者合理扩大消费,才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相协调,才能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分析
(一) 模型建立与求解
居民消费水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收入水平,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恩格尔系数。下表给出了从1991年到2010 年消费水平的相关数据。基于表1和表2的数据,分别建立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关于其三个影响因素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逐步回归分析。
(二)模型检验
1、经济意义检验 根据回归结果:城镇:y?4672.999?0.736x1?5.937x2?52.900x3 农村:y?470.486?0.721x1?1.793x2?8.827x3,得知,其中x1前面的系数0.736与0.721分别表示在城镇(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不变的条件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元,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绝对数平均增加0.736元(0.721元),与理论中描述的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对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有明显的影响,居民收入水平是影响消费水平增长的重要原因这个结论是一致的。
2.统计推断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
由上面分析数据知两个模型的决定系数R分别为0.994、0.998,调整文秘站:的决定系数为0.992、0.998,可见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效果非常好,解释变量能对被解释变量99.4% 99.8%的离差做出解释。
(2)方程显着性检验—F检验
给定显着性水平?=0.05,由表中可以看出F=823.034(3195.1),查F分布表中自由度分别为k=3,n?k?1?4的临界值2F?3,4??6.59 ,由于0.05
F>F0.05?3,4?,所以认为在5%的显着性水平下,Y对x1, x2, x3有显着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式是显着的,即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联合起来对被解释变量有显着影响。
(3)变量显着性检验—t检验给定的显着性水平?=0.05,查t分布表得出自由度为4的临界值t?4?=2.776,由于回归分析表中: 0.025
城镇: t1?25.622,t2??0.371,t3??1.956
关键词:非统计专业;统计学;教学
近年来,统计方法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迅速的扩大到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统计学这门学科也已经成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工程等专业必须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之一。然而目前统计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学生的定量分析能力还相当欠缺等。本文试图在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寻找有效的改进措施。
1非统计专业统计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学生对统计学不够重视
在目前非统计专业的统计学教学中,学生对统计学的认识不够深入,统计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一提及统计,很多学生仅能联想到统计局、大量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等,很难将统计学与自己本身的专业联系起来,并且认为统计学与实际联系不大,无法学以致用,因此重视程度也仅停留在获得学分的层面上。加之学时有限,教师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讲授数理统计、探索性数据的挖掘、多元统计方法、西方统计制度等新的内容。
1.2课程内容不够规范
在教学内容上,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而且不同的教材侧重点不同。教师在教学内容上多是以统计工作过程为主线,先后介绍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指标、时间数列、指数、相关与回归、抽样推断等内容,但有的侧重于数理统计方法,在抽样推断上花大量的时间,而有的又侧重于传统统计方法,在其它章节上下较大的功夫。
1.3教学方法不够多元化
教学方法对于教学质量至关重要。但目前统计学教学仍然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的传输,“启发式”教学方法应用的还不够,而且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在教学内容上重理论、轻实践,忽视发展与变化,教会了理论知识,却忽视了应用知识。在这种传统的统计教学模式下,学生或许学会了怎样计算平均指标、抽样误差等,但这对提高学生的统计实际应用能力极为不利,而且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容易产生统计学既难学又枯燥无味的情绪,不利于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4考试形式和方法过于单一
目前统计学课程的考试形式和方法基本上是以闭卷的形式考查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虽然这种考试模式较充分地考虑了知识本身的逻辑性,并将其与学生的认识发展过程相结合,易于组织教学,但它由于过分追求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容易使理论脱离实际。由于考试内容严格按照考试大纲,主要以课本上理论知识为主,这就导致教师传授给学生的前沿知识较少,甚至教师课堂讲课本,学生课后背课本,其实际应用能力得不到培养。
1.5文、理科学生的构成比例问题
目前大多高校的经管类专业都是文、理科学生兼收的,同一个专业乃至同一个班级里面可能既有文科学生,又有理科学生。文、理学生的混合构成会给教学过程带来很大困扰,难以实施因材施教的方略。而统计学又是一门对数学基础要求比较高的学科,它涉及到了微积分、概率论、数理统计等多门数学理论课程,尤其在抽样推断部分,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一般来说,文科学生的数学功底比较差,逻辑演绎思维较弱。如果文科学生比重太大,就会给教学带来很多障碍。
2非统计专业统计学教学方法初探
2.1结合专业制定教学目的,完善教学内容设置
统计学的教学目的不能孤立地制定,而是要在明确学生文、理科出身及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与统计学相关关系的基础上,制定满足专业需要的教学目的。在教学内容设置上,根据应用统计学学科特点,结合各专业统计课程教学目的的要求,在统计学基本教学内容设置基础上,对统计基础理论、统计分布、统计推断、时间序列、统计评价决策和多元统计分析、非参数检验等中高级统计方法部分的实际应用状况进行介绍,本着“服务专业,突出应用”的原则,提高学生的统计素养。
2.2在课堂中适当的穿插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通过学生自己分析与老师讲解相结合,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地阅读、思考、分析、判断。教师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整理,引导学生提炼和掌握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利于把所学的统计理论落到实处,使抽象的方法、公式变得十分具体,在模拟实验中接近理论与实际的距离。我们知道统计理论来源于统计实践过程,反过来它又指导统计工作。统计案例教学作为统计实践过程的一种模拟,它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在实践中探究学习方法的自觉性、有效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3在教学中适当地安排社会实践
在教学中,应适当结合课程内容安排一定的社会实践环节,就一些学生关心或与专业相关的课题作市场调查。如可组织学生针对大学生们感兴趣的就业问题、逃课问题、电脑使用情况等展开调查,从具体调查对象和单位的确定,样本的抽取(不一定要很大),问卷的发放、回收与审核,数据输入与资料整理,估计与分析,一直到调查报告的编写,调查或体会的形成,全部都由学生自己来完成。这样,同学们就亲身参与了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的整个过程,既巩固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又锻炼了应用理论的能力。
2.4将课堂教学与统计分析软件相结合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二、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
至今,政府统计部门仍把企业当成附属于自己的被领导者,由此引发出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一些地方规定企业统计人员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办的上岗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一些地方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制度印刷费、培训费摊派到企业。企业需要综合统计数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统计机构不提供,让企业花钱买资料。这是违反公司法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企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企业的机构设置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无权干预。政府统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统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是法定的权力,而向企业提供统计资料则是统计部门的义务。统计部门不应当只行使权力而不尽义务。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统计部门在普遍重视统计法制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政府统计部门的公共关系建设,他们不仅是靠法律维护统计的权威,更重要是通过统计部门的各种公关活动,比如开展统计宣传活动、免费提供统计资料、搞好与被调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度和配合程度。
三、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增强为被调查者保守秘密的观念
政府各部门行使统计调查权力的时候,不受法律约束随意印发调查表的问题较为突出。政府部门在行使统计调查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一般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枯,通常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强制性统计调查填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调查的内容是经济类,要求被调查者必须要填报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自愿性调查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调查内容是社会类,被调查者可以填报也可以拒绝填报。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公民和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一般只用于汇总和推断总体数据,而不允许用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被调查者的资料,制定施行如此严格的保密制度,是为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被调查者放心地为政府统计部门如实填报资料,提高公民和企业对政府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
所谓实时驱动型公司,就是能充分利用实时信息的公司。这类公司运用网络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软件,从桌面财务转变为网络财务,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最敏锐、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实时的信息成为整合整个公司经营过程的驱动力量,增强公司的决策、控制和预警的能力。实时驱动型公司通过建立虚拟、整合、实时的供应网络获得竞争优势:“虚拟”意味着供应网络的所有元素不一定都存在于公司之内;“整合”是指实时驱动型公司内的每个系统、客户和合作者是通过实时驱动信息技术基础连接在一起并相互沟通的;“实时”是要立即、同步地满足顾客需求;“供应网络”把上述三个元素恰当地组合在一起,解决客户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首先,实时驱动型公司必须改变使用信息的方式。公司的信息系统应是一个活跃的价值激发器,能够及时地将信息分配给组织内最需要信息的部门,而不是把信息看作储存在数据库中等待被挖掘的被动资源,更不是被主人吝啬地收藏起来的财宝。公司内从实时信息分配系统中接受信息的人越多,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有技能、有知识的雇员也就会越多。其次,实时驱动型公司必须保持出众的竞争灵活性,以便在全球经济中提高其市场份额,巩固其地位。保持竞争灵活性,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保持抓住新机会的能力,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第三,实时驱动型公司将其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客户、合作者的层面上,通过建立对客户、合作者十分有利的关系,实时驱动型公司经常被认为是“客户的企业”——和客户希望的一样。
二、成为实时驱动型公司的路径
1.信息技术(IT)的升级。上市公司转变为实时驱动型公司,这种转变表现为公司行为的变化,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变的成功与否。当然,公司的文化也必须转变,但是如果没有先进的IT则无法实现从上市公司到实时驱动型公司的转变。IT是上市公司转变为实时驱动型公司的首要驱动力。占有和使用实时信息是实时驱动型公司制胜的优势所在。如果信息技术是适合某项工作采用的技术,它将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在寻求IT解决方式之前,应首先考虑公司想要达到的结果。只有当公司有坚定的目标时,公司才有可能利用IT实现这一目标。而且这种转变必须完全与上市公司的战略相一致,尽可能贴近顾客,推行一种新的应用程序并使它与其他信息资源整合。具体方法是:从公司内外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召集讨论会,广泛征集意见,从信息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到销售信息交流的负责人,从IT行业的资深专家到熟悉顾客群的精明老练的营销员,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对公司做出客观的评价和建议,这是迈向真正转变的第一步;然后,对那些评价和建议做出辨证的分析,进而形成一系列最终的公司目标,确定IT升级的需要,再选择机器,在公司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现目标。
2.管理意外。实时驱动型公司的基础信息技术将所有知识的原始信息整合为一个共享信息系统,这些原始信息原本分散在公司未连接的主机、数据库、客户和服务队列中。将信息由被动的要求或回复形式转化为主动的“公布或预订”模式,实时驱动型公司向每一个员工提供全面、实时、连续升级、为客户设计的信息,使每位员工的工作集中于价值创造。实时驱动型公司基础设施能重复地唤起员工对重大事项的注意力直到他们对此做出反应,提醒员工处理特殊案例,而把日常烦琐的事务留给计算机,这就是管理意外。
要解决管理意外的问题,需要考虑技术中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必须准确、自动地捕捉意外。如果自动化部分只处理非常基本的事务,意外就会过多。而自动化越先进,意外管理就越有效。二是自动化的程序必须能够得到所需要的数据来决定意外情况。如果没有实时信息,管理意外的收益将大打折扣。
3.摆脱繁重的数据游戏。实时驱动系统从公司各个角落收集实时、高度集中的信息,从多种多样的分析应用中把它们提炼出来,发送到员工桌面上作为一个多用途的工具,将员工从数据堆里解脱出来。此外,通过一个公司接口,这个系统可以将内部信息和有价值的外部信息整合在一起,对项目和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采用开放网络系统。在封闭系统中,如“供应链”、“联合体”等,存在着欺诈、偷懒、追求安逸等弊端,而开放系统则有更多的机会。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系统,当今商业社会也是开放系统。实时驱动技术基础使封闭的私人计算机系统变得开放,并使其能够交谈、教学以及互相学习。虽然开放系统对猛烈的竞争风暴没有什么有效的防卫措施,但它为所有想参与竞争的人铺平了道路。
5.运用集成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资金流,是对资金计划、筹措和使用的有效管理。上市公司的运营效果和效率最终是通过财务指标体现出来的,因此,上市公司财务危机实时预警的结果也必然通过财务指标来反映。要使财务预警真正做到全面、实时、准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上市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必须与财务系统紧密相关;②上市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的过程状态都必须实时、准确地反映到财务系统中;③财务结果必须尽快反馈给上市公司各级管理者,使其能够迅速决策,改善业务和管理,提高绩效。
传统的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方法,无法真正满足上述条件。笔者认为,由桌面财务转变为网络财务的最佳途径是运用集成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因为该系统具有以下五个特点:①集成性:财务和上市公司的设计、生产、供应、销售等业务环节是完全集成的,业务和财务一体化运作,如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中的财务管理模块与其他模块都有相应的接口,能够相互集成,而且财务管理始终是ERP核心的模块和功能,财务管理将实现与上市公司外部的相关环节的集成。②共享性:所有的原始数据都是一次录入,多处共享。③实时性:每一个作业都会实时反映,每一项控制都会实时得到结果,每一份报表都会实时生成,每一个决策都会实时做出。④精确性:每一次作业是准确的、可量化的,流程不能随意改动,同样的数据就会产生完全一样的报表。⑤面向流程性:强调面向业务流程的财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控制,使财务系统能支持重组后的业务流程,并做到对业务活动的成本控制。
6.崇尚诚信事实文化。实时驱动型公司需要一种使公司完全沉浸在诚信事实的文化氛围。公司高层必须努力使员工相信,困难的事实经过一段时间比圆滑的搪塞更具价值。例如CEO必须表明,尝试一些创新的事物失败了,也比忠于陈腐的现状强。事实上,实时驱动型公司意味着批评浪潮的结束。问题绝不是“这是谁的过失”,而是“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实时驱动型反馈机制的实时本性使得从失败中学习不仅更迅速而且负面影响较少。当公司误入歧途时,高层管理人员就可警觉到什么地方错了,并立即改正,同时学习并把教训传授给公司里的其他人。
三、实时驱动型公司的扩展:互联网
成功使用互联网的关键是将互联网看作实时驱动型公司的扩展,而不是一个附加品。最好的办法是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一个广泛、动态的信息平台(引擎),为客户了解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一种方便的途径,而不仅仅是建一个网站。引擎不仅仅是一个站点,它可以灵活地将多个程序、信息来源和系统整合在一起,或有条理地展示出来,这就是实时驱动型公司开发互联网的方式。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使公司更具竞争力,因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销售渠道并不一定是低成本的,而且并不能自动地使公司更具盈利性,关键在于公司必须努力使互联网为自己服务,使其变得便宜和高效。
互联网和移动信息设备相结合的关键在于可以为客户“随时随地”服务。互联网使得公司可以扩展客户和商业合作伙伴的范围,并将他们纳入公司的事件流程中。如果某一上市公司是实时驱动的,并且通过引擎设备向外界展示,它就可以成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因为它已经完成了必要的核心信息技术的转变,可以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展示公司优势。
前言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1]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长5%。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个人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状况是什么样的?从同居者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预期利益,这些预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长期的法定婚姻义务约束时,此时未婚同居达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诈时,如一方谎称不能结婚,则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样,如果一方错误地认为婚姻法规定了长期的财产分享义务,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这时,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术语,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误解,这时,未婚同居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避免未婚同居纠纷的发生,为了使未婚同居纠纷能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应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签订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奏。确切地说,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体回避婚姻而选择的一种结合方式。因此,可以说,未婚同居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二、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一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一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一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抛弃另一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一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一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一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二)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确立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劳动合同就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该法关注的对象为劳动者成本,这是由政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博弈产生的结果,为此要考虑到三方的成本,即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者的择业成本以及政府的监管成本;其二,该法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该法将起到引导作用,即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营造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收益的局面,使宏观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这一结果是在博弈中实现的,要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实现权利分配的平衡。概括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将劳动合同合法化,更好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立法功能。劳动合同法拟定和实施以来,在处理立法功能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争议:如何协调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立法上要体现出侧重点,从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劳资双方在力量上并不对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劳资冲突事件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公平。具体而言,该法的立法功能如下:倾向弱势主体,减少劳资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遵循平等、自愿、工资续付等原则;为照顾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倾斜性保护,即矫正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劳动合同法的履行、效力和违法责任
(一)劳动合同履行、效力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成本,如用工企业的招聘成本、缔约成本,劳动者的应聘成本以及二者共有的机会成本,不同市场类型下的劳资双方的效益也不同,在完全市场竞争中,企业获得的劳动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均同,所以在理论上这种情况对劳资双方都有利,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的劳动力数量多且廉价,市场供求关系多是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如果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垄断竞争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正好相反,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会上升,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除有偿性等法律属性外,劳动合同履行时还具有人身性、外部性、延续性和不平等性等经济属性,即基于经济学分析得出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履行要以其法律效力为基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使之能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体现出国家的立法政策。
(二)劳动合同权利诉求和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犯,而劳动者权利诉求需要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以及精神和时间成本,其中,经济成本分为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显性成本指的是维权程序上的支出和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支出,隐性成本指的是在寻求司法保护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工费以及机会成本;法律成本包括为建立利益格局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立法外,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系统运行的环节中所消耗的费用;精神和时间成本指的是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违法责任与权利诉求是相对应的,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预期收益较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就会上升,表面上看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节约自身的用工成本,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到企业生产效率的下降,这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无论是用工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劳动合同法,为自身带来更大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实施现状。用工企业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趋利的特性促使其要尽可能降低劳动成本,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各类企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博弈,对于外资企业,多看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该法律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选择撤离中国市场、或者选择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也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是一种必然,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国有企业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劳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发展;对于上市企业,应该是利大于弊,虽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也使企业的人事制度趋于稳定,使其社会责任感得以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同时增大,短期内将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对促进经济转型是有利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侧重于公平,实施倾斜性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应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义,法律监管部门应为劳动合同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就业。
(二)改进建议。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的拟定充分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也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但是对相关的条件却并没有进行规范,为此应明确固定期限的适用范围,使用工企业更乐于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安排,更好地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此外,政府应做好引导和复制工作,积极引导用工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兼顾到二者的利益,使和谐的劳资关系得以建立。
一、我国的国有水利工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企业,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正规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但近年来,水利工程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减弱。一是统计工作得不到水利工程企业领导重视,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被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二是水利工程企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越来越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国有、集体发展到包括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样化,许多新水利工程企业应运而生。在这些新成立的水利工程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像老水利工程企业那样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企业统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国家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一些统计指标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
由于水利工程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水利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笔者认为主要在于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者和部分统计人员或是对统计工作的内容了解不够,或是对统计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些“不够”与“不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统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反映计划完成情况、为计划而服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弱化;二是认为统计是为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服务的,只是为了完成上报任务,工作越多水利工程企业负担越重;三是认为统计对水利工程企业而言,主要是在总结工作时充实一下工作报告,对经营决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四是认为统计仅反映生产经营的规模,而当前水利工程企业经营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这只有依赖于财务与会计的工作,统计无能为力。
针对这些问题与认识,我们有必要明确,对水利工程企业来说统计工作的意义与作用统计工作是通过搜集、汇总、计算统计数据来反映事物的面貌与发展规律。统计信息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数量特征,帮助我们对事物进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正因为如此,统计信息正越来越多地和其它信息结合在一起,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社会、文化、科技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宏观与微观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利用统计信息,不仅可以对事物本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可以对不同事物进行有联系的综合性分析,既可横向对比,也可总结历史预测未来。由统计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一个水利工程企业建立或完善了一套既科学合理又行之有效的统计工作制度,那么,这套制度对水利工程企业而言,将具有以下作用:做好统计可以反映水利工程企业目前的各种社会与自然属性,反映水利工程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等各方面情况。所谓统计制度,我以为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方式的确立,二是统计内容及其计算方法的确定。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水利工程企业目前搜集汇总的各种统计信息难以进行更高层次的配套综合分析,使信息的利用仅停留在初级层次;水利工程企业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也使信息的可利用范围及程度要打一些折扣。
甚至某些水利工程企业,根本就没有考虑建立统计制度,仅是由财会或业务人员代报统计报表,当然更难以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目前体制下,仍有一些水利工程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赋予主营业务统计部门负责设计本水利工程企业统计制度及综合各种统计信息。但从整体着眼,这样的水利工程企业并不是很多。
水利工程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水利工程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水利工程企业,可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摘要]本文对天津市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了加快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其他城市或地区有所启示。
竞争情报是21世纪企业最重要的竞争资源之一,但竞争情报作为一种商战利器,只有通过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转换机制,才能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使竞争情报系统走进企业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天津市企业应用竞争情报系统的发展步伐比较快,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笔者于2006年3月~12月对天津市的高新技术、机械、化工、轻工、电子、医药、汽车等9个行业,每个行业抽取10个企业,共计90个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的发展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80份有效问卷。
一、天津市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发展现状调查与分析
1.企业竞争情报部门与竞争情报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般而言,企业是否建立独立的竞争情报部门,与企业的规模相关度较高。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情报的采集、分析、存储和的工作量都较大,一般需建立独立的竞争情报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有大型和外商企业都建立了独立的竞争情报部门,比例占28%,另外中型企业一般都建有较完备的技术情报部门,比例占58%,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从事着竞争情报工作。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因其拥有的资源有限,情报信息的工作量也相应较少,故不单独设立竞争情报部门,比例为14%。
“科技以人为本”,人始终是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第一要素。本次竞争情报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拥有竞争情报部门专职人员的企业较少,占28.57%,而兼职人员的企业比例高达71.43%。关于学历分布情况,以大学本科最多,占65.34%;其次为硕士,占14.22%;再次为大学专科,占18.12%;比例最低的是高中,仅占2.32%。这足以表明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学历还是处于较高的水平。从所学专业来看,以工科专业为最多,高达56.24%;其次为经济管理专业,为25.36%;比例最低的是情报专业,仅占3.16%。由此可见,企业普遍缺乏情报专业人才。关于企业是否经常对员工进行竞争情报知识培训的问题,有28%的企业对员工经常进行培训,而且培训内容广泛,这些企业均来自已经设立了独立的竞争情报部门的企业中。22%的企业只在少数员工中进行竞争情报知识培训;另外还有27%的企业很少对员工进行竞争情报知识培训,23%的企业从来没有对员工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竞争情报知识培训。调查结果表明,多数企业缺乏竞争情报知识培训,导致员工缺乏竞争情报意识。
2.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投入情况
调查显示,企业对竞争情报系统的投入经费比较少,年投入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占调查总数的12%;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者,占16.89%;5万元至10万元者占32.64%;10万元至50万元者,占36.47%。50万元以上的占2%。在经费分配方面,工资所占比例最高,占36.35%;差旅费,占12.23%;硬件和软件分别为14%,8%。从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其中用于行政性支出的经费较多,用于硬件和软件的投入比较少。
3.企业竞争情报系统运行情况
竞争情报的收集和整理是竞争情报系统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从竞争情报收集模式来看,有23%的企业采用常规、定期的竞争情报收集模式,77%的企业采用以需求为驱动的竞争情报收集模式。从竞争情报人员所采用的收集信息的方法来看,经常使用各类出版物为90.56%,使用专利及科技文献为81.75%。
竞争情报分析是竞争情报系统的核心,是竞争情报的“制造工厂”。从竞争情报分析方法来看,使用SWOT分析法为83.54%,使用财务分析法为66.25%。
竞争情报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网络是企业竞争情报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调查显示,有29%的企业建立了高度规范、科学合理的竞争情报工作流程;45%的企业正在进行竞争情报工作流程的建设;还有26%的企业没有什么竞争情报工作流程。另外,有18%的企业已经建立了信息网络;82%的企业计划在未来几年中建立。调查表明,多数企业竞争情报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网络的建设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4.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有62.69%的企业认为竞争情报专业人员不足,51.58%的企业认为竞争情报工作预测性不足,45.67%的企业认为反情报没有被充分认识,40.85%的企业认为很难判断情报的价值和有效性,40.34%的企业认为领导不重视,39.23%的企业认为情报部门极少有机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交流,35.83%的企业认为管理层对竞争情报部门的信任程度不高,45.36%的企业认为组织各部门之间不愿分享情报,42.12%的企业认为缺乏资金,37.48%的企业认为有价值的信息少、信息来源匮乏。32.6%的企业认为缺乏社会中介服务,35.7%的企业认为政府关注不够。
5.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未来发展趋势
被调查企业普遍对竞争情报系统的未来持乐观态度,有18.76%的企业认为竞争情报系统的未来前景广阔;15.58%的企业认为会高效专业;11.89%的企业认为会越来越受到重视;5.67%的企业认为会系统化;2.94%的企业认为会更加完善。由此可见,虽然目前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企业和竞争情报人员对未来广阔前景的信心和乐观。
二、加快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的对策
1.与企业信息化相结合,带动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发展
企业信息化的建设有利于企业内的信息共享及信息交流,其中有些企业信息化系统甚至就带有竞争情报功能。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建设也离不开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如Internet、Intranet、MIS、ERP和企业信息门户等。可以说,现在的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应当是一个由多种功能
协调整合而成的、支持企业竞争情报活动的集成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联机分析处理技术和计算机模拟技术的应用使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功能更为强大。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所带来的机会和条件建设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效率及效果,增强其灵敏性和反应力,还可以整合一些交叉功能,从而避免企业资源的浪费。
2.建立健全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推广和服务体系,发挥社会中介作用
建立健全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推广和服务体系,发挥社会中介作用,针对企业不同层次的需求,采取培训、咨询、方案推介等多种形式为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立及应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竞争情报工作,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3.大力推进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要坚持“政府推进,市场引导”的方针
政府推进,就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善于从宏观的高度,积极倡导并有效地推进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建设进程。政府要为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作为企业信息化的核心来加以规划。要鼓励和调动企业在应用竞争情报系统方面的积极性,进而引导企业行为。要大力培育和宣传推广一批在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市场引导就是以竞争情报市场为导向来引导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建立及应用。竞争情报既是企业所需的战略资源,又是知识产品,它是有价值的。大力培育竞争情报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竞争情报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4.强化企业全员情报意识
企业领导必须加强对竞争情报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理解和认识,把竞争情报纳入企业日常议程,从思想上做到真正重视,加强情报工作建设。
通过“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出全体员工关注企业竞争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营造一种“全员重视参与竞争情报”的企业文化。这需要对企业的所有员工进行各种竞争情报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他们的竞争情报意识,让他们更多地了解竞争情报的本质以及相关的技术,增加他们的竞争情报能力,并对其日常工作中的情报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
5.竞争情报系统建设要与企业管理变革和创新协同进行
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建设的实质是企业体制的变革与创新的过程,竞争情报系统建设只有与企业体制特别是管理变革和创新协同进行,才能真正实现竞争情报系统的价值与效益。这种变革虽然由竞争情报技术引发,但真正的价值却不在于竞争情报技术本身。企业需要跳出技术视角的圈子,从管理内涵的变革和创新的战略视角建设自己的竞争情报系统,否则,企业的管理效益与核心竞争力不会因为竞争情报技术手段的更新而有多大变化。
一、即时通讯的概念
即时通讯(Instantmessaging,简称IM)是一个终端连往一个即时通讯网路的服务,允许两人或多人使用网路即时的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即时通讯不同于e-mail在于它的交谈是即时的。大部分的即时通讯服务提供了presenceawareness的特性——显示联络人名单,联络人是否在线上与能否与联络人交谈。即时通讯比传送电子邮件所需时间更短,而且比拨电话更方便,无疑是网络年代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目前中国最流行的有QQ、MSN、GoCom、POPO、UC、LAVA-LAVA等,而国外主要使用ICQ、MSN。在当今社会,即时通讯软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渗透蔓延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也由此引发了即时通讯软件业内连年的厮杀与混战。
二、即时通讯的发展历程
ICQ是即时通讯当仁不让的鼻祖程序。1996年,四位以色列的年轻人开发出了极具传奇色彩的ICO“坏小子”,这个可供网上寻呼的“小玩意”,使得IM的概念由此诞生,并创造了因特网时代的又一个新的神话,或者,我们可以说是,ICQ开启了一个IM新的网络时代。IM应用凭借其实时在线交互的特性迅速风靡全球。不久之后,美国在线公司收购ICQ,投入4亿多美元的重金,使之不断发展,臻于完善。目前,全球ICQ的用户已经逾1.5亿,在全球拥有广泛的用户支持,但缺乏中国本土化支持仍是其最大缺点。
在众多实力公司争相效仿ICQ的过程中,中国的QQ凭借其良好的地缘优势,迅速脱颖而出。QQ是中国国内即时通讯的龙头老大,用户数量稳坐其位。与其他中文通讯软件相比,考试吧QQ以其漂亮的界面、合理的设计、良好的易用性、强大的功能,稳定高效的系统运行,赢得了用户的青睐。
MSN是即时通讯领域的又一领军人物。MSN在全球约有5000万用户,在中国用户量则位居第二。事实上,MSN更多的偏重于办公阶层用户,其简单的操控性让我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它的使用要决。最让人津津乐道的功能就是把汉字做成彩色的表情图片,在占用资源上比同类软件优胜、稳定性超强、语音与视频质量上佳。因此MSN成为企业职员们相互通信的首选工具,且用户群体还在日益扩大。专家分析,资本的介入,加快了行业的发展,导致了竞争的加剧,并将催化即时通讯市场走向细分。
飞信的到来似乎如期而至。飞信是中国移动推出的一项业务,可以实现即时消息、短信、语音、GPRS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用户永不离线。实现无缝链接的多端信息接收,让您随时随地都可与好友保持畅快有效的沟通,亦掀起了一场专业化势头显着的“飞热”。
根据易观国际近期《2008年第2季度中国即时通信市场季度监测》显示:2008年第2季度中国即时通讯市场九个主要IM产品(QQ““阿里旺旺““MSN““飞信““等)总注册账户数达到13.3亿,同比增长25%,其中活跃账户数达到4.25亿,同比增长13%,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5351万,同比增长40%。从这一连串的数字中,我们就能深刻体会即时通讯发展之迅猛,用户数量连年呈几何级数递增,确实,我们必须承认,即时通讯给了我们无限的可能性和前所未有的便捷。
三、即时通讯的专业化
2003年10月,着名的电视商务服务商阿里巴巴开发了“贸易通”(阿里巴巴将其命名为AliTalk),这是为商人度身定做的免费商务沟通软件。“贸易通”的发展源于阿里巴巴公司的定位,阿里巴巴是全球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公司,也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业务。阿里巴巴通过旗下三个交易市场协助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买家和供货商从事网上生意,三个交易市场形成一个拥有来自24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500万名注册用户的网上社区。
阿里巴巴“贸易通”出现的意义在于,第一次将网上即时通讯技术应用于商务领域,使即时通讯走出了单纯聊天的框架,真正实现商务价值,是一款完全在办公环境中应用的网上即时通讯服务。“贸易通”具有QQ“MSN的常用功能,其用户群是企业及其员工,还整合和阿里中文站的全部操作,包括阿里助手、客户管理系统、商友速配等实用功能。“贸易通”强大的功能和鲜明的定位,使得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服务完美结合,标志着即时通讯走上了商业化应用的发展方向。
而目前“贸易通”升级版的“阿里旺旺”则发展势头更为明显,其用户已经超过一亿。这是继考试吧QQ之后,我国第二个用户过亿的即时通讯平台。这样,在全球用户过亿的即时通讯中,中国独占两席,另两个分别是微软公司的MSN、雅虎公司的雅虎通。根据着名调研机构iResearch的《2008年第二季度即时通讯市场研究报告》表明,2008年1-7月份阿里旺旺-淘宝版月度覆盖人数上超过MSN,仅次于QQ;在网上交易市场上,阿里旺旺的市场率位列第一。截至目前,旺旺“群”总数已超过250万,再次刷新互联网上商务性及时交流社区的总规模数。依托于阿里巴巴平台创立的阿里旺旺,兼具了淘宝旺旺和贸易通地多重优点,对客户需求了解也有着天然优势,已成为商务人士进行即时交流的首选。同时报告显示,阿里旺旺的品牌知名度比第一季度上升6.4%,使用者对阿里旺旺商务特性中“便捷的商务功能”认知度远远高于其他IM。
“同比2007年1月的2千多万注册用户,旺旺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实现了连翻五番的神话,快速高效的完成了破茧成蝶地蜕变”。阿里软件市场总监王冠雄表示,“在竞争激烈的IM领域中,作为最有价值的即时通讯平台。”
2009年5月,阿里旺旺携手前程无忧,推出“亮灯计划”。从一个单纯的在线通讯工具成功渗透到商务人士的求职方面,当然,这是一个新的起点,旺旺的上升空间还十分之大。旺旺已经不仅仅定位于IM软件的角色,而是提升到一个IM平台,尽可能地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富有鲜明的专业化应用特点。
早在5年前,就有业内人士预测,新的国际资本将为即时通讯软件指明下一个热点,即商务应用。赛迪顾问也认为,未来中国即时通讯市场将会逐渐向综合化、专业化、互联互通和安全化发展,从而带动市场持续快速的增长。从ICQ到贸易通到阿里旺旺,我们用心记录着IM从大众化到专业化一步步的发展历程。
2012年12月份,我国生产化学农药原药(折百)34.2万吨,同比增长9.97 %。2012年1-12月,全国的产量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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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2年12月份,我国生产化学农药原药(折百)34.2万吨,同比增长9.97 %。2012年1-12月,全国的产量达354.9万吨,同比增长19%。 从各省市的产量来看,2012年1-12月,江苏省化学农药原药(折百)的产量达105.58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9.75 %。紧随其后的是山东省、浙江省和湖北省,分别占总产量的23.25 %、8.47 %和8.34 %。 杀虫剂原药产量同比下降11.96% 2012年12月份,我国生产杀虫剂原药7.92万吨,同比下降29.36 %。2012年1-12月,全国的产量达81.34万吨,同比下降11.96 %。 从各省市的产量来看,2012年1-12月,湖南省杀虫剂原药的产量达24.93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30.65 %。紧随其后的是江苏省、山东省和湖北省,分别占总产量的29.53 %、9.22 %和8.94 %。 杀菌剂原药产量同比下降7.08 % 2012年12月份,我国生产杀菌剂原药14383.11 吨,同比增长1.86 %。2012年1-12月,全国的产量达143893 吨,同比下降7.08 %。 从各省市的产量来看,2012年1-12月,江苏省杀菌剂原药的产量达60458.42 吨,占全国总产量的42.02 %。紧随其后的是浙江省、安徽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别占总产量的13.92 %、9.39 %和8.74 %。除草剂原药产量同比增长42.55% 2012年12月份,我国生产除草剂原药16.27万吨,同比增长40.74%。2012年1-12月,全国除草剂原药的产量达164.79万吨,同比增长42.55%。 从各省市的产量来看,2012年1-12月,山东省除草剂原药的产量达67.13万吨,同比增长88.65%,占全国总产量的40.74%。紧随其后的是江苏省、浙江省和湖北省,分别占总产量的20.41%、10.27%和9.18%。(摘编自《中商情报网》)
二、数据来源
(一)来源期刊与文献数据库的确定
严格说来,期刊的质量能反映所刊载的论文质量,而论文(数据源)的质量,又直接影响统计分析的结果,通过反复比较国内几大引文数据库,最终确定以CSSCI2008-2009来源期刊[2]为样本,并参照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提供的2004-2006年各期刊在本学科领域影响因子的统计排序[3],选定CSSCI管理学来源期刊中排名在前的核心期刊②25种、经济学来源期刊中排名在前的核心期刊50种和来源期刊《中国会计评论》,共计76种,作为本次检索统计的来源期刊。选择CSSCI数据库作为本次检索的文献数据源。
(二)数据的检索搜集与建库
由于会计学科与许多相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渗透,有时对某篇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所属的学科范畴,仅凭论文题名无法准确判断,所以,对文献的搜寻与甄别成了本文的重中之重。具体操作方法:首先,在CSSCI中,对来源期刊发表的“原发论文”(不包括短论、会议综述、非正式论文以及增刊论文,检索时间到2009年7月10日),根据题名海选一遍,保存相关的论文信息,内容包括:题名、作者、中文关键词、中文摘要、作者单位、基金项目、刊名、年、期,在Excel中,按内容项目建立文献数据结构表以便统计整理;对模棱两可、无法准确判断的论文题名,做上标识。第二,对有标识的论文题名,根据中文摘要,进行甄别、取舍。最后,在统计作者职称、学历信息时③,对照纸质期刊仔细地逐一核实,最终确定本文统计分析所需要的文献数据信息。
三、统计分析方法
目前,国内关于文献计量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的外部特征的定量统计分析,包括发文量(或称产出量)和被引量两个指标,它反映了所研究对象的活跃程度和被认可程度,是衡量所研究对象科研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本文主要以发文量为切入点,基于定量化研究方法,利用Excel为数据统计工具,对76种来源期刊2004-2008年间发表的会计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分门别类,归类后再分类汇总、统计、排序,得出论文的作者机构分布、作者分布、作者职称学历结构、合著论文与基金资助论文分布,试图用科学的量化指标,客观地分析近五年来我国会计研究学术论文的产出现状。
四、统计分析结果
(一)论文的作者机构分析
通过检索统计,76种来源期刊在2004-2008年间共刊载会计研究学术论文5279篇,各年度论文产出基本均衡、稳定(见表1);按第一作者统计,共涉及485个机构。4912篇论文来自高校,占发文总量的93%;科研院所占1.14%;2.96%和2.9%的作者分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为了更具体地了解各机构的发文情况,表2给出了在50篇以上的前27个机构的排名情况。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前27个机构中,除财政部外,其余都是高等院校。26所高校共3189篇,占发文总量的60.42%,其余众多高校占32.58%,高校间研究能力的差距一目了然。尤其是排在第一名和第三名的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不仅发文量占绝对优势,而且各年度的发文量非常均衡,这说明它们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力量和可持续发展性,是国内会计研究领域当之无愧的领头羊和王牌军。由于期刊主办单位容易在自己主办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所以,为了更客观、更合理地反映机构的发文量,笔者特别对各机构2004—2008年间在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期刊的影响因子最高的,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刊物《经济研究》和《管理世界》以及会计研究领域的权威期刊《会计研究》上的发文情况进行了统计,从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在这三种影响最大的刊物上发表会计论文较多的机构在会计研究领域的总发文量大多也处在前列。
(二)作者发文量的统计分析
的数量是衡量一个研究者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为了使统计数据趋于合理,本文对多作者合著的论文采取打折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多所重点高校教师科研成果的统计标准:二名作者的分值划分为0.6和0.4;三名作者为0.6、0.25、0.15;四名作者为0.6、0.2、0.1、0.1;署名在第四作者以后的均为0.1。表6给出了2004—2008年最多的前40名作者。这40名作者近五年来一直活跃在会计研究领域里,他们当中既有对会计研究一生孜孜以求、笔耕不辍的学界大师、学术泰斗(如葛家澍、潘飞、盖地等),也有年轻的后起之秀(如李明辉、吴联生、雷光勇等)。深入研究样本资料可以发现,这些高产作者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主线(如李明辉发表的论文始终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研究为主线,葛家澍教授发表的论文始终以会计准则研究为主线)。
(三)作者职称、学历结构的统计分析
职称是衡量专业人员工作能力与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检索统计的论文作者中,具有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的作者的数量,分别占发文总量的35%、26%和16%;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后、在职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发文量分别占65%和4%(见表7)。统计时发现,博士后和在职博士生、在职硕士生一般同时也注明了职称信息,这样就可以大致推算出论文作者的职称、学历结构比例为:高级(正、副高)∶中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61∶16∶22∶1。可以看出,具有高级职称(正、副高)的作者是目前我国会计研究领域创作力量最强,论文成果最多的一个群体,也是我国会计研究的主要力量。但也不可小视近40%具有中级职称的作者及博士研究生,他们大多为青年人,学历高、专业基础扎实,且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富于想象、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他们接受新事物快、吸收新知识、新信息、新方法主动性强,同时还有来自职称晋升、科研奖励等诸方面的压力将可能变成他们刻苦钻研的动力,推动他们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四)合著论文的统计分析期刊论文合著是科研合作成果推出的一种重要形式,从表8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论文独撰与论文合著的比例大约为40%︰60%,合著论文的比例明显高于独撰。从各年度数据来看,合著论文的数量和比例还在不断提高,而独撰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合作的规模来看,在被统计的3204篇合著论文中,2人合著的有2264篇,占总体的70.76%;3人合著的有800篇,占总体的24.97%;4人及以上的有140篇,占总体4.37%。主要还是以2-3人为主的小规模的合作形式,且呈增长趋势;而4人以上的合作偏少,各年度数量上略有起伏。
论文合著是科学研究中的普遍现象,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笔者在检索统计时就发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第一,合著论文的作者中许多都是非会计学科的研究背景;第二,合著论文的作者类型多样化:有同一机构内同专业、不同研究方向合作的;有同一机构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的;还有不同机构间合作的;极少数国际间合作研究的,这无疑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一种科学研究的思路与模式。当然,从论文合著来研究科研合作,是基于理想化合著的假设,在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大量出于评聘职称等功利性目的的“挂名合著”现象,这里无法严格界定。(五)基金资助论文的统计分析基金资助论文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基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研经费而产出的研究论文,它是科研活动的主要产出形式,代表着某研究领域内新动向、新趋势,具有较大难度和较高水准,受到研究人员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本文研究基金论文数量,试图揭示会计研究过程中受到基金资助的情况,表9给出了2004—2008各年度受到各种基金资助的发文情况。从表中数据来看,基金资助的发文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长幅度逐年加大,2008年基金发文量已占发文总量的55.94%,比2004年翻了一番。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会计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重视;但不同类型基金的论文增长幅度有差别。从基金论文级别来看,受国家级基金资助的论文比例明显高于部级、省(市)级和校院其他级,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论文数量远远多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相差4倍,这可能是由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项目的结项并未作严格要求,致使有的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论文未标注基金来源,从而导致论文数量上的差距。此外,从表中数据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自科基金还是社科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太少,尤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五、结论、启示与思考
基于上述五个方面的数据分析,对近五年我国会计研究学术论文产出现状可以作出以下结论,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与思考:
(一)简要结论
首先,在会计研究学术论文的产出机构中,高校占有绝对优势(占总发文量的93%);且高校间研究能力差距悬殊,总体来讲,综合性大学的研究实力和学术水准强于财经类大学;此外,会计实务界的研究力量太显薄弱(不到3%)。其次,在会计研究学术论文产出的高产作者中,大多出自研究实力雄厚、学术氛围浓厚的学术团队里;深入观察样本资料还可以发现,他们都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主线;高级职称(正、副高)的作者是论文成果最多的一个群体(占总量的61%),其次是中级和博士研究生(占38%)。最后,基金论文与合著论文在数量和比例上皆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两者成正比关系;合著论文的合作规模主要是以2-3人为主的小规模合作,且合作形式多样化;基金资助的论文中,国家级基金资助的论文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基金,自科基金论文数量远远多于社科基金,但重点(或重大)项目太少,尤其是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
(二)启示与思考
第一,会计专业设置较久、会计专业教育层次齐全(学士、硕士、博士)的老牌财经类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例外),其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应尽量避免“近亲繁殖”、“几代同堂”[5]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