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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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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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融资租赁增值税的具体内容

融资租赁的各种优点中,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的话,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是对解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因为现实交易当中租赁的种类很多,所以很难以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韩国怎么定义融资租赁呢?

2.1韩国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关规定按照《税收特列限制法实施规则》,如果有些情况属于下面的情况下的资产出借之一,可以视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间结束时或者结束之前约定把该资产的所有权以无偿或者当初合同时定的金额移转给承租人的情况。

(2)在租赁实施日承租人拥有租赁期间到期时能以取得成本的10%以下的金额购买的权利,或者在租赁实行日承租人具有以成本10%以下的金额当成重订合同的本金来能重订的权利的情况。

(3)租赁期间为租赁资产的资产、行业标准使用年限的75%以上的情况。

(4)在租赁实施日,租赁费是按照企业会计标准来评价的现值为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90%以上的情况。(5)租赁资产的用处只限于承租人的特殊目的,如果把租赁物用于别的用处的话发生巨大的费用而实际上不能用其他目的的情况。

2.2融资租赁与增值税的相关性

(1)融资租赁和增值税。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成为免增值税对象。韩国增值税法实施令规定着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范围内包括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现行《增值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的金融保险范围中,增值税实行令第40条规定了金融保险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业。商业信贷金融业是指信用卡业务、租赁业、分期付款金融(installmentfinancing)业以及风险资本金融业(venturecapital)。

(2)增值税缴纳与抵扣。那么供应商阶段上发生的增值税最后怎么抵扣呢?增值税处理原则上考虑的话,首先供应商给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资产,则供应商成为纳税主体。然后,第二阶段,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使用、并从该租赁物上获益。所以这阶段上租赁公司成为纳税义务者而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可是现行增值税法上租赁是属于金融保险业,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免税企业。所以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没有发生销售税额则没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之前的其处理方式是,供应商销售此租赁资产时在资产价格上加上税额后销售,因而这导致租赁费的增加。那么为了调整这些问题,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买入附属费用处理。自然,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费也减少了。还有一个方式是,法律规定了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法实施令69条(对于委托销售等的税单发行)8项,有纳税义务的从业者依据商业信贷金融业法第3条,如果从合法注册的租赁公司承租设备,如果这个设备是从供应商或者海关直接取得,则按照增值税法第32条第6项,供应商或者海关可以直接发行税单给承租人。结果承租人根据此税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3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除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上合同解除问题。2010年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规定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禁止解除合同。禁止解除合同,所以无论怎样承租人都必须交纳租赁费和把租赁物返还给租赁公司。但是如果承租人破产或者发生债务不履行的事由,租赁公司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返还租赁物同时也可以请求交纳剩余租赁费、规定损失金。与此相反,经营租赁的话按照“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可是按照现行商法规定,原则上承租人不能中途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上发生了重大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话,承租人提前3个月前向租赁公司通知该情况,然后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公司一边没收资产,一边领受剩余租赁费,逻辑上发生了租赁公司捞油水的结果。所以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得经过清算的过程。清算时要么把租赁期间到期时侯的租赁物剩余价值和租赁物返还时的价值的差额支付给承租人,要么此差额和剩余租赁费互相抵消。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责任下解除合同的话,租赁公司可以请求剩余租赁费的即时支付或者租赁物的返还以外,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失赔偿。虽然是重大的事情发生而不能继续用租赁物的情况,但是承租人还得赔偿由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租赁公司。

(2)合同解除后的征税处理。如果因为是免税对象而进项税额没抵扣的折旧资产,把它使用、消费于征税事业的话,一定期间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令85条》。按照下面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情况下,通常超过10年的构筑物、超过2年的其他折旧资产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相应的经过期间内,当初的承租人已经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

②此外折旧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2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课税期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20[10年]的话算于20,此外折旧资产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4[2年]的话算于4)可见,租赁合同的解除上发生的增值税问题的话,算出抵扣征收税额取决于征税经过数。那么通常超过10年的建筑物的话,供应价值等于0,增值税已经全部抵扣了。还有2年经过的一般折旧资产的话,供应价值是等于0,这表示2年后再没有能抵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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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

会计标准委员会相近,均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及项目租赁等类型,其中前两类运用相对广泛。

1.2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简单;二是租金分期支付且弹性灵活,可减少期初一次性投入和经营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三是融资用途明确且租赁期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投资风险较小;四是融资租赁可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方面享有一定优惠,可以给企业经营带来利好;五是衍生模式较多,选择灵活;六是资金成本较高且存在出租人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特征,可以用少量资金快速获得所需设备,尤其适合资金紧张形势下企业设备配置需求。

1.3融资租赁国内外运用现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1952年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广泛运用于各领域设备融资。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超过证券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相对而言,我国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后发展速度则较为缓慢,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设备渗透率(融资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额)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以上。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运用现状为,欧美国家运用程度高于中国,中国在航空和水运的运用程度高于铁路。

1.4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仅在广梅汕和广深公司开展过机辆租赁试点,但随着融资租赁应用的内外部环境逐渐成熟及铁路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铁路运输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具有现实可行基础。鉴于铁路路网性资产和信号设备资产的不可移动和极强的专用性,以及国内外交通运输设备融资租赁多应用于移动设备,建议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首选移动设备。

2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铁路广泛运用,在我国仅有过几次试点。随着外部环境逐渐成熟,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具有可行性且将有较大潜力。

2.1运用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重视度提高,促进其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逐渐成熟。

1)相关法规政策逐渐完善。中国租赁产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等政策逐渐完善,其中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1年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税务处理、行业监管以及业务模式、融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提振了融资租赁发展。

2)融资租赁应用平台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启动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为融资租赁运用提供了现实载体。其中专业服务于铁路系统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万邦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车及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的成立,为我国铁路移动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提供了平台。

3)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成功运用于交通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建筑设备等多领域设备融资,在我国的飞机和船舶租赁方面运用也较为成功。铁路运输企业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能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应用效率。4)铁路改革创造了应用空间。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及铁路多元化融资深入推进,企业将有更多的自和积极性去选择有利的设备配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铁路企业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2.2运用融资租赁优势可缓解铁路现实困境

从铁路企业角度来说,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恰能缓解铁路资金紧张、融资渠道单一、信贷融资限制、设备配备刚需以及资金流不均衡等困境。

1)融资租赁可作为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累加额已经达到或接近银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融资租赁应用前景分析蒋华荣27行风险监管目标值,铁路运输企业新增大额资金贷款审批控制严格。运用融资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及手续简单,可以缓解铁路信贷申请困难局面。

2)运用融资租赁可降低期初资金集中投入压力。铁路移动设备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2014年机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20%左右),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配备,相当于投资资金流出时点后移,将大大缓解期初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弹性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一是融资租赁租金灵活支付可弥补铁路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二是融资租赁方式虽然不能改变负债结构,但长期应付款相对长期借款来说具有商业信贷融资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

4)运用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通常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可以间接分享出租人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有利的折旧计提方法,享受折旧节税。2.3运用融资租赁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说,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可以规避直接投资铁路的政策壁垒及投资回报不确定风险。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铁路信誉有国家保障,因此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具有可行基础。但由于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兼具公益性等特征,导致铁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社会资本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因铁路专业性强和行业垄断等特征,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高,政策限制多,社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者可以规避政策准入壁垒并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稳定回报,加之铁路良好的信誉基础,投资风险降低。因此铁路采用融资租赁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企业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如何,是企业判定是否运用融资租赁的重要考量因素。

3.1融资租赁经济性判定方法

筹资管理中对租赁融资决策判断普遍采用相对科学的净现值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项目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之差额,计算见公式(1),即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比较不同方式下净现值大小,净现值较大的方案,其经济性较优。(1)式中:NPV为净现值;CFt为各期的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如果租金在租赁期内等额支付,则与借款还本付息现金流相似,自购的现金流出可看成是租赁方案的一项现金流入,则采用租赁和贷款自购两种方案的净现值比较可以简化成差额比较,计算见公式(2)。如果承租人净现值大于0,则租赁方案经济性更优。

3.2实例说明融资租赁经济性

受融资租赁具体方式、租金支付及折旧计提方式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项资产租赁净现值会有所不同,但判定原理相同。简单起见,以CRH2A动车组贷款自购和直接融资租赁为例,资产价值129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4%,贷款和租赁期均为15年,长期贷款利率为8%,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2%,出租人要求年租金1300万元,折旧按直线法计提,租金支付及贷款本息偿付均采用等额法,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租赁期满时,资产以账面价值变现,承租人不取得资产所有权,根据公式(2),租赁相对自购的净现值计算过程。,NPV(承租人)=12900-12125-660=115(万元)>0,则融资租赁经济性更优。当然,经济性只是企业判断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操作实务中,企业会结合其他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使融资租赁经济性不存在优势,仍然可能会被选择。

4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企业实际运用融资租赁涉及面较多,本部分只对铁路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重点措施简单概括。企业要保障融资租赁顺利实施,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内部必须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保障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施。二是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支付方式等均有多种类型,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例如,目前铁路移动设备多来自中国南车、北车集团,鉴于双方信息互通,对彼此需求了解,则选择与南车、北车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可能更有利于业务的推进实施。三是注重日常管理。实施融资租赁应做好租赁资产交验、实物管理、租金支付、折旧计提、资产维检修及租赁期满资产处理等日常工作,并纳入合同条款,保障租赁资产管理符合企业经营所需。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签订及资产、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采取应对策略,确保风险可控。五是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涉及生产、贸易、金融等多领域,业务相对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培养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是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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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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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的供求失衡引发信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信用的需求量在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资信调查和资信服务机构还不成气候,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制度环境,承租人违约之后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惩罚必然会激励他们再次违约,承租人利益受损严重,因此不愿轻易接受租赁申请,“惜租”现象比较严重,信用供给严重不足,信用的供求失衡很容易引起信用风险。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到目前也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深受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从客观上放大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出租人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引起信用风险我国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机制,这也是导致融资租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两部分——租赁业务和风险管理,国内的租赁公司一直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租赁业务本身,注重租赁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和租赁资产规模的扩张,把风险管理业务当成了公司经营的附属业务,其实风险管理和租赁业务本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相互支撑、共同发展,淡化风险管理业务的结果直接造成风险管理的之后,这也大大制约了租赁业务的发展,甚至出现的大量坏账消耗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方面。而对潜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分析通常是以承租人前三年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法法多局限于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事实上,承租人的账面资本并不能代表其实际能力。另外,我国出租人在对潜在承租人进行财务分析时,还经常会忽视对现金流的分析。事实上,现金流对潜在承租人企业的生存极为关键,因为当租金到期时承租人必须用现金来履行租金债务,如果承租人现金短缺、周转不灵导致最终无力偿付债务而破产,就会影响出租人租金的回收。出租人信用风险评估方式的落后和欠科学势必影响风险控制的质量和精度。

二、我国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融资租赁公司要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树立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重视信用风险,深刻理解信用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够过分强调规模扩张的重要性,要注重加强风险监督与管理,使企业能合规稳健的经营。在收到企业的租赁申请时必须做足工作,对企业(未来的承租人)的信誉、盈利能力、竞争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了解项目未来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等信息,从而做出租与不租的决策。为了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是保证金。通过审查之后将出租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以后的年度内也要关注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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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设备投入,从而帮助企业把资金应用到更重要的项目中,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经营困境。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时间较长,但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得到了很好地发展机遇,能够向国际先进的企业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与管理经验。对于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也不断受到重视。本文首先对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概念进行表述,通过对目前在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思路,并就未来的风险管理趋势进行预测,以理论结合实践,更好地促进企业在国际经济环境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二、国际融资租赁风险概念

1、国际融资租赁

早在二战之后,美国为了经济复苏,把军需产业向民需进行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着不动产的租赁业务,把军工上的汽车、设备租赁给民用企业,使民企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些中间机构不断完善,形成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为主业务的公司,此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着融资租赁的发展。

随着世界上设备的生产数量越来越多,需求者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更多的资源合理配置,上个世纪下半叶,欧洲与北美一些国家就已经开始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美国、德国、日本先后成立了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国际间的金融合作不断密切,促进全球经济发展。[1]

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把设备进行出租的交易方式,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内容在特定的时间内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租金作为报酬,如果涉及到多国当事人,将会形成国际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涉及到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多,一般会多于三方,通过合同又能够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出租人通过这种租赁活动可以收回多数交易的投资额度;承租人不可提前单方终止合同,租赁双方在合同期内均不可违约;设备的使用者为承租者,而所有者依然为出租人;与设备的运行有关的维护、运营、保养工作内容与费用都属于承租方承担;如果在合同结束时,承租人可以拥有继续租用或者购买的权利。由于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对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影响,在跨界进行交易时都需要对国籍进行确定,三方的某一方属于完全的特定国家,而不是跨国合资企业。[2]

2、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种类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设备资源,实现经营效果的改善。世界经济的发展为这些企业提供平台与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由于其本身会涉及到金融相关的内容,所以首先会有金融风险,具体包括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与自然灾害风险等。

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相关涉及到的行业行为人的资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现代的全球化经济发展中,这种风险会越来越大,而且控制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在国际间的汇率表中,汇率是会经常发生着变动的,每一个百分点的变动都会造成行为人的跨国资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利率是一种国家、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进行调节的工具,它的变化也会加大融资租赁风险。在政治风险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政府的稳定,在一个混乱的国家内进行融资租赁无疑将会增大发生意外的概率,同时由于政治因素而形成的经济预测风险也有可能会对国际融资租赁造成影响。在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旦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设备安全,出租者与承租者的经济损失都将会无可避免。如果租赁双方的某一方或两方都采取了违约的行为,也将会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多数情况为承租方承租设备,但经营效果依然不理想,申请破产或倒闭,将会影响到出租人的收益,甚至设备的安全归还。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技术落后的风险与税务风险等。[3]

三、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探析

在当前越来越不稳定的国际经济形势下,需要通过多种工具的应用来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租赁带来的风险。比如期权、期货、上下限保护等金融工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可能潜在的金融风险。本文对期权进行简单介绍。期权是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可以对未来的特定时间内的按照既定价格买入/卖出某种特定货物的行为。这些货物包括很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也可以表示为具体的实物。[4]

一直以来,政府多次发行债券,由于政府不会破产,所以贷款没有任何风险。随着21世纪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城市发生支付困难的现象,不断延期债务偿还期限,典型的有上个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针对国家的风险指数,目前多是以国家风险评级来设定的,目前最为著名的是商业环境风险信息机构的评级,可以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支持。针对国家风险防范,如果在工业在国在海外有投资时,可以选择商业性质保险,同时也可以寻求当地的国家、政府的书面保证,甚至包括一些特权与许可,另外国际流通货币的使用也可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财产所有者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的名义设备作投保,由承担人承担租金的同时,租金内已经包括众保险金,如果发生灾害问题,可以凭此依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5]

对于租赁双方的违约问题,它的防范需要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投资程序,对对方进行严格审查,对收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对承租人的信用、经济能力与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某些国家的出租机构把不同的信用的承租人定为不同的等级,按照一定的等级标准收取不同的租金。

对于技术落后的风险,承租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避免使用过旧的设备,以免对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市场上的设备更新速度非常快,尤其是电子设备,几乎每一年都会进行升级更新。另外还需要对折旧以及残值进行估算,通过调整才能避免技术风险。

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回收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设备的所有权为出租方,所有权主要是指信用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是体现利用特定的设备来获得一定的收益权,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取得是为了承租人的目的设定的,如果承租人非法使用权利让渡,则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承租人一旦发生违约的行为,则需要进行租赁物的回收,这个时候出租方的利益也会受损。目前一些国家也对回收权以及相关内容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出租方往往并不认可,因为设备的回收对出租方并没有明显的利润可言,也就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6]

在现代立法中就需要把回收权进行法律层面的定位。在双方进行合同约定时,把承租人违约后的租赁物回收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但是否是自行回收,则存在争议,不同的国家对于回收权利的发出方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收回,但一定要采用和平的方式,如果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出租人可以申请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笔者建议法律层面上应该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回收权进行规定。这就需要一套合法的回收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制度,通过多角度的健全来充分维护出租人的权益,降低融资租赁风险。

五、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保险

随着意外因素的不断增多,国际融资租赁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维护各方的权益。保险业的发展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思路。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投保,如果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发生损失,则可以给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一般来讲,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多是承租方来进行保险的投保。除了直接对租赁物的保险外,还有海上风险保险、外来风险与全部损失等。设备在海上运输,一旦遇到恶劣的天气、海啸、地震等,将有可能造成根相当严重的损失后果。[7]

在国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运输险中海运保险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与附加险。平安险主要是在水陆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运输设施发生碰撞、失火等意外情况时发生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如果在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后,货物在这段时间外了受到了天气等影响,同样包括在内。在装卸、转运时发生的损失。另外平安险还包括对共同海损的求助费用等。一切险是除上以上的平安险与水渍险外的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陆地运输过程中,主要有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两种,同样在航空运输保险中也主要有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8]

在租赁期内,同样也需要一定的保险对设备进行投保。在运营阶段,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飞机坠毁等客观风险,而对于战争、操作失误、人员过失、政府指令、营业中断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则不进行赔偿。

六、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接触到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也会越来越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需要向先进的国家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的风险控制方法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将向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出租方将会采用更加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工具对承租方进行科学的评判,利用科学的指标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在租赁物运营期间,出租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租赁物的真实运转情况,从而降低意外因素带来的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会有更多的金融工具出现,以降低国际间的金融风险,各种保险制度的健全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出租方的权益。国家政府会对全球化的经济活动进行支持,从政策与策略上不断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打开方便之门,尽可能提供资源支持,让融资租赁风险更为降低。

七、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概念入手,对其中的管理问题与风险进行描述,并就相关的风险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融资租赁风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经济活动与行业间往往会产生一些必然的联系,这些联系的稳定性也确保了风险的有效控制。国际融资租赁双方都需要采用科学的策略来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通过采用完善的管理手段来对所有权益进行保障,避免本身的权益受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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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维.ZL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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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洁.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模糊综合评价的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5]赵洁.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控制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篇6

由于未担保余值本质上是出租人的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其看做资产来处理,而无需调整期内涵利率。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只需通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收益。

(三)逾期收回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对租赁期内的逾期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准则是这样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逾期收回的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在当期确认,不予追溯调整,出租人可以人为地决定何时收回租金,成为出租人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逾期收回的租金的会计处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违背了企业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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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是一种可以实现融资与融物双重功效的新型交易方式。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出租人的所有权由于其对租赁物不实际占有,对外是一种虚化、隐形的所有权,真实地所有权人无法显露。而承租人因为长期对租赁物的占有,对外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外观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承租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就使出租人的所有权面临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即承租人利用占有租赁物这一公示效果,对租赁物进行处分转让,而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公示外观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融资租赁面临善意取得问题时,存在两种利益之间的衡量:出租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所有权的动态交易安全。之所以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容易发生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制度自身公示制度的漏洞。所以想要实现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最根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对目前融资租赁制度自身漏洞的弥补和完善,建立更有效的所有权公示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正常运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9年7月20日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二是2013年10月开始运行的,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两个系统都发挥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但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存在两个登记系统,没有统一登记系统,会造成登记混乱或登记重复,不方便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有效地管理;第二,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也增加了第三人查询登记的成本。第三,没有统一的法规对登记的效力、登记程序的启动和登记内容的详细明确规定,也使得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制度在应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时,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无法实现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有效保护的。因为都未触及融资租赁本身在租赁物公示制度方面的漏洞。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

三、建立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

(一)明确登记的效力

建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登记的效力。根据国际上不同的立法模式可知,对于登记制度其效力分为生效和对抗两种形式。

1、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出租人所有权根本不能成立。①此种模式之下的登记具有使出租人所有权生效和公示对抗的双重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依当事人之间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②登记对抗,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排除善意取得,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登记,那就等于是出租人甘愿承担风险,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充分保护其基于信赖公示而取得的所有权。对于双方是公平的,既维护了静态安全又保护了动态交易。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更妥当。

(二)明确登记机关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应当建立统一登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对融资租赁租赁物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这样既方便登记,便于统一管理,而且也方便第三人查询,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和租赁物种类的限制,减小了登记的成本和查询的成本,同时也减小了登记机关的分别建立的成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一些学者提出的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机关。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针对企业进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要对企业管理有专业优势。其次工商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迅速,能够适用现行对融资租赁动产建立的统一的系统模式。最后是工商管理部门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地区,覆盖面积全面,方便统一登记的办理。③

(三)明确登记的内容

登记内容的简化明了,会简化登记手续,便于第三人查询的快捷。笔者认为登记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登记系统的查询将依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进行,一旦输入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立即显示该承租人已设定的全部权利负担。自然人还应,同时记载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可防杜姓名的重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应记载其全称同时也应记载其注册号或登记证号。同时登记内容应当定期及时更新,对于实际融资租赁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要做到及时变更登记。

2、租赁物。这是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租赁物,笔者认为只需对其名称进行简要描述让第三人可得知道为何物即可,并不需要对每一部分一一罗列;另外也不需要登记租赁物的价值。因为首先第三人查询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权利归属,并不需要知道物的具体价值;而且租赁物的价值对于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来说属于一种交易当中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融资租赁的期限。既然是租赁一定有租期,融资租赁也不例外。对融资租赁期限的登记,可以方便第三人查知融资租赁关系发生和结束的时间。

综上,构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有效、真实对外公示。既减少了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融资租赁中物权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一种平衡。(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8 页.

②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9 页

③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丁建平:“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明确四大争议问题”,《问策经纬》

[2]孙其彬:“融资租赁区域性促进政策研究――以天津融资租赁促进政策为例”,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3]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4]王云凤:“国际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5]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6]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高圣平、王思源:“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8]高圣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

[9]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0]邢台金融学会课题组:“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河北金融》,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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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

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

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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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更新设备、革新技术,企业要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租赁设备渗透率低,因此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理论

以往关于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往往假设没有交易成本、税率差异、破产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同样的信息做出决策。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筹资和借款筹资完全没有区别,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与负债购买并无差异。然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租赁成本与负债成本也有区别。另外,因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有些债务人盲目投资,致使借贷双方的冲突加剧,由此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代、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等租赁相关理论被提出。

(一)税收差别理论。每个国家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率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就政策扶持的企业制定了优惠税率,由此产生了税率差别理论。税率差别理论指出,当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税率不同时,双方能够利用融资租赁活动减少税收,在租赁活动中税收挡板自税率较低的承租方转嫁给税率相对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额租金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补偿,正是因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这种税率差异,才促使了租赁交易的发生。

(二)债务替论。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与贷款筹资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多种途径进行筹资,但是企业的负债融资结构是一定的。融资租赁会形成应付融资租赁款,它与借贷筹资、债权筹资等一样都是固定的、契约式的义务,都能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所以,在债务替论框架下,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成负相关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产成本理论。由于成本的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投资人的目的是回笼资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而融资方是为了拓展业务将资金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虽然债权人会通过提高预期收益来降低投资风险,并运用合同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仍会发生融资方为了使自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而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相比能更好地防止这种问题的产生。破产成本则表现为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法定所有权,相对于借款人来说较易收回资产,损失较小,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认为这就是租赁交易活动发生的动因。

二、logistic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文通过泰安数据库选取指标数据,一些指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筹措资金,本文对2013年 1 029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逐一手工筛选。主要依据标准:(1)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附注明细项目下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2)在长期应付账款中包含应付融资租赁款的上市公司;(3)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存在实付金额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就认为该企业在本年采用了融资租赁。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文还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为避免因财务状况不稳定而影响研究结论,剔除2013年被披露为ST或*ST的企业。(2)因金融业、保险业资本结构特殊,财务报告结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本文在实证分析时予以剔除。(3)为了使研究样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数据完整的公司样本。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筛选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标记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获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表,本文将78家采用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划分。

如表1所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仍然较少,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普及。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和变量设计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从税收因素、债务替代因素、成本和破产成本因素角度出发,提出假设、选取变量和样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变量的设计和选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税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当年的名义所得税率,即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检验税收因素与融资租赁的关系。关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来明敏(2005)采用了实际所得税率作为变量,但是胡春静(2009)运用单变量T检验证明采用融资租赁和未采用融资租赁的两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本文只选取了名义所得税率。根据税收差别理论,本文提出假设一:名义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负相关。

(二)负债因素。本文选取债务比率,即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和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来检验债务替代因素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这与胡春静(2009)所选取的长期负债校正比、负债比率相符。根据债务替论,本文提出假设二:债务比率与企业融资租赁负相关。

(三)成长机会。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检验成长机会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其基本表现就是总资产的增加。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越高,成长机会越大。成本理论认为,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机会,但是处于财务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较低的状况下,企业会更少地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总资产增长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净利润率检验盈利能力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据破产成本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会越不倾向于通过融资租赁来筹得资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净利润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多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因变量是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是一个定性的(0-1)变量,因此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归模型中,P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概率,P=1表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P=0表示企业未采用融资租赁;c为常量;b1表示各指标变量的系数,i=1,2,3,4,5;X1表示企业名义所得税率;X2表示负债比率;X3表示总资产增长率;X4表示净利润率。

(二)logistic回归结果。本文使用spss 17.0对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4是运行软件得出的模型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检验结果。

在表4中,B是系数值,Wals表示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变量的显著程度,Exp(B)表示系数的幂值。其中,名义所得税率的P值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义所得税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值是负数,即名义所得税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一成立。负债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负债比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是正数,即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二相反。总资产增长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业融资租赁与成长机会没有显著关系,假设三不成立。净利润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业盈利能力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而且B值是负数,所以认为企业融资租赁与盈利能力是负相关关系,假设四得到验证。

五、结论

(一)名义所得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越低,越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对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税率较低的承租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把折旧税盾转嫁给较高税率的出租方,承租方会支付较少的租金,因此,名义所得税率成为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筹资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与债务替论相反,企业的负债比率越高,越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这说明国外的债务替论并不适用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在进行筹措资金时,通过衡量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来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所以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为了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性,会考虑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等。因此,企业的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呈正相关关系。

(三)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融资租赁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的破产成本理论一致。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会尽量避免现金流的恶化,控制现金的流出。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获得租赁物件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更易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这一结论也与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业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资租赁来缓解这一状况,这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综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中,税率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有显著影响,而成本理论没有显著影响。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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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ewart C.Myers,David A.Dill,Alberto J.Bautista.Valuation of Financial Lease Contracts[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6,(31).

4.孙克新,底萌研,宋茹等.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现状及解决对策[J].财会研究,2009,(18).

5.杨兴全,吴昊F.成长性、冲突与公司财务政策[J].会计研究,2011,(8).

6.Eisfeldt,Andrea L,Rampini,Adriano A. Leasing,Ability to Repossess and Debt Capacity[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9,(22).

7.来明敏.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stic分析[J].财会通讯,2005,(7).

8.胡春静.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9.李善民,刘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述评[J].会计研究,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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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拟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草根毕业论文写作

渤海轮渡(603167)公告称,公司拟出资1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渤海轮渡(香港)租赁有限公司,同时,公司与该子公司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合资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定名渤海轮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天翔环境:他人冒用公司名义抽奖信息 ——草根毕业论文写作

天翔环境(300362)公告称,近日公司接到群众电话咨询有关抽奖活动事宜。公司经查,发现有人冒用公司名义在全国多地“回报社会举办大型公益福利抽奖活动”的信息并对外散发兑奖券,该抽奖及兑奖信息是他人违法冒用本公司名义。公司声明,未举办任何此类兑奖活动,也未任何此类抽奖相关信息。

新城控股:子公司13.6亿竞得常州市一地块 ——草根毕业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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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融资租赁自引进我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产生、发展、停滞和再发展的阶段。针对民营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对其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融资租赁也存在着问题和隐患。本文旨在通过对融资租赁现状的分析,最终找到规范融资租赁的对策,以有利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健康地发展。

一、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民营企业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依靠自己的留存盈余作为自己发展的投资资金。但实际上,一个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积累的资金来实现发展,尤其是资金并不充裕的民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可以依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的借贷,又可以依赖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实现,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以民营企业的经济实力,依靠发放股票和债券的形式来融资是很难的,因此,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融资便成为大多数民营企业进行融资的首选渠道。但是,现代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中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信用等级低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我国民营企业目前缺乏良好的信用状况。许多民营企业以资金运转困难为由拖欠银行贷款,甚至以破产为理由拒还银行贷款。因此给银行造成大量坏账的存在,使得银行不再轻易贷款给民营企业,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民营企业很难筹集到资金从而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

(一)融资租赁的简介

融资租赁出现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与美国厂家为生产军需物资而采用的“成本附加法”(cost-plus只允许厂家在成本上加很小的利润)刺激了现代融资租赁的产生。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融资来的是设备而不是流动的资金,但究其实质还是融资。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在无法依靠银行信贷和上市融资取得资金的情况下,要改变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来取得固定资产是最可行的融资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优点

相对于其他的融资方式来说,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融资租赁具有较为宽松的信用要求。

2.与银行信贷相比,产权关系更加安全合理。

3.融资租赁的资金回收方式较为特殊,可以分期支付租金,而且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会感到还款的压力很大。

4.融资租赁的融资风险较低。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期间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减少了一次性资金的投入,从而降低了风险。

5.融资租赁快捷,手续简单。

6.企业通过对市场的充分调查研究,最后向租赁公司租来的设备大部分都是当前最新的工艺技术,及时更新了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从而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力。

(三)融资租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意义

1.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2.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融资租赁回租可以使固定资产变现。

4.融资租赁能增大民营企业现金流入,灵活周转现金。

5.融资租赁可使民营企业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融资租赁需要不断完善

(一)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

融资租赁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如此之多的有利之处,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也对融资的企业有着一定的要求。

1.企业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承租人有能力按期支付租金;企业要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用租赁设备生产的项目产品要有一定的市场和销路,项目回报率高。

2.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领导班子素质过硬。

3.在企业取得设备之前,至少要交付相当于融资额20%的保证金。

企业只要在具备了以上几点要求时,租赁公司才能把设备融资给承租方,才能保证融资租赁的顺利进行。

(二)融资租赁的不足

融资租赁虽然是民营企业取得设备及持续发展的有利途径,但是,融资租赁同样也存在着以下不足:

1.融资租赁涉及范围广,关系较为繁杂。

2.融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都会在10年以上。

(三)我国融资租赁存在弊端的原因

1.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内贸部所属的租赁公司组成的是地方性租赁协会,如浙江租赁协会、上海租赁协会等,但其主营业务为经营性租赁。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那么,加强行业交流、统一行业规则、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的工作就难以落实。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无法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严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则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后果。政策的不完善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混乱,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监管措施不完善。众所周知,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系统的监管系统,缺乏良好的监管环境就会为融资租赁机构的违规违法操作创造了条件,那么经营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高利润、高风险项目,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发展其他金融业务,筹资不计成本进行高息揽存等问题就会普遍存在。而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实际上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其他机构除了在审批环节上受到管理,其它方面则根本没有监管之实。这样的局面则恰好为上述隐患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隙,这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我国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

(四)规范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对策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租赁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国家需要重大的举措,使之得到更好的发展。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的方面多,关系复杂:至少三方当事人,二个或三个合同,还涉及金融与贸易双边关系,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行为的约束,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应该有相关完善法律法规设置。

???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它们虽无专门的租赁法规,但都有完善的民法、税法、商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均有判例可依。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属于新兴的行业,创新模式会不断产生,相关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及完善。如果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滞后,那么租赁业务发生纠纷时就会无法可依,造成严重的后果。本人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融资租赁管理法规,用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注意新形势的需要,注意与其它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以便于企业运营操作,使融资租赁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保障融资租赁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2.改进社会各界对租赁业的认识。融资租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得到各行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因为对融资租赁业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客观正确的评价是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地宣传推广现代融资租赁,打破传统的对生产资料重“占有”轻“使用”的财产价值观念,树立起“设备使用比拥有更重要”的现代租赁经济观念,扩大融资租赁的社会影响。

3.加快融资租赁业自身改革。所谓融资租赁业自身的改革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承租方的服务,广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自身信息化、规范化。这方面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上海金海岸公司和浙江租赁公司对民营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政府应为融资租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融资租赁业是一项资金资本投人量大、产生回报周期长的行业,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与支持,在宏观上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5.培养租赁行业方面专业人才。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大批复合型人才,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而现在真正懂得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培养一批优秀的融资租赁人才是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租赁公司一方面应加强人才的引进,积极从外界吸纳金融、管理、投资、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另一方面应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四、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集融资、投资、经营和资本运作为一体的现代融资租赁是一项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新兴朝阳产业,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还有许多模式和理论值得研究。尤其针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简捷方便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营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用融资租赁来改良设备、改进技术,更会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敏.民营企业融资之难[N].经济日报,2003-5-15(4).

[2]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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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会成本的内涵

要深刻地理解机会成本的概念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1)机会成本所指的机会必须是决策者可选择的项目,若不是决策者可选择的项目便不属于决策者的机会;(2)放弃的机会中收益最高的才是机会成本,即机会成本不是放弃项目的收益总和;(3)机会成本是指在资源有限条件下,当把一定资源用于某种产品生产时,所放弃的用于其他用途可能得到的最大收益。机会成本是由选择产生的,一种经济资源往往具有多样用途,选择了一种用途,必然要丧失另一种用途的机会,后者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成了前者的机会成本(訾建章,2012)。在进行经济管理决策时,力求将机会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是经济行为方式中最重要的准则之一。

二、机会成本对融资决策的影响

1.机会成本对短期融资决策的影响。在短期融资方式中,机会成本往往会对管理者的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如商业信用和票据贴现。商业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而形成的企业的借款关系。它是商品交换时由于资金流、实物流在空间、时间上的分离而产生的直接信用行为,属于自然性融资。商业信用有很多优点,如灵活、简便、及时、成本低,其缺点主要表现在如果放弃现金折扣时,其机会成本较高。

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折扣率÷(1-折扣率)×360÷(信用期-折扣期)

如债仅人为了鼓励企业尽早付款,给予企业(2/10,N/30)的信用条件,假如企业应付账款为10万元,如果企业放弃10天内付款享受2%的现金折扣机会,相当于该企业愿意以承担36.73%的年利率的高额代价来融通9.8万元资金20天的使用权,由此可见,企业放弃现金折扣的资金成本是较高的,企业是否应该放弃现金折扣也是决策者需要面临的问题,决策者可以与其他短期资本筹措方式相比较,如果其他方式的融资成本高于这个机会成本水平,就不应放弃这一现金折扣。另外,如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转让,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银行通常会对企业的贴现行为按一定的贴现率收到一定的贴息。通常,贴现率会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所以票据贴现是优于银行借款的短期融资方式。贴现时的机会成本通常按下式来计算:汇票到期值=票面金额×(1+票面利率×汇票期限÷360);贴现息=汇票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360;贴现实收金额=汇票到期值-贴现息;贴现的机会成本=(贴现息÷贴现实收金额)×360÷贴现期。

如3月1日A企业向B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总价1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以年利率8%、期限6个月的附息银行承况汇票结算。B企业因急需现金,于7月1日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6%,则:汇票到期值=100 000×(1+8%×180÷360)=104 000(元);贴现息=104 000×6%×60÷360=1 040(元);贴现实收金额=104 000-1 040=102 960(元);贴现的机会成本=(1 040÷102 960)×(360÷60)=6.06%。如果决策者此时可以以低于贴现机会成本的融资方式筹措到短期资金,可以放弃贴现的决策。

实务工作中还有其他进行短期融资决策的案例,如某企业拥有已持有两年的票面价值400万、年利率2.8%的三年持有至到期国债,在第二年年末企业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现有两种方案可供企业选择,方案一,向银行申请为期一年的贷款400万,年利率6%,继续将国债持有至到期;方案二,将已持有两年的国债以422.4万元的价格出售以解燃眉之急。假设国债转让收益免税,所得税税率25%,市场平均回报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相等。

像这样的一个看似简单的管理决策方案,有时候也会令决策者感到无从下手。如果这个问题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就会变得比较清晰。现在管理者无非面临两种选择,不卖国债或卖国债,方案一为不卖,方案二为卖,我们只需比较两者中谁的机会成本小,就可以作出选择。因为前提条件假设国债转让收益免税,则不卖国债的机会成本=422.4-400=22.4(万元),该机会成本出现在第二年年末,卖国债的机会成本=[33.6-400×6%×(1-25%)]÷(1+6%)=14.7(万元)。在计算卖国债的机会成本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财务管理者关注:一个是银行利息可以产生抵税效应,另外一个是该机会成本出现在第三年年末,如果要与前者进行比较,需要以市场回报率折现到第二年年末同一时点进行,通过比较,很显然,管理层应该选择第二种融资方案。

2.机会成本对长期融资决策的影响。机会成本对长期融资决策的影响往往不是直接的,它常常潜藏在一些隐性成本之中,但同样应该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我们以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这两种融资方式为例来进行比较说明。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共同组成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有直接租赁、售后租回、杠杆租赁等几种主要形式。以最简单的直接租赁为例,直接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本,并向设备制造商支付货款后取得资产,然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由于出租人的资金有可能是从银行借贷来的,出租人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一定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否则出租人无利可图,即便是出租人自有资金足够充足,那么出租人也会要求租赁最低报酬率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率,因为市场平均回报率可视为出租人行使租赁业务的机会成本,否则出租人行使这项业务便失去了意义,因此融资租赁的名义利率往往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决策者往往会选择银行贷款而不选择融资租赁。下面我们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说明两种银行贷款方式下的机会成本。

(1)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而银行往往对中小企业设定苛刻的限制性条款,手续繁杂,且有隐性成本支出,使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关注租赁项目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担保。

(2)融资租赁在税收上有独特的好处,它可以获得资产折旧以及支付的租金利息产生的双重抵税效应。另外,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赁物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实际折旧期限,可以加速租赁物的折旧,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而银行贷款利息虽也能产生抵税效应,但相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抵税效应力度远远不及。

(3)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企业可以不付或先付很少的资金就能得到资产使用权,因此可以减少项目推进时间,从而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这样就可以使企业早投入,早产出,抢先抓住发展机遇,提高市场占有率。此外,租赁设备的手续通常比正常贸易简便、快捷,而且管理程序简单,尤其是进口项目,租赁公司可代签进口合同,可大大地缩短进口时间,通常租赁公司进口设备只需要l~2个月。

(4)租金的支付可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偿还,减少了一次性资金的投入;由于租赁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而租金通常又是定期等额支付的,当物价处于上升阶段时,租金的成本实质上是在不断下降。也就是说,租赁可部分地抵御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影响,在租赁期满,承租方可以转移资产贬值的风险,这是银行贷款融资并购买设备可能要承担设备贬值的风险所不能比拟的。

(5)融资租赁还租形式灵活,它可以根据企业收入的分布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和付租次数,企业也可以根据租金还款计划灵活安排资金的使用,而银行贷款稳定性差,在央行收紧银根的时候或续贷时,会造成企业短期的现金流急速紧张。

(6)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比名义比率要高,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银行的限制性条款,如存贷比的要求,实质上减少了企业实际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二是因为企业在还款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实际上变向地缩短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期限。以下笔者再通过案例进行定量分析:M公司需购置一印刷设备进行生产,设备总价460万元,资金缺口370万元,购置后前3年每年因此增加销售收入200万元。印刷设备,按照规定,法定折旧期为10年,所得税税率25%。现有两种融资方式如下所示:

A.贷款购置:贷款利率6%,还贷期限3年,分3次于年末偿还。等额还本,余额计息。设备总价款460万元,假设设备残值为零,设备使用期内,按直线法计提折,年折旧额46万元。

B.融资租赁购置:先首付90万元,获得设备使用权,融资总额370万元,租期3年,名义利率6.5%,租金总额442.12万元,还租期36期,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租金12.281 9万元,手续费按融资额的3%一次性收取11.1万元,另需支付设备三年保险费共计1.99万元(交保险公司)以及公证费0.55万元,保险费及公证费于期初一次性支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租赁应视为自有设备一样计提折旧,设备可以按租赁期限与法定折旧期熟短原则确定折旧期,但最短不少于3年,因而本例折旧期确定为3年,按照直线法,年折旧额为153.33万元。

现在通过计算比较一下M公司采取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下购买设备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实际设备使用期内的资金价值按贷款利率6%折现。

由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租金12.281 9万元,则有12.281 9×(P/A,i,36)=370万元,通过EXCEL计算查表,i=1%,这个是融资租赁购置设备的实际月利率,上表中租赁购置下利息和偿还本金是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出来的。通过对两种融资的现金流量的比较,得到如下结论:

(1)虽然从表面上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名义利率高于贷款利率0.5%,但从二者的净现金流净额来比较,租赁购置明显优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购置下的折现后净现金流量合计146.73万元,扣除还需期初支付的手续费,保险费及公证费等合计13.65万元,净现金流入净额为133.08万元,比贷款购置下净现金流入净额71.77万元高出61.31万元,究其原因,主要是租赁在还款期内享有的节税效应明显好于贷款,同时,银行贷款的偿还本息的方式同样会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融资租赁的种种好处所获取的收益可视为选择银行贷款的机会成本,而这个机会成本对决策者来说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实务工作中,管理者应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来帮助自己科学决策。

(作者为硕士、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夏乐书.资本运营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家胜.西方经济学[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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