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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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论文

篇1

第三,账户余额要求的作用突出。首先,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银行持续经营获利的重要源泉。账户余额要求是美国银行衡量对存款人所开立账户收费与否的一个标准。当存款人的帐户余额能够达到银行要求时,银行就会免收其账户管理费;反之,存款人就会被收取一个月5美元至15美元不等的账户管理费。而且,对于一些高余额要求的账户,银行还会对满足余额要求的存款人减免支票费、ATM跨行交易费、账单费等等。这些诱人的条件使得存款人会主动考虑取款的次数和频率,尽量保持自身帐户余额不低于银行要求,银行稳定和持续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其次,美国银行考察存款人账户余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存款人的单个账户满足最低余额要求;二是要求存款人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余额加总后满足一个最低要求,即联合账户余额要求。一般来说银行都会选择实行联合账户余额要求+单个账户最低余额要求。这样的做法有一个极大的好处,就是吸引存款人在一家银行尽可能多的开立不同功能的账户。当存款人某种账户余额要求低于银行要求时,就可以用其在本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的资金余额进行补充,从而避免被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参考文献:

[1]丁友刚.对银行收费的理性思考——基于银行业成本核算模式变迁与银行收费动因和依据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3,(11).

[2]李宝军.人民币小额存款账户收费问题质疑[J].金融会计,2005,(10).

[3]秦艳梅,李智.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账户收费动因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

篇2

1.1设备的摆放改善打印机放在工作人员的右侧且离工作人员较远,工作人员打印存款内容时,身体发生扭动,且期间左右手都有空闲。根据动作经济原则,将打印机放在靠近身体的左侧,使其在工作人员的大臂活动范围内,这样,放打印机纸和点击鼠标就可以同时进行。根据人体运用经济原则及双手操作平衡原则可知,工作人员要把放打印纸和点鼠标的动作同时协调完成,就要把计算机和打印机分放在他的两侧。如果点钞机放在工作人员的左侧,就可以避免将钱从左手递送到右手这个浪费动作。原来笔和印章分放在工作人员的两边,这样放下笔和拿印章就不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并且左右手有交叉,故把笔和印章放在他的同侧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移动。由于钱柜在工作人员的右侧,而文件、资料的保管处在工作人员的左侧,使得工作人员放存款(资料)的时候向右(向左)扭动身体,必要时还得弯腰;因此,将钱柜设计成抽屉,放在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不用扭动身体便可以进行现金和资料的暂存。现有的抽屉没有把硬币和5元以下的钱币细分,不方便工作人员寻找,间接影响工作效率,改进后的抽屉布置图如图4所示。

1.2凹槽的设计改善如果储户递送来的现金和存款单是分开的,就能减少工作人员分拣现金和存款单的动作,直接对存款单进行核对。因此,将原来的凹槽一分为二,一侧用于递送现金,一侧用于传送资料。根据现场布置经济原则和人体运用经济原则,改进后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布置图如图5所示。

1.3作业顺序重排根据工业工程改善的四大原则(ECRS),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进行取消、合并、重排和简化,发现,有些动作可以取消,部分操作改变顺序后总的操作时间缩短了。如点钞机数钱的时候工作人员是等待状态,并且核对存款单的内容所用时间大于点钞机数钱的时间,如果这时核对存款单内容就可以把储户所填金额是否正确一起核对,既省了操作步骤又省时间;同理,储户核对签字时,工作人员处于等待状态,如果钱在储户核对签字时放置,便可以节省两次等待时间。

2改进效果

通过办公区域设备的摆放改善、凹槽的重新设计和作业顺序的重排后,工作人员的双手操作分析图。改进前后效果对比如表1所示。表1表明,左右手的操作次数少了5次,移动次数少了1次,持住增加了1次,检查次数少了2次,空闲次数少了16次,左右手的操作比较均衡;身体扭动次数减少了8次,整个流程缩短了45.08s,效率提高了20.1%,改善效果明显。

篇3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篇4

关键词:银行存款  轮候冻结  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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