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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账户余额要求的作用突出。首先,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银行持续经营获利的重要源泉。账户余额要求是美国银行衡量对存款人所开立账户收费与否的一个标准。当存款人的帐户余额能够达到银行要求时,银行就会免收其账户管理费;反之,存款人就会被收取一个月5美元至15美元不等的账户管理费。而且,对于一些高余额要求的账户,银行还会对满足余额要求的存款人减免支票费、ATM跨行交易费、账单费等等。这些诱人的条件使得存款人会主动考虑取款的次数和频率,尽量保持自身帐户余额不低于银行要求,银行稳定和持续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其次,美国银行考察存款人账户余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存款人的单个账户满足最低余额要求;二是要求存款人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余额加总后满足一个最低要求,即联合账户余额要求。一般来说银行都会选择实行联合账户余额要求+单个账户最低余额要求。这样的做法有一个极大的好处,就是吸引存款人在一家银行尽可能多的开立不同功能的账户。当存款人某种账户余额要求低于银行要求时,就可以用其在本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的资金余额进行补充,从而避免被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参考文献:
[1]丁友刚.对银行收费的理性思考——基于银行业成本核算模式变迁与银行收费动因和依据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3,(11).
[2]李宝军.人民币小额存款账户收费问题质疑[J].金融会计,2005,(10).
[3]秦艳梅,李智.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账户收费动因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
1.1设备的摆放改善打印机放在工作人员的右侧且离工作人员较远,工作人员打印存款内容时,身体发生扭动,且期间左右手都有空闲。根据动作经济原则,将打印机放在靠近身体的左侧,使其在工作人员的大臂活动范围内,这样,放打印机纸和点击鼠标就可以同时进行。根据人体运用经济原则及双手操作平衡原则可知,工作人员要把放打印纸和点鼠标的动作同时协调完成,就要把计算机和打印机分放在他的两侧。如果点钞机放在工作人员的左侧,就可以避免将钱从左手递送到右手这个浪费动作。原来笔和印章分放在工作人员的两边,这样放下笔和拿印章就不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并且左右手有交叉,故把笔和印章放在他的同侧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移动。由于钱柜在工作人员的右侧,而文件、资料的保管处在工作人员的左侧,使得工作人员放存款(资料)的时候向右(向左)扭动身体,必要时还得弯腰;因此,将钱柜设计成抽屉,放在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不用扭动身体便可以进行现金和资料的暂存。现有的抽屉没有把硬币和5元以下的钱币细分,不方便工作人员寻找,间接影响工作效率,改进后的抽屉布置图如图4所示。
1.2凹槽的设计改善如果储户递送来的现金和存款单是分开的,就能减少工作人员分拣现金和存款单的动作,直接对存款单进行核对。因此,将原来的凹槽一分为二,一侧用于递送现金,一侧用于传送资料。根据现场布置经济原则和人体运用经济原则,改进后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布置图如图5所示。
1.3作业顺序重排根据工业工程改善的四大原则(ECRS),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进行取消、合并、重排和简化,发现,有些动作可以取消,部分操作改变顺序后总的操作时间缩短了。如点钞机数钱的时候工作人员是等待状态,并且核对存款单的内容所用时间大于点钞机数钱的时间,如果这时核对存款单内容就可以把储户所填金额是否正确一起核对,既省了操作步骤又省时间;同理,储户核对签字时,工作人员处于等待状态,如果钱在储户核对签字时放置,便可以节省两次等待时间。
2改进效果
通过办公区域设备的摆放改善、凹槽的重新设计和作业顺序的重排后,工作人员的双手操作分析图。改进前后效果对比如表1所示。表1表明,左右手的操作次数少了5次,移动次数少了1次,持住增加了1次,检查次数少了2次,空闲次数少了16次,左右手的操作比较均衡;身体扭动次数减少了8次,整个流程缩短了45.08s,效率提高了20.1%,改善效果明显。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关键词:银行存款 轮候冻结 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借贷记账法是在讲完会计科目和账户以后要讲解的内容,预备知识首先要讲到记账方法,通过例子说明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的区别,并指出复式记账法的科学性。然后讲复式记账法的种类,重点介绍借贷记账法,学生在对记账方法有了概念以后,讲借贷记账法定义的时候就可以简单的让学生记成:以“借”、“贷”两个字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下面分步骤讲解借贷记账法。
1.1借贷方向的判断
“借”、“贷”两个字的意思和“借”、“贷”方向的判断是多数学生感觉会计难学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讲解“借”、“贷”两个字的意思时,不要增加学生理解的负担,只需让学生明白两个字只是一个记账符号,表示要素的增加和减少,至于哪些要素的增加和减少,可以在课件中画一个“T”型账户的结构,左边写上“资产、费用、成本”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减少,右边写上“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增加,“资产、费用、成本”减少,让学生把这张表记下来,虽然有部分科目的记账方向特殊,但这个知识点可以先讲解一般情况,等后续学习中让学生重点掌握特殊情况。
1.2记账方向举例
讲解完记账方向之后,先举一些例子让学生理解记账方向的用法,最后过渡到会计分录的书写。比如,先给出一个业务:某公司从银行提取1000元现金。然后带领学生按照书写会计分录的步骤去思考记账方向的问题,养成良好的思维方式。先问该业务的发生涉及到了哪些会计科目,根据学生反映情况,指出是“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然后让学生回答这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是什么类的会计科目,学生回答是资产类,然后再提问这两个资产类科目分别是增加还是减少,学生回答“库存现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引导提问到这里之后,让学生回忆或者对照自己的笔记,提问“库存现金”增加应该记哪方,“银行存款”减少应该记哪方。等这些知识讲完之后,引入会计分录的知识,教大家书写会计分录,会计分录的格式可以用四句顺口溜让大家记住“借在上,贷在下;借贷错开一字格;金额分排两列;金额后不必写元”,再强化练习,这个重要的知识点就讲解完成了。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在财产清查一章中讲解,属于独立的知识。该知识的难点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
2.1知识的引入
先通过例子说明为什么要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以及清查的方法是什么。以学生为例,每个学生都有银行卡,如果突然发现银行卡上的钱少了50元,问学生可能会想到什么原因,通过引导,学生回答可能是自己记错了,或者银行扣了什么费用,自己不知道。接着提问学生会怎么做,学生回答可以到银行去查下记录,于是引出银行存款清查的原因: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个人银行卡的钱)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银行的记录)不一致,进而说明如何进行清查:对账单法,企业的记录和银行的记录进行对照,看有没有记录不一致的地方。接着举企业的例子,科学的解释上述两个问题。
2.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在我国当前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存款产品实际上只有期限一个要素,存款产品设计的要素严重单一化,缺乏组合和创新功能。而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不仅品种丰富,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偏好,而且其存款产品设计体现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既能够吸引客户,又能够很好地约束客户的行为,进而达到稳定存款的目的。下面比较下中美两国存款产品设计方面各自的特点。
一、中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的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简单地仅以期限作为分类依据,把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类型,定期存款分为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整存整取等。商业银行是根据期限确定存款利率水平的,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固定,利率水平也就确定了。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特点具体地说,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单一化。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构成要素仅由期限和利率确定。存款利率水平事实上与期限长短有关,期限固定其利率水平也就确定了。
2.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收益不区分余额多少。从法定利率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仅仅以期限作为确定利率水平的依据,不考虑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贡献度大小问题,不同的账户余额对应的是相同的利率水平。这对大客户群体而言,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的。
3.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供给主体错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品种少,基本上是以期限为依据设计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是由中央银行批准实施的,各商业银行没有权利去变更,只能被动地接受并执行中央银行批准的存款产品。
4.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定价工具的严重单一化。在我国,利率是存款产品及商业银行相关服务定价的唯一工具,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呼声很高,并且实施了部分收费项目,但整体上来说,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与服务定价几乎只以利率来计量。
二、美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的特点--以花旗银行为例
国外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不仅品种丰富,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偏好,而且其存款产品设计体现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既能够吸引客户,又能够很好地约束客户的行为,进而达到稳定存款的目的。下面我们以美国花旗银行为例:
1.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多样化,要素组合创造出多种多样新的存款产品。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期限、开户起点要求、日均余额/联合余额、优惠(减免账户管理费、免费签发若干次支票、优惠利率等)、惩罚(收账户管理费、降低利率)等。这些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可以从花旗银行存款产品介绍中清楚地看出,通过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创造出许多新的存款产品类型,这种要素组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契约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的过程。
2.存款产品设计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动力。美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如何在竞争中取胜就决定于商业银行如何能够设计出适合客户需要的存款产品类型,以此为动因,各商业银行也就有动力去设计、创新存款产品种类,以满足市场和客户不同的个性化产品要求。
3.存款产品设计体现了差别化定价的原则。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没有将产品与服务统一起来,实行“一刀切”的联合定价模式,而是采取差别化定价模式。通过这种差别化定价模式,存款产品的定价更加透明化,产品与服务的成本与收益更加明晰,客户也能够清晰地看到不同的银行间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式。
三、中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改进的思考
存款产品作为一种契约性产品,其当事人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才能在约束客户取款行为的同时,激励客户保持存款。对商业银行来说,更重要的是服务水平、质量以及效率问题,这是客户选择银行的标准。因此先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丰富存款产品要素,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设计机制与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必须引入其他设计要素,形成全面化、复杂化的要素组合,并使这些要素通过不同的组合形成新的存款产品类型,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2.通过存款产品创新,加大对客户单方面“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力度。当前的存款产品,多是以较高的收益率水平作为创新的吸引点,这使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激励过多,对客户的行为约束过少,客户单方面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大对客户行为的约束。
3.改进存款产品定价方式,将服务定价分离出来。将利率定价和服务定价分开定价,而且改变存款利率完全由期限决定的定价方式。使得支付的利率不仅与期限有关,而且还应该与开户起点有关、与该账户内余额有关,有可能的话可以考核联合日均余额在利率的定价方面的影响。
4.增加产品种类,细分市场,提高客户的可选择性。“以客户为中心”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共同的服务理念,这种理念逐渐融入和反映在银行的组织架构变革、业务流程再造、产品设计、营销渠道等许多方面。就存款产品而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银行形成了“多要素构成、多样化产品、市场化定价、多渠道营销、个性化选择”的产品营销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祥 谢 波: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思考,商业现代化,2007年1月(下旬刊)总第492期
[2]张桥云 陈跃军:中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金融论坛,2009 年第6 期(总第162 期)
一、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风险
(一)超任务发行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屡次降息,居民投资方向开始发生变化,储蓄存款已不是居民闲置资金的首选,他们更热衷于收益较高的国债,造成储蓄存款分流,银行面临筹资困难,完成存款任务难度增大,影响其经营状况。商业银行资金紧缺时,便利用发行国债时违规超发“债券”,增大存款,以发行国债之名,行揽存款之实。这种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国债发行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了国家信用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超发债券的资金管理与正常发生的国债资金管理不同而出现了资金运行不规范的现象;同时,使承销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筹资成本增大和利率上调带来的风险。超发债券使银行暂时筹集到部分资金,解决了眼前的资金紧张状况,但其兑付成本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增加了经营成本。
(二)预约发行风险
由于凭证式国债销售的异常火爆,出现了国债供应进度和数量与居民投资需求不匹配,供小于求,国债发行当日即争购一空的现象,各承销机构,为揽住储蓄存款大户,将国债发行事先预订,而忽视了窗口居民,致使国债集中到部分投资者手中,改变了国债面向广大居民发售的初衷。预约发行虽使承销机构留住了储户,也加快了任务完成进度,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风险。由于承销机构与储户的预约是非正式的书面协议,对双方不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一旦国债预约人有更好的投资方向或遇银行利率上调,预约人将毁约而拒购所约国债,承销机构无有效手段制约预约人,只有在国债发行期结束后,自购预约国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三)利率风险
我国的国债发生利率一直是参照同档次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的。这种确定方法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不尽合理。首先,它只是盯住银行存款利率,而不是依据发债时的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其次,这种国债利率确定方法使资金的三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关系出现了矛盾,即在期限相同的国债与银行存款两种金融形式之间,利率(收益)与风险应成正比关系,与流动性成反比关系,即风险越低,流动性越强,其利率越低,反之相反。但我国凭证式国债与银行存款相比,风险性小,流动性较强,而其利率却较高。第三,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是政策当局为实现某个经济目标或解决某个经济问题而进行的,在调整利率时并未充分考虑对国债利率的影响。当银行利率恢复上调,大量的低利率凭证式国债提前赎回,承销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挤兑压力,严重的还会造成承销机构在资金上的支付风险。
(四)其他风险
凭证式国债承销中除存在上述主要风险外,还存在着同业竞争、二次买卖、核算管理、公款私存购买国债等风险,这里就不一 一介绍。
二、采取有效措施的防范和规避凭证式国债在发售中给承销机构带来的风险
(一)规范承购包销行为,完善现行承购包销方式
我国国债承销以商业银行为主,承销团数量有限,垄断性强,不利于招标竞争、控制发行成本和分销国债。根据承购包销存在的弊端,我们应从自由竞价认购、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方面对发行方式进行改革。财政部应根据市场资金来源情况确定承销资格、承销程序和承销规则,由承销团充分进行投标竞价,此价格能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兼顾筹资者的利息负担和投资者的收益,使二者都能保持在大体合理的水平,从而使承销机构承销国债的风险性有所减小,以利于稳定国债发行市场。
(二)实现国债期限多样化,提高国债发行频率
我国国债发行市场品种逐步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但国债期限仍以三年期以上居多,两年及两年期以下的国债寥寥无几。国债多样化可为中央银行提供灵活的调控手段,即中央银行可在公开市场上吞吐国债,而不仅仅以信用扩张来调节基础货币的供应,从而能更有效地调节货币供求,进而能为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开辟一个新渠道,一定程度上也能防范国债风险的产生。国家应在建立逐步完善的国债发行电子网络化的基础上,结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适时地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品种的国债,改变国债市场品种单一的状况,实现国债期限多样化,。同时,为及时弥补财政赤字和解决基本建设投资需要,应提高国债发行频率,采取月度和季度均衡发行方式,随时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国家及时足额筹集资金,使国债利率与市场利率保持协调,规避承销机构在承销中卖大户、超发、增发国债等不规范行为。
(三)实行灵活的国债利息政策,使国债发行实现利率市场化
为稳定国债发行市场,发展国债交易市场,政府应该实行灵活的国债利息政策,实现利率市场化。国债利率应以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为主要依据,适当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首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应在利率确定上进行深入研究。
既要考虑财政的筹资成本,又要有利于国债顺利发行,还要考虑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其次,在财政部发债期间,人民银行要设法稳定利率,在国债发行之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债利率水平,财政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使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保持相同的走势。目前,我国国债发行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的技术条件还不够成熟,不宜采用,可根据市场利率溢价、折价、平价发行国债,消除国债固定利率的种种弊端。第三,可利用新旧债券结合的方式稳定发行市场,即发债人在利率上调时为避免旧债提前兑付风险,可发生新债券,允许旧债持有者兑换新券或给旧券持有者一定的补差,使承销机构有效避免由于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关键词: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
一、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会计核算
带息商业汇票转让的不仅是将来收取票面金额的权利还有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因此在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来换取一定的财产物资,对于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通过“应收利息”账户转出,尚未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购进财产物资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应收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借方)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被背书人就会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索要票据款项,这对于背书人来说,则形成一项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被背书人收到商业汇票时,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出售商品物资,对于将来应收到的票据利息,先暂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待将来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再冲减“财务费用”账户的余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三、例析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双方的账务处理
下面以一道例题分别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角度,对该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1、甲公司(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背书转让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收票据 10000
应收利息 100
财务费用 150
银行存款 1450
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该或有事项。
2、乙公司(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20×1年11月15日收到票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 10000
财务费用 250
银行存款 1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0×1年11月30日计提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 150
贷:财务费用 150
借:应收利息 50
贷:财务费用 50
20×2年1月31日到期收回票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贷:应收票据 1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50
如果乙公司到期不能收回票据款项,需要将该应收票据的款项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贷:应收票据 1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50
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背书人及出票人索要票据款项。
(1)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末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接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②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Ⅰ。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接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Ⅱ。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清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正常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根据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案情说明]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每辆27200元,款项已收。
[要求解答]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计算说明]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40×8%=512000元
[会计处理]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48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6000000
其他应付款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88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5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12000
[案情说明]仍以[案例213]为基础,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收到北京汽车交易市场交来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已经销售小汽车260辆,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为每辆175500元(含税,包括代收基金每辆10000元)。
[要求解答]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分析说明]在这项销售业务中,汽车制造厂收到款项45630000元,但这45630000元是含税销售额,其中包含了增值税额,所以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5630000÷(1+17%)
=39000000元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9000000×8%
=3120000元
[会计处理]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56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6400000
其他应付款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630000
会计实务中存在先缴纳税金后计提税金的特殊情况,即存在按税法先交税金,按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后计提税金的情况。对此,《付文》提出:使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先交后提的税金(特别是营业税,文中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涉及营业税)。文章认为,在按税法规定先期缴纳税金时可巧用“递延收益”科目,借记“递延收益”科目,以后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金时,再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少交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科目,以后缴纳差额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其理由是:提前缴纳的税金对企业来说日后可以不交或少交,其实质为一种收益,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
二、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理由不成立。按税法先交税,日后可不交或少交,其实质不是一种收益。因为先期交税不涉及损益类账户,只涉及负债类和资产类账户。税金的先交后提无非是提前交税,与常见的税金先提后交并无本质区别,只是交税时间不同而已。
二是先行缴纳的税金并非“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无论是从字面理解还是会计准则角度理解,都应该是先期已收到但按权责发生制应当递延到后期确认的收入或收益。先缴纳的税金并非递延收益,因为后期处理并未增加后期收入或收益,也未减少后期费用;相反后续计提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是增加费用。
三是核算复杂化,有悖于会计实务简化原则。《付文》对税金核算使用了两个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和递延收益,使税金核算复杂混乱。同时文章也未对“递延收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列示进行说明。
四是“应交税费”科目不能充分集中反映税金计提和缴纳情况。应交额、已交额和欠交额未全部在“应交税费”科目反映:按照税法提前交的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计提税费扣除递延收益部分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照章纳税未能清晰地反映在账簿中,不利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也不便于正确填列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
五是可理解性差,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按《付文》的意见,“递延收益”科目易出现借方余额,如果“递延收益”科目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资产负债表“递延收益”项目,难以理解,不便于税务人员阅读财务报表、检查账簿记录。
三、正确做法
笔者认为,“递延收益”和“应交税费”科目就是负债类科目,缴纳税金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即可,不必使用“递延收益”科目。笔者认为,正确做法应该是:先期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以负数列入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后续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待“应交税费”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时再缴纳税金,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依《付文》案例二:2012年3月某市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市区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2012年8月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均价为7000元/米2。截止2012年12月底累计预售商品房5万平方米,收取预售款35000万元。2013年1~11月累计预售商品房2万平方米,收取预售款14000万元。2013年12月正式销售商品房,截止2013年底累计销售商品房7.6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为0.05%,2013年商品房开发成本总计为48000万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适用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为2元/米2。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2年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35000
贷:预收账款 35000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700(35000×2%)
―应交营业税
1750(35000×5%)
―应交城建税
122.5(175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52.5(1750×3%)
贷:银行存款 2625
不考虑其他因素,2012年末“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余额2625万元,则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时填“-2625万”。
2013年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预收账款 14000
②借:银行存款 4200
预收账款 49000(35000+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200(7.6×700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
36480(48000÷10×7.6)
贷:开发产品 36480
④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9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064(53200×2%)
―应交营业税
2660(53200×5%)
―应交城建税
186.2(266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79.8(2660×3%)
⑤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64
―应交营业税 910
―应交城建税 63.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3
贷:银行存款 1365
⑥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4
―印花税 26.6
贷:银行存款 26.6
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4
存款业务状况直接影响着银行的资金管理和营业效益,为此,银行要创造出尽可能多的存款品种、服务手段和技巧策略。创新是银行最大的竞争力。
一、我国存款产品现状及美国创新经验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品种十分单调,近年来,虽然开辟了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服务渠道,也围绕存款帐户增设了缴费、银证通、银基通等项目,侧重开展了以为主的中间业务,但整体来讲,仍处于存款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
从存款要素构成来看,仅为利率和期限。在人民银行控制利率的背景下,存款产品也惟一取决于期限,客户对期限选择的确定,也就决定了利率。这种模糊型的定价方式,缺乏对优良客户的优惠条件,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我国,其围绕存款的流动性、收益性开发的新型存款帐户,使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界线更加模糊,为客户提供了最有效、最便捷、最低成本的存款服务。
1.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创新规避法律和联储监管,尽快适应经济环境变化
美国曾经严格管制银行吸储利率。从上世纪60年代起,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通货膨胀迅速加剧,银行普遍面临着流动性困难和信贷资金缺乏的局面,迫切需要设计新型的存款产品。可转让大额存单(CD)、可转让提款通知书(NOW)、欧洲美元存款、银行关联机构票据买卖、回购协议等产品都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和利润。可以看到,美国银行从市场实际状况出发,进行存款设计,使产品能在联储与法律制定的规则框架下,绕过规则的不利约束,带动了监管的创新。
2.建立与投资渠道的直接联系,引入风险因素
1982年美国银行设立了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不仅可签发支票,享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还把存款与包含国库券、存款定单、商业票据在内的货币市场相联系,使存款者能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将风险收益挂钩引入存款产品,开发出投资型存款帐户,比较成功的有股价指数连动型存款,外币定期存单等。这些存款帐户一产生就让有冒险意识的富人产生很大兴趣,使他们的风险偏好能在存款中得以体现,也就吸收了他们手中的大量资金。
3.与服务一体化经营
存款与银行服务是一体的,美国银行会围绕存款帐户,提供多种复合服务,推销相关金融产品。针对个人存款帐户而言,将存款帐户与航空、客运、旅游、商贸、饮食等行业捆绑经营,根据客户行为目标设置专门性的存款帐户,进行中间业务拓展。就公司客户而言,比较流行的是现金管理服务。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客户进行财务报告与分析,提出现金流的管理建议,并为客户开设专门帐户汇总网点资金,将短期闲置资金投资于短期财政证券、商业票据和存单,增加客户收益。
4.差别式的定价模式
客户提供给银行的资金和消费的金融服务量不同,贡献也就不同,因而要向优良客户提供全方面的优惠与服务,培养优良客户的忠诚度,对不给银行带来收益的客户,通过差别化利率、手续费率等至少使银行不提供亏损的服务。因此,美国存款产品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期限、最低余额要求、日均余额/联合余额、优惠(减免账户管理费,免费签发若干次支票、利率等)、结算限制、惩罚(降低利率)等,正是经过对以上项目的组合实验,确定最优选择,使银行运营成本降低,获取最大利润同时又可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
5.考虑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很高,频繁的利率变动给银行经营带来很大风险。银行会运用各种利率风险模型进行模拟、应力测试,选择最合适的存款发展类型,调节银行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在存款的设计上就会考虑调整利率高低,持续期长短,结算限制以及选择是否浮动的利率等存款要素,重点发展符合银行利益的存款品种,降低银行利率风险。
此外,进行存款产品设计都会结合银行的品牌营销策略,塑造自己鲜明的形象和特色,尽可能符合目标市场群众的各种品味。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策略
由于人民银行一直实行存款利率管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内在活力不足,金融市场规模较小,发育不完善。鉴于这种状况,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从宏观角度来看
1.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当前,可选择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对特定数额之上的存款赋予商行一定范围浮动利率的权限,有助于体现利率的真实水平,推助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2.深化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1)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使用配置金融资源的,在这个前提下,各级银行才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成本收益对比分析,科学地设计存款产品,理性吸收存款。
(2)使用差别式的定价机制。科学测算银行提供服务成本,结合客户贡献度、银行服务种类和服务量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弥补亏本服务的费用,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时用优惠的定价吸引住大客户群体,尽量使存款保持高余额,低进出。
(3)掌握客户存款动机、行为目标,适时开展咨询、、信托等中间业务,提高与客户关系的密切度。
(4)推进银行电子网络、自助终端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渠道,便利存款的存、取、转、用,还可结合定价策略,诱导客户使用成本低的服务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科技设备利用效率。
(5)整合人力资源,补充产品设计营销人员,成立专门机构,综合分析存款目标市场的经济环境、人口因素、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技术条件及银行经营状况,创新存款品种,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二)从微观角度来看
1.产品包装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各种金融产品是由各个专业部门提出需求而开发的,只能满足客户某一种核心需求,且金融产品的营销常常是单独进行,所以对商业银行现有产品的更新改造主要是对现有产品的“包装”销售。
国外商业银行对产品包装的运用相当成熟。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如原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按产品功能包装的“十存十美”、“月月出息”、“梦想成真”等储蓄产品,按销售对象包装的“卓越理财”、“运筹理财”“、大学生理财”等个人产品。在国内商业银行中,运用包装进行产品促销也日渐广泛,但使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银行产品包装形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产品功能特色的包装;第二种是按营销服务对象的包装;第三种是对银行个别优质品牌的包装。特定的产品使用特定的包装,锁定产品特色有助于加强金融产品营销效果。
2.产品差别策略,即市场细分化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细分化策略时,在产品设计上要采用不同于其它金融机构的方法,采用新技术,使金融产品具有新功能并提供新服务,要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组合中增加的成本与开发这些产品所得收益之间进行平衡,依据客户的个性需要和动机推出相应的存款商品。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存款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针对客户某种特殊目的而设计的特种储蓄存款,品种繁多。商业银行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推出一些具有新意、符合客户口味和心理,同时有利于其自身经营的储蓄品种。现阶段负债业务的创新可以从储蓄存款种类,提供实惠以及便利条件等方面出发来进行。如:开设联立定期储蓄存款、礼仪储蓄、住房储蓄,开办养老金、医疗保险型帐户,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继续发展、完善已有的预购债券储蓄、子女入学储蓄、生产基金储蓄、青年结婚储蓄等新型储蓄品种,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陈伟,李一军.“零售银行偏好研究”.《金融与保险》,2006(10)
存款业务状况直接影响着银行的资金管理和营业效益,为此,银行要创造出尽可能多的存款品种、服务手段和技巧策略。创新是银行最大的竞争力。
一、我国存款产品现状及美国创新经验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品种十分单调,近年来,虽然开辟了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服务渠道,也围绕存款帐户增设了缴费、银证通、银基通等项目,侧重开展了以为主的中间业务,但整体来讲,仍处于存款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
从存款要素构成来看,仅为利率和期限。在人民银行控制利率的背景下,存款产品也惟一取决于期限,客户对期限选择的确定,也就决定了利率。这种模糊型的定价方式,缺乏对优良客户的优惠条件,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我国,其围绕存款的流动性、收益性开发的新型存款帐户,使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界线更加模糊,为客户提供了最有效、最便捷、最低成本的存款服务。
1.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创新规避法律和联储监管,尽快适应经济环境变化
美国曾经严格管制银行吸储利率。从上世纪60年代起,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通货膨胀迅速加剧,银行普遍面临着流动性困难和信贷资金缺乏的局面,迫切需要设计新型的存款产品。可转让大额存单(CD)、可转让提款通知书(NOW)、欧洲美元存款、银行关联机构票据买卖、回购协议等产品都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和利润。可以看到,美国银行从市场实际状况出发,进行存款设计,使产品能在联储与法律制定的规则框架下,绕过规则的不利约束,带动了监管的创新。
2.建立与投资渠道的直接联系,引入风险因素
1982年美国银行设立了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不仅可签发支票,享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还把存款与包含国库券、存款定单、商业票据在内的货币市场相联系,使存款者能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将风险收益挂钩引入存款产品,开发出投资型存款帐户,比较成功的有股价指数连动型存款,外币定期存单等。这些存款帐户一产生就让有冒险意识的富人产生很大兴趣,使他们的风险偏好能在存款中得以体现,也就吸收了他们手中的大量资金。
3.与服务一体化经营
存款与银行服务是一体的,美国银行会围绕存款帐户,提供多种复合服务,推销相关金融产品。针对个人存款帐户而言,将存款帐户与航空、客运、旅游、商贸、饮食等行业捆绑经营,根据客户行为目标设置专门性的存款帐户,进行中间业务拓展。就公司客户而言,比较流行的是现金管理服务。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客户进行财务报告与分析,提出现金流的管理建议,并为客户开设专门帐户汇总网点资金,将短期闲置资金投资于短期财政证券、商业票据和存单,增加客户收益。
4.差别式的定价模式
客户提供给银行的资金和消费的金融服务量不同,贡献也就不同,因而要向优良客户提供全方面的优惠与服务,培养优良客户的忠诚度,对不给银行带来收益的客户,通过差别化利率、手续费率等至少使银行不提供亏损的服务。因此,美国存款产品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期限、最低余额要求、日均余额/联合余额、优惠(减免账户管理费,免费签发若干次支票、利率等)、结算限制、惩罚(降低利率)等,正是经过对以上项目的组合实验,确定最优选择,使银行运营成本降低,获取最大利润同时又可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
5.考虑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很高,频繁的利率变动给银行经营带来很大风险。银行会运用各种利率风险模型进行模拟、应力测试,选择最合适的存款发展类型,调节银行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在存款的设计上就会考虑调整利率高低,持续期长短,结算限制以及选择是否浮动的利率等存款要素,重点发展符合银行利益的存款品种,降低银行利率风险。
此外,进行存款产品设计都会结合银行的品牌营销策略,塑造自己鲜明的形象和特色,尽可能符合目标市场群众的各种品味。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策略
由于人民银行一直实行存款利率管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内在活力不足,金融市场规模较小,发育不完善。鉴于这种状况,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从宏观角度来看
1.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当前,可选择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对特定数额之上的存款赋予商行一定范围浮动利率的权限,有助于体现利率的真实水平,推助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2.深化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1)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使用配置金融资源的,在这个前提下,各级银行才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成本收益对比分析,科学地设计存款产品,理性吸收存款。
(2)使用差别式的定价机制。科学测算银行提供服务成本,结合客户贡献度、银行服务种类和服务量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弥补亏本服务的费用,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时用优惠的定价吸引住大客户群体,尽量使存款保持高余额,低进出。
(3)掌握客户存款动机、行为目标,适时开展咨询、、信托等中间业务,提高与客户关系的密切度。
(4)推进银行电子网络、自助终端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渠道,便利存款的存、取、转、用,还可结合定价策略,诱导客户使用成本低的服务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科技设备利用效率。
(5)整合人力资源,补充产品设计营销人员,成立专门机构,综合分析存款目标市场的经济环境、人口因素、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技术条件及银行经营状况,创新存款品种,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二)从微观角度来看
1.产品包装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各种金融产品是由各个专业部门提出需求而开发的,只能满足客户某一种核心需求,且金融产品的营销常常是单独进行,所以对商业银行现有产品的更新改造主要是对现有产品的“包装”销售。
国外商业银行对产品包装的运用相当成熟。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如原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按产品功能包装的“十存十美”、“月月出息”、“梦想成真”等储蓄产品,按销售对象包装的“卓越理财”、“运筹理财”“、大学生理财”等个人产品。在国内商业银行中,运用包装进行产品促销也日渐广泛,但使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银行产品包装形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产品功能特色的包装;第二种是按营销服务对象的包装;第三种是对银行个别优质品牌的包装。特定的产品使用特定的包装,锁定产品特色有助于加强金融产品营销效果。
2.产品差别策略,即市场细分化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细分化策略时,在产品设计上要采用不同于其它金融机构的方法,采用新技术,使金融产品具有新功能并提供新服务,要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组合中增加的成本与开发这些产品所得收益之间进行平衡,依据客户的个性需要和动机推出相应的存款商品。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存款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针对客户某种特殊目的而设计的特种储蓄存款,品种繁多。商业银行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推出一些具有新意、符合客户口味和心理,同时有利于其自身经营的储蓄品种。现阶段负债业务的创新可以从储蓄存款种类,提供实惠以及便利条件等方面出发来进行。如:开设联立定期储蓄存款、礼仪储蓄、住房储蓄,开办养老金、医疗保险型帐户,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继续发展、完善已有的预购债券储蓄、子女入学储蓄、生产基金储蓄、青年结婚储蓄等新型储蓄品种,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陈伟,李一军.“零售银行偏好研究”.《金融与保险》,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