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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上的分歧源自于新贸易理论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对产业内贸易性质的不同理解。新贸易理论(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分析方法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相似要素密集度(similarfactorintensity)产品的交换。理想状态下的产业内贸易产品被称为“完全的产业内贸易产品”(perfectly-intraindustrygoods),指在任一相同的要素价格下,贸易产品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要素密集度(identicalfactorintensity)。新Heckscher-Ohlin理论则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同一产业内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交换,而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要素密集度却是不同的。本文分别对这两种不同类型产业内贸易理论的观点及争议进行分析。
一、新贸易理论在相似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贸易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考虑的是产品的水平差异性,即分析相似或相同要素密集度产品在存在水平差异时的交换,其主要原因在于产业内贸易活动主要发生在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收入水平都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影响比较大的理论模型包括Krugman(1979)、Lancaster(1980)、Brander和Krugman(1983)等。这些研究的结果认为规模经济、产品多样性、消费者偏好等构成了产业内贸易的基础。
Krugman(1979)将基于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Dixit和Stiglits(1977)封闭经济下的分析扩展为开放经济的分析,证明了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的相互作用是促使国际贸易以产业内贸易形式发生的独立原因。该模型在需求方面假定,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相同,而且所有品种都对称地进入效用函数,即每增加一单位任何品种的消费带来的总效用的增加是相同的,并且消费的品种越多,总效用增加越多。该模型在供给方面假定,只有一种生产要素劳动,产品所有品种的生产函数相同并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每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个厂商生产,即厂商数目和产品的品种数相同,每一个厂商也都试图分割市场以形成自己的垄断力量。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每个国家消费者可得到的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模经济的利用程度都受制于各自国家的市场规模。因此,通过国际贸易创建更大的一体化市场,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产品品种种类,并享受到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从而增进各国福利。该模型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性的条件下,即使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也能开展产业内贸易活动,并且这种贸易会增进两国的福利。
Lancaster(1980)模型仍以产品的水平差异性为基础。该模型认为,每个产品品种都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品种的特征,正是这些不同的特征构成了产品的水平差异性。消费者对不同的特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只会选择具有其喜欢的特征的品种去消费,而不是购买产品的多个品种。在供给方面,该模型假定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并能以相同的成本生产任何产品品种,而且任一品种的生产在一开始其平均成本递减。该模型以“完全垄断竞争”(PerfectMonopolisticCompetition)描述了均衡时的状况:实际生产的产品品种均等地分布在“光谱”(spectrum)上,每一品种的生产数量和销售价格都相同,每一厂商都获得正常利润,即价格等于平均成本。在引入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进行贸易分析时,该模型具有了一般均衡的特征。Lancaster(1980)和Helpman(1981)共同完成了这一分析工作。模型假定存在两个部门,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不变方式生产同质产品,另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递增方式生产有差异性的产品,劳动是两个部门的流动要素,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定要素,对差异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当这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开展贸易后,同质产品之间没有贸易发生,但差异化产品按照“完全垄断竞争”的方式在两国共同生产并展开贸易活动。由于开展贸易后消费者得到的产品品种数目比封闭条件下要多,而且有规模经济利益存在,两国的福利因此得以改善。
Brander和Krugman(1983)在双寡头垄断条件下对产业内贸易的发生给出了一种解释。该模型假定所有方面都相同的两个国家中各有一个厂商,他们以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两国对该产品的国内需求函数也相同。两国厂商采取的是古诺竞争行为,即每家厂商都是在对方销售不变的条件下选择他对两个市场的销售来获取最大化利润。由于模型存在着严格的对称性,在均衡的时候,每家厂商都将产出的一半在国内市场销售,并将另一半出口,产业内贸易由此而发生。在引入运输成本后,每个厂商从自己国内市场销售得到的价格必然高于他在出口市场销售减去运输成本的价格,因此,Brander和Krugman(1983)把这种产业内贸易也称作相互倾销(ReciprocalDumping)。
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不同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的代表当属Falvey和Kierzkowski,其重要的假定在于产品不同品种间的要素密集度是随着质量差异而变化的,从而开辟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研究领域。
Falvey(1981)首先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要素禀赋理论相结合,指出资本充裕的国家出口高质量物品、劳动充裕的国家出口低质量物品。Falvey的贡献在于引入产品质量的垂直差异对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进行简单的修正,从而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理论解释,同时也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Falvey(1981)在比较优势理论2×2框架内构造了一个关于产品垂直差异的模型。因为这一模型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偏离不大,尤其是完整地保留了完全竞争假设,并且得出产业内贸易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的传统论述的结论,因此又被称为新Heckscher-Ohlin模型。以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Falvey模型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是说明了在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也会产生产业内贸易;其二是每个国家都生产质量上具有垂直差异的产品。同时,和传统的基本框架一样,Falvey模型也假设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的要素(资本和劳动)禀赋存在差异,其中本国是资本相对丰裕,从而资本的租金比率较低,而外国则劳动相对丰裕,从而工资率较低。Falvey模型得到的结论是,本国会在那些质量高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而外国则在那些质量低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格局也就由此得以确定。Falvey这一模型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产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产品的资本密集度,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该模型偏离了产业内贸易关于近似生产函数假定的研究方向。
Falvey和Kierzkowski(1987)在Falvey(1981)的基础上考虑了两个部门的情形,其中一个是上面分析的产品存在质量垂直差异的部门,另一个则是传统的生产单一同质产品的部门。这一模型和上面的模型一样,都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也采用完全竞争假设。这一模型同时产生了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并且两种不同贸易的格局都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Falvey-Kierzkowski模型(1987)表明,在不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产业内贸易也会存在,即产生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工资较低的国家在生产低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工资较高的国家在生产高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两国间要素禀赋的变化对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增减具有重要影响。Falvey与Kierzkowski的研究将产业内贸易归因于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方面独树一帜,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产业内贸易活动给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Shaked和Sutton(1984)也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其特点是将产品品种的不同质量和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相联系,在存在规模经济和寡头垄断的条件下,来分析产业内贸易活动的状况。该模型假定厂商要开发一个质量较高的品种就要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前进行研究与开发,这种研究与开发费用被看作是固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被假定为不变,或随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缓慢提高。假定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对不同质量的产品有着相同的排列顺序,但消费活动受制于收入水平,高质量的品种被收入较高的消费者所购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在封闭条件下都有两家厂商分别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的产品品种。在两国开展贸易之后,由于竞争和规模经济的作用,两国生产相同质量的两家厂商中的一家会退出市场,因为在两家厂商并存的情况下没有一家能够获利。在自由贸易下,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家厂商来同时为两个市场生产和提供。消费者会因为规模经济带来的价格下降而受益,也会因为更高质量产品品种的开发而受益。但问题在于,此时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哪家厂商会生存下来,因此也无法确定产业内贸易是否一定会发生。只有当两个国家分别保留下来一家生产不同质量品种的厂商时,产业内贸易才会发生,只是无从确定贸易流向。
三、结论
一、引言
产品内分工是指特定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在空间上分布到不同国家,各个国家凭借自身的比较优势,参与产品生产价值链中的特定环节,并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形式。
目前我国传统劳动力比较优势正在被削弱,我国加工贸易应该由纯粹加工装配环节逐步向产品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生产环节转移。以产品内分工理论指导加工贸易升级,提升我国加工贸易在产品价值链中的位置,不仅能够提高产品附加值,获取较高的利润,而且能够使相关产业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中获取有利地位,是比较符合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变化趋势的。
二、产品内分工与加工贸易
产品内分工的内涵将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根据各国的比较优势进行分散化。加工贸易符合产品内分工与生产的基本特征,是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发达国家可以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密集型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集中从事资本密集型环节,节省本国生产成本。发展中国家则利用本国的劳动力优势,从事劳动密集型环节,在“干中学”中积累经验和资本,利用加工贸易的技术溢出效应降低学习成本和缩短学习时间。因此,产品内分工不仅为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合适的条件,也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加工贸易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从产品内分工的角度研究我国加工贸易的问题,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实现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三、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2013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2012年的出口额达到9881881万美元,与2011年相比稍微有所下降,但依旧保持着较高数额。2012年进料加工贸易额从2011年的72763304万美元增长到了76385772万美元,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劲头。加工贸易进口设备金额也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增长,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金额保持较高数值。但出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相比出口金额较小,2011年只有19858万美元,2012年下降大约399万美元。我国加工贸易主要在中间产品环节进口国外的半成品或原料,利用本国廉价劳动力完成加工装配环节,再将制成品运送至国外厂商进行贴牌营销。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产品主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其次为高技术产品,初级产品所占比重较小。如图1所示,2010至2014四年间,工业制成品出口额持续增长了约8千多亿美元,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也有明显提高,初级产品出口额基本持平。
四、产品内分工条件下中国加工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加工贸易技术水平不高,处于全球价值链最底端
如图2所示,“微笑曲线”的两端,价值链上下游分别为附加值高的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底端是加工组装环节。产品价值链和“微笑曲线”都表明,在产品内分工中,在上游环节加大研发和设计的投入,产品增值程度和收益率上升;在下游环节建立品牌及营销渠道,产品增值程度和收益率也会随之上升。而位于中游则是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少的加工组装环节,很容易被成本更低的同行取代。中国加工贸易技术水平不高,只能利用劳动力等低成本要素比较优势从事中间环节的产品加工组装,处于全球价值链最底端的位置。
2.我国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低,“飞地效应”明显
我国加工贸易方式主要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容易形成“飞地效应”,即从国外进口具有高技术水平的零部件,在国内完成加工组装后,再出口到发达国家。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采购率低,导致加工贸易的产业关联度差,这就阻碍了我国加工贸易中间产品供应能力的增长以及加工贸易配套产业的发展,导致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链上无法延伸。
3.劳动力成本优势渐趋衰弱
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且廉价,但大多数劳动力并不符合加工贸易企业对熟练技术工人的需求,这就产生了结构性需求矛盾,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发展障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日益增强,我国加工贸易面临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
4.民族品牌缺失,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加工贸易以简单装配,贴牌生产方式为主,在研发、设计、物流、营销等高附加值环节十分薄弱,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尚未具备核心竞争力。再者,由于民族品牌缺失,加工贸易企业在国际中辨识度低,可替代性高,严重阻碍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五、基于产品内分工理论分析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路径及策略
1.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品价值链
一是沿着产品分工链向上游延伸,不断提升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企业必须形成自主研发设计,高技术水平零部件生产的能力,才能真正改变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中的底端位置。
二是向下游拓展。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要努力打造自有品牌,扩展自身的销售渠道,完善物流体系,在商品流通中也能得汲取到更大的利润,提升在品牌运作和营销服务环节的竞争力。
2.提高中间产品的国内采购率,完善配套产业
应鼓励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在中间产品的投入中多采用国内原料,并自主生产高技术水平的零部件。在政策上对为生产加工配套中间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充分发挥政府、科研单位的作用,为有能力进行配套生产的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研发等各项服务,推动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3.充分发挥要素禀赋优势,实现比较优势的动态转变
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土地、水电等低成本生产要素上,而中间产品的原料主要以进口为主。这就需要在原有静态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进口中间产品的技术外溢来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加速资本积累,并通过教育和科技政策转变比较优势,提高技术水平及劳动力素质,实现我国动态比较优势的提升。
4.创建世界知名品牌,充分发挥跨国公司促进作用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公司不仅为产业发展投入资金和技术,同时还会产生竞争效应、示范效应、溢出效应。因而,必须加大力度扶持本土跨国公司的发展,支持其创建更多的世界知名品牌,更大程度地提升跨国公司在国际产品分工体系中的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作用。
六、结论
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把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旦游离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之外,就必然会丧失发展良机。面对国内传统比较优势弱化,周边国家优势日渐突现等多种挑战,中国必须建立起新的竞争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重视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及民族品牌,提高加工贸易技术水平,积极延长国内价值链,推动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全面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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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关于中国国际收支的现状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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