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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电子商务课税的共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于多少税应在各自特定的领域内缴纳自然就存在利益差别。尽管如此,世界主要不国家关于电子商务课税至少存在一点共识,那就是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题为《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应是处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产生扭曲;税制应该公平地对待同一类收入,无论它是通过电子商务算途径还是其他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的;中性原则可以通过适用并修改现行国际税收原则的方法来遵循,而不是通过开征新税或附加税来达到。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颁布了题为《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支持了前述美国财政部的观点,认为通过修改现行税收中性,较之开征新税和附加税为更佳。最近,为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正常化,欧洲委员会又公布了六条电子商务税务准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努力使现行各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反对开征任何新税和附加税。
自1998年召开电子商务的专题会议后,经合组织(OECD)已建立专门小组,负责解决电子商务课税领域的重大原则问题。在有关电子商务课税共识的基础上,OECD关注常设机构、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争议。
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争议有四
电子商务课税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由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并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科权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而电子商务使得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如何对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和在网上购销商品及劳务征税成为困难重重的技术难题。从国际税收理论看,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所得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对销售商品的课税可能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对劳务的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因特网中成长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取得所需信息。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销售商品所得就很难判定,这必然引起税收上的一系死争议。
比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可以通过上网服务获得相同的信息。税收中性原则在这里又应如何体现呢?传统销售渠道下,来源国政府能从报纸的销售中取得税收收入,但是来源国政府却不能对网上销售征收流转税从而取得税收收入。如果仍将网上销售视同销售产品,那么这种销售是在未使用来源国任何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取得收入的此时能说外国商人逃避了·税收吗?也许将网上销售视为提供劳务更能体现税收中性,但是文该如何判断劳务的提供她呢?电子商务打破了劳务的提供她与消费地间的传统联系,虽然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她并不在本国,这同样也限制了将网上销售视为劳务征税。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我们知道,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也就是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椒定,规定居住国有责任对于国外的、已被来源国课税的所得给予抵免或免税待遇,从而减轻或减除国际重复课税。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通过其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和维修服务;甚至医疗诊断服务他可以通过因特网由千里以外的医生来提供、国际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掸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促使美国财政部在报告中认为居住在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强特的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外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凭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宣传活动。
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传统观念,常设机构的课立通常涉及人和物两方面的存在。但是,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笋上的网址来进行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和劳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到免税待遇呢?
从即使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常设机构概念似乎也不能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提供足够的保证。因为,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佑纳税,那么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另外,如果顾客从销售商的网址中输录数据和信息,这会引起常设机构的认定吗?按照现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这似乎应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如果通过设立销售机构来销售与通过网址销售,从税收角度看,其效果是一样的,那么税收中性原则又读如何体现呢?因为税收中性要求不同销售方式引起的税收结果是不一致的,这才不会扭曲各种销售方式间的关系。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争论,除上述问题外,还涉及有关商的特殊争议。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八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范本)都引人了第二个判定要素,即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人从事活动,而该人(不认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拥有常设机构。面对电子商务,多数国家都希望网络服务供应商符合独立商的定义;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二、2012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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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区域经济、民营经济、统计与数理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与保险、投资与证券、财务与会计、工商管理、理论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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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和“应用”概念模糊。将“推广”和“应用”混为一谈,认为召开了成果交流会就叫开展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实“推广”只是前提,“应用”才是归属。“推广”是应用的条件,“应用”是“推广”的落实,是“推广”的结果,是“推广”的深化。召开了成果交流会仅仅是开展了成果推广工作,至于推广的效果如何,还得看应用的情况,所以一定程度上,开展成果应用工作难度大多了。任何成果都可以推广,但不一定所有的成果都可以应用。
2.推广和应用情况形成强烈反差。开展了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工作的税务机关占**%,而多数税务机关在成果的涉及领域应用面仅占**-**%,应用效果好的全区仅有*%。这说明多数税务机关仅仅是组织了交流学习就算了事,而不追究学习的效果。
教育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差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
二、成果应用的反思分析
综合问卷反馈的信息,有以下六条:
1.政策上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鼓励不够,导致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因为没有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政策,推不推广一个样,推广效果好不好一个样,税务机关自然缺少积极性。政策和制度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导向,它引领着我们的工作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税务机关积极性不高,从另一种角度看,正是对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政策的召唤。税收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不好,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原因。
2.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我区税收科研名列全市前茅,但成果推广应用却是薄弱环节,这跟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课题研究,却忽略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遭到闲置,得不到继承,后来的研究者又重复前者的老路,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样不断地重复研究,前进的步伐自然不会加快。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既需要政策制度的规范和导向,更需要过程性的指导和督评,这是工作落实的保障。
3.税收机关观念转变不到位,自发参与度不高。
认为课题研究已经是额外的负担了,还加上成果推广应用,税收机关就更没有多少时间开展本职工作了。
这种观点把税收科研与科研成果应用对立起来,把税收科研成果推广视为占用时间,干扰工作的因素。其实,从新的科研观来看,推广税收科研,在这样的过程中税务工作质量得以提高。因此,可以说推广税收科研成果是对自身工作的一次提升。
4.成果在推广运用中效果不明显,税务机关体会不到推广应用带来的好处。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觉得最不可忽视的一条便是———所谓的“科研成果”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①科研成果的价值追问
我们就来反弹琵琶,从科研成果的应用难去反观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去追问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
有一个案例:某税务机关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先进单位,可科研室主任调离以后,该税务机关科研工作急剧滑坡,滑到了零,一个课题也没有。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A该税务机关以前的税收科研不是群体科研,而是个体科研;B该税务机关的课题研究不是根植于实践,而是脱离实践,不是“做课题”,而是“写课题”。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必然会造就一批研究型税务人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断层现象。
有的课题研究是脱离税收实践需求和税务人员能力实际的“找课题”,在课题的“标新立异”、“人无我有”上大做文章。“做课题”成为“写课题”,总结经验“笔下生花”,有的干脆请高手包装研究成果。这种不是在实践中生成的课题断然不能保证课题研究的“生态化”,实践改进的有效性,这种课题所谓的成果不是研究出来的,而是凭空写出来的,必然是推而不广,无法应用,要么操作性不强,要么效果不佳。不是从实践中来,必然无法到实践中去。这样带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敬畏、疏远甚至厌恶税收科研。
这样我们必然要追问税收科研的价值取向,是解决税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还是追求什么功利目的?过强的功利目的,造成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只追求结果,不考虑过程,至于后续的推广应用,更不在关注之列。而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又导致科研成果缺少应用的价值。
②成果形态的误区分析
多年以来,税收科研的成果形态以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居多。这是因为在研究过程中重实证、重思辨而轻人文、轻多元造成的。从研究报告的结构、阐述的内容看,多半是工整的结构性的“理论阐述”,或者是抽象、晦涩,或者是没有个性特色的一般化道理的演绎,或者是文献资料的摘抄或转摘,如果挤去这些严肃、严谨、刻板的理论“水分”,余下的属于个人参与研究的描述实践的鲜活的话语就少得可怜。这样的成果让税务机关怎样去应用?税务人员还要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去寻找这个抽象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自然导致成果应用的效果甚微,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5.部分税务人员已经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在进行成果推广运用时效果不理想。
这部分税务人员一般是年龄比较大、工龄比较长的人员。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新经验、新成果,认为自己工龄长,经验丰富。闭关自守,乐于重复自己的过去。殊不知工龄长不等于经验丰富,不是在研究和反思过程中形成的所谓“经验”不叫经验,不过是经历而已,是低层次的循环往复,原地踏步。当然,不可否认,这当中也有堪称为“经验”的东西,但这也不能成为拒绝接受新经验、新成果的理由。
二是主观上愿意接受新东西,但碍于年龄偏大、能力有限,接受起来很困难,甚至效果适得其反。
6.没有结合自身情况推广应用。
不切实际地机械模仿,自然不会有好的效果。实践提示我们,任何经验不可复制,不同地区,不同校园文化背景,不同研究主体,不同研究水平,不同研究课题,其研究策略决不会相同。因此,对于别人的研究成果,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性策略构建,应基于两个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和“生成性”。“适应”自身的实践改进与发展的策略就是最好的策略。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也是创造性劳动,也是研究活动,研究的过程是动态发展的,必然面临诸多可变因素,需要研究者不断分析,不断思考,不断调整操作策略,切忌照抄照搬。研究策略既要科学预设,又要随机生存,才能达到真正的应用效果。
三、相关问题的应对策略
1.立足实际,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区已经出台《**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区税务工作评估已经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列入评估内容,并且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专门的过程督评指标。对该项工作,区****还将给予税务部门以技术支持和各方面的服务。
2.转变观念,树立“问题即课题”的科研理念。
让税务科研根植于实践的土壤,让科研成果具有鲜活的生命,让税务人员们便于应用,乐于借鉴,使税务人员们工作着,也学习着,思索着,研究着,收获着,快乐着,共享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使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能有全新的意义。
基于问题解决的税务科研不追求寻找规律,用以推而广之,而主张研究过程中的自我批判、学习、修正、补充、换位、分享、提升。而这个过程就是最好的科研成果,是税务人员乐于学习,便于学习,并且学有成效的最好成果。
3.找准位置,反对两种不良倾向。
陈志勇。男,广西贺州人,1958年4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兼职。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财政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学术经历。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财经大学财金系就读,先后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原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2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2005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2004年在加拿大圣马力大学作为期半年的学术研究,近年来先后应邀到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英国卡蒂夫大学、日本京都大学、日本岛根县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高校作讲学和访问。
研究领域。主要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涉及税收、公债、公共收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宏观调控、地方财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财政收支政策与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分权与财政管理体制、区域经济与地方财政三个主要研究方向。
专业业绩。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规划项目、财政部科研项目、湖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2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各三部,领衔讲授的《财政学》课程荣获国家级精品课程。代表作主要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政政策调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财政学原理》(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国家预算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公债学》(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国地方财政发展报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6.9)、“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7.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财政研究》,2007.5)、“公共财政的分析”(《财贸经济》,2007.10)、“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财政行为探讨――基于治理‘土地财政’的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学术论文“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六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研究报告“科学发展观下湖北公共财政发展职能研究”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发展研究奖(2006―2007年)三等奖,研究报告“本科生导师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实践”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税。高校教师在工薪、奖金、办学、授课、科研、写作活动中,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纳税较少、税收优惠较多的事前筹划行为, 是完全符合税收立法的目的和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
1高校教师主要收入来源
一般说来 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来源 :
首先是工资 、薪金所得, 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 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 如校外讲课、 办培训班、 家教、 设计、 技术服务、 书画等等。还有一部分就是稿酬所得, 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有加成征收,并且对“次”的规定也很清晰,筹划空间不大;稿酬所得,税法规定还有减30%的优惠政策,故而也筹划空间不大,本文不再赘述。
2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做以下筹划:
2.1合理发放津贴、课时费,将这些收入尽量平均化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 并主要根据教师的级别、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如果高校采用课时费在学期末或年终集中发放的薪酬体系,就会使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课时费及奖金发放集中的月份适用高税率, 而不发课时费及奖金的月份税率低,甚至不能足额抵用免征额,从而增加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建议各高校经过初步预算,将课时费或奖金平摊在每月里,年末多退少补。
2.2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根据文件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税,用当月取得奖金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纳税。
因此高校尽量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即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提升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级数,应尽量将各种奖金合并在年终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本身适用税率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就应将奖金转换为月收入发放。
另外,这种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其特点为:一是相对纳税禁区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表一)
表一 纳税禁区实例 单位:元全年一次性奖金
6000
6001
24000
24001
60000
60001
应纳税额
300
575.1
2375
3475.15
8875
11625.2
税后所得
5700
5425.9
21625
20525.85
51125
48375.8
在上表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在6000元、24000元、60000元的基础上, 如果分别增加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却增加275.1元、1100.15元、2750.2元,税后所得不但不升反而大幅下降。这是各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否则,将会极大地损害教师的利益。
2.3 奖金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师通常有寒假、暑假两个假期,多数教师会在假期选择外出旅游,而这部分旅游费用多为自己承担。高校可以根据结合实际,少发放工资而为教师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高校教师通常因为不坐班,而经常在家备课,查资料,办公设备故而都比较简陋,故而将部分奖金投入到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有条件的高校应该为教师提供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包括开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的交通费用及通讯费用等。
以上福利化的支出,相应地降低高校教师所得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而教师也可以在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负。
2.4合理转化高校教师的科研津贴
目前,多数高校根据科研成果的级别、获奖情况等将科研津贴发放给项目负责人,这显然对项目负责人不利 。因为,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 精力,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且科研负责人并不是一个人在孤军奋战,而是带领着一个团队,一个学术梯队。故而,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并减轻其税负,应将科研奖励分月发放(原理同课酬津贴的发放)分人头发放,同时将科研奖酬金直接以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 、出版 、资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规定给教师发放奖酬差额, 则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
3结语
由于高校教师涉税项目不多,其个人所得税筹划普遍不被高校重视, 高校缴大多以自然支付给教师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在当前物价不断上涨的形势下,高校领导应加强筹划意识,熟练运用税收法规,让教工在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行使合理避税的权利, 既不少交税也不多交税,减轻税负、增加高校教师实际可支配的收入。
合理筹划还能够体现出高校领导对教职员工员工的关心,既能增加教工对学校的忠诚度和依赖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学校的凝聚力,实现教工利益与学校发展的双赢。
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机构,尤其是非营利科技机构,其发展与壮大对于我国顺利实施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提高抗击国际金融风险等能力,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由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中国,非营利科技机构跟它的上层概念“非营利组织”一样,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支持它的发展,只是2000年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并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有所涉及。根据意见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学科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捕述(不是定义),对这类机构有了一些抽象概念。
1.非营利科技机构的法律定位
在国内,由于非营利科技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际存在形式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非企业法人、有的是实质上的财团法人(我国没有明确提出此概念),形式多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科技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科技机构相关的不成体系的“补丁式”文件。但始终没有涉及到法律定位这一根本问题。为达到既要保持稳定又要加快发展的目的,在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对“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章节尽快做出修改,并同时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条款,存事业单位没有完全退出;我国法律框架之前,新增非营利科技机构法人作为过渡。
从图1可以看出,社团法人可根据科教文卫等不同目标,建立相应的非营利机构。
2.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的正式法律。2000年民政部颁布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唯一涉及科技类非营利机构认定的部门规章,其中只涉及了民政部登记和科技部负责审查,缺乏实际运行和管理的条款,实际操作较困难。另外,虽然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有“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认定条件、规章制度和配套政策等,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但到日前为止,这“另行制定”的政策毫无踪影,因此近10年来科技类非营利机构没有得到大的促进和发展。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科技类非营利机构条例”,指导各地方政府制定非营利科技组织认定与管职实施细则,从而健全非营利科技机构法律体系。
由于非营利科技机构实际仔存形式很多,此建议新制定的条例和符地的实施细则中应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财务与会计。
改革现行的事业单位会汁制度,创建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会汁模式和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体系,构建起我旧政府会计、非营利科技机构会计和业会计大会计体系的新模式。
一是非营利科技机构会汁准则?涉及的内容与事业单位会汁准则基本相同,其日的、意义及作用存此不作阐述,县就具体内容提出建议。①会计基本前提。与事业单位一致,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记帐本位币。但对会计主体再新确定,对于非营利科技组织来说,应引进“项目”概念,进行项只管理,以确立新的会计主体②会计要素、建议增加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现金流人、现金支、现金净流量)。
二是非营利科技机构财务与基金管理。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在此只做框架描述①制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盈余分配约束、支出比例、行政方而开支比例、财务公开制度等。②制定投资活动有关规定、如投资的基本原则、理事会责任追究制、专业咨询和投资经理制、投资类的限制等。③制定财务督制度。如非营利性的约束、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等。④有关财务控制的舰定如支出权限的流转、预算的调整等.⑤基金管理规定如基金投资原则、基金投资策略与注意事项等。
(2)桶利与保险
结合我同发展现状,就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的编利需求提出建议。
①津贴: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少应留目前事业单位所享有的保健、误餐、交通等各项津贴;津贴汁人员工个人所得;津贴标准的制定及变更由非营利科技机构理事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标准议定。
②假期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H和其他假期之外,还可享受特别休假(取代公休假),可参照的标准: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自服务于本机构满一年起享受特别休假:服务1年以上3年未满者7日;服务3年以上5年未满者lO日;服务5年以上10年末满者14日;服务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加至30日为止。
③培训。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依照组织规定之程序可享受培训福利;组织为此项福利所列支经费不计人员工个人所得,可按组织运行成本处置;非营利科技机构年度培训经费需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④社会统筹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失业、医疗等各类社会统筹保险。
⑤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需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由国家、非营利科技机构、员个人分摊保险费用,且员工个人分摊不超过50%。其中组织承担部分不计人员工个人所得,而是纳入运行成本。
⑥附加体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可为其从业人员投保团体保险,具体险种、范用、保额及保费分摊标准南组织理事会确定。其中组织承担部分计人员工个人所得,可纳入运行成本。
(3)审计。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汁法实施条例》和有关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汀具体的(可参照行业性)《非营利科技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实施细则》《非营利科技组织年度审计实施细则》和《非营利科技机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等法规,从而让非营利科技机构的公益性、道德感和使命感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3.非营利科技机构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机构规定了名日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如所得税、营业税、增值说、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在此仅讨论所得税、营业税。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 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报告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在服务创新驱动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推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计划2020年初步实现由商标大国实现向商标强国转变;国家版权局重点推进作品登记工作进而带动文化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中国经济网
苹果商店提供书籍下载 输侵权官司被判赔74.7万
4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就苹果公司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共被判赔74.7万元。
三原告分别是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他们称,他们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以及《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他们发现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上述涉案作品,侵害了他们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苹果索赔。
苹果公司辩称,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苹果公司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苹果公司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3万元;赔偿麦家20.5万元;赔偿于卓1.2万元。
——《京华时报》
第四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颁奖
第四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4月17日在京颁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基础理论研究》等50种图书获图书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学与当代中国丛书》等150种图书获提名奖;耿相新撰写的《传统文化资源出版产业化前瞻》等54篇论文获出版科研论文奖。
由中国出版协会主办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是与中国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并列的中国出版物三大奖项之一,此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指导思想是,充分体现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行业性、民族性、多样性和“走出去”的特色,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获奖作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体现这个奖项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和浓厚的“乡土气息”,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和中国精神,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出版物“走出去”,为中国出版业进一步融入世界发挥积极作用,把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有机统一起来,争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光明日报》
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年中出台
据悉,出版企业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已经财政部审核并敲定后上报国务院,预计最快年中有望出台。
此前,财政部的《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该《通知》主要内容是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并对部分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由于《通知》执行到期,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已按正常的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对国内出版企业征税。但等财政部正式税收延期政策后,出版企业将在年底获得按优惠政策执行后多缴部分的税收返还。这将增加一些上市出版传媒企业今年的营业外收入,有助于增厚业绩。
——《中国证券报》
吉尔吉斯斯坦首届中国图书展开幕
“畅游中国文化——吉尔吉斯斯坦首届中国图书展”于16日在比什凯克国家图书馆拉开帷幕。此次图书展由吉尔吉斯斯坦国立民族大学孔子学院与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图书馆联合举办,历时两天,共展出中文、吉尔吉斯语、俄语、英语等多个语种共2000余册中国图书。
吉尔吉斯斯坦议会议员马克萨特·艾森诺维奇·萨比拉夫高度赞扬吉尔吉斯斯坦国立民族大学孔子学院多年来为推动中吉两国文化交流做出的不懈努力。他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吉两国人文交流也在不同领域建立了联系。孔子学院成立五年来,在保持中吉两国“好邻居、好朋友”关系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此次中国图书展一定会在吉尔吉斯人民,尤其是年轻人中产生积极广泛的影响。
——新华网
“正版软件在中国”展览在京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