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5 1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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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等基础研究活动支出的费用总额。
5.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总收入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6. “近三年”、“近一年”和“申请认定前一年内”:详见《工作指引》三(一)“年限”中的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延期申请书1__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__,性别:女,年龄30岁,所属的康乐药店,在20__年10月11日被单位所属永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人(单位)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愿意缴纳罚款,但是本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老母亲病重住院,以及2岁多的小孩,丈夫身体也患有肾结石,暂时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延期缴纳罚款。
申请人:__
日期:20__年11月26日
延期申请书2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___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__年_月_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月_日
延期申请书3台州海关:
我司于20__年1月26日进口一台粗破碎机,合同号H_D1111291,单价USD380000/台,委托台州华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__年2月10日报关,报关单号052200964,我司于20__年2月13日交保证金。
因本票货物的完税价格贵关还在审核中,暂时不能结案,而我司在通关时所交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到期,故我司恳请贵关对本票货物保证金作延期处理,请予以批准为感!
台州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8月7日
延期申请书4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我单位于20__年6月16日收到,__有限公司支付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__有限公司。付款行:__银行__支行。出票日期:20__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__年9月27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019400金额:伍万元整,因我单位财会人员书写失误,造成未能按期办理兑付手续,请贵行给予谅解,因失误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财务印鉴章:
__包装厂
20__年10月12日
延期申请书5工商银行_市支行:
我单位________,于二O__年九月十五日向贵行贷款300万元,现已经到期,因近期我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偿还贵行贷款,需待到年底应收帐款到帐后,才能向贵行偿还贷款,现特向贵行申请延迟三个月还贷,请贵行予以批准。
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实际经营范围为XX,后经我公司申请,你局认定我公司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从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XX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X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X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为X份。(注:此段填写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及交纳情况,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填写)
目前贵局批准我公司每月领购X次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业务量逐渐增加,故申请增购X份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注:此段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自定,要求企业将增量原因写清楚,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一式二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__流转税科负责);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贴印花税票,合同必须为与一般纳税人签定的有效合同,要求双方盖章清楚,合同项目填写齐全);
6.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页复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9.前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书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
(以上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相关知识阅读:退税主要包括误收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误收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批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文书;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5)税务相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1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 责任人签: 年 月 日申请人签确认:
申请人签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 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2申请人(原告):农民工
法定人:
被申请人(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人民法院
请求人;
法定人:
特别授权委托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3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1386922510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电话13626370997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优惠政策是针对所得税的减免,由25%减按15%征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主要是对企业综合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经费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仅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研发,而且研发通过转化之后还要形成自己的高新产品或服务,只有这些问题都符合了,才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下面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做一简单介绍。
1 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后,给予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1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做到坚持创新,而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制定的政策能够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企业向着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是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调动企业创新热情的基础保障。
1.2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表示企业负责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能够积极的开拓市场,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性,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对象,能够深度挖掘潜在经济效益。
1.3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1.4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在该领域中,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的高端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能力均处于较高水平,促进企业向海外市场的开拓,企业市场价值也作为投标的关键参考标准之一。
1.5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同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获取资金扶持、优惠政策的机会更大,是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其雄厚的实力为吸引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奠定基础,加快企业向产业经营融合的速度。
2 申请程序
既然高新技术企业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呢?根据([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申请认定程序为。
2.1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2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2)企业内部员工分布状况,其中技术研发人员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企业研发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5)研发活动介绍资料及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记录表;(6)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 申请步骤
3.1 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一个经营年限中所获取的总收益中,大于60%的利润均由高新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得;(2)企业所经营的高新技术服务及产品包含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3)企业属于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并购、受赠或者自主研发、独占许可(大于五年)的途径对企业的服务及生产的产品享有资助知识产权;(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收益额中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满足规定标注,且企业运用科学技术,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开发,对技术进行改革,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动来实现服务或产品的创新性改变,从而不断获取新的技术知识。
以条件点,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3.2 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材料
(1)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3)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体规定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技术服务或产品的收入收纳盒证明,并上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网上申请资料;(5)含有高薪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以及知识产权证书在内的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6)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
3.3 准备备查材料
各省市检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专家审查后会要求现场考察或抽企业答辩,各项材料应准备好电子版备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点要特别留意,申请书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专家会根据RD表判定你企业是否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研发投入是否合理,该项研发是否属于领域;根据PS表判定你公司的产品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不符合被删除了几个会影响你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达60%),根据知识产权表、成果转化表、PS表、RD表又综合判断你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和主营产品是否是对应关系。
4 结语
由于材料比较繁杂,应尽量提早准备;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参考文献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备案】
1.从20xx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购房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1997年9月下旬,刘又以同样方式交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9月24日,王某为其开出了第二个信用证L/C51 F0161/97(即16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368,500.00美元+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97年10月13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信托收据》和《进口付汇备案表》。1997年11月5日,刘某和赵某又持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要求开立第三笔信用证。王按其申请于97年11月21日开立了第三笔信用证L/C51F0201/97(即20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439,550.00+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和《信托收据》6收到进口公司的承兑信和信托收据后,市中行对外承兑了以上三笔信用证。98年3月第一笔信用证到期付款,王某发现刘存在银行的钱有一些取不出来,并且质押在这里的存单已被刘某挂失后将钱取走。经王某多方与刘某联系,刘某将第一笔信用证的款项凑齐,对外付了款。
王某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4月初向科长隋某、进口公司的赵某和总会计师阎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报案。进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经与刘某联系,王某把第三笔业务办理了展期,延迟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笔信用证到期,刘某无钱付款,原来交给市中行里的1200万元的存单已被挂失提走,另有500万元的存单无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进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进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员勾结犯罪分子,伪造单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市中行国际声誉,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对外垫付了第二、三笔信用证项下款项。
161号信用证垫款发生前后,市中行多次与进口公司联系,要求进口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在进口公司声称信用证涉嫌诈骗后,又多次建议进口公司报案。但进口公司拒绝报案。在此情况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报案,进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报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口公司偿还市中行已经垫付的161号信用证款项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号信用证款项。进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为由,于1998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市中行,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1999)217号函,函称本案涉及诈骗,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刘某、王某等人,查明进口合同、报关单等系与境外公司勾结伪造,并以信用证诈骗罪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达《不决定书》,认定了刘某、王某等人的欺诈事实,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市公安局补充侦察后再次提请公诉,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中行,刘某、王某信用证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标准,对嫌疑人不。2004年2月,市中行根据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至省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口公司偿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付款。裁定继续审理后,省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焦点问题是进口公司是否应向开证行付款。在信用证实践中,无论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相关法律都认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是申请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如果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书就成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换言之,开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证行按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的违约赋予申请人要求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权利:开证行处理了信用证事务后,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获取偿付,取得手续费、利息,并保有有关的抵押权。因此,进口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进口公司自然必须依合同向开证行付款。
(一)开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两大问题: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本案开证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国际结算科王某及进口公司的赵某均为各自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正式员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实际订约人,市中行和进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无疑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开证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见,开证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开证相关事宜达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为开立信用证之目的,进口公司向市中行递交了盖有其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并向市中行提供了进出口合同复印件,要求为其开出信用证。在庭审中,进口公
司曾辩称开证申请系其公司设备部部长赵某的个人行为,并进而认为进口公司与市中行之间的开证关系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了进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单位的有效印鉴,盖章后的开证申请书足以表明是进口公司的意思表示。进口公司认为开证申请书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赵某“盗用”。如果说是“盗用”的话,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却始终未见进口公司报案追究, “盗用”显然是进口公司故意推脱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讲,即便赵某此次未经领导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是进口公司管理不严的结果造成的,其责任也完全应由进口公司承担。
其次,赵某在开证申请书上是其职务行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的合法人。从进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开立的40余份信用证的统计来看,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上从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10%左右由授权代表签字(其中包括赵某),90%是以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而赵某持有盖单位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其本人又是进口公司设备部部长,在此之前也曾代表进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符合进口公司开证惯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进口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
综上,进口公司递交了有赵某的签字且有进口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而市中行依据该申请开出了信用证,表明市中行与进口公司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赵某擅自盖上的,依法也应由进口公司承担责任,并且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进口公司承担其行为之后果。
3、市中行开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进口公司还认为,市中行在审查不严、其职工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因而市中行应自负责任。这一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开立201号信用证前,审查了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市中行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进口公司在市中行开证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可以推断开证申请系开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进口合同可以推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口公司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在市中行信誉优良。因此,市中行在适当审查开证文件后,认为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符合开证条件,在此情况下开出201号信用证。实际上,刘某在委托进口公司开证前,也曾找过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开证要求而未做成。可见,市中行认真履行了其审查开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进口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市中行不会开出201号信用证。因此,市中行的开证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进口公司认定市中行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却开立信用证涉嫌信用证诈骗。市公安局的审讯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无从得出结论性意见。而作为一般审单员,以适当的谨慎审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文件,恰恰可以从进口合同判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不仅如此,从市中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来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审查开证的一个环节,在其审查开证材料后,还须结算科科长以及分管行长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开出信用证。而已经证实的事实是国际结算科科长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长并不知是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认为有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为进口公司开出201号信用证。
综主所述,市中行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进口公司在市中行的开证惯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并不导致开证合同必然无效
在本案庭审中,进口公司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来对抗开证合同法律关系,否定其在信用证垫付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履行和争议去影响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设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的介入,由银行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解除卖方的顾虑,为国际贸易提供保证。UCP500第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争议抗辩信用证合同关系的效力与履行。
制定紧急情况追溯征税规则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如果调查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已经作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以及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的损害。但是,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发起调查之日起的60天不得实施。这样一来,国外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在案件立案公告和肯定性初步裁定作出前这一段时间内就不承担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或者规避调查机关随后可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或者规避其他国家对其正在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这些国外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在上述期间内可能会有意的大量突击出口或者囤积被调查产品。如果对此种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约束或者限制,则征收反倾销税的救济目的将会被严重削弱,甚至没有任何意义。
为了避免上述可能采取的规避行为并对此种规避行为出现后所造成的影响提供相应的补救,WTO《反倾销协定》10.6条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最终反倾销税可以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紧急情况追溯征税应满足的条件
对于紧急情况追溯征税应满足的条件,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原则性地作出了规定。以下本文对执行该条款应具体满足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说明。
1.追溯征税的先决条件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关于美国对日本相关热轧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裁定,反倾销协定10.6条本身就假定了倾销和损害成立的最终决定已经作出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在任何关于10.6条的案件中均不能决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也就谈不上决定最终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2.关于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的条件
该条件是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一个追溯征税的客观条件。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除了是对美国国内产业外,还包括对其它国家的国内相关产业有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欧盟的反倾销法律也有与WTO类似的规定,即倾销的历史记录并不局限于欧盟内相关产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规定的“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是“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根据此规定,似乎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倾销历史记录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产业。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实际上是提高了我国追溯征税的标准和要求,使得追溯征税的条件变得苛刻,加重了国内申请人主张追溯征税的证据负担,十分不利于申请人行使追溯征税的权利。
3.关于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实行倾销,且此类倾销会造成损害的条件
此项条件与上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记录的条件是选择性的条件,即二者只要有一种情形或条件满足要求即可。对于该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满足要求的问题,WTO《反倾销协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的实践做法,在认定进口商是否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实行“倾销”时,美国商务部以估算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大小作为认定依据或指导方法。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实践做法,在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直接将产品出口给美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的情况下估算出的倾销幅度等于25%或大于25%,或者在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通过美国国内的“关联企业”将产品出口给美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的此情况下估算出的倾销幅度等于15%或大于15%,则美国商务部推定进口商是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商实行倾销。
对于进口商是否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倾销将会造成损害”的问题,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在商务部拟作出紧急情况追溯征税初步决定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决已经作出,因此商务部一般都会参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决定。如果损害初裁认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则商务部在初步决定中会据此推定进口商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倾销将会造成损害。
但是,在终裁阶段,由于美国商务部作出紧急情况追溯征税最终决定的时间先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最终裁定,商务部无法参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裁定。在此情况下,商务部将根据其当时所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其最终决定。
4.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的条件对于该条件应如何认定,WTO《反倾销协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美国商务部在分析上述情况时,通常是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之日前的一段时间(通常为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与提交申请书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时间进行对比,来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
如果提交申请书后的一段时间的进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时间的进口量增长15%,则美国商务部认为倾销产品在短期内的进口是大量的。当然,美国商务部对于进口是否大量问题,并不是简单对申请书提交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商务部不仅要考察前后期间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以及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情况,而且还要考虑进口的季节性问题。
另外,如果商务部认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在申请书提交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将开始,则商务部可以将上述对比期间提前。商务部将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时间(通常为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与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时间进行对比,来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
例如,在美国对俄罗斯的热轧碳钢板反倾销案件中,申请书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商务部在裁定中认为,包括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据表明俄罗斯热轧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在1998年4月底就已经知道此反倾销程序即将开始。因此,商务部以1998年5月-9月这段时间与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间进行对比,以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
5.关于短期内大量进口的倾销产品可能会严重削弱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条件
在美国的反倾销实践中,此项条件的审查职责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定,商务部必须首先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是肯定性的,且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对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到实质损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终裁定,那么委员会还必须在最终裁定中作出另外的决定,即商务部最终对紧急情况的肯定性决定是否可能严重削弱即将签发的反倾销令的救济效果。在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为:(1)进口时间和数量;(2)进口存货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着反倾销令的救济效果会被严重削弱的情况。
在考虑进口的时间和数量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数据对比反倾销申请提交前后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例如,在对阿根廷和中国的蜂蜜反倾销案件中,鉴于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考察进口数量是否大量进口时,以2000年4月至9月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为对比期间。
另外,如果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则该对比期间应考虑此特点。例如,在对俄罗斯的硝酸铵反倾销案件中,由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考察进口数量在申请书提交后是否大量进口时,不仅将反倾销申请书提交后的几个月的进口数量与申请书提交前相同一段时间相关月份的数量进行对比,而且还将其与上一年同期的数量进行对比。
6.其他应满足的条件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2)条以及10.8条的规定,在作出追溯征税决定前,必须给予有关进口商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同时,不能对立案调查发起之日前的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紧急情况追溯征税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1.概述如上文所述,最终认定倾销和损害成立是根据10.6条决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先决条件。因此,10.6条项下所规定的追溯征税的严格条件是否最终符合要求,在肯定性的最终裁定作出同时予以确定可能会更加适宜。但是,如果要等到最终裁定作出后或者作出同时才来确定是否对进口产品追溯征税反倾销税的话,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因为进口产品在上述期间已经完税通关,进入国内市场,而使得追溯征税的决定无法真正实施,导致最终追溯征税的决定没有任何意义。
为此,为了保证今后可能采取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有意义或者有可行性,在此实施措施的最终决定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此,WTO《反倾销协定》第10.7条规定:“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证据表明10.6条所列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即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诸如暂停完税通关的措施,以便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在美国的反倾销实践中,如果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存在需课征反倾销税的紧急情况,就会暂停完税通关命令,而且该暂停完税通关命令将追溯至该命令前九十天开始实施,并要求提供担保始准放行通关。而且,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紧急情况,可以在初步裁定之前作出关于紧急情况的决定。
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为便于追溯课征反倾销税,欧盟采取了登记制度。在有可能今后追溯征税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欧盟产业得提出证据要求对进口产品采登记措施,欧盟委员会可以在咨询委会后,指示海关对调查中进口产品采取登记措施,但登记措施之施行不得超过九个月。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律,没有经过货物登记程序的产品是不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第2款也有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
2.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所要求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定》10.6条规定的最终追溯征税条件和10.7条项下采取相应预防性的临时措施所要求的标准是不同的。
第10.6条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实施。至于10.7条所规定的预防性措施的条件,根据专家组在上述热轧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协定10.7条所规定的调查机关在案件“发起调查后”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的规定,暗示了在作出此种决定时,调查机关已经确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业已包括了协定……3条所要求的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信息,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既然在发起调查后就可以采取协定10.7条项下的临时措施,10.7条中所要求的充分证据与调查机关决定立案时所要求的充分证据并无不同。专家组同时认为,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的特点,因此不应用案件最后调查阶段采取相关最终措施的标准来评定采取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的标准。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topic.mofcom.省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只有2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占所结案件的5%,有17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以交纳专利费来换取和平,占以上所结案的45%。有7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占上述所结案的19%,其中1起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发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电子企业的回应情况
过去,由于我国电子企业大多对美国337调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应诉的后果,再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一般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所以我国电子企业多采用不应诉的回应方式。结果被诉企业不应诉,就自动败诉,ITC就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开始主动应诉。在主动应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令,从而达到保住一定市场的目的,大部分企业通过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庭外和解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住市场。到目前为止,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很少。
二、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1.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2.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发起调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2)开始调查: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调查开始后不迟于90天内,ITC根据原告的请求发出临时驱逐令,这适用于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损害的侵权案件。
(3)听证与裁定:在调查期内,当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政法官要举行两次听证前会议,之后,将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记录和相关证据事实,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决定。初裁决定决定一经做出将自动地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在45天内建议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
(4)复议和上诉: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终裁决定生效后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三、我国电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1.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研究的总结
从目前的应对策略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最深入、发展最系统的是法律类应对策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事先预防策略。我国电子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现有技术的保护,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在出口前应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特别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商标检索,在合同中对于侵权和应诉责任进行相关的认定,订立仲裁协议,排除ITC的管辖权。
(2)应诉策略。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应主动、及时、联合应诉,聘请有经验的中外专业律师通力合作,分摊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寻找对方的权利瑕疵,如原告是否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权利技术与商标是否与我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另外,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可以利用中止程序。最后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和解。
(3)进攻策略。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337条款,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排除美国国内竞争和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4)事后策略。即使被裁定败诉,企业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如在侵权被诉中有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败诉后,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绕开原告所持有的专利,积极地向ITC申请撤销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最后,企业要为产品寻找生路,应积极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2.关于建立、完善对美337调查应诉机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应诉主体。337调查的应诉主体不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而是企业自己。虽然政府和行业协会起来很大作用,但如果让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企业要重视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同时应积极在国外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和转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所转化出来的强大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助推器。同时,政府还应建立预警制度,在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以及对外交涉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后,政府不妨考虑建立反337调查的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经费支持,减少应诉企业的应诉风险。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职能分工缺陷。由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在企业遭遇337调查后,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与涉案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应对337调查。
(3)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在对美337调查反诉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自己的337调查制度,采取进攻策略,保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该制度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与外国贸易时因知识产权纠纷受制于人的局面。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为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五章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9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但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应制定保障贸易知识产权的《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改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加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反知识产权的规则和调查裁决进行合法性控制上。
参考文献:
[1]薄守省 杨 麟 周 勇:美国337调查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述莉:论中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的建立[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3]白泓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美国遭遇337条款调查[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且符合“创业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均可申请认定“创业示范社区”。
二、“创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一)创建计划及采取措施
1.将“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创业示范社区”工作。
2.引导和鼓励辖区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10人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在资金支持、场地协调、项目推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服务,实际扶持创办经济实体5户以上。
4.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际参加创业培训人员10人以上,培训效果显著,培训后创业率达50%以上。
5.积极搭建创业平台,社区累计创建3个“创业示范点”(其中2010年新创建2个)或1个创业实训基地或1个创业孵化基地。
6、私营企业数年增长5%,个体工商户年增长7.5%。
(二)创业扶持政策掌握及落实
1.税收扶持政策。熟悉税收扶持政策,并配合落实。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熟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时帮助贷款人获得贷款,贷款还款率达到100%。
3.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熟悉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并协助落实。
4.《就业失业登记证》。熟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并协助办理。
5.社会保险宣传。熟悉社会保险参保程序,并协助参保。
6.免费职业培训。熟悉免费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积极推荐10人以上有培训意愿的人参加培训。
7.职业素质测评。了解职业素质测评基本知识,积极推荐有测评意愿的人到就业局参加职业素质测评。
8.职业指导。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并附有相关职业指导记录。
9.岗位招聘信息、岗位推荐。定期岗位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推荐。
(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1.申报社区设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栏。
2.积极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际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各2名以上。
3.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上墙公示。
(四)“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街道”创建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
2.申报社区所属街道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
(五)基础工作
1.《申请小额贷款及创业就业情况登记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汇总表》等各类台账健全,使用规范,台帐内容全面真实。
2.建立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定期走访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每季度上门跟踪不少于1次,每月电话跟踪不少于1次,并附有跟踪服务记录。
3.“零盲点、全覆盖”工程全部完成,实现对辖区居民、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辖区企业、辖区个体工商户100%上门入户、100%了解情况、100%登记上帐、100%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
(六)其他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信用社区。
2.社区就业站工作人员熟悉辖区基本情况。
3.月度任务按计划完成。
三、“创业示范社区”考评实行百分制(详见考评表),凡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
四、申报“创业示范社区”需提供资料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申请书。
(二)“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汇报材料。
(三)已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创建资料包括(创业示范点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介、职工花名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创业示范点”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创业示范社区”自查表。
五、“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区通过所属街道保障所向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就业局对申请资料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并统一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
六、“创业示范社区”考评管理
(一)“创业示范社区”由就业服务局考评认定。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本市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或争议进行调处。
第三条 市专利局调处纠纷或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实行一次终结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
第五条 市专利局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至取得专利权期间,发生的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第六条 向市专利局提出调处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或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纠纷,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争议,且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
(四)专利侵权纠纷,自专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
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应当递交申请书和专利证书,并按照被请求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关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条 市专利局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专利局受理案件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局处理。
第十条 调处工作由市专利局委派调处小组进行。
第十一条 调处的原则、程序,除依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并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四)调处费的负担。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由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市专利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应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目的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
(四)调处费的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专利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调 处 费
第十七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应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为:
(一)无赔偿损失的争议,每件十元;
(二)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按照纠纷财产的标的金额收费。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的,其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0.6%收费;其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36%收费;其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费。
第十八条 调处费由请求人预交,调处终结后,调处费依责任由一方或双方负担。
请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请的,无赔偿损失争议的费用不再退回。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调处费的支付,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