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习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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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论文

篇1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发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习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工商企业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超级秘书网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参考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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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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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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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6)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三阶段论:1,习惯法阶段2,学术法阶段3,法典编纂阶段

7)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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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信息学的教学体系应该从医学信息的上、中、下“三游”来加以组织。医学信息学上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的本质、特征、类型、产生机制与机构、传播等知识。医学信息学中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的搜集、整理、鉴定、组织与分析,以及医疗信息化背景下的医学信息的描述与信息库、卫生信息系统、医学信息的储存、检索和深加工等知识。医学信息学下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及其文化传承等知识。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是一门应用型较强的课程,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需要根据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研修相应的“三游”知识。如临床专业的学生需要研修病案管理学、病案信息资源管理学、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等课程。但是就笔者所在的南京医科大学进行调研发现,在医学学生的教学计划中,只有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与医疗保险专业开设了医学信息学的相关课程,而作为未来医学信息的产生者——医生,临床专业的医学生教学计划中没有医学信息学的相关课程。这种医学信息学教学与医学实践需求之间的脱节,直接导致临床专业的医学生在大学期间没有培养良好的医学信息学素养,进而导致这些医学生在未来成为医生之后对医学信息不重视,甚至为医学信息产生、收集、整理而烦恼。

1.2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不深入

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开设医学信息学专业(或方向)的高校进行了排名,其顺序是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石河子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山东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泰山医学院、河北医科大学、南昌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青岛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延边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新乡医学院、南华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等33所高校。笔者在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网站利用“题名=医学信息或卫生信息,文献类型选择‘中文书籍’进行检索,返回结果为51本与医学信息相关,14本与卫生信息相关的文献。在51本与医学信息相关的检索结果中涉及医学信息检索的文献为31本,涉及到医学信息学基础教程的结果为8本。其余主要包括医学信息研究、医学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医学信息系统、医学信息学决策与支持系统和医学信息分析等。综观这些检索结果基本上是针对不同对象的大学课程教科书。在14本与卫生信息相关的检索结果中涉及卫生信息管理的结果为8本,涉及卫生信息系统的结果为2本,涉及卫生信息化的有2本,涉及卫生信息技术与卫生信息资源的各1本。从检索结果可以得出在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存在创作重复现象。如在检索结果中涉及到的知识点雷同多,书本编排应急就章,重复建设,后出版之书不仅没有超过前者,有的反而出现倒退现象。除刘冰、黄玉玲主编的《医学信息研究》之外,主要用于医学信息学专业教学教材。在这些教材中除了丁宝芬教授的《医学信息学》、罗爱静教授的《卫生信息管理概论》和《卫生信息管理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教材规划教材之外,其余教材鲜有得到国际或国内同行普遍认同。有些著作虽然注重吸收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的学科知识,但是没有能够与医学信息学有效融合,移植现象比较明显。当然笔者在此无意于简单否定医学信息学界与出版界同行的工作,但我国33所医学信息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应该反思,应考虑利用范式理论指引学科发展,加强知识横向与纵向的传承与发展,引进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理论,弥补国内医学信息学学科的空白和不足,提升学科地位。

2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是解困之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医学信息学也将与其他学科更加相融,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必将走向开放与合作,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国际性课题。因此我国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利用范式理论作为研究手段,从国外学科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中汲取有益成分,使之为解决国内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之瓶颈成为应然解困之举。

2.1范式研究有助于医学信息学学科的深化与拓展

医学信息学要想从宏观上和根本上提升学科地位,需要在元科学领域的研究上投入更多精力。元科学理论,即关于科学的科学,医学信息学元科学即是指关于医学信息学的科学。当医学信息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会对学科的本质、规律及其相关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便产生了“学中之学”、“科学之科学”的研究取向,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类的医学信息学分支学科称之为“医学信息学元科学”。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会遵循学科发展史的轨迹,即经验研究、方法论研究和理论研究,具体发展走向为病案管理、医学信息检索、卫生信息管理学、卫生信息化、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信息保护技术学、医院信息系统、卫生信息系统、电子病历、区域医疗合作和医学信息学史等。在此基础之上,医学信息学科分支中会产生医学信息学概论(卫生信息管理概论)——以“揭示医学信息学现象本质和规律为研究目的”的学科。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就是关于医学信息学学科自身的深化与拓展,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立足于宏观抽象层面,从根本上认识医学信息学的元问题和本质规律。现阶段我国的医学信息学研究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其研究领域已经从医学知识表达、卫生信息系统、生物信息学、医学信息学教育与培训l等传统领域向面向语义互操作的知识体系构建、跨系统和跨应用的互操作标准制定、网格与云环境下的应用、转化医学、人体模型建设、临床决策和认知学领域深入发展。尽管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对元问题层面的挖掘探讨仍对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以医学信息学元科学代表“医学信息学概论”或“卫生信息管理概论”为例,现有的文献仅有一本,即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卫生信息管理概论》。笔者认为作为医学信息学元科学的《卫生信息管理概论》应当注重对医学信息学生存环境、发展史和共同体的研究,应从医学信息学本身的问题出发建立起本学科研究问题的独特视角,而不宜将大量的篇幅放在对“对象性事物”的描述和阐述上。基于元科学的重要性,医学信息学理应将更多的空间设定在元科学领域的研究上,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该学科地位。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理应针对医学信息学自身的探讨和分析,立足于宏观抽象层面认识医学信息学基本问题和本质规律的研究。鉴于此,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与医学信息学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它是医学信息元科学研究的最佳切入点,它是以医学信息学发展史为研究主线,不仅涉及到医学信息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还需要研究医学信息学学科共同体主体作用、医学信息范式变迁与学科外在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等。

2.2范式研究是医学信息学汲取外学科精华的典型尝试

较之于医学信息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的互相融合,医学信息学对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应用的吸收、引进、消化、渗透、移植等将不断推进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即使医学信息学在解谜过程中出现不可通约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医学信息学也会在反复的推敲和质疑中逐渐成熟。因为在外学科理论引入医学信息学的磨合期中所产生的碰撞、摩擦和火花,可能为医学信息学的发展提供争论的焦点和学术的创新点。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正是基于这一思考与目的。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像力》中论及:“将自己的领域当作独立的王国,而忽略它与其他领域,诸如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联系,造成了归纳的一般性无法演变成演绎的精确性,演绎的精确性又无法上升到归纳的一般性。最终的结果就是,个人困扰没有成为公共论题,甚至于渐行渐远。人文精神的组织力进化成为科学精神的机械性,而概念和方法则成为了问题的主导因素,这不禁有本末倒置之嫌。加之于我们对社会本身是如何形成的一无所知,而只是无意识地接受了其存在的合法性,这更容易加深身处其中人的无力和无助感。”医学信息学范式从本质上说就是社会学理论进入医学信息学领域的一大尝试。医学信息学由单一研究方向向多重研究方向发展,从病案管理学向病案学、医学信息检索、卫生信息系统、医学决策支持系统、认知学和医学伦理与监管等方向发展,医学信息学专业呈现日益增多,学科日趋分化的趋势。从医学信息学的发展趋势来看,符合人类的认识发展规律。初期关于医学信息学的知识是从病案管理实践着手,对于学科还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随着研究活动的深入、认识的推进,与学科内外发展动力因素的影响,对医学信息学进行逐块逐层的分解研究,于是出现了整体知识的不断吸收、引进、消化、渗透、移植等,在学科组成上表现为学科不断分化成病案学、医学信息学、卫生信息系统等分支学科(或专业)。医学信息学的发展理应汲取外学科的精华充实与强化本学科内涵建设,来解决医学信息学科建设中的热点、难点与焦点问题。因此,为了医学信息学的科学发展,我们需要的是深刻剖析与之存在学科依赖关系及其运作原则,并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来探讨此情境下的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问题,而不是脱离其中任何一方。我国的医学信息学发端于2O世纪80年代初的医学图书情报学,研究体系不够完整和成熟,研究领域也不平衡,例如重视文献信息管理、技术路线和微观实践,但是对于理论研究和学科RESEARCHONLIBRARYSCIENCE19建设研究不够深入,标准规范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足、缺乏系统规划,人才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结构不尽合理。新时期的医学信息学又面临学科外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的影响,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社会学、伦理学、认知学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渗透,意味着医学信息学已经沿着范式理论的轨迹,发展成为一门综合各学科精华的边缘交叉学科。在医学信息学研究呈现多样化趋势的今天,借鉴社会学方法有助于分析医学信息学的发展方向、分支学科,或许会让我们发现原来的封闭视野所不能看到的演进过程与规律;也有助于当我们习惯于现有学科思维框架下的医学信息学发展之余,换之以外学科的视角重新审视和考察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和演变,给学科的发展与建设输入新的血液。

3医学信息学学科范式内涵探微

“范式(Paradigm)”一词是托马斯•库恩首先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用于科学研究的,他在该书中指出:“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他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可以用来解释科学历史发展轨迹及其科学知识增长模式的社会学概念。”“范式的主要表现为‘符号概括’、‘信念’、‘价值’和‘范例’等。”在解读与理解库恩关于范式的阐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范式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在医学信息生产和管理实践活动中所共有的世界观、方法论、理论成果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范例)等成分,是指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公认的“模式”。共同体、世界观、方法论、理论成果和范例等是医学信息学范式的重要组成成分,其虽不可能涵盖医学信息学范式全部的“应有之义”,但可以把这些当作医学信息学范式的核心内容。

3.1共同体

科学共同体简称为共同体,最早运用可以追溯到1942年,英国物理学家、哲学家波朗尼(Polanyi)在其论文《科学的自治》中使用了这一概念。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把“共同体”理解为科学范式的承载体——“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有一个范式的人组成”。学科共同体是以上一切成分元素的执行者,也是经常被忽略的研究主体。科学共同体研究在范式研究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正因为有了共同的范式才能集中在相同的研究领域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交流和互动。因此在研究医学信息学范式时,首先要明确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概念。传统的医学信息学学科主要研究的是医学信息学的对象、方法论、理论标准,而很少涉及医学信息学的认识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可理解为发展医学信息学范式的主体,研究医学信息学范式主体,拥护同一医学信息学范式的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由授受相应的医学信息学教育背景和学科训I练的学者构成,他们以发展医学信息学为使命,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遵循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维护共同的学术尊严。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通常遵循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规律,致力于医学信息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是医学信息学学科的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可以是相对稳定的正式组织形式,也可以是自由组合的非正式组织形式。前者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成员、规范和活动方式。如中国医院管理学会下的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学信息学会,全国33所开设医学信息学相关专业(或方向)的院校教师组成的同事式组织、导师与学生组成的师徒式组织,以及其他医学信息科研、实践机构组成的固定团队等。后者一般不具备严格意义上传统固定的组织形式、规模和稳定人员构成等内容。如因课题立项而临时组建的课题组形式,各地组织的拥有固定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博士论坛,同一学科领域或分支学科的共同爱好者等。从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来看,非正式组织形式的学科共同体不仅是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正式组织形式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的补充力量。当他们的自身作用和地位日益得到社会及统治阶层认可时,自组织形式随时有可能转化为有组织形式。

3.2世界观

世界观,又称为宇宙观,是哲学的朴素形态。由于医学共同体所处的社会地位、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不同的医学信息学世界观,这种观点是共同体自身医学信息学工作、学习和生活实践的结果,往往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医学信息学的相关研究者对其进行自觉地概括和总结并给予理论上的论证,才能成为指导学科发展的哲学。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世界观是形而上的部分,是共同体对整个医学信息学学科,以及共同体与医学信息学之间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简而言之即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对于医学信息学这一学科的总体认识,对医学信息学的共识,包括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所共有的基本信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是本体论、认识论层面的承诺,以及对自身在医学信息学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世界观可作为指导思想,指导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开展医学信息学研究。医学信息的世界观往往决定着一个学科的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表现在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中则是要解决“如何看待医学信息学专业研究对象”的问题。当认为医学信息体现为一种历史记录属性时,要维护的是学科历史有机联系;当认为医学信息体现为一种知识属性时,要实现的是学科最大效益。

3.3方法论

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在医学信息学学习、实践和研究中所自觉沿袭的一般方法。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以解决医学信息学中的问题为目标的一种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问题分析、任务工具和方法技巧等方面的论述。方法论体现在世界观、自然观、社会历史观、伦理观、审美观、科学观之中,可以是由模式、方式、方法、手段等组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案例和实用技术方法。医学信息学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医学信息学学科的发展范式按照库恩的科学范式为一般原则,即从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与危机——科学革命——新的常规科学为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线索,并利用历史主义方法构建医学信息学范式理论;在经验层面,方法论是理论适用的方式,如在病案科整理病历资料时,利用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进行归档管理;在医学信息学安全和实用技术中则是一些纯事实性和操作性方法,如利用原型法指导医院进行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用以指导医学信息学进行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的路径与纲领,解决的是“医学信息学如何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问题。如研究方法中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证方法、比较方法和调查研究方法等。

3.4理论成果

医学信息学理论成果是指对医学信息学范式形成并起着决定作用的共有医学信息学理论。理论需要寻求解释,而范式则提供了寻找解释的方法。医学信息学理论在成为共有认识之后可以上升到范式层面,达到范式层面的理论成果同一般的理论成果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范式层面的理论来自于一般理论而又高于一般理论,它是医学信息学共有的概论、命题及其推理。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作为医学信息学理论逻辑出发点的概念是基本概念。共有概念是对医学信息学学科共有基本元素的约定,而这些概念必须是以医学信息学学科的本源概念的面貌出现。如“病历”、“医嘱”和“病案”。命题是表明判断结果的陈述语句,有真假意义的语句才是命题。如病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医疗记录性——这是对病案本质属性的肯定判断,是一个可以做真假检验的语句。共有命题是指医学信息学学科理论中类似自然科学中定理、定律性质的命题。推理是指一判断借以另一判断推出的思维功能。共有推理是由共有命题中引申而来的。如从病案的原始性可能推理出病案具有凭证性。虽然范式层面的理论已经得到充分的论证,成为共同体内部约定俗成的公理,但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不会因为具体理论的不完善而影响范式共有理论的存在,对于共有理论,也不会因为研究主体的不同阐释而影响其范式指导作用。虽然处于同一学科共同体的成员往往引用同样的理论成果,得出类似的理论观点,医学信息学共同体能够同意确认一个范式,但不会同意对范式的完整诠释或合理化。缺乏标准诠释或不能得出一致同意的规则并不会阻止范式指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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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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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也好,手机文学也罢,都只是形式的改变而已,内容上并没有创新。并不像从古典主义到浪漫主义,到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所具有的内容的创新和改变,没有精神内核的改变,而从古典主义以降,各种文学流派都是在大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发生激烈变革冲突的时代伴随着人们精神层面大的震动而发生的,代表的是人们精神内涵的发展和走向。显然,手机文学,网络文学还足以代表人们精神内涵的发展和走向,只不过是人们业余消遣享乐的一种。

如此一来,未来文学发展的趋势是不是将要从神坛中走下来,变成深入民间,甚至是民间世俗的一种,文学家是否也变得不再高不可攀,不再是才华横溢,学识渊博,可以将复杂的文字玩弄于股掌之上的人呢?过去文学二字是高深的,高贵的代名词,人们提到文学是以一种崇拜的敬畏的色彩来看待它,时至今日,文学越来越多元化,甚至各种底层杂处的文字形式都被称为文学,文学变得越来越通俗,作家变得越来越通俗。在东西方的文学史上,举凡文学作品,过去指的都是以严谨的结构,精妙的语言讲述深刻含义的故事。纯故事性的文学作品一直受到主流文学的很大抨击,甚至是将其逐出文学的朝堂,如斯蒂芬金的寻宝故事就常常为许多自诩高深的作家所不屑。而现在的文学,变成了以简单的语言,讲述复杂的,逗趣的,甚至莫名其妙的故事,来取悦读者。而传统文学受到极大的排挤,即便占据了话语权,也是小众群体,纯文学范围的话语权,再也没有过去的号令天下的气概。相反,网络文学靠着庞大的读者群体,开始炫耀自己的话语权威,并且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将未来文学的发展趋势看做是通俗化的,简短化的,甚至是片断化的文字组合,并不以承载文学重量为主要功能,而是将潮流性,流行性,故事性当做己任来发展。

而所谓的新的文学流派,是否就是借由着手机阅读的方式来表达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快速化的喜怒哀乐。因为生活节奏的快速化,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便捷化,导致人的情绪变化更快。过去所谓时间能抚平一切伤口,现在而言,似乎不必借着时间这样一个大的概念,应该说是一段时间,也就是说人的情绪变化更加频繁,起伏更加快速,人的情绪起伏如同微博体写作一样,变得越来越简短,每一场情绪都变得简短,每一场转换都变得更加迅速,过去人的精神领域较长时间的喜怒哀乐变得简短化了,精神的愉悦也好,欢欣也罢,变得更加简短,而且由于缺少厚重的传统文学的支撑,人的精神跳跃与升华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频率越来越低。如同美国超验主义般所强调的超越经验的,直接与上帝沟通的,精神大幅度跃升的状态在过去经济不发达的美国广袤大陆上是可能的,而在现今高速发展的喧嚣的时代是不可能。没人有机会抛弃现有的生活而享受长时间的安宁,也就没有办法实现只有极度的心灵安宁平和才能产生的超越性的感官状态。古人在相对平缓的社会发展时期,靠着自身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建设,能够寻求到心灵上,精神上长久的愉悦体验,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审视自己的精神状态,从而分清自己究竟是介于生死之间,还是已经分不清生死,也就是说,过去人们还能够关注到精神深处的波动和诉求,而现在随着高速的发展,生活节奏如此之快,人们已经很难有时间,有机会,有心思去体察自己精神世界的状态。

由此看来,后现代主义至少是精神上的解构,生与死的模糊重合,精神异化甚至爆发的状态。而现今看来,人们已经将精神状态隐去不谈了,也就是说精神状态被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掉了,被抹去了,被置于隐性的地位,被消解掉了。后现代主义解构精神,那最起码意味着精神还存在,而现在精神已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不存在了。说是某种意义,是因为精神本身是存在的,说不存在了,是指人们对它的关注度慢慢降低,甚至将来会趋近于无。所以后现代主义即便精神毁灭,毕竟它还是以存在的方式毁灭的,也既是说它还是存在的,而现在的文学趋势,将是精神不复存在。人类的精神世界被高速发展的外界的科技所覆盖,变成快速生活中不被体察,不被了解,甚至是不被认知的状态。后现代主义精神毁灭,毕竟还会有废墟,有残迹,有遗留,有毁灭之后留下的疤痕或者残体,而现在的文学趋势,既然是借由着高科技将精神完全覆盖,那么就连残迹,遗留和残体都见不到了,所有的一切都被深深的埋在了人类意识的最深处,很难有机会一窥全貌。这才是文学最后的死亡,这才是精神最后的死亡,而这个过程至少要持续几十年,也就是说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精神世界渐渐被覆盖,被掩埋,这个过程就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同冰山彻底沉入海底一样需要过程。而当从现在起,几十年过后,人类的交通可能更发达,在快速穿越空间的基础上或许能够穿越时间,人类的科技更加发达,而这种发达显然不是我们现在人所能够直观预测或掌握的,我们只能说,越来越发达的世界里,精神层面将越来越不被重视,当人们能够用科技改变世界的时候,就不必再去寻求精神的梦想。科技将生活覆盖,也将精神覆盖,精神以一种看似消失的方式默默的存在。

作者:李昂单位:东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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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放思想,做开拓创新的表率。思想解放的程度有多高,发展的空间就有多大。我们要争当思想解放的排头兵,紧紧围绕推动“三次创业”,从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中发掘创新亮点,从难点工作和薄弱环节中找准问题症结。要带头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破除固步自封的想法,以崭新的思维、科学的态度、开阔的视角,理新思路,拿出举措,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其次,要实事求是,做调查研究的表率。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要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要加强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谐社会建设的调查研究。要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发展趋势,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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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外信息的输入,储存、转换和提娶反馈的过程。

放下包袱,开动机器,轻装上阵就要选择有用信息,抛弃无用信息。要保证教学成功,就必须使学生的意识指向和集中在要学要掌握的知识点上。历史属记忆型学科,兴趣是学习的吸引力,记忆是理解的前提,而理解则是一种最基本的能力,是进一步形成其他能力的基矗实用信息选择法,选择浓缩知识点的标准是依靠中学历史教学大纲,按照历史知识特点和教材知识结构,又以考纲作为取舍的标准,从课本章节中提纯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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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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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文化又称KUSO文化,它的全称是恶意搞笑,是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恶搞,也就是通过滑稽而搞笑的方式来表达出自己内心对某些事物或者现象的看法、态度。

戏仿和恶搞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在叙事的认知层面无差别,但是它们在价值层面却大大不同,也就是说它们的精神内核是不同的:采用戏仿方式的文本不认可母本的价值取向,新文本有一定的价值追求;而恶搞的新文本对母本态度暧昧,无明确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说恶搞是“空心的戏仿”。并且,戏仿主要指精英文学的艺术实验,而恶搞则主要指大众文化的娱乐实验戏仿的深处是对低俗价值的否定和批判,而戏仿演变为恶搞的过程,正是文学逐渐冲破其审美规范,而向大众文化和消费文化靠近的一个过程,其愈演愈烈的最终结果是将目标指向自己。然而近些年来恶搞文化发展迅速,已经有很大数量的经典作品被仿制,比如鲁迅的《孔乙己》被改成《孔甲已》、朱自清的《背影》被改成《老爸的背影》,被恶搞后的人物形象已和原著中的人物形象相差甚远,过分改编造成其创作价值的丧失。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恶搞作品常常是和商业利润直接挂钩的,对经典名著的恶搞已成为图书市场中最过分、最离谱的事情,也正是它使得出版商大发横财。由此可见,恶搞这种毫无追求的娱乐性消费,对戏仿手段毫无发展,却将其引入商业的迥途。

恶搞对于文学创作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其使得我们将本应用在更有建设性的追求上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娱乐消遣中;其次是对观众的思想认识施加了不良影响,对民间文化和艺术等好的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并阻碍其发展;其最终的恶果是价值观的混乱、审美的麻木和追求的停滞。

由此可见,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创新必须要有自己的节制点,超越这个节制点就会走向反面,与本意背道而驰。在今天这样一个崇尚文学精神追求的大背景下,恶搞文化却泛滥成灾,我们必须及时对恶搞现象进行深刻的反思,大力弘扬有价值追求、有审美机制的文学创作,鼓励文学创作者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去寻找灵感、发现艺术的真谛,为读者奉献真正优秀的文学作品,并开辟更为广阔的艺术空间,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文学自身的发展进步。

二、对当代文学艺术中的戏仿创新之思考

1.纯文学戏仿的正确性

如今在大众文化中广为存在的恶搞文化、大话文化等虽然也是戏仿的形式,但是通过上文的论述已经得出它们与纯文学的戏仿是截然不同的,唯有纯文学的戏仿才是戏仿的正确形式,才是符合文学发展规律的戏仿形式。首先,从价值层面来看,纯文学的戏仿传递着诙谐幽默的审美品质。它通过诙谐的语气来叙述严肃低沉的话题,这是对传统文学沉重氛围的极大改变,表明了创作者创作素养的提升,显示出积极的价值追求,但是却不同于大众文化中戏仿的肤浅搞笑。

其次,纯文学戏仿与文学的本质是一致的。戏仿是幽默诙谐的表达方式,而文学与滑稽始终是紧密相连的,滑稽也是文学艺术的重要功能之一。纯文学的戏仿使艺术形象更加丰满和生动,能创造艺术的轻松感。

篇12

诗歌发展历史悠久,成就辉煌,尤其是古诗取得的成绩,对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世界文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诗歌走到今天呈下坡趋势,不能不令人担忧,看看现当代诗,数量是不少,而质量和读者量却远远不如过去。人们非但对自己的幼稚做法不为耻,反而对古诗采取冷漠的态度,说长道短,妄加评论。对于这点,又以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表现最为突出。在古诗教学时,有的青年教师头疼不好教,而大部分学生则干脆认为,社会都进步了,还要去.学那些陈旧的“之乎者也”有什么用?况且听不懂。

学古诗有没有用?回答是肯定的。它不仅仅在文化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先进的传统文化,而且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经济的反映,时代和社会的写照。那么,古诗在他们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至于会出现上述问题,涉及到态度和能力因素。应该指出并非所有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都是这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受这个新社会的影响,对古诗写作背景及旧社会知之甚少,换句话说,古文根基不扎实,难教难学是可理解的。

既然是能力问题,我们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关键态度是否正确,如果端正了教与学的态度,并正确掌握教与学的方法,那么,问题也就不攻自破。据此,我们提倡古诗教学中的意象捕捉法。

阐释:意象/意象捕捉法

中国人重意境,西方则强调意象。我们之所以选用:“意象/意象捕捉”概念,因为他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里为了教学创新,换一个角度,侧重诗歌中的意象教学。

“意象”最早见于20世纪初形成的西方意象主义。意象派认为,“意象”既是被感知的客体,也是诗人对它的体念;二者再由准确的不加修饰的词语表达出来。作为思想内容的载体,词语本身意义莫大于此。诗歌“只不过是词语镶嵌的图案。”(休姆语)换句话说,庞德在给意象下的定义是:“意象是在一刹那间呈现理智和情感的复合物的东西。”

简言之,“意象”是由“意”和“象”组成,这里的“象”就是客观事物,而象外之象就是“意”。意象有着可变的意义,象代数中的符号a,b,x。中国古诗中经常出现“月亮”这个意象,用在不同地方其意义不同。“月亮”可表示思念家乡,如“抬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也象征纯洁的爱情,“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还表示寂寞等意象。因此,捕捉意象法就是在古诗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教给学生一种思维方式,即诗中意象是什么,为什么用这个意象及它想要传达的是什么,最后要求学生领会诗中的画面、形象和语言的特色。我们认为,意象捕捉在古诗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画面的生成

古诗中出现的意象一般不止一个,而是一连串,且这些意象不是孤立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由颜色深浅、虚实、远进组成的一幅幅画。在古诗教学时,老师首先要学生找出其中的意象,然后,指导学生按作者的情感流路把这些意象串联起来,犹如身临其镜。不妨来看两首诗: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扬阴里白沙堤。

——白居易《浅塘湖春行》

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

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

——杜甫《登高》前一首,是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时所写,诗中句句都是意象,处处有景。也处处活动着诗人的身影,移步换景,景中有人,象中有兴,情义盎然,如诗如画.生动表现出诗人对春天的赞美之情,是一曲优美的春的颂歌!教学时,教师应声明:写景诗当然需要形象鲜明,突出景色特征,更主要的还应象中有人。而学生也只有在准确的把握意象基础上,及诗人观察方向。方可进入诗人的心灵,悟出真谛!后一首,前四句是诗人眼中的环境风物。后四句是诗人抒诉这样特定的环境风物中的心情。物与人两组画相互对应、交织。很多时候,与其说我们是在读书,不如说是在看画,看那些一系列鱼惯地越过的动态画面。一个人善于或不善于读诗,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他能否将凝固不动的文字,迅速转换成活跃飞动的图画。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其智力发展不完全的情况下,好动不好静。因此,教师应抓住学生这个年龄特征,授之以正确的阅读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很必要的。

诗里绝不能没有画面,否则失去了依凭,组织成的静态画面.是很难把激动的感受.深微的意绪表现出诗来的,诗歌画面之所以一般呈现动态,是要发挥”语景”之所长而掩其所短《钱塘湖春行》里出现五个虚词:“初、谁、渐、才、最”,它们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把一副副画面从外部串联在一起,此外,远渐,俯仰,动静结合,有力的推动这些画面加速运动,然而,《登高》基于没有虚词,抬头是“风急天高”。俯仰是“渚青沙白”,全诗主要依靠画面与画面平行、对照、引申、补足等方面来实现对列。”“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外。每上句与下句转关接缝,皆机窍所在也。”(《艺概》刘熙载引论)

二、有利于理解语言的双层性

很多优秀古诗具有言意两层性。“言”超脱了客观存在而成水中之月,镜中之象,即所谓的“象外之象,景外之景”。“意”则超越了客观实在的“象”的局限,而且有象外之意,意外之意,即所谓“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意”假于“象”,假“象”而见“意”。表象只是手段,表意只是目的。所谓“诗贵意”(李东阳《蘼堂诗话》)。“象”要形象生动如在眼前,而“意”则要不尽,愈多愈善,使“意”含于“象”。

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

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李白《子夜吴歌四首》

李太白《子夜吴歌》,本闺情语,而翼罢征。诗人的意旨是希望朝廷能体贴征伐给唐朝广大人民造成的痛苦不幸,早日结束不义战争。诗歌一开始就以月起兴。明月和下面的“秋风”在古诗中都是浸透离情绪的意象。次句描写千家万户捣衣哦之事。诗人的眼中景,耳中声,无不是长安百姓对征战亲人的思念和牵挂。总之,诗歌意象的有机结合构成明净凄清的景象,撩人愁绪的氛围,哀怨动人的形象,产生感人的艺术魅力。“诗犹文也,忌直贵曲。”(施补华《佣说诗》)托物言志,含蓄蕴籍,是中国诗歌的传统审美特征。“锦城丝管日纷纷,半入江风半入云。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有几回闻?”(杜甫《赠花卿》)

“言有尽而意不穷者,天下至言也。”(苏轼语)韩愈《咏雪赠张籍》中的“穿细时双透,乘危忽半摧”二句描写了下雪时雪花的特性:无处不到,能从两面穿到洗缝,拼命高攀而半途坍塌。诗人观察落雨细致精确,描写形象生动,如在眼前。字面上似精工写雪,实际上含有更深层的意象,那便是对社会上那些善于钻营、拼命高攀的势利小人的嘲讽,活画出他们的嘴脸。诗人的这层意思深藏在模写雪的“象”之下的,于是这个“象”便不仅仅只是雪之景象了,而且是势力小人钻营攀附之象。此外还有,温庭筠“鸡升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贾岛“怪禽啼旷野,落日恐行人”等。

三、有利于形象的塑造

诗歌具有形象性,一首好的诗歌离不开形象的塑造,优秀古诗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学中,学生应根据诗歌中的意象,在我们头脑中再现作者诗中所要表达出来的形象。那么,如何再塑诗歌的形象呢?下面介绍两种方法:

1.比兴法的运用。先言他物,以引起歌咏之词,这是中国古诗词的传统方法。从《诗经》到近代,例字可以说不胜枚举。而杜甫堪称这方面的楷模。他借物写人的诗不在少数,作于晚年的《古柏行》就是交口称赞的名篇。这种写法一般是先扬后抑,先极言其美,再笔锋一转言其不幸之遭遇,形成一个鲜明对照,使读者在这种不平衡的场景和情感转换中产生一种特有的审美心理和感受,激越一种感情的震荡,使人久久难以忘怀,沉浸在与艺术回味之中,达到抒发愤懑、陶冶性情的目的。最易见的,是比拟性语言的运用。“樱桃小嘴糯米牙”(李季)"人面桃花相映红”(崔护),只是取其鲜明的色彩进行比较,尚以为嘴巴小得像樱桃,人的面庞跟桃花一样红,那将是多么可怕!比拟当然要求贴切,贴切才能容易为人领会;比拟要求新奇,新奇才能产生突发意外的刺激力。

2.语法的变格。变格是对常格而言。人们在诗歌的创作与欣赏中会时时发现,诗歌中的语法是很难用常格来苛求的。变格中有省略、倒装、脱节等等,究极变幻。

云想衣裳花相容,春风拂褴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李白《清平调三首》其一

雪莱说:“诗的语言的基础是比喻性,诗的语言揭示的是还没有任何人觉察的事物的关系,并使其为人永远不忘。”诗人用无可挑剔的自然美的属性意象:飘渺的云、国色天香的花去比那具有人间难以企及杨贵妃,为了给人民留以想象的余地,于是才用倒装法。杜甫的《晴》诗中;“碧知湖外草,红见海东云。”这一倒装,是先突出视觉所见彩色,在句中却是对草、云的形容。倒装句简单说来是如何安排字句问题,贺拉斯说过:“在安排字句的时候,要考究,要小心,如果安排得巧妙,家喻户晓的字,就会取得新义,表达就能尽善尽美。”

我们认为,在古诗教学中,正确掌握并灵活运用意象捕捉法,对于恢复文言教学的应有地位,促进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得意义。笔者期望,在以后的古诗教学中能有更新更好的方法应用于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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