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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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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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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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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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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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企业资本收益率发生变化

在这里借鉴乔根森提出的标准成本模型来说明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资的影响。假定资本使用成本只包括利息和折旧两部分,且通货膨胀率为0;政府不征企业所得税时的资本使用成本的决定式为C=q(r+d)。式中,C为投资资本的使用成本,q为资本品价格,r为市场利率,d为折旧率。如果政府向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资本的正常折旧和利息,此时的资本使用决定式为C=q(r+d)(1-uz-uy)(/1-u),u为企业所得税税率,z为价值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和利息,y为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的现值,如果允许企业加速折旧h,资本使用成本则变为:C=q(r+d)(1-uz-uy-uh)/(1-u),进一步对企业R&D投入实行投资税收抵免率为g的税后优惠政策,那么资本的使用成本则进一步降低为:C=q(r+d)(1-uz-uy-uh-ug)(/1-u)

(二)税收优惠降低投资风险

假定投资者拥有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风险和收益构成一对组合。在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并且不允许损失补偿的前提下,在同等风险收益水平下,收益便会减少。如果投资者想保持原有的资产组合,则必然选择高风险、低收益。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投资原则,征税后的投资者必然会减少风险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以使风险与收益对等。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损失补偿,则风险资产比例上升。在存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由于政府承担了一部分风险损失,将会相对提高企业收益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从而鼓励企业增加对R&D的投资。(三)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供给与工资正相关,工资越高,劳动力供给越多。征税前,均衡的工资水平为W,社会上愿意供给的劳动力数量为L,对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工资降为W1,劳动供给量减少到L1,税率越高,减少的劳动力供给数量越多。反之,如果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优惠,例如减免发明创造奖金,将提高实际工资水平,增加人们在职业选择时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倾向。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职业培训。如果允许需求人才的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培训费,则会降低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从而激励企业雇佣更多的高新技术人员,增加R&D投资,增加对科研活动的需求。

二、完善我国R&D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状,从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理出发,建立合理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R&D投入绩效的提高。

(一)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

R&D活动投资具有金额大,见效慢、风险大的特点。除了注重所得税的作用外,还应注重流转税在促进R&D方面所起的作用。我国税制规定:对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进口所需自用设备,提供免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该政策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企业R&D新技术和技术引进国有化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却不给予同等的免税优惠。因此,建议对企业R&D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加强国产设备的竞争力,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二)税基优惠与税率优惠并重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激励方式,局限于对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实行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这就造成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无优惠可言。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只有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促进R&D活动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进行加速折旧,特别是对利用国产设备的企业可以再优惠,以加快科技发展步伐。

(三)对企业优惠和对人才优惠并重

对科技项目的优惠和对创新收入的优惠,其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科技税收优惠上。适当提高企业允许税前列支的教育经费比重;提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标准;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降低税负等,都可以很好地起到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篇5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篇6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 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 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 识从生 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 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

1 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 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 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具有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 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 力的新兴 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 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 00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 直接带动 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 百 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 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 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 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 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 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 支持。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 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 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 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 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发挥着主导作用。同 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 业、软件产业、集 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 地支持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 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 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 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 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 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 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 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 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 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 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 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 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 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2 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 品业”比较成熟的三大产业板块。[6]现行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 施在相关 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加以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表1)。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 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 制约因素。

2.1 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 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 策极少。 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 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 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 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 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 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 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2.2 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 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 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 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 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 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 助捐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 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 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 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 社会进行 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 例仍然偏低。

2.3 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 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 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 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 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 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 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 ,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 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 际上的地 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 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 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显得尤为必要。

3.1 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 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 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 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 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 免、加速 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 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 体育休闲 、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 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 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 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 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 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 ,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 合法 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 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 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 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 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 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 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 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与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 口器材的 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6)在体育彩票征管方面,鉴于体育彩票的筹资 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 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 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 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 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 俄 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 展的税收 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 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 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 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 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 体系。

4 结 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 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 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 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 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 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 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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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理论依据;组建形式;问题;发展建议

作者简介:孙芳芳(1982—),女,河北沧州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教,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与人力资源开发。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2011年度软课题“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4572159),主持人:王玉芬。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3-0041-06

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种新兴的办学组织,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职业教育自身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对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进行有益改革的探索和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职业教育集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实践先行,理论后发,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人们对实践的热衷。理论研究的缺失,使得部分职业教育集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盲目和随意现象。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几个重要方面做了进一步思考。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依据

职业教育集团的形成不仅与发展背景密切相关,还与一定的理论依据息息相关。目前主要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分析。

(一)资源依赖论

资源依赖理论属于组织理论的重要理论流派,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以后被广泛应用到组织关系的研究。资源依赖理论的核心假设是:所有组织都必须为了生存而与其他因素或组织进行交换和互动,才能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的重要组织如学校、行业、企业、政府、科研单位等,各方既有优势又有不足,在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开发与转化过程中,无法产生各自内部所需要的资源,必须通过相互的合作与交换,实现资源整合来获得。目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普遍存在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用资源依赖理论来分析,原因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与企业需求相脱节,在人才、资金、实训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明显,这些都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这种资源的不对称性必将影响到合作的程度和共享资源的质量。因此职业院校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的办学实力,增强与企业的相互依赖程度,强化合作共赢的办学机制,这样职业教育集团才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1]。

(二)交易费用论

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是由科斯(Ronald H·Coase)1937年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先提出,他指出,交易费用是为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发现交易伙伴和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谈判、订立交易合约、监督违约的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2]。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其办学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费用。职业教育集团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可以有效化解或减少交易费用。一般来说,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组建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调查成本、谈判成本、违约成本等。职业教育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对集团内的人、财、物统一调配、管理,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利用自身规模优势,集团统一面向市场,提高组织程度,打破市场壁垒。这些都有利于降低集团化办学在合作中的交易费用。在几种交易费用同时存在,必须权衡各项费用以及合作项目中费用效益的关系时,必须做出是否进行合作的决策。

(三)博弈论与策略联盟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Games Theory),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其区别在于双方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而策略联盟的概念源于企业的联合,指企业在面临国际竞争压力时,基于自身资源及能力的不足,期望通过合资、共同研发、交互授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手段,运用各种契约而结成的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项流动的合作活动。

从博弈理论的角度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的校企双方是相互博弈的过程,而且是合作博弈。校企合作办学本质上是策略联盟的一种方式。合作双方在合作之前应先评估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劣势,建立明确的合作目标,在互利共赢的理念下,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决定合作的方式,通过契约来达到联盟。策略联盟成功的四大关键要素是:订立联盟策略;选择合适对象;建立联盟结构与管理制度;订立终止联盟计划。所以集团管理者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以集团化办学的总体目标为标准,优化教育资源,提升整体水平,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3]。

(四)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理论是由英国人马克西和希尔伯斯对汽车工业规模经济的研究提出来的。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即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当生产规模扩大,投入以一定比例增加时,产出增加的比例大于投入增加的比例,这就会产生规模收益递增的现象,即规模经济;反过来,规模扩大,而产出增加的比例小于投入增加的比例,即规模效益递减,便是规模不经济[4]。

借鉴企业规模经济理论,对职业教育集团的规模经济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职业教育不同于企业,职业教育集团的规模经济必须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获得。职业教育集团的规模优势体现在:1、在集团组建后,各个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互相依赖,互相利用,避免了集团内的某些学校因生源困难而导致资源浪费与闲置,或借鉴生源爆满而教育资源不够的问题。2、通过扁平化和信息化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灵活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集团的组织程度,改善集团的运行效率和办学质量。这些都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和内部成本的降低[5]。由于集团内成员单位过多,管理难度加大,这就造成组织监控滞后,信息传递缓慢或失真,组织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时要注意适度规模扩张,强化内涵的培养,而不能盲目扩大规模。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形式

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地域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形式是一种多元形式的联合。以下几种组建形式吸取了我国现已组建的各类职业教育集团的经验,重新对职业教育集团进行了分类。通过分析各种组建形式的特点、组建条件及优缺点等,为预计准备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有关部门提供一定借鉴。

(一)根据办学的结合程度划分

1.紧密结构型。这类集团体现了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主要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以一个实力比较强的学校为核心,合并一批院校,通过校际之间的资源重组而成立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如江都市职业教育集团,由原江都市职业教育中心校、扬州电大江都分校、江都市曹王职业高级中学、江都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江都市龙川技校、江都市建工学校合并而成的实质性办学主体。这种实体性的组建模式可以达到扩大规模、增强整体实力的目的。在集团发展初期,这类集团的联合主要在校际之间进行,很少有企业的参与,同时由于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同,强弱程度不同,组建过程中存在产权变更与人事、权限变动等问题,且人员冗余会加大管理难度,加重集团负担,组建难度比较大。

2.松散联合型。这类职业教育集团往往以契约为纽带,通过企业办学或校办企业的方式形成松散型的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各成员之间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合并,其人、财、物及原有的法人资格保持独立不变,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这类集团一般要建立一个可以维系相关各方的协调机构,该机构主持中心工作,沟通各方信息,平衡各方利益,推动产教整合发展。

由于该类形式易于操作,组建方便,因此成为很多集团组建采取的主流形式。但由于各校的人、财、物相对独立,相互难以协调和做到政令统一,这种连结方式也制约了集团化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形成集团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另外,由于职业教育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拓展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签订合同,所以明确集团的法人地位至关重要。

3.混合型。混合型集团一般具有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类集团并存的特点,或具有区域型和行业型并存的特点。实际上,单纯的紧密型或松散型的集团较少,许多职业教育集团都属于混合型类型。江苏无锡立信职教中心为江苏立信职业教育集团的主体学校,该集团实现了与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发展地区的广泛联合,并与跨区域、跨行业的25家企业和10所职业学校率先架构了核心层、紧密层、松散层的复合型组织模式。

由于这类集团组建形式灵活,只要有利于集团的发展,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单位都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加入集团。紧密型单位的并入,可以迅速充实集团的整体竞争实力,形成集团的核心品牌;松散型办学单位的加入,根据各自优势将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形成多方面的竞争优势。这类组建形式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比较理想的一种。但依然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主要体现在集团内部存在两种类型的成员关系,如协调不当可能产生集团内紧密层和松散层的完全独立和两极化发展。

(二)根据合作办学的目的划分

1.区域联合型。区域联合型职业教育集团一般属于合作带动型办学组织,不是真正的办学实体。它通常指以经济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或企业为主导,联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院校,以相同的专业设置或同一行业为基础,为了各自的需求和目标共同发展,推动跨区域的合作办学,实现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地区间的职业教育共同发展。这种跨区域带动型的协作式办学组织,可以充分发挥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教育资源优势,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起到带动、助推、提携作用 [6]。上海长三角职教联盟是2007年1月国内第一个成立的跨地区的职业教育合作团体,由10所职业技术学校加盟而成,涵盖了60个专业和3万多名学生。联盟内,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学生可以跨校跨地区学习,并且根据市场需求,实现跨地区就业。

2.中心辐射型。中心辐射型职业教育集团是指由政府组建一、二所规模大、条件好的职业教育中心,以该中心为龙头,上联中心城市和省、市级职业教育集团,下联乡镇(社区)职教、成教基地,横联县域(区域)各行业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形成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网络,组建具有中心辐射作用的职业教育集团。

中心辐射引领式办学组织需要一定的保障条件:

(1)当地政府必须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必须加强“中心”软硬件的建设和规章制度的建立;

(3)教育行政部门应赋予“中心”明确具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行政”的色彩,以保证其对各“辐射点”的专业设置、生源质量、师资配备、教学计划的统一制订,教学质量的统一监控等方面发挥辐射作用[7]。

(三)根据合作办学的主体构成划分

1.政校企一体型。政校企组建形式指政府授权教育部门统筹,打破隶属关系限制,各部门通力合作,利用政策杠杆和市场机制,采用集团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发挥优质教育资源优势,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提高集团的规模效益和整体效益。

这种办学实体特征有三:一、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体制,即政府办学为主,多种民办形式并存的办学格局;二、建立多渠道投资、融资体制。在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的同时,要力求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多样性,积极争取社会各种力量以各种形式投入资金;三、建立“一统多参”的宏观协调管理体制。所谓“一统多参”,指“教育部门统筹,行业配合,社会参与”的新型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成立政府统筹的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2.产学研一体化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是由产业界、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的科研联合体。这种一体化的营销模式体现了强强联合的优势。产学研一体化的实现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校内产学合作模式。它是一种需要高投入的、市场化运作的,并融产业开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产学结合模式。(2)高效益科技型企业。目前,对于企业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建立技术创新体系难度很大,所以需要将市场上所需要的技术以课题的形式交给学校、科研机构进行研发,而后通过企业将其进行产业化[8]。(3)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基地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职业院校、工程技术中心、科研机构为依托,以推进区域重要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职业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科技研发优势与企业生产制造优势有机结合,促使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所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9]。

3.多类型垂直式联合体型。多类型垂直式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一个基本方向。所谓多类型,是指不同层次职业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间的联盟。垂直式即初、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师范院校的直线式联盟,主要目的是保证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办学的相互衔接,避免教学脱节和专业的重复设置,为低层次学校进入高级院校打下基础。

多类型垂直式联合体可以使初、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形成多种职业教育并举、城乡一体化的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益。其核心是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学校、企业、教师、学生多赢”为基本原则,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段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这一模式有利于教学、培养、培训的整体性,减少教学过程的重复和学生学业上的弯路。这一联盟的形成,其核心问题是证书系统一体化的建设。如何建立一套可以融通各类教育和培训的证书体系,形成“大职业教育办学体系”,以更好地体现多类型垂直式的多元合作职教联盟的价值[10]。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时间较短,无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在认真总结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充分肯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和运行中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集团内部各实体单位间责、权、利不明

职业教育集团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集团的龙头学校、企业行业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并存在着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首先集团参与各方是基于“共建、共享、共赢”的基本原则而组建起来的,整合并协调各方的利益可以说是集团一项伴随始终、至关重要的中心工作。目前,大多数集团内的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责、权、利的分工和利益分配机制,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各方关系逐渐呈现松散状态。对于多数企业而言,能否获得经济效益成为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的主要动因。而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必须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挖掘成员之间合作与交流方面的“结合点”[11]。

(二)企业行业的参与程度和支持力度不足

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质量,但在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企业行业的作用被不同程度的弱化。目前已成立的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均由集团内核心职业院校的领导担任,这就从某种程度上忽视或弱化了企业行业在职业教育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企业来看,企业与职业教育集团的合作点多局限于人才利益方面,如在人才选拔上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学校为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等,这些利益是隐性的,短期内无法看到明显的、直接的效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率、品牌收益率相对偏低,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从行业来看,学校从行业剥离后,行业的办学责任和指导作用均被弱化。目前不少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技能鉴定权等集中在一些综合性行政部门,行业失去了原有的资源和优势,客观上导致行业支持乏力[12]。

(三)政府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不力

首先,政府没有赋予职业教育集团明确的社会地位。目前的职业教育集团大多是由企业、行业或其他相关社会机构构成,由于不具备法人地位,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中难以界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导致部分集团运作的随意性。其次,政府部门的有效参与、指导、协调与监督不到位。在现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践中,政府发挥的作用中管理大于调控;手段上以单一的行政指令为主;方法上缺乏支持、激励和保障的措施。再次,缺少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专项经费。由于集团性质和现有体制等多种因素,目前我国尚未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整个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团的深入发展。

(四)集团内部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质是实行职业教育的集约化管理和开放式发展。虽然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了章程和规定,表面看起来完全具备自我运行的能力。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团内的各成员单位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人事关系、资金关系诸多方面都不一致,管理起来非常困难,导致集团后期运行乏力。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规等手段进行有效调控,使集团的运行机制更具有方向性。

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建议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和一项开创性工作,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需要集团自身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更需要外界多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一)职业教育集团自身发展层面

1.重视机制创新。首先,校企互惠机制创新。利益机制是推动校企合作良好发展的动力和良性运转的纽带。校企双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构建资源共享机制,如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发,利用企业原有职教资源为职业学校提供服务,协同配置实习条件等[13]。其次,内部运行机制创新。要注重从传统纵向多层的科层管理模式向横向互动扁平化管理模式转变,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为信息过程的增值管理模式。还要建立团队式合作机制和柔性式组织形态,建立跨单位、跨部门的协调组织、网络组织、学习型组织和无界限组织,打破原先的工作状态,实现信息的网络联结,建立新型的柔性式组织形态[14]。再次,利益分配机制创新。健全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保证集团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集团的各种收益要根据集团各个成员单位在具体项目中承担的责任、贡献的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创造条件,引进经营理念和民办机制,通过技术入股、专利加盟、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探索教育与产业接轨的新模式[15]。

2.集团质量和品牌策略。首先,质量是集团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职业教育集团通过质量标准和系统服务来实施对各成员单位的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形成整个职业教育集团的知识品牌,提升整体竞争力。其次,品牌塑造至关重要。树立品牌意识、找准品牌定位、注重营销运作系统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品牌在社会中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最终提高集团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最后,集团整体核心竞争力策略,核心竞争力理论对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提出一个新的思维视角。笔者认为以集团文化和产学研一体化提升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是重中之重。其中集团文化是整个集团的灵魂,集团的精神文化、教学文化和管理文化代表了一个集团的核心文化。产学研一体化要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各个方面都要根据教育、产业、科研的要求来展开。但由于许多联合属于松散型组织,缺乏资金保障,集团在资源的共享、整合、重组以及今后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均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如何建立并推进产学研一体互动发展是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二)职业教育集团外部支撑体系构建

1.政府层面。首先,建立有效的政府引导机制。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启动阶段,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整合机制、企业行业参与办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制定相关政策,协调组建工作;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指导集团做好近期、中期以及长期发展规划。其次,赋予职业教育集团合法的身份和地位。目前松散型集团,在申请独立法人资格方面存在着许多障碍,但仍旧可以变通一些方式,如在政策上允许由集团的成员单位共同组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承担经济社会责任的实体。再次,目前企业和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还比较低,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予以鼓励。如实行激励性政策与惩罚性政策并举、税收政策和特惠政策的导向、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等。

2.企业行业层面。企业层面,首先,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鼓励和激发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真正地付诸行动,这是企业保持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其次,企业管理者应改变企业减员增效的发展战略。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对员工进行培训、转岗,通过结构性培训,来实行结构性就业。如企业可以将部分项目在集团内实施,利用学校的土地修建厂房、安置设备,利用学校的学生当作企业的实习员工等。这样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实训与就业问题。

行业层面,首先,应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连接学校、企业和政府联系的桥梁。其次,扩大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制定行业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法规和制度,并统筹组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的责任、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费用,使行业组织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监督并约束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相应义务,保障职业教育集团的合法受益权[16]。

3.市场体系层面。职业教育集团本身是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建立的,所以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运行,以提高市场化运行的效率。集团的运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引进市场机制:

(1)引入市场经济成本概念,运用按比例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按效益划定职工工资总额、按需求扩大办学规模和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等经济成本核算指标来降低集团化办学成本。

(2)通过技术入股、专利加盟、项目合作、人才交流等不同方式,分散合作中预计出现的产权界定、产权交换和成果占有等风险问题。

(3)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与产业接轨的模式,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集团内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通过集团的内部活动,如开展短期和长期培训,为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渠道等有偿服务,筹集资金,以市场化运作维系集团的日常运行。

(5)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与其他部门一样独立核算成本与收益,向顾客和其他单位宣传并推销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集团的市场化运作[17]。

在职业教育的运行中,市场机制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市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调整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教育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必须注意的是,我国正处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阶段,未来几十年仍需要大批的以第一、二产业为主的职业院校,仍需要靠政府的力量来举办。因此,只有政府有形调控和市场无形调节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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