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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学位类别迅猛增多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开启了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河。同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六种专业学位。十年后,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通过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1年2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第39种专业硕士——审计硕士。目前这39种硕士层次的专业学位设置,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
3.制度化、规范化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力度是清晰可见的,相关政策文本的出台,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更为制度化和规范化。比如在《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工作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合格者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管理和就业政策。这就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制度化规定,有了保障。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展背后的困境
1.社会认同度低一方面,传统的“学术至上”的观念认为高校是培养学术研究型精英的地方,一直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大多不知道什么叫专业学位研究生,很多人把专业学位定义为“次等”的学位,缺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的正确的理解。由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直不被认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往往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产生歧视,在升值或者评级的过程中因为专业学位而受到限制。由于大规模的专业硕士教育,其含金量与认可度在社会上还有一个检验认定的过程,还有一个认识接受的过程。
2.照搬学术学位模式现阶段,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几乎照搬学术学位的培养模式,弱化了职业性、实践性。在课程设置体系上,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有52.9%的同学认为只有一到两门课与学位专业不同,有4.18%的同学认为课程设置完全相同。可见,多数高校专业学位与全日制的学术学位课程设置接近90%的相同,相当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案是对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案的“复制粘贴”,只是调整、删减部分课程,增加实验课,或是给基础理论课增加配套的实验模块,没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身独特的价值导向和教育规律。在专业实践环节上,由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浓重学术性,多数高校忽略了实践环节的建设。以传授知识为主,不能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特有的实用性、技术性、实践性,从而导致人才培养缺乏灵活性、多样化和针对性,无法适应不同地区对人才规格的需要。
3.考核方式单一目前高校对于学生评价方式还是停留在基本的毕业论文和平时的情况。这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不合理的,纯理论分析过于学术,缺乏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知识的创新和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所以,单一传统的评价方式不能客观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
4.培养质量有待提高⑴生源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基础。一方面,考生在选择考研报考方向时,大多数都是以学术型学位作为第一志愿。表2就反映了2011年到2015年的报考情况,虽然报考人数在增多,但是2015年并未达到报考趋势1:1的理想比例。另一方面,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过程中,很多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不是第一志愿,而是在没有被原报考的学术型学位录取后或是在学术型学位复试淘汰后调剂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可见,生源不佳一开始就制约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⑵导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培养质量。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导师的专业训练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目前,高校导师的学历层次和学术能力大幅提高,但他们缺乏社会历练,社会实务经验不足。高校导师在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过程中不自觉偏向理论知识,满足不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2009年,教育部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目前,有些专业学位研究生并没有落实“双导师”,落实了“双导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校内和校外导师的职责不够清晰明确,校内导师几乎不参与学生实践,校外导师作用发挥甚少,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教育相互分离。通过对某高校2014届550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进行调查,真正实施“双导师制”,共同指导研究生论文的仅有15篇,占该类论文总数的2.7%。师资队伍缺乏经验,“双导师”在实际中流于形式,不利于培养出满足社会要求的高质量人才。⑶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宜的质量评价标准,表现为论文指导和答辩中的学术型倾向和实习的敷衍塞责,多数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趋同,特别是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指标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保障机制,以至于有些学生没有经过严格、规范的实习及生产实践,只是完成了毕业论文,或者同学术型研究生一样在校内实验室完成专业实践。正是由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评价标准尚不明晰,质量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不具有实质性的衔接,以至于很多毕业生在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之后,尚不能直接进入和胜任职业岗位。
三、走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困境的路径
1.从政策和宣传上,提高社会认可度⑴国家政策及时跟进。一方面,相对于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起步晚,国家的相关政策欠缺,政策的制定内容不够及时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感受不到国家政策对于专业学位的重视,自然对其认可度不高,报考存在相当大的顾虑。另一方面,社会需求在不断改变,国家的政策不能一锤定音,需要随实际情况而变更。每年的专业学位报考人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生及其家长对于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就业扶持的分析。⑵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宣传工作。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优势,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全面认识专业学位,颠覆学术学位能力优于专业学位能力的传统观念,加强社会各界对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在观念上的重视程度。学校在招生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发放资料、招生视频等介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考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全面了解专业学位的过程中产生认同感。
2.创新培养模式高校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积极联合相关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简介:张发民(1978-),男,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系助教,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资本运营。
中图分类号:F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5-0033-03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均衡地进入到我国各个地区,从东、中、西三大区域带来看,东部地区占据绝对优势;从各个具体省份来看,FDI的区域分布差异也是非常悬殊。外商直接投资在地理空间上的这种非均衡分布状况对我国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分布差异的现状
(一)绝对差异
从表1可以看出,河南明显落后于山东,在差距较大的2003年达到了20.1倍;和四川相比,差距也较明显。2004年,河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为全国的1.4%,同是中部,却是江西省的42.7%,湖北省的50%,湖南省的61.6%。这表明,河南利用外资的规模相比于全省的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需要而言还比较小,这种状况与其在中部地区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总体上来说还需要大力吸引外资。
(二)增长率差异
从变动速度看(见表2),三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率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而且波动的幅度较大。2000~2005年,山东省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率基本上是一直增加的,2003年达到了最高点72.7%,但2004年却跌到了最低点-12.8%。而河南和四川的增长率都表现得不很稳定,特别是四川。总的来说,近两年河南出现引资增速较快的趋势,这对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有一定推动作用。
(三)相对规模差异
从相对规模来看,3个省份的外商直接投资水平的差异更为明显。如表3所示:
“相对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吸收FDI水平的重要指标,表示的是该地区FDI与当年GDP的比值。2000年,FDI/GDP的全国平均水平为2.41%,3个省份中只有山东超过了平均水平,河南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更大。此外,在全国来看,“相对规模”最低的省市,FDI/GDP比例均低于1%,河南就在其中,河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其国内生产总值相比,表现出更大的差距,明显的表现为引资不足。
(四)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业绩与潜力差异
FDI的业绩指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指一个统计年度),该地区FDI流入量占全国FDI流入量的比例除以该地区GDP占全国GDP总量的比例。根据这种方法,选取2000、2005年作为分析的样本,计算得出这两年河南省利用FDI的业绩指数分别为0.245和0.166。由于样本年的业绩指数值都小于1,可见河南省吸收的FDI与其GDP规模不相称,或者说,相对于其GDP规模而言,河南省吸引了较少的FDI。
FDI的潜力指数,是指该地区未来吸引FDI的国际竞争力和潜力。依据UNCTAD所采用的方法,选择7个主要变量作为评价各省市吸引FDI的潜力指标。7个变量分别是:(1)人均GDP;(2)过去10年实际GDP的增长;(3)出口占GDP的比例;(4)人均基础设施投入;(5)人均商业能源消耗;(6)R&D支出占GDP的比例;(7)受到高等教育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通过计算得出,在2000年和2005年,河南省都属于落后省份,表明这期间,河南省在利用FDI方面业绩变化不大,潜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河南省利用FDI的潜力逐渐增强,而业绩却是趋于下降的。
以上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在3个省份的区域分布差异是显著的,不仅反映在外资规模的绝对差距上,同时更多地表现为增长速度、相对规模等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地域分布上的差异,在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差异的形成有它的客观原因,是各种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性因素的差异
从全国各个区域来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差异。简单地说,中央政府渐进性的对外开放政策导致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差异分布的格局。最早得到这种政策的地区一旦获得政策上的优势,对其发挥潜在的区位优势将是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并且还会形成一种非均衡发展模式下的自我强化力量,这些都使外资倾斜政策的影响更加重要而且持久。
在此方面,东部的山东省率先享受到了国家优先开放沿海城市的优惠政策,对其大量引进外资有很大的带动作用,这也是山东拉大和河南省等内陆省份差距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处于西部的四川省也在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后,享受到了一些优惠政策,对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央提出中部崛起战略,这一战略的提出对中部地区发展经济来说有一些政策方面的优惠,具体对于河南省来说,可以利用这一政策上的有利因素,发挥自身的区位优势,根据自身的特点,更大、更高质量地吸引外资,以弥补吸引外资方面的不足。
(二)区位因素的差异
宏观意义上的区位因素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差异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单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区位因素――自然地理位置的差异,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差异问题也和区位因素具有很高的关联性。比如:山东省的区位优势可以被具体化为接近港口和对外联系的便捷运输条件等。由于我国在吸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初期,主要是发展外向型的直接投资,在这种政策的指引下,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是在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地区进行投资。而地处中部地区的河南在这方面却不具有任何的优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大多是“两头在外”的出口加工型企业,正是这种区位因素的作用,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在注重一般性规律的前提下,表现出自身集聚与扩散的规律,并因此也导致了我国在地区分布上吸引外资的差异状况。
(三)要素禀赋的差异
地区要素禀赋主要包含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我国各地区自然资源呈现由东至西优势度递增的特点。如果对能源、矿产资源、耕地和气候资源进行综合比较和测算,3个地区自然资源综合优势度的排序应该是四川居于前列,其次是河南和山东。但是,从目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区域状况来看,自然资源禀赋的影响作用不是很明显。
要素禀赋的另一个指标是劳动力资源。从效率工资的角度来看,全国最低的省区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若从劳动力的绝对数量来考察,基本来说东部地区的人口密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根据2006年数据,目前高于5000万人口以上的省区中河南位于第一位,其次是山东,四川居后;若从劳动力的教育水平而论,则山东居于全国的前列,河南和四川都较为落后。相对来说,劳动力资源是山东地区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反映技术资源优势度的各地区综合科技水平居于前列的地区有四川、山东,河南较为落后,可见从这方面来说山东仍然占据优势。这说明要素禀赋差异和我国外资分布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四)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
要素禀赋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的差别,是反映各地区静态差异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如果从动态的经济运行效率角度来看,不同地区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的差异必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也就是说,各地区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与外商直接投资也有着相关性。因为,从任何一个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总是希望投资于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地区。具体就资金这一资源来说,东部地区的山东由于其在吸引投资过程别注重引进产业链条长的资金,其吸引的投资企业基本包含有一个行业的上、中、下游企业,因此其投资效率相对较高;而河南省在这方面存在不足,据了解,其产业园区内吸引的投资企业关联性很小,产业链很短,在吸引投资之初,较少考虑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性。这也是造成地区之间引资差异的一个明显因素。
四、结论
通过分析三省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我们发现,不管是从绝对量、相对量上还是从增长率、业绩与潜力上来说,河南都落后于山东和四川。导致外资在3个省份区域分布差异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方面的差异、区位差异、要素禀赋差异、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等等。
利用外资的差异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为FDI不仅仅表现为资本变量,它更多地体现为知识、技术以及经验的载体。因此,FDI对于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不是单纯的某个方面,它可以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发挥作用,其中既有直接效应也有间接效应。
当前,正值中央提出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之际,中部地区各省市纷纷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在中部六省市中,河南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市场优势和后发优势,基础条件较好,但是,河南还有人均占有量少、改革滞后、经济开放度低、高层次人才缺乏、就业压力大等许多薄弱环节,因此,积极有效地引进FDI对解决上述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此,建议河南在今后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自身优势出发并为吸引外资构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责任编辑:郭金宇)
参考文献:
[1] 杨特.论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收入差距的影响[D].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8.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2-0101-05
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它不仅包括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改革,还应包括培养模式的改革。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少学校在尝试建立“双导师”制。早在2007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就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要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鼓励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倡导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7年聘请了近40位商界精英为该院MBA社会兼职导师,这些社会导师将与校内名师一起指导100多名MBA学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山东大学也颁布了《山东大学实施双导师指导研究生暂行办法》,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与加工专业与上海宝钢合作,聘请上海宝钢业务与科研骨干为该专业的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南开大学在MBA培养中也聘请有学识、有经验、有业绩的成功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合作导师。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探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本文对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产生的机缘
近几年关于大学生、研究生就业的讨论,我们知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就业率越来越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太多,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07年的十多万人,人数增长了448倍。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增长到559所,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招生规模逐年增大,然而社会需求并没有急剧增长。就业率低不代表专业冷门,从这几年的研究生招生来看,法学专业报考的学生人数与录取人数在高校专业设置中都处于前列。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平均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热、就业冷给研究生培养提出了很多严峻的问题:
第一,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的矛盾。随着近几年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扩招需求。一个导师带十几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几名的也常见。这样,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就提出了挑战。此外,导师还有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指导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证培养的质量,这是很多学校正在面临的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够。这几年有一些学校在试点缩短研究生学制,法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仅为两年。一年就将课程学完了,紧接着就是安排论文开题与写作,时间特别紧迫,第一年还是新生,第二年就是毕业生了。加上现在就业率低,就业难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关注就业。这样,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统,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在法学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学生是跨专业、跨学科报考的,对于这些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就更让人怀疑了。
第三,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矛盾。尽管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就学科性质来讲,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来得以体现。近几年的就业率低与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第四,导师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作为研究生导师起码应具备本专业的系统知识,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状况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教学生如何学习、研究与实践。但是我们也发现为数不少的研究生导师,知识已经很陈旧,科研也多年不做,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不甚了解,加上指导学生数量众多,这样的导师如何能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呢?也不乏这样的导师,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学科中不断钻研,对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导能力,不知如何指导研究生。
上述情况都难以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为此,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应吸纳国内外优秀资源,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多方吸纳人才,特别是充实有国际教育背景的专家,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实业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学术含量的专兼职导师队伍”[1]。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导师引入机制,建设兼职导师队伍,既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数量扩张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2]山东大学2006年专门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二、 “合作导师”模式与“导师组”培养模式
现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合作导师”一般是校外或是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它并不是指在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本专业的其他导师组成员。
目前我国研究生专业点的设置是按照二级学科的专业点来设置的,如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从而形成该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级学科专业点来设置招生指标的。应该说,一个专业点的招生应至少具备3位研究生导师,有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梯队。也就是说,一个专业点的设置必须具备“导师组”这样的基本条件。比如,我们设置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至少得有3个从事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导师,同时应有其师资梯队,从而保证专业课程的开设。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来讲,该院现有5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有法哲学、民间法、法律方法论、立法学、法律经济学,不仅如此,我们还有除导师以外的师资梯队,不仅保证了专业课程的正常开设,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组”培养模式很多国家都在采用。在美国,研究生不只有单一的导师,“每个学生注册后都有一个指定的论文委员会进行指导。这个委员会由3到4名具有不同专长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授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导师”[3]。在英国,虽然学徒制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一些学校尝试建立研究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培养[4]148。
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化的专业理论知识。虽然研究生确定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但是在课程教授上一位教师并不能完成所有该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设置的课程,对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同时,这种一个专业多方向的学科知识也是我们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必需的。二是开拓学生的思维。“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5]虽然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导师组”培养模式下,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
如果说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是对“单一导师制”模式的有益补充,那么,“合作导师”制则是尽可能地拓宽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只不过,“导师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获取除自己导师以外的其他导师资源,“因为指导小组的环境一般是一个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环境,多数学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组其他人的资源,补充从导师处未能获得的资源”[4]148。而“合作导师”模式则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合作导师”模式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的资源更多种多样。比如说,一般“导师组”培养模式偏重课程的讲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那么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以法学专业来说,它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也主要是为公检法等实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但“导师组”成员因为都是本校本专业的教师,理论知识、研究能力可能较强,但对法律实务缺乏有效的指导,而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基地以及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聘请国外的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国外资源,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合作导师”模式相结合,唯有如此,才是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选择。
三、 合作导师的产生、类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什么样的对象呢?山东大学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导师聘请的范围:“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开展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导师。”见《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那么合作导师如何产生或聘请呢?各个学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学校规定“合作导师”的名额及基本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另一种就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推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也有可能是各学院自行聘任,学校予以认可。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各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6]。具体来讲,合格的合作导师应具备:
第一,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或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法学专业的合作导师来讲,一般应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从事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人员,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第二,具备“指导”的能力。有了知识还不够,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合作导师”也是导师的一种形式,导师重在“导”,导是引导、倡导、教导,对学生的专业研究、实践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指导功能。
第三,具备一定的德行素质。从事理论研究指导的“合作导师”自己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感,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学生。在实践部门工作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从事某一具体实务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并指导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当然,因为合作导师的类型有差异,在设置不同类型的合作导师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聘任条件。那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设置哪些类型的合作导师呢?我们认为,因为不同专业的性质,可能对合作导师的类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这样的几种类型:
1. 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于具体实务部门能够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合作导师”。一些学科实践性较强,如法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这种类型的合作导师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他们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 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能够为学生实验操作提供指导的“合作导师”。这种类型的导师主要是满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一些学校因为实验条件受限,那么通过聘请某些或某个实验室的人员为合作导师,不光能提供优质实验条件,还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
3. 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着研究专长的本专业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现代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生对本专业知识有系统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学校因为师资队伍的缺乏或导师组的不健全,有些课程无法开设或开设的水平不高,因此,为了满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些学校可以尝试聘请一些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以弥补本校师资力量之不足。当然,有些时候,为了达到培养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国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合作导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
4. 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是指能够对研究生的论文提供指导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一个导师指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研究生在一些学校已成为常见现象。但由于研究生数量过多,导师无法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细致的指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一些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做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当然,在研究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因为导师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差异,对某一个课题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请对该课题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合作导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合作导师”制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养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实施“合作导师”制培养模式以后,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课程的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实验课程与时间的安排等。
其二,培养经费的保障。实施“合作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需要相应的培养经费的保障,如购买实验器材、指导教师学习实习的路费及其物质补贴等其他花费。虽然实施“合作导师”制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需要增加相应的培养经费,才能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三,合作导师的考核机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聘请合作导师的学校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措施。同时,应建立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要发挥双导师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对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在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为解决当下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传统的导师组培养模式也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方式,然而它仅限于研究生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提高,在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视野以及专业研究生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对研究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多元化需求有效结合,“合作导师”模式则无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当然,在实施这种模式时,学校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性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多元要求,我们可以确立“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模式以及“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学校及学院应尽可能为合作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合作导师”模式在山东大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还是有着广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实施的意义的。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不仅在研究生的专业素质、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上是一种机制创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契合了当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与基本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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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obe into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WANG Quan-sheng, CHEN Guang
W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市域背山面海,兼有山海之利,是山东东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W港地理位置优越,腹地范围广阔。本项目是W港集疏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成后,将直接沟通益羊、德龙烟、黄大等周边铁路,进而将W港与全国铁路网连通,为W港扩展更大的内陆腹地,吸引更多货源,促进本港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集疏运保证。同时,该港作为W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滨海经济开发区及周边地区降低货物运输成本,提高W市海运能力和城市总体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分析W市疏港铁路项目在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用当今项目成本控制的理论和方法,结合项目的实际,寻求企业成本控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对策。在本文中,通过对成本控制方法的研究,努力达到工程实施的实际发生能够按照预先确定的成本水平进行的目的,充分合理地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避免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节约生产能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一、项目概况
W港位于山东省W市北部,2007年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晋升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拟建项目为W港疏港铁路,是W港的重要后方通路,起点为大莱龙铁路预留的双河站,沿疏港公路向北部延伸,止于W港防护堤(进入港区铁路不在本次设计范围之内);全线全长15.963km,设2处车站,一处为双河站,一处为港口站。两站距离为15.395km,其中双河站为中间站;港口站为技术站。
本线为W港区专用线,沿途不设置会让站。全线共设两个车站,在大莱龙铁路的预留站双河站(即本线开站)接轨,终点站为港口站(港区规划己设三个分区车场,前期一个分区车场),可以满足港区运量的需要。双河站,设有效长为1050m的正线1条,到发线2条,预留线1条;新建港口站,近期设有效长为1050m的到发线4条,调车线2条,机车整备线2条,牵出线1条;分区车场设有效长为1050m的到发兼调车线8条,能够满足列车技术作业要求。
二、项目成本估算
(一)主要工程数量
双河-港口正线长度15.963km,土石方123.88万立方米,新建大、中桥梁3座,新建铁路生产及生活房屋1667.18m2,永久用地918亩,临时用地220亩。本线控制工程为大桥,全长386.5,主桥采用混凝土连续梁,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本桥施工工期安排18个月。
(二)各项工程静态投资及费用的估算编制
1、直接费 :(1)定额直接工程费:按专业工程分类,以总预估算范围为单元,按《铁路工程估算指标》或分析指标编制;(2)价差:①人工费价差:按铁建设[2008]26《关于补充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类别划分的通知》调差。②材料价差: 当地料差根据调查价与“129号文”价之差计列。③其他主材价差按铁道部定额所的2009年2季度主要材料信息价结合2009年10月主要材料信息价格与“129号文”价之差计列。
2、间接费:以基期人工费和基期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113概算办法”表17规定计算。
(三)动态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及铺底流动资金
1、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根据铁道部建技(1999)89号文件的通知,未计列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2、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以静态投资额为计算基数,贷款额度为55%,年利率为5.4%;机车车辆购置费:按设计所需新增机车1台;铺底流动资金:参照“113概算办法”的规定,新建单线I级地方铁路按6万元/正线公里计列。
(四)投资预估算总额及技术经济指标
依据上述估算办法,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40663.98万元, 技术经济指标2547.39万元/正线公里。其中静态投资36024.81万元,技术经济指标2256.77万元/正线公里。机车购置费98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5.78万元。
三、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本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运营成本、运量进行了单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以确定项目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这些因素的变化对财务内部收益率的敏感性分析见表3-1和全部投资财务敏感性分析图。
对于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从敏感性分析可见,最敏感的影响因素为运价和运量,其次是土建投资和运营成本,当运价和运量分别向不利方向(减少)变化20%时,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5.17%、5.49%,仍大于行业基准收益率3%,说明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各阶段成本控制研究
(一)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分析
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作为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起点,对于项目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分析,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并最终确定所研究项目能否进行投资建设。作为成本控制的起点和依据,该阶段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做到位,那么就能够提高成本控制的效率,减少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
(二)项目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分析
招投标做为现代竞争环境下发展的产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从土地获取、施工图设计到项目施工建设、原材料供应、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无不贯穿着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能够依据投标价格遴选出最低的项目建设成本;能够选择最具资质的项目承包企业;能够更有效率的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活动。此外,通过招投标合同,也使得项目的建设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节约项目成本,这些优点使得招投标阶段成为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部分。
本项目也实行招投标制,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在本项目中,公司通过成本预算确定项目投标的保价,在中标后签订协议书,其合同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的预算成本。
(三)项目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分析——挣得值法
挣得值法所涉及的评价指标为:费用偏差(CV=BCWP-ACWP),进度偏差(SV=BCWP-BCWS),费用执行指标(CPI=BCWP/ACWP)和进度执行指标(SPI=BCWP/BCWS)。当CV0时,表示进度提前。当CPI>1时,表示低于预算。当SPI>1时,进度提前。
W市疏港铁路建设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计划于2012年9月份开工建设,预计2014年3月工程全部竣工,项目的进度安排已在上文中体现。
在对该项目运用挣得值法进行分析时,要灵活运用这四个指标及时进行修正。例如发现费用偏差低于0,就要及时调整费用,不至于让实际消费超过预算值太多。如发现进度偏差小于0,则表示项目的进度过慢,需要加快。在2013年5月末的挣得值分析详见表4-1。
从下表数据中,可以看到ACWP=30926,BCWS=30828,BCWP=30906.8,因此,计算可得:
本项目费用偏差CV=BCWP-ACWP=-19.2;
本项目进度偏差SV=BCWP-BCWS=28.8;
本项目费用执行标准CPI=BCWP/ACWP=0.999;
本项目进度执行标准SPI=BCWP/BCWS=1.0001。
由数据能够看出,CV0项目工期有较大落后。CPI
(四)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成本控制分析
项目的收尾工作对于整个项目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将该阶段的工作做好,那么整个项目的成本控制才算圆满完成。在收尾阶段,要避免由于忽视其重要程度而提前将主要的人力、物力抽离项目的现象,这必然会引起收尾质量的下降。在项目进入收尾工作之前,应派专人整理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的资料,以便结算;进入收尾阶段后,相关人员应该根据项目预算、实际支出等资料和记账凭证,认真核算项目实际花费,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收尾工作完成后,也要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阅。
五、结论
W市疏港铁路建设项目涉及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施工环节复杂多样,为保证总成本按计划实现,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手段,从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入手,严格进行成本控制,保证工程项目的如期竣工。
纵观整个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成本管理一直以来就是工程项目管理者研究的重点和焦点,是项目管理学中一门非常实用的学问,被众人所关注。为顺利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必须借助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力量,经过参与各方的共同研究和探讨,总结出更为成熟,更能适应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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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城乡收入差距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差距,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在过去很长的时期里,从全国来看,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速均要高于农村收入,尽管2010、2011年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速连续两年高于城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城乡收入差距的未来任务还很艰巨。本文以中部城市江西省为例进行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江西省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之出现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尽管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进而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任由这种差距不断扩大,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和质量,带来很多不利影响。目前能够较好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主要指标分别是城镇居民每年现金总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故本文也将采用这两个指标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研究。由表1可以看出。
表1 1978年~2011年江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对比
数据来源:根据《江西统计年鉴》(1979~2012年)整理所得。
尽管江西省自2004年开始,对农业实施“两取消,三改革”,即从2004起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用5年时间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乡镇机构,精简人员,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改革县乡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地增强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从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的环比增长率上来看,近些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很快,特别是近两年来,这就使得江西省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快地提高,但是从城乡人均年现金收入的逐期增长差额上来看,城镇居民的增长量远远高于农村居民,2011年城镇居民平均每年现金总收入的逐期增长量都几乎相当于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水平。因此,由见图1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江西省近些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图1 城乡人均年收入变化趋势图
二、江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一)预测模型的选择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关于时间变化下江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由图1可以看出,时间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未能表现出显著的直线相关关系,为了能够较为准确地对江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选取曲线估计的方法对其进行预测分析,并通过假设检验来说明预测曲线估计方程的拟合度。spss软件中的曲线估计模型有以下几种:线性模型、二次项模型、复合模型、生长模型、对数模型、三次项模型、指数模型等。本文通过初步的筛选,选取了二次模型(quadratic)、复合模型(compound)和三次模型(cubic)来对城乡收入以及两者之间差距进行分析研究,从中确定出适合不同指标的模型。
(二)建立趋势预测模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预测模型
本文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y城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建立预测模型。通过spss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趋势预测的曲线估计结果,见表2。
表2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曲线估计分析结果
从表2可以得到,复合曲线的拟合优度r=0.990,较其他曲线的拟合程度来说要高。这似乎决定应选择复合曲线,但仅从spss运行的结果还不好对做出最终判断,需要对各模型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以此确定采纳那个模型。
运用spss对二次曲线、三次曲线和复合曲线回归曲线的回归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这三种模型均是可以采纳的。但从拟合程度上来说,复
合曲线模型拟合程度值是最大的,其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是显著的,采用此模型相对是最优的。因此,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复合曲线预测方程为:
图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模型拟合回归曲线
图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模型拟合回归曲线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预测模型
该模型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y农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建立预测模型。通过spss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趋势预测的曲线估计结果,见表3。
表3 农村居民纯收入曲线估计分析结果
同样运用spss对二次曲线、三次曲线和复合曲线回归曲线的回归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这三种模型均是可以采纳的。但从拟合程度上来说,复合曲线模型拟合程度值r0.984是最大的,其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是显著的,故采用此模型相对是最优的。因此,得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次曲线预测方程为:
(三)城乡居民收入趋势预测分析
通过spss,对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进行的复合曲线方程拟合,得到江西省城乡收入绝对差距结果预测如表4所示。
表4 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预测表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通过对18个国家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得出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分配差距会出现“先恶化,后改进”的发展轨迹。即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入差距现象比较严重,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分配会逐步趋于平等。但是由于发展初期收入差距拉大的余温还存在,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收入差距还是会出现不断拉大的趋势。这样的倒u型曲线模型,同样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得以体现。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进入持续增长的阶段,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进入了一个持续的扩大时期,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相关性来看,与倒u型曲线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即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处于倒u型曲线左侧部分,即收入差距的上升时期,目前并没有达到驻点。这样的趋势作为江西省也不例外。
从表4中可以查出,在接下来的这十年左右时间中,江西省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还是居高不下,但是要正确对待这种差距。不是盲目的采取各种措施缩小此种差距,要正确对待收入差距的存在性,同时要更好的解决经济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以及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一致性问题。在不影响农业、农村发展的同时,需要正确处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思考如何做好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的同时又可以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使其逐步趋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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