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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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鉴定报告

篇1

<P>    原告李承富,男,无职业。</P>

<P>    原告朱祥芬,女,无职业。</P>

<P>    原告周红,女,无职业。</P>

<P>    原告李文博,女。</P>

<P>    法定人周红(即上述原告周红),系李文博之母。</P>

<P>    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风集团)。</P>

<P>    原告诉称,2001年6月27日上午9时20分,司机张学银驾驶的鄂E11663号车行驶至宜昌市宜古路华通加油站门前时,因左后轮脱落,驶入对向行车道与向亚力架驶的鄂ED0674号车相撞,致使鄂E11663号车上的乘客李昌云死亡。经市交警支队现场勘察和委托鉴定,鄂E11663号车系被告时风集团生产的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其后轮脱落的原因是五个轮胎螺栓中有一个轮胎螺栓头部完全脱落,有三个屈胎变形翻边,导致紧固失效,直至螺母完全脱落。而造成螺栓头中脱落和变形的原因是轮毂螺栓孔径偏大与轮胎螺栓滚花处配合的过盈量减少,紧固轴向力主要作用于螺栓的头部,加之螺母拧紧时扭矩过大造成的。由于时风集团生产的鄂E1163号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存在缺陷,是导致受害人李昌云死亡的直接原因,时风集团对李昌云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时风集团赔偿四原告因李昌云死亡而造成的损失182201.74元,其中医疗费14374.24元、死亡补偿费80300元、丧葬费3400元、原告李文博生活费34127.5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P>

<P>    被告辩称,1、四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当。本案中,死者李昌云系乘坐张学银所驾车辆出现事故导致死亡,原告方只诉时风集团而不诉直接导致事故的车主张学银显属不当,为漏列当事人,请求追加张学银为本案第三人。2、根据市交警支队的勘验及发托鉴定结论,对轮毂螺栓孔径偏大问题,并非螺栓孔径不符合要求。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进行检测时,该车为出厂车,鉴定报告所鉴定螺孔尺寸为螺栓拆卸后的螺孔尺寸,螺栓与螺孔安装时为过盈配合,螺栓拆卸后进行鉴定,螺孔孔径肯定大于图纸设计的原孔径,这是一般的机械原理,并不说明轮毂孔径一开始就偏大。另外,该车车主张学银对该车进行了维修保养,拆卸了轮毂并加有黄油,其再安装时扭矩力过大导致螺栓拉伤、损坏,造成孔径变大,这显然不是时风集团的产品质量问题,而是用户张学银使用造成的后果。3、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现场时,车辆左后两个轮子都不在,而事故主现场只有一个轮子,足以说明车主张学银在双轮只剩一轮而严重违章行车,造成车辆整体失衡,出事故也是必然的。4、原告方要求的种种费用显属脱离当地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赔偿数额过高,应实事求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

<P>    [审判]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7日9时20分许,张学银驾驶鄂E1163号时风牌7YPJ-950型三轮农用运输车沿宜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通加油站门前时,因左后轮脱 落,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向亚力驾驶的鄂ED0674号大货车相撞,致使鄂E11663号车上乘客李昌云受伤,李昌云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对鄂E11663号时风牌7YPJ-950型三轮农用车后轮毂、轮胎螺栓、螺母及整车设计规范进行鉴定。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经检测,共同出具检验报告,其结论为,该车后轮螺栓紧固方式与图纸(图号:SF7YPJZ-950-0001-170000)后桥总成装配图不符:左后轮毂的螺栓孔孔径图纸要求为 150+0.05,检验结果5个螺栓孔孔径分别为 15.18、 15.16、 15.18、 15.18和 15.26,不符合图纸要求,孔径偏大;整车长度超过标准GB18320-2001的要求(标准要求≤4600mm,检验结果为4800mm),发动机、传动方式及后桥型式与使用说明不符;左后车轮脱落的原因是5个轮胎螺栓中有一个轮胎螺栓头部完全脱落(螺栓头部局部尚残留在该车制动鼓内),有3个屈胎变形翻边,导致紧固失效,直至螺母完全脱落。而造成螺栓头部脱落和变形的原因是轮毂螺栓孔孔径偏大与轮胎螺栓滚花处配合的过盈量减少,紧固轴向力主要作用于螺栓的头部,加之螺母拧紧时扭矩过大造成的。2001年8月6日,市交警支队伍家大队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不能确认此次事故的发生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对事故死者李昌云家属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被告时风集团生产的鄂E11663号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存在缺陷,直接导致受害人李昌云死亡,要求时风集团承担民事责任。四原告中,李承富、朱祥芬和周红分别系死者李昌云的父、母和妻,李文博系李昌云之女,生于2000年5月12日。李昌云受伤后在医院抢救中的医疗费14374.24元。</P>

<P>    同时查明,鄂E11663号时风牌7YPJ-950型三轮农用运输车系被告时风集团生产,出厂日期2001年3月10日,车主张学银于2001年3月25日购买,2001年4月7日登记入籍。</P>

<P>    另查明,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抽质量监督检验站具备三轮农用运输车检定测试能力,并具有湖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格证书。</P>

<P>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HBGL-WJ-345-2001《检验报告》、交警部门《不予受理通知书》、车辆登记资料、医疗费结算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P>

<P>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承富、朱祥芬、周红、李文博医疗费14374.24元、丧葬费3400元、死亡赔偿金40150元、被抚养人李文博生活费36135元,合计94059.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P>

<P>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承富、朱祥芬、周红、李文博与被告时风集团均服从判决。</P>

<P>    [评析]本案属受害人李昌云乘座被告时风集团生产的三轮农用车因车辆发生事故致其死亡,其家属即四原告请求时风集团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时风集团生产的鄂E11663号三轮农用车是否存在缺陷;鄂E11663号车主张学银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即第三人。所谓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鄂E11663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左后轮突然脱落,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另一车辆相撞,导致鄂E11663号车上乘车人李昌云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期间,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鄂E11663号车左后轮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清楚的反映鄂E11663号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后轮毂轮胎螺栓孔径不符合技术要求,孔径偏大,即说明该车后轮轮毂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缺陷。本案受害人李昌云乘座存在缺陷的车辆因缺陷而发生事故导致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时的三个要件规定,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故此,时风集团应对李昌云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时风集团以车辆所有人即使用人对该车车轮进行了保养,属使用问题而导致发生事故,请求追加车辆所有人张学银为本案第三人。</P>

篇2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始建于1952年,隶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是跨地区的企业集团。该厂技术力量雄厚,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电力设备研究所和电力电器研究所:建立了按IS09000:2000版标准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设施完善的中心试验室。该厂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具有独立自营进出口权的大型企业之一。

专家听取了该厂研制工作汇报,审查了有关资料,认为:该项目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正确、规范:通过研制直流特高压平波电抗器,在理论研究,技术分析、制造工艺和试验技术等方面取得了多项创新成果,该产品是世界上第一台额定电流为4000A的用于±800kV直流输电工程的大型平波电抗器,成功地解决了隔声与散热之间的矛盾,为大容量空心电抗器的噪声控制开辟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技术路线。同时,为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降低谐波损耗所研发的换位导线及绕制工艺、结构设计、试验技术等多项技术具有创新性。

同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对该厂研制的世界上第一批±800kVPKK-800-3125-75型干式空心平波电抗器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专家认为:该产品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正确、统一:产品通过了士800kV直流特高压输电工程关于平波电抗器规定的例行试验、型式试验和特殊试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条件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专家表示,该产品多项技术具有创新性。该厂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健全;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完备齐全,可以批量生产并挂网运行。

SCS-500分布式稳定控制装置通过技术鉴定

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委托,2008年11月22日,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在南京主持召开“SCS-500分布式稳定控制装置”和”川渝电网输电断面自是用解列装置研究“两项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会。会议由原国家电网公司科技环保部毛文杰主任担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来自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南方电网公司、华东、西北、华中电网调度中心、江苏、广东、安徽、四川电网电力调度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华北、西南电力设计院的领导和河海大学、上海电力学院的教授共15位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自动化专业资深专家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维宁、总工程师薛禹胜院士、院科技部和稳定技术研究所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鉴定会并作成果报告。

鉴定委员会认真听取了两项成果的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测试小组提交的测试报告,试运行用户提交的运行情况报告,经认真讨论并审议,鉴定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技术鉴定。

SCS-500分布式稳定控制装置是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适应国家特高压电网建设的需要,自主开发研制的新一代安全自动装置产品,装置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通过了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动模试验、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性试验,所有判据均通过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的动模试验验证,多套试验样机在不同地点的运行现场历经三个多月的试运行考验,运行情况良好,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我国首套抽能电抗器在西安开发研制成功

鉴定委员会对“SCS-500分布式稳定控制装置”形成鉴定意见如下:SCS-500分布式稳定控制装置装置设计合理、功能全面,技术先进,操作及调试方便,能准确识别各种运行方式和系统故障,动作可靠,适用于特高压电网和大区互联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的需要,可与在线分析预决策系统集成,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协调控制。装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基于本地电气量计算测量阻抗的无故障跳闸新判据属国际首创。

国内首套三台500kV、5万kvar抽能电抗器在中国西电集团自主开发研制成功。2008年12月5日,这些产品通过各项实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我国在抽能电抗器研发生产领域的空白。

作为超高压、远距离交流输电网络中的重要设备,抽能电抗器主要安装在无低压电源的开关站。随着我国电力建设速度的加快,大量开关站将建在杳无人烟的偏远山区,抽能电抗器市场需求量很大。目前只有国外少数公司能够设计、制造抽能电抗器。

为填补国内空白,西电集团从1995年开始进行抽能电抗器关键技术的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2001年西电集团承担国家“十五”攻关项目“抽能并联电抗器研制”课题研究工作,具备了独立开发研制抽能电抗器的条件和能力。

据介绍,这次研制的首套三台抽能电抗器,是为湖北水布垭500kV开关站研制的新产品。该产品的成功研制,实现了抽能并联电抗器设备国产化目标,改变国内抽能并联电抗器全部依靠进口的局面。

国内首套750kV电力互感器检验装置研制成功

日前,由陕西省电力公司组织实施的《750kV电流互感器检验用大电流升流装置的研制及750kV电流互感器误差现场检验方法的研究》、《750kV电容式电压互感器误差现场检验装置的研制及现场检验方法的研究》两项科技项目,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验收。项目有效地解决了750kV电力互感器现场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周期检测所面临的技术难题,确保了电网电能计量准确、公平、公正,也为即将开展的特高压互感器现场试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两项研究成果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本次通过验收的两项科技项目立足于西北地区750kV电网大规模建设,为解决750kV电力互感器现场检测难题而立项。通过项目组一年来的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的研制,在国内首次成功研制了车载、液压升降式0.02级750kV电磁式标准电压互感器,提高了标准装置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有效解决了750kV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量值溯源和现场大型试验设备的运输和使用问题: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了750kV电流互感器检验用组合式大电流升流装置(已申报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建立了750kV站用电流互感器基本误差间接测试数学模型,编制仿真计算程序,并进行现场验证。解决了750kV电压等级电流互感器现场误差检测所面临的升流设备容量无法达到规程要求规定值、升流设备庞大笨重和不便于运输的难题,对于试验难度的降低和试验成本的减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篇3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11月8日,“恒远泰”海轮运载着611辆商品货车一一其中1辆为试验车,均配有车辆合格证,证明承运车辆均为新车,且出厂前均已经包括路试等在内的严格强制测试,对行驶和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颠簸、震动等任何情况均能保证安全――由青岛运往海口,途中不幸货舱发生火灾,造成甲板变形,共计462辆商品货车因此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恒远泰”海轮方面未向消防机构进行报告和申请火灾原因调查,但丁保险公司、丙公司分别就火灾发生原因单方委托了相关检验认证机构进行了鉴定。丁保险公司方面得出了“恒远泰”海轮发生火灾事故系车辆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结论;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分别进行鉴定后,均得出该火灾事故系车辆自燃所致的结论。之后,丁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公司确认并实际赔付人民币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将向第三者追偿之权益转让给了丁保险公司。而后,丁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该笔保险理赔款,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对此,丙公司辩称:1、货运合同实际签约主体是乙物流集团而非甲公司,丁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2、火灾事故因车辆自燃引起,承运人无需担责;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仅应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承担,并提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书》,要求按海事赔偿限额赔付7 900 000元。

审理结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之间货运合同的实际委托方,其作为承运车厂家有权向对货物安全负责的承运人丙公司就货损提起赔偿请求;而丁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责任,在先行完成货损理赔后,也获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就致损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有权机构报告,亦未提供有权的调查结论,故在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该批货物负有严格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不属于《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应当免责之情形,理应向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标准上,由于“恒远泰”海轮属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适航船舶,丙公司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所明确的赔偿限额赔偿损失。据此,丁保险公司请求数额中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丙公司赔偿丁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 243 897元;2、驳回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这宗因意外火灾事故而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索赔案件,所对应的实质上是标的物灭失风险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的程序法、特别法等均已为意外商业风险的承担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救济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但是,启动任何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均应以企业自身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为前提,规避和公平承担意外商业风险损失,是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都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否则将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着重在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关注和思考如下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保险降低商业交易中的意外风险是企业规避风险、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为防止不特定风险损失,乙物流集团为自身承运的货物引入保险公司以降低经营风险,在事故发生后,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甲公司进行了先行理赔;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直接获得了向承运方丙公司主张赔偿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权利。但是这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以何为据?又应适用何种实体法律呢?

在此类保险合同中,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事故发生前为不特定主体,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并非依据其与该第二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i者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而确定管辖法院。该权利的转移属民法中债权的转移,而债的转移又属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关系的是水路运输合同,在无另有管辖约定情况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南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合同之债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上述管辖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丁保险公司可向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海口)或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另,由于此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涉及船舶运输货损,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应属海商合同纠纷,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围。结合上述两方面因素,该案应归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因承运车辆损坏而引起的纠纷,本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本案所涉运输系境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内容,而应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损失赔付责任的确认

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货物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承运人对其除外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均是合理处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断事故责任和相关主体的关键所在。简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证明自身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方能有效对抗丁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涉案“恒远泰”海轮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损,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丙公司及“恒远泰”海轮的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导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明。虽然,丙公司单方委托的多个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主张本案火灾事故是因“车辆自燃”所致的事实,但由于该等鉴定机构均不具有认定的相关资质和权能,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有效证据。丙公司最终因涉案火灾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运人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依法承担了货损赔偿。

特殊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利用

篇5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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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篇7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管理原则与计划

1、质量成本管理原则

1.1安全平稳低耗的原则

油气运输点多线长、高压密闭、易燃易爆,按这一原则,质量管理者需要找到最优的质量成本途径或手段,以保证安全平稳低耗运行。并且还要提高油气运输质量水平、保证质量的油气输送量。不同的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有不同的生产流程、不同的运行机构与动力设备等,那么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质量管理就要有对应的质量成本,在统计运营成本的前提下,从收集到的数据中提出质量成本费用。

1.2数据科学的原则

不论什么样的管理手段都是要有科学数据作为依据才可靠,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也不例外,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管理过程,是油气输送质量费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优化及考核等环环相扣的发展过程。要说明的是这个过程是要以科学的数据作为基础的,如果数据不真实,那么依据它所作的分析或者其它都是不科学的,且不能获得实际功效。

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

在制定质量成本计划之前要明白什么是质量成本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对生产计划以货币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就是要使油气运输过程的运行参数符合质量要求,要达到这样的标准需要支付费用成本,以及降低成本所需执行的计划。油气运输过程质量成本计划有很多种,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那么就会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成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要是按照实施范围也可以把计划分成企业质量成本计划和部门质量成本计划,我们研究的是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

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在计划中要体现出来在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运行中,用于油气运行过程的质量成本总费用的投入量,要想达到的预期降低率,质量成本各结构所占比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提高质量成本利用率的各种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质量成本计划由财务部门编制,但有时也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站队、作业区等基层单位或者质量管理部门制定,但最后都要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然后以计划的形式下达到油气管道作业现场。

编制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计划的依据是管道运行与运输量、输送温度、输送压力运行参数的历史资料,以及其产品的物理性质等因素,同时考虑输油气工艺与新技术的应用发展状况,并且还要参考油气运输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同行业里的质量成本的管理资料。

二、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

1、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的内容

1.1分析质量成本总数

质量成本总数就是质量成本报表中的质量成本总额,这个指标反映的是油气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油气运输的安全运行质量能达到标准而投入的总的成本费用总和。其中还包括了总和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差异分析,还有油气运行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分析,还要把质量成本总额这个指标和其他指标都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还要和输送量、输送压力、输送温度、运输过程的总成本等这些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还要有质量成本发展走向的分析。我们用公式来表示质量成本总额的话,可以表示为:

油气运输质量成本总额=输送过程预防成本总额+运输载体鉴定成本总额+场站工艺管网内部故障成本总额+油气输送长输管道路径区域外部故障成本总额其中若是把质量成本总额假设为Y,输送过程预防成本总额设为∑X1运输载体,运输载体鉴定成本总额设为∑X2,油气输送长输管道路径区域外部故障损失成本总额为∑X3,而场站工艺管网内部故障成本总额设为∑X4,就可以得到公式:

Y=∑Xl十∑X2十∑X3十∑X4

1.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构成分析

这就要对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组成进行细致分解,例如质量成本各组部分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差异分析,对各个组成部分在质量成本总额的所占比例进行分析,包括企业在各个时期内的质量成本各组成部分的投入目标分析,在分析这些的同时还要对各个项目组成的比例结构进行分析比对。

1.3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损失成本分析

这些损失成本可以按照范围分成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通过统计图表等来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中可找到成本浪费的部分以及问题出现在哪,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企业的内部生产进行指导和建议改进,其实质是为了进一步在油气运输过程中实施质量成本控制。

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图如下

油气运输企业质量成本指标具有传达方向,一般都是从上级管理者向下级的执行者传达,上级根据下级反馈的信息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成本计划。那么推想而知,质量成本计划的制定是跟传达方向相反,即自下及上的。对于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来说,质量成本计划是对油气运输过程中的站队、班组、工序、岗位质量成本进行的控制。

3、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方法

3.1边际分析法

这个方法是由著名的管理专家朱兰博士提出的,他在上世纪50年代首次提出最佳质量的观点,在这个方法中,最佳质量水平与质量成本的最低点重合,如下图表显示:

100%不合格品中不符合运营参数规范的数量接近零时,内部与外部故障损失成本的极限也是接近零的,但是相反的100%合格是在这个时候的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则是趋向无穷大,当运营参数符合规范的比例趋向零的时候,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呈下降趋势,而内外部损失成本反而呈上升趋势。

3.2基期比较分析方法

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质量成本的结构,单位质量成本还有报告期可以运用基期比较分析方法进行统计,通过统计数据来计算并且分析质量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及内外部支撑不基期和报告期的数额并对其进行比较,对基期的单位质量成本和报告期的单位质量成本进行比较,以及将质量结构和质量成本比例进行比较,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可以分析质量成本降低的途径和效果,而且还可以确定质量成本降低的目标。

3.3阶段分析法

在这个方法中,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看作一条曲线,可分成三个部分,即为改善区、无差异区以及完美区。用图可以描述为:

阶段分析方法,是把质量水平分成了完美区、无差异区、改善区三个区域,其中每个区域里质量成本的各部分构成比例不同,例如,改善区域内预防成本所占比例小于10%,而内外部的故障损失成本所占比例大于70%,由此可知,针对改善区域油气管道成本管理部门和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应加强鉴定成本的比例,提高预防成本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总的质量成本;无差异区是一个总体质量成本比较平均的区域,各组成部分所占比例基本一致;完美区域内鉴定成本所占比例大于总质量成本的一半,且远远超出内外部故障损失成本所占比例,由此分析可知该区域的工作中心应放在输油工艺改进和新技术的采用上,若工艺技术更新,那么总的质量成本曲线向左移动,并向无差异区域靠近。

三、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核算

1、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核算的作用

1.1为质量管理和质量成本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油气管道企业管理者在做质量管理决策时,一方面要考虑决策实施后油气运输能否满足消费者对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油气管道企业的资源和质量管理能力,投入成本总额和预期经济收益也是重点考虑的内容。由此可知质量成本和算为成本和收益分析提供了数据资料,具有现实意义。

1.2监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经济手段

油气管道企业质量成本核算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衡量质量管理体系的经济手段,要求质量成本核算提供有关消耗成本量的角度信息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测。

1.3方便进行业绩考核,并增强企业质量责任

成本质量核算是油气管道企业质量责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施质量经济责任制的方法。该方法要求油气管道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对担负的责任进行业务考核和评价。而质量成本核算为上述任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具体科学数据,也为考核和评价提供基础。

2、质量成本核算的程序步骤

根据油气管道企业专业人员的具体分析资料和实施质量成本管理的实际经验,我们可以总结出油气运输类企业油气输送的质量成本核算流程图:

在上图的质量成本核算流程图中,按照质量成本投入来汇总质量成本项目,首先收集各种质量成本的数据,并按照部门分类或者是车间分类把质量成本进行汇总并上交财务部门来总和质量成本费用,再由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质量成本汇总表》与《质量成本经济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最后经财务人员审核后转交给质量管理人员,进而进行整理分析和存档。

3、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核算的方法

3.1会计核算方法

这种核算方法通常采取货币形式,利用会计科目中多种手段,连续且系统的反映油气管道企业的投入成本。这种核算方法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以类似会计记账的方法进行数据核算,并且配有严格的审核过程,明确的责任分工,过程复杂,所以这种核算方法最大的缺点就是工作量大,程序繁琐,且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成本高。

3.2会计与统计相结合的质量成本核算方法

这种核算方法综合上述两种核算方法的长处,一方面用会计方法反映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运行中发生的质量成本数据,另一方面在核算过程中采用调查、分组、记账、报账等方法收集关于质量成本的数据与资料,得到的资料完整且核算简捷,但是明显的缺点就是准确性不够。

结束语

油气管道现场质量保证,就是站场之间、工序之间要确保自己所提供的油气管道运行过程的质量,满足下道工序在质量上的要求,最终确保产品的整个管道运行质量。这就要从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实现油气管道现场安全平稳的运行,把握油气管道质量控制环节,进而实现油气管道现场在运行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8

帕西告诉笔者,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危险品不能通过快递直接投运,运往国外的危险品样品多数由航空公司进行空运。按照惯例,航空公司通常要求托运人出具第三方鉴定机构给出的产品危险品分类等级、包装等级的鉴定报告,依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运输的安全。生产商必须要为此支付额外的时间、费用和准备相关文件。于是,一些生产商在将危险品样品运往海外时,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和简化手续,将危险化学品样品包装和标记为非危险化学品。可是,目前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样品都通过客机进行国际运输,如果生产商没有正确标记,航空操作人员就无从知道他们操作的是易燃样品或有毒样品。当操作人员在打开从包装以及标签上判断是非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时,他们就有可能暴露在危险的液体、粉末以及烟雾中,且不可能有足够的防御措施。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乘客和机组人员以及样品发货人带来危险,生产商和分销商很可能被和罚款,进行样品运输的公司同样会遭受名誉损失。他强调:“这种不安全行为会带来巨大的混乱,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当前,世界上许多主要化学品公司都从中国进口原料、在中国开设业务以及将生产外包给中国生产商,化学品生产中心也逐渐从传统上的欧洲地区向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转移,将危险化学品样品包装、标记成非危险化学品样品的问题在中国正变得更加严重。在中国,对于化学品样品的出口,所有出口化学品,都需要取得航空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例如迪捷姆公司或者上海化工研究院等出具的鉴定证明,才能够被航空公司接受。然而,由于中间包装环节缺乏监管,且航空公司在接受货物时采取的是抽检方式,给了不守规定的公司以可乘之机,凭借非危险化学品的证明对所包装产品进行偷梁换柱,以节省费用。

篇9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由IICL验箱师资格者出具的修箱报告,索赔修箱费及集装箱灭失损失合计USD259285.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但始终未达成赔偿数额的最终决定并要求丢箱按市场价赔偿。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部位照片、财务付款凭证、修理费发票,后拒赔导致涉讼。

二、 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集装箱保险的性质、保险价值、时效、保险险别解释及双方举证责任等众多争议。本文着重分析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的举证规则。

三、 评析

欲划分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必须正确解释保险单,确定承保险别,因为承保险种的不同必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一)保险单条款的解释

(1) 原告投保的险别是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补充协议第二条特别强调: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

(2)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随付的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综合险:负责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为: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换言之,根据集装箱保险合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了除外责任之外,集装箱遭受的一切损失,推定保险人应负赔偿之责。

(3) 根据对该保险单条款的文义解释,只要集装箱遭受了损失,除非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原因是除外责任中的“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之外,保险人便负有赔偿责任。然而,保险人却一直对保单作任意解释,例如,保险人始终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证明修箱费是因所谓“意外事故”所致的举证责任。无论从海商法还是从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原理或从本案保险单特别约定来看,保险人的上述主张均难以成立。

(4) 船舶保险中的一切险历来是列明风险,即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船舶遭受灭失、损害是由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所致。被保险人负有较重量的举证责任。但由于集装箱保险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海上货物保险,特别是箱体保险一切险肯定与货运一切险性质相同。而货运一切险并非列名风险;事实上集装箱保险刚开始时,直接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险别是一切险,且并非列名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相当轻。至于保险人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地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5) 补充协议首先强调:本保险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是一切险的费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一切险的含义加以解释。如果保险人欲否认一切险,而仅愿意承保“意外损害”保险,则不得收取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且必须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确规定该意思,而且还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方为有效 .无论如何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险别是一切险,并非“意外损害”险。

(6) 按照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的通常含义,也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试图将本案保险单解释为“意外损害”险毫无根据。首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承保的综合险:“集装箱一切险既负责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的一切险属货运一切险为非列明风险),又负责集装箱机器部分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处之机器属船舶一切险的列名风险即限制性条件保险)。”换言之,对箱体而言,只要发生损害即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其次,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集装箱一切险,本保险在平安险责任的基础上,还负责集装箱的下述损失:平安险责任1款中所列风险造成集装箱的部分损失;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平安保险的标准装箱保险条款实际上与PICC条款不一样,它是一种列明风险而PICC条款并非列明风险。)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不采用其自已的标准格式集装箱保全条款,而是另行明确规定了与PICC条款一致的非列名风险的一切险保险合同,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 比较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有助于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明确具体,且明显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 “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损失”。而根据PICC和平安保险公司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8) 据此,保险人欲主张除外免责,必须负证明修箱费是因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反之,根据本案保险单条款,被保险人只需证明实际发生了修箱费损失,便已完成举证责任。

(二) 当事双方的举证顺序

(1) 如前所述,本案承保险别为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索赔的是箱体损害的修理费,并非列名风险,依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仅需证明发生了集装箱损坏便可。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已向法庭举证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损害修理报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必须提交具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根据其现场受损箱体进行检验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损失情况描述,修理费估价等。我司需根据验箱师的报告判定箱损的原因、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认为保险人事后提出的所谓单据要求远远超出了其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如果保险人要求如此详细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否则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精神,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3) 事实上,《IICL检验操作指南》表明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范围十分有限。 凡不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均属于应由保险人赔偿的范围。

(4) 凡属损坏者 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即应负赔偿责任。

篇10

挤在明日号登船门口的人们带着焦急的面孔,甚至有人叫骂道。“怎么还没开始,慢死了……我可不想死!”“快点开门!”人们堵在巨大的门前,没心思看上面雄伟壮观的飞船,狠命敲打着飞船的金属大门。“请各位登船人员稍等。飞船正在做最后的调试。预计34分钟后即可完成,请各位登船人员稍等!”不知从哪里传来了略微急促的通知声音。“什么?又要34分钟?快点啊!”“34分钟?那时候世界末日早来了,还登什么船啊?这可是我花了好多钱买来的?”一个粗鲁的富豪扯着大嗓子喊道。身边的小男孩哭喊着抓着他的腿。

史密斯乘着小型飞船快速向明日号这边赶来。登船证明刚被5亿人持有。这说明,把所有的高层人员加起来,才只有5亿人。还有一半的登船证明没有被发放出去。这证明着,如果不以最快的速度发放登船证明,那么明日号将在未满员的情况下启航!史密斯叹了口气,望着眼前无尽的沙漠,想着那沙漠底下无尽的危机……他似乎变得束手无策。“管理中心临时管理员发来通话。”系统报告道。“讲!”史密斯迅速说道。不一会儿,一个显示屏伸到史密斯的面前。“呲呲——”慢慢地,屏幕上显现出临时管理员的面孔。“发生了什么,登船证明目前发放的情况如何?”史密斯赶紧询问道。“我们已经在整个新城市进行抽取发放活动。我们运用最先进的资质鉴定仪器对每一个人进行扫描,有合格的都会被叫道管理中心来进行体检之后发证。现已发放了约1.1亿张证明,正向明日号赶来。距离明日号调试完成还有13分钟,估计地壳强烈活动还有4小时时间。临时管理员报告。”史密斯听到这里,心中松了口气。以这样的速度进行快速的发放证件,那么到时间时即使未满员,估计也会有7-8亿人了。“动植物运输情况呢?”“动植物运输队伍已经到达明日号接货舱口,正在进行检查,进入明日号动物区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好,随时保持联系。系统有没有报告灾难情况?”“是的,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共计12起大小震级不同的地震。造成许多地方的地裂情况。”“那……”“呲呲——嘭!”一阵剧烈的抖动。整个飞船上下来回动荡不稳。史密斯好不容易坐稳了,再看屏幕时,已经没有图像了。“由于受到地下地震干扰,飞船的通讯连接设备损坏。没有检测到信号连接,与各个地区的连接均中断!”系统传来了不祥的预兆。“哎……”史密斯摸着疼痛的双腿,不禁叹息道。

30分钟后,明日号出舱口。“哧——”那金属制的大门渐渐地打开了。人们脸上露出了喜色,刚想冲进去。不料看到一排排庄严的防卫机器人堵在了门口。中间的一个机器人上前一步,说:“按次序排队进船。违令者没收证件!”这短短的一句话使得当时喧闹的气氛一下子安静下来了,机器人队伍的中间慢慢排出一条只可以一个人进入的通道。两个机器人走上前来。“请出示登船证件。”人们开始有秩序的等船了。远处还有一个个小型飞船不断的加入登船大军之中。人们还全然不知,就算被资质鉴定仪器鉴定好的人也不知情,只是秘密的送往小型飞船由人协助登船。

篇11

上诉人(原审原告) 苏增富,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委托人 孙合慧,郑州华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苏增立,男,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李岚,经理。

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王林祥,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王之国,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盛长栓,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西关街。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田秀兰,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原审原告 张秀粉,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苏玉敏,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 王鹤波,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苏增富,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增富的委托人孙合慧、苏增立,运输公司委托人王林祥、杨波田,王之国、盛长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6日,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由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由西向东左转入长恼路。王鹤波驾驶豫G91739依维柯旅行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在天有雾的情况下,超过中心线至左车道内行驶,撞在苏玉敏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上,当场致在苏玉敏车上乘坐的苏增富、田秀兰、张秀粉受伤。2000年2月15日,经长垣县交警队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豫G91739号依维柯车主为盛长栓、王之国,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从长垣县至郑州的客运。2000年3月2日,张秀粉、田秀兰二人与盛长栓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苏增富在治疗期间先后已收到盛长栓、王之国医疗费等费用68000元。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2000年7月4日就该事故调解终结。经王之国、盛长栓、王鹤波、运输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于2000年11月9日对苏增富作出(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田秀兰、张秀粉与盛长栓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田秀兰、张秀粉伤情未发生变化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苏玉敏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该事故中受损车辆林海牌三轮车车主为苏增富,苏玉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其请求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关于王鹤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鹤波自称为运输公司司机,而事实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所雇佣,并由其二人发放工资,其在履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驾车同苏玉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苏增富身体受到损害,应由其雇主王之国、盛长栓承担民事责任,王鹤波对苏增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王鹤波超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由支路转入干路,没有尽到安全通行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王鹤波、苏玉敏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王鹤波、苏玉敏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应予采信。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全部事实,应由王鹤波承担责任的90%,苏玉敏承担责任的10%.关于盛长栓、王之国、运输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豫G91739依维柯属王之国、盛长栓所有,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输经营活动,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向苏增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苏增富伤残评定等级,(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经过法医临床学检查,河南省精神疾病第2000334号司法鉴定等程序,在对苏增富住院病历、CT报告、MPI报告,河南省高级法院(2000)豫法医检字第9号验伤证明书综合分析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条款所定。该鉴定结论的出具单位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苏增富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合法、科学、正当的重新鉴定事由,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应为四级。关于苏增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苏增富所花医疗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但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对苏增富请求的医疗费数额59441元没有提出异议,应认定苏增富花去医疗费用59441元。按照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承担的比例90%计算为53496.9元。据王之国提供的长垣县劳动局二OOO年十月十日出据的证明显示,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内工资不属劳动局验证范围,该厂虽属集体性质企业,但苏增富之弟苏增立任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厂长职务属实,厂方以法人名义出具证明证实苏增富系该厂工人,月薪500元,因厂长与其有利害关系,又无领取工资表予以印证,对厂方证明不予采信,苏增富应以农民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其误工费应为9×110×90%=891元。双方当事人对苏增富住院天数和日标准按10元计算均无异议,对此应予认定,按90%计算应为990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苏增富手术后需行高压氧等治疗,处于昏迷状,需4—6人护理。故护理人数可按4人认定。苏增富家庭成员均为农业户口,其又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按照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65元计算,每人每天的护理费应为9元。苏增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4×9×110×90%=3564元。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及伤情,今后苏增富个人的生活确实不能自理尚需有人护理,但应以一人为限,按9元/日计算20年,应为9×365×20×90%=59130元。对苏增富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苏增富1950年12月13日出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0年2月6日,苏增富最终定残之日为2000年11月9日,其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应按20年计算。经重新评定苏增富的伤残程度为四级,按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56元,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3415.56×20×60%×90%=36888.05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经专家会诊苏增富需继续用药治疗10年,并开列了治疗所用的药品品名、数量和单价及其它支出,苏增富请求给付五年的继续治疗费为53520元应予认定,按90%计算为48168元。苏增富发生交通事故时,苏玉胜年纪尚不满十八周岁,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赔偿苏玉胜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河南省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50元/月计算二年零六个月为1500元。其母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后,按90%计算为675元。根据苏增富的伤残评定等级和身体状况,确需残疾用具。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法院调查的多功能残疾用床价格为准。经核实国产多功能残疾用具的价格为2800元,苏增富没有提供该床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的相关证据,对其1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按2800的90%计算为2520元。参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住宿费的赔偿,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标准按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标准25元/日计算,为每天75天。苏增富提供的票据显示天数111天,金额为8934元。其符合规定的费用为8325元,按90%比例计算为7492.5元。苏增富在事故处理及治疗期间,确需他人协助,其交通花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苏增富提供的票据均属正规票据,虽有部分商业发票,系抢救期间租用车辆的特殊情况所致,应予认定。鉴定期间租用救护车费500元有票据为凭,亦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4995.45元。苏增富在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有鉴定书为据,且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对鉴定书予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为390.6元。苏增富的伤残等级经重新评定为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5000—100000元之间的酌定。鉴于本案的实际,苏增富应获得60000元较为适宜,对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考虑。苏增富的复印费、验伤费确属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其伤情的实际支出,又提供了正式票据,按90%比例计算为(100+44.8)×90%=130.32元。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不在赔偿项目,对苏增富请求赔偿营养费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王之国、盛长栓诉苏玉敏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王之国、盛长栓向苏玉敏提出反诉,王之国、盛长栓提出的反诉与苏玉敏的本诉同属一审普通程序,且该反诉与本诉均基于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一事实,故对王之国、盛长栓的反诉应予受理。在该交通事故中;苏玉敏、王鹤波的责任已经明确,苏玉敏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其应赔偿车损数额5650×10%=565元,对王之国、盛长栓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对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田秀兰、张秀粉已就事故的赔偿同盛长栓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苏玉敏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和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实际,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按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反诉原告盛长栓、王之国诉反诉被告苏玉敏的请求应予部分支持,苏玉敏应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田秀兰、张秀粉、苏玉敏的诉讼请求。(二)、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53496.9元、误工费891元、伙食补助费990元、护理费3564元、继续护理费5913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6888.05元、继续治疗费48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5元、残疾用具费2520元、食宿费7492.5元、交通费4995.45元,车辆损失费390.6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30.32元共计279331.82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苏增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苏玉敏赔偿反诉原告王之国、盛长栓车辆损失费5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3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5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

苏增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决不应采纳(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而应采纳长垣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评定结论;其不应负任何责任,运输公司等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27303.4万元。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共同上诉称,原审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请求按4:6划分责任;原判认定继续治疗费53520元及残疾慰抚金及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交通事故发生地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2175.50元计算。苏玉敏虽也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未将其按上诉人对待。

本院二审过程中,对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了调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该诊断证明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大峰对其本人开具予以否认。另查明,依长垣县统计局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33元。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的责任,各方对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异议,具体责任比例属原审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原则上并无不当,但鉴于苏玉敏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苏玉敏承担20%责任较适当。关于责任主体,依据《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经营合同书》,王之国、盛长栓是在运输公司指定的班线上营运,营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均归运输公司,结合该合同书其他条款,本院认为二人与运输公司之间系紧密型挂靠,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审依据省级标准脱离当地实际,应予以调整,苏增富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审认定60%丧失劳动能力可调整为80%,结合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为2133×20×80%×80%=27302元。关于继续治疗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其出具的苏增富出院病案摘要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继续治疗费可另行主张。关于残疾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运输公司等上诉称判决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苏增富上诉请求大部分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支持;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部分欠妥,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47553元、误工费792元、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3168元、继续护理费525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73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0元、残疾用具费2240元、食宿费6660元、交通费4440元、车辆损失费347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16元共计206658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8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0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苏增富负担2200元,经本院批准,同意免交,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各负担2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书金

审判员 周会斌

审判员 周志刚

篇12

前言

在丝织专业课教学中,织物设计是最具实践性的,技术含量高,高端的面料设计人材是企业争相需要的,所要用到的知识,也是最多,最全面的,可以说涉及到整个丝织专业课的所有课程,所以说,织物设计是最能全面检验一个人对丝织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许多学校因此也把这个作为最后的课程设计的内容。作为丝织专业的专业课教学的老师,在这方面尤其需要有相当的实战能力,才能在辅导学生过程中从容应对,提供给学生全面理论与实践相合的实际设计能力。老师提高自身的织物设计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是参与到企业的实践中去,亲自操作整个过程,一方面可以把自己强大的理论知识带给企业,同时也可以从企业中得到最新的行业动态,从而给课堂教学带来新鲜的内容,丰富课堂教学,课堂教学也更贴近实际,可以让学生更快地适应企业需求。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一次企业的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全过程,从中学到不少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很有启发,借鉴意义,本文是本人把整个开发探索的过程整理出来,也是重新加以思考与升华的过程。同时也提供一个样本供同行参考。

一、新产品的开发设计思路

(一)新产品的需求分析

根据市场方面的反馈意见,当时市场需要类似丝绸面料,但又没有丝绸面料昂贵的价格,没有全真丝面料难以日常打理、真丝面料时间长久易发黄、发旧,不够挺括的缺点 。同时兼具接近丝绸面料的舒适性,华丽、飘逸、悬垂性等,价格又适中的面料,可以作为制作女士的夏秋季上装面料,比如,衬衫,连衣裙,披肩、礼服等相对高档的面料,在市场上相对还是有一定的空间,会有一定的需求量。

(二)面料纤维的选择

1.面料纤维的初步选择。根据上述需求,作为新产品开发设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制作面料的纤维的选择,由平时的生产实践经验中,在已经开发出来的纤维中,大致符合上述要求的有:铜氨纤维,丝光棉,还有一种最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竹碳纤维,这些纤维都具有类似真丝纤维优点的潜质,但经过讨论,大家还是比较一致倾向使用铜氨纤维。因为丝光棉虽然是天然棉纤维经过丝光处理后得到,但其吸湿性能,已不如天然棉纤维,悬垂性也显得有点不够。而竹碳纤维在舒服性、悬垂性、飘逸性都不错,但模量比较小,太软,挺括度欠缺一点,比较适合做内衣类,薄型打底衫之类,鲜有用在外衣类的服装上,成功的风险比较高。而铜氨纤维的性能则相对比较适合上述的面料要求。

2.铜氨纤维的性能介绍:铜氨纤维是再生纤维的一种。它是将棉短绒等天然纤维素原料溶解在氢氧化铜或碱性铜盐的浓氨溶液内,配成纺丝液,在水或稀碱溶液的凝固浴中纺丝成型,再在2%~3%硫酸溶液的第二浴内使铜氨纤维素分子化学物分解再生纤维素。生成的水合纤维素后加工即得到铜氨纤维。

铜氨纤维的截面呈圆形,无皮芯结构。纤维可承受高度拉伸,制得的单丝较细,一般在1.33dtex(1.2旦)以下,可达0.44dtex(0.4旦)。所以铜氨纤维手感柔软,光泽柔和,有真丝感。

铜氨纤维的吸湿性与粘胶纤维相近,在一般的大气条件下回潮率亦可达到12%~13%。在相同的染色条件下,铜氨纤维的染色亲和力较粘胶纤维大,上色较深。

浓硫酸和热稀酸能溶解铜氨纤维,稀碱对其有轻微损伤,强碱则可使铜氨纤维膨胀直至溶解。铜氨纤维不溶于一般有机溶剂,而溶于铜氨溶液。

由于纤维细软,光泽适宜,常用作高档丝织或针织物。但受原料的限制,且工艺较复杂,产量较低。

(三)组织的选择

由于织物要求有一定的挺括度,织物组织,倾向选择平纹组织。也可做成一个系列,多试几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多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应保持基本与上述需要相近,有一定差异,但差异又不太大的。这样既可以从中选优,又可以适合各类不同款式的服装,在面料上的差异要求。平纹组织相对其他组织织物,模量上相对比较大,也就是说挺括程度相对其他组织更高一点,但由于已经决定使用铜氨纤维来试制面料,铜氨纤维的模量比真丝模量稍大一些,再加上使用平纹组织,二者相对都比较大的模量叠加后,有可能产生模量过大的情况。决定同时再试一款采用绉组织,或采用把经纬丝加中强捻的方式,来避免模量过大的情况发生。因为采用绉组织可产生绉效应,同样经纬线加中强捻的方式,也可以产生绉效应,绉效应可以抵消过大的织物模量,绉效应具有使织物更接近真丝织物的飘逸,又不失一定的挺括度的作用。

(四)色彩及染色方式的选择

由于面料目标消费人群主要为女性(素色也可以作为男士的夏季面料),决定了面料以鲜艳为主,作为相对高档的面料定位,因此对染色要求也相对要求高,决定使用色织制造,(包括不同颜色条纹色织及一个颜色的色织面料)。

(五)织物规格参数

(六)试织过程

1.工艺设计:

由于确定有色织的方法织造,必须得先把铜氨丝先染色,再织造,但发现原始铜氨丝染色后很难正常生产,最后通过对铜氨丝进行加捻,定型再后染色,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织造。同时对铜氨丝的捻度,定型时间,染色助剂的选择,染色温度的控制进行反复试验,达到相对最优,保证织造工序的顺利进行。

2.工艺流程:原料挑剔――络丝――加捻――定型――加捻――定型――成绞――染色――整经(摇纡)――织造――出水整理。

(七)试制结果

色织铜氨绸实现了设计意图,同样生产18mm的色织绸,全铜氨产品比全真丝产品(价位按40万/吨计)原料价格要便宜40元/米。如图为试制成功的铜氨绸样品照片。

(八)试制产品实物图片

左边的样品是加了强捻具有绉效应的产品,右边的样品是没有绉效应的产品。

二、新产品申报鉴定过程

(一)申报

上面的新产品设计基本完成后,可以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该设计出来的产品是否符合新产品标准进行鉴定。一旦经政府部门鉴定认定为新产品,可以获政府一些补贴。新产品的鉴定有一套具体严格的程序,这里以申报省级新产品为例,简略叙述一下新产品鉴定全过程。首先向所在省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新产品申报请求,在请求报告中附上铜氨绸主要技术指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报请求后,会发一文《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给申请企业,限定企业在某个日期前完成开发。

(二)铜氨绸的企业标准

新产品开发出来后,开发企业要铜氨绸新产品的企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标准适用范围。

2.新产品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产品要达到的要求:包括要达到的各种偏差值,断裂强度,织物强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色牢度,外观疵点及必须符合GB18401-2003等国家有关纺织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的织物内在质量分等规定,外观质量分等规定。外观疵点评分规定表。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要求等。

规定此标准的有效期。

(三)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试制企业要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该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比如桑蚕丝织物标准、丝织物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四)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

织物试出来之后,必须出示第三方国家承认的专业机构关于纺织品的各种检测报告,就织物而言,主要得给出染化料检测报告,其中包括二项内容,1.检验GB18401-2010所列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兵24种芳香胺是否符合标准。2.对织物耐摩擦色牢度、耐水牢度(级)、耐汗色牢度(级)、异味、水萃取液PH值、游离甲醛含量(mg/kg)、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内容的检验结果。3.对织物的耐皂洗色牢度(级)、耐光色牢度(级)、经纬密度、单位面积质量(g/cm2)、织物幅宽、纺织品纤维成份分析等检验结果报告。

(五)新产品投产条件报告

此报告中须写明企业概况、产品工艺文件、资料情况、辅材料采购、质量保证体制、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厂房设备、环保、组织经营能力等企业实际情况。

(六)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此报告应写明市场分析、生产规模、产品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结论等内容

(七)用户使用报告

应给出成衣服装厂家使用该新产品使用报告。加盖使用新产品的服装厂的公章。

(八)知识产权承诺书

由新产品试制法人单位承诺:1.本申请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2.本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最后是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公章。

(九)鉴定大纲

组织编写鉴定大纲:在大纲中主要写明本次鉴定的任务和目的、鉴定依据、鉴定性质(主要指出是什么级别的鉴定,比如省级新产品鉴定)、鉴定内容、鉴定方法和程序、鉴定的技术材料及提供单位等内容。

把以上九大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一份省级新产品鉴定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把此装订成册的材料提供给专家鉴定委员会讨论,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形成鉴定结论。

至此一个新产品的申报鉴定工作基本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国纺织出版社《纺织材料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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