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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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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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思考

上文中,笔者介绍了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我们了解到如果国家能充分地利用财政税收政策,那么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能应付自如。那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笔者对财政税收改革到底有哪些思考呢?接下来,笔者就做具体的阐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2.1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财政税收主要依靠企业经济效益,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高,那么我国的财政收入自然也高。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只有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综上所言,相关部门只有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与经济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更多的进入到竞争的领域,将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使财政税收转变为公共性的投入,如果政府财政税收投入到公共性的领域一定会给周围经济带来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这样做而是直接将财政收入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不利于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如果运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2国税与地税要有合理的协调机制

所谓国税就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地税就是指地方税务系统。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税收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拥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职能。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超过90%是来自税收,其地位可见一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所以传统的国税与地税征管机构分设,就显得不适应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条件,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使得将这两种征管机构整合的难度加大很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实践,然后再推广,使得国家和企业都能达到双赢。

2.3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所谓宏观税负就是指国家税负总体水平,它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出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个合理的税负结构,就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那么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结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适当降低纳税主体税外的负担,要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标准,在降低纳税主体的税外负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宏观税负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及时开征物业税,推进资源、环境税收体系改革;最后,要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统筹区域发展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税收优惠制度及相关改革。

2.4、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是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是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地区人口、人均占地面积、人均收入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四是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2.5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2.5.1理顺管理职能

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是要平衡市场经济环境,越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政府税收征管部门越要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采取双管的制度形式,就必须要减少管理层次,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理顺,发挥其管理实效,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

2.5.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

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主要是指要开展平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这样的税收征管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税麻烦,适当地为纳税部门提供快捷支付方式,减少了大面积接触税务机关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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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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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小微企业的情况调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如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企业。至2012年底,河南省小微企业总数达到了38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总产出、营业收入、实交税等重要指标均比上年增长20%以上。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贡献了河南省61%的GDP、51%的税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提供了社会70%的工作岗位、50%的税收,但是只占有社会大约30%的资源。

河南省中小企业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工资水平提高,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其中工业企业主管业务成本同比上升36.5%,造成部分小微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处于“持平”或“亏损”状态。

当前河南省的小微企业中,商贸企业手中无拳头产品、制造企业没有品牌优势、经营单位没有渠道优势的现象普遍存在。更为显著的问题还在于不少小微企业主目光短浅、诚信缺失,这些都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初创时期的典型性格,它制约了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尽管2011年以来,国家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15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河南省也调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发放小额贷款给小微企业,据调查发现:小微企业主对政策环境变化不关注、对政策研究没兴趣、对政府部门的认识较为片面,缺乏信任。

招人难,培养员工也难。小微企业没钱、没有培训团队,更不能让员工走出去与外界进行交流,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特性,不少小微企业在人才管理上的短视、缺少投入都是其用人难的原因,招不来人更留不住人,缺乏企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现行的金融体制和计划经济的模式相适应,以工农中建为主的国有银行基本上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也没能完全填补空白,没有专业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或部门来负责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贷前调查、上报材料、签订合同,贷款发放后还有贷后检查,小微企业贷款占用的人力资源、执行的金融流程一点不比大企业少;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金融风险也让银行更谨慎从事。

政府部门的低效率和经常性的检查等行为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这笔成本很多时候远远多于每年需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影响不大。

河南利用产粮大省的优势,决意做全国人的“厨房”,三全食品,方便面为中国的餐桌提供方便食品,但新出台的速冻米面制品食品新国标和乳业新国标都被爆料初稿由大型企业起草甚至被大企业“绑架”。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小微企业缺少发言权,当地政府在发放贷款、技术支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政策扶持方面,小微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相比,小微企业获得的补助都显得微不足道。

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超过250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各类市场主体总数的99%以上;全省私营企业超过34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已突破200万大关。庞大的群体有着庞大的需求,能满足需求的却是少数。

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依然陷于困境:流动资金短缺,通货膨胀造成材料人工运输成本居高不下,企业难以招到技术过硬的员工,订单减少,小微企业税费依然过重,实际税负已经超过其收入的30%。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在搞活经济,吸纳就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家现行对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和金融扶持政策及其效应

2009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等经济刺激政策下,国家经济形势依然先陷入滞涨后开始进入下行通道。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突出。为提振经济,增加就业,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近两年国家陆续密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负担的降税免费政策。

国家调整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1年2月开始对小微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减按50%征收,后又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财政部连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22项收费;在更多的地方和领域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等。

2012年4月27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8个方面29条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在强调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九条财税金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将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小微企业对这些优惠政策的反应如何?这些政策落实的效果如何?小微企业目前最需要国家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据中国经济时报调查组对全国6省16市、不同行业的113家小微企业主走访调研后发现,大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有这么多扶持政策;不同城市、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对政策扶持以及税费减少的感知略有差异。只有少数企业认为政策落实到位,这些企业主要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有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反映,“知道有优惠政策,但从未享受过”。有些“奶酪”政策附带着诸多限制性条款使得小微企业无法享受,“鸡肋”政策又不具吸引力,且“享受”政策过程中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小微企业没有精力去争取。政策执行欠灵活,好政策没有落实好,中央扶持政策应落地有声,地方政府应把中央政策贯彻到底,别找借口,相关细则应及时出台,有效执行。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好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促进河南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的建议

2012年以河南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成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赋予河南中原经济区许多“先行先试”的权力。河南是人力资源大省,近40万家的小微企业在活跃经济、吸纳就业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有吸容就业能力强、创业探索能力强、促进自由竞争能力强三个特点,成为主体经济的有益补充。因此,关于促进河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成为政府学界热议的问题。

政府应成立专门主管小微企业融资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把大中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规模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在现行以计划经济为主的金融框架体系内,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部门,简化放贷程序,节约银行人力成本,在县乡村成立农村银行,加强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规范民间借贷,避免这些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渔利小微企业的政府衙门。着重培育一大批能与小微企业“对接”的民营小银行,同时在利率上给予更加灵活方便的政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这一政策也给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信号。

(一)设立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机构

如何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它们应当具有哪些特点?和当前的商业银行不同,这些金融机构首先要符合小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运作模式。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上靠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自己的一套信用体系。只有有了自己的专属资融平台,小型微利企业才能摆脱和大企业“抢食”、“喊渴”的尴尬局面。

河南省政府组织27家银行搭建的小微企业“融资超市”、以及河南省银行业开展2012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等活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小微企业也要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系。因为银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不少银行都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开发客户,有组织的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融资成本也会更低。建立银行业和小微企业之间对接的长效机制,为银企双方提供相互了解更加广泛的信息平台和通道,改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和效率。

建议:许昌银行在2013年初推出“小微时贷”短期融资品种,主要服务河南的小微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期融资的需要。“小微时贷”是指借款人为生产经营主体(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生活主体(家庭)高度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质,并采用基于重视非财务因素分析的专门技术办理的一种创新型贷款业务。

“小微时贷”的特点集中体现为“快捷、方便、灵活”。流程简化、放款迅速是首位的。三到五天放款,用时短是“微时贷”最大的特色。“小微时贷”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核心,两个基点”。一个核心就是速度快,时间短。两个基点一个是发放额度小,单户或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另一个是面向草根,目标客户群是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一体化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另外,我们实行“积分定价”制,客户与本行发生的存款、取款、贷款、还款、结算等业务量和诚信记录均形成贡献度积分,客户贡献度决定贷款时利率优惠的程度。其期限最长为1年,由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决定;额度最高500万元,由客户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决定;利率在法定最高利率限额内灵活定价,由客户对本行的贡献积分决定;其担保破除“抵押物崇拜”,以有效担保为目标,由客户自身条件和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决定。还款方式实行按月还款,灵活约定,由客户现金流速度和及时减负的意愿决定。总之,“小微时贷”是一道主要由客户自己决定的自助大餐,及时满足小微企业短期小额便捷的临时资金需求。

对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的借款不但免除印花税,而且高于同期的贷款利率可以据实扣除,或者高出同期银行贷款的部分财政贴息。同时利用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小额担保公司和政府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的资格审查标准,避免对贷款申请人烦琐的资格审查程序。

(二)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制订级距较大超额累进税制

因为小微企业原来的税制设计就适应比较低档的税率,降税免税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大。免除对小微企业的各种行政类收费,工商年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向小微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就有18个,收费项目达69个大类。可以尝试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税费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所有税费,避免出现多个征管机关对小微企业进行“走马灯”重复征管的情况;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册不全,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可以考虑一年或者半年一核定的方式,以避免经济形势已经变坏,还是按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核定的税额对小微企业征税。

建议: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税费在征收税费后,按照各自相应的分配比例在入库环节再进行分配。这样也可避免部门争相收费的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难以监管的“第二国库”。也可有效阻止乱收费的现象,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

(三)改善创业环境,在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为促进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的社会环境,提供企业发展需要的工程师和熟练技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步伐。

建议:为保证家庭作坊式的小微企业用工的劳动技能,提高小微企业资本技术的构成,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创业,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对个人的家庭教育支出列入个体经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对小微企业的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培训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延长创业者的免税期限,从目前的三年免征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的期限延长至5年甚至更长。

对小微企业接受一定比例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等新增就业人员,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政府免费提供职工培训费和承担各项社会保险,产品研发费用双倍从税前扣除,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支付。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个体经营的每户年经营所得由现在的每户8 000元的扣除限额提高到每户40 000元,也同个人所得税持平,并且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延长至5年。

(四)加大对科技研发的财政支持,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

生存竞争的压力促使小微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各种市场缝隙,从而使不少小微企业成为新技术开发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政府预算加大政府采购的份额,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家居装修、家政服务、快递业、信息服务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份额,保证科技创新性企业产品的销售。值得提及的是小微企业自主探索发展新兴产业,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并承担市场风险,显示出了政府扶持成本低、政府税源扩大的优势。

建议:政府可考虑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二分之一的研发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政府补助四分之三的研发经费。还需通过加大政府采购份额支持小微企业产品销售。

(五)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国家规划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 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河南是人口大省,小微企业数以万计,急需共建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材料人工、出口、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创设利于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建议:设立专属小微企业的信息平台,做为小微企业提供供求信息,宣传国家政策的窗口,更有利于发挥小微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

篇4

一、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状况

(一)民间借贷成为县域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本文调查的庆城县地处甘肃东部庆阳市,近年来在石油、煤炭资源开发的带动下,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庆城县目前共有各类小微企业213户,主要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业,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占85%以上,出口创汇企业仅有5户。企业主要分布在县内川区、塬区、城区一带,形成了驿马工业园区、西川开发区、莲池开发区和庆城周边地区工业经济带。2011年全县工业总产值22.03亿元,出口创汇1100万美元。通过调查,目前庆城县所有小微企业资产规模18亿元,企业最大资产规模5000万元,企业最小资产规模100万元。2012年,企业融资总规模2.66亿元,企业户均融资规模125万元。融资结构及比例分别为:企业自筹45%,财政奖补1.5%,银行贷款28%,民间借贷25.5%。调查显示,近5年来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中呈逐年上升趋势,直逼银行贷款,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庆城县中兴金店,于2002年注册开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运营10年来,累计安排就业人员65人,上缴税金180万元。刚开业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50万元,其中向亲朋好友借入民间资金30万元。目前已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700余万元,且目前正在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在陕西彬县发展加盟店。在问及经营诀窍时,业主十分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他说:银行贷款因无有效抵押物,不容易贷到手,且大多为一年期,到期后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手续简便,且可协议延期使用。按2%的年利率计算,他向亲友借的30万元付年息6万元,而黄金首饰生意的资金周转期一般为1-2个月,除去房租、税费、人工、利息等所有费用,30万元的年净利润最高达10万元以上。

案例2:庆城县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从事粮油收购和农副产品加工,当时注册200万元,拥有公司员工14人,运营7年来,资产规模达3000万元,员工78人,公司年产值2000多万元,累计上缴税金375.8万元。该公司现有农行贷款200万元,2012年资金缺口500万元。日前虽然已与农行达成了贷款意向,获得授信规模300万元,但令企业主苦恼的问题是:必须先期归还200万元贷款,然后才能得到新申请的300万元贷款。企业主忧虑之一:在还旧贷新的一个月期间,企业得先筹集资金200万元;忧虑之二:贷到300万元后,资金缺口还有200万元。而民间借贷利率2-3%,甚至高达5%,无疑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公司借入的200万元民间资金,其中150万元分别是向2户企业拆借的,50万元是向个人借入的,月利率2%,期限半年,到期付息24万元,公司法人吕经理表示,在经营淡季,企业无效益,还要承担较高的借贷利息,加重了公司的营运成本。在问及“目前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时,吕经理表示:一是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二是担保抵押不足。在问及“对民间借贷的看法”时,吕经理认为:民间借贷像“及时雨”,简短灵活,方便快捷,就是利息太高,如遇经营亏损,则要承担很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高息化”,潜在金融风险。按照国家规定,正常借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但实际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一般为2%到3%,尤其是一个月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高达5%,有的甚至高达10%。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都是资金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本来利润就很微薄,民间资金的高息,远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民间借贷大量资本在地下横流,一旦资金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断裂,会引发“多米诺骨效应”。

(二)民间借贷盛行,导致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民间借贷利润高,加之实业不景气,都想去赚快钱,要么开发房地产,要么做担保公司。其具体表象有三:一是资本逃离实业;二是企业外流外迁;三是利用实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投机,导致实业越来越差。

(三)民间借贷涉及民事纠纷较多,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是秘密进行的,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加之民间借贷利率高低不一,影响国家科率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不利于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民间借贷的“地下性”,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但由于民间借贷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不受工商税务部门制约,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使得这部分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

(五)民间借贷的“无序化”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的民间借贷远非单纯为生存、为生活而借,也非单纯为亲情、为救济而贷,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民间的经济、金融活动。如果这种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处于无序的“自由空间”,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随心所欲,潜藏着很大隐患。由此引发出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集资、以非法方式强行索债等。特别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猖獗。

三、规范民间借贷,推动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在财力范围内,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实体经济。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实体经济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要加强合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二)加强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范围,创造条件,鼓励其增资扩股,壮大资金实力,增强其抗御风险能力,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发展中的无序竞争与过度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有序合法发展。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发挥激励效应,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要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控,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有关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厉制裁放高利贷者。

(五)企业要强化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首先应正确认识和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及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环境,拓展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霞.对美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分析与思考[J].兰州学刊,2010,(1):64-67。

[2]刘建伟.当前金融实体经济影响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1,(1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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