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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思考
上文中,笔者介绍了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我们了解到如果国家能充分地利用财政税收政策,那么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能应付自如。那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笔者对财政税收改革到底有哪些思考呢?接下来,笔者就做具体的阐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2.1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财政税收主要依靠企业经济效益,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高,那么我国的财政收入自然也高。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只有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综上所言,相关部门只有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与经济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更多的进入到竞争的领域,将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使财政税收转变为公共性的投入,如果政府财政税收投入到公共性的领域一定会给周围经济带来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这样做而是直接将财政收入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不利于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如果运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2国税与地税要有合理的协调机制
所谓国税就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地税就是指地方税务系统。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税收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拥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职能。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超过90%是来自税收,其地位可见一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所以传统的国税与地税征管机构分设,就显得不适应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条件,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使得将这两种征管机构整合的难度加大很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实践,然后再推广,使得国家和企业都能达到双赢。
2.3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所谓宏观税负就是指国家税负总体水平,它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出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个合理的税负结构,就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那么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结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适当降低纳税主体税外的负担,要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标准,在降低纳税主体的税外负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宏观税负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及时开征物业税,推进资源、环境税收体系改革;最后,要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统筹区域发展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税收优惠制度及相关改革。
2.4、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是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是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地区人口、人均占地面积、人均收入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四是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2.5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2.5.1理顺管理职能
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是要平衡市场经济环境,越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政府税收征管部门越要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采取双管的制度形式,就必须要减少管理层次,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理顺,发挥其管理实效,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
2.5.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
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主要是指要开展平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这样的税收征管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税麻烦,适当地为纳税部门提供快捷支付方式,减少了大面积接触税务机关的麻烦。
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一、河南小微企业的情况调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如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企业。至2012年底,河南省小微企业总数达到了38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总产出、营业收入、实交税等重要指标均比上年增长20%以上。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贡献了河南省61%的GDP、51%的税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提供了社会70%的工作岗位、50%的税收,但是只占有社会大约30%的资源。
河南省中小企业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工资水平提高,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其中工业企业主管业务成本同比上升36.5%,造成部分小微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处于“持平”或“亏损”状态。
当前河南省的小微企业中,商贸企业手中无拳头产品、制造企业没有品牌优势、经营单位没有渠道优势的现象普遍存在。更为显著的问题还在于不少小微企业主目光短浅、诚信缺失,这些都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初创时期的典型性格,它制约了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尽管2011年以来,国家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15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河南省也调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发放小额贷款给小微企业,据调查发现:小微企业主对政策环境变化不关注、对政策研究没兴趣、对政府部门的认识较为片面,缺乏信任。
招人难,培养员工也难。小微企业没钱、没有培训团队,更不能让员工走出去与外界进行交流,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特性,不少小微企业在人才管理上的短视、缺少投入都是其用人难的原因,招不来人更留不住人,缺乏企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现行的金融体制和计划经济的模式相适应,以工农中建为主的国有银行基本上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也没能完全填补空白,没有专业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或部门来负责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贷前调查、上报材料、签订合同,贷款发放后还有贷后检查,小微企业贷款占用的人力资源、执行的金融流程一点不比大企业少;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金融风险也让银行更谨慎从事。
政府部门的低效率和经常性的检查等行为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这笔成本很多时候远远多于每年需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影响不大。
河南利用产粮大省的优势,决意做全国人的“厨房”,三全食品,方便面为中国的餐桌提供方便食品,但新出台的速冻米面制品食品新国标和乳业新国标都被爆料初稿由大型企业起草甚至被大企业“绑架”。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小微企业缺少发言权,当地政府在发放贷款、技术支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政策扶持方面,小微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相比,小微企业获得的补助都显得微不足道。
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超过250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各类市场主体总数的99%以上;全省私营企业超过34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已突破200万大关。庞大的群体有着庞大的需求,能满足需求的却是少数。
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依然陷于困境:流动资金短缺,通货膨胀造成材料人工运输成本居高不下,企业难以招到技术过硬的员工,订单减少,小微企业税费依然过重,实际税负已经超过其收入的30%。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在搞活经济,吸纳就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家现行对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和金融扶持政策及其效应
2009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等经济刺激政策下,国家经济形势依然先陷入滞涨后开始进入下行通道。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突出。为提振经济,增加就业,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近两年国家陆续密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负担的降税免费政策。
国家调整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1年2月开始对小微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减按50%征收,后又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财政部连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22项收费;在更多的地方和领域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等。
2012年4月27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8个方面29条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在强调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九条财税金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将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小微企业对这些优惠政策的反应如何?这些政策落实的效果如何?小微企业目前最需要国家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据中国经济时报调查组对全国6省16市、不同行业的113家小微企业主走访调研后发现,大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有这么多扶持政策;不同城市、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对政策扶持以及税费减少的感知略有差异。只有少数企业认为政策落实到位,这些企业主要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有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反映,“知道有优惠政策,但从未享受过”。有些“奶酪”政策附带着诸多限制性条款使得小微企业无法享受,“鸡肋”政策又不具吸引力,且“享受”政策过程中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小微企业没有精力去争取。政策执行欠灵活,好政策没有落实好,中央扶持政策应落地有声,地方政府应把中央政策贯彻到底,别找借口,相关细则应及时出台,有效执行。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好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促进河南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的建议
2012年以河南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成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赋予河南中原经济区许多“先行先试”的权力。河南是人力资源大省,近40万家的小微企业在活跃经济、吸纳就业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有吸容就业能力强、创业探索能力强、促进自由竞争能力强三个特点,成为主体经济的有益补充。因此,关于促进河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成为政府学界热议的问题。
政府应成立专门主管小微企业融资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把大中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规模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在现行以计划经济为主的金融框架体系内,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部门,简化放贷程序,节约银行人力成本,在县乡村成立农村银行,加强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规范民间借贷,避免这些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渔利小微企业的政府衙门。着重培育一大批能与小微企业“对接”的民营小银行,同时在利率上给予更加灵活方便的政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这一政策也给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信号。
(一)设立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机构
如何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它们应当具有哪些特点?和当前的商业银行不同,这些金融机构首先要符合小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运作模式。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上靠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自己的一套信用体系。只有有了自己的专属资融平台,小型微利企业才能摆脱和大企业“抢食”、“喊渴”的尴尬局面。
河南省政府组织27家银行搭建的小微企业“融资超市”、以及河南省银行业开展2012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等活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小微企业也要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系。因为银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不少银行都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开发客户,有组织的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融资成本也会更低。建立银行业和小微企业之间对接的长效机制,为银企双方提供相互了解更加广泛的信息平台和通道,改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和效率。
建议:许昌银行在2013年初推出“小微时贷”短期融资品种,主要服务河南的小微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期融资的需要。“小微时贷”是指借款人为生产经营主体(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生活主体(家庭)高度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质,并采用基于重视非财务因素分析的专门技术办理的一种创新型贷款业务。
“小微时贷”的特点集中体现为“快捷、方便、灵活”。流程简化、放款迅速是首位的。三到五天放款,用时短是“微时贷”最大的特色。“小微时贷”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核心,两个基点”。一个核心就是速度快,时间短。两个基点一个是发放额度小,单户或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另一个是面向草根,目标客户群是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一体化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另外,我们实行“积分定价”制,客户与本行发生的存款、取款、贷款、还款、结算等业务量和诚信记录均形成贡献度积分,客户贡献度决定贷款时利率优惠的程度。其期限最长为1年,由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决定;额度最高500万元,由客户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决定;利率在法定最高利率限额内灵活定价,由客户对本行的贡献积分决定;其担保破除“抵押物崇拜”,以有效担保为目标,由客户自身条件和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决定。还款方式实行按月还款,灵活约定,由客户现金流速度和及时减负的意愿决定。总之,“小微时贷”是一道主要由客户自己决定的自助大餐,及时满足小微企业短期小额便捷的临时资金需求。
对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的借款不但免除印花税,而且高于同期的贷款利率可以据实扣除,或者高出同期银行贷款的部分财政贴息。同时利用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小额担保公司和政府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的资格审查标准,避免对贷款申请人烦琐的资格审查程序。
(二)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制订级距较大超额累进税制
因为小微企业原来的税制设计就适应比较低档的税率,降税免税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大。免除对小微企业的各种行政类收费,工商年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向小微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就有18个,收费项目达69个大类。可以尝试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税费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所有税费,避免出现多个征管机关对小微企业进行“走马灯”重复征管的情况;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册不全,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可以考虑一年或者半年一核定的方式,以避免经济形势已经变坏,还是按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核定的税额对小微企业征税。
建议: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税费在征收税费后,按照各自相应的分配比例在入库环节再进行分配。这样也可避免部门争相收费的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难以监管的“第二国库”。也可有效阻止乱收费的现象,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
(三)改善创业环境,在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为促进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的社会环境,提供企业发展需要的工程师和熟练技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步伐。
建议:为保证家庭作坊式的小微企业用工的劳动技能,提高小微企业资本技术的构成,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创业,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对个人的家庭教育支出列入个体经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对小微企业的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培训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延长创业者的免税期限,从目前的三年免征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的期限延长至5年甚至更长。
对小微企业接受一定比例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等新增就业人员,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政府免费提供职工培训费和承担各项社会保险,产品研发费用双倍从税前扣除,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支付。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个体经营的每户年经营所得由现在的每户8 000元的扣除限额提高到每户40 000元,也同个人所得税持平,并且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延长至5年。
(四)加大对科技研发的财政支持,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
生存竞争的压力促使小微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各种市场缝隙,从而使不少小微企业成为新技术开发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政府预算加大政府采购的份额,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家居装修、家政服务、快递业、信息服务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份额,保证科技创新性企业产品的销售。值得提及的是小微企业自主探索发展新兴产业,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并承担市场风险,显示出了政府扶持成本低、政府税源扩大的优势。
建议:政府可考虑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二分之一的研发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政府补助四分之三的研发经费。还需通过加大政府采购份额支持小微企业产品销售。
(五)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国家规划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 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河南是人口大省,小微企业数以万计,急需共建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材料人工、出口、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创设利于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建议:设立专属小微企业的信息平台,做为小微企业提供供求信息,宣传国家政策的窗口,更有利于发挥小微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
一、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状况
(一)民间借贷成为县域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本文调查的庆城县地处甘肃东部庆阳市,近年来在石油、煤炭资源开发的带动下,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庆城县目前共有各类小微企业213户,主要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业,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占85%以上,出口创汇企业仅有5户。企业主要分布在县内川区、塬区、城区一带,形成了驿马工业园区、西川开发区、莲池开发区和庆城周边地区工业经济带。2011年全县工业总产值22.03亿元,出口创汇1100万美元。通过调查,目前庆城县所有小微企业资产规模18亿元,企业最大资产规模5000万元,企业最小资产规模100万元。2012年,企业融资总规模2.66亿元,企业户均融资规模125万元。融资结构及比例分别为:企业自筹45%,财政奖补1.5%,银行贷款28%,民间借贷25.5%。调查显示,近5年来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中呈逐年上升趋势,直逼银行贷款,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庆城县中兴金店,于2002年注册开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运营10年来,累计安排就业人员65人,上缴税金180万元。刚开业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50万元,其中向亲朋好友借入民间资金30万元。目前已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700余万元,且目前正在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在陕西彬县发展加盟店。在问及经营诀窍时,业主十分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他说:银行贷款因无有效抵押物,不容易贷到手,且大多为一年期,到期后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手续简便,且可协议延期使用。按2%的年利率计算,他向亲友借的30万元付年息6万元,而黄金首饰生意的资金周转期一般为1-2个月,除去房租、税费、人工、利息等所有费用,30万元的年净利润最高达10万元以上。
案例2:庆城县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从事粮油收购和农副产品加工,当时注册200万元,拥有公司员工14人,运营7年来,资产规模达3000万元,员工78人,公司年产值2000多万元,累计上缴税金375.8万元。该公司现有农行贷款200万元,2012年资金缺口500万元。日前虽然已与农行达成了贷款意向,获得授信规模300万元,但令企业主苦恼的问题是:必须先期归还200万元贷款,然后才能得到新申请的300万元贷款。企业主忧虑之一:在还旧贷新的一个月期间,企业得先筹集资金200万元;忧虑之二:贷到300万元后,资金缺口还有200万元。而民间借贷利率2-3%,甚至高达5%,无疑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公司借入的200万元民间资金,其中150万元分别是向2户企业拆借的,50万元是向个人借入的,月利率2%,期限半年,到期付息24万元,公司法人吕经理表示,在经营淡季,企业无效益,还要承担较高的借贷利息,加重了公司的营运成本。在问及“目前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时,吕经理表示:一是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二是担保抵押不足。在问及“对民间借贷的看法”时,吕经理认为:民间借贷像“及时雨”,简短灵活,方便快捷,就是利息太高,如遇经营亏损,则要承担很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高息化”,潜在金融风险。按照国家规定,正常借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但实际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一般为2%到3%,尤其是一个月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高达5%,有的甚至高达10%。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都是资金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本来利润就很微薄,民间资金的高息,远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民间借贷大量资本在地下横流,一旦资金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断裂,会引发“多米诺骨效应”。
(二)民间借贷盛行,导致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民间借贷利润高,加之实业不景气,都想去赚快钱,要么开发房地产,要么做担保公司。其具体表象有三:一是资本逃离实业;二是企业外流外迁;三是利用实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投机,导致实业越来越差。
(三)民间借贷涉及民事纠纷较多,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是秘密进行的,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加之民间借贷利率高低不一,影响国家科率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不利于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民间借贷的“地下性”,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但由于民间借贷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不受工商税务部门制约,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使得这部分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
(五)民间借贷的“无序化”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的民间借贷远非单纯为生存、为生活而借,也非单纯为亲情、为救济而贷,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民间的经济、金融活动。如果这种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处于无序的“自由空间”,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随心所欲,潜藏着很大隐患。由此引发出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集资、以非法方式强行索债等。特别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猖獗。
三、规范民间借贷,推动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在财力范围内,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实体经济。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实体经济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要加强合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二)加强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范围,创造条件,鼓励其增资扩股,壮大资金实力,增强其抗御风险能力,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发展中的无序竞争与过度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有序合法发展。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发挥激励效应,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要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控,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有关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厉制裁放高利贷者。
(五)企业要强化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首先应正确认识和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及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环境,拓展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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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参考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腐败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出现时间与财务会计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财务会计,其在企业税收筹划、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国对于税务会计有了较长时间的理论研究,税务会计模式不断发展完善,在全球范围内大致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财税统一模式及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时,我国对于税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且一般将税务会计视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重视程度不高。建立适当的税务会计制度,不仅是会计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国税制的迫切要求。本论文以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为基础,从分析税务会计模式发展完善的必要性出发,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与国内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进行比较,直观对比出发展背景、历程、成效差异等,以期找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模式。
一、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合理把控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税收制度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逐步扩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一种会计核算管理活动,但税务会计因与税法有特定联系,相对于财务会计更加复杂。税务会计是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双重约束下,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二者的处理方法、计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结果等有很大差异性,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使得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日趋明显。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职能,规范我国会计制度。2.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收制度并保证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优化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是对税制基层结构的补充。其次,设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工作。企业配备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知税收法律相关规定的人员,不仅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公平、足额征收,还能保证企业在合理、合法纳税的基础上充分使用税收优惠,为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再次,设立企业税务会计,建立完善的税务体系,明晰税企权责,让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从而大大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即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税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对企业自身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理财等活动。税收筹划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然而,企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会计制度,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正式的工作来处理,才能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利益,才能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比较分析
1.美国: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从法律制度看,美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如中国的宪法般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主要依据经美国法院判例给予解释,成文法再进行补充。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状况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独立的法律体制,国家没有系统地、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从经济体制看,美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只在宏观上施加一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干预经济,经济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性,市场决定供求,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会计规范的形式来看,美国由于其会计核算规范为民间管理方式,因此,会计核算规范均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核心,其立法对会计核算规范并无直接影响。美国强调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企业经济利益,使企业的财务会计能够自觉遵循会计原则,同时其完全不受税法的约束,所以会计核算、提供的相关信息相对客观、公允和真实。从企业组织形式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在美国非常丰富多样,以股份制企业为主。美国作为全球证券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企业资本的构成与法国、日本相比,自有资本占比高达55%,法国占比为36.8%,而日本只占19.8%。从融资渠道看,美国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企业未来的前景作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参考。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优先选择证券市场,而银行只是辅助渠道。由于美国财务会计过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税法约束,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推动企业财务会计发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统筹相关税务和计算、核算应缴税款时,就须根据美国复杂的税法同步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即使涉税会计比较复杂,但美国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应有作用,因此还是能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用。2.法国:财税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法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基本统一,采用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是财税统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税法占据主导地位,会计服从税法。法国这种财税统一的会计模式明确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强调缴纳税款与股东的财务报表要一致,决不允许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会计相关事项。这种“政府税收导向型”的会计模式,会计职业团体的力量较弱,过分强调按税法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满足税务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状况,反映不够真实、公允,满足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从法律制度看,法国采用大陆法系,适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统完整,又清晰具体,逻辑缜密。法国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时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来干预经济活动,会计服从于税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税法典和证券法典等诸多法典的影响,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由于税法优先会计规则,税务部门不仅可以确定企业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还可规定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从经济体制看,法国是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很强的计划性,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全方位立体地干预调控经济,在经济调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认为企业对未来市场短期的预测应由市场来解决,而国家对整个市场中长期的预测则由国家计划解决。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由此可见,计划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法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国有化占比较大,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担负着重要作用。从融资渠道看,由于证券市场不够发达,投资者普遍乐于购买国债而不愿意购买或持有股票,企业所需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或银行。由于法国要求企业的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有其明显特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统一。3.日本:财税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相较美、法两国,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美国强调经济自由,会计要保持独立而采用的财税分离模式,也不像法国强调税法优先会计法则而采用的财税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协调特征下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灵活。从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陆法系,使用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条文。日本在会计规范方面,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适用于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处理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事法律的总规范,旨在全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国家的税收。商法、证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时也是会计规范具体的条文。会计准则虽然原则条例数量多且内容细致,但其实际上是对商法、税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的补充。日本的证券交易法,用来规范股票发行和流通,税法对企业会计有直接影响,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费用扣减以及收益递延等项目必须是税法允许的。从经济体制看,日本是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市场,同时不排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以让市场自由有序、充满活力。但是日本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会采取计划调控、宏观调控、对企业施加影响等方式参与经济调控。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日本的会计准则与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为补充,前者在会计处理方面规定较为系统,后者则更为详细具体,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相比美国和法国,日本的会计准则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也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总计划,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种宏观统筹欠缺,没有完整系统理论支撑的会计体系。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日本企业绝大多数是股份公司,中小企业众多,虽然大企业数量较少,但在经济活动中却占有主导性地位,大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组建起企业集团,便于维护企业长期稳定。从融资渠道看,日本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企业集团和有影响力的商业银行,所以政府和投资人都对财务会计有所要求。前文说到的日本的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律与企业会计关系密切,对会计具有直接影响。同时,日本的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重视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实现纳税及时、公平,形成了日本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调节方式上与法国、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时候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预经济,经济活动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不仅是资产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职能,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国的产权关系比西方国家更加复杂。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国资背景为主导,另一方面民间投资活跃度和理性度不够,市场主体和渠道较为单一,发展不够成熟均衡。因此,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不能照抄照搬国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日本和法国中间,正从法国的经济形式向日本的经济形式转变。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适用于成文法。我国法律不仅体系完整,而且规定明确,具有绝对的权威,对会计模式也具有刚性的影响。因此,税法与会计关系密切。从会计规范方式看,经过长时间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我国当前是以包括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会计法》为中心,规范着财务会计核算行为。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较多,能达到上市要求的大企业较少。从融资渠道看,我国银企关系十分紧密,但银行对企业的门槛要求较高,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能轻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很多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却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贷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贷机构寻求贷款。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法国、日本比较接近,尤其是在经济、法规等背景因素上,而与美国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和高度发达的资本融资市场的西方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事实上,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也较倾向于日本的财税协调税务会计模式。根据会计发展的国际化潮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将逐渐由二者合一的模式发展为二者协调并存再到二者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但就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究竟适不适合我国,还需进一步摸索探讨。从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时间,我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手段干预经济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就我国当前国情而言,实行日本的财税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较为合理的。综上所述,美国财税会计分离的模式应是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发展的远期目标。就目前而言,应该选择财税适度分离,明确财税不同的目标,制订相应措施保证财税目标的实现,积极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美国已开了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法国仍然坚持传统处理,同时也在进行改进;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显特色的财税会计建设理论。总之,与美、法、日三国财税会计相比较,我国应借鉴吸收并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且有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理论体系。有朝一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法治化程度明显提高、股份制企业日臻完善、民众法治观念大为改变时,财税完全独立的目标将指日可待。在这种会计模式下,税务会计将赋予以下三方面的职能:
(一)核算反映职能
税务会计的核算反映职能,即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反映,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职能。税务会计依据财务会计信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将会计信息调整为税务信息,从而全面核算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相关内容,并以价值形式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会计纳税活动,为国家组织财税收入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与此同时,通过加强对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税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监督管理职能
税务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即以价值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核算的纳税活动过程,同时也是税务会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可以说税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寓于核算反映职能之中,即通过税务会计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监督会计主体的纳税活动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条款相一致,进而监督会计主体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状况,以此达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的。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监督管理职能也因此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预测和决策职能
税务会计的预测和决策职能,即税务会计通过核算和反映纳税人纳税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帮助纳税人对其税务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和决策。纳税人通过对税务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依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动规避较高的税负,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税务会计还应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了解政府的宏观导向,更好地促进整个企业的快速运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张文贤.会计理论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第三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
摘要:随着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迅速进入大数据时代。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社会的大变革时代来临,这场社会变革对企业的生存模式、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大数据时代下的税务会计工作也与以往有所不同,大数据时代下的税务工作具有科学优化税负量度、高效普及税法知识、加快信息管税进程、提高税收稽查效率的优势,但同样也面临着涉税安全性、纳税申报难、人员素质低的问题,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证税务会计工作面临的挑战。本文对大数据时代税务会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税务会计;挑战;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凸显出税收和会计的重要性,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发展下,税务会计在摸索中前进,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完整的理论框架,虽然如此,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大数据时代概述
大数据是巨量资料的意思,由于各行业内涉及的数据资料规模巨大,以人脑的力量无法进行整理分类,大数据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众多资料中选取、处理出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大数据可以应用在任何的行业,对人们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分类,以实现信息资料的高效利用。“大数据”时代最早是由麦肯锡提出的,在现代的生活中“大数据”也已经涉及物理学、生物学、生态环境学和军事、金融等领域,并对这些领域内工作的进行和开展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作用。但由于网络和社交辅助软件的发展,大数据在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重要性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大数据对信息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简介税务会计
(一)税务会计的含义
作为一种会计系统,税务会计主要包括筹划税务、核算税金和纳税申报,在税收法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们把税务会计当做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致使许多企业的税务会计并没有真正地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以税法法律法规为准绳,用货币计量,采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税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是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它需要详细认真地记录、计算和汇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缴纳情况。税务会计具有广泛性、法律性、统一性和独立性的特点,确定明确的目标,主要任务是用税法规范纳税人的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实行税务会计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经营成本费用、所得税等,要坚持依法进行的原则。
三、大数据时代税务会计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涉税信息安全性的挑战
涉税信息指的是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关的各类数据和事务的总和。涉税信息的安全包括很多方面,如制度、计算、存储和传输等。可造成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两方面,内部威胁主要是指由于税务工作人员由于操作上的失误和无意识的泄露,造成的信息数据方面的机密信息的失真或泄露;外部威胁主要指的是外部的攻击造成的威胁,如黑客攻击、间谍活动造成的税务数据的攻击,造成的数据泄露、损毁的情况。
(二)对纳税申报的挑战
由于财税分离制度的逐步实现,在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填制的时候,需要对暂时性和永久性差异进行计算,对会计收入和会计利润进行合理的计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务跨几信息条薄的难度,而且由于调整的项目比较多,计算程序复杂,在填报的成后容易出现填报错误,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不仅要求的是在业务方面提高税务会计的素质,还要求税务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道德修养,会计人员是参与企业经营预测与决策,是企业经营者的助手,其职业道德水平将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影响着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树立强烈的职业道德观念,保证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
(四)对会计电算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各种科技手段不断成熟,会计电算化在现代企业中显得尤为重要。而不重视会计电算化会导致公司处理业务效率低下,企业发展速度不能得到较好的适应。然而有些企业没有进行过多的监督和管理,认为只要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开展,计算机管理就没太大必要了。另外一些企业的经营者比较重视市场运作,把精力主要放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广告投入花费了其不少的人力、物力,希望有所效果,不过却没有重视较长的“会计”投资。
四、税务会计面临的挑战的对策
(一)实现会计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在会计的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不同的会计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不同的会计人员进行不同的对会计信息的查看、传输与分析的的权限;在技术层面上,要加强对全方位的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和信息加密解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要不定期的对密码进行更换,实行24小时监控等方式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在网络安全监管层面上采用内外网互相联合的方式,对于比较关键的硬件设备要采用云存储和硬盘备份的方式,制定出合理的系统安全的预警方案;在软件方面,要采用信誉度和知名度比较好的会计软件和系统产品,聘用网络安全的公司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二)税务会计报表的电算化实现设想
目前,企事业单位的纳税申报主要采用网上纳税申报的方式,推行税务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先从变革官网上的纳税申报入手,设计出合适的纳税申报管理体系。但是如果采取这种工方式,可能会造成税务会计人员对报税的不清楚、不熟悉,增加了税务会计的工作难度。所以建议增设方便税务会计数据填制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为税务会计信息项目的填列做好数据和计算的准备,与直接填制税务报表相比,不但降低了了难度,还可以提供清晰明了的会计信息。
(三)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要使税务会计人员具备政治、诚实的品质,以不牺牲国家利益来保存自己的利益,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对会计人员进行教育的时候除了要进行必要的道德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与法律规范。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使会计人员逐渐增强自己工作的责任心、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依法办事、遵守准则、不做假账”.
(四)台账的建立
笔者根据在水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中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就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相关电站投资决策提供帮助,促进投资者科学分析,规避风险。
1 利率因素
水电站投资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概算中利息支出约占总投资的10%左右,控制好贷款利率水平是控制总投资的关键。工程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依据资金流、资本金平均投入,按照年利率的复利进行测算。建设期内人民银行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般都有相应的调息政策,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利息支出,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者对于利率的预测要考虑到以下的因素:
1.1 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表是确保利息合理支出的基础,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运用有效的合同约束条款对工程款、物资设备款进行有步骤地支付,可以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1.2 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议采用随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因为水电站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3-5年以上,而业主单位对于国际经济态势、国内货币政策的把握不准,签订这种浮动的利率约定合同,可以对水电站投资的资金总成本进行控制。
1.3 在水电站的实际建设中,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运用政策性银行的技援搭桥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兑汇票、协定存款帐户等金融工具,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2 移民征地安置补偿因素
移民工作在水电站的建设中一直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话题,特别是水库淹没的投资概算政策性强,参照设计规范审查通过的补偿范围、基数、标准等往往与安置实施实际执行存在偏差。这主要是因为淹没区域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公布的补偿标准文件与设计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土地的分类、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方式都不相同。所以,借鉴同时期水电站的实际补偿范围、倍数对移民投资概算进行修正才能满足实际移民工作需求,确保工程进度未因移民工作受阻。
3 电价因素
上网电价是制约水电站效益的关键因素。在目前的电价申报与核准体制下,各地省市物价局、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上网电价承受能力存在博弈。物价局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通常会根据某个电站的总投资、库容、装机规模、发电量和一系列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反推其上网电价。在水电站投资决策中,对于新电站推算的上网电价一定要参照近期实际的上网平均电价,来测算投资回收期。
目前设计单位编写的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通常为不含税电价,而物价局批准的为含税上网电价。这往往在项目评估决策时容易被忽视,特别需要引起水电站投资者的重视,需对评估电价进行同口径还原,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
一般电站在投运初期都很少能获得设计平均电价,所以运营初期多为亏损,这与可研报告中的25年经营效益的平均推算又存在偏差。水电站多作为电网的主力调峰电站承担了重大的调峰、调频任务,因此无功、空转较多。但是因电网调峰、调频的补偿方案一直未正式出台执行,所以无法在上网电费上得到补偿。
作为经营者,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就应对这种差异。随着电价的稳步增长,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来平衡投运前期的亏损,综合多年的经济效益。
4 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
在水电站的经济评价中,总成本费用主要考虑了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材料费、库区维护费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利息支出及其它费用。库区维护费多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工程竣工后开始按400元/人.年提取,共提取10年,水资源费是暂未考虑的。
而笔者参与的几个水电站从投产以来,水资源费的开征从0.001元/千瓦时 目前逐步提高到0.008元/千瓦时,而且还有上涨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省市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库区基金从自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省市库区维护费标准多按厂供电量0.008元/千瓦时征收。投资概算中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明显偏低。
鉴于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密切与上网电量挂钩,对于新电站的效益分析都应考虑到这些政策性因素调整的差异,目前每千瓦时0.15元的固定成本压力是经营者必须自行消化的。
5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在经济评价中,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未列入成本。根据项目后评价分析,这两者因素影响较大,应在投资决策中单列分析。
水电站由于占地面积广,加上国家对土地稀缺资源的调控,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呈增长趋势,所以土地使用税是经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税金。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89]国税地字第04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水库库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坝区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能减免的,坝区的涉税面积也较大,税额标准高,这部分税金在经济评价中都未涉及,但在电站运营期是需按年缴纳的。
从2006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水电站的地下厂房都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虽然业内一直对水电站的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异议,无论是从地下厂房工程结构特点(结构形态、施工组织、投资造价、功能形态),水电站临时工程费用的分摊还是从国家的能源政策、清洁能源的长远发展、水电产业的政策导向来看都不适宜,但是财税[2005]181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已经执行。对于造价较高的地下厂房和综合办公楼等都应计算缴纳房产税。
6 流域水情分析
来水量、发电用水量与发电量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密切程度高,充分体现了水电“以水定电”的特性。从电站运行结果来看,来水量是制约电站发电及经济效益最根本的因素.所以投资前的水情与水情资料的收集、分析相当重要.
水电站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水文气象情报站网站所进行的水文气象要素观测项目包括:雨量、水位、流量等。从流域洪水特点及传播时间可以看出:要充分利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提供短期预报的水情信息,提前1-2天预知每一次洪水过程。即便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失灵,也可充分发挥水文站的作用,人工点绘洪水过程线,也可提前5-7小时预知洪峰到达坝前时间和可能的入库洪量。
因此,在洪水起涨阶段,结合坝前实际运行水位,推算本次洪水可能出现的最高坝前水位,若推算造成弃水,可提前与调度沟通协调,加大机组出力运行,提前腾出库容,调蓄洪水,避免造成过多的弃水或不弃水。在洪水退水阶段,把握好蓄水时机,及时拦蓄尾洪,力争将水库蓄至较高水位, 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发电量。
7 结束语
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并不是电站正常发电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归档后项目建设就终结,而要在统一的指导下进行系统性地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的常规性步骤。为有效地节省评估成本和时间,对于水电站这种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可以在阶段性地进程中引入后评估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任务。为电站的经济可行性提高更可靠的保证。
注重项目后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
笔者根据在水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中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就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相关电站投资决策提供帮助,促进投资者科学分析,规避风险。
一、利率因素
水电站投资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概算中利息支出约占总投资的10%左右,控制好贷款利率水平是控制总投资的关键。工程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依据资金流、资本金平均投入,按照年利率的复利进行测算。建设期内人民银行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般都有相应的调息政策,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利息支出,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者对于利率的预测要考虑到以下的因素:
1.1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表是确保利息合理支出的基础,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运用有效的合同约束条款对工程款、物资设备款进行有步骤地支付,可以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1.2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议采用随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因为水电站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3-5年以上,而业主单位对于国际经济态势、国内货币政策的把握不准,签订这种浮动的利率约定合同,可以对水电站投资的资金总成本进行控制。
1.3在水电站的实际建设中,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运用政策性银行的技援搭桥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兑汇票、协定存款帐户等金融工具,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二、移民征地安置补偿因素
移民工作在水电站的建设中一直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话题,特别是水库淹没的投资概算政策性强,参照设计规范审查通过的补偿范围、基数、标准等往往与安置实施实际执行存在偏差。这主要是因为淹没区域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公布的补偿标准文件与设计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土地的分类、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方式都不相同。所以,借鉴同时期水电站的实际补偿范围、倍数对移民投资概算进行修正才能满足实际移民工作需求,确保工程进度未因移民工作受阻。
三、电价因素
上网电价是制约水电站效益的关键因素。在目前的电价申报与核准体制下,各地省市物价局、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上网电价承受能力存在博弈。物价局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通常会根据某个电站的总投资、库容、装机规模、发电量和一系列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反推其上网电价。在水电站投资决策中,对于新电站推算的上网电价一定要参照近期实际的上网平均电价,来测算投资回收期。
目前设计单位编写的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通常为不含税电价,而物价局批准的为含税上网电价。这往往在项目评估决策时容易被忽视,特别需要引起水电站投资者的重视,需对评估电价进行同口径还原,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
一般电站在投运初期都很少能获得设计平均电价,所以运营初期多为亏损,这与可研报告中的25年经营效益的平均推算又存在偏差。水电站多作为电网的主力调峰电站承担了重大的调峰、调频任务,因此无功、空转较多。但是因电网调峰、调频的补偿方案一直未正式出台执行,所以无法在上网电费上得到补偿。
作为经营者,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就应对这种差异。随着电价的稳步增长,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来平衡投运前期的亏损,综合多年的经济效益。
四、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
在水电站的经济评价中,总成本费用主要考虑了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材料费、库区维护费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利息支出及其它费用。库区维护费多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工程竣工后开始按400元/人.年提取,共提取10年,水资源费是暂未考虑的。
而笔者参与的几个水电站从投产以来,水资源费的开征从0.001元/千瓦时目前逐步提高到0.008元/千瓦时,而且还有上涨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省市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库区基金从自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省市库区维护费标准多按厂供电量0.008元/千瓦时征收。投资概算中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明显偏低。鉴于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密切与上网电量挂钩,对于新电站的效益分析都应考虑到这些政策性因素调整的差异,目前每千瓦时0.15元的固定成本压力是经营者必须自行消化的。
五、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在经济评价中,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未列入成本。根据项目后评价分析,这两者因素影响较大,应在投资决策中单列分析。
水电站由于占地面积广,加上国家对土地稀缺资源的调控,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呈增长趋势,所以土地使用税是经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税金。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89]国税地字第04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水库库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坝区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能减免的,坝区的涉税面积也较大,税额标准高,这部分税金在经济评价中都未涉及,但在电站运营期是需按年缴纳的。
从2006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水电站的地下厂房都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虽然业内一直对水电站的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异议,无论是从地下厂房工程结构特点(结构形态、施工组织、投资造价、功能形态),水电站临时工程费用的分摊还是从国家的能源政策、清洁能源的长远发展、水电产业的政策导向来看都不适宜,但是财税[2005]181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已经执行。对于造价较高的地下厂房和综合办公楼等都应计算缴纳房产税。
六、流域水情分析
来水量、发电用水量与发电量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密切程度高,充分体现了水电“以水定电”的特性。从电站运行结果来看,来水量是制约电站发电及经济效益最根本的因素.所以投资前的水情与水情资料的收集、分析相当重要。
水电站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水文气象情报站网站所进行的水文气象要素观测项目包括:雨量、水位、流量等。从流域洪水特点及传播时间可以看出:要充分利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提供短期预报的水情信息,提前1-2天预知每一次洪水过程。即便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失灵,也可充分发挥水文站的作用,人工点绘洪水过程线,也可提前5-7小时预知洪峰到达坝前时间和可能的入库洪量。
因此,在洪水起涨阶段,结合坝前实际运行水位,推算本次洪水可能出现的最高坝前水位,若推算造成弃水,可提前与调度沟通协调,加大机组出力运行,提前腾出库容,调蓄洪水,避免造成过多的弃水或不弃水。在洪水退水阶段,把握好蓄水时机,及时拦蓄尾洪,力争将水库蓄至较高水位,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发电量。
七、结束语
7.1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并不是电站正常发电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归档后项目建设就终结,而要在统一的指导下进行系统性地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的常规性步骤。为有效地节省评估成本和时间,对于水电站这种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可以在阶段性地进程中引入后评估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任务。为电站的经济可行性提高更可靠的保证。
7.2注重项目后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拉动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缩小贫富差距等,都是大型企业无法替代的。可以说“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仅以浙江省为例,据上一次经济普查,截止2004年底,浙江拥有各行业中小型企业30.41万家,资产总量达到35683.81亿元,2004年实现营业收入27703.85亿元,吸纳从业人员1130.71万人;企业单位数为全省企业单位数的99.6%,资产总量达到82.6%,营业收入达到71.7%,从业人员占到82.7%。以该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的税金总额为3773.83亿元,其中,仅中小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就达到677.15亿元,占了87.5%。但在本次金融危机及经济萧条过程中,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又最大。2012年上半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4059.27亿元,12.06%的同比增长,比大型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速低0.21个百分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总体运行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生产与销售虽然稳定增长,但增速比去年略有回落;二是出口虽然保持较快增速,但占销售产值的比重在持续削弱;三是经济运行虽然质量良好,但企业效益提升遭遇“天花板”;四是产业机构虽然调整加速,但整体转型仍难如人意。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逐月有所回落,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经济增长压力。中小企业的困难虽然有多方面多层次原因,但认识问题上的缺陷,是影响当前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一些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观念改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已成为影响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当前特殊经济情况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前置性障碍,需要予以廓清和纠正。
一、中小企业认识问题的理论梳理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从某种程度和角度上将,其实质是中小企业思想认识问题。特别是在若干重要问题上的理论认识问题,极大地关系着中小企业的兴衰成败。
手工作坊可以说是最古老的“中小企业”。大工业由手工作坊演化发展而来,但迅速替代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英国出现“手工业淘汰论”,德国历史学派提出“手工业或小工业没落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分析到,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必然导致资本的集聚和集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也做了不容乐观的估计。19、20世纪之交,大企业发展迅猛,但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中小企业破产现象频出,但其重要性日益提升,在这种矛盾交织的情况下,许多理论学家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互存互补”的角度,论证了中小企业存在的必然性。这些理论包括马歇尔提出的大中小企业共同构成“生物链”、企业经历“生存——发展——衰亡”生命周期的“生物学理论”;张伯伦、罗宾逊夫人则从“产品差别性”和“市场不完全性”论证了不同规模中小企业存在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乔治·施蒂格勒则指出,某行业“最佳经济规模”是一个区间而非一个点,在这个区间带内有中小企业存在的广阔空间。后面的理论,除了“技术创新论”,基本上是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的衍生。
我国中小企业的存在理论主要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最开始是“补充论”,认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是大企业(国营企业)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然后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论”,认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逐渐兴起的是“统筹城乡二元结构论”,认为大量的中小企业(乡镇中小企业)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中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那么,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到底发挥着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政府扶持重点应该扶持大企业大集团还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均量小,怎么扶持?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困绕着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准确认识。这些问题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包括“抓大放小”的历史惯性和中小企业自力更生的“印象后遗症”,至今影响着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推进。
二、中小企业认识问题的实践梳理
两大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在实践中拥有更大舞台,发挥更大作用。一是“抓大放小”的历史惯性。改革开放初期改制,提倡“抓大放小”,抓大主要是抓国营大企业,放小也主要是放国营小企业,当时对民营企业还是比较慎重管理的,在相对程度上,民营企业处于“既不被扶持(抓)”,也不被放(放权)的尴尬境地,基本上是“自生自灭”。在本世纪头十年,“物以稀为贵”,追求“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级500强”“市级上百亿”“县级上10亿”等规模经济的冲动,再一次提升了“抓大放小”的强度,这时,以规模而非所有制“论英雄”,中小企业很难得到扶持优惠;金融危机爆发后,社会各界逐渐统一了对中小企业存在必要性、发展重要性、突破可能性、扶持必然性等的认识,“抓大扶小”成为主旋律。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对中小企业的“重视性”与“操作性”脱节。在文件描述中,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但真正操作中,有的地方却自觉或不自觉排斥中小企业,如在地铁运营中主张因地铁特殊性而剥夺小企业招标资格,优惠大型连锁企业等。
二是抓中小企业“重点难突出”“成效出得慢”。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容易使人感觉无从抓起,不像大企业一拿就是一重点,掰着手指头就能“如数家珍”,因此许多官员感觉中小企业“不好抓”。而且抓大企业举措明确,核心抓投入就行了,思路清晰明了一目了然,“照本宣科”“依葫芦画瓢”就行,抓中小企业更需要“结构性减税”等复杂操作,很“伤脑筋”。加上单个中小企业的产值很小,见效慢,扶持起来不容易出业绩,等成绩出来说不定早已不在任上,等于是“前任栽树,后任乘凉”,不像抓大企业见效快,“立竿见影”,政绩兑现性强,因此“不愿抓”中小企业。还有部分人认为,大企业技术创新实力更强,以中小企业技术整体一般掩盖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优势;认为中小企业安全性、环保性、社保方面问题太多,很难治理,因此容易以“管制”的心态去面对中小企业。
目前,中小企业因自身独有特点及认识误区,在“船小好调头”的同时,发展面临七大风险:一是资金供给风险,包括资金链断裂;互保链多米诺骨牌效应;高利贷高发;企业倒闭等;二是外需出口风险,包括人民币汇率变化的不确定性、外需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出口退税政策的不确定性、时局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三是资源涨跌风险,包括能源类、资源类、原材料、生活资料价格涨跌多变;四是产业投资风险,包括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等;五是粗放生产风险,包括高能耗企业节能降耗形势不容乐观、高排放企业经营成本快速上升、社会对高污染企业容忍度越来越低;六是法律风险不断加大,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法律法规规范化对中小企业的压力明显大于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甚至普遍得益于法治规范化);七是中小企业创业动能越来越小,收益与付出不成比例的现象并没有缓解,在新形势下反而有所扩大,因此,愿意创办中小企业的人数增长不快,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愿意专注主业不动摇的也是非常多。这些都急需政府政府跳出理论束缚,打破条条框框,出手、出招帮助化解。三、必须重新认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
论文摘 要:本文从介绍企业并购的现状和特点通过阐述并购动因,分析并购给企业带来的效应,并购已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企业并购是融资的特殊形式,企业并购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并购可以省下许多发展中不必要的时间
企业的机遇和发展并存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之中,企业如果采用并购的手段,企业就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实现其可能在几年内要达到的规模,提高同行业竞争能力,获取竞争优势。可以缩短建设周期,迅速扩大生产,拓展产品种类,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是对于进入一个新的行业,谁要是先行一步,那么就可以在市场份额、顾客、原材料、渠道、声誉等方面取得优势,使其他竞争者在短期内无法取代并超越,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这中优势一旦确立,别的企业就无法取代,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通过内部融资,然后逐渐发展,必然不能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长足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并购可以使进入行业壁垒风险减小
如果企业想进入一个新的行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比如说规模、技术、渠道、顾客等,由于这些壁垒的存在使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难度大大增强,企业如果采用并购的手段,首先控制这一行业中的一个企业,那么就可以省去这些壁垒,完成企业在这个行业中的发展。因此可以使企业以低成本和低风险迅速进入这一行业。特别是有的行业受到规模的限制,企业要想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只有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这一行业,才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保护这一行业,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
三、企业并购可以促进企业的跨国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企业要想进入国外的新市场,存在着比进入国内新市场更多的困难。比如说企业文化理念、经营环境的差别、政策法规的限制等。如果并购了当地已有的一个企业,就可以加快进入的速度。
四、有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
我们国家企业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表现为传统行业落后、重复建设、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还有就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却发育不足。这种产业矛盾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企业并购就是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有效途径。企业并购作为资源流动与配置的手段可以通过存量调整来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并购活动,可以使落后、生产能力过剩的企业减少,使先进、新兴产业的企业增加,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高效和优化。
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企业都是独立经济主体,它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受到利益动机驱使,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同时,残酷的市场竞争也是企业并购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企业并购中形成的效应,主要内容如下: 转贴于
(一)管理上形成的协同效应
主要是指管理效率提高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无论是管理好的企业收购管理不好的企业还是管理不好的企业收购管理好的企业,都会使管理不好的企业的管理得到改善,这也意味着企业整体价值的提升。
1、寻求经营上的协同效应
主要是指规模经济和资源共享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因为企业经济上存在着互补性,规模性,合并后的企业就可以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合并后的企业可以资源共享,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成本,二者共同构成经营上的协同效应。
2、寻求财务上的协同效应
一方面可以消除亏损现象,被并购企业可以摆脱困境。并购可以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亏损企业的经营压力变大,使其努力提高经营效率,扭亏为盈。并购还可以使优势企业带动劣势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税法、会计处理惯例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还可在财务方面为企业带来种种利益。通常情况下,合并后企业整体的负债能力比合并前各企业的偿债能力强,而且还可以降低综合资金成本,并实现资本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低成本的有效再配置。
(二)取得企业急需的资产
企业并购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某项特殊资产。特殊资产可能是一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专门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往往有实力,有前途的企业往往会由于空间狭小难以扩展,然而另一些经营不善,市场不景气的企业却占有较多的土地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因此优势企业就能并购劣势企业以获取优越的土地资源。
我国企业并购是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易的活动,我国企业并购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并购规模、数量上、层次上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所有这些都会使并购活动脱离经济规律或在无序中进行,使并购失败。还有,从事并购的专业人才缺乏,经验不足、也会使企业并购失败。从目前看指导企业如何进行并购,才能既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又能给并购双方带来收益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日趋复杂的企业并购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