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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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论文

篇1

二、寿险的基本概念

人寿保险中,个人人寿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极其巨大的吸引力。人寿养老保险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商业养老保险,以老年人从寿险公司取得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作为主要目的的人身保险,以解决被保险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所获得经济生活保障为主要目的。养老保险中的预定利率,一旦经过投保确定,则终身固定下来,以确保受益人的未来收益。分红型的养老保险,除了固定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资金运用收益中获得其他的分红收益。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购买人寿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许许多多的好处,接下来将重点解释一下如何确定寿险保额的三种方法:

(一)所得的倍数法

这种计算法即允许在基本资料(收入、年龄)极低的情况下,通过推算得出与应有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年龄以及保额对照表,原来是台湾地区的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额与其收入之间的比例”的一种依据,所以,又可以将其称作“核保参数指数法”。

(二)人身的价值法

所谓人身价值即一个人预期收益总数的现值,计算“人身价值”,必须严格实行三个步骤:

1.估算出在未来期间内个人每年的收入超过自身家庭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的部分。

2.估算出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未来收益结束的收益总年数。

3.选择确定预定利率,再通过预定利率计算出折现的因子。公式:人身价值=每年预期收益*收益年数的折现因子。

(三)财务的需求法

从一般的角度来讲,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财务需求具体可以分为五个大的方面:子女的教育基金、家庭的生活资金、住宅的基金、退休的需求和最后的丧葬所需费用。唯有在做好财务需求分析之后,才可以究其需求金额和其所处的生涯阶段,通过缜密完善的保险计划的设计,以保证个人以及家庭的财务的安全。

三、人寿保险如何规划

我们应该怎样对寿险做出正确的规划呢?想要从事寿险规划必须严格遵照相应的原则以及步骤。

(一)个人人寿保险规划的原则

通过风险管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个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庭的安全与稳定,把未知的重大风险事故转给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可以得到保险金,并获得充分的损失融资与经济保障。在购买寿险的时候,往往要坚持两个重要原则:

1.风险转移原则。

转移风险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国务院第23号文件(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就曾明确指出,要突出保险的保障。因此,每一个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最根本的目的即为了转移风险,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便可以从保险公司哪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投保人在投保之前都要全面且系统的分析自身以及家庭面临的各种风险,需要明确哪些风险是能够回避、抑制或者预防的;哪些是可以留下的;哪些是可以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转移的;哪些又是需要经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的。仔细分析才能够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

2.量力而行原则。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也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投保人想要获得保障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费,投保的险种种类越多,保险的金额就越高,其期限也是越长,所需要支付的保费也就水涨船高。所以,在投保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自身以及家庭的经济实力,努力做到在一定的保费支出情况下得到最大保障,又或是在保费支出最低的时候获得可接受的保障,防止保险的过度以及不足。

(二)个人人寿保险规划的步骤

1.明确目的。

明确所投保险是寿险规划的第一步。对于寿险来说,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以及生命。投保人在为自己或者家人投保时,必须认真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合适性,投保人在为自己及家人投保时,应认真考虑其所需要保障的范围;②经济负担能力,个人人寿保险一般而言是一种具备储蓄功能的长期性产品,具备投资的性质,需要每年都按时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投保人需要明确每年都能够有足额收入并用来支付所需的保费;③选择性,保险市场的保险品种以及产品非常繁多,所以投保人需要按照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购买力来决定购买适合的险种。

2.产品合适。

生活中,各式各样的风险无处不在,而同一种保险标的也对应着多种风险。所以,在明确了保险需求以及保险标的以后,应该认真考虑需要投保什么险种。每个人都面临着意外风险、疾病风险、死亡风险等多种风险,那么我们就必须按照这些风险所选择相对应的险种。投保人通过综合分析考虑各方面风险和这些风险将会产生的损失,以及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最后选择合适的投保产品。在确定保险产品时,还必须注意对险种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在购买主险时,购买与之相应的附加险,像附加意外伤害等这些,这样便可使保障更加全面,且保费不会过高。

3.明确保金与期限。

在确定下来保险产品的种类之后,便要确定保金以及保险期限。保金即保险金额,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偿还金额。人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从保险的角度上来讲我们通过性别、配偶情况、收入支出水平、年龄状况、受抚养人的个数与年龄等这些一并作为人寿保险金额所需参考的依据。明确保险期限,这是因为投保人预期缴纳保费的多少与频率,同个人未来的预期收入密切相关。对人寿保险而言,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有些甚至有10年20年或者更久。当个人以及家庭制定保险计划时,需要将长短期险种综合起来一并考虑。

篇2

由于经济、社会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失信现象严重,寿险领域也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贫困已成为制约中国寿险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寿险业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问题。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就是要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打造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为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石。寿险业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客户、个人人和寿险公司都处于一种俱荣俱损的“生态环境”,不容破坏。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寿险业和个人人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保险主体信用制度的主体,寿险公司还应加强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务管理、理赔管理等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保险主体信用行为。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个人人展业的状况,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有效化解由于个人人的不合规行为所产生的保险纠纷。严格内控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及时向公众披露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使寿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透明化。

防范增量风险,构筑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增量风险是与存量风险相对而言的,意即在寿险经营中由于险种结构、保费结构不合理等原因,而使寿险业产生的新的风险。不良资产和利差损是中国寿险业以前形成的存量风险,从寿险公司目前的资金管理体制和寿险产品结构看,已不太可能再产生新的、规模较大的不良资产和利差损。同时,我国寿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正是化解存量风险的有利时机,如果能够在防范增量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业务,存量风险就可以被逐渐稀释和化解。所以,寿险公司目前风险防范的工作重点要放在防范增量风险上,因为如果增量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会给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寿险公司应制定稳健的发展战略,采取措施从多方面防范和化解当前寿险业的增量风险。首先,在经营机制方面,寿险公司要通过完善经营机制,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以追求经济效益、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市场主体。其次,在技术方面,寿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的对经营中产生的增量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的方法技术和标准。

加强行业创新,提高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实力

寿险业要在保持和发扬经营管理中好的经验和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改革和改进不合时宜的、妨碍发展的观念,束缚发展的做法和制度,用机制活力和政策导向,推动寿险业发展进步。要沿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加快经营机制转换;要按照“有进有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重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积极开发有特色、技术含量高的新险种,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要进行销售渠道创新,探索网上销售;要牢固树立人才强司的战略思想,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不断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着力打造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四支专业队伍,实行不同岗位人才的价值最大化配置,让发展的活力和增长的潜力进一步迸发出来。

加快结构调整,增强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篇3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附图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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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一、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二、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三、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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