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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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论文

篇1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篇2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隐性采访的概念及类型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

从实践看,隐性采访大约包括三种类型:侦察型、体验型和验证型采访。侦察型的隐性采访是指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的采访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对人民内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察或者说对社会某些阴暗面的侦察采访。体验型的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作为被服务的对象去体验某些行业的工作,不亮名记者身份。验证型是指对某些事件通过“暗访”的方式进行验证的采访形式。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及伦理道德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界限,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隐性采访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因此,隐性采访并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三种,是隐性新闻采访中常见到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领域可谓是隐性采访的,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首先要看看采访的现象、问题是不是这个范畴之内的事情,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采访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道德伦理问题

由于从事隐性采访的新闻工作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性质不同,新闻法制不可能解决隐性采访带来的属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这便为新闻提供了一定的作用空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它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采访是一种人际间的交流和互动,而这种交流的前提是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以其职业角色介入的话,是根本不可能达到采访目的的。因此记者便会伪装身份,根据采访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结果,这种人际关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谎言之上。这样的做法对被采访者而言是一种伤害。

第二,它容易引发记者的诱导行为。当记者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采访的过程中时,这种获取独家新闻、制造“卖点”的心理势必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角色行使,从而产生诸如“诱导”被采访者的行为。

第三,它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于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

三、隐形采访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遵循的原则

那么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我们的记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呢

(一)隐性采访中应注意的事项

1.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介入事件要适度。

3.记者隐去真实身份要有一定的限制。采访前要有充分的准备,要有明确此次采访是公开采访所无法完成的任务,非采取隐性采访不可。要明确隐去自己的身份,扮演另一个角色,究竟是什么角色。不是任何角色都可以扮演的。

(二)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共利益为上原则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定为于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确定是否有必要用隐性采访手段和把握新闻事实的标准。如果选择的题材“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而除此之外又无他法获取信息,则可为;反之,如该事件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影响甚小,则不可为。”

2.守法原则

守法是现代社会一切活动的最根本要求。隐性采访当然也不能例外。从根本上讲,合法性是合乎道德要求的基本前提,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 从公众的角度看不管其手段是否合法,由于其目的良好,所以往往会受到好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就必然是一种非道德的,马克思说:“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是不正当的。”

3.客观原则

在宏观的社会背景之中,新闻记者应该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记录者就应该是新闻记者最为适宜的社会角色。我们都习惯于讲这样一句话: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这句话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新闻必须是真实的;新闻记者应该是历史的记录者。在微观的新闻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更应该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这一点,对于隐性采访而言显得很重要。

4.真实原则

相对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涉猎的多是违法乱纪的社会弊病,在采访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挠和困难,对事实加以深度了解和接触的难度会更大。隐性采访一旦失真,不仅削弱了报道针砭时弊的力度,对公众造成误导,而且极容易伤害采访对象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质疑,因此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尤其注意新闻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3.

[2]肯·梅茨勒.创造性的采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3.

[3]罗以澄.新闻采访学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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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重拳出击规范学术行为

本报讯《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规范》对全体在校师生学术行为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导师以身作则,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还将根据责任大小对导师做出相应处罚。

文件要求教师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生论文负责任。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文件分别对老师、学生的抄袭与剽窃、捏造与篡改、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滥用学术信誉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李林霞)

篇4

 

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

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内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实在的道德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达不到的许多领域。尊敬父母、抚爱孩子、周济贫困者、赞助医院和教育机构、这一切都导源于被广泛承认的社会道德观。实在的道德还起着另一种重要作用,即对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种压力,这样也许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影响。它是一个重要的渊源,当司法机关有机会来影响和指导法律时,就可以从这一渊源中取出它的标准来。实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优先性是因为违反公共道德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当我们探索法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如果历史地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看到,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则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论文参考网。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

人们的生活总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戒律之间摇摆不定。非常明显的是,尤其是在中国,一个仅仅遵守法律的人远远够不上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2.1法治之法应该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无法实现其目标。

2.2道德不可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

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凭借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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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顺教,季甄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书主编.《教育心理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德育》,2007年第11期

[9]刘丽霞.《道德规范层次性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期刊网载

[10]梁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期刊网载

[11]杨永成.《制度伦理视野中的道德建设》,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2]成智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3]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实施领域界定”,《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14]蒋若薇,胡子君.“试论道德法律化”,《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15]黄海昀,程敬贤.“以道德法律化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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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体性 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精神 学术规范

[作者简介]徐萍(1968-),女,江苏南京人,常州大学工会副主席,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江苏 常州 21316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2-0064-03

大学生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及道德素质的高低不仅关乎我国的学术之风,而且关系着国家未来科技人才素质的高低以及经济文化软实力的强弱。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大学生在课业、考试、毕业论文、项目申报、学术等环节中频现道德失范现象。虽然各主管部门已颁发文件强调要予以整顿,高校也纷纷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教育相关活动,但高校学术道德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一、主体性德育和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

主体性道德教育,是指教育者通过引导和启发受教育者内在的德育需求,激发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受教育者思想道德品质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人格的教育活动。主体性道德教育作为一种道德教育理论和实践模式,确立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道德教育意识根植于受教育者心中,为受教育者道德素质提升提供无限的自身动力。主体性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受教育者对道德的自主需求和自主教育,在面对道德情境选择时,能理性思考并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抵制诱惑,积极主动地履行道德规范,并对自己的道德行为和结果负责。在主体性德育语境下,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就是把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为,外在的道德命令转化为大学生的内在自我要求,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主体实践途径强调实践活动在学术道德教育中的载体作用,师生的主体性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不断形成和发展,大学生主体性学术道德教育其本质是通过师生主体实践性的外显,让大学生在现实实践中不断自我判断、自我选择、自我认知、自我内化和自我行动,实现学术道德规范内化为学术道德品质。

二、主体性视角下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的内容

(一)学术精神

学术精神反映学者的理想、信念、情操、价值观和道德观水平的高低,主要包括“锲而不舍的求真精神、独立不羁的自由精神、勇于进取的献身精神、敢于批评的无畏精神和服务人民的奉献精神”等。学术精神是学术活动和学术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大学生作为社会的学术储备人才,从踏上学术研究之路开始,就要内修学术精神。然而现实中,为了拿到学位而无视真理的追求,学术研究媚俗现象盛行。究其原因,市场经济对教育的侵蚀、功利思想的盛行虽然要负一定的责任,但归根结底还是大学生对科学精神的坚守不足造成的。

(二)学术责任

进行学术责任教育,首先要培养大学生学术责任意识。大学生虽然处于学术研究的起步阶段,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而自觉内化为强烈的学术责任感,在学术研究中严格要求自己,勇于为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担负责任。其次要明确学术责任的具体内容。学术责任主要包括“服务公众和社会的责任、研究发现的责任、学术成果发表的责任、诚实的责任、技术转让的责任以及社会变革的责任”等内容。最后要自觉承担学术责任。当学术研究从纯粹的探求真理变成一种可以获取荣誉、权力和福利,能得到社会广泛资助的高度组织化社会化的职业时,学术研究就具备了利益性的特点,初入学术研究行业的大学生难免在权力的介入、利益的诱惑面前放松学术责任心。因此,抵制诱惑.自觉承担学术责任是学术责任教育的根本。

(三)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包括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等内容。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各部委陆续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学术规范,对规范学术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如果高校不将学术道德规范纳入德育教育的范围,并将学术道德规范内化为大学生的学术道德品德,仅仅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很难改善目前大学生学术道德失范的整体情况。

(四)学术法制

法律法规是维护学术道德外在的强制手段,是学术研究者必须遵循的普遍行为法则。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都对学术研究的不同侧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全社会学术法制氛围不浓,高校本身对学术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和教育不够,致使大学生学术法制意识淡薄。为了维护学术研究的净土,高校应该通过加大宣传、开设讲座和专门课程等方法积极引导大学生主动学习学术法律规定,提高自身的法律自律能力,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权益,自觉保护知识产权,减少和杜绝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三、主体性视角下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的策略

(一)确立学术道德教育的目标

学术道德教育的价值目标是学术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学术道德实践活动的价值导引。主体性学术道德教育以培育主体性的人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教育目标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大学生作为学术道德教育的主体,不仅要充分认识和积极发挥自身主体性,也要尊重和肯定他人的主体性,自觉维护学术秩序,抵制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为学术道德教育树立好的榜样。其二,塑造人的主体人格。主体人格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的综合,是主体道德修养成果的集中体现。在学术研究中,只有具备主体人格,才能在实际研究中不惧怕权势的威胁,不受利益的诱惑,潜心学术,攀登科学的高峰。其三,开发人的主体能力。学术道德从来都是通过学术研究实践体现出来的,大学生作为学术活动的主体,如果既具备主体意识,又形成了独立的主体人格,但没有超越客体的主体能力,就无法完成赖以体现学术道德的学术研究活动,学术道德教育也成了一句空话。

(二)发挥教师的主体引导作用

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必须重视教师的引导作用。教师的科研能力、科研道德、科学精神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治学态度、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形成。因此,教师要以身作则,不断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学术道德素质,做好学生的学术“带头人”。而且,高校在处理学术道德事件上,对教师和学术也应该一视同仁,给全体师生传递学术道德素质底线不可触碰的信号。同时,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引导和学术规范教育,在课堂、定期见面会、科研活动和论文指导中,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有意识地传授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知识,并明确提出学术道德应该达到的要求,对于学生在学术、科研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教育,甚至惩处。

(三)激发大学生学术道德内在需求,走自律之路

自律是指人们在无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遵守法度,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是道德实现的最高形式。社会和学校要给大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引导,确保大学生逐步走上学术道德自律之路。第一,端正学术动机。高等教育不仅培养学术型人才,也培养应用型人才,学校应该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让其对自身的优势和理想有清醒的认识,选择适合自身兴趣的培养方向,杜绝功利性学术研究行为和动机。第二,形成良好的研究习惯,增强自身科研能力。虽然道德修养是学术道德失范的最直接成因,但科研能力的缺失却是学术道德失范的直接诱因。从实际情况分析,学术道德失范的实施者除了部分学术功利之人,还有部分是研究能力欠缺之人,因此加强科研能力训练也是道德教育的辅助手段之一。第三,自觉增强学术规范和学术法制意识。高校极少有在培养方案中专门开设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课程,大学生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认识主要从导师的指导和零星的学术讲座中获得。在学校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学生自己积极主动去自修学术法律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的知识,增强法律和规范意识,把握学术道德的标准与尺度。

(四)健全学术道德保障制度,为主体性道德教育保驾护航

1.健全学术管理制度,确立正确的学术研究导向。学术研究受到研究对象、研究者知识范围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能简单用数量来衡量。然而,毕业论文要求、研究生毕业资格对学术论文的“过量化”要求、项目申报结题对论文的要求以及高校对高等级期刊发文数量的追求等因素导致了高校急功近利的学术价值观。可见,学术研究的行政干预是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一个重要诱因.要想净化学术研究的环境,真正实现学术自由,减少学术研究的行政干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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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研究生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空前扩大,高校科研学术氛围空前活跃,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而且在医学教育“早科研”政策改革下,已有大量本科生加入科学研究,并且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不断有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报道。总体而言,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修养水平整体良好,基本上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科学研究及其成果,但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与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相悖的现象。这主要表现为:论文撰写不符合学术规范,找人或帮人撰写论文;修改实验数据;撰写论文时或多或少地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随着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商品化、产业化,很多人忘却了科学研究的初衷,将学术成果变成逐名逐利的商业工具,也让许多学术机构在盲目追求数量和高层次科研成果方面你追我赶,社会急功近利的不良风气逐步渗透进大学[1]。受这种风气影响,当研究生面临评优、毕业等利益冲突时,违背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的现象屡有发生。教育部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抵制违背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现象的举措。比如,所有研究生在提交自己毕业论文时都会签署论文成果真实可信的相关协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正式《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促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2015年6月,29所“985工程”高校研究生科研诚信研讨会国内首份《中国研究生科研诚信公约》等。纵观这些举措发现,多数方法是让学生宣誓或是签署诚信协议来保证对学术负责的行为。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告诉学生要注意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但实际上,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和广泛,学生不通过系统学习科研规范和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深刻理解什么是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很难真正对自己的研究行为负责。

二、国外研究生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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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动机不纯。伦理学认为,动机决定行为,行为反映动机。在市场经济的功利影响下,原本为创新学术成果,推进社会发展,促进文明进步这一纯正的学术动机也被功利化了,许多大学教师把学术研究看作是职称评聘的一个无奈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于是许多教师竭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东拼西凑,抄袭剽窃,到处挂名,以求在短期内取得规模效应。而一旦职称到手后就搁船歇网了,“著书立说”也就成为历史了,学术研究动机的功利化昭然若揭。

2.学术自律不够。道德既是一种他律性规范,更主要是一种自律性规范,道德主体没有对自身的严格自律就很难有道德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学术上的道德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而来,一些人格不健全、缺乏自律的教师在价值取向上向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倾斜,而且随着各方面竞争的加剧,使得学术研究也走上了形形的机会主义道路。在学术道德和切身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见利忘义,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

3.学术监管不力。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维护学术诚信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致使一些教师能够钻法律的空子。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学术道德有过一些规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对于作假者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正是因为作假者受到制裁的非常少,无形之中助长了作假者的嚣张气焰,这也就是学术道德生态出现严重危机的重要原因。

4.学术评价不公。所谓学术评价公平是指既要重视学术量的规模性,更要重视学术质的品位性。学术研究是一个复杂严谨、艰苦细致、厚积薄发的过程,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而许多大学在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审中主要是外在数量上的要求,而忽视了内在质量上的要求,即便有要求也只是以所谓国家核心刊物来评价之,岂不知核心刊物本身的评价体系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拯救自己的“学术生命”和教师生涯,为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务,不少教师采取剪刀加糨糊或者移花接木的方法大肆进行“学术创作”。

5.学术刊物不善。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是广大教师强烈的心理需求,也是他们晋升职称的现实需要。应该说,绝大多数学术刊物学术态度严谨,为推动科学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负责任的“学术刊物”恰好利用了教师的这种需求,不坚持学术标准和学术公正,不以学术质量和创新水平,而是以关系亲疏、出价高低来决定论著或成果是否发表或出版与否,以赢利为目的,大肆违规收取版面费,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二、正视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危机的负面效应

1.玷污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大学是学术的园地,大学教师是学术园地的辛勤耕耘者和守护者,由于学术道德失范而引起的学术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学术的权威,制约了科学的进步,使本该受到人们尊重并为之奋斗的学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荡然无存,学术的本来面目和价值被少数蛀虫践踏得体无完肤。而且,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严重侵害了科学研究领域,影响了学术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信任,瓦解了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从而破坏了科学研究的纯洁性和科学性,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损害了学术共同体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学术共同体的信任度,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2.挫伤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尽管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腐败现象不是发生在每个教师身上,但由于教师与教师原本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教师总是在相互比较中存在,在相互竞争中发展,他们总是在与其他教师的比较和竞争中来评价社会的公正,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当身边其他教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了“科研成果”并由于这些“科研成果”而顺利晋升职称职务时,他们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衡,原本纯洁和高尚的自尊心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其学术研究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进而怀疑自身潜心科研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产生对自己的学术生命的彻底否定,或许他们从此开始成为抄袭一族的成员了。

3.颠覆学生道德的基础性。大学教师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也包括诚实守信、表里如一等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教师不仅要成为大学生学识的楷模,而且要成为大学生人格上的典范。而出现在大学校园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又会给学生以怎样的“典范作用”呢?教师能抄袭,为什么他们不能?习惯抄袭的老师还有什么资格来制止学生抄袭呢?教师学术道德失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真理、公平、正义等伦理道德规范的理解与认同,甚至养成了他们好逸恶劳、自欺欺人的恶劣道德品质,动摇我们长期以来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甚至使大学生正在建造的道德大厦彻底倒塌。

4.消解社会道德的前进性。由于大学是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排头兵,在学术研究方面应该发挥着策源地和辐射源的重要作用。人们很容易将她的负面效应放大,使人们悲观地看待社会现实。如果他们把学术道德问题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等现象串联起来考察,极容易消解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善良、真理和美好等道德观念,抑制了人们的道德追求,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学术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的其他范畴一起并存,相互影响,也就是说人们在学术研究领域里的道德实践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他职业领域的道德实践,学术领域的不道德现象使人们在相互比较中丧失了其他领域道德诉求的愿望,也不利于其他职业道德的完善。

三、加强大学教师学术道德生态的综合治理

1.要进一步重视学术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来自于习惯,习惯来自于教育。建设优良的学术道德,教育是基础。近几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学术规范文件,为我们制订大学教师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只有少数大学建立了学术道德规范,许多大学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并将之推广开来。因此,要在全国大学中积极倡议,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事情应该这样做,什么事情应该那样做。同时,在广大教师和大学生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发挥道德教育和理论渗透的作用,倡导奉献社会、服务于人类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追求真理、捍卫正义的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促进学术研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要进一步强化学术道德自律。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循它,它终究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的力量,一切他律的道德规范都要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而在学术中实现这个转换,其关键环节是道德实践即具体的学术研究活动。笔者赞同学术的重要性,赞同职称评定要看学术成果,但是更赞同教师要以德治学,反复实践。只有广大教师按照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科研,诚实学术,点点滴滴地感受学术道德规范的魅力,深刻认识学术道德对于学术研究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在认识中不断实践,经过认识与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使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从他律的外在约束转化为自律的约束,从社会的客观道德要求转化为主体自身的道德需要,最终使他律性约束内化为自律性道德,成为自身思想道德体系中的永恒因素。

3.要进一步加大学术法制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术腐败不只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遏制学术腐败既要坚持德治也要坚持法治,要德法并举。在我国,法律与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倡导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反对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都对此有过规定。在治理学术腐败问题上,我们要坚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先行的原则,或者说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过程中发挥法律的更直接、更强劲的保证作用,也就是说体现法制力量的关键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制的威慑作用。如果我们对学术腐败问题都能依法治理,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令出法随,秉公执法,那么学术腐败者将被震慑而有所收敛直至停止不道德甚至腐败行为。同时,学术道德领域呼唤“王海”精神,作为被抄袭或被剽窃者,要大胆地站出来,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错误或违法行径作斗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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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课题: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sk726)。

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1] 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2]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4]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5] (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 (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7]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8] 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9]

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10] 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1]

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12] (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13] (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15] 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16]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17]

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18] 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19] 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20]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22] 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23]

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24]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25]

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26]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27]

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8]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29]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30]

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31]

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32]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33]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则,是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1)法制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35] (2)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在教学中贯彻三项基本教学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则和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36] 应坚持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关联性与差距性相统一的原则;知识性与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37] (3)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8]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王国桢探讨了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小学法制教育与大学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大学生法制观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以及高校教育机制。[39]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实效性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娇结合教学实践,认为“基础课”新课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发挥理论、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功能;扩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40]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陈大文认为如何提高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难题,需要教育者们深刻理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正确认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41]

简要评论

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显著。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日益为学界所重视,研究的内容更多更广泛,研究课题更加务实。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论文以法制教育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样化,突出实证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多样化趋势,尤其重要的是近年来研究者更多地重视使用问卷、数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对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调查,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内容呈现专门化趋势,比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开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其他专业背景的学者开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学科的研究对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视野和理论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囿于学科限制,大多数研究法制教育的学者都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经验,导致研究视野狭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不足,理论深度不够,研究成果的实效性不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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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敏.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之重塑[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3]刘颖.公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及其价值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4]陈大文.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定位[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4).

[5]门广.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8(7).

[6]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

[7]顾相伟.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关联与融合[J].思想教育研究,2012(1).

[8]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9]张蓉.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法制与社会,2012(7).

[10]韩世强.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的体系化构建[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7(3).

[11]黄青燕.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科学构建[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

[12][24]黄文艺.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5).

[13]沈蓉等.高校法制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14] 张小平,曾裕华.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制教育内容的完善[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6).

[15]颜素珍,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

[16]郭先根.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长效机制研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3).

[17]孙勉.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

[18]谢山河,黄章华.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7).

[19]张雪芹.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王美君.武汉市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1][33]王西阁.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当代青年研究,2011(3).

[22]陈大文.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23]余国政.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5]王康康,徐延平.强化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26]李俊杰.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探讨――中美法制教育之比较及启示[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27]车雷.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及其启示[J].教育探索,2011(11).

[28]陈大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路径解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

[29]林国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刍议[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0]蒲鸿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J].思想理论教育,2010(12).

[31]任莉莎.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32]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

[34]张庆旭.高校学生处分申诉中的证明与证据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02).

[35]张国安.同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思想初探[J].思想研究,2007(7).

[36]雷继元.“基础”课教学基本原则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09).

[37]何玉芳,张艳红.“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内容的融合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3).

[38]李喜等.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山西大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9]王国桢.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探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40]李璐娇.大学生法制教育功能新论――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为例[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篇10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篇11

一、精神赡养概述

(一)什么是赡养

现代汉语词典对“赡养”一词的解释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由此可以看出,赡养的主体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象是父母或其他长辈,赡养的内容主要是物质上和生活上的。

(二)什么是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是伴随着新的社会现实出现的新词汇。从词法角度上看,“精神赡养”这一表述是存在问题的。“赡养”就指物质上或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而不包含精神方面的内容,“精神赡养”这一偏正结构词语本身是矛盾的。搁置这一问题,精神赡养在当代社会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精神上的关爱和照料,满足他们的精神慰藉。

(三)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

精神赡养的最终目的是使父母或其他长辈享受晚年的幸福和满足,而不因缺乏陪伴等因素内心孤独、寂寞。在笔者看来,实现对父母或其他长辈的精神赡养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客观上的陪伴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寂寞感。丧偶后独居的老年人通常亟需精神赡养,有老伴或者老伴去世后和子女一起生活的老年人通常不会有强烈的精神赡养需求;第二,子女成功是对父母最大的心理慰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父母内心的自豪感和满足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状态;第三,融洽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减轻老年人孤独和寂寞的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年轻人的生活压力很大,父母如体谅子女的不易,孤独寂寞感也会减轻。

二、理论基础――法与道德的关系

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的精神赡养不足问题,亟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规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强制执行,还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子女的道德水平促其自觉履行?这涉及法与道德关系的法理问题。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法理学问题,目前国内法理学界可以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显然,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对父母精神赡养的义务,因此,精神赡养不是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道德规范,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道义责任。违反道德义务的后果是违反者需承受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多的体现为道德义务。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仅有义务供养年老父母的物质生活,保证父母无衣食之忧,也有义务孝顺、陪伴父母,使父母不感到孤独和寂寞。

道德义务可以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在当今社会,精神赡养这样的道德义务在实现过程中已经出现问题,那是不是意味着精神赡养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呢?

三、精神赡养能否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2007年4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的杨老太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是我国首例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后记者采访发现,本案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确做到了每周探望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但每次探望与原告并无交流。原告的目的是通过被告的探望和陪护实现与被告的交流,减少内心的孤独,探望和陪护可以由法律强制执行,内心的交流能由法律保证实施吗?杨老太是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感情”。

基于此,笔者认为,是否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除了要看社会现实中是否出现该项需求,同时也必须注重考察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

(一)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中,实际、客观的陪伴是重要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有老伴陪伴或者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远少于一个人独自生活的老年人。探望和陪护等方式就可以实现对老年人的陪伴,而法律是可以强制执行探望和陪护的。因此,法律规定精神赡养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二)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执行效果不会尽如人意

尽管精神赡养中的陪伴内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从本质上讲,探望、陪伴等都是手段,根本目的是减轻老年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实现对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探望和陪伴所不能达到的效果。精神赡养的内容更多的体现为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是一些软因素,只靠陪伴、探望等硬做法是不能达到最终目的的。

仅仅依靠法治的力量难以实现精神赡养的全部内容,但并不是精神赡养的实现完全不需要法律。法律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实现精神赡养,需道德先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任聪慧:“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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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269-02

一、关于当前中国道德现状评价的研究

1.虽然道德失范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我国的道德主流是积极进步的

文章其中王俊人教授认为,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是一次社会转型,而且是一边转型一边加速,我们几乎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现代化国家用了上百年时间所做的事情,在这种加速转型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秩序能够保持基本稳定,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社会经受了“非典”、“5?12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件的检验,这些都足以显示和证明了中国社会道德的胜利。葛晨虹教授也指出,对目前道德状况总体判断不能简单地用道德滑坡、道德爬坡来判断。我们在看到“大恶”的同时,也要看到“大善”。社会中有“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路人,但也有“最美妈妈”们,实际上还有很多积极的方面。

2.评价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需要选择并确定具体的历史坐标

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把历史坐标定在改革开放前,再来看现在的中国,无论是人权问题上,从争取人权,到回避人权,再到人权“入宪”;还是在家庭关系上,用法律对“家暴”的行为加以惩治,这些实例都足以证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德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

3.认为中国道德到了危机的时刻

肖群忠教授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全社会的趋利化,价值观念的功利主义长期得到鼓励和膨胀,使得社会道德水平从有所下降发展到了全社会普遍缺乏道德即“道德危机”,道德的底线受到了严重冲击。

二、关于当前中国出现道德问题原因的研究

1.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戴木才教授指出,道德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同步性。我们的经济建设迅速、社会发展迅猛,相比来说,道德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有相对独立性,难免跟不上经济的迅猛发展,这是一个客观发展规律。有学者认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当旧的信仰体系受到很大打击时,新的更高品质的信仰尚未建立,导致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脱节和人们的道德价值失范。

2.社会现实中多元价值文化的交错影响

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市场会自发助长商业文化的生长。自发的商业文化又往往易导向消费主义、奢华主义、享乐主义生长,导向金钱关系和利己主义。如果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物质主义还留有一定市场,如果社会文化价值导向不明确,荣辱不分,人们的观念心态就会出现道德淡漠甚至缺德的行为取向。

3.道德法制化进程缓慢

胡云腾教授认为,出现道德失范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导致在行动上厚此薄彼,一手硬一手软。特别是很多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后,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无法将其绳之以法,公众和舆论谴责的威慑作用有限,久而久之,道德失范行为不仅增多,而且更加严重,便形成了一种不良效应。

4.道德教育失误

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教育的最大失误,就是一直不愿意承认、不敢承认利己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总是一味地把利他和自我牺牲标榜为道德的实质。德育的皇帝新衣一旦被识破,人们对德育就会阳奉阴违,口头上是一套,现实又是另一套,在这样的人生态度下,又岂能取得应有的德育效果?

5.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机制保障缺乏,监督不力

葛晨虹教授认为,我们的各种制度规则都处在建立过程中,许多环节的法律规范、制度机制都有漏洞或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建构。一个社会如果在制度安排方面不能有效地去引导道德取向,不道德的现象就一定会出现。

6.公共媒体缺乏引导和明确的价值导向

有学者认为,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往往更容易成为公共媒体的报道对象。而那些做着默默无闻的善事的平凡的道德模范们的事迹,却难以成为小报小刊关注报道的对象。并且万俊人教授还提出,新兴网络媒体的发展速度超过了我们想象,我们一时还没有适应。网络媒体对道德问题的放大效应值得特别关注。

三、关于改善当前中国道德现状对策的研究

1.健全并细化各种相关法制及其他管理制度,推进道德法律化

肖群忠教授指出,我们在当前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略,把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党和政府对社会和人民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戴木才教授提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道德建设,加大对道德失范行为的惩罚力度。

2.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葛晨虹教授认为一个只讲自我利益不讲对他人和国家责任和奉献的社会,是没有未来和希望的。所以,要想增强社会道德实力,让人们身体“流淌更多的道德血液”,就必须在文化层面对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理论和价值观进行社会性反思批判,切实关注并加强社会道德文化的建设。

3.重视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社会精英的道德教育

有学者指出,应从小培养道德意识,重视道德教育。一方面,家长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并为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分层次、分阶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道德教育。而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精英的道德教育,胡云腾教授认为,要始终把党员干部的道德建设、公务员队伍的道德建设、富裕阶层和文化科技精英的道德建设作为全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坚持党员带头、官员带头、富人带头、文人带头。这些群体如果不带头,要求老百姓加强道德建设就是空话。

4.建立媒体监督机制,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

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失去监督,都会产生腐败,媒体也需要监督,要把“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落到实处。有学者还指出,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媒体要发挥正面引导作用,积极宣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深刻批判与现代精神文明背道而驰的道德行为,让道德遗毒在社会舆论的打压下知难而退。

四、当前中国道德问题研究的深化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学者对当前中国道德现状的把握、成因的分析以及对策的提出都已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是,我认为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需要更加系统性地研究,特别是在道德教育方面,如何提高它的实效性,是解决当前社会道德缺失的关键。

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到道德建设中来,尤其是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落实到实处。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仅提出了当前中国社会应该提倡和弘扬的美德,而且设定了基本的道德底线,体现了当下我国社会对其成员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实践出真知,不能只是将八荣八耻“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是要落实、实践。

一方面,要做到广泛宣传宣传,通过宣传“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在社会中广泛开展各项相关主题实践活动。但需要说明的是,在选取相关典型事例时要注意确保事迹的客观真实性。先进典型之所以能打动人、感染人,是因为他们源自生活、有血有肉,其越是真实越感人,越是朴实越亲切。因此,在宣传典型事迹时要按照先进人物的本来面目塑造典型形象,用平实的语言来阐释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用我们生活中的平凡小事来展现典型事例中人物的高大形象。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典型进行宣传时要注意把握好宣传的时机和节奏,做到适时、适度,这样才能产生更好的影响和效果。

另一方面就是要在精神文化产品创作中坚持以“八荣八耻”为创作导向,将所要宣传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内容纳入文化作品创作中来,创作一批反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文艺作品,特别是要加强传统文化方面的内容。中国自古就被称为“礼仪之邦”,但如今许多中华民族的优良的道德传统被人们忽视,甚至抛弃,当前要想加强道德建设,就必须要提高对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视。

诗人但丁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道德在社会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是不可缺少的。我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道德状况定会呈现出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葛晨虹.社会道德问题与道德实力重建[J].西北师大学报,2012,(1)

[2]肖群忠.道德危机的拯救与文明大国的崛起[J].西北师大学报,2012,(1)

[3]胡云腾.加强道德建设要多管齐下[J].红旗文稿,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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