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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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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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堂教学方式和效果不佳在高校法律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就是讲授教学,很多课程都是大班课程,教师用心的讲,学生拼命记笔记。一般情况下,教师讲完课就走,教师与学生很少沟通,有的学生教师都可能不认识,课堂的效果不好。法律是一些按法律法规的课程,教师的讲解最后应该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学生成为课堂主体,师生之间多互动,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能力。

3、考试方式单一传统的教学模式,考试就是笔试,期末以卷子的成绩为依据,这种考试模式严重阻碍教学改革,法律课程不应该以笔试浅析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白化秋哈尔滨金融学院摘要:在高校教学中,法学是一门基础课,当代大学生都要懂得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现在社会非常重视高校法律课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对法律方面人才的需求,要想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必须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培养需求的法律高级人才。关键词: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改革构思成绩为主,考试方式应该多元化,以多元方式考核学生,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一名学生,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构想

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素质,如何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如何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技能,如何通过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增强职业能力培养,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提高。

1、把素质教育作为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作为一种教育模式,素质教育包括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既涉及学科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计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但法学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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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教学的准备与实施

1.判例卷宗的搜集整理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最好是案件卷宗的复印件),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应是具有代表性的。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应鼓励学生查阅更多文献资料,包括一些相关判例(如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论文、著作,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多做比较分析,学生课前应做好准备。法学教师若能参与法律实践应多参与,以尽可能的搜集第一手的判例资料,判例资料越真实生动具体,学生锻炼的收获就越大。

2.课堂上,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分析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理及规则

课堂上,学生要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学生可做角色扮演,分别从原告、被告、法官等不同角度进行阐述。教师应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激发学生发言甚至质疑的积极性。教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讨论,观察和了解学生在理论及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不足,及时调整授课方向和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发挥的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结论,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及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去感受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过程,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是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而不是依靠教师的灌输。学生自己的探索和发现将是学生法学学习中难忘的经验积累。教师要能够在授课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展现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作业、质疑,引导学生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才进行适当的点评和总结。

3.课后教师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辅导

在判例教学进行中,学生要用大量时间进行课下的准备,如同律师、法官、检察官庭前的阅卷准备一样,若想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优势,事前的准备必不可少。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及模拟实战后,会有许多理论及实践问题,此时教师的辅导将起到抛砖引玉甚至使学生茅塞顿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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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前实践训练。课前训练包括布置训练内容———组织训练———提交训练成果———教师评价几个步骤。训练内容有:查资料、小组讨论、排演案例、制作课件等。组织训练由各小组长带领组员展开讨论、排练、收资料和课件等,教师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提交训练的成果包括所查资料电子版、讨论排练视频、自制课件、讨论发言稿等。教师评价由教师组织,评选最佳组织者、组员、团队、课件、发言稿等并作为考核平时的依据。此环节重点解决全员的参与性。课前预习准备环节以往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布置轻落实,二是没有口头表达等技能训练。本环节要求提交课前参与训练的成果并作为平时成绩考核依据,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学生踊跃参与,积极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课前参与流于形式及实践训练不足的问题。

(二)课中实践训练。此部分是实践教学的中心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首先有利于集中课前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课堂高效解决;其次新颖多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轻松愉快的完成系统的实践训练;第三为课后实战参与打下基础。为此,我们采取对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吸取精华———找出问题———集中突破”的策略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形式有:

(1)情景教学训练:其步骤为案例准备———情景演示———分组讨论和交流———教师归纳讲解———撰写分析报告。其中情景演示是亮点,课堂展示教师收集的典型案例和学生排演的案例,通过视觉冲击或亲身体验、历练、感悟,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变单一的法庭模拟和抽象的案例讲解,去法律的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让学生置身于法官、律师、当事人、教师等众多角色中,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2)学生主导式案例或辩论训练:其步骤为案例或辩题准备———课堂讨论及辩论———评委及主持人发言———教师总结———提交书面作业。该环节重点突出了学生的主导性。案例及辩论课是常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较成熟,但是也存在教师主导性较强的问题,即出题、组织、分析、总结等所有环节都由老师主导,教师自始至终走在前台,学生技能提升有限。本训练尽可能地增加学生参与和竞争。如学生参与出题、主持、提问和分析、小组间的竞争、台上台下的互动等,教师在旁引导、观察和纠错,学生始终是主导者。师生角色的调整,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技能训练效果显著。

(3)师生互动“多讲”训练:其步骤为布置讲课内容———学生讨论准备———师生互动多讲———教师总结。本训练吸收“一言堂”中的“言”的合理性,改变“一”的弊端。同时吸收我校“双师”教学中“双”的新颖性,改变“有师无生”的缺憾,优化为“师生互动多讲”模式,要求学生轮流上台当老师讲授,老师在台下当学生听讲,然后师生间、学生间再互动交流。训练有效转变了学生学习的依赖性和被动性、提高了学习效率和兴趣、增强了语言表达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勇气和胆量。

(三)课后实践训练。为巩固前两个环节的实践效果,我们安排了理论与实践结合、课堂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办法包括:旁听审判、听法律讲座、参加学校辩论赛、接受律师现场指导、班级交流、提交案例分析报告等。此环节训练的特点是“开放———融入———交流———提升”。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是几人几班的封闭改革,要力戒故步自封的狭隘教改观,应把局部的教改放入学校的宏观改革蓝图中,找准位置和突破点,充分利用学校已搭建的实践教学平台和教学资源,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践效果。为此我们除了积极联系庭审和讲座,邀请律师辅导、组织班级交流活动等以外,还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全校性的实践活动,如参加校级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讲座、法律诊所等,在开放中拓宽视野,在交流中互相切磋,在互动中提升实践技能。

二、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特色

突出了以学生为主导的新教学理念,并吸收借鉴了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长处,挖掘了传统教学的合理因素,经过优化、改进和整合融入到了本课题的教学训练和考试方法中来,形成了以学生为核心,教师为引导,师生互动学习的平等式实践性教学和考评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色是:

(1)实践性:从头至尾,各个环节都要求学生自己体验、历练、感悟。即用实践的方法学习法律,用实践的方法教授法律,用实践的方法考查教学效果。

(2)互动性:强调全方位的互动性。包括师生间互动、学生间互动、台上台下互动、课前课中课后的互动、学校与实务部门的互动。

(3)参与性:要求学生全员参与,如每位学生提交课前所查资料、制作课件和小组讨论、排练案例的视频;课中分组讨论,代表发言,台下提问;课后旁听庭审、听讲座。

(4)平等性:各环节中学生参与并主导而教师只观察、指导和纠错。使师生关系不再是“权力服从”关系,而是“平等交流”关系,这将有利于增强师生之间的理解和互信,减少误解和抱怨。

(5)趣味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无论教学还是考试都应努力做到让学生感兴趣而不是畏惧,因为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而非为难学生。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情景教学、现场旁听审判、情景模拟问答口试、竞赛式口试等训练和考核方法,通过视觉刺激和亲身体验感悟,一改传统教学的一言堂的被动学习和笔试的紧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6)公开性:课前讨论、课中参与、课后实战及开放的口试都体现了公开性特点。以学生主导式考试为例,学生集体上台面试,学生评委当场打分,其他同学和老师台下观战。这种公开口试方式能最大限度体现客观公正,台上哪个小组及其成员表现如何,台下一目了然,并且考生对答案和评分有异议权,教师和评委可组成评议团可当场评议答复。它较之闭卷书面考试更透明、公正和人性化。前者多人打分众人监督,当场纠错,后者考完后由一人或多人打分,几缺监督或监督滞后。

三、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创新之处

(一)模拟社会化: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相比,一般模拟课仅限于模拟法庭场景和程序,模拟范围较窄。本课题讲授前对案例或事件进行情景模拟,其内容和场景更为广泛和社会化,这样可使法律去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也使学生把法律当成工具而非权力,真正树立起法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正义平等理念。

(二)案例情景化:与案例、讨论、辩论等实践课相比,以往实践性课程鲜有模拟还原现实情景的,多以教师口头、板书或文档形式介绍案例,缺乏直观性和氛围感。模拟案例情景能促使学生参与并提高学习兴趣,易产生联想,启迪思想。

(三)讲授多元化:本课题中的多元讲授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改进而来。它不同于“一言堂”,“一言堂”是由教师一人讲,而多元讲授由多人讲;同时它也有别于“双师或多师”教学,一个虽然讲授人数多但都是老师,不能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一个则是由“师生共同讲授”互动学习,学生参与讲授从根本上转变了学生受动学习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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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理念方法缺乏创新教学中仍然延续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主动分析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学生自身缺乏对专业理论研究的能力;教学内容也多为知识理论讲解,注重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性,授课中也缺少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运用教学手段比较传统,方式方法单一,改革进度迟缓,缺乏创新精神,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对专业内容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过少,法律从业技能不足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联系不紧密,课堂教学立足于书本教学,学习的知识也不过是应用于书本案例,“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的接触到法律实践的环节;同时在课程设计上实践课课时较少,而且实践课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切实的动手动脑,缺失了对从业技能的锻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不足,很难从根本上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设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立足点

(一)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开展自主性分析,加强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习惯,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能力,重固有轻创新的旧有理念,在各方面积极做出转变。

(二)完善课程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使课程设计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加大实践课、讨论课等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课程比例,并力求实现实践教学的切实有效性,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监管体系,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学生适用所学知识提供适合的实践平台和机会。

(三)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的切实需要立足于学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较好的掌握从业中要求的说、写、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出色、具备专业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强化创新思维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使不够明确的教学相关过程具体化,杜绝教师的随意性,同时加大实践课程的教学比例,切实完善实践课程内容,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和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际的书写、语言、分析等能力的培养和运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各种活动加以管理,细化相关考核细则和规定。在授课来源上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校,以授课、演讲、报告及座谈等不同的形式,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同时加强教师及学生同外界的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大任课教师对实践活动的参与,或者任用兼职法律实践事物的教师任课,保证教学质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学质量评判体系,加强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针对学科特点,制定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改革计划及进度监察体系,对计划中各个环节加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制定个环节完成设定指标参数,细化各个进程中每个步骤的要求和作用,及时发现计划中的疏漏和错误并作出实时改动。严格实施合理的考评制度,实现有计划的完善过程,逐步形成量化体系。同时加强监控教学、服务教学等工作,在教学管理环节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细化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意志的判断和决定,从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运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实现对教学工作的支持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保障,实现管理的切实有效性。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理念及实际行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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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交际式互动教学法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基础,在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与知识的分类:(1)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即法科学生既要具备普通大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具体法学、法律问题的能力);(2)对法学学科的知识进行科学分类,其中主要是对法学主干课中的重点知识(即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且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正确的筛选。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关键,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使参与者能够就有关的法学问题或者案件处理问题形成对话局面,实现平等交流。(1)组织教师对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总体和个别的评价,区分出重点知识和一般知识,从而为交际式互动教学奠定基础;(2)从重点知识中进一步筛选出可供交际式互动的重点话题,选择典型的或者疑难的案例,为交际式互动教学选定主题;(3)除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外,选择可参与交际式互动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交际式互动教学的辅助教学人员。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题讨论式。以专业课主讲教师或者有关专家的专题报告、或者对专业课重点知识的疑难问题的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对话为辅助,从而达到学生在专题讨论和与专家的平等对话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的启迪。疑难案例研讨式。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运用。而在校大学生只有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才能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运作,也才能进一步增强探求知识的欲望。在目前,疑难案例的研讨不失为在校学生了解和接触司法实践的最便捷的途径。学习心得报告式。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上述专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获得了相当的知识和智慧,为此,应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挥才智、体现智慧的机会和场所。这种方式将以学生的心得报告为中心,辅之以教师的点评和必要的指导,使学生的学习成绩在与教师的交流中得到提高。模拟法庭指导式。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受到了普遍的青睐,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问题。但由于它需要特殊的场所、精选案例、且耗时长、参与人数有限等局限性,因而只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之一。在此情况下,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正确运用于实践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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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JP教学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传统的教学模式把学生作为被动接受的客体,认为是消极的接受者,忽略了学生的积极性,已经不再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为了提高各学科的教学质量,教学模式的创新迫在眉睫,DJP教学模式应运而生。

2.1DJP教学模式的内涵

DJP教学是指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在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4]。DJP教学模式颠覆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是对教学方式的创新,也是现代化教学的需求。它是对教学模式的一种成功探索,同时也为现代化的教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操作模式。“导学”、“讲解”和“评价”是导学讲评式教学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主要的教学环节。因此,取“导”、“讲”、“评”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D”、“J”、“P”,简称导学讲评式教学为“DJP教学”。其基本理念是:导学结合,以学定教;思启结合,以启促思;讲评结合,以评促化。DJP教学的基本模式有以下五个环节:学案导学-交流讨论-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反思拓展[4]。DJP教学模式旨在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该教学模式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为高校课程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2DJP教学模式的特征

DJP教学模式有以下三大特征:主动性、合作性和高效性。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DJP教学模式的宗旨就是发掘个体的学习潜能,并调动其主动学习的欲望。主动性(initiative)是指个体由自我原则和价值观的推动,按照个人设定的目标,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务,实现个人愿景。DJP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框架,这就是主动性的一大表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合作性(cooperative)是指学生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相互帮助和支持。DJP教学模式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解决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有效解决困难的同时,也为学生相互学习、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提供了条件。高效性(efficiency)是指学生超额完成学习任务,最终实现学习目标。DJP教学模式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突出体现了高效性这一特征。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必须坚定不移地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一切教学活动必须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千方百计地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不断实践,使学生能主动地获取知识,和谐自主地发展[5]。DJP教学模式认真贯彻现代教学论,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促进学生相互合作,提高学生自主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最终实现了学生的自主发展。

3“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及教学需求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旅游法学人才,”旅游法学”教学因此受到高校的高度重视。如何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成为每一个”旅游法学”教育者探讨的问题。”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具有本学科独特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针对”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应用适当的教学模式开展”旅游法学”教学,才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3.1“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

“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基础科目和必修科目。与旅游专业同类型的其他课程相比,”旅游法学”具有难度大、理论性强、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高等特点[1]。第一,难度大。这一特征取决于”旅游法学”的跨学科性。作为旅游专业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旅游法学”不仅要求有旅游专业的扎实基本功,还要求具有法律的基本知识。”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既懂旅游又懂法律的旅游专业复合型人才,利用法律知识解决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6]。第二,理论性强。庞大的理论是”旅游法学”的骨架,现实案例是”旅游法学”的新鲜血液。因此,学好理论是”旅游法学”的基础。而理论的学习往往是枯燥乏味的。就如小威廉姆E.多尔所说“枯燥乏味扼杀我们的活力,遏止我们的创造力和灵气,使我们的课程暮气沉沉,使我们的教育对象成了塞在象牙嘴里的牡蛎”[7]。所以,理论的讲授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点。第三,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旅游法学”顾名思义不仅需要旅游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法律的知识。因此,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是其他学科不具有的。这些课程特征为”旅游法学”教学者提供了教学依据,也对”旅游法学”教育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需求,这就要求有特别的教学模式满足其教学需求。

3.2“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

为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旅游法学”教育者必须研究本学科的教学需求,按照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旅游法学”的教学活动。本文认为”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有以下三点:第一,培养学习”旅游法学”的兴趣。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在”旅游法学”教学中,一旦激发学生研究的兴趣,学生就会去主动探求知识,难度越大,成就感就会越强。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旅游法学”的理论难度大,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题。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把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利用理论解决现实的案例,不仅能降低理论难度,而且可以调动学生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第三,鼓励学生相互交流。闭门造车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学和研究的需要。相互交流不仅能克服难题,而且可以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旅游法学”教育者按照以上三点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教学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4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

4.1必要性

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是市场、教学和学生等多方面的需求。而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恰巧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求。

4.1.1市场的需要

伴随旅游业的爆发式增长,旅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市场急需具有旅游知识和法律基础的旅游法学人才,这就需要高校高度重视”旅游法学”的教学和旅游法学人才的培养。而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恰巧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为培养”旅游法学”专业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教学的需要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鼓励旅游专业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和建构完整的知识框架,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

4.1.3学生的需求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接受者和受益者,迫切需要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也锻炼了学生演讲等方面的能力,充分发掘了学生学习的潜力。DJP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的特征与”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不谋而合[8],也为市场培养越来越多的旅游法学专业人才。

4.2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旅游法学”,掌握”旅游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实现”旅游法学”教学目标。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2.1DJP教学模式日渐成熟

DJP教学模式已经在国内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为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供了现实的成功范例,这使得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中的可行性大大增强。根据”旅游法学”的学科特征和教学需求,正确运用DJP教学模式,必定会达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

4.2.2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

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不仅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素养,这与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不谋而合。

4.2.3DJP教学模式与”旅游法学”的优势、劣势互补

DJP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深度发掘学生的学习潜力。而”旅游法学”的最大难点就是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难以提高学生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可以解决”旅游法学”教学的这些难点。因此,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市场、教学和学生的需要,可操作的实例决定了DJP教学模式在”旅游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及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可以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但是,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也有一些难点和困难。

5.1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

DJP教学模式使”旅游法学”教学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但是,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也有以下难点:其一,学生讲解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学生的基础和知识的广度不同,每一个学生对同一知识点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呈现给大家的知识量各不相同。教师很难把握学生的讲解质量。其二,课堂时间有限。课时制限制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的教学,DJP教学分为五大环节,课堂上需要进行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和反思拓展三个环节,有限的课堂时间不能保证三大环节的高质量进行。其三,不能保证每个同学都有锻炼的机会。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的机会,这就造成机会不均等,打击部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出现上述难点是不可避免的,要将DJP教学模式完美的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就需要克服这些难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5.2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克服的。针对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可以从普通同学的角度出发,将可能忽略或希望学生重点学习的知识点呈现在学案上,学生的讲解以学案为基础,尽量在学案的基础上提高和升华。对于忽略的知识点教师可以在讲评阶段加以补充,从而保证课堂的教学质量。第二,合理控制课堂内容和时间。一方面,讲解者可以着重讲授重点和难点,普通知识点一带而过,因为学案导学和交流讨论阶段会为学生提供本章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发挥课堂的主导作用,宏观上把握每个环节的进展,既关注时间又把握好质量,既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第三,给予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教师可以采取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的原则,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点评者的机会,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总之,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虽然有一些难点,但是也有解决的办法。按照解决办法进行”旅游法学”教学,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是对”旅游法学”教学模式的一次成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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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建了法学本科生通往法律职业的桥梁。

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定位为精英教育。这种定位,在就业制度改革以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那时国家包分配工作,只要能考上法学院系并按时毕业,不管有没有实践能力,都能够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不接受。而现在,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有人事决定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挑选优秀人才,形成了优胜劣汰机制。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证已成为法科毕业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件,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参加公检法的招考,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就业。

2.推动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是学历教育,司法考试是职业教育,二者虽然都是法律专业训练,但侧重点不同。本科教育侧重于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司法考试侧重于专业技能训练。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专注于打好学生的理论基础,而忽视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胜任实务工作。“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就业的压力,迫使高校不得不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力求把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培养有机结合,培养兼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结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路径。

3.推动了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所以在教学内容上以理论介绍和探讨为主,注重理论的深度与广度,教学方法上主要靠教师讲授,学生则被动听讲。现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教学内容和和教学方法也必须随之改革。教学内容上,要把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教学,并增加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实务课、法律文书写作等;教学方法上,也推动了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优化。

二“嵌入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必须注意主次关系,即本科教学是主,司法考试是辅,二者决不能混同,也不能颠倒,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如何将司法考试融入本科教学中而又不致喧宾夺主,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综合这几年我们的实践,可以用“嵌入式”教学法来概括。

1.将司法考试“嵌入”课堂教学。

(1)备课时,充分研究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法学本科教学,一方面要完成学历教育要求的基本理论的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其中,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教师的备课负担,需要教师有较高的自觉性。教师在备课时,首先,要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知识点进行梳理,从而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其次,教师要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真题,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和考点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最后,将司法考试的重难点与基本理论有机融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上课时,将司法考试知识点和真题融入教学。教师在授课时,要先给学生介绍本章节学习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及涉及的司法考试考点等,使学生对该章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然后对本章的基本理论进行讲授,对重点、难点进行讲解、剖析,尤其是涉及的司法考试重难点要进行详细地分析,让学生融会贯通。在夯实学生基本功的同时,也要增加学生的课堂练习。教师应选取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因为在司法考试中,出题者往往会设置各种陷阱,应试者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其中,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既要讲授专业知识,也要注意传授解题技巧,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将司法考试“嵌入”第二课堂。

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训练机会。

(1)结合导师制,成立司法考试兴趣小组。近年来,广州商学院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革,制定和实施了导师制度,要求每位教师设立若干兴趣小组。鉴于学生的司法考试意愿强烈,很多老师都成立了司法考试兴趣小组,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活动。一般来说,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的活动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司法考试基本情况介绍,让学生充分了解司法考试的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题型、各科分值、难度等;第二,司法考试辅导,对于大一、大二的同学提供各种咨询帮助,如如何备考,如何购买辅导教材,如何安排备考时间等;对于一些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大三学生则给予耐心细致的辅导,帮助他们梳理各科知识点,答疑解惑;第三,通过电话、QQ、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学生互动,随时回答学生复习中碰到的问题。

(2)与校外司法考试培训班合作。为了让学生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我们还大胆探索,积极与校外专业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机会。主要有:其一,聘请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教师到校为学生授课,学生普遍感觉耳目一新,兴趣盎然。其二,鼓励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利用课余时间加强学习,并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三,购买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书籍、资料、光盘等资源,为学生学习提供良好条件。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学生对司法考试,从间接了解到直面接触,从陌生到熟悉,从而消除了神秘感和恐惧感,他们大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四年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奋斗目标。

(3)利用网络,建立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需要大量的信息交流。为了方便交流,教师充分利用学院提供的在线课程系统,建立了司法考试论坛,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若干板块,如政策解答、真题解析、疑难问题探讨、资料共享等板块。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广泛参与,论坛一直非常活跃,每月点击量过千,大大方便了师生的交流,也加深了师生间的感情。

(4)开设司法考试沙龙。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的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11月下旬公布成绩。每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我们都会举办司法考试沙龙,让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与与各年级的同学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现身说法,畅谈自己的司考心得,传授司法考试经验,回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非常受同学们的欢迎,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

三优化传统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我们在探索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的过程中,对传统的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进行了优化,使它们更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限于篇幅,仅介绍以下几种主要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指的不仅是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还包括教授的方法,也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领悟出案例的内容,教师只是从旁引导,其提供给学生练习、理解、适用、归纳、评价法律等认知能力,通过理解分析,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归纳、评价法律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能力;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思维加以辩论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等”。在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处于教学的中心地位,教学活动以讨论案件为主,这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所在。针对目前司法考试试题设计越来越倾向于案例的方式,要求参试者根据给定的案例解答问题,我们加大了案例教学的力度。那么,如何优选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对接和适用的案例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关注和选取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这种案例的选取比较容易,也比较有针对性,但是教师也不能过分依赖这些案例,因为收集的也不一定完备。教师还应善于将实践中的判例加以改造,以适宜于教学使用。

2.法律诊所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法既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所进行的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以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方法。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中国高校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中,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从实践中学习。其教育内容主要是根据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而制订的。具体而言,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意味着教学方法上的革命。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而且,诊所法律教育注重“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在所开设的实务课程中,就明确要求教师们尝试运用法律诊所教学法开展教学。实务课教师们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他们制定了科学的教学计划,精心安排教学内容,选取他们办理的真实案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指导学生参与办案。学生们通过亲自办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转化为专业技能。

3.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方法强调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导,由教师提供真实的判例,指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初步体验法律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的。学生借助于所担任的不同角色,查找资料,互相交流、谈判或辩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将尝试着运用所学知识去寻找法律依据、相关案例,自己去分析案情,自己去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解决问题。比如,笔者在讲授《刑事诉讼法》时,在开学初就把自己所办的一件案子的全部卷宗交给学生,让他们认真研究。随着课程的推进,不断地以此案为基础,要求他们写出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材料,等讲到一审程序时,就让他们拿出自己的材料,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整个办案过程。通过此案的演练,学生们初步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技巧。通过以上努力,我们的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历年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如下:2005级通过11人,2006级通过31人,2007级通过35人,2008级通过52人,2009级通过62人,2010级通过46人,2011级通过39人,且每年都有学生取得400分以上的高分。与此同时,我们每年也有不少同学考上研究生和公务员,这些指标充分反映了我们培养的学生质量和职业素养有了显著提高,也反映出我们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进行的教育教学改革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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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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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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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157-02

随着科技飞速的发展,高校传统法学教学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受到挑战。网络的迅速普及与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便利了人们的资讯获取,而且也迫使高校教师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当代互联网及各类网贴为人们分享知识提供了便捷的平台。近年来,名师网络课堂、精品课程随着互联网宽带的拓展和移动终端功能提升而使人们获得更多更好的学习资源。面对学习资料、教案、课件、精品课程、名师讲堂网上有的局面,使得包括法学在内的文科教学产生困惑。法学教育如何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有所突破,值得法学教育者认真思考。笔者认为,“教问式”法学教学法不失为一种好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教问式”教学法的内涵

在目前的法学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法如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教师是课堂的主体,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主导者,而学生只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缺乏学习的自主性,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的讲述和解释,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的思维空间受到限制,从而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学习积极性的调动及智力和非智力的开发,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虽然在目前的法学教学中,教师们也将一些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在教学中,如多媒体教学等,但据笔者考察,这些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往往流于形式,表现在多媒体课件等同于电子板书,缺乏鲜明性、立体性、动感性等特点,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这种投影式课件,无法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性、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1]。此外,尽管这种所谓的多媒体教学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教学中,但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然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使得大学教育简单化、低效化,根本无法满足当代大学生的成长要求,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学作风[2]。

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方式发生质的转变,人们在更多的时候是主动获取知识,绝大多数问题的答案均能从互联网上找到。因此,法学教学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培养学生回答问题的能力,而是提出问题的能力。“教问式”教学法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教问式”教学法变以往课堂教学中教师唯一主体为教师学生两个主体。“教问式”教学法立足于课堂教学,在不否定原有教学模式遵循认知的基本规律,重视专业系统性的前提下,对传统教学的重心加以调整。在课程设计和教授上,首先注重使学生对所学法学课程的框架体系明确掌握,然后将重点和难点以问题导向方式进行教学设计,最后有针对性地设定问题,使问题与重点、难点对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互动作用,教师在“教”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将事先设定的问题向学生提问,由学生加以解答,教师最后评述。反过来也可以由学生针对所学内容向教师提问,教师加以解答。通过这种“教”“问”的方式,剖析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这样既可以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这种“教问式”教学法有两点要注意把握:一是课前必须指导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预习,查阅有关资料,凝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提出的问题有的放矢,提高教学效果。二是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多媒体、视频等现代科技教学手段,立体化、形象化、情景化、模拟化教学内容和问题,使学生有一个从感性认知到理性认知的过程,从而使知识巩固并升华。

二、“教问式”教学法能有效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是海量信息传播的时代,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量不仅来源于课堂教学的知识传播,而且来源于网络媒体。特别是学生对专业知识的获取,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更多的是依赖数据库,学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检索自己所需要的全部资料。通过数据库查找资料比到图书馆查阅纸质图书资料要便利得多。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数据库已成为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由于法律数据库具有信息量大的特点,学生只要通过搜索引擎,就可以查找到数据库中内存的所有相关文章为我所用。由于法律数据库采用互联网技术,所以学生访问法律数据库便利、快捷。此外,法律数据库通常包含上千种数字资源,其资源具有全球性特点,便于学生进行比较学习。但是,法律数据库同其他数据库一样,也存在自身的缺点,具体表现为:一是知识的滞后性。法律数据库所承载的都是过往的知识数据,各专业出版社或期刊社为保证自身纸质图书或期刊的发行量,均不会将当期图书或期刊上到数据库中,通常要滞后一年左右的时间才上数据库,这样,数据库就无法使用户有效获得当前最新的信息和知识。二是存储困难。数据库不仅库量大,而且使用在线服务,数据库所有者通常只提供使用者使用权,不会在用户端提供存储服务,用户一旦停止使用数据库,就无法使用该数据库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不利于使用者存储。三是数据库服务的稳定性易受环境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环境下,使用者可能无法连接数据库。

法律数据库的优缺点为我们进行“教问式”教学,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挑战提供了机遇。一方面,利用法律数据库的优点,教师课前可以指导学生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知识和信息,掌握相关知识的关联性,对疑难问题和知识点预先设问,在教师课堂教学时,学生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最终解决问题,从而掌握所学知识。作为教师,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得非常多的信息,不致使自己的研究简单重复他人已经研究过的东西,从而避免自己在研究过程中的失误。在教学中,能保证将最新前沿动态和研究成果传授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最新知识。另一方面,“教问式”教学法能有效克服互联网知识滞后性的缺点。高校教师通常是从事专业教学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站在其所教专业的前沿,因而其所教的知识必定是该专业最新、最前沿的知识,通常不会将滞后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因此,在采用“教问式”教学的课堂,学生所获取的知识通常是其所学专业最新、最前沿的知识。此外,互联网时代,知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互联网的出现,导致人的思维变得浅薄[3]。而在“教问式”教学法中,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的提问引领学生,使其知识产生从碎片化转向整体性,思维从浅薄到深刻飞跃的过程。

三、“教问式”教学的目标及模式预设

互联网时代对教学目标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教学目标价值取向、内容、形式、功能、结构需要相应变化;现代教学目标理论需要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因素来考虑[4]。信息时代,教学质量的提升离不开信息技术手段,而“教问式”教学的目的就在于动用多种信息媒介和网络应用,整合各类辅助手段、知识渠道,使之成为高质量的教学资源,为学生寻求知识答案和发现问题提供有效资源帮助。具体来讲,“教问式”教学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培养学生有效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教师在教授知识之前,通过设定知识点和相关问题,引导学生从海量网站或专业数据库中收集相关知识和信息,然后学生通过筛选、凝练从而获取正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其二,“教问式”教学不仅在于完成计划课时内的教学任务,更重要的是要考查学生对自己所教专业课程知识是否已经了解和掌握,并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从互联网、专业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后,在课堂上,教师必须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教问式”教学模式帮助学生消化理解,融会贯通,真正能够解决司法实务问题,使学生的专业知识得到升华。

“教问式”教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模式预设。第一,强调运用性与知识系统性的统一,突出运用性。在“教问式”教学过程中,虽然有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但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课堂的组织和设计离不开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组织和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因此,作为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知识系统性的把握,突破重点和难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法律知识的应用,帮助学生实现法律实务问题与专业知识点的有效对接。因为法学是实用性学科,法学理论知识如果不用于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学以致用,则法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第二,强调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统一,突出实践性。法学不仅是一门实用性学科,而且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问式”教学中,必须突出实践教学。可通过案例教学法、模拟审判为学生搭建培养实践能力的平台。在案例教学方面可选取典型性、新颖性的真实案例,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研究分析案例,引出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则,以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模仿与再现法律程序的模拟审判,来检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案例讨论、模拟审判结束后,教师做最后点评,总结学生的优缺点,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努力的方向。

总之,“教问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在“教”、“问”过程中有效实现师生互动,使教师能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和知识结构,在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学生能更好地扩大知识面,掌握法学最新前沿动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徐跃飞.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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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在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任课教师在法制教学的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性,学生在学习法律教育知识方面的热情不够高涨。当前的法制课程,任课教师很多都是以带班的形式上来的政治教师,甚至还有的是由班主任或者是学校教学的领导来兼职,很多的教师还从来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还有一部分的教师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缺乏一些相关的实践经验,很大程度上都是要依靠自身对教材的理解和自学,当遇到教材意外的问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有的甚至无法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教学质量,还有的学校教学聘请懂得专业法制教学的人员来担当副校长,这样就可以兼职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但是由于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实际的实施情况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学校法制教学的空缺,使得法制教学课程完全变成了单纯的知识讲授,学生对法制教育也没有任何的热情可言。

(三)法制教育的管理缺少整体性在学校的法制教学当中,因为缺少较为硬性的任务或者是硬性的指标,所以也就缺少清楚明了的职责和具体的目标,造成了法制课的达不到实际的效果。同时,在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当中因为缺少整体性措施以及和学生的家庭。社会的环境不能达到有机结合,学生在脱离学校教学环境之后,主要是处于家庭和社会的环境当中,而且现在很多的家长将孩子的教育工作完全的寄托在学校方面,很少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即使做到了一定程度的教育,那也是很少见和片面的。在脱离了学校和家庭两大环境下的学生,智能通过社会的大环境来对其进行约束,这就造成了法制教育工作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和诸多教育死角的显现。

二、对学校法制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希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避免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状况,这单单是提升青少年的本身的素质,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和成长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振兴和发扬我们民族的重要决策。针对如何把握好青少年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我们大致分为以下几年对策:

(一)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学校教学的法制建设要充分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在法律的意识以及法制的观念,为了降低和避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保证青少年的健康的发展和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部门和学生的家长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出一套具体的教学管理措施,将法制教学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形式中,要充分的设立起专业的法制教育机构,真正做到有人教、有人管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制教学的检查和推进的力度。

(二)教学内容要丰富多样化各个学校需对第二课堂以及社会环境中的实践活动加以充分的运用,对学生实施较为直观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给学生播放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片或者是法治电影以及专题广播等等,多在学校举办法制教育的各种各样的法制知识有奖问答,带领学生去参观监狱的环境,组织学生模拟和演习真实的法庭,去聆听和刑事、行政、民事以及经济方面相关的审理过程,请正法部门的干警来对学生进行法制课程的讲授,让学生从根本上提升法制观念的心理的重视程度。

(三)教学要趋向规范化在法制教学的国产容纳观众需要彻底落实《有关基础教育和发展的规定》、《关于深度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意见》以及《关于深度规范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意见》等要求,提升中小学在法制课程中的建设,深度改革和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将法制教学的内容纳入到教育大纲当中,对具体的课程内容进行有效的规划,力争在升学考试当中参入相关的法制知识的考核[4]。(四)教学的整体质量需要不断的提升学校需要对相关的法制任课教师、法制监理教师以及班主任等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培训,并且需要对法制教育课程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不断发展和壮大法制教育的规模。于此同时,在教学方面需要平等对待各个科目,并将法制教学课程列入到正规的考试纲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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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

数学知识源于生活,并且服务于生活,数学知识也是对生活现象的科学总结,同样对于生活也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如果能够重视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并且将这些素材有效地引入到课堂的教学活动中来,这样也能不断地丰富课堂的教学内容,而且还能不断地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生活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从最简单的物体个数到基本的运算,再到方位的学习等,数学知识对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培养以及实践能力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教师要能够引导学生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能够更好地指导他们去学习。这样一来,通过生活元素的不断引入,能够有效地拓展学生的学习范围,对学生掌握数学知识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合理地使用数学教材,将数学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效地联系起来

教材是数学教学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的重要源泉,教材同样也是教师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在小学数学的教学内容中,主要包括基本的运算、基础几何和简单的方程式的运算等。因此,教学中,教师要能够充分地结合教学的大纲要求,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能够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入手,对教材进行有效的重组和整理等,充分地结合小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相关的教学内容,将数学教学与生活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此来提高数学的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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