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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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鲜农产品C2C网络销售得以发展的背景
传统的生鲜农产品销售主要以现场交易为主,这种销售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致使生鲜农产品销路狭窄。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关注到以电子商务模式为基础的网络销售对于生鲜农产品销售的巨大优势。因此,以网络零售为主要形式的C2C电子商务模式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其得以发展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网络销售为主的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农产品销售找到了新的途径,使生鲜农产品的信息能够及时地传递出去,进而买卖双方通过网上交流达成共识,完成农产品交易。另一方面由于生鲜农产品自身的特点给销售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通过电子商务快捷的物流可以有效解决传统销售中的不足。
(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们更愿意在网上进行购物,这样不仅能够节省时间,也具有更大的选择权,从而购买到令自己满意的商品。从当前网上购物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网络购物每年正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增长,这就为生鲜农产品的C2C网络销售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3)我国主要以小规模、分散性的农业生产为主。使用C2C的网络销售模式可以为小型农户提供全新的销售模式,通过消费者与生产者的直接网上交流,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减少人为炒作行为,从而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保护。
3生鲜农产品C2C网络销售的发展现状
3.1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普及,我国也加大了对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是区域间存在很大差异,发展不平衡。农村网络设施比较好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很少具备上网条件,即使该地具有网络设施,其设备也相当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导致农户网络销售受损,大大降低他们的使用积极性。
3.2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缺乏专业人才
要想做好生鲜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农产品供应商除了要掌握必备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还需要有收集和分析农产品市场信息的能力,从而根据市场动态,制定有效的销售策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是从销售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农户对电子商务相关知识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一些农户根本没有听说过电子商务这个概念,更不用说去使用它进行网络销售。
3.3生鲜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在传统的生鲜农产品的交易中,买卖双方能够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消费者能够对农产品的质量有一个清晰的把握。而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消费者无法掌控产品的质量,因而农产品的质量也是网上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此外,使用C2C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网络销售的生鲜农产品大多是农户自产自销,造成产品质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一些商家还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致使C2C网络销售发展缓慢。
3.4缺乏完善的物流体系
大多数生鲜农产品保质期短、易腐烂、不宜保存,这就大大提高了运输的难度和成本,也使生鲜农产品不宜进行远距离的流通,否则随着时间与距离的逐渐加长,将会给农产品物流带来巨大的损耗。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生鲜农产品物流体系,这也严重制约了生鲜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其主要表现为配送时间过长,物流覆盖面较窄,质量也得不到有效保证等等。
3.5政府没有建立相关的保护制度
以B2B、B2C为基础的商务电子模式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制度来支持其发展。而对于当下比较热门的C2C网络销售模式,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对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者以及销售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保证,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对于生鲜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久而久之就会给生鲜农产品的长远发展带来危害。
4提高生鲜农产品C2C网络销售的重要途径
4.1加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网络基础设备落后是制约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实现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良好发展,首先,要保证网络销售的硬件设施能够满足生鲜农产品销售的发展需要。所以,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网络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农业信息网络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最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和信息,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以生产出高质量的生鲜农产品。此外,农民还可以利用农业信息网络服务站来掌握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态,从而把握最佳销售时机,更好地参与市场销售,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
4.2加强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人才的培养
网络技术的操作对象是人,只有专业人才才能够把网络技术的功能发挥到最大,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加强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人才的培养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政府需要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尤其是对农民网络技术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网络技术运用水平以及C2C电子商务水平。其次,还要重视农民网络销售知识与技能的培养与学习,使他们认识网络销售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参与网络销售,在不断地实践工作中,提高生鲜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水平。最后,政府还要及时主动地观察本地生鲜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情况,对于农民出现的困难要给予及时的帮助,同时还要定期举行交流会,加强网络销售的沟通与交流,互相分享销售心得,同时共同讨论出解决网络销售问题的办法,以保证网络销售的稳定发展。
4.3提高网络销售生鲜农产品的质量
网络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最关心的就是产品的质量,只有高质量的生鲜农产品,才能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才能够保证网络销售步入正轨,并越走越远。首先,国家和政府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标准的产品质量准则和质量检测流程,同时有质检部门对其进行严格检测,以为网络销售提品认证服务,从而提高网络销售的信誉度。其次,生鲜农产品销售者要有品牌意识,在网络销售中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品牌效应,从而迎来大量的客源,为网络销售垫下坚实的基础。最后,C2C网站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者,要建议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一定的保障制度,保证买卖双方都能够诚信办事。
4.4改进和完善物流体系
生鲜农产品的网上销售,离不开物流业的稳定发展,良好的物流体系能够为生鲜农产品的销售带来巨大的效益。因此,政府与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物流业的发展特点,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物流体系。同时,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者要与高水平的物流公司进行合作,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物流损耗,同时还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以更好地促进生鲜农产品C2C网络销售的发展。
4.5政府要重视C2C网络销售相关制度的建立
生鲜农产品的C2C网络销售离不开政府相关制度的有力支持,只有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销售环境,才能够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同时要做好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证他们的信息安全和网络维权工作,要有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络行为要严惩不贷,从而为生鲜农产品销售做好制度上的保障工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大伤脑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塑化剂,现在人们对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们的卫生行政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论是基于技术水平还是执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给人们的餐桌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相反人们现在对食品的期待甚至从原来的营养丰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良生产者把食品行业作为谋取利润的跑马场而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其中有着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用法律进行规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问题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食品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标准,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当前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一种良性回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能够稳定民心,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频出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机制,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不够严厉,执行不到位,还是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约涉食品犯罪?有人也开始质疑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针对性的提出了继续完善刑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刑法并不是万能的,刑法应该有所为但是有一些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议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谈一谈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修改建议的分析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些刑法修改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这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判处刑罚。修改后就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从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概念比较看,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这种犯罪被称为行为犯。不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两者都把发生实质法益侵害排除了构成要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两者相比较来说,行为犯要更加严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险状态的构成这一入罪条件。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如果将此罪设为行为犯则剥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为只要生产出或者购买了此类食品就构成了该罪,在没有侵害相关法益甚至没有产生危险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似稍显重,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因为即便行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仍可以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现行的刑法规定完全有能力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无需进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设资格刑。设置资格刑及意味着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剥夺以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资格。我国刑法现有的资格刑仅为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其他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则散见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我国整个刑法体系没有设置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样可以用资格刑来制约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包括会计、教师、医师、证券师这些都可以实行资格刑,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为了食品犯罪而设置资格刑显然是不适当的,是没有从刑法的整个体系来考虑的,如果完善相关的资格刑则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仅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学者建议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豍”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所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对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对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纵该种行为。而且增设这一罪名似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成一体系,将该罪作为行为犯,则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再作为入罪的根本条件,因此可能会让犯罪人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一点增设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这种做法认为把体系搞乱,从以上的分析看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作为行为犯无必要,则增设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无必要。
就增加过失犯罪而言。一直以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成为共识,只有故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罚的。因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严格的规制,这是一种“运动立法”的模式,也许将来关于药品、化妆品同样会引起人们的关注,那是否应该将他们统统增加过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没有在本节设立过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从本罪的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的主观状态与本罪的目的相冲突,不会构成该罪。第二,从过失的主观恶性来说,过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观上是绝对不追求损害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管恶性,将这样的行为列入犯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因此从两个方面来看,增加过失犯罪还是一种具体的冲动应对,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
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些更加隐蔽的食品安全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它们的存在让人们更加食不甘味。笔者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与非罪,食品安全标准是关键,而这个标准认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认定权力掌握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刑法在此问题上没有主动规制的义务,仅仅扮演了消极处理结果与影响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确固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它的设定也是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关的。如前一阶段大家较为关注的面粉增白剂问题,我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们的安全标准未必是绝对科学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样才能相对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证实。随着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种类被研发,但直至今日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证实是否安全,如转基因食品。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很无奈,在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科学技术没有证实,其他的只能消极的等待,即便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适用
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从几个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除外。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 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无疑问。
基于商品是指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这一观念,我们认为,正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以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这一标准着手,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足以供他人、社会使用为目的即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则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而在认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内涵后,伪劣
商品的认定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商品在行政法规中涵义并未统一,有了“广义、狭义之分,如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伪劣商品包括:(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这即是广义上的伪劣商品。国务院同时还规定,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这些产品包括:(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6)高标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次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指标和使用说明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商品也属于伪劣产品,这是在更广义上使用的。《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则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这些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而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伪劣商品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以这些法规规定看,生产、经营上述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的、经济的,也可以是刑事的、行政的。因此,在理解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时,有不同的见地:有以《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的规定来界定其范围的;有以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来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有的只是在客观方面描述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而没有涉及伪劣商品的界定;有的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后,而在认定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时,又将伪劣产品“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予以了缩小。
我认为,正确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首先要判断这些由于交换的商品是否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如果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伪劣产品。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主张的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其理由主要在于(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设置目的在于维护商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竞争秩序,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主要是通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而破坏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管理等方面的正常竞争秩序,因此,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有关该产品的质量要求,即可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2)作为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的基本要求。凡未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销售商品的,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即可能为伪劣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则可按本罪定性。因为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要职责,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绝不能属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严厉惩处伪劣商品责仟者意见》等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伪劣商品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是这类伪劣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没有理由对此不按本罪定罪量刑。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主旨在于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的切实执行,这一点从其只规定行为后果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即可构成本罪便可以看出。(3)尽管刑法第140条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将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伪劣产品排除在本罪适用范围之外。因为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任何一种伪劣产品,均可基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归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类型。这也是上述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主要旨意。如《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的经指出不予改正而认定为经销伪劣行为其所涉及的几种产品,均可分别归于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几种伪劣产品范围,一般地可归入“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伪劣产品范围。
界定了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之范围后,前面所提及的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等物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首先,建设工程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那种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认为刑法第140条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的观点,在理由上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因《产品质量法》将建设工程排除在适用之外,而将此也排除在刑法第140条的适用范围外。《产品质量法》毕竟不能替代刑法,《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质量,而不是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质量管理法规。如果建设工程是用于交换的,符合商品的属性,则应当认定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劣质建设工程在用于商品目的时,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本罪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劣质建设工程较其他劣质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刑法第137条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处罚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劣质建设工程生产者(包括建设者、设计者、施工者、工程监督者),如果对由于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劣质建设工程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进行处罚,于法于理都难以令人诚服。刑法第140条并未限定行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产品的范围,我认为,将建设工程纳入本罪犯罪对象,是有足够理由的。特别是在目前“豆腐渣”工程泛滥于世的情形下,这种认定更其现实意义。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当考察建设工程是否体现商品的属性,这是认定本罪犯罪对象的前提。
其次,军工产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我国武装部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等军工产品的提供一般是由国家指定单位(这种指定可以来源于投标竞争)有偿提供,这些军工产品便表现出商品的一般属性,如果在有偿提供的武 器装备、军事设施这些军工产品为伪劣军工产品,则具备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特征,因而,在理论上讲,生产、销售伪劣军工产品的,即可按本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武装部队消灭敌人、保存自己的物质力量,是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该类军工产品,必将直接削弱部队战斗力,侵犯我国国防利益,因此,刑法第370条特别规定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样,如果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则按刑法第3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除此之外的生产、销售伪劣军工产品行为,则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理由与我主张建筑工程可以构成本罪犯罪对象的理由类似,不再赘言。
再次,限制流通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作为限制流通物而言,只是由于贸易管制的限定,而在交换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商品的属性依然存在,因而,限制流通物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便成为刑法140条规定的应有。否则,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限制流通物行为其物品符合前述“伪劣产品”界定标准的,不按本罪定性处罚,于法无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当然,如果刑法对生产、销售某种限制流通物另外专门规定为犯罪的,则不再按本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何判断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伪劣商品,还需要借助实施产品质量保证的标准体系。判断产品合格与否,我国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与社会标准或合同标准几种,凡存在前种标准的,则不能采用后种标准,即这几种标准的效力是由大至小排列的,这一点,我们必须弄清。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形态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一点在理论上已取得共识,但对故意的内容却不无争论,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主张本罪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在内。这其中包括了两种见解.一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会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用户、消费者的结果,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发生侵害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这种主张没有明确本罪的故意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是对故意内容进行了描述,如有的认为“所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伪劣产品,而仍然生产、销售。”有的则认为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还有的认为其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中所从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故意实施”。(3)主张本罪故意中“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
我对上述几种观点存在不同看法。首先,间接故意说之主张不足之处在于;在故意犯罪中,从刑法理论上讲,无论行为人持有哪一种犯罪故意,都是行为人对同一行为对同一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当然应当定同一个罪,因为都是故意,行为性质不能由放任或希望决定,所以,该种观点所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的有关条文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见解,是与刑法理论相悖的。作为一种故意犯罪,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要么可以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要么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且其中一种观点将牟利目的作为故意内容也是与立法原旨相悖的,尽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再者,是否会发生危害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不构成本罪的故意内容,本罪的主观罪过只可能是对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持希望态度,这是由刑法第140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所决定的。
其次,故意内容说尽管没有对其故意形态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进行讨论,但其将故意内容界定为对行为的故意,这是不妥的。因为刑法第14条明确地将故意内容界定为对行为以及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的故意,而这种观点不论是将行为人行为上的故意概括地予以说明,还是根据生产、销售行为方式或者根据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样态具体地阐述,都没有揭示本罪行为人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与我国刑事立法上犯罪故意的概念不相一致,因而不可取。
再次,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可说而言,论者陈述理由不够充分,难以令人信服。笔者很难从论者所述“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的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观点中,得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我们认为,本罪主观上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间接故意的存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故意行为方式,即是表明了行为人对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这种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希望态度。刑法第140条规定以销售金额较大为客观要件,也表明了行为人的这种希望心理态度。①而那些对本罪主观罪过持间接故意观点的人,往往认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引起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放任但我们根据刑法条文分析,这种危害结果并非本罪构成要件。对于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可能成为犯罪主观罪过的内容。构成本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应当是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非前述论者的主张。
综上所述,本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会产生伪劣产品,并且希望这种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
〈二〉、故意内容中的“明知”
既然在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对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是明知的,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明知”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两钟情形,所谓“已经知道”,就是对将要发生的事实及其危害性已知晓明白;所谓“应当知道”,即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务、职业以及职责等,推断其对某些事实情况及其危害性的明白知晓。一般地,在判断对本罪主观罪过上明知时,难以认定的自然是应当知道的认定。
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形式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有关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详细地规定了各类产品的各种生产标准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不符合这些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因此,生产优质、合格的产品是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生产标准与质量标准,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在知道不符合生产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一种故意行为。而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掺杂、掺假,或者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以次品冒充优质品、正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这些行为无疑都带有故意心理,因为生产产品过程中、产品质量是需要经过层层把关的。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则需要予以科学地把握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不应仅凭口供,应根据一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我认为,判断这种“明知,主要分析以下几点:(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近货渠道、购买手段都不正当,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依然购进并予以销售,就可认定行为人“明知”;(3)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备的质量合格标记,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4)买卖、交接伪劣产品的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销售。另外,如果是某些特殊产品,销售者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别认识能力,在行为人不具备对这些特殊产品的认识鉴别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对其是否伪劣产品不能明知,若行为人具备这种认识鉴别能力,而仍然购进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当然,在认定行为人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明知时,应当综合上述几种因素进行考虑,而不是截然割开它们的内在联系。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我们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在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而刑法是将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规定。这样作为纯粹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而言,其销售金额如何认定,则不无疑问。
因此,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就成为司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疑难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与计算认定标准,而销售金额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二是认为销售金额“既指实际已经销售出玄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或者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经营金额。”或是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总额。”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条文结构形式表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生产伪劣商品又销售伪劣该种商品的,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种立法精神,生产伪劣商品行为可以独立成罪,而并未规定生产者的伪劣产品非要销售出去才定罪。因此,如果将“销售金额”理解为第一种内涵,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而违背立法上打击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本意。另外,尽管生产、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大多数情况下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结果,单纯的为生产而生产的行为微乎其微,但并不表明生产与销售并非两个独立的行为,因而,如果只惩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或惩处生产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了伪劣产品的行为,则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作为销售伪劣行为之根源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生产伪劣产品是销售行为的罪恶之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对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直接定罪,才能有效地遏制伪劣产品犯罪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破坏,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从这种意义上讲,那种认为纯粹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还未严重到需要用刑法禁止的观点于司法实践是极端有害的。其实,持这观点的人也认识到这点,并建议立法机关有必要将“销售金额”用“经营金额”予以取代,而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问题。
尽管立法上将销售金额作为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志,有可能导致对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成为一项立法疏漏,但我们应当在法律没有修订完善之前,或在司法实践还未对此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之前,在理论上完善立法之欠缺,以利司法实践的操作。而不是僵化地将销售金额作侠义理解,放纵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既然每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都可以定罪处罚,那么纯粹的生产伪劣商品犯罪上行为也应当有“销售金额”的存在。因此,这里的销售金额应当理解为经营金额,即既包括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违法收入,已包括可能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钱总额,即涵盖了生产者、销售者一切用于与伪劣商品犯罪有关的投入与产出的资金。这样,在行为人虽然生产了大量的伪劣商品,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卖出,或者在销售者大量购入伪劣商品后销售过程中由于被查获而被迫停止继续销售之时,也存在销售金额。当然,这里会出现了销售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在伪劣产品还未卖出之前,由于伪劣商品本身无价值的属性,而不具备普通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价格、或洽谈价,或被假冒同类产品的一般市场价,来确定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这也是在适用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考虑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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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绪论
水果产品是富含营养的、且能够帮助消化的植物果实,一般还具有降血压、延缓衰老、瘦身、名目、降低胆固醇等保健作用。自从经济逐渐全球化以来,世界水果贸易的发展速度得到加快,水果贸易额从1996年到2007年的10年之间增长了167.80%,年均增长率达9.37%。从目前世界水果贸易情况看,中国、美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德国、巴西、智利、意大利、法国等10个国家在世界水果贸易中占据主要位置。目前水果产业是中国的重要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水果的产量和种植面积就一直稳居世界首位。随着中国水果种植规模的扩大,中国水果的出口量也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由2001年的7.90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32.44亿美元。山东省水果种植历史悠久,面积大、产量高、品种丰富,以苹果、梨、桃、葡萄、栗子、枣等水果为主,并素有“北方落叶果树王国”之美誉。山东省是中国水果生产与贸易大省,近年来水果出口额从2005年的3.44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7.16亿美元,四年增长108.14%,始终占据中国水果出口份额的1/3左右。
在中国水果出口的三大品种苹果、梨、柑橘中,山东省占据了苹果、梨两项第一,是名符其实的中国水果出口第一大省。山东省出口的洲际分布主要是亚洲、欧洲、北美洲,尤其是亚欧两大洲,到2008年山东省出口到上述三洲的水果价值6.95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量的97.1%。在亚洲市场,山东省的水果主要出口泰国、印尼、马来西亚、日本、菲律宾等国家。在2008年山东省对亚洲的出口总额占据山东省出口总额的65.20%,这说明亚洲是山东省水果出口的主要市场。在欧洲市场山东省水果主要出口到英国、德国、俄罗斯、法国、荷兰等国家,在2008年出口量占山东省出口总额的23.88%,相比2005年增加178.05%,是三大洲中间增长最快的市场。在亚欧市场之外,主要出口到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在2008年对上述国家的出口量占山东省出口总额的9.3%,相比2005年增加了145.49%,增加幅度仅次于欧洲市场,所以上述四国是最具开发的潜力市场。
二、文献概览
标题:“果品品牌形象、果品价格、果品销售渠道、果品促销方式、果品品种、果品健康性、公共关系、果品质量”与“山东省水果营销量”之间的关系。
张玉龙(2007)虽然山东烟台苹果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闻名全国,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烟台苹果在品牌形象设计和维护宣传上却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它们依然凭借“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态,在没有市场竞争形势和消费税需求的情况下,只有盲目的增加产量,但是在苹果品质方面却没有提高,反而有些下降,同时对于自己的苹果的品牌形象也缺乏应有的宣传与保护,甚至出现了不讲诚信度、以次充好的现象,这让苹果经销商和消费者逐渐对烟台苹果失去信任,从而导致果品营销量的下降。
林坚和霍尚(2008)双边汇率对于中国与出口目标国的之间的中国水果出口具有正向的直接影响,当中国的人民币相对于出口目标国的货币汇率贬值的时候,相当于降低了出口价格,这可以促进中国水果的出口营销量的提高;反之,当中国的人民币相对于出口目标国的货币汇率增值的时候,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则不利于中国水果的出口营销量的提高,这反映出水果出口价格是影响中国水果出口营销量的一种重要影响因素。
陈明宝(2007)由于山东省烟台市只在栖霞市建立了规模较大的蛇窝泊果品批发市场和在全中国大中城市设立的经销窗口和办事处还没有形成覆盖全国、功能齐全的销售渠道网络,导致它只是很好的推动了栖霞市的苹果销售量的提高,但对除此之外的其它周边地区苹果销售量的推动作用却较弱,所以必须完善苹果销售渠道网络的建设,才有可能进一步的提高果品的销售量。
李传来(2002)山东苹果销售量下降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众多企业和农户分散生产经营苹果的情况下,除了偶尔看见“栖霞苹果”的广告外,基本很难看见山东苹果的广告,也就是山东苹果缺乏对外整体的统一宣传,即促销方式不到位。相比而言,陕西省礼泉县则通过由数名县级领导组成苹果推销团的方式,到全国各大主要城市开展的促销活动,并运用录像宣传片、宣传手册和广告袋及新闻会等手段进行陕西苹果的促销宣传,最终使得使西苹果人人皆知,吸引了大量客户前来购买,这极大促进了陕西苹果的销售量的提高。上述说明,采取恰当有力的宣传促销手段是可以促进果品的销售量提高的,它们之间是具有明显的影响关
联的。
易发海(2008)虽然中国水果在品种结构方面有所改进,但是与国际市场消费者对于水果的需求变化相比,中国水果生产结构还是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是产品仍然集中在苹果、柑桔、梨三大种类方面,名优特稀等特色产品种类依然缺乏。其次是水果成熟期过于集中,早中晚熟产品种类分布不均匀,造成短期内水果大量滞销腐烂、长期内水果销售量不足,进而限制了中国水果整体销售量的提高。
刘汉成(2009)在国际水果市场上,为了确保贸易水果对于本国消费者的健康性等,许多国家都在实行《SPS协议》措施来对进口的外来水果进行检验,并运用《TBT协议》阻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果产品进入本国,其主要检验检疫的内容就是水果农药残留量和病虫害含量等是否符合国际规定标准。如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和病虫害的含量达不到国际规定的标准,那么水果进口国就可以根据《TBT协议》来拒绝水果的进口,从而导致出口国水果的销售量的下降。中国水果的农药残留以及病虫害等基本都比较偏高,所以经常被拒绝出口销售,这对于中国水果的出口销售量的提高都是巨大的阻碍。
黎文龙(2008)中国水果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东盟、俄罗斯、日本、香港特区、荷兰、德国等。上述国家和地区占据中国水果出口总量的80以上,由于中国水果的出口国家过于集中,当上述国家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发生变化的时候,会明显影响到中国水果的出口,所以中国政府应该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积极利用公共关系的作用,为中国水果寻找更多的出口国家,在促进中国水果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中国水果出口销售量,这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于国合(2007)山东水果经过近十年的努力,通过采用套袋、转果、摘叶、低下铺设反光膜等一系列精细管理技术的推广,使得山东水果的外观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基本符合国际要求;同时通过加大地下土壤的投入、增加土壤有机含量等,使得山东水果的口感、营养、风味等内在品质也得到显著改变;另外,结合采用先进的果园通风、通光技术,实行标准化的生产模式等,使得山东水果的整体质量得到提升,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产品销售量也相比以前得到显著的提高。
从上述文献概览得知:果品品牌形象、果品价格、果品销售渠道、果品促销方式、果品品种、果品健康性、公共关系、果品质量分别与山东省水果产品的营销量具有显著性的相关性。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商业研究方法论中的定量研究与演绎推理相互结合的方法。
本论文把第一手的原始数据作为研究数据的来源,同时把第二手数据作为参考资料的来源。
本论文的研究工具是参照李克特测量量表的形式编制的调查问卷。
本论文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分配比例为:水果直接生产销售者120份、水果销售者180份、消费者300份,有效回收总计582份,有效率为97.0%,误差率为3.0%,完全符合论文设计要求。
四、数据分析
信度分析:“果品品牌形象、果品价格、果品销售渠道、果品促销方式、果品品种、果品健康性、公共关系、果品质量”与“果品营销量”的Cronbachα系数值结果分别是: 0.715、0.778、0.792、0.706、0.741、0.760、0.733、0.759、0.727,上述信度数值都大于论文设计的最低数值0.6,完全符合研究设计要求,说明研究数据可以采用。
效度分析
通过对测量工具的结构效度进行因子分析的方式,主成分分析法得出的因子载荷值为0.688-0.798,超过0.5,这表明测量量表中各个题目与其相应变量之间均存在较大的相关性,辅合效度符合论文设计要求。旋转成份矩阵把本论文的研究变量分为九个成份,基本验证了本论文测量量表的各题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判别效度符合设计要求。
描述性分析
总体均值中最高的是果品健康性(4.0734),其次是果品质量(3.9374),第三是果品价格(3.8709),第四是果品品牌形象(3.8021),第五是果品销售渠道(3.6406),第六是果品营销量(3.6218),第七是果品促销方式(3.4989),第八是果品品种(3.2054),第九是公共关系(3.1724),其中“果品健康性”的评价回答得分最高,“公共关系”的评价回答得分最低。
标准差中最高的是果品营销量(0.98630),其次是果品销售渠道(0.97652),第三是果品促销方式(0.97381),第四是果品价格(0.96978),第五是果品质量(0.96662),第六是果品品种(0.96549),第七是果品健康性(0.96516),第八是公共关系(0.95558),第九是果品品牌形象(0.95405),其中“果品营销量”的评价分歧最大,“品牌形象”的评价最为集中。
二元相关(皮尔逊)分析
在显著性水平为0.01(双侧)时,自变量“果品品牌形象、果品价格、果品销售渠道、果品促销方式、果品品种、果品健康性、公共关系、果品质量”和因变量“水果营销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22、-0.496、0.530、0.544、0.588,0.596、0.575、0.586绝对值都介于0.40-0.60之间,说明这八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中等强度的相关性;所有自变量相互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21-0.178之间,均小于0.4的相关性。
五、结论
本论文通过对于相关研究文献的概览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结果分析,对山东省水果营销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对于本论文提出的研究问题给予了回答,并且验证了研究假设。即对于“山东省水果营销量”具有影响的因素有“果品品牌形象、果品价格、果品销售渠道、果品促销方式、果品品种、果品健康性、公共关系、果品质量”,这些因素与“山东省水果营销量”之间具有中等强度相关的研究假设是成立的。另外,由于本论文只是选择八个因素对山东省果品营销量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这个研究结论不一定适用于除山东之外的其它区域,这对于论文的研究意义形成一定的局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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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汉成.现阶段我国水果出口受阻的现状、原因及建议.北方园艺[J].2009.1.
一、洗钱犯罪概述
(一)洗钱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分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豍
(二)洗钱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由于洗钱活动需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般的犯罪分子很难完成,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聘请证券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来对违法资金进行清洗,这些人员的介入,使洗钱犯罪主体呈现出特殊性。
2.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过程越复杂,钱也就“洗”的越干净。
3.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
科技的进步,新的洗钱技术已经出现,例如利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赌场进行洗钱。洗钱手段的高科技型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
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是指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用多种手段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方式规定有限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仅仅规定为5种,前四种行为方式明显可以看出其与金融机构存在着联系,而在实践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洗钱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利用其它媒介进行洗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最后的兜底性条款,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很难正确的理解其含义。在学界和实践部门激烈的争议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规定,专门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在赘述。尽管最高法对其它方式进行了解释,但笔者仍然认为不能穷尽洗钱罪的所有行为方式。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设立洗钱犯罪时起,最初的上游犯罪仅仅局限在犯罪。1997年,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被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至七种犯罪分别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虽然上游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实践中很多犯罪貌似具有洗钱犯罪的特征,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不能够以洗钱罪定罪。对此,有学者建议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所有的财产犯罪,笔者认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张时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在对外国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子没有纳入到洗钱罪的主体
在我国理论上,上游犯罪分子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相当大一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实践操作中,上游犯罪分子也没有以洗钱犯罪论处,这对于打击洗钱罪是极其不利的。有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不能包括上游犯罪分子是因为符合了事后不可罚理论,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一种行为完成之后,其他的行为不被处罚的情况,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完成后,在与该犯罪行为相继而继续存在的违法状态中通常所包含的行为,是被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完毕的行为。”竖基于此种观点,由于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必然被包括在上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中,所以,实施了上游犯罪行为之后,又进行的洗钱行为并不能因为对上游犯罪行为进行了评价而不予追究。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完善构想
(一)将犯罪行为方式扩大化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近些年来,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进行洗钱的事件层出不穷,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应该将利用网络进行洗钱的行为方式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写入立法。当然,时代在不断进步,我们不可能预料到将来所有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不能出现一种新的犯罪方式我们就将其写到法律之中。法律的频繁修改,会丧失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在出现新的犯罪犯罪方式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足和完善。
(二)拓展上游犯罪的范围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6970.2012.01.007
前言
当前,白酒产品溯源主要是采用酒类流通附单溯源制度,实现酒类产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渠道再到销售商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消费者可以通过纸质清单或者上网来了解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但是由于纸质清单容易造假,上网查询也不够方便及时,用户无法随时随地得到准确的信息。同时企业也无法通过溯源系统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饮酒偏好进行判断。现有的溯源手段无法解决消费者和企业面临的巨大的问题。因此建立安全、快捷方便的白酒产品溯源系统,解决溯源信息问题,从根本上防止白酒造假事件的发生、提高消费者对酒产品的认知、实现企业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了解变得越来越迫切。
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发展使建立新型的白酒产品溯源系统成为了可能。RFID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不仅具备防水、防磁、耐高温、使用寿命长、读取距离大、标签数据可加密、存储数据容量大等特点,而且是唯一可以实现同时识别多个目标的自动识别技术。同时移动计算技术的使用使得产品溯源信息的管理和查询更加便捷和有效,可以更加灵活地实现随时随地地进行溯源信息查询和管理。将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进行有效的融合,从白酒产品的原料收集、产品制造、窖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对白酒的产品信息进行全程跟踪,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治白酒造假,也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白酒产品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便于企业对产品的全过程化的管理。所以,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融合为白酒产品的溯源和管理提供了最佳模式。
本文针对白酒产品溯源系统的需求,通过对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研究,实现了溯源信息采集、溯源信息加密、溯源信息验证、生产销售移动化管理等功能,为白酒溯源信息和用户分析建立了数据基础,最终完成白酒产品溯源系统,解决了现阶段消费者和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
1融合RFlD和移动计算以及溯源系统
1.1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简介
1.1.1RFID技术
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即射频识别,是一种利用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目前RFID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物流、资产管理、医疗、制造、公共服务等各个行业,并成为未来信息建设的一项基础技术。
基于RFID技术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被应用于各个行业,完成信息录入、信息读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等功能。其主要包括3个部分:
(1)RFID电子标签:由芯片和耦合元件组成,内置天线,用于和读写器之间进行通信。根据是否内置电池划分,包括有源和无源两种电子标签。
(2)读写器:读取/写入电子标签中的信息。
(3)计算机系统:对读取或者写入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加密/解密、事件响应、数据库读取、数据验证、数据呈现等。
工作原理:内置芯片电路的标签进入磁场后,接收读写器的天线发出的射频信号,凭借感应电流所获得的能量发送出存储在芯片中的产品信息(无源标签),或者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有源标签);阅读器通过天线读取信息并解码后,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有关数据处理。
1.1.2移动计算技术
移动计算是随着移动通信、互联网、数据库、分布式计算系统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技术。移动计算技术将使计算机或其它信息智能终端设备在无线环境下实现数据传输及资源共享。它的作用是将有用、准确、及时的信息提供给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任何客户。这将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基于移动计算技术的信息化应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而移动计算不同于传统的分布式计算,移动计算节点包括固定节点和移动节点。用户可以携带移动设备自由移动,并在移动过程中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固定节点或者其它移动节点连接和交换信息。这种计算模式将创造一种全新的应用,可以满足移动用户在任何地点访问数据的要求。
移动计算的主要特点有:
(1)移动性:在移动计算环境中,移动设备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连接无线网络,并且在设备移动时依然可以保持无线网络的连接。
(2)资源有限性:与固定设备相比较,移动设备由于本身移动性的考虑,因此在CPU速度、内存大小以及电池容量上一般比较小。
(3)网络通信的非对称性:在移动计算环境中一般固定服务器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发送能力,而移动设备发送能力有限,在数据处理中主要是依靠服务器进行处理。
基于移动计算的上述特点,在系统设计时一般将固定服务器设备作为数据处理分析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将移动设备作为客户端设备进行数据请求和呈现。
基于移动计算的智能终端的主要应用:在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中,移动终端的使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移动终端完成RFID电子标签信息的读取和写入,另外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基于移动智能设备完成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1.1.3RFID与移动计算的融合
目前国内外基于移动计算技术的移动便携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等越来越普遍,而其中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PDA的出现为RFID和移动计算的融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同时基于移动化管理的需求也使得RFID和移动计算的融合变得越来越迫切。
这种类型的PDA设备不仅仅具有RFID读写功能,同时也具有无线网络传输能力和一定程度的数据处理能力。同时便于携带,可以随时随地地完成对RFID电子标签的写入、读取以及传输、呈现。在移动计算环境下将数据处理服务器、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PDA、提供开放开发环境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电子标签完美的融合在一起,从而可以实现RFID数据处理系统。
1.2白酒溯源概述
基于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从原材料采集到销售各个环节对白酒产品进行全过程溯源管理,保证了溯源信息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实现了溯源系统的各项功能。
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由溯源信息管理中心、原材料采集子系统、生产子系统、窖藏子系统、运输子系统、销售子系统、销
售者信息查询子系统、企业生产销售管理子系统组成。溯源信息管理中心存储白酒产品从原材料采集到白酒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溯源信息数据,同时负责数据的传递以及处理。一方面,溯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并处理来自原材料采集子系统、生产子系统、窖藏子系统、运输子系统、销售子系统的各种数据;另外一方面,溯源信息管理中心为销售者信息查询子系统和企业生产销售管理子系统提品溯源信息以及生产销售信息。
为了实现信息获取的灵活性,采用RFID移动读写设备,对白酒信息进行验证,同时用户也可以使用移动设备完成更多溯源信息的获取。这样用户无须通过电话完成白酒的信息验证,也无须通过固定设备获取溯源的详细信息。
为了实现信息获取的安全性,首先是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采用DES加密算法对标签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在读取时进行解密;同时对使用者进行认证,对发放的RFID移动读取设备进行认证,从而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其次是保障标签的安全性,采用RFID电子标签对溯源信息进行记录,将RFID电子标签集成到酒瓶盖中,当酒瓶盖被开启时,RFID电子会被破坏,从而保证了电子标签的再次被使用。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具有如下功能:
(1)溯源信息写入:白酒制造商负责将白酒的原材料信息、生产信息、窖藏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物流商负责将产品的仓储信息、运输信息的写入;销售商负责将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客户信息进行录入。
(2)溯源信息的验证:客户可以通过无线终端获取更详细的产品信息和防伪验证信息。当验证为假酒时,发出假酒告警。
(3)生产/销售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智能终端及时的了解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同时处理假酒告警事件。
(4)移动终端管理:企业管理员可以对防伪验证的移动终端进行管理,只有通过企业授权的移动终端才可以对白酒溯源信息进行获取和验证。
(5)用户管理:对生产人员、物流商和销售商进行管理,只有通过企业认证的物流商和销售商才能进行溯源信息的录入和读取。
(6)客户管理:通过对客户买酒,了解客户的饮酒习惯,从而为对客户个性化的服务奠定基础,进一步完成对客户的信息推送功能。
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涉及到了从白酒产品原材料采集到销售全过程得溯源管理,具体过程如下:在白酒的原材料采集过程中,首先将白酒的原材料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并记录到数据库中;在白酒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将白酒产品的生产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产品类型等)等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当产品出于窖藏时,记录产品的窖藏信息;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商同样对物流信息进行记录,将物流信息、仓储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在销售时,销售商将使用移动读写设备对白酒信息进行验证,用户也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得到白酒的更多溯源信息,移动读写设备也可以将销售信息和用户信息传输到服务器中,完成消费的记录和用户信息的获取。同时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企业管理监督人员可以使用智能终端对消费记录进行查询,对假酒报警进行处理。
2基于RFlD和移动计算的溯源系统设计
基于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发展以及白酒行业的现状,研究并设计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使得对白酒的原材料采集、生产、窖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对白酒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溯源信息进行写入,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信息进行验证,保障白酒的质量和产品的真实性。
白酒产品溯源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了RFID读写器设备、移动智能设备、核心服务器。其中RFID读写设备负责RFID电子标签的溯源信息写入和读取;移动智能终端负责生产销售管理,特别是对假酒进行监控;核心服务器主要是负责和RFID读写设备以及移动智能终端进行通信,同时对溯源信息进行处理,对用户和设备进行管理。白酒溯源系统将提供全过程的溯源监控管理。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总体架构如图所示:
2.1溯源信息数据模型
不同溯源信息有通用部分,对其构建数据模型,从底层数据将不同业务的信息统一化。
数据模型包括基本属性及可配置属性,即扩展空间。溯源信息系统中,主要涉及到三种类型的数据:(1)用户信息,包括生产人员、运输人员、销售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信息;(2)设备信息,即溯源信息读写设备信息以及管理人员使用的智能终端信息;(3)溯源信息,包括原材料信息、生产信息、窖藏信息、运输信息、销售信息。每种类型的数据都有其公共的部分,因此我们将其公用的信息抽象出来有利于增加统一化处理的可行性。以溯源信息为例,溯源基本属性中包含编号、时间以及描述信息,扩展信息中则根据不同溯源信息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如图2所示。
2.2溯源系统服务器端设计
溯源系统服务器端负责整个溯源系统的设备管理、用户管理以及溯源过程中涉及到的应用事件处理;同时它还具有同RFID移动读取设备的接口,并提供异构设备的管理,也具有同移动运营商的接口能力,能够使用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和资源进行多媒体信息的传递;而且可以同白酒厂商现有的系统进行通信,共享数据库信息。
溯源系统服务器端分为以下模块:
2.2.1应用事件管理模块
应用事件管理模块是整个溯源系统的核心模块,负责服务器端的主要控制逻辑以及溯源信息、用户信息、设备信息的处理。它涉及到从原材料信息写入到客户认证整个溯源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同时负责溯源信息全过程得信息存储。
支持周期调度和时间触发,主要分为两个功能:一是数据控制,控制数据的传输、数据解析以及数据存储;二是资源管理,对整个溯源系统的资源如CPU、内存、数据库系统进行控制,提供缓存功能,同时具备资源开放接口,可以同企业系统中其他的数据资源进行交互。
当管理员对用户进行管理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首先提取用户信息,记录时间,给用户分配一个账号,将用户信息保存到数据库。这时用户才可以正常的进行登录。
当管理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首先提取设备信息,记录时间,并给设备分配一个设备号,将信息记录到数据库中。这时该设备才被激活,可以正常使用。每一台设备只针对一个用户。
当用户使用设备对白酒产品RFID电子标签进行溯源信息写入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将捕捉到一个触发事件,在控制逻辑的控制下完成EPC码得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加密。
当用户使用设备对白酒产品RFID电子标签进行溯源信息获取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将捕捉到一个触发事件,在控制逻辑的控制下完成数据解密,同时完成溯源信息的传输和验证。
管理员可以通过周期调度,按照一定的时间完成信息的推送功能。
2.2.2用户管理模块
用户管理模块主要由以下几大功能:管理员登陆、用户添加、修改、删除,同时能具备鉴权逻辑的功能即根据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判断用户是否可以登录。也可以对已经完成消费的用户进行统计,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用户群体进行划分,便于企
业对用户的个性化服务以及信息推送。
2.2.3设备管理模块
设备管理模块主要是负责设备的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同时记录设备的使用者以及使用地。
2.2.4日志记录模块
对所有操作的信息进行记录,特别是当白酒产品验证不合格时,要有报警机制。
2.2.5接口模块
与企业系统的接口:可以同企业的ERP、CRM、SCM等系统进行交互,共享企业数据库的信息。
与移动设备的接口:可以同RFID固定读写设备、RFID移.动读写设备、管理员智能终端设备完成通信。前两者主要是在溯源信息录入/验证时进行信息交互;后者主要是方便管理员对白酒产品的销售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和假酒报警事件的及时处理。
与移动运营商的接口:主要是利用运营商进行短信、彩信等多媒体信息的交互。
2.3溯源系统客户端设计
溯源系统客户端设备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RFID读取写入设备;另外一类是企业管理监督用的智能终端。
2.3.1 RFID读写设备设计
RFID读写设备主要负责用户的登录,RFID电子标签的写入、读取、信息推送、溯源信息请求呈现、信息验证等功能。
进入客户端用户界面时,用户输入用户账号、设备号以及密码请求进行登录。登录完成时,用户可以进行RFID电子标签的读取和写入,同时可以同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传输,获取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利用移动通信网络进一步获取更详细的溯源信息同时进行防伪验证。
2.3.2企业管理监控设备设计
企业管理监控设备可以同服务器进行通信,实时获取某个区域的销售信息,及时完成对假酒报警信息的处理。
3白酒溯源系统的实现
白酒溯源管理系统实现了从白酒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的透明化管理,并实现了产品溯源信息的写入和获取,从而解决了白酒产品现阶段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的实现主要包含了三大核心部分:
(1)溯源信息的生成:在原材料采集过程中,记录原材料的信息,在白酒的生产过程中在酒瓶盖中植入RFID电子标签(该电子标签在酒被开启时将无法使用,从而保障了白酒产品信息不被复制和重复使用),然后将白酒的原材料、生产、窖藏等信息写入到电子标签中,同时将溯源信息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
(2)溯源信息的获取:消费者在购买茅台酒时,通过扫描RFID电子标签获取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
(3)生产销售的移动化管理:白酒生产企业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对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信息进行管理,对假酒报警进行及时的处理。
3.1溯源信息生成的实现
在溯源信息生成过程中,实现了全过程溯源信息(原材料、生产、窖藏等)写入到数据库中和RFID电子标签,同时根据随机生成唯一标识的防伪码,每个防伪码对应一条溯源信息和EPC编码。在对防伪码进行加密时,采用DES加密算法进行加密,并进一步采用二次加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溯源信息生成流程如下:RFID电子标签读写设备感知RFID标签,并从中读取其EPC编码,然后将EPC编码传输到服务器端;服务器端的溯源信息/防伪生成模块根据EPC编码以及时间随机生成防伪码,然后将防伪码进行加密;RFID标签读写设备将加密后的防伪码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同时读取刚刚写入到RFID标签中的防伪码将其传输到服务器端进行判断;若写入的防伪码正确,服务器端将对防伪码进行二次加密,同时生成溯源信息,并将EPC、防伪码以及溯源信息写入到数据库中,若不正确,则系统重新生成防伪码,重新写入;写入到数据库成功后,服务端将给写入设备发送可以进行下一次写入的命令,写入设备收到消息后可以进行下一次的写入。
3.2溯源信息验证的实现
在溯源信息验证过程中,读取白酒产品中的RFID电子标签的防伪码和EPC编码信息,对白酒产品进行验证,以及获取白酒产品溯源信息。RFID电子标签,并从中读取EPC编码和防伪码,然后将EPC编码和防伪码传输到服务器端,请求防伪验证;服务器端收到防伪验证请求后,根据EPC编码信息查询数据库,并从数据库中读取防伪码信息,并对对防伪码进行解密,然后将两个防伪码进行对比,并将防伪验证结果返回给消费者,同时记录验证信息,若验证不正确,需要将信息记录到防伪告警子系统中;防伪验证后,消费者可以进行溯源信息获取,消费者若输入手机号码,服务器根据EPC编码将溯源信息返回到消费者的手机上,或者是不输入号码,返回到RFID读取设备上。
3.3生产销售管理实现
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登录到生产系统中,查看当日RFID溯源信息的写入情况,了解溯源信息写入功功率等信息,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处理;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智能终端设备登录到销售管理系统中,查看当日或者是历史销售记录;同时也可以获取防伪告警子系统中的告警信息,并对告警进行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在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中使用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可是保障白酒在原材料采集、生产、窖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白酒产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实现了从源头追踪、假酒告警等各种服务,完成了白酒产品全过程的溯源信息管理,同时为提供对用户的个性化产品服务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白酒产品的质量管理能力、物流管理能力,提高产品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同时为用户饮酒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提供了保障。
本论文的研究创新性地将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融合在一起,攻克了产品防伪、溯源信息查询和假酒告警等重大难题。在移动计算环境下,使用C/S架构思想,有效地解决了服务器端与客户机端通信以及异构移动设备差异性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数据处理及高级事件规约上,遵循应用层事件规范,提供数据规则定义、数据过滤分组及报表等功能。
目前在白酒产品中RFID技术刚刚起步,移动计算也正在兴起,但是将RFID和移动计算应用于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中,必将解决白酒制造企业面临的大量问题,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放心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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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29文献标识码:A
随着森林保护法的深入实施,林业企业可开发的木材资源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林木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利用价值,就必须强化木材生产流通领域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尤其是木材检验工作。就林业企业就目前来看,木材生产销售仍是林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做好材检验工作是搞好术材生产销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与与木材产品的质量、价值、以及出材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关,也是森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为此,强化森工企业木材检验工作就显得非常迫切。
一什么是木材检验
根据林业和木材的法律法规,遵照林业行业操作规范,对林业企业生产、存储、流通、加工和销售各的木材尺寸、品种、等级、成材量等属性和数政治论文量上的检验,是对木材科学的检查、鉴定和测试的有效过程。木材检验工作是集实践、操作和运用综合性于一体的工作,贯穿于林业企业生产、存储、流通和加工的整个环节。
二、木材检验的工作特点
1综合性.木材检验综合法律、林业、运输、财会和管理等学科和行业知识,是论述性、实践性和运用性相互制约的综合性过程。
2连续性。木材检验工作贯穿于林业产业链整个过程,林业企业生产、存储、流通、加工和销售等过程都离不开木材检验工作。
3针对性,林业企业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通过木材检验工作都可以得到真实、客观、有效的反应。
三、加强木材检验工作的措施
从源头上做好木材检验工作
1充分掌握林学理论知识理论,减少木材检验误差。
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木材检验员,首先必须学习森林测树学和计测学中的树木计测理论,抓好伐区木材检验这一关。其次,在检验伐区木材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木材标准,对原木断面径级不规则,出现内腐、外腐以及弯曲的,一定要严格筛查,防止不达到标准的木材下山。最后在装车时,检验员要逐根进行检测,测定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误差,对误差的处理要科学合理。
2做好木材开采的准备工作
加强山场木材检验基础工作,实行落实木材产值指标;落实包干验收员;落实具体作业伐区的工作。抓林场工作秩序、抓伐区作业质量、抓山场造材质量,采伐木检尺时,要按照检准树种、材长、径级,标出材长,加盖径级、等级、树种和小组号印,准确记入木材检验台帐,木材检验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应造材的采伐原条合理量材,做好开采作业准备。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为林业局对外签订木材销售合同提供依据。
3木材检验要分工序进行验收。
对于每道工序,都有交接和专人负责。山场造材后检尺,就是把每道工序的验收数据分班记录在册,做到各道工序验收数据清楚准确,便于林场指挥部门进行下一步工作。
4抓好数据处理环节的工作
把检验的原始数据应及时与设计资料上的数据比对,同时还要注意做好数据的保存工作。
(二)做好木材存储阶段检验工作
1中楞管理实行责任制。中楞木材检验关,需要中楞的设帐立卡,对检验的木材逐根做好日清日结;储备楞有卡片,根据楞头标牌,方可进入中楞场地。
2做好装、运、卸交接工作。做到车数与根数的一一清算,从根本上杜绝乱记账,记混账,导致数对不上,互相推诿扯皮的混乱现象。
(三)做好木材销售阶段检验工作
1木材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木材检验员持证上岗,稳定木材检验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管理,是做好木材销售阶段的根本。验收员每天上山先量材并计算产量;木材检验员做好检尺验收并计算产量。为了加强有效管理,量材员的工作和工作成绩挂钩,并且由林业局统一发放效益工资,不受承包工组左右。
2认真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林业局建立技术档案,在考试定级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年审,目的是为了提高全体验收人员的素质,达到上标准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使知识向能力转化。同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专业技术竞赛活动,真正做到林业检验这项工作集考核、使用、待遇、贡献一体化的原则。
3把好质量关。 林业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是林业企业木材销售阶段,木材产品装车时,对所装的木材产品应做到逐项检验、评等,并按车填报检验野帐。为了方便用户单位按时验收和办理结算,就要把检验野账附在货物运单上。在对木材产品外销检验核算要非常准确,根据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统计知识,为企业领导层的正确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温振江.木材检验工作的措施[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0,08.
1.营销战略计划与实施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营销观念的确立,医药营销方式也发生了由计划产销到根据市场需求产销的根本性改变。然而,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市场营销活动无战略阶段,或者仅仅局限于广告策划和促销策划,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营销战略。
首先,由于我们的新药创新能力弱,使大部分企业依靠仿制开发新产品,加以新药审批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造成了新药开发中的“高水平重复”现象,同一个产品最多有上百家企业生产销售,这是目前市场混乱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第二,渠道建设混乱。当前我国大部分医药企业还在应用依靠广告建网络、不规范的买断经营,这些方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当前经济现状下已逐渐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不规范的买断经营给企业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使企业造成不该有的市场空白等等。第三,营销手段简单且不规范,靠大做广告甚至是高额回扣促销等营销方法打市场。广告的“恶补”造成很多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反向移动。国家对药品广告的规范性措施的出台进一步限制了广告的,其对医药市场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带金促销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严重降低了医学及药业的社会信誉度,给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没有必要的市场调研、缺乏创新的产品、没有正规的品牌宣传、混乱的销售通路管理,因此可以说当前相当厂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医药营销战略。
2.营销渠道狭窄
国际营销渠道主要由国内中间商和国外中间商构成,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外市场情况来选择长渠道还是短渠道、直接渠道还是间接渠道,但传统的贸易体制使得我国制药企业难以对渠道(国内外中间商)进行评价、选择、调整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市场信息除了靠分销渠道反馈和政府信息部门提供,更多地是靠自身的调研机构或委托目标市场国的调研机构。多年来由于我国制药企业对市场营销的忽视及误解,因而对市场信息在现代市场营销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更不用说国际市场信息。我国绝大多数制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市场调研机构,按理来讲,企业的销售部门应该通过其销售网来获取市场信息,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即使是销售部门,也只是从事销售业务,主要是完成预定的销售额指标。相当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决策者仍习惯于凭经验和感觉办事,常常因判断失误导致营销失败。这类事情在国内时有发生,在国际营销中更是不胜枚举。市场调研已成为国外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竞争武器,他们不仅委托市场调研公司负责调查,自设市场调研机构体制和运作机制也十分完善。我国制药企业在对国际市场及营销环境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市场调研工作,这是打开国际市场的一把“金钥匙”。
3.物流服务和管理
物流服务和管理包括几方面:即物流管理、销售服务、营销制度和内部管理。现代的市场竞争已经不只限于市场开发方面的竞争,也体现在物流快捷和售后服务完善等方面。物流管理就是在客户需求时如何快捷安全的将商品送到客户手中,这需要企业在内部机制和网络等方面完善,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售后服务的完善是稳固客户的法宝,这需要营销员及时了解客户是否需要企业配合做什么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料准备客户随时的需求,营销经理也要进行定期的拜访,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业务联系。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摘要: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开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比较分析中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状况,找出影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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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政策是指客户超过信用期限而仍未付款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是当客户未按事先约定在信用期内付款时企业所采取的事后补救方法。收账政策会影响利润。当企业采取积极的收账政策时,会减少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但有可能增加收账成本;反之,如果采取消极的收账政策,会增加应收账款占用额和坏账损失。可见,信用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影响企业资产的优良状况,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三角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时企业“赖账”成风,以至于在文艺界现了“黄世仁求杨白劳还债”的小品,辛辣地讽刺了当时的社会信用状况。尽管国家也曾下大力气整治过“三角债”问题,但如今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依然是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企业缺乏管理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企业问的“三角债”规模截止到2002年6月末,企业应收账款净额1.5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增幅比5月份提高了0.3个百分点。另外,国内不少企业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数量方面,而对其账龄、应收账款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料不予计算分析,使得账龄超过3、4年的应收账款大有所在。很多早可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也不处理,怕影响企业领导的业绩,于是乎坏账越来越多,账龄也越来越长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账款拖欠期平均是90多天,而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平均坏账率是0.25%一0.5%,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相差10多倍。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
二、企业信用决策模型
(一)信用收益
应收账款的信用收益就是通过赊销扩大商品产品销售所获得的增量收益,通常表现为赊销收入所提供的边际贡献。计算公式为:
信用收益=赊销收入净额*边际贡献率=赊销收入净额*(1-变动成本率)
(二)信用成本
应收账款的信用成本就是因为赊销形成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增量成本,它由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坏账成本、折扣成本和管理成本构成。
信用成本=持有成本+坏账成本+折扣成本+管理成本
1.持有成本(holdingcost)~称机会成本,是指企业把资金投放在应收账款上所丧失的潜在最大收益,它与企业维持赊销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数量和资金成本率(可用有价证券收益率表示)有关,一般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维持赊销业务所需要的资金*资金成本率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变动成本率*资金成本率
2.坏账成本(1osscredilcost)是指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它与赊销收入呈正比关系。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的坏账成本=赊销收入净额*预期坏账损失率
3.折扣成本(discountingcost)是指企业为鼓励客户早日付款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产品而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金额,它与赊销收入、现金折扣比率成正比关系。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的折扣成本=赊销收入净额×现金折扣比率
4.管理成本(nlanagementcost)是指企业为了进行应收账款管理而发生的成本,如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薄记费用、收账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它与应收账款数量不呈正相关关系,一般可以根据有关历史资料测算。
(三)信用净收益
信用净收益就是应收账款信用收益与信用成本的差额,表现为企业通过赊销所带来的增量净收益。计算公式为:信用净收益=信用收益一信用成本
(四)决策规则
在一项赊销业务或者信用条件中,若信用净收益≥0,则采纳;反之,若信用净收益<0,则拒绝。
三、企业信用决策模型应用
(一)是否提供信用以及信用额度确定的决策
企业在信用标准拟定后,还必须确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以便在客户提出信用订单时,对此作出拒绝与接受的信用决策。在进行此类决策时,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后所取得的信用收益能否弥补相应的信用成本。如果信用净收益大于或等于零,则可以接受赊购订单;反之,则应拒绝提供信用。
[例1]甲公司生产销售A产品,单位售价100元,变动成本率为50%。公司依据信用标准所确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见表1所示。现收到乙公司50件赊购订单。经评估,乙公司的信用等级确定为Ⅱ级。假设有价证券的收益率为12%。公司应否接受此订单?公司最低可接受的订单数量是多少?
[解析]1.计算50件赊购订单的信用净收益
信用收益=50xlOOx(1—50%)=2500(元)
信用成本=持有成本+坏账成本+折扣成本+管理成本=(50×1O0+360)x60x50%xl2%口50×1O0×10%+0+2340=2890(元)
信用净收益=2500—2890=-390(元)
公司应当拒绝接受此赊购订单
2.计算公司可接受的最低赊购订单(设最低赊销量为X件),则有:
信用收益=x·lOOx(1—5o%)=50·x
信用成本-(x·100+360)x60x50%x12%+x·l00xl0%+0+2340=11·x+2340令:信用收益=信用成本,即50·x=l1·x+2340解之得:x=60f件)可见,当x=60件时,信用收益正好等于信用成本,即60件为最低赊销订单。当赊购订单≥60件时,可接受订单;当赊购订单<60件时,则应拒绝订单。
(二)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改变的决策
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改变后,会对企业的信用收益和信用成本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企业在进行此类信用决策时,仍然是通过计算、比较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变动前后的信用收益与信用成本,并遵循信用净收益大于或等于零且最大化原则,作出方案的选择。
[例2]丙公司生产销售B产品,单位售价100元,变动成本率为50%,同期有价证券的收益率为12%。该公司目前及拟改变的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的有关资料见所示。公司应否改变目前的信用标准与信用条件?应选择哪种方案?
[解析]1.计算目前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的信用净收益
信用收益=1200O00x(1—50%)=600000(元)
信用成本=持有成本+坏账成本+折扣成本+管理成本
=1200000\360*40*50%*12%+1200000×12%+0+2400=154400(元)
信用净收益=600000—154400=445600(元)
2.计算方案I的信用净收益
信用收益=960O00x(1—50%)=480000(元)
平均收账期=l0*50%+30x50%=20(天)
信用成本=960000+360x20x50%x12%+960000x8%+960O00x2%x50%+l400=91000(元)
信用净收益=480000—91000=389000元)
营销理念是市场营销行为的指导思想,规范着企业市场营销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准则,也必然对企业营销效益带来显著影响。根据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对于现代化企业营销概念的新发展,要有足够的认识,并真正树立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营销理念。
1、全球化营销概念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趋势,现代化大生产本身的客观规律必然要求实现全球化分工。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今天,企业要积极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发展机会,把全球市场置于自己的营销范围内,以全球营销概念来指导公司的营销活动。
2、整合化营销概念
企业的营销活动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如产品质量、价格、花色品种、销售方式等。企业针对这些因素或是适应,或是调整,往往会形成十分具体的营销活动。当然,作为具体的营销活动,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但在形式上都往往很难一致,甚至有时会存在明显差异。如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不错,但由于品种单调就会影响其销售增长.有的质量和品种都没问题,但在推销方式上不灵活也会影响其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将各种具体的营销活动加以组合调适,防止“木桶效应”的发生,是企业市场营销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
3、知识化营销概念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企业的营销概念也应相应转变,即树立知识营销概念。知识营销概念是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营销概念。它高度重视知识、信息和智力,凭知识和智力而不是凭经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4、绿色化营销概念
自本世纪70年代初发表《人类环境宣言》拉开人类环境保护的序幕以来,绿色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把21世纪变成了一个绿色世纪。绿色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要求企业以绿色营销概念为指导,尽力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绿色营销概念强调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把市场需求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开发
绿色产品,尽量减少乃至消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
5、关系化营销概念
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顾客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顾客,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是企业营销成功的基本保证。原来企业营销重在交易,而如今这种概念受到了严重的挑战:首先,顾客越来越成熟,他们只选择能够为他们带来超值利益的产品,而不管它来自何方、由谁生产;其次,顾客很容易受到其他品牌促销活动的诱惑,经常在众多品牌中摇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从传统的交易性营销转变成关系性营销,以加强和巩固企业与顾客的长期关系。
6、网络化营销概念
网络营销成为新世纪营销的新焦点,重视网络营销的企业将获得市场的主动权。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与顾客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即使是中小企业也可通过电子布告栏、线上讨论广场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顾客进行即时的信息搜索。顾客则有机会参与企业从产品设计、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这种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提高了顾客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它能使企业的决策有的放矢,从根本上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也可以通过网络引擎,很容易地检索出全球大部分生产销售某种产品的厂商,实现与厂商的直接接触,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选择、定货,购买时间大大缩短。
7、动态化营销概念
眼前利益往往是导致人们走向误区的原因。作为企业营销来说,往往也会受到某些眼前利益的诱导而影响其长远利益。许多成功企业的经验都告诉我们,伴随它们成功的秘诀并不深奥,那就是坚定的目标信念和长远的经营眼光。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消费者的需要也是有明显动态性。因此,企业就要不断地研究市场新动向,消费者的新需求,从而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调整适应。同时还应从动态的要求出发,着眼于未来市场占有率,着眼于产品和服务能被消费者接受和赞同的影响力,着眼于企业的信誉和后劲。而不为暂时的“一城一地”的得失和短期无利或亏损所左右,不为眼前利益所计较,从而打好长期发展的基础.获得长远的最大利益。
芽苗菜是一种营养丰富、风味独特、经济价值较高的绿色食品[1]。芽苗菜的生产历史悠久,研究时间也较长,但主要限于对豌豆、香椿芽、萝卜芽等的研究[2~5]。茴香是伞形花科植物,含有挥发性油、胡萝卜素、多种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6~8],其嫩茎及叶是云南等地人民喜爱的绿叶蔬菜,关于茴香芽苗菜的研究尚未见报道。活体芽苗菜是芽苗菜的一种类型,在销售时仍为活体植株,消费者可在需要时自行采割。本试验研究不同浸种时间对发芽的影响,并用一次性快餐盒为容器,研究不同基质和播种密度对茴香芽苗菜生长和产量的影响,以期为茴香活体芽苗菜的生产找到一种简易可行的方法。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当年收获的大叶茴香(FoeniculumducleMill)小果实为试材,人工剔除霉烂、破损、畸形、虫蛀、空瘪的果实。
1·2方法
(1)不同的浸种处理:人工将果实分成两半,使每半颗果实仅有1粒种子,以便计算发芽率。用50℃的温水分别浸泡果实1,2,3,6,9,12h后取出,均匀撒播在垫有吸水纸的培养皿里,置于22℃的恒温培养箱催芽,以不浸种作对照,共7个处理,每个处理100粒种子,3次重复。发芽终止统计发芽率。
(2)不同的培养基质试验:用50℃左右的清水浸种3h,滤去水分,播于铺有湿润基质的饭盒(底面积约86cm2)里,各处理所用基质见表1,每盒平均播3·6g(干重)。置于25℃的培养箱中进行催芽,当有半数以上的种子露白后完成催芽,此后放置于室温下生长。每个处理3盒,设3个重复。8d后子叶展开时,每盒随机取10株测出苗高,并从下胚轴基部割取各盒芽苗菜,称其鲜重。
(3)播种密度试验:用50℃左右的清水浸种3h,然后滤去水分,以每盒播3.0g、3.6g、4.2g的播种量(干重)分别均匀地撒播在铺有湿润珍珠岩(0.5~1cm厚)的饭盒里,然后覆盖1层珍珠岩,其厚度刚好盖过种子,每个处理有3盒,3个重复。播种后置于25℃的培养箱中进行催芽,有60%以上的种子露白以后即完成催芽。此后放置于室温下生长,8d后称其鲜重。
2结果与分析
2·1浸种时间对发芽率的影响
不同的浸种时间处理后茴香的发芽情况,由图1可知,在浸种0~12h内,茴香种子的发芽率随浸种时间的延长先增加后降低,浸种3h是茴香的最适浸种时间。分析其原因,可能是浸种时间过短吸水不够,发芽率低;但茴香果实表皮易吸水,时间过长,则因种子呼吸作用受抑制,反而影响种子发芽。
2·2基质对茴香芽苗菜产量和生长的影响
由表1可以看出,用珍珠岩作基质,比用纱布和白布作基质的苗长得高,产量高,种子播在珍珠
岩上后又用一层珍珠岩覆盖种子最好。纱布和白布相比,纱布基质上的芽苗菜长得更好,一方面因为基质厚,基质给芽苗菜供水好,另一方面因为纱布质地更稀易于植株根穿入基质下层。基质同为珍珠岩时,播种后覆盖一层基质则对发芽前防止种子干燥,对促进发芽有一定的作用。
2·3播种密度对芽苗菜产量的影响
由表2可以看出,播种密度为每盒播4·2g芽苗菜产量最高,每盒播3·0g太稀,产量最低,显著低于前2种处理,而每盒播4·2g的产量虽高于每盒播3·6g的产量,但差异并不显著,可能是播种过密苗生长不利所致,因此以每盒3·6g(即418·6g/m2)的播种量较为适宜。
3讨论与结论
芽苗菜的生产中,苗生长的营养物质虽主要来自于种子本身,但基质起着保水和为苗的生长提供水分和支撑的作用。基质是影响活体芽苗菜生产销售的因素之一,找到一种洁净、方便、廉价的基质推动着芽苗菜的商业化生产和家庭生产。本试验结果可见,珍珠岩作基质苗高、产量高,得益于珍珠岩良好的保水性和较好的支撑作用。纱布和白布的吸水性虽然都强,但本试验中所用厚度都较薄,因而吸水较少,影响了种子的发芽与生长。另外,苗的根系不易穿入纱布和白布里层,尤其难穿过质地致密的白布,也可能是造成白布基质苗最差、产量最低的原因。从本试验的结果可知,珍珠岩作生产茴香活体芽苗菜的培养基效果较好,适于商业生产。茴香芽苗菜的生产较为简便,首先以干重418·6g/m2左右的播种密度准备小果实,然后用50℃的温水浸种3h,均匀地播于基质珍珠岩上,并再薄薄地覆盖1层珍珠岩。家庭生产无珍珠岩时,可用纱布取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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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彬,张应华,范眸天.不同处理对豌豆芽苗菜生长和产量的影响[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19(5):613-615.
[3]徐彦军,邹琴,张义,等.恒温箱栽培对豌豆芽苗菜产量及营养成分的影响[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4,23(6):48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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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饶贵珍.不同浓度GA3、6-BA对萝卜芽苗菜生长及产量的影响[J].种子科技,2002,(4):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