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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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二、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
三、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又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
四、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现代政府是诚信的政府而非无信的政府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二、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义
1.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能够保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企业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行行政管理效率的作用很强,只有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企业各个环节的快速健康运行,进而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企业行政管理正好与我国重大战略任务和战略思想相适应,这不仅仅是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样在企业中起到主要的指导工作,企业才能够更好更快的适应时代的发展。
3.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营造切合企业发展的各种环境,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系统化模式
重视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地位。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企业行政管理,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情况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也不可能被经营者及时的发现,从而给企业带来败局。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应该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结构体制和规章制度,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从企业的上级部门到下级部门都有一个完善的流程,这个流程不仅要十分健全而且要十分明确。隶属关系一定要明确,主要是哪个部门应对哪个部门负责。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企业领导的一言堂现象可以被避免,以免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二是明确责任制度以后,可以明确部门责任,可以清晰地建立起问责机制,企业的运行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问责。第二,现代化资源要充分的利用。企业管理随着现代化网络的发展要充分地进行微机化系统化的运作。这样,可以把一系列的操作流程清晰化,简便化。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节省管理资源,同时企业的一系列事务也可以公开,将奖惩制度公布于众,真正地激励企业员工。
2.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不到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效率。因此,在管理上,我们要改变以往机构臃肿、人员冗繁的行政管理状态,在行政管理上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创新。加强企业行政管理,增强企业的行政管理能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做好,同时,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3.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想更好的深化企业行政管理,首要的就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要从根本上改变陈旧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时展的潮流相适应;其次,深化企业人力资源的准入机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化人才引入标准,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核心职员的选拔和培养,要想办法防止优秀人才的流失,把重视人才和尊重人才落实到企业的实际行动中。要给予企业的关键人才充分的、全面的激励。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吸引企业所需的各方面高素质人才到企业中来,并留住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后备力量支持;再者,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注入更大的活力。最后,为企业职员建立合理双赢的职业生涯规划。一方面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职员自身的分析、总结和定位,明确在企业中的发展方向,从而制定相契合的发展计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和职员的发展相结合,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说到行政许可法,它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是比较系统、比较详尽的。它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理期限、变更与延展,并对几类许可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又在不同的环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制度,如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时限制度等。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特许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就特许权市场化配置模式所作出的规定。应该说,这是《行政许可法》对于特许权配置方式所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对于特许权配置领域市场化方式的全面引入这个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特许权配置的全面市场化必将使得特许权能够得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配置。而只有极少数学者对这一重大制度创新,表示出了谨慎的认同。例如,周汉华教授针对特许权全面市场化方式配置指出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国家将市场化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特许权配置的领域。市场化方式只是特许权配置的方式之一,对于许多特许事项,仍然需要保留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能力,监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可能将所有市场失灵的事项全部交由市场化方式决定。行政许可法要求所有特许都要进行市场化方式配置,以及在特许权只能通过市场化一种方式进行配置,显然在范围与配置方式的处理都过于简单。再例如,肖泽晟教授指出仅依据金钱多寡作为标准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本文拟就我国特许权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加剧了监督管理难度,导致了行政的失灵
由于市场化方式只能解决特许准入环节上的问题,但是却并不能够有效解决准入以后的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与服务质量等问题。实践中,这种方式的运用还可能会加大特许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难度。例如,在我国,由于许多地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采用导致了地价的上涨,以及随之而来的房价攀升问题。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长江干流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些采砂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招标,最终许多采区经营权买受价存在严重的价格虚高问题。高额的市场准入成本导致行政许可持有人难以或不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获取利润。许多行政许可持有人为求得利益的回报,往往在获得行政许可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化方式的运用在给政府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加大了了特许后的监督管理难度。
二、监督者与权利代表者双重角色困顿导致审批经济的死灰复燃
在特许法律关系中,特许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监督者。基于监督者的身份,特许机关与相对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特许机关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二是权利代表者。在特许法律关系中,特许机关同时也是公共资源权利代表者。特许机关作为权利代表者通过特许方式实现公共资源的让渡,特许相对人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这些公共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显然,这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特许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
作为监督管理者,其根本价值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更多的是一种让民众直接受惠的无形社会利益。而特许机关作为公共资源权利代表者,其追求的是资源收益的最大化。这种收益是一种纯粹的有形的客观物质经济利益,而社会一般公众要想从公共资源中受惠,则往往还需要借助于其他一些间接措施或者手段。
由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使得各级政府能够获得较高的财政收入。因此,实践中,特许机关更看中市场化程序的运用,实践中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方式的滥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巨大的利益刺激下,特许机关常常是违背立法本意,任意扩大特许权市场化配置的适用范围,导致特许权市场化方式的滥用。而如果过于强调特许事项的单一市场化配置方式,很容易导致特许机关借特许之名,行管理收费之实,将政府的决策职责变成为一般等价物进行市场交易,使得审批经济的死灰复燃。
三、公众参与严重缺失
特许的主要作用是分配稀缺公共资源。特许权配置过程就是特许机关对公共资源进行处置的过程。特许权处置标的强烈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特许机关在行使特许权过程中,必须要强化公共参与性。实践中,特许机关却常常将听证程序当作是与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程序相互对立的两种程序。这种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特许权配置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差、公众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市场优先原则的指引下,通过进一步完善特许权市场化立法,细化特许权市场化配置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强化公众参与来实现特许权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周汉华著:《行政许可法:困境与出路》.载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41页
[2]肖泽晟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的规范与控制-来自美国莫诺湖案的几点启示》,载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53-154页
[3]理查德·吉乐伯特:《产业监管的范式及其政治经济学》,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3辑,第69页,转引自周汉华著:《行政许可法:困境与出路》载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