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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对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运行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展开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方式方法得到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决定、建议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务。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账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求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构成我国环保法律的理论框架,还不成体系。此外,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与绿色会计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没有对企业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使用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二)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不明确
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史也只有二十多年时间,这短短的二十年时间的探索与研究并没有使得绿色会计的概念被大众所熟知,而基本停留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之中。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绿色会计理论还很不成熟,而这就集中的表现在了我国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分歧还广泛的存在于这个研究体系中。再加之现行的研究环境的变化与人们关注点的转移,传统的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早已不能满足这一变化。
(三)在我国绿色会计核算中信息披露不够
首先,企业绿色报告的披露方式不科学、有效性差,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较小。在我国,一般社会公众很少有机会了解企业的绿色会计报告,绿色会计报告的主要被使用者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用于监管各个单位的环境资源核算情况,以及用于相关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这种现状使得企业绿色报告的适用范围狭窄、可靠性与透明度不强,不利于实现公众监督。另外,由于缺少统一准则的限制与规范,企业很少将已发生某些绿色支出和绿色收入单独的立帐。
二、在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方法
(一)对绿色会计进行制度上的弥补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对环境的保护与对资源的补偿方面,调整或有计划的建立一些法律法规,并使其与绿色会计相联系,以实现与绿色会计制度有效的融合与对接,形成一个绿色环保的制度体系,不仅使环保部门、执法单位省时省力,让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绿色会计制度的各个单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制度上的支援,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各部门工作效率这一目的。
(二)确定绿色会计要素内涵
针对绿色会计要素内涵不清这一问题,我们应抛开传统的观念的束缚,围绕我们关注的经济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法律问题等,并注重将这些问题进一步的结合,使其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重新分析、理解现行的会计要素,重新认识要素的内涵,并跳出已有的范围的局限,进一步扩大其外延,进而通过更深入的对绿色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重新确定或做一些科学的改进,为绿色会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确定一个正确的方向与范围,从而实现绿色会计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新的突破。
(三)完善绿色会计信息的披露
针对绿色会计披露上的不足,首先,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于绿色会计的会计准则,统一规范环境资源的核算问题,用制度的强制性保证绿色会计报告内容与方式的可靠性与透明性度,并进一步延伸绿色会计的目标,我们要强调经济受托责任,但我们更要重视环境资源受托责任。其次,我们要呼吁企业提供可理解性更强,更针对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绿色会计报告,让公众真正成为企业的资源环境的处理方式和报告内容的实际的监督与评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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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的划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对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贷款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贷款分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予以列示。非应计贷款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对贷款的这一划分,实际已对商业银行的损益核算产生了影响。
2.贷款利息的核算
贷款利息的逾期天数是作为贷款分类列示的标准之一,这即说明贷款利息的确认与核算同样是按时间来确认和核算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但若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便应停止计息,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并转作表外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这两种准备都是根据对可能产生的贷款的预计,由金融企业按贷款的风险程度与可能性合理确定。专项贷款则是针对风险贷款提取的,在会计制度别提出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特种准备是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所提取的损失准备。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贷款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式分类在会计核算中并存的影响
1.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与"一逾两呆"式会计核算
国际上,一般贷款逾期90天以上才认定为不良贷款。因此,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也采用了90天的期限作为划分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的标准。相对2002年作为划分逾期贷款时间标准的180天,实际已更体现了会计核算上的谨慎性原则。而且,以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逾期时间为准进行会计核算,比较直观简单,有便于操作的优点。但是,以时间作为贷款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对信贷资产质量认定滞后的问题。未到期的贷款不一定是正常的,企业经营状况可能在贷款期内已经发生变化,甚至丧失了还贷能力,但仍按正常贷款管理,不利于及早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这既是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按时间划分对贷款进行会计披露的缺欠所在--没有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可靠性原则
2.表内数据缺乏相关性,不利于进行财务分析
对于贷款,相关的数据指标主要有贷款本金、利息收入与贷款损失准备金。但是由于在会计核算上,同时使用了两种划分标准,使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收入与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三个本来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失去了内在的相关性,这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使用报表数据进行有效的财务分析。尤其是难以从资产结构上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当前,存贷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而由于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不良资产高比例的现状,使得根据五级分类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损益影响较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五条:"银行可参照发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拨备前利润与拨备后利润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与此同时,会计报表的列示上,及与净利润相关的盈利资产的结构、利息收入的结构,其划分的口径与相关费用项目是不一致的,由此,就难以从资产结构上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
3.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会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
由以上可知,贷款本金、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划分标准不一致,造成了会计报表本身数据的缺陷,使会计报表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即会计报表的披露不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对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者而言,可以通过内部途径获取管理所需要的贷款五级分类的相关信息。但对外部信息需求者而言,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风险来自其主要的业务--存贷业务。对风险的分析则通过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与资本风险分析。但是,按目前的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外部信息需求者无法了解风险贷款(可疑类与损失类贷款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也无法从所有者权益与风险资产的比较分析中来衡量风险。同样的,银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管理,管理的状况,管理的效果如何,也无法从信息披露中得到了,也无从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无形中,这样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反而加剧了商业银行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监管者而言,需要商业银行单独就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情况报送资料,实际增加了财务核算的成本
三、实现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与会计上贷款五级分类核算的统一
1.对贷款实现会计五级分类核算的条件已经具备
首先,在贷款的管理工作上已具备了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核算的基础
自1998年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原则<试行>》以来,各商业银行在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经过试行到全面施行,已实现了从一逾两呆分类管理向五级分类管理的过渡。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判别指标在各商业银行的摸索、实践中渐渐得到了完善,银行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从内部控制上实现了贷款五级分类会计核算的基础
其次,自从1999年4月由财政部出资100亿元人民币成立了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挂牌成立,以独立国有公司的形式,收购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然后通过重整业务、出售债务、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清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大的压力,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采用五级分类的形式披露贷款信息所带来的压力
此外,进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开放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信息的公开披露,又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采用贷款五级分类会计核算是势所必然的。这不仅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解决商业银行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
2.贷款五级分类的会计核算内容
(1)按五级分类的要求对贷款进行科目设置,并在资产负债表按五级分类的形式对贷款进行列示
(2)对于利息收入,按五级分类予以确认、核算,在披露上,可将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的应收利算收入列入表内核算,对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收入则列入表外核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