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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学习知识
学习知识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理论知识。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都是按文体划分单元来编排的,每一单元都由教学要点、课文和单元知识与训练组成。单元知识与课文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单元知识有统驭课文、帮助学生正确阅读理解课文的作用。所以在教学课文之前,应指导学生学习单元知识短文,归纳知识要点,再运用单元理论知识去分析理解单元课文。如,教学高中语文古典小说时,因学生对古代小说的特点还较生疏,除了帮学生温习小说的三要素外,还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知识短文《中国古代小说的特点》,进而归纳出有关我国古代小说的知识要点:1、小说起源于劳动,古代神话传说可以说就是小说的渊源。2、古代小说的发展阶段:先秦两汉的萌芽状态--魏晋南北朝的笔记小说--唐传奇--宋“话本”--明“拟话--明清章回体小说。3、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A、注意人物言行和细节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形象。B、情节曲折,故事完整。C、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化。D、叙述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这样,通过学习知识短文,梳理知识要点,学生对我国古代小说的有关知识就有了明白、清晰的印象,这就为下一步古典小说的教学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教读示范+教读示范
教读示范+教读示范就是在教师带领下,依据教学目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讲读课文,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阅读的具体实践活动。教读示范,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师的示范教学,教给学生一把分析、钻研同类课文的钥匙,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教读示范必须做到三点:(1)要突出重点,体现单元教学目标。(2)要落实知识,用课文印证单元理论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性。(3)要侧重指导学习方法,“授之以渔”,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之具备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例如教读高中语文的两篇讲读课文《景泰蓝的制作》和《南州六月荔枝丹》时,我引导学生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①两文抓住了景泰蓝和荔枝果实哪些特征来说明的。②理清两文的说明顺序。③分析两文综合运用下定义、打比方、作比较、列数字、举例子等说明方法。④分析两文准确、简明的语言特色以及科学小品兼用文艺笔调的写作方法。
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对法律义务或禁止命令的违反”。[i]在行政法上,“违法”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其内容或形式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导致对其效力的否认。[ii]而“不法”概念则是大陆法系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构成要件”、“不法性”与“有责性”乃是递进式的法律责任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为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权益,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整体法秩序角度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性评价。[iii]
然而,日常生活语境中的“不法”与“违法”概念不仅语义基本相同、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可以互换使用,[iv]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混淆它们在法律语境中的不同涵义与功能,或者引发相关争议。例如,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关“违法”与“不法”的争议或者将其相混同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兹详述如下:
问题一:“违法”与“不法”的混淆--违法行政行为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吗?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仅需满足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v]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vi]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就不构成行政违法”。[vii]这种观点具有浓厚的民事侵权法上“行为违法(不法)”说的特征,即“违法性(不法性)”判断除了需满足违反法律义务、侵害权益这一条件外,尚需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viii]起步较晚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违法行政行为的认识上显然受到了该学说的影响。
然而,侵权法学说所称的“违法(不法)”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法”概念,与行政法学者理解的“违法”行政行为概念完全是两码事。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并不注意“违法”与“不法”用语上的区分,这引起了行政法学者在借鉴民法学说时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i]--以侵权法上的“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违法行政行为需以过错为要件”之结论。这不仅完全混淆了“违法”与“不法”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评价机制,而且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相悖。实际上,无论是在域外或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判断均持一种客观标准--即无需考量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即构成违法(欠缺“客观上之正当性”)。[]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吗?
与上述将过错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但这种违法是过错的表现,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出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违法的本质应认定为过错,违法行政行为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过错责任原则。[i]
这种观点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客观化”机制颇有类似之处。在将过失作为不法性要件的“行为不法”说中,以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推定过失的条件,从而实现过失认定的客观化。但侵权法上“过失客观化”机制中的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对客观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ii]那么,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必然是对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件。[iii]可见,并非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用于推定行为人之过错,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与过错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亦不能等同于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可以解释为“不法”吗?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iv]即采用行政行为“违法”标准(如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依据。然而,该归责原则被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违法”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导致侵害的公权力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违法状态”,即可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导致了一种畸形的客观归责机制。[v]因为以“行为违法之客观状态”作为归责依据,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客观不法 性”与“主观有责性”要素,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vi]更为“致命”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尽管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公权力行为,如果以“客观上的违法状态”作为归责依据,进而作出赔偿判决,将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为了化解“违法”归责原则的上述“危机”,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关于“违法”的不同理解。[vii]他们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理解为侵权法上的“不法”,并以“行为不法”说解释其涵义,以“过失”作为“不法”的必要条件,最终使得“违法”归责原则产生过失责任原则的效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我国学界针对问题动辄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体现了法解释学的智慧与技艺。但问题在于,“不法性”毕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针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要素,以“不法”取代“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未在理论上使国家赔偿责任摆脱“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二元构造含混不清的状态。况且,在当下我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并不明确区分“不法”与“违法”的情形中,该解释方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违法”与“不法”概念的模糊认识与争议,本文尝试从法理上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评价机制予以厘清,阐释它们在行政法上各自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一些错误认识,以期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汉语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源自于日本法学,而日本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乃是对德国法上rechtswidrig与gesetzwidrig的翻译,即表示“违法”的单词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单词为rechtswidrig.“不法”与“违法”在汉语日常语境中涵义的近似却容易导致对其法律涵义的混淆。对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的理解,须从“法”的涵义着手,从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同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法语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观意义上的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较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i]与之相对应,“违法”与“不法”的涵义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
第一,对应于“法”的第一层涵义(le、loit、gesetz、legge),“违法”是指对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或规则的违反。[]这是一个直观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所说的违法就是指行为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违反。从法律评价机制角度看,“违法性”实际上是依据法规范对特定行为所作“价值中立”的客观评价,只要行为与具体的法规则或禁止命令相抵触,就可作出违法性评价。
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机制,“违法”体现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将法看作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凡是违反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的法规范的行为均属“违法”,而不论行为人能否理解规范或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违法性”评价因而被称为“客观违法”,[i]其意义在于:由于违法只是意味着客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通过对行为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与结果的规整,从而起到确定行为界限、确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对应于“法”的第二层涵义(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对“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的违反。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不法”概念作出了准确的阐释。凯尔森认为,对“不法行为”的界定须在“整体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加以判断,“不法行为”是“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ii]在他看来,“不法行为”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的前提条件--由于“不法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它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极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法律责任)予以调整了。这一认识与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相一致--行为的“不法性”(不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尽管在各部门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为责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断责任成立的过程中无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德日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责任构成中。按照其主流观点,“不法”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为“无正当事由产生了破坏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断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结果导致的权益损害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职权等),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即构成不法。特定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不法性”,才能进入“有责性”层面的判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构成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的两大核心环节。[v]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将“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为在“结果上”导致的侵害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这种学说因而被称为“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vi]
对“结果不法”说构成挑战的是“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vii]该学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仅须考察行为的结果,而且亦须关注行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行为不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但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违法性”评价机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义务规范”即可推定过失,即“过失的客观化”。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后果,也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不法”说将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为“不法”概念的组成部分,“不法”意味着过失的存在。
综上可知,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在规范涵义、评价机制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不能从日常生活语境的角度对其作出想当然的理解。两者在不同的法领域具备各自的意义脉络,从而发挥不同的功能。这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违法”与“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认知框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在行政法上,“违法”所发挥的行政行为效力评价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实现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与规整,从而最终发挥以法律拘束行政、统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这种调整方式可以在凯尔森的法规范体系理论中得以解释。
凯尔森认为,在法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基础规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规范都具有法的适用和法的创造之双重功能。行政行为除了具有适用法律的“执行”功能外,同时也能创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法秩序的渊源。因此,行政行为也属于法的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个别规范”的属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以“高级规范”为依据对作为“低级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规整,其焦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违反了上位“渊源”的具体要求。一个行政行为及其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为它由构成法秩序一环的另一高级规范所创设,并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符合其具体要求。[i]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乃是依据上位法规范所作的具体的、客观的评价,只要行政行为与具体的上位法规范相抵触,即非常直观地作出违法性评价。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效力评价机制--一旦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该行政行为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不符合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这种评价机制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法理上,法律评价机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过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某种在道义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不可原宥性”,[]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并非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而只涉及行为效力的评价。同样,违法行政行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中。对此有着较为清晰阐释的当属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日本、台湾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故意或过失”与“不法侵害”为核心要素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基于不同的学说或法解释学进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的“不法性”判断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公权力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这一结论揭示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不法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的同质性:既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断,在法律技术上可以转换为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违法性”判断,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违法性”通过对造成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上位法规范作出判断,实际上发挥着“不法性”评价的功能。
由此可见,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取代传统侵权法上的“不法”所建构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与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间并无本质不同,两者都显示出“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法律责任二元核心构造。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违法”与“不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它们在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关联。对这两种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足,乃是我国行政法学上某些错误认识的根本“症结”所在。
近年来,中国居民的储蓄行为出现了以下三大现象。第一,在收入增长速度逐渐放慢的情况下,中国居民储蓄余额仍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第二,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名义利率进行了多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一般认为,利率下调降低了储蓄的收益率,可以起到促进消费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居民对利率变化的反应不大。第三,许多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居民储蓄的首要目的是子女教育。
这些都说明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储蓄行为是复杂的,因而如能清楚说明人们的储蓄动机对于文章下面的分析及理解是很有帮助的。
与此同时,中外学者运用多种消费函数理论来解释中国居民的低消费和高储蓄率现象,如绝对收入假说、相对收入假说、持久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假说,其中运用最多的是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说。但应用这些理论来解释中国居民的消费、储蓄行为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应用各种假说研究消费者行为时,更多地强调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实际上收入只是决定消费的必要条件,决定是消费还是储蓄以及消费多少的主要原因还是储蓄的动机。二是研究时沿用了西方消费函数理论的假设前提,即假定社会制度是相对稳定的。但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储蓄动机产生的背景是不稳定的。因而,不考虑制度改革等中国存在的现实情况的一切关于居民储蓄的研究,其意义都是有限的。
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预防性储蓄理论可以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
预防性储蓄理论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不确定性同财富积累之间有正相关关系,不确定性越高,财富的积聚就越多。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是居民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原因。这种不确定性既包括未来个人情况的不确定,也包括未来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不确定。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劳动收入采取平均分配制度,企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基本上不存在个人风险。由于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了严格控制,系统风险也比较小。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很小。这是当时中国居民储蓄几乎为零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的收入分配体制被逐渐打破,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除了个人风险以外,随着政府放宽对经济运行的控制,中国居民面对的系统风险也在上升。就目前情况而言,下岗人数的增加、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都是造成系统风险上升的因素。上述分析表明,目前中国居民的未来收入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存在可能迫使中国居民进行相当数量的预防性储蓄,从而形成储蓄的高速增长。这就对前文中的第一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利率下调对消费具有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在一般情况下,替代效应要大于收入效应,利率下调具有减少储蓄和促进消费的作用。但在不确定情况下,利率下调减少了未来可确定的财富收入(利息收入)。因此,在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利率的收入效应被加强了,而利率下调对于减少储蓄和促进消费的作用则被相应地削弱了。由于预防性储蓄的存在,未来收入的不确定降低了中国居民对下调利率这种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反应程度,这就解释了前文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在预防性储蓄假说中,我们还可以把风险理解为子女未来收入的不确定。不少调查研究表明,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子女未来的收入状况,而且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子女未来收入的不确定程度也就越小。基于此,我们可以根据预防性储蓄假说得到如下推论,父母储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帮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以期减少子女未来收入的风险。这就回答了第一部分中的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中国家庭会选择把收益率较低的子女教育作为储蓄的首要目的。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预防性储蓄在中国居民储蓄中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我国居民高储蓄低消费的现象是有其合理的一面的,这是由整个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加大所引起的,但由消费同投资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低水平的消费最终会制约投资及整个经济运行的结论。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调动人们的消费,促进经济增畅的原因所在。要想改变这一现象,当务之急是,政府要尽快建立起全民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降低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
(二)不可逆投资理论
与传统的投资理论相比,新古典投资理论建立于实质相同的两种理论基础之上。一个理论基础是乔根森(Jorgenson)的资本成本理论,即企业合意的资本存量由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来决定。另一个理论基础就是托宾(Tobin)的投资理论,即单位资本的边际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决定了企业的投资行为。这两种方法均假定不确定性可以通过概率来表述,从而轻而易举地把动态的不确定性问题转化为静态的确定性问题,所有的未来变量都被简化为与现时瞬间的确定性等值。
然而,对这些理论实证检验的失败和其理论基础的不现实,导致了一种新的投资理论的出现,这就是不可逆投资理论。它强调传统投资理论所忽略的三个重要事实。第一、大多数固定投资是部分不可逆或者是完全不可逆,最初的投资成本或多或少地变成了沉没成本,一旦投入使用就不能靠出售资本来完全收回投资。第二、投资决策不得不考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理性的投资者必须用概率来估计可能的回报。第三、投资者能够掌握投资时机,可以为了获取未来更多的信息而延迟投资。当一个企业做出了一项不可逆投资时,就相当于放弃有可能影响合意投资的等待新信息的价值。考虑到这一点,标准的净现值投资法则就不适用了。因此,预期的投资回报必须超过资本购买与安装的成本,这个超额和一个等待的期权价值相等。研究表明,等待的期权价值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不确定会给风险中立的投资者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从政策的角度上看,投资者面对的一个重要的不确定就是政策改革的可信性。对投资有利的改革当然可以提高预期的投资收益,但是如果投资者认为改革的最终结果是颠倒的,那么必将增加不确定性。投资者判断发生这种颠倒的概率是投资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原因就是改革颠倒的可能性增加了投资者的等待价值。因而,缺乏信心将使投资意愿减弱。
因此,投资诱因(比如利息率、汇率、税收等)的稳定与可预测就会变得比投资诱因本身大小重要得多。这一观点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尤其是制定改革计划。关键的政策含义就是鼓励企业因诱因的变化而进行投资,从本质上讲就是要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与投资者对国家方针政策有足够的信心。能保证政策可预测的制度改革,有效的财产所有权和基本“游戏规则”的稳定都可以使投资显著地对诱因的变化作出积极的响应。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特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投资逐渐摆脱了政府投资的特征,更多地显示出了微观经济主体的动机和效果,成为一个追逐利润的能动主体。值得注意的是,1978年以来,虽然中国宏观政策与企业改革逐步深化,但是利率政策的改革却停滞不前。人为控制的银行利率使得利率不能根据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灵活调整而不能起到有效配置资金的作用,只是企业核算成本的一个记号。当然这只是众多改革中的一例,再加上国家对于一些敏感行业(如房地产行业)的政策不明确等等,这些情况都增加了进行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加大使得投资者特别是民间部门对于增加投资更是极为谨慎,因此在未获取未来更多的信息之前将持观望态度,不轻易增加投资。当然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的存在,事实也表明,是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等待有时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这时,政府采取的一切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包括增发国债,都是在向市场传达信号,但至于民间部门是增加投资还是减少投资或保持投资量不变,都是二者之间博弈的行为,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将未来投资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二、国债挤出效应的分析
(一)运用消费、储蓄和投资关系图
下面将消费、储蓄和投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其中会分析到发行国债对民间部门投资的影响。同时将经济的运行分为经济发展初期(1)(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经济发展初期(2)(资本市场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经济快速发展期(资本市场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经济成熟期(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完善)四个阶段分别讨论。
注:向下的箭头表示减少,向上的箭头表示增加,“”表示不变,箭头的长短(或粗细)表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其他图中也是这样的表示方法。
1.在经济发展初期,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
无论是凯恩斯均衡理论还是古典经济增长理论都强调储蓄对投资的作用,储蓄为投资提供资金来源,但储蓄转化为投资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作为保证,否则这一转化渠道将不复存在。况且根据不可逆投资理论,当资本市场不健全时,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而会对投资产生抑制作用。如图1所示,由于资本市场不健全,尽管储蓄在增加但其对投资的推动作用却受到了阻碍,而作为储蓄一部分的国债也仅仅是通过国债市场将一部分储蓄转化为了公共投资,而对民间部门的投资却没有推动作用。
从消费同投资关系来看,由于消费是投资的目的,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消费的规模决定了投资的规模,因而消费的减少会对投资产生不良影响,即会对投资产生反方向的拉力。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以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为前提的,即由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会增加当期的储蓄而减少当期的消费,但此时消费的减少并不能说明未来会增加,所以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收益也将大打折扣,民间部门投资减少。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短期内伴随着公共投资的增加而减少的民间部门投资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国债的“挤出效应”所产生的效果。在这里短期内投资的总量可以认为是一个常数,即公共投资的增加必然伴随民间部门投资的减少,因而这里民间部门投资的减少有可能是国债的“替代效应”引起的,而非国债对民间部门投资的挤出。
但我们可从图中看到,由于公共投资的大幅增加,总体上投资还是增加的,即社会总产值增加了。这能不能说成是国债的“负挤出效应”呢?答案是否定的,整个经济的运行是具有稳定性及惯性的,其实如果政府占有的那一部分经济资源由民间部门使用的话,即不发行国债,民间部门投资的减少量会下降甚至民间部门投资量还会上升,总的投资量基本保持不变,因而这里总投资量的增加,不是国债发行的积极效果,而是整个经济长期运行的必然。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以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因而储蓄对投资的推力会很小,不及消费的减少对投资的反向拉力,尽管由于国债市场的存在将一部分储蓄转化为了投资,而且公共投资在总量上也是十分大的,但公共投资的增加值是弥补了民间部门投资的减少,并且由于民间部门投资的减少,政府增加公共支出这种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这些从图中都可以看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民间部门投资量减少这种情况长期出现的话,将对整个经济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发生经济的衰退,因而最终会出现,“消费减少储蓄增加投资增长缓慢消费被迫减少储蓄进一步增加投资增长缓慢……”的储蓄一味增加而人们的生活水平却得不到改善甚至下降,经济的运行受到不良影响的恶性循环,这时才可以说国债的发行对民间部门投资产生了实质性的“挤出效应”。
2.在经济发展初期,资本市场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的情况下
由于资本市场已健全,储蓄转变为投资的渠道畅通,因而同图1相比,储蓄对投资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尽管社会保障已完善,但由于现在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初期,社会生产力不是很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限,所以人们还是会选择减少当期的消费以增加未来的消费,所以消费量仍是下降的,即出于预防性的目的,人们还是会增加当期的储蓄。但与图1的情况不同的是,由于社会保障的完善,消费者现在暂时性地减少消费是为了未来能消费更多的商品,因而,尽管消费的减少会对现在的投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正常的,但这种影响的作用是很小的,同图1的情况相比减少了许多,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而与图1差别最大的要属民间部门投资这一块,由于资本市场的健全、投资渠道的畅通,再加上社会保障的完善对投资者的未来产品需求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因而未来投资的不确定性被大大降低了,再加上公共投资增加(这时同图1相比,国债发挥的作用是减少的)的引导作用,私人部门的投资会较图1中的情况而大幅上升。这时,政府的国债政策向市场发出了积极的信号,且投资者也认可了这种积极的信号而增加当期的投资,社会的总资本规模是在膨胀的,因而此时的国债的发行起到了促使民间部门投资的积极效果,国债产生了“负挤出效应”,经济的运行进入了良性循环。
3.经济快速发展期,资本市场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的情况下
这一时期较前面时期最大的不同是,这时候消费的量不是减少的,而是增加的!这是由于经济在经历了初期的发展之后,社会生产力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提高了(包含储蓄的收益),不用再为了增加未来的消费而委屈自己节衣缩食了,再加上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因而人们在增加储蓄(主要由收入的增加引起的)的同时也有了增加现期消费(预防性储蓄的减少引起的)的能力,消费量的增加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我们可从图中看出,这时候国债市场发挥的作用已经很小了,说明政府的财政政策已经发挥了引导私人投资的最大作用,民间部门是投资领域中的主角,经济已经进入了良性的循环之中。这时,整个社会的投资量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得到飞速的增加,社会生产力会大大提高。国债对私人投资的“负挤出效应”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经济即将进入成熟期。
4.经济成熟期,资本市场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的情况下
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也极其丰富,因而人们的现期的消费量不再增加而保持不变(原因很简单,某个人收入再高,也只能一天吃三顿饭!),这个时候储蓄也显得没有了必要,储蓄量同消费量一样也没有了再增加的必要,储蓄和消费同国债市场一样对投资也不再具有推动作用,从长期看投资量保持恒定。
现阶段我国应属于上述分析中的第一种情况,因而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此阶段国债的发行对民间部门投资的“挤出效应”和“负挤出效应”都不是很明显,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国债的发行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短期内对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时起到积极作用的,至于长期内的影响则要看民间部门的消费和投资而定,即政府的国债政策不能一厢情愿,它需要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配合。
以上的分析虽然简单直观,但其缺陷是主观性太强,因为在图中表现出来的储蓄、消费与投资之间的关系都是高度概括的,因而有必要运用数学模型对国债是否具有“挤出效应”进行一定的实证分析。下面是崔兴芳(2006)运用1978年——2000年的相关数据对国债的发行额对民间部门投资的影响进行的实证分析,希望能从中得到对上述分析的映证。
(二)计量模型分析
1.模型建立和数据整理
将民间部门投资作为因变量,GDP、政府财政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国债发行额为自变量,建立一个计量模型分析它们的关系。
模型如下:INV=a0+a1GDP+a2R+a3DEBT
其中,INV代表民间投资,GDP代表国内生产总值,R代表政府收入,DEBT代表国债发行额。这里需要作三点说明:第一,之所以采用政府收入而不是税收作为自变量,是因为在我国政府收入除税收外还有企业收入(1993年以前)、企业亏损补贴(负数)、预算外收入等,是更广义上的税收;第二,国债包括内债和外债,这是因为外债同样具有财政效应和流动性效应,并且同样能引起居间部门认为是减税的错觉;第三,民间投资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减去政府预算内投资来替代。
2.模型检验
由于各经济变量为时间序列数据,可能存在非平稳性,因此先要进行单位根检验,在检验前,民间投资支出按固定资产缩减指数调整,民间消费支出按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其它变量按GDP缩减指数调整,并且对各变量分别取自然对数。检验结果见表1。检验结果说明了表内的经济变量数据序列都存在一个单位根,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表1各变量单位根检验
变量检验形式滞后期检验值
GDPC2-0.69
GDPC1-3.59**
RC1-0.05
RN1-2.35*
INVC1-0.88
INVC1-2.71**
DEBTC10.72
DEBTC1-5.67**
(注:GDP——国内生产总值;INV——民间投资;DEBT——国债发行额;Δ表示一阶差分,C表示检验中带常数项,N表示检验中不带常数项,滞后期根据AIC规则选取。*表示90%置信水平,**表示95%置信水平。C表示单位根检验中带常数项。下同。)
从检验结果看,民间部门消费、民间部门投资、国内生产总值、政府收入、国债发行额和余额都为一阶非平稳序列,说明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可能性。现在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办法检验各变量间协整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二Johansen协整检验
变量特征值似然比5%水平临界值1%水平临界值协整得零假设协整向量个数
GDP0.95127.147.2154.46None**3
R0.8464.6829.6835.65Atmost1**
INV0.5926.1415.4120.04Atmost2**
DEBT0.37.453.766.65Atmost3**
注:*表示在95%的置信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表示表示在99%的置信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表二说明模型中的变量之间确实存在协整关系,下表为根据实际数据进行的计量分析:
表三国债发行量对民间部门投资的协整分析
自变量
因变量CGDPRDEBT
INV-7.47
(-6.44**)1.75
(9.59**)0.08
(0.68)-0.28
(-2.78**)
R2=0.98DW=0.92残差检验值=-2.98**
注:*表示在9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检验,**表示表示在99%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检验。
由表三可以看出,模型的残差序列是白噪声序列,故协整关系存在。
3.检验结果分析
在以民间投资为因变量的模型中,除政府收入外,各个变量系数都显著有意义,国债发行额的系数为-0.28,说明国债发行排挤了民间投资,对民间部门的投资有负的影响,国债发行确实抑制了民间部门投资,但效果不明显,模型的检验结果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债的发行对民间部门投资的“挤出效应”和“负挤出效应”都不是很明显,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国债的发行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短期内对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时起到积极作用的,至于长期内的影响则要视民间部门的配合而定。
下面是对我国政府运用国债政策积极调节经济运行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降低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程度
降低不确定程度不仅可以直接减少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启动中国居民的消费需求以确保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还可以增加利率下调对于刺激消费的作用,改善运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效果。
1.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或下岗、身体健康状况的恶化是造成居民未来收入不确定的主要因素。失业救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提高居民发生意外时的收入,从而起到降低风险、刺激消费的作用。
2.各种制度改革应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尽快到位
由于相当数量的制度改革关系到中国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改革本身就意味着未来不确定程度的增加。改革拖得越长,居民预期的风险就越大,这无疑将使居民增加预防性储蓄,减少当期消费。反之,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改革进程越快,改革的内容越彻底,居民就会降低对未来风险的预期,从而起到促进消费增长的作用。
3.建立健全高等教育的贷学金制度
子女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是父母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原因之一,教育可以降低子女未来收入的不确定程度。由于教育需要相当数量的投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可以放宽家庭在子女接受教育时所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减少中国居民的储蓄需求,从而起到促进消费的作用。
(二)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企业投资的不确定程度
健全资本市场,保持稳定的经济环境是当务之急,而制定科学正确的利率政策是重中之重。经过实证分析可以知道,利率虽然可以反向作用于投资,在短期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在长期由于不确定的增加,降低利率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甚至会加剧市场的波动,这就决定了利率政策应该采取微调的手段而非主动地去相机改变经济运行状况。
因此,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利率应当作为辅助的调节工具,适时适度的调节是有必要的,但应该承认利率杠杆的弱有效性,着重研究和制定与之紧密联系的政策和措施,以综合性高的组合措施来调节经济发展,提高改革效率。最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与可信性,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企业未来资本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未来情况变坏的预期,从而激励企业的投资。
(三)努力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率
如何合理控制国债规模以及优化国债结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同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相比而言,后者则显得更为重要。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一切国债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前提保证,因而如何发挥财政信用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小拨大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比探讨国债规模大小更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的国债资金有很大比例投入财政性建设领域,但是在国民经济处于粗放型管理体制下,财政建设资金效益状况堪忧。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国债政策积极效果甚微的主要原因。
改革财政预算投资管理体制,建立有偿性为原则的新的国债管理机制势在必行。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国债作为一种产品,按照行政手段进行分配,这样既扭曲了国债这一金融商品的属性,又延误了国债一、二级市场的建立。在目前解决了发行市场的前提下,进入财政的国债资金也应按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因此,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既是创造资金偿还的有效保证,又是缓解国债规模压力的有效途径。
摘要:本文没有采用IS-LM模型来研究该问题,而是通过分析国债的发行对人们储蓄、消费及投资的行为的影响,以及储蓄、消费同投资的关系,以研究人们的储蓄动机、投资动机为切入点来分析这一问题。最终得出,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债的发行对民间部门投资的“挤出效应”和“负挤出效应”都不是很明显,政府的国债政策不能一厢情愿,它需要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配合的结论,并对我国政府运用国债政策积极调节经济运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债挤出效应预防性储蓄不可逆投资
参考文献
[1]马斌.我国国债挤出效应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第21卷,第5期.
[2]宋福铁.国债对于民间部门投资挤出效应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04,第30卷,第8期.
[3]宋铮.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1999,(6).
[4]崔兴芳.国债筹资对民间投资和消费的经济效应实证分析[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第6卷,第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成熟度和环境辨别度上不及成年人,目前,我国诸多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多方面地保护着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的刑法制度本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的体现了宽容与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规定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无期徒刑(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实则要求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没收财产、慎用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分管分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少年审判庭制度,从诉讼程序开始,少年审判庭专门化职能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但现实状况是,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成员在大案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并呈现出蔓延快、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热点问题。在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年龄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故意违法犯罪;知道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对其进行依法打击,而肆意作案,甚至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的现象,这部分未成年人视未成年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保护屏障。如此,达不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对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对未年人的关爱,不能转而为纵容。这些现象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营造,同时这也是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背离,也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铁则”,即第一原则。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犯罪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当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勿做有罪推定、勿做扩大解释以外,认为还应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威严性,勿重但也勿轻。罪行法定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力量、法律的严肃性。而现状却有刑罚的威慑力在未成年人中弱化的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社会上的每一公民的要求,是公平、正义观念在刑法中得以贯彻的具体体现。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对任何人犯罪,再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都须平等。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罪刑均衡原则是“罪当其罪”准则的设置,刑事司法故应依此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适应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该原则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致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即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放纵犯罪,必会造成对其他合法权利的损害。刑法具有教育功能,但同时也具有惩罚功能,刑法本身的性质也是通过其惩罚功能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失去惩罚性,刑法的教育功能势必会减弱。仅仅口头式的教育后放,必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这不仅不利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抓好其惩治与矫治工作,找准防治对策,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对于搞好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也有重要意义。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得对他们的行为及心理进行必要的矫正。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打威慑,打消犯罪意图,消除侥幸心理;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考察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确需特殊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确应宽严相济。仅仅在立法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惩罚执行机制,例如建立区别于监狱的工读学校,通过强制学习达到教育的目的;建立社区教育制度,通过社区义务强制劳动达到惩戒作用。在立法上,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刑事犹豫制度、附条件不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暂缓制度等,既能通过处罚达到惩罚、遏止犯罪,又能符合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有利于消除刑罚所带来的“烙印效应”,在报应与功利之间找到了较为恰当的结合点,在适当的惩罚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寻找到了契合,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帮助犯罪少年回归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轻罪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
一、关于论文选题的要求
(1)必须在本专业范围内选题,不能选与本专业无关的题目。
会计学专业选题的大致范围包括(可参考所附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仅供参考):
①会计方向
②财务和财务管理方向
③资产评估研究方向
④审计与会计制度设计方向
⑤电算化会计研究方向
⑥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方向
(2)理论性不能太强,应选择能联系实际的主题来写(如不能写“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研究”;如果选题符合要求但无法或不易联系实际来写,也应重新选题;对不易获得实例或数据的选题也应重新确定题目)。
(3)选题不能太大,主题必须明确(如“论企业财务管理”就没有一个明确主题,太大太空)。
(4)只能有一个主题(如“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市场营销策略的选择”就包含两个完全不同的主题)。
(5)题目必须清楚完整地表达论文主题(如“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可以作为论文的写作主题,但作为论文题目则不合适,合适的题目例如“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
注意:如果原所选论文题目不符合要求或无法完成,请尽快重新选题并发送至我的邮箱(xinyg@126.com)。
二、论文选题与写作步骤
第一步,查阅文献资料,找出当前与本专业相关的热点问题以及研究现状。 第二步,根据资料收集的难易程度及本人的专业爱好确定一个论文写作的初步方向(即主题,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以及大致所需的参考资料(初步确定,可根据写作进度随时修改补充)。
第三步,收集资料。
(1)应根据确定的主题有针对性地收集所需资料;
(2)资料可来源于网上、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公开的企业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统计年鉴等)、各种专业数据库,也可以自行购买与论文主题相关的专业书籍。
(3)注意收集的资料应尽可能全面,应涉及到论文主题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使后续的论文写作有足够的参考资料;
(4)应收集最近年份的文献资料,不要收集过于老旧的资料(经典文献
资料除外);
(5)应收集与论题相关的参考文献12篇以上,含两篇或以上英文文献。 第四步,分析整理资料(将所收集资料归类,并以此作为确定论文提纲的依据)。
这一步很重要,应在分析整理所收集资料的同时,对资料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也可以作为论文写作的初步框架(即确定从哪几个方面来写),请重视!
第五步,列提纲。根据所收集资料及其分类确定论文写作提纲,相当于目录但比目录更详细,应在前一步分析整理、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步,修改提纲,完善论文结构。
应按基本逻辑关系修改论文结构:理论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这一步属于理性分析的过程,应在分析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论文提纲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步,应用资料(将所收集资料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至论文相关部分)。 第八步,修改完善论文并重新收集所欠缺资料(修改所应用资料并加入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完善论文结构)。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尚有应补充的文献资料,则应及时重新收集。资料的重新收集工作应根据需要贯穿于论文写作的全过程。
对于实证论文写作,则应进行相关实证分析(如提出假设,建立分析模型,收集和选择数据,验证假设,得出结论等)。
第九步,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注意:不能长篇引用所收集的文献资料,应对所引用资料进行必要修改加工,并加入自己的观点,对直接引用未经删改的文献资料应注明出处。
三、正文的逻辑关系
引言之后的正文章节安排应注意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的逻辑关系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正文部分必须遵循这样的写作思路。
论文各章节内部也应注意逻辑关系,逻辑关系不能混乱。
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相关理论介绍。
⑵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
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具体撰写论文时,应在符合一般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再根据本人论文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四、关于正文写作
在正文论述中应根据论点加入相关实例、数据或案例,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不可仅有单纯的文字论述(实例或案例应恰当融入论述当中,不要将案例作为单
独一章)。
五、关于标题规范
⑴标题含义应清晰完整,不应太省略;
⑵论文总标题应反映论文主题;
⑶各章节标题应高度概括所属章节的内容,即标题应与内容一致; ⑷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15;
1前言
区域的自然条件,是区域经济发挥自然物质基础与区域、人力、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自然要素。所以一地的自然条件对一地的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西部拥有各种丰富的物质生态资源,这些天然的自然生态资源形成了天然的生态屏障,对西部的发展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而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西部的原生态资源。
2西部生态屏障的现状
2.1西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环境如果被破坏,很难恢复到初始状态
西部虽然是现在中国拥有最多原生态景观,最多矿产资源,且天然气、煤、水能、有色金属、盐矿等资源在全国资源总库中也占有突出的地位,是我国21世纪发展的重要资源依托区域。由于人们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该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2.2西部地貌主要以山区、高原和荒漠为主,交通不便,公共设施不完善
以铁路为例,截至2001年底,西部12省(市、区)的铁路密度(按营业里程算)为37.67公里/平方公里,公路密度(按里程算)为1017.81公里/平方公里,而全国同期的对应数字则分别为72.97和1768.76;运输也与铁路运输类似。交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也是尤为重要,而西部由于自身的地形地貌,自身的生态环境形成了自身的生态屏障。
2.3西部自然气候不稳定,多属自然灾害频发地
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出现频率与强度明显上升,直接危及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而我国西部受特殊的生态环境的束缚,灾害也是非常的频发,这些自然灾难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制约着西部的经济发展。
3生态屏障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的原因
3.1以出让资源的形式来发展地区经济,导致该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西部很多地区走入了越穷越开发,越开发就越穷的恶性循环。加之治理速度远不及退化速度,生态安全威胁成为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更加剧了地区经济贫困化和农民贫困化,巨额的生态赤字导致了巨额的财政赤字和教育文化赤字。
3.2该区的地形地貌自然阻断与中东部的频繁联系
西部地区由于天然的地形地貌,不少省份存在对外公路通道建设不足或对外通道不顺的问题,尤其是西部地区通往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及周边国家之间的公路通道数量较少,等级较低,通行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发达地区及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形成天然的屏障,影响着西部经济的发展。
3.3由于地处气候多变区,自然阻断了一些外资的流入
西部内陆地区,高原、山地较多,气候干燥,有的年份西南和季风来得晚,或退得早,或是风力太弱,雨水不足,从而决定了原始脆弱的生态环境,易发较为强烈的生态灾难。灾难的频发也会该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气候的强烈变化,使得某些产业在此地无法兴起,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4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1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治理不足
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力度不足,过度的开发,又没有合理的治理。这样只会让生态屏障效应越来越明显。生态的脆弱性经不起污染,很多产业引进不进来,因为他们花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来治理由于企业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4.2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不足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在交通上,形式单一,网络覆盖不够广,很多较为落后或偏僻的地方还没有通公路。西部地形多为山区,地势凶险,有些地区电网都还无法覆盖。通讯、电网都无法涉及,通讯就更无法全面地展开。西北有很多地区,目前还处于极度干旱的状况,年降水量很少,而供水管道的埋设也是困难重重。
4.3西部地区人才的缺乏
自身培养人才不足,外来引进人才的机制不健全,导致西部人才匮乏。由于东部发达地区在经济收入上,工作环境条件上,以及用人观念意识上的相对优势,西部地区优秀人才向东部地区流动的趋势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就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
4.4西部投资环境不具吸引力,国家支持力度有限
外资投入不足,自身的投入也不足,就算有在良好的资源,也拉动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首先国家预算不足,自筹资金有限,引进的外资也是少之又少,也成为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5建议及解决措施
5.1合理利用生态屏障,建立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屏障的存在一方面阻碍了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也保护了西部地区的某些原生态景观和资源,所以建立一套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既能让西部摆脱生态屏障也能合理的保障西部的生态环境。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这是推进西部开发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5.2西部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一二产业逐步向第三产业调整向优势产业调整,发挥原生态的独特优势,变生态屏障为生态优势,吸引更多的游客、更多的外商。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起点要高,不能搞重复建设;要加强农业基础,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工业调整、改组和改造步伐;大力发展旅游等第三产业。
当电影告别了自己技术杂耍的丑小鸭阶段而成为艺术的白天鹅时候,还处在电影艺术的默片时代,然而就在这默片时代,格里菲斯、卓别林、爱森斯坦、普多夫金等天才的电影艺术大师们就创作出了永载史册的电影艺术精品。后来形成的电影艺术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电影美学理论——蒙太奇理论,可以说主要就是这种默片时代电影艺术的美学表达和理论自认。那么,这默片时代电影艺术的本性或本体是什么呢?如果参照后来巴赞的纪实主义电影美学关于电影艺术本体的表达方法(巴赞把电影艺术的本体概括为“摄影影像”,亦即著名的“摄影影像本体论”)[1],则可将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本体概括为“蒙太奇”。也正因为这样,“蒙太奇”一词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影艺术方法和技巧存在,而甚至成为电影艺术的同义语。然而电影的这样一种本质或本性存在了多久呢?最多不过20年。然而当声音技术的进步冲破包括几乎所有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大师的习惯与成见的阻碍而终于挺进到电影艺术中来的时候,电影艺术的本体构成无疑发生了质的变化。电影“蒙太奇本体论”把电影的全部艺术可能性都归结为电影画面(影像)之间的自由组接,即蒙太奇上,甚至对用来进行这种自由组接的画面本身都认为是次要的,无关宏旨的。至于声音因素则根本未予考虑。即使在声音因素已经进入到电影艺术中来之后,在这种蒙太奇本体论的理论视野之内,也一直被作为一种次要的因素而附带涉及的(直到艾柯、麦茨等人的符号学电影理论阶段,也仍有这种情况。麦茨的组合理论就基本上没有考虑电影的声音因素)[2]。而事实上如果说运动的电影较之静止的绘画和摄影也不过是增加了一个运动的维度的话,那么拥有了声音的电影较之默片也是实实在在地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声音的维度。电影艺术在本体构成上的这一重大变革,其意义究竟有多大,其实直到现在也难以概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电影由单纯的视觉艺术变成了视听结合的艺术[3]。无论如何,仅就这一点来讲,虽同样被称为电影艺术,而此电影已决非彼电影。在人类的五种感官当中,最重要的是视听,而且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的艺术也无一例外都是诉诸这两种感官的(李泽厚称之为充分“人化”的感官),非此即彼。而至此为止,电影艺术独自以便捷的方式占据了人类接收外部信息的这两大频道。
此后的色彩技术以及光学镜头和感光胶片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进步虽都程度不同地给电影艺术的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但基本上都没有触及电影艺术的本体构成,也就是说在声音进入电影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电影艺术的发展进步是处于一种量变的积累过程中,真正给电影带来一次新的本体性变革的是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
二
电视技术的出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作为一种新的新闻媒体存在的。而一旦当电视作为艺术形式出现时,正像声音因素被电影艺术习惯力量视为异己一样,电影艺术也把电视艺术看成是自己的敌对势力,在美国就爆发了持续十年之久的电影电视大战。而事实上在各国都曾程度不同地发生过类似的影视大战。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家当时没有意识到声音的出现是不可阻挡的,它必定要进入电影并使电影艺术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前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家们也同样没能及时地意识到电视技术作为一种新的强势媒体对于电影艺术的深刻意味。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电视技术给电影艺术带来的深刻影响的话,也许有一个说法是便捷的,那就是使电影艺术进入了电视时代。在探讨并努力准确表述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的本体存在或者说本性的过程中,有一个广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关于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异同的探讨和争论。直至目前仍有人致力于电视艺术特殊性阐释和论证,即将电视艺术视为电影艺术之后的人类的又一种新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努力收集归纳其有别于电影艺术的特异之处。然而笔者始终认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之间的差异,充其量只是同一类艺术形式内部不同种属之间的差异,而非人类基本艺术形式间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主要的是一些量的、暂时性的、技术性或经济性的差异,而非艺术本体上的差异。也就是说,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是一致的,相同的。随着影视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之间的差异和分野正在和已经消失和弥合。“电视电影”这个影视艺术的新品类的出现与存在,清楚不过地向人们昭示了这一点。[4]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宣布,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主要的和根本的意义,并不是在电影艺术之后、之外,使人类拥有了一个新的基本的艺术形式,而是使电影艺术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电视时代。其间变化之大,以致于事实上使我们已不便再用电影艺术这样的词语来意指人类的这一迟来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应选择并习惯于影视艺术或影像艺术之类的新词汇、新概念。不仅电视时代的整个影像艺术之内涵已非电影艺术一词所能涵盖,即使单就电影艺术本身来讲,在电视时代的一系列新生与扩展,如在制作与播放以及观赏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与进步,都已使电影艺术变得越来越不那么纯粹,不那么像电影了。大约是由于原有思维习惯的作用吧,人们只注意到了电视技术生长出了电视艺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也许是吸取了历史上曾长期无视电影的艺术属性的教训吧,人们不仅一下子便认同了电视的艺术性质,而且似乎把全部的注意力和精力都用来发现和发掘电视作为艺术的区别于电影的特殊性,并急不可待地宣布电视是继电影之后的人类“第八艺术”。结果却忽视了另一个同样重要或者说更重要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美学本体上的一致性,更忽视了电视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进步所给予电影艺术的深刻影响。如果把这种深刻影响所包含的发展趋势也考虑在内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做出下面的结论:进入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即使还可以称之为电影艺术的话,也已基本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即以光学成像为基本技术与手段的电影艺术了。
三
人类社会确是以加速度的形式向更高的文明发展进化的。就在电视技术的发展进步正在深刻而有力地刺激并推动电影艺术向新的深度与高度发展迈进,其势方兴未艾的时候,又一种新的电子技术——电子数码信息技术又勃然兴起于世,并给予电影艺术以及整个影像艺术以更为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场变革的来势之迅猛与内力之深厚,使人们真真正正地感到了绝对的应接不暇与别无选择。它既不像声音技术那样允许人们有一个怀疑、反对、认同的过程,也不像电视技术那样给你一个进行十年抵制大战的时间,而是在电视技术已经与电影技术趋于融合的基础上,一下子便出现在电影艺术的内部构成因素之中,它可以在你对其所知甚少或根本处于无知的状态,甚至根本还没有意识到它的出现与存在的情况之下,就一下子从里到外全方位地包围并渗透于你了。
电子计算机成像(CGI)技术的发明是在60年代,进入70年代即开始应用到电影制作领域。1975年乔治·卢卡斯创建了专门为拍摄电影提供电脑技术服务的特技王国“魔光实业”(IndustrialLightandMagic,简称ILM),这已清楚地意味着又一个电影艺术的新时代即将来临。1991年,柯达公司“数字化视觉效果处理系统”简称(INEON)的诞生,宣告了数字技术支配电影技术的时代的到来。而2000年,美国最大的电脑网络公司——全美在线(AOLI-S)与美国第二大传媒集团——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的结盟,则最终标志着最新的电影艺术新时代——后电影时代(Post-cinemaEra)的来临。[5]
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新时代呢?
从技术层面讲,这一次的电影新技术革命,不是某种单一的技术变革,而是以电脑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包括电影、电视、电脑硬件与软件、电话、自动化工程、机器人等等新技术长期发展融合的集中体现。从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已没有什么影像是不可制作的),到电影制作方式的根本性改变(电影已可以不是拍摄的,而是“合成”的),再到各类新兴娱乐产品、产业的产生(如电脑游戏,实真经历,互动娱乐等),再到全新的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如只读记忆光盘、数字光盘、卫星电视、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这一切不仅无一不直接引发着电影艺术的本性变革,更以集体的合力最终将电影艺术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后电影时代”。
从艺术层面上讲,在后电影时代,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使电影艺术的奇观本性得到突现,超越了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而明显处于前景位置,直到产生所谓的“效果美学”[6]
纪实性与奇观性是电影本性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在巴赞时代,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高扬,“纪实美学”也因之而成为电影艺术美学原则的主旋律。而当电子计算机成像技术、特别是电脑数字技术一经应用到电影特技制作领域,就使电影特技超越了单纯的技术意义而具有了美学内涵。从《星球大战》(1976年制作完成,电影史将这一年称为“特技效果的新生”)到《谁陷害了兔子罗杰》(1988年),从《终结者》(1991年)到《侏罗纪公园》(1993年),从《阿甘正传》(1994年)到《勇敢者的游戏》(1995年),从《玩具总动员》(1995年)到《泰坦尼克号》(1997年)……电脑特技,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真正匪夷所思的人间奇迹。[7]在20世纪最后10个年头里,电影也正是凭借这种对于传统电影技术来说几乎永远无法实现的银幕奇观的表现而重新定位了自己的大众文化坐标,并再一次战胜了画面小、影像差和音响弱的电视的。而当这种“追求技术魔力”、“致力奇观呈现”的“效果美学”成为时尚、甚至主流时,就不仅悄悄地改变了观众的观影经验和观影期待(从对电影叙事真实性的认同转移到对电影奇观和技术的欣赏),而且也悄悄地解构着电影艺术本身,将其融入到一个更为广泛的传媒体系之中去了。
(二)电影制作方式的革命性转变,使巴赞摄影影像本体论的电影理论趋于解体,并将最终改变电影本身的本体存在
虽然就全行业来讲,电影业仍然是一个“胶片”行业,但以卢卡斯“魔光实业”(ILM)为代表的数字化新技术正在排除电影拍摄放映的老式机械装置,电脑合成的数据人物和影像处理的仿真场景已经预示着电影工业成为“无胶片”行业的可能。就是说,电影已可以不是排演拍摄成的,而完全是电脑合成的。如果说传统的电影制作方式有一个最大的局限在于它的每一个艺术想象的实现都受到制作技术与条件的限制的话,而随着电脑数字技术支配电影制作,则最终完全超越了人类有限的想象力。它可以合成任何现实的、非现实的视听影像,只有你想象不出的,没有它制作不了的。这样一来,影像与物质实体之间的联系就变得非常脆弱了,影像本身不再保障视觉的真实性。再简单地讲就是,电影已不再是“记录”(Record),不再是“物质现实的复原”(克拉考尔语),而是“合成”(Graph),是“实在的非真实”(Virtualirreality)。显然,当观众已清楚地知道任何影像都可以是数字化地制造出来的时候,人们对电影真实性的确信也必将终结。
(三)新兴媒体新兴娱乐产品的建立和新的传媒体系及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已经形成人类全新的“视听文化”,亦使电影艺术发生根本性变革,直至消失在新的系统之中
随着电视的出现,以及其后电脑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新兴媒体及新兴娱乐产业层出不穷,并逐渐形成群雄并起、逐鹿中原的局面,电影不仅丧失了“大众艺术之王”的地位,更重要的电影与电视、电脑、多媒体和网络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电影正在汇入更大的视听媒体洪流之中,这一媒体洪流从摄影化走到电子化,现在又到了网络化新阶段。
在这些新兴的娱乐产品或方式中,有两种产品或方式对电影的影响或者说改造最为深刻。其中一个是“互动娱乐”(InteractiveEntertainments),及由之而生发出的互动电影。这种互动电影为观众(用户)提供了这样的可能:从一个音像数据库选取素材,建立多种不同的电影叙事走向,事实上就是构造观众(用户)自己的故事。另一个是“实真经历”(Vivtual-RealityExperienes,简称VR)。“实真经历”是对真实的全方位(视、听、嗅、味、触多种感官的信息来源及其综合)人为仿造,并企图最终达成与真实的完全一致。“实真经历”的用户或者说参与者,或游戏者,可以进入一个电脑合成的人为环境,在那里自如地活动,与物体、人物和事件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叙事的结构和发展过程。传统的“视窗展示”方式和静坐式观影方式,让位于“活动中心”(activitycenter)式的“入门探寻”;被动的观看者,让位于能动的参与者。当电影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种水平或阶段时,即便我们仍然将其称为电影、看成电影,也不难理解和想象它同此前的、传统意义上的电影已相去甚远,太远了。从内在的叙事内容与方式及结构到外在的展示方式、场所及观众的“观看”方式直到“观众”——用户由之而获得的艺术体验及审美感受都已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正如有些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互动电影”与“实真经历”与传统电影的最重要的区别之点,在于其对于经验的强化和对用户控制力的赋予。而一旦用户拥有了这种控制力,则无疑意味着对叙事可能性悬念的摒弃,同时也就意味着对观众的观影欲望的摒弃,因此,单从这一点来讲,已决定此类新电影要保持或形成观众——用户的新的引力或欲望,就必须构建自己的新的电影语法。
虽上述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革命所引发的电影艺术本体性变革尚处在开始阶段,许多新的设计和创造还处在初期和试验的水平上,还存在许多有待定型、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其发展趋势已是如日东升。1997年第一部互动电影《黯淡》已制作并发行;“实真经历”也已进入实验试制阶段;网络电影更是早已出现,网民完全可以像电台点歌一样,上网“点看电影”。不仅如此,世界的高科技巨人们正在联手研制被称作“蓝牙计划”(blue-teeth)的可以将所有装置(电脑、电话、电视、音响、家用电器和各种数据库等等)共享的联动终端。其目的是只要动一动手指头(甚至动一动意念),你就能得到、看到和听到你想要的一切。届时,不仅人类的视听文化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就是人类文明也无疑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四
这是一场正在悄然行进中的电影技术与电影美学革命。经历这场革命之后的电影,即使不是烟消云散,也已是面目全非。而且确已可以看到或感受到使电影走向终结的新事物、新力量。
安德列·巴赞认为,人的潜意识中有一种所谓的“木乃伊情结”。其含义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经历过的生活尽可能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仿佛是给时间涂上香料、使之免于腐朽,如木乃伊一般。[1]电影诞生之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对于视听信息的方便而直观的呈现能力,便成了这种情结最理想的承载方式。于是巴赞在1946年便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完整电影神话”的概念,认为“电影这个概念与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是等同的;他们所想象的就是再现一个声音、色彩、立体感等一应俱全的外部世界的全景。”[1]进入后电影时代之后,我们发现,这个“完整电影神话”即将和正在成为现实。电影的完整再现与电子游戏的人机互动作为两个向度的理想追求,即将和正在最后阶段实现融合。代表这种融合的就是“实真经历”技术的出现和走向完善。“实真经历”既代表人类真实完整地记录自己生活这一探索轴线的运动极限,也代表了人机互动的仿真追求的运动终点。在“实真经历”的时代,我们将会和正在看到,我们不仅可以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而且我们将无法区别这再现的现实(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现实的不同(进入“实真经历”过程的“用户”由于不仅接受了“实真经历”技术所提供的从视听到嗅味直到触觉的全面的虚拟的仿真信息而且被隔绝了全部的现实真实信息,因此直到“实真经历”结束,将根本无法分辨这种虚拟真实与真实的现实);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发现,我们不仅生活在实有的现实中间,我们也同时甚至更多地生活在虚拟的现实中间(比如我们不仅为现实生活中亲人的健康而欢乐,也为艺术虚构中的古人的痛苦而流泪)。其实很久以来或者从来就是如此的,只是今天恍然大悟罢了。更有甚者,我们还将看到,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的现实不仅越来越难以区别,而且处在一种密切的相互渗透与影响的互动状态之中。总之,对于现在特别是未来的人们,虚拟的现实将不仅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将构成他们的人生。
于是在事情的最后阶段,我们终将发现,人类从完整再现现实的艺术追求出发,最后又走回到了创造现实的生活本身。正如作为心理学家的电影美学家爱因汉姆所预言的那样,与现实不同的才是可以审视的艺术。如果与现实完全相同了,则是现实本身,而不再是艺术。因此,“实真经历”的出现,正预示着电影艺术的终结。[8]
引力与加速度的等价使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那么,虚拟现实与实有现实的等价又将意味着什么呢?到那时,也许终结的不只是电影艺术,整个人类思维与哲学都将发生目前还无法预想的深刻变化。
短短一百年,电影却经历了如此多的变化,以至即将走向终结。回想它曾给我们带来如此巨大的、长达百年的欢乐,一时确实很难接受,而理智应当告诉我们,如果放在足够长的历史长河中考查,世间万事万物,莫不如此。这也就是存在主义所谓的“存在先于本质”。所以,天才的巴赞才只用一个问句——“电影是什么?”来命名自己的文集。
收稿日期:2002-05-15
【参考文献】
[1]安德列·巴赞.电影是什么?[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0.
[2]李幼蒸.当代西方电影美学思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周传基.电影·电视·广播中的声音[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
[4]王佳泉.电视不是第八艺术——再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的异同[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
[5]游飞,蔡卫.电影新技术与后电影时代[J].当代电影,2000,(4).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已昭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为塑造一个重视法治的中国,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已有了它该有的名份。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基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wahrehand)的原则,“认为汝将汝的信任置于何处,应于该处寻之”,它的真实含义是: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①这千年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发展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必定有它存在的理由。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进行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其直接的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的变动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即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公信原则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积极的信赖,确认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变动,即保护人们对“只要占有相关的证书,就有权受领某项给付”原则的信赖,在取得某项权利和某些给付的时候,取得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信赖土地登记簿或证书的内容是正确的。②在德国民法典中,认为这项信赖保护原则是构建私法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因素,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共处。在不相互信赖的社会中大家将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善意取得就是信赖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关键是善意和非善意之区别,而非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评析
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已是国内外的通说。既使在善意取得无明文规定的国度,动产善意取得在其法律解释或实践中依然存在。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类型、社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仅仅适用于动产抑或将不动产包括在内,国内学者均有不同见解。
1、肯定说,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该被承认,他们认为仅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交易方不会误信不动产占有人为有权处分人而与之交易为理由,一概排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于相信登记公示力而与无权处分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王利明先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并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对不动产交易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
2、否定说:这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之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领域。
(1)部分学者认为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④故“不存在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⑤这两种观点,排除了无所有权人处分不动产的可能性,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我国尚无完整统一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造成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管理混乱,标准不一,登记内容不全面,登记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加上国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淡薄,不主动去变更查证登记簿,所以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2)还有一种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并未将公信力作为物权取得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若通过公信原则处理,那么善意第三人所获物权的得来无法律依据。且公信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政策,更应依据公信原则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是通过登记更正程序处理,恢复至原有状态,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而且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或所有权人重新对不动产进行改善或还原,所需费用不是登记更正程序就可以解决,甚至会造成所有权人、买受人更多的财产损失。
(3)还有的学者认为,从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来看,是拒绝将善意取得制度使用于不动产领域,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192条等,在这里我们要看到一个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同和他们在其他立法上的补充问题。英美法日等国家对不动产登记采用形式审查制度的居多,而我国与德国、瑞士等国一样对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只有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制度,才能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无瑕疵,并由此正确的公示,使得确认“与权利相关的登记中,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视如登记本上记载而存在。”⑥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移植首先要看到法律得以产生的经济制度的不同。在与我国一样采用不动产实质审查的德国、瑞士均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其他法律法规,间接承认了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台湾《土地法》第43条亦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的效力。”这一条规定就给台湾地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三、我国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基础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作为一个内容明确规定,从前述理论上的分析是行得通的,而且实践中,在《中国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房屋自由贸易的开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渐完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的可能性将越来越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将不动产包括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里,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潜在需要。在当前,我国不动产的变动依法明文规定以登记方式为公示方式与登记制度不甚完善之间的矛盾,可由法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自由裁量或登记机关自主调解,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目标下,适当调整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条件与范围,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将对有中国特色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信用打造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是有明确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法理,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而使公民信赖政府,政府应对其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加以补偿。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动产公示方法,具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公民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的信赖而产生对该登记的公信,又基于该公信进行了不动产的变更,由此所涉及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涂销。所以在立法上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督促不动产登记机关完善登记程序,认真执行实质审查功能,提高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否则,便会因为其过错受到不动产实际所有人的追责,由此承担过错责任。
2、从立法上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由于不动产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这就会在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配备有相应的不动产管理条例对此问题进行完善。其次,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上,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处理所有权人与有过错登记机关或有过错出让人的法律关系,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以何种方式来承担?等等。还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情况的查询要收取高昂的费用已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实现公开查册制度,转变服务理念由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变成一个具有“服务理念”的机构?这也都是我们可以进行思考的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占据一席之地,会促进我国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涂销。在我国还有两种不动产外观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不动产纠纷的。一是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承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二是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将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这是以牺牲不动产原所有人一定的利益为代价的。然而正如一法律谚语所说的“凡事与其无效不如有效”(utresmagisvalentquampereat),特别是不动产价值相对动产较高,一旦损失将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预见到这样严重后果,继承人或合同当事人均会主动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去履行相关手续,从而也从源头上堵住了不动产外观与真实权利的不一致,使得中国人民传统的在纠纷发生以后被动诉讼的局面转变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9页
②《社会学法理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邓正来
③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第215页《再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多媒体计算机及其网络以其丰富的表现内容和良好的人机交互等特点迅速进入教育领域,使教育技术和远程教育更具先进性。但针对我国教育领域的现状,进一步发挥教育电视在教育技术学方面的优势,深入研究其规律与方法,不断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学效率,尤其是在西部地区,更进一步完善教育电视并强化其教育质效机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教育技术应对策略问题,以期与同道共商。
一、对教育电视先进传播功能的再认识
教育电视作为一种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众传播媒介,在不同层次和不同学科的教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远程教育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络的出现,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人们不仅能从网络里获取信息,而且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选择、组织、处理并传播自己的信息,成为传播的主体,从而打破了原本泾渭分明的传播主客体之界线,实现了双向互动,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传播的传统理念,使电视这个昔日传媒王国的老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一时间在远程教育界似乎非网络而不能实施教学。应该承认,基于网络的远程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是十分必要的,但不顾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国情,一味推行网上教学,而放弃教育电视等有效远程教育模式则是不可取的。正如ORACLE总裁拉里·埃里森说:“你能想像一个在中国南方偏远山村的女孩有机会通过网络取得哈佛学位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教育电视的先进传播功能再认识,以便将其合理运用于经济落后地区的远程教育,促进当地的科技文化传播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教育电视传播的广泛性。教育电视是以声音和图像的形式来传播信息,其传播内容和接受对象比其他传播媒介都具有更强的广泛性。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仅有线电视入户率就达到了17%,超过电话入户率9%和计算机入户率1.2%。据199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村电视机普及率己达到每百户拥有量为92户,近几年来随着几大电视机生产企业的价格大战,低价值的电视机迅速进入农村家庭,电视机的入户率更高。教育电视传播内容的广泛性是指它传播信息的容量大,内容丰富多样,对几乎所有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都有极大的包容性。受众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首先不受年龄的限制。从学龄前儿童到白发老人,只要不聋不盲,都可以收看教育电视。其次是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不仅受过一定教育的人,就是受教育不多的人,甚至文盲半文盲都可以接收教育电视的内容。尤其是在我国西部文化水平平均较低的情况下,教育电视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再次是不受时空限制。教育电视传播到四面八方的同时,亿万人可以同时接收传播的信息,由于电波传播没有疆界的限制,广播电视的传播范围之大远非其他传播媒介可比。
2.教育电视传播的真实性。教育电视具有真实再现各种信息源场景的功能,电视荧屏上所展示的是信息源所发出的真人、真事、真情、真景。学习者可通过自己的眼睛和耳朵直接了解、感受信息,有身临其境之感。尤其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眼见为实”,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更符合他们形象思维的方式,认识事物的本质。
3.教育电视传播的示范性,由于电视屏幕所展示的世界是生动形象的,人们在观看电视节目时有意无意地了解了大干世界斑斓多姿的风貌和社会历史方方面面的知识。而电视为观众敞开的民办层面是无限广阔的,它可以在瞬间跨越万里之遥,在不同的领域,使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不同阶层的观众,在观看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后增长见识,活跃思维,潜移默化地接受丰富的教育。不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见解认识,还是生活、行为方式,都能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电视的示范和影响。
4.教育电视传播的灵活性。教育电视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在节目编排播放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它能够做到以普通教育、家庭教育为重点,进行“三教统筹”、“农科教统筹”,最大限度地丰富了教育的内涵,无论是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人们都可以按各自所需不受场合、地点限制进行收看和学习。
5.教育电视传播的人本化。所谓人本化传播就是指回归人最本能的状态,调动人的全部潜能和感官传播信息的状态。它以一种生命状态进行信息的内向吸收和外向辐射,具有传播的动态性、信息的全方位性,体现了生活的本真、人体的本能、事物的本性、电视的本质。教育电视可以以最能调动感官的方面来选材、结构,合乎人的本真状态进行教育信息采集,体现人本精神的复原。它能将生活自身的形态物化为传播符号进行远程传播,作用于人的感知,人可以直接靠感官接受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人的感知能力,从而延伸大脑,外化并扩展智能,是一种对生命状态的人本化传播。教育以人为本是人们长期追求的理想,然而由于社会、文化、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教育电视从对人视听的延伸,体验感的实现,到思维的调动,心理需求、审美需求的满足,实现对人体本能的释放和满足,对生活本真的揭示,朝着人本化传播的方向发展,从而有助于促进“教育以人为本”的理想的实现。
6.教育电视与互联网络比较,又存在着明显的弱点。主要表现在其单向传播上,无法同时实现及时的信息反馈,另外还存在传输内容瞬时即逝,不便修改等缺点。
二、对西部教育电视发展的认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国及西部地区的教育电视多方面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常用设备设施、地面卫星站以及大量的教育教学、农业科技、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电视节目的积累与建设,为教育电视的深入开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学校、社会个别化学习与教育的普遍开展为教育电视积累了成功经验,各级管理机构的逐步健全,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电视事业在西部的健康发展。例如,从1989年起,自治区在全地域内安装了100台地面卫星接收站,使远离文化教育较发达的内陆省市的各少数民族山区农牧民,每天可以与全国各地一样同时收看通过卫星转播的教育节目,为改变教育落后、师资匮乏、教育点高度分散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电视自1989年4月开播以来,在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实施自治区“231工程”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经过电视培训,有5500名小学教师获得了电视中师毕业证书,4000多名初中教师获得了电视高师毕业证书。宁夏教育电视台开办的“231工程”栏目,深受当地农民欢迎。甘肃教育电视,经历了“小点多布,闭路为主”阶段和以建教育电视台为主的开路电视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以教育电视台为骨干、卫星地面接收站为辅助、教学放像点为补充的教育电视新格局。据不完全统计,西部现有广播电台101座,广播电视台122座,电视发射台2030座,卫星地面站1200多座,80%的县建立了教育电视台。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75%的人口可以收视教育电视台的节目;甘肃广播人口覆盖率达到65.9%,教育电视台收视率达到71%。近年来,在西部地区实施的广播电视村村通、西部高校教育电视教育的普及以及中小学电视教学的开展等等,已初步形成了西部现代远程教育的基础,对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西部教育电视仍处于落后势态,如教育电视配套设施因经济原因多年来难以根本解决,边、远、贫地区尚有许多广播电视的盲点和空白点,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教师的现代教育观念有待转变。
欲扭转西部地区落后面貌,现代教育愈要超前发展。随着西部农村和边远地区经济结构的改革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乡镇企业的崛起,客观上需要大批经过严格培训的各类人才;科技致富的事实,又使广大农民增强了需要学习的愿望,他们迫切希望掌握各种实用技术脱贫致富。西部地区要走现代文明之路,就要唤醒农民的人口意识、生态意识、法律意识、精神文明建设意识,这些都需要教育来解决。教育电视在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的西部地区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加强教育电视配套设施及教学软件建设,加快发展适合西部的远程教育,是为西部培养各类急需人才的必然选择。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机遇,人才培养是根本,树立“教育电视资源—超前意识与策略—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远程教育观,就会进一步创造西部生机。三、对西部地区教育电视发展中现有问题的认识
西部地区由于受教育和文化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等不利因素的制约,教育电视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在英语教学中实施作业分层的必要性
(一)传统教学理念下作业布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英语教学中,部分教师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与束缚,特别是在作业的布置方面,存在着随意、重复、繁琐等现象,严重制约着学生发散思维,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使学生随着学科难度的加深,对英语学习失去了兴趣。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引起关注并切实解决的。
(二)作业分层的目的
学生的身心发展有着共同的特点,但其学习目的与动机、学习习惯与方法、智力水平与接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反映在学习成绩上,往往形成好、中、差三类学生。我们设计作业,通常都是统一题目,这不利于优差生通过作业练习在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得到充分发展。作业评价也是用统一标准,或好或差,或对或错,这样也不能调动全体学生(特别是差生)作业的积极性。为了使作业设计切合各类学生的实际,为了使作业评价更有实效,布置作业时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设计呈阶梯式的作业与练习,供不同层次的学生选择。
(三)作业分层的意义
给不同的学生布置不同的作业,可以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均有收获,让学生最大限度感受到成功的快乐,对于激发学生兴趣,促使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大面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是很有效的。
给不同的学生布置不同的作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应付了事及相互抄袭,还可以给学生提供相互学习和取长补短的机会,从而满足不同水平学生的学习需求,使课外作业的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
二、作业分层布置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一)作业设计,量力而施,因人而异
由于学生的学习能力、英语基础及对英语的爱好兴趣存在较大差异,布置作业时完全统一,必然会加重学困生的课业负担,因此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的因素,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的作业要求。根据教学目标将作业设计成A(学优生)、B(中等生)、c(学困生)三个层次,其中A类作业侧重于动手动脑能力较强的综合运用的作业,让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如设置一些发表观点、看法的题目,写单元课程小论文、小报告、读书心得,甚至可以让他们评价本堂课、本单元的教材教法,让学优生备课,代替老师讲课,直接参与课堂教学;c类作业偏重于基础知识的巩固和积累,如抄写记忆单词与课文,完成课后练习题及练习册中的部分题目,让此部分学生在学习中学有所长、学有所乐,逐步积累,稳中求升;B类作业则介于二者之间,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水平来选择作业,开放性自主性更强一些。
(二)作业设计要有针对性,缺啥补啥
布置作业时要注意按学生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即使是学优生也不是所有方面都好,学困生也不是一无是处,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要根据学生某些方面的缺陷来设置作业,以求补救,相对来说比较有效。如对于听说能力差的学生布置口头作业、视听作业,多听一听VOA、BBC及一些英文歌曲,多看一些英文原生带字幕的电影;对书写差的学生增加一些书面练习,如英文书写描红,每天有目的有计划的练习,只要持之以恒,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见效的;对阅读能力差的学生,布置一些阅读训练,可从英汉对照版本开始,逐步过渡到英文原版的,随着词汇量的扩大,阅读技巧和方法的积累,阅读能力会逐步提高的。这样让各种不同程度的学生达到能飞则飞、能跑则跑、能走就走的目的。
(三)作业布置分层分工,进行创造性学习
新课程背景下的英语教学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强调以人为本。因此,作业布置应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有充分的选择权和自,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能,谁擅长哪方面就展示哪方面,让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体会到学习和成功的乐趣,同时大家可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共同进步,共同成长。如利用课外时间,可布置录音作业、演课本剧、办英语小报、搜集英文广告及产品说明书、介绍当地名胜、举办校园英语角等。在众多活动过程中,从学生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兴趣出发,学生不仅得到了审美情趣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体现了学习的主体性,而且学会了人与人合作,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将课程上学到的知识内化为自主学习的自学能力,体验了集体荣誉感和成就感,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奠定了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作业分层评价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一)分层评价,要有针对性
对学有困难、自卑感强的c层学生,采用表扬式评价,使他们看到希望,只要他们的作业认真做了,只要作业有了进步,哪怕是一点点的进步,老师都不能忽略。要让他们得到肯定:对成绩一般的B层学生,采用激励评价,并大胆指出其不足,指明其努力的方向让他们进步的更快;对成绩好的A层学生,采用竞争式评价。对的评价要更具体,更清晰,更明确,同时要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标准,使他们更加努力,以求让他们发展得更快更高更强。
(二)分层评价,鼓励为主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教师评价对学生自我评价影响大。教师要善于抓住学生作业中的每一个闪光点,及时表扬,让他们体验成功的喜悦。因此,要在评语上下功夫,批语既要体现问题的所在,又要体现教师的赞许和期望。如教师对c层学生可以做出这类评价“你做得很好。”“你不比别人差。”“你也许忘了复习,否则我相信你一定能做好。”对B层的学生可这样评价“你最近进步的很快,希望你继续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你与XXX差距越来越小了。”而对A层的学生则可以这样评价“你的英语发音听起来像外台播音员在播报新闻。”“你的书写非常规范,简直无可挑剔。”“你们的话剧演得像电影演员的水平”
(三)分层评价,用心沟通
烟台开埠在我国近代对外开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随着烟台市对开埠文化的重视,相关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开展了对烟台市开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及相关科研、教育的深入和普及,开埠文化得到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其保护与利用问题更是成为热门话题。开埠文化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产品设计、理念创新等方面为旅游业提供了发展的优势。
一、烟台市开埠文化旅游SWOT分析
(一)优势和劣势分析
1旅游资源存量丰富。“烟台山近代建筑群”为开埠文化的代表。目前在烟台山上保存完好的就有英、美、法、德、日、丹6个国家的27幢风格各异的欧式建筑,堪称近代建筑的艺术宝库。2006年5月“烟台山近代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烟台山近代建筑群作为一项较好的旅游产品具备极大的发展潜力。其本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品牌决定了它是烟台开埠文化的代表,是烟台的形象和标志,也是城市的名片。
商业建筑群资源。烟台山周围以及东海滨区域,为外国人居住区、领事馆、别墅、洋行、商号、邮局、娱乐场所大多集中在此。东山、毓璜顶、大马路地带设置有教堂,民族工商企业不断增加,作坊、店铺、饭店、茶馆、文化娱乐场所等迅速发展,从朝阳街、大马路到北大街,以大庙为中心,形成繁华商业区。这些建筑群目前一部分已被发展为旅游景区,但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其旅游价值有待进一步深度挖掘。
近代轻工业资源。烟台开埠后,受西方经济影响,民族工业渐起,经过发展,成为中国近代轻工业的发祥地之一。以纺织工业、电力工业、食品工业、机械制造工业为代表的轻工业资源为旅游业提供了众多文化遗产,旧厂址和厂史可成为开埠旅游的吸引点。
2旅游市场具备良好游客基础。2010年烟台全年接待游客突破 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00 亿元,2013年旅游接待总人数为5003万人次,海内外游客、旅游总收入分别达33187万人次、3312亿元,分别增长184%和212%。可见烟台市的旅游发展进入到持续稳定发展阶段,应着手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扩大旅游涉及领域。
虽然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发展局限。
3旅游资源开拓不足。从旅游产品的角度来看,烟台开埠文化旅游产品层次与角度过于单一,基本集中在以广仁路和滨海路为中心的城市滨海观光、商务、购物旅游圈、以张裕酒文化博物馆为中心的葡萄酒文化旅游圈以及蓬莱阁等为重点的自然风光和历史遗迹度假旅游圈,旅游开发深度不足,对于老黄县历史文化、西炮台历史文化以及北极星钟表历史等能反映老烟台历程的内容并未深度重视与开发。
4旅游配套设施不足。目前,烟台现有的以开埠文化为中心的旅游景区数量较少,且公共场所旅游服务设施不够便捷、完备和人性化;旅游交通指引标志旅游指南分布范围较小,普及程度还不够;旅游热线的投诉与应急救助
等功能不够完善;数据更新不够及时,距离无障碍游览、智慧旅游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5旅游形象打造不足。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形象的传达力度不够,致使传播范围和深度有限,市场营销手段与方式简单,力度不足。烟台山融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于一体,可以说是最能代表烟台开埠历史的文化旅游景区,但其开发深度与广度还需进一步挖掘,宣传力度也应加强。
6铁路交通瓶颈制约。在旅游旺季,烟台铁路班次与档次都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求,铁路交通成为烟台市旅游业一大交通瓶径。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铁路资源短缺。烟台市每百平方公里拥有铁路里程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3%;每万人平均拥有铁路里程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02公里,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60%。二是运输效率低下。烟台市铁路时速仅为100公里,到济南的时间接近7个小时,到北京的时间接近15个小时。三是运能严重不足。2009年全市旅客运输量 311305万人次,其中铁路完成3395万人次,仅占1%,铁路交通已经成为目前制约烟台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二)机遇和威胁分析
1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强劲。2009 年,我国旅游业全年共接待入境游客126 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39675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1902 亿人次,收入1018369[JP]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 12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13%。 面对发展如此强劲的旅游业,烟台作为胶东半岛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旅游产品种类,将海洋旅游、文化旅游等多种有特色的旅游项目予以整合,增强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2旅游a业支柱作用得到体现。烟台文化旅游在迎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多年来,烟台对外推广的形象一直围绕“山海仙境”、“葡萄酒城”等来展开,而这种形象定位受到了周边沿海城市的激烈竞争挤压。烟台位于山东半岛的东部,距青岛180 公里,与大连隔海相望。烟台受制其中,线路编排上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同样具有海滨优势,但是因为有周边几个知名度较高的旅游城市发展在先,其单纯“海”的形象不明显。大连、青岛、威海等先行者形象宣传和知名度屏蔽并“干扰”了旅游者对烟台的选择。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塑造烟台开埠文化主题形象,实现形象定位差异化
文化是旅游的核心要素,也是构成旅游地持续吸引力的重要源泉,一个城市旅游形象的树立必然要注重文化内涵深层次的挖掘。烟台应当塑造出体现烟台特点,特色鲜明的主题形象,类似于威海的“最适合人居” ,青岛早期的欧陆风情、现在的奥帆基地等等,实现城市形象的差异化。为丰富景区的开埠文化游,必须要进一步丰富展馆内容,增加系列项目,而这又需要增加投入,得到相关部门支持。
(二)整合开埠文化旅游资源,描绘烟台文化游大蓝图
烟台要积极探索景点景区整合、与城市捆绑式发展的路子,真正把烟台建设成为一个文化旅游城市,一个与文化旅游业有机整合的旅游城市。除此之外,还需要围绕开埠文化进行相应的城市建设。比如,自火车站、港口码头沿海边到烟台山修一条旅游通道,构筑旅游大交通;再比如,将百年老街朝阳街、海关街、阜民街等打造成旅游购物的特色街区等等。通过这些建设,将开埠文化由点及面丰富、整合起来,形成特色的文化肌理,与“海文化”组合,构建独具烟台特色的旅游形象。
(三)深挖文化旅游内涵,大力培植文化旅游名牌
尽管烟台市的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文化旅游资源的利用率、商品转化率却很低,文化旅游产品的精神内涵和艺术的精致程度也很低。如何把深厚的文化旅游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品牌优势,是推动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烟台市的文化旅游业必须以打造知名品牌作为发展的当务之急。比如深挖开埠文化内涵,培育出一批能产生广泛影响的文化旅游品牌。并选择知名度高、有影响力、对烟台友好的境外文化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其营销网络,把烟台市的文化旅游产品尽可能多地推向国际市场,积极进行文化旅游交流和文化旅游贸易。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资金支持机制,推动文化旅游繁荣发展
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旅游业进行投资经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文化旅游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国家认可的各种文化旅游企业和博物馆、艺术馆、艺术团体等。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各种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园区,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立“开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随着形势的发展,烟台开埠文化旅游的性质定位越来越清晰,发展的方向越来越明确。打造烟台开埠文化旅游品牌,不仅需要经济的发展,还要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增强文化吸引力,使游客通过游览烟台的碧海青山,满足其历史文化、风土人情、饮食文化、表演艺术的欣赏和探求,以此来强化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从而推动开埠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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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in the countr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cities and towns in the background, ba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developing western tow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small town in the presence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and phenomenon,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the measure ( for reference only).
Key words: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cities and towns; Urb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S6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性
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小城镇真正发展快的是沿海和大城市周边,这些地带恰恰也是以往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随着我国工业开始全面转向以信息化带动的新阶段,西部大多数地区的城镇,非农产业的发展会越来越艰难。因此,根据现实基础和条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城镇建设资源,促使西部地区的城镇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小城镇的迅速发展已成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而且最有可能成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探索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主要舞台。我国的城镇化已落后于工业化,造成大量人口滞留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使得国内消费总需求的增长速度始终不能跟随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在一定阶段起到了很好作用,但长期靠投资性需求带动发展,必然会造成国民经济结构的严重扭曲。因此,加快城镇化进程,特别是西部城镇化进程,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也是从根本上理顺需求结构,解决国内总需求不足的急迫需要。
外出打工,是农民进入城镇的主要形式。目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约1.3亿人,出外打工约9200万人,其中出省打工4000多万人,多数分布在各类城镇。一些城镇为保护当地下岗人员利益,不同程度地专对农民工设置歧视性政策,侵犯了他们的劳动权利,必须加以制止。在多数地方,一个劳动力的全年打工收入,很难养活一个三口之家,在大中城市尤为明显。这一情况,使得当前一些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只能在城乡之间长期流动,而不能在城镇及时留下定居。将城镇发展同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紧密结合起来,还必须在城镇的建设节奏、产业结构、就业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探索各种降低农民进入成本的措施。
农民进城是否只限于打工或从事个体小本经营,能否在更高层次参与城镇建设,促进城镇健康发展,值得研究探讨。事实上,发达地区及一部分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已经出现了这种势头和经验。如广东花都市的花东镇,我们发现村有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镇,由村自主开发的现象。而更多地方出现的城中村现象,使农民在城镇建设中已开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确进行政府引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给农民提供多种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渠道,有利于协调好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大大减缓政府征地、拆迁等措施造成的土地纠纷等社会矛盾,还可以推进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提高居民对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影响力。
二、西部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以贵州镇宁自治县为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地处贵州中丘原西南部,是观世界名瀑,探少数民族文化的最佳宝地。镇宁自治县是一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长期居住着汉、布依、苗、仡佬等23个民族。辖4个镇12个乡,4个社区,2个居委会、365个行政村,1750个村(居)民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化发展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主要有:
1、城镇规摸总体偏小。目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模总体偏小,全县建制镇平均人口不足3万人,除城关镇中心镇建制城区人口超万人外,其余乡镇建制城区人口均不足1万人。
2、小城镇基础设施较差,品位普遍偏低,城镇功能相对滞后。由于重复建设和受分散的财力、物力的影响,城镇建设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情况。
3、小城镇管理水平差。在调研中,我个人的直观印象是小城镇镇容镇貌"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城区道路拥挤,车辆乱停,乱摆摊,城镇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一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乡镇政权不仅需要管理农村事务,还要承担起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旧的以农村为中心的乡镇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小城镇迅速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乡镇管理体制自身也存在着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影响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步伐。小城镇迅速发展与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矛盾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乡镇政府城镇管理功能滞后。乡镇政府管理机构、职能、权限等依然承袭农村管理的旧模式,对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社区管理、工商、金融、信息、服务等产业的培育与管理都比较陌生,管理队伍素质、人才、技术、经验等都比较缺乏,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城镇化发展要求。各个乡镇在行政管理中都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处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中,对城镇管理不够重视,乡镇内设的一个城建办除了负责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及所有城镇管理外,还要负责农村农民建房的预审,工作职责多,人员编制少,实难承担小城镇管理的任务。
2、乡镇政府机构较臃肿,效率较低下。一是乡镇内设机构设置多、杂、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较大一点的乡镇其内设机构都在七、八个以上(所称“七站八所”)。二是领导职数偏多,管理重复。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镇政权中,几乎大小领导职数要占乡镇机关人员的一半到三分之二。三是冗员多,财政负担重。镇宁县江龙镇每年镇财政收入只有100多万元,而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支出就达150万元,入不敷出。
3、乡镇政府权力失衡。调研对象普遍认为镇级政府作为小城镇建设的直接责任者,却缺乏应有的管理权力和手段,更没有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处置权,如果通过行政干预强行管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甚至会出现把自己推向被告的难堪处境。另一方面,部门、“条条”虽然具备管理、处置权,但由于管理地域的广阔,自身力量的薄弱,加上缺乏有效的行政力量和实施手段,不能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样就造成了小城镇管理中“有权的难管事,管事的没有权”这样一种矛盾的处境。
三、搞好小城镇行政管理和科学发展的具体对策
1、必须压缩乡镇数量,并"小镇"建"大镇"。以镇宁县为例。目前镇宁共有乡镇16个,数量多,规模小,不适应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有必要对乡镇进行再一次调整,适当压缩乡镇的数量,扩大部分建制镇的发展规模,增加其发展的实力。
2、搞好职能定位,精减内设机构。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和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机构进行重新设置。目前,镇宁县的乡镇内设机构按其职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职能机构。这类机构宜分清职能,解决内设机构庞杂,职责不清的问题。另一类是职能转变后的服务实体机构,如各事业站所。对这类机构要明确责权利关系,重点应对与经济工作有紧密关系的“各站所”进行改革,涉农的“七站八所”可以合并成立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文化站和广电站可合并成立“文化广电站”,以强化其综合服务职能。
3、理顺条块关系,扩大明确小城镇行政管理权限。在小城镇机构改革、事权划分问题上,有必要扩大小城镇的行政管理权限,减少部门的管理权限,以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具体地讲,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扩大小城镇组织管理权限。根据镇宁县目前实际,除公安、税务、工商、土管实行垂直管理外,其他县级部门驻镇机构管理权均应全部下放,由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其二是要规范和明确小城镇的职权。除宪法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乡镇职责外,小城镇政府必须具有以下管理权限:一是对以块为主单位的人事管理权;二是对镇财政决策支配权;三是对信用社的资金融通权;四是对"双管"单位的综合协调权;五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地方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权;六是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决策权。
4、搞好小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目前,从各地试点的地方看,城镇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大体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大综合模式,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不仅包括城建行政管理中各专业执法,而且也包括与此相关的占道、摊贩摆卖管理等方面。第二种是适度综合模式,其范围主要是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三是要有利于依法行政,便于操作。这既能使执法有据,体现依法行政,又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5、科学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为了科学的指导小城镇建设,要根据小城镇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非农产业发展程度、产业布局、人口状况、辐射带动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城镇布局,科学编制和调整完善小城镇规划。要以城镇为中心,全面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住宅、商业、交通、文化、市政设施等各项建设,使近期规划有较强的超前性,可操作性和控制性;远期规划要留有发展余地,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克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期规划行为。同时,要维护规划严肃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分步实施,避免走重复规划调整、重复建设的弯路。
6、小城镇建设要与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结合。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条件,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小城镇建设的速度,小城镇是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集聚基地。不仅从事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聚集在小城镇上,而且带动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也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小城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壮大,从而推动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水平。只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园区规划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相对集中,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就能够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行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形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推动力,使小城镇发展成为充分展现当地经济优势和文化特色的中心。
7、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关键是投融资问题。如何才能筹到资金,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境界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研究小城镇建设中的投资问题。要针对各自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现状特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吸引外资,启动民间投资,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要认真学习借鉴城市建设经验及做法,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引导乡镇树立经营意识、市场意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产业来对待,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同时,认真落实小城镇建设筹资政策,收足用好现有渠道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增加财政收入,专款用于小城镇建设。
8、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小城镇的实质是发展小城镇经济,促进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城乡人口的转移,阻塞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必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积极调整就业政策,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作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进程,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凡是在小城镇内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的农民,可迁入小城镇,列入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在发展城镇人口上,应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对于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照顾,为发展城镇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逐步放宽外来人员的进镇条件。为使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专心致力于所从事的产业,积极参加小城镇建设,乡镇可以为其提供加工场地,实行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规费,子女入学、就业、购房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新进镇农民有了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设施以后,才能放心的离开土地,真正成为小城镇人口,从而提高城镇化水平。
总之,西部小城镇普遍落后,问题繁多。我们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利用好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大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才能搞好小城镇的发展和建设,走出一条适宜西部小城镇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当前广西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2006年第9 期[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