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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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边界
设有证券投资组合P,其期望收益率记为E(rp),标准差记为σP。则以E(rp)和σP为轴,可建立描述投资组合的坐标体系。在此坐标系中,所有可能的证券组合方式被定义为证券投资组合的可行域。对于只有两个证券A、B的投资情形,其组合分析见图1。
图1中由证券A和证券B建立的证券组合位于连接A、B的直线或曲线上,该直线或曲线被称为证券A与B的结合线。结合线的弯曲程度由证券A和证券B的收益率之间的联动关系所决定,而与选择的组合方式无关。证券间的联动关系采用相关系数来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间。不同组合在连线上的位置取决于该组合投资于证券A、B的比例。如果市场不存在卖空机制,则证券投资组合的可行域即是证券A、B之间的结合线。类似地,对于三个证券A、B、C之间的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许卖空的条件下,由三条结合线(每两种证券形成)构成的所有投资组合的可行域见图2。显然,可行域内的每一点可以通过三种证券的二次组合来得到。例如,A、C的组合为D,B、D的组合为Z。一般来说,当存在n种证券可供选择时,根据建立组合的限制条件(如是否存在卖空机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无限域。但无论如何,可行域的左边界总是向外凸的(允许线性部分),不会出现凹陷。
根据马柯维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设,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资组合中,投资者会选择方差最小的组合方案。对于每一个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个方差最小的投资组合恰好构成可行域的左边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资组合中,投资者会选择期望收益最高的组合方案。而对每一个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个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资组合恰好构成可行域的上边界。综上所述,投资者实际选择的证券组合应位于可行域的左边界和上边界的公共部分,该局部边界被称为可行域的有效边界(见图3)。
2证券投资组合的无差异曲线
在投资实践中经常会见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情形,即:
E(rA)>(rB),σA>σB
此时,投资组合A比B承担更大的风险,但同时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这种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视为对风险增量的补偿。
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补偿作用,不同投资组合的实际效用(即满意程度)在投资者看来也许是相同的。将被投资者认为满意程度相同的投资组合曲线绘制在均值方差坐标系中,形成图4所示的无差异曲线族。显然,族中无差异曲线的位置越高,该曲线上投资组合的满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大不相同,故无差异曲线通常被划分为风险偏爱、风险中立和风险厌恶等三种基本类型,其曲线形状(见图4)。
3最优证券组合的确定
统计调查的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对风险持厌恶态度。为此,本文以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为代表分析最优证券组合的确定方法与过程。
如前所述,在马柯维茨假设下,给定投资环境中的每个投资者将根据证券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对风险的态度确定相应的无差异曲线族,并借助于无差异曲线在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上选择一个适当的投资方案。显然,由于所选投资方案既不能离开有效边界,又希望具有尽可能高的满意程度,故该方案必然对应于某条无差异曲线与有效边界的切点。其图解过程见图5,图5中H点所代表的投资组合方案即为所求。
4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上证30指数的指标股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研究时段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计48个交易周的收盘价。首先计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间凡有送股、配股和派发现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据其配送方案分别进行复权,以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构建组合投资的决策模型及确定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最终给出指标股的投资方案并进行必要的结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计算
样本股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从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盘价;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盘价;ai:第i只股票从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从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价;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现金红利。
各样本股在样本时限内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为计算总周数。
上证30指标股在样本时限内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4.2决策模型与有效投资组合
因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不存在卖空机制,相应的组合投资决策模型可写成以下数学规划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为证券组合投资比例向量;r=(r1,r2,…,rn)T为各单个证券投资收益率向量;R=(R1,R2,…,Rn)T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为收益率向量r的协方差,σij=Cov(ri,rj),i,j=1,2,…n;En为元素全为1的n维列向量;E(rp)=XTR表示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证券组合的风险。
该模型的内涵是在给定预期收益率R0的条件下,力求使证券组合投资的风险达到最小。其中,R0为投资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软件平台,通过编程计算,不难求解上述数学规划,从而确定证券投资的有效组合。实际运算结果表明,上证30指数指标股的有效投资组合一共有14组,每一投资组合中各样本股所占的投资比例见表2。
5.3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及结果分析
由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组合投资方案中证券数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资风险在迅速降低,最终稳定在某一固有的风险水平。该风险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投资环境的系统风险,必须由投资者个人承担,而无法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化解。
根据表2的数据可以绘制出上证30指数指标股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其界面曲线见图6。
图6中的B点表明,投资者在上证30指数指标股投资组合中可以实现的最高周收益率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为75.71%,同时需要承担方差为45.08%的投资风险。其具体投资方案为将全部资金投资于龙腾科技,属于单一证券的投资选择模式,是高收益、高风险的集中体现。
另一方面,图6中的A点表明,如果将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选择的9支股票(详见表2),则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时可实现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对应年收益率为12.78%。显然,该证券组合投资的收益率仍然远高于银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参考文献
我们的理论模型指出地权的不稳定性抑制了长期投资,但对其他投资的影响随外生约束的变化会有所不同。小调的负面影响较小,而合适的补偿机制降低了大调的负面作用,其他因素对投资的影响方向也随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农业的低比较收益对投资有着双重的重要的负面影响。
实证分析证实了地权的不稳定对长期投资显著的负面影响,而且大调的影响大,小调的影响小,也证实了补偿机制有正向作用。我们同时得到了:小调刺激了化肥的施用,也减少了农业劳动投入,而大调对两者的影响基本不显著。这种差异证实了约束条件的变化的重要影响,也暗示了农业的比较收益的重要性。另外我们还证实了非农就业机会,村组的相对应的长期投资都显著的降低了农户的长期投资,进而我们对产权核心论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地权稳定性,大调整,小调整,长期投资,短期投入,劳动投入,农家肥,农业比较收益,约束条件,村组投资,补偿机制,集体所有制,产权核心论
LandTenureSecurityandFarmerInvestment:TheoryandEvidencefromChina
Abstract
Thesharpdropintheagriculturalgrowthrateprovokedahotdebateaboutwhetherthemainproblemlayinlandrightornot,andwhetherweneededtoprivatizelandornot.Investmenthasbeenoneofthefocuses.Noconvincingempiricalevidencehasbeenprovidedeithertovalidateorinvalidatethearguments.Ourpapersystematicallyexplorestheimpactthatlandinsecurityhasonagriculturalinvestments,especiallyonlong-termandland-savinginvestment.Wealsoanalyzeeffectsofotherelements.Wetrytogiveourcontributionabouttheissue.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几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拟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强制制度说起。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强制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但相对方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牵涉到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时更是如此。
二是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一般来说强制措施的实施,多是在具有现实且急迫的危险时才能启动,多针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以保护相对人和社会利益为目的。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三是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四是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不管怎样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属性,即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第五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内涵与法律特征作了探讨,这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内在”的研究。在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划清“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外部概念——而这些概念是最易与它相混淆的——之间的界线,细心探测“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边界”,这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中国早在1996年业已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已被作了严格界定。按理说,两者的“界河”较为明晰。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暂扣证照”,这给我们的区分工作带来困难。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并非纯粹基于学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某一行政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行政处罚”,那它就必须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去衡量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该行政行为被确定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而应受中国行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制。
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4)立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从法律法规上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而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执法检查”的章节中。我国已有“行政处罚”的单行法,等“行政强制”的单行法制定以后,两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区别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形式”、“手段”认定行为性质,因为有的行为形式既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这需对照上述标准作具体分析。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国,行政命令既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也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作为前者,当然没有必要比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强制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个意思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个物理行为,这作为它们之间理论上最主要的区别标准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我们时常发现,不少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时同时被伴随行政命令,几乎大多行政强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驱散人群,必然同时命令被驱者离开。这时,如何解决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之间的界线,会使我们感到困惑。我们认为,这里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对待:
1)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而且该命令尚未最终生效,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也作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待。
2)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命令性决定)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3)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政命令,那么,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在其属性有“强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内容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仅指某个特定的行为方式,而是指具有强制属性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
有些学者在论及行政强制措施时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预防性强制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可能发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特点是:相对方的行为或物即将对社会或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非采取即时强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制止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正在实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即时性强制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对方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非采取即时制止性强制措施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发展。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强制行为的调整对象为标准将其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以行政行为使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把它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可见,场合的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都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不同的形态,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法律对其规范和要求的侧重点,也有许多差异。
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按罗豪才老师的分类方法。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关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收容审查、强制履行等。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以及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他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制方法,我们不企求整齐划一的方法,但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我们研究这样的一个复杂的多样的行为将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不表明任何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某一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还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达到了自身的独立性和成熟性,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行政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立。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则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与紧随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无法割舍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就是保障或辅助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因种种条件和原因,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第一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可诉性,相对人对这种强制措施的异议和权利请求,可以归并入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和权利请求之中。产生第二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动中,是独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是独立和直接的。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追求目标不同,在实定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因此,在行政主体合法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使相对人履行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状态。首先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知法、懂法,行政执法人员代表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但不能;其次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实施的相对人属弱势群体,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性化执法,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保证公民人身健康、财产的不必要损失。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可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受到监督,更有效地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资料: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学》叶必丰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1)城市竞争力研究已成为焦点
研究城市发展影响要素的实质是对于全球化背景下城市发展能力的思考。国际竞争的主体的关注从国家竞争力、产业、企业竞争力研究到城市竞争力的转变,主要是因为城市本身重要性的突现。一个有竞争力的城市,无论对所处的国家还是所载含的企业的竞争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成败都取决于城市竞争力。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从国家竞争力、企业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到城市和区域竞争力竞争主体的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得到重视,使得城市竞争力的研究提上了日程。而有关国际竞争力以及企业、产业竞争力的理论和评价体系对城市竞争力的研究有很大的启示。城市竞争力的高低,表面上体现为其在全球城市体系中的等级,实质上是全球化时代城市拥有、吸引、控制、转化稀缺要素的能力。这与城市的制度建设、文化的挖掘和提升、地方创新环境的培育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传统的区位、物质(金融)资本、技术等因素不是不重要,而是成为一个基础性的因素,当这些因素具备的时候,制度、创新能力等因素的作用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
(2)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城市竞争力
城市竞争力和竞争优势根本上取决于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的动态演变组合和静态组合,以及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组合等。城市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城市争夺稀缺资源的过程。随着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数目的增加以及城市本身争夺资源的能力提升,影响城市发展以及提升城市竞争力的要素集合必然扩大。传统因素,如城市交通和自然区位在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已经不是影响城市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影响城市竞争力的无形因素,比如人力资本、制度、文化等因素成为影响城市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城市竞争力影响因素包括如下内容:(1)城市内部的资源/能力相关因素;(2)城市外部的环境即全球城市网络/等级格局和区域竞争力、城市与区域整合度。作为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城市系统内部的竞争力影响因素,即城市的资源和内部能力的组合反映和决定了城市竞争态势及竞争的核心能力。一方面,同一时刻不同城市之间的竞争力影响因素呈现不同的静态组合状态,反映了城市竞争“类型”的不同;另一方面,城市竞争是动态演进的过程,不同时刻点的同一城市的竞争力影响因素组合呈现不同的状态,表现为城市竞争优势驱动呈现不同的时序特征。所以,我们要根据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规划城市竞争力提升战略,制定提供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3)软要素越来越成为城市竞争的关键
当技术和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区域发展的优势已经开始超越区位、基础设施等物化的因素,文化等“软”因素开始成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可见,一个城市的竞争力取决于“起动和活性作用”的城市资源因素、成长性激励作用的城市内部能力因素,以及起推动和滞缓作用的外部环境因素。其中,外部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只起机遇或挑战作用;而内部资源则主要分为场所资源(如区位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自然条件)和非场所资源(如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经济实力以及地方文化、制度等),内部能力则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这些要素才是城市竞争优势。城市拥有的关键资源、城市的创新能力以及组织学习、组织能力都是紧密联系的,他们在不同层次上对城市竞争优势起着支撑作用。其中组织学习、组织能力是创新能力的源泉,创新能力又是关键资源创建过程中的加速器,而关键资源则是竞争优势的直接来源,四者共同构成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当然,这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作用的。那些可以更好地挖掘人的潜力的文化、制度等软要素不仅是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而且是城市向更高层面发展的过程中吸引竞争资源、把握竞争优势的关键,所以“软”要素才是现代城市兴衰的稀缺要素。
(4)人才本位是城市竞争力的焦点
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渗透到城市发展理念的今天,各个学科“殊途同归”,我们不但越来越关注“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核心,而且更加重视人才本位的城市竞争的理念。城市竞争力是城市创造价值的能力,城市的价值是由一个个不同的人创造的。正如刘易斯·芒福德指出的,城市乃是人类之爱的一个器官,因而最优化的城市经济模式应当关心人、陶冶人。这种城市发展要素的“以人为本”化使人们认识到,城市发展的关键是人。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和技术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知识和技术是创造的又是通过人传播和应用发挥作用。因为:(1)通过影响城市技术创新能力,影响城市价值的创造;(2)通过影响城市技术传播能力,影响城市价值的创造和实现;(3)人力资本是创造财富的直接投入要素,其质量高低决定投入的回报;(4)人力资本通过吸引配套水平的生产要素,进而影响要素投入的整体质量。所以,在培育和提升城市竞争力时就不能忽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当然,在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时,不能只依靠物质激励方式,还应该做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正如Fredrick·Herzberg的双因素理论指出的,满足各种需要所引起的激励深度和效果是不一样的。物质需求的满足是必要的,没有它会导致不满,但是即使获得满足,它的作用往往是很有限的、不能持久的。要调动人的积极性,不仅要注意物质利益和工作条件等外部因素,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工作的安排,量才录用,各得其所,注意对人进行精神鼓励,给予表扬和认可,注意给人以成长、发展、晋升的机会。随着城市发展进入更高的阶段,这种内在激励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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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优势与劣势、城市的互补与竞争、城市的分工与合作、城市的繁荣与衰落无不与城市竞争力紧密相连。因此,加强城市竞争力研究,既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评价城市的现状和发展潜力,制定恰当的竞争与合作战略,形成合理的区域经济格局,实现城市间的优势互补与良性竞争,又有助于中国城市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以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聚集促进城市发展,从而使城市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针对我国城市发展及增强城市竞争力,我们应该除了加大城市竞争力研究,也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经营城市的意识
经营城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新理念。早在20世纪中叶,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就开始出现了经营城市的思想。“经营”包括筹划、经管、组织、计划以及规划治理等方面。经营城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增强城市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中国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困境的现实需要。以后城市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经营城市的意识,正如大连市按照“不求最大,但求最好”的城市发展思路,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经营城市,增强竞争力”的路子,使得大连这一北方城市在中国城市竞争力综合排名中连连攀升。所以,我们应该要像经营企业或商业一样经营城市,要在明确的城市定位和城市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确立城市的先导产业,强化支柱产业,积极、有序地推进城市的扩张,打造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城市形象的塑造和推广,最终达到使城市不断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制订适当的城市定位
一个城市的正确定位是城市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先决条件。所谓城市定位,就是指城市为了实现最大化收益,根据自身条件、竞争环境、“消费需求”等方面及其变化,确定自身各方面发展的目标、占据的空间、扮演的角色和竞争的位置。J.弗里德曼(Friedman)在研究世界城市体系中提出,一个城市的地位和作用,不在于人口规模的大小,而在于参加国际经济社会活动的程度以及调控和支配资本的能力。而城市地位和作用的大小正是城市竞争力的具体反映。目前,中国城市定位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大部分城市都采用类似的分析方法追求几乎相同的目标地位。其结果是造成各个城市产业严重同构、重复建设盛行、大量企业产能过剩、区域城市间恶性竞争、城市建设千城一面。定位准确,城市可以最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内外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和提高城市竞争力。反之,城市定位失误或错误,不仅会使城市失去发展的有利时期,还会因为浪费城市发展资源和功能错位而导致城市发展缓慢,竞争力不强。
(3)重视城市的软环境建设
中国城市里的大楼不谓不高、马路不能说不宽,但中国城市竞争力却不强。因此,城市竞争力增强不是通过建几栋高楼大厦、修几条宽敞的马路等方面就能实现,而是应该通过大力发展软环境才能不断提升我国城市竞争力。软环境(如文化环境、政治环境、信息环境和社会秩序环境等方面)是城市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譬如,在城市文化建设上,通过转变城市居民的思想观念、营造宽松自由、兼收并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健康文化;创建讲究信誉、等价公平的道德标准以及鼓励个性和激励创新的竞争氛围建设,都将大大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城市“软”环境不但增强城市“硬”环境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城市的创新动力和使交易成本的降低。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催促商业活动顺利进行;尊重知识、人才的文化环境酿造的浓厚创新氛围有利于城市技术和知识创新;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直接激励企业和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些都可以大大增强城市竞争力。中国城市发展在软环境建设上重视不够,需要改进的空间大,需要作大量研究和积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