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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基金的两种筹措方式对于第一个转变,毫无疑问,要肯定这种转变思路的正确性。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也是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持久性、社会化的前提条件。在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期间,国有企业承担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重任,而且通过吸纳新增劳动力,以企业制度的形式替代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表现上看,高就业政策将劳动力的公开性社会失业转变成企业内隐蔽性在职失业。这样,国有企业对冗员的工资支付实际上类同于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福利项目,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包括住房等大量暗补。企业不仅要提供巨额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资金,而且还要提供大量的直接服务。
总之,我国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企业保险制度违反效率和公平原则,由此导致企业的长期运行成本超过其制度收益,并进而危及宏观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益和质量。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国民经济运行已濒临崩溃,与之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也在劫难逃。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单位保险福利费总额1978年为68亿元,1995年达1980亿元;国有单位保险福利费总额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不仅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各类企业单位的水平,而且,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国有企业实在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负荷了。可见,合乎情理的推论是:必须改变以企业为唯一筹资来源的模式。另外,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基本上沿袭同一种模式,即来源于三个渠道:政府、企业和个人。但各国具体的执行方法有区别,主要体现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比例上的差异。
二、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方式由企业保险方式逐渐转化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参保的社会保险模式,即“三个拿一点”的社保资金筹措方式。由于这种三方参保的模式制度设计中的缺陷,造成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不尽人意。下面仅就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大的障碍———资金问题作具体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核心体系———失业、养老、医疗方面的统筹是分立而设的,因此,我们分别探讨这三个子系统的具体情况。
(一)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统账结合”,设计的目标是把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与储备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起来,既体现社会共济,又体现自我保障。这样设计的出发点:一是为应付预计在2025年前后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合理的责任分担格局。但是这个制度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己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到1999年底,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后其滚存余额为734亿元,仅够支付当年基本养老基金的38%,根本谈不上什么积累。最近几年来,养老金开支总额大大超过了预算,以北京市为例,平均退休年龄降到了51.7岁。1996年人均月退休金为400余元,1999年增长到700余元,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退休人员和退休金水平增长过快这两大因素导致北京市的退休金支出总水平1999年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1999年当年即出现收不抵支。而北京市的收支情况在全国还算好的。[1]
(二)失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是与国际接轨的,即向所有企业职工收取失业保险费,一旦遭遇失业风险,他们就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津贴。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严格区分了“失业”和“下岗”两种类型,而下岗职工生活费仍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仍然是个难题。按目前所见到的中等计算口径计算,1999年底国企下岗职工652万人,每人每年需要基本生活费和各项保险缴费5400元,每年共需352亿元,因而失业保险缴费率应该达到6.6%。但目前除了3%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尚缺一个其缴费率在3.6%左右的“下岗保险基金”。
按照目前的职工工资总额的规模(9875亿元),这个“下岗保险基金”的规模应当保持在每年355亿元以上,但从1999年全年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三制”筹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调入企业服务中心的金额为40.9亿元,远没有达到1/3(即117.3亿元)。有下岗职工的企业70%左右是亏损企业,根本无法完成其1/3的筹资任务。[2](三)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实行医药分开和医政分开改革,以提高医疗行业的效率和杜绝医疗腐败和浪费问题。但是,在基本实现医药分开和医政分开以后,要建立城镇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缺口也非常大。从医疗保险支出方面看,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按1999年已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职工为469.9万人和年支出保险金16.5亿元的水平,全国11773万城镇职工需要开支基本医疗保险约为413亿元。这个金额占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4.19%。
其次,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离退休医疗统筹的总人数15503万人和每人每年须支出366.42元计算,每年的金额为568亿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75%。这两方面需要的医疗保险全年支出规模为981亿元,占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9.94%。[2]但目前企业或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6%,个人医疗保险缴费为2%,二者之和8%,尚有约相当于工资总额1.94%的所需医疗支出没有来源保证。从将来建成覆盖全国城镇范围的医疗保险体系看,每年需要弥补空缺资金量为192亿元,这一资金规模大约与目前全国医院每年靠售药获得的盈利200亿元相当,这意味着,建立医疗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所需的大量资金目前尚无确定资金来源。面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需大量资金,中国目前采取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分担的模式。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中所存在的弊端以及中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使得这种模式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未能从中获益。
相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激化了三者的矛盾,使我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陷入尴尬的境地。对业来说,负担过重是不争的事实,在社会统筹的各类保险基金中,国有企业目前承担的缴费率按照要求在30%左右。众所周知,目前国有企业面临困境,转困尚且不易,缴费谈何容易。庞大的社保资金缴费任务对没有利润来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纸空文。于是,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转嫁到政府头上。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也不小。我国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实行的都是“三支柱”模式。所谓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负责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工会负责的职工退休金计划和个人负责的养老储蓄合成,三支柱叠加保障职工退休后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按国际惯例在三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低标准的,现收现付的;二、三支柱的水平视经济的增长和个人收入水平而定。但是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基金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甚至引发了承兑危机。目前企业养老金的平均工资替代率高达80%,追根溯源,是因为中国的退休制度只够吃饭穿衣,退休时,为维持本来就很低的生活水平,退休金的平均工资规模率高于国际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改革20多年了,中国城镇职工的工资早已超出了原先“生活费”的概念,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依然维持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工资替代率。而这部分人本来并没有实行个人积累制,所需退休金完全由企业转嫁到了政府头上。1999年,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接近11%,金额1100亿元左右,政府实际负担的缴费率为11%。个人也没有从现行制度中获得应有的利益。据调查,有6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社会保障”不满。在调查中,公众最担心的家庭和个人问题依次是:生病住院、下岗和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三、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几点探讨在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对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所充当的角色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政府应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部分。这些部分包括:政府设立的公立医疗的全部成本,包括药品的成本;基础养老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以社会救助的方式,援助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群;以就业培训方式,资助失业下岗人员转岗培训,并以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金的方式,资助受训人员的生活费(这笔费用和可能会大大超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障费);以合约形式,支持部分甚至大部分承担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成本。基础养老金随物价增长的部分也来自政府。企业应该保障的部分包括: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就业培训费和失业救济费。间接来源于企业的有———以纳税方式偿付医疗健康服务的部分社会成本;以纳税方式偿付政府支持社区服务的成本。个人应该保障的部分包括:以税管所代缴方式,强制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养老保险费;以付费方式抵偿各项社区服务的部分成本。间接来源于个人的有以纳税方式偿付医疗健康服务的部分成本及政府支持社区服务的成本。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发债、征税、收租”来解决其来源问题。超级秘书网
(一)发行特种国债由于作为现行筹资来源的财政、企业和职工的经济状况都不好,潜力有限,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即每年1000亿~2000亿元左右作为特种国债发行,吸纳社会较富裕人员和家庭的资金,在目前社会保障较困难的阶段可以实行10年左右,以渡过这个困难时期。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GDP)目前仅有10%~12%,离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还较远,财政赤字负担率(财政赤字/GDP)也在l~2%左右,没有达到3%的国际警戒线。所以,中国尚有较大的社会保障债券发行空间。社会保障国债的发行,其优势在于政府凭借自身的信用,可提前实现收入以应付即时支付需要,以后的还债负担分摊还体现了社会保障中的下一代供养上一代的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改善人们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投资、消费。
(二)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就是因为缴费率不够高和覆盖面不够广,可以设想将目前社会的养老、失业和医疗合并为一种社会保障税,具体税率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居民生活费开支的平均水平和近期经济发展趋势,测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的需要,并参照目前各地区、部门这两项统筹缴费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计算确定。在社会保障税税负水平的确定上,我国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定在15%左右,待国力进一步增强后,再做相应的调整。
(三)征收国家土地地租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国家对农村土地拥有终极所有权,对城市土地拥有直接所有权。但长期以来,城市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未得到实现,单位对国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无偿的。如果实行地租收归国有,按现有城市建成区每平方米收取0.1元计算,地租收入可达1400亿元~1700亿元,这笔资金可以弥补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通过以上“发债、征税、收租”三种综合改革措施,可以弥补现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以应付近期的支付需要。但要获得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就必须将这三方面的措施作为一种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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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系统工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社会保险基金无论从收支的过程来看;还是从投资运营的操作看,都潜伏着各种风险。随着基金的规模的扩大;基金风险的可分散程度越小。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目标的实现,要求通过建立规避基金运营风险的“防火墙”、“减震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保值增值,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持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的信心。我国现在社保基金的监管方式采用的是严格限量监管。这种模式的选择是由我国现实的国情决定的。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成长、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要求以及面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应尝试将现行的监管方式由严格限量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在给社保基金以最适合的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其资本的增值空间。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典型方式及其比较,
国际上通常将监管方式分为两类:
(一)审慎型监管—
即根据审慎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监督机构不对基金资产的具体安排做任何数量化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一个投资行为都要像一个“谨慎人”对待自己资产一样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以及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打击欺诈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要求对基金资产进行多样化的组合,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四是鼓励竞争。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监督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审计师、精算师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运营出现问题时才介入;这种监督模式给基金管理者依靠专业背景进行投资以很大的发挥空间。
(二)严格限量监管
即预先配置好各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投入资金。其主要特点:监督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限制性的规定。监督机构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现场的和非现场的监管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
其风险较小,但保值风险一般高于审慎性监管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对待不同的风险抵御能力不同。从资金投资权力上来讲,审慎性监管是较宽松的,因为管理人享有充分的资产配置权。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它又是非常苛刻的,因为在发生投资失败时,资金管理人必须能够举证自己当时的决策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与审慎性监管相比较,严格限量对投资管理人在承担投资失败责任时比较有利;只要不违反预先规定的资产数量比例规定就可以免除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
在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严格限制监督模式,而只有英国、美国、爱尔兰是采用的谨慎人投资监督模式。这些国家采用谨慎人投资监督模式,其资产组合中不动产投资均在50%以上,股票投资尤其居多。
从收益率上看,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不动产和股票投资收益率大于其他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其倾向于风险较高,灵活性强的投资模式。采用审慎型监管方式的国家的基金收益率一般高于采用严格限量监管的。但这类投资组合的风险较大,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的制衡机制作为充分条件,否则基金的安全难以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式及其实际效果
(一)当前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严格限量监管模式。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于2001年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基金的投资渠道和内容进行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它的优势是资产承担的风险有底线,但最大的缺陷是容易产生人风险,而人风险在公共产权资产管理框架尚没有形成合理制约或激励的投资。土壤上是最容易滋生的,也是最难根治的,这类风险常常表现为“道德风险”。
(二)基金运营现状
根据《暂行办法》,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和股票等。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运作。股票等风险较大的投资,社保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作。2003和2004年,共有10家专业投资机构人围,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2000年我国建立起了全国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积累部分进行统一投资运营。通过各种投资渠道,社保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如表2所示。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48%,比同期累计通货膨胀率5.04%高出6个百分点,说明理事会较好地实现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创新与探索
这几年,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社保基金的运作展开了一系列多元化投资的探索和创新。2003年,开展了债券回购业务;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申购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股。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进行了股权投资,并且开通了上证50ETF直接投资渠道。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式的创新,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在进入新的资本市场方面,2004年2月,国务院已经原则同意全国社保基金进行海外投资。这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又是一个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审慎型监管方式的必要性
我国当前面对的老龄化问题严峻;其一是我国的养老保险起步晚,层次低,覆盖面窄;其二是人口老龄化速度迅猛。据测算,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为20%左右,2010年达到30%,2032年达到50%,2045年将达到55%。从目前的投资收益来看,我国社保基金自我保值增值能力难以应对未来20年后的老龄和购买力风险。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监督机构有必要从制度供给方面考虑,转变现行的监管方式。
(一)资金增值是监管方式转变的内生要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社保基金来源有限,多半来自于财政拨款。如表3。假设财政支持可这样继续,对于要承担的2万多亿的转制成本,凹这无疑是杯水车薪。如果情况不能得到改善,这些历史成本很难甩掉,还会使财政陷入泥潭不能自拔。这就需要为资金创造一个合理的投资环境,让其实现自我保值增值。
(二)监管模式要与投资方式相适应
投资方式改变,要求其监管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两者相辅相成。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成立之初,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主要将资金在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在这种投资方式下,选择严格限量监管是比较适宜的,其优点在于投资风险、委托风险及成本比较小。不过,随着基金积累规模扩大,应对未来老龄化危机的要求,选择更能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基金入市成为大势所趋。2003和2004年,共有10家专业投资机构入围,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这一投资方式的调整,要求监管方式也需要随之改变,使监督方式向适合于社保基金发展的方向渐进。此外,国家对投资的范围有所扩大,开展了债券回购,股权投资,并原则上同意海外投资等一系列政策变化。这也就为我们的投资管理人提供了提高收益,降低风险制度前提。但这个前提还不完全,需要适合的监管方式与之配合,才可能达到基金保值增值预期的目标。
(三)化解“资产——负债”风险
社保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经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在限量型的监管模式下,它们都得到了较有效的控制,但是“资产——负债”风险就成为了一种很难规避的风险。这种风险就变成了一种系统风险。也就是说,当未来的现金流量是已知的,那么就能够购买合适的债券来抵消负债的影响,然而,假如未来的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特别是由于工资、物价变化,资产价格上涨或人口因素等,那么固定收益工具或政府债券是一种拙劣的保值工具,不能化解社保基金的资产—负债风险。风险管理学中有一句言简意赅的结论,那就是“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告诉人们要用分散的办法去规避风险。这种规避方式正与审慎型监管方式相匹配。因此,转变监管方式成为一种大的趋势。
(四)理清产权
社保基金属于公共产权资产,划清产权界限,良好的制度供给才能充分发挥对投资管理人进行激励的作用。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基金的“托管人”。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运作。股票等风险较大的投资,我们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作。从这里可以看出,基金理事会兼有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两者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基金托管人的目标是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而投资管理人的目标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最大化。这样看来,“双重角色”必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所以这个机构应该进一步“专业化”。审慎型监管有利于这种产权的清晰划分,使得基金理事会真正成为基金托管人,专业的投资机构成为投资管理人。从而权责匹配,使它们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五)提高竞争层次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没有—个适合的制度,市场经济只能是低效的,审慎型的监管方式实质是政府的一种新的制度供给。这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会引入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竞争,符合市场经济及全球化的要求。在严格限量监管条件下,基金投资管理人自由较小,没有资产—负债风险压力,也没有积极寻找基金增值的内在需求。他们只要按照比例投资就高枕无忧,盈亏对这些机构影响不大,缺乏逐利动力。而审慎型监管模式会打破这种“大锅饭”的情况,采用一种机制设计的方式将表现优秀的和低劣的基金投资者区分开来。使得它们有动力和压力尽可能的为基金保值增值。这样的话,保值增值能力强的投资管理人会有获得更多的资源;反之,可供投资的资源越来越少,甚至取消其投资管理人资格。
综述所述,社保基金所面对的风险呈多样化,不能完全靠政策法规,行政命令,更不能依仗投资人或称为内部人的那部分人的自我约束来控制和化解。需要政府从制度上来考虑,从制度上来约束,为社保基金投资营运提供制度环境。通过上述分析,审慎型监管应该是比较适合今后社保基金保值与增值的一种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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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曼,刘恒庆.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实行这种模式的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做基金储备。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模式大体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模式,这实际上也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通过采取保险或储蓄的方式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做准备。
现收现付制是指用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是以不同代际之间短期(一个时期内)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在现收现付制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给付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的,因而其基金运行模式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的确定和调整灵活,共济性强,管理成本低,易于操作,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完全积累制又称完全基金制,是指正在工作的职工为自己退休储备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以长期(个人整个生命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是以“自我储蓄、自我保障、自存自用”为原则确定的,其资金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在保障制度实施初期,社会保障收入就形成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按现收现付制运行,另一部分按基金积累制运行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把短期横向收支平衡和长期纵向收支平衡结合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模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既考虑当前退休职工对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给付;又考虑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需求,储备资金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从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三方合理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三方共同出资;二是各方出资比例要合理适度。三方共同出资的依据是,企业或雇主期望健壮的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因此企业负担社会保障费用并不是额外的财政负担或社会负担,而是其必要的经济负担,是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工人关注为将来的不安全做出一些贡献,这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国家或政府在保护社会成员生存权利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方出资一般由企业和个人双投保,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预算包括筹集和给付。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指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标准等运用一定的方式,为保障范围内的职工支付一定的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方面需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目的。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收益者领取的各项保险待遇、获得经济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计划给付的资金、待遇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保障的水平和政策目标,社会保障是给予社会成员高福利、高标准的保障,还是只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绝对金额制、统一比例制、薪资比例制和收入关联制等。
绝对金额制是指国家根据参保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对每一种类的人按同一绝对额发放养老金。这种养老金给付方法与被保险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多少无关,多用与普通国民保险或家庭补贴的给付。
统一比例制是指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确定的标准来给付,也就是说,职工退休前的社会保险缴费与职工退休后获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之间没有多大联系,这种支付制度即为统一比例制。
薪资比例制是指以参保人退休前某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或最高工资数额为基数,根据职工的工龄或投保年限确定养老金替代率,然后以这一比例为依据记发养老金。
收入关联制,这种支付制度下的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低;相反,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低,其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高。收入关联制还需要预先知道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障成员除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是多少,这需要有附带财富审查机制,这是一种负向关联制度。例如,西欧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对中高收入者采取较低的养老金替代率。[1]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实现社会各项目标的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利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给付的时间差、数量差,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用,以确保缴费职工的利益。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三大原则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钱”。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必须投资于安全性资产上,因此政府债券作为“金边债券”往往成为首先。但是,安全性资产的收益率较低,在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流动性原则,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是指为保值增值而将基金投资的某一项资产,在其不损失原价值的条件下,能随时可转换现金的能力。为了应付诸如医疗、工伤等保险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营运的基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各类资产中,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变现能力较强,但收益较低,尤其是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往往会丧失利息收益。不动产的投资收益较高,可流动性差。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来说,由于基金的用途不同,对流动性的要求也不同:失业、疾病、伤残保险基金,要求变现能力较高,往往投资于短期或中期的项目上;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长,可以投资长期性项目。
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有较高的盈利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殊约束与要求
1.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
在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入市要求有一个特殊的管理机制。社保基金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公共资金,与纯商业性的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要求与风险承受能力有差异,在组织管理上要有一个较严密的控制与监督体系,在投资的决策授权方面,要实施有效控制下的授权。同时,对其投资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以保证社保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要求。
社保基金投资入市,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基金的来源、功能以及基金的运行特性有着直接的联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各国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组织与管理体制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的基金制度,有些国家还开始建立私有化的基金制融资体制,基金的形成,使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成为必要。因为基金的积累投资可以避免支付高峰期的集中压力,而且也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给基金带来的金融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公营的社保基金只能在预算体系中运作,在基金的投资组织管理体制上,往往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基金,直接控制基金的投资,决定资产的组合与结构,承担全部的风险。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券和银行存款上,如美国的公营养老基金节余,必须全部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成为政府财政赤字的调节工具。这对于基金的有效增殖有着不利的影响。
东南亚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主要以新加坡为代表,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主要的特征是推行政府公营的基金式的养老保险体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统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的基础是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积累式储蓄保险基金。虽然基金的组织与运作管理是由政府管理机构来完成的,但养老基金的投资也形成了市场化与多元化的格局。政府控制的养老保险基金除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与银行储蓄外,也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外国的企业股票,除了投资于金融资产外,还向房地产业投资,持有实业资产。当然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基金入市投资的竞争性管理将有助于投资的安全性与效率的提高。
2.投资对象和方式
依据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如下的方式投资:第一,银行存款。从广义上理解,银行存款也是一种投资,而且一般认为这种投资是无风险投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投资的收益率比较低。社会保障基金中随时可能有支付需要的周转金和意外准备金,以及其他暂时不用的资金,都可以选择实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方式。第二,国债。国债由国家政府发行,国家财政作担保,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风险小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国债的收益始终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收益显然要比银行存款高。第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证券市场除国债外还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债券投资的特点是,债券利率事先确定,收益可以很精确的预期,但易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比国债差。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效益好的贷款项目融资,因而它的利率较高;企业债券的种类、期限不同,其利率也不一样,但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国债相比,这些债券的安全性稍差。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债券交易还受到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状况以及国债利率过高的影响,市场对企业债券和银行债券的需求和供给都不大,债券的流动性不是很强。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中,这两种债券的比例都不宜过高。股票,一般认为,是最能够减小通货膨胀对资产贬值影响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股票代表的是对股票发行单位(股份制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随着公司的经营壮大,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也在增长,这是它之所以能够使资产保值增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投资股票的定期收入(红利)也不象债券利息那样是预先就确定了的,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以货币表示的公司的名义收入能随通货膨胀率作相应的变化,而保持其实际收入不变,这样红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目前我国限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理由是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违反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原则。第四,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2]投资基金是一种大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将公众手中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基金经理人将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努力降低风险,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增殖。自1990年10月份以来,我国已经允许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效益。社保积极进入资本市场,也可以考虑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风险较小的条件下,谋求与股票市场大致相近的收益。目前,投资基金在我国正处于发展期,基金方式及规模在不断扩大,可以成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在适当时机,根据自身状况也可建立适宜自身特点的投资基金,为基金自身增殖寻找新的投资工具和手段;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一方面风险比较小,因为借方有财产作借款抵押;另一方面收益相对较高,因而可作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一种方式。当前资金短缺是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社会保障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状况;投资不动产的收益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出租获取租金,二是获取买卖不动产时的增额价差。投资于不动产一般需要巨额资金,同时,它的流动性比较差,但出现通货膨胀时,不动产的价格也将上升,因此,不动产投资也可以使资产价值免受通货膨胀影响。
总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运行模式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制中以利于基金在保证低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大收益。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论文摘要:本文对国外三种主要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得到一些有益启示,对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管理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目前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有:
1、 现收现付制
作为一种代际转移方式,现收现付制由政府强制实施,根据“世代合同”让目前的在职工人为退休者支付养老费,从而体现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再分配功能。其优点是管理简单,并且能够实现代际之间与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其缺点是无法解决当出现人口老龄化、经济不景气等情况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
2、 积累制管理模式
积累制实际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进行跨时间的分配,即将自己年轻时缴纳的养老保险积累起来,供退休后使用。这是一种更强调自我保障的模式,其优点是每个人都是为自己储蓄,可以提高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同时可实现自我保障,不会代际冲突。缺点是不具有再分配功能,且受通货膨胀、人口老岭化等因素影响,使基金面临较大的保值增值压力。
3、 混合制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两个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部分,前者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后者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基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
二、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趋势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私有化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私有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l)在个人账户基础上,从收益确定制转为缴费确定制;(2)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集中性垄断管理转为分散竞争性管理;(3)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社会保障或将某些社会保障项目委托社会机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私有化有以下优点:一是缴费和受益挂钩,缴费越多,受益越多,可以实现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兼容;二是可以增加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可以弱化政治效应,并通过提高运营效率增加社会福利。
2、社会保障基金资本化
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一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二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对资本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效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三可以为国家建设提供雄厚的资金。
从实践看,80年代以来,养老基金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主要是因为:(1)80年代以来各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市场化的加速发展,金融投资工具多样化和投资管理基金化,促进了养老基金投向上的股化和分散化。(2)投资于企业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高于购买国债的收益率。
3、 社会保障基金产业化
社会保障基金产业化主要是针对老年人而言的,主要是对由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外的附加需求或特殊需求实施产业化经营和管理。“老龄化”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可以预见的是,21世纪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会仅仅是经济供养方面的问题,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问题会日益突出。社会保障的涵义也将拓展,不仅仅包括经济保障,还包括精神和服务保障。 养老社会保障基金产业化的蓬勃发展将是21世纪全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
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启示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探索和创新,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改革有以下重要启示:
1、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趋于一致,都在逐步调整现收现付制度,实行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制度,并将结余或积累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我国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是实施过程中没有合理地承认和消化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的转制成本,导致我国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名不符实。因此,下一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的改革目标应当是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来补偿和消化转制成本,建立名副其实的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2、很多国家已经建立新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投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也采取了基金管理公司托管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3、各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强调审慎的投资原则的同时,逐步放宽基金投资限制,扩大投资管理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正积极准备试点投资海外资本市场。
四、完善中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策略建议
1、大力拓展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我国社保基金除在传统领域中进行投资外,还要涉及金融创新工具,金融创新工具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还可投资到电力、石油、通讯、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但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小的特点,恰好符合社会保障基金可长期使用但必须低风险运作的特点,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赢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 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据测算,2006 年底 ,社保资产规模已达25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资本市场,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平衡市场资金供求。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间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稳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搞好基金运作 ,防范和抵御各种投资风险。
3、加强监督管理
社保基金管理中的一大弊端就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对于机构设置方面,我们建议明确和细化相关机构的职能边界,具体措施是: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单独设置机构进行全面具体的监督工作。在投资监管方而, 现阶段原则上仍然需进行限量监管,但在具体政策制定上要有适当放宽基金投资限制的考虑, 研究重点应放在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监管和投资组合限制上。在预警监督方面,我国要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警监督指标体系。
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作出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无从寻求法律依据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缴费有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缴强制力不够,加之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认识上的原因,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目前,大多数地区五险经办机构不统一,分别由社保处、劳动就业服务处、医保中心经办,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险分别运作,缴费基数难以统一,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五险分立的局面影响了各险种扩面征缴工作的衔接。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1.3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保险基金存储问题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银行存放,有的存在国有银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基金均要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账户。
1.4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1.5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加强监管,但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单位自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预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供给的经费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机构不统一导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对策建议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2.2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使之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论文参考。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论文参考。审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3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论文参考。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4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将基金征缴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
2.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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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
1、会计主体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只有一个会计主体。而在我国,在已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与其经办机构是不同的,基金经办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经办会计必须分设,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2、会计要素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不同于企业会计要素,它应能反映该基金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五项,这样就划清了资产和负债之间、收入和支出之间、资产和权益之间的界限,体现了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益。
3、核算方式独特性①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②分设“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分别核算。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科目不一致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会计科目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在填报的会计报表,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
3、收付实现制不适应经济发展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支出的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是考虑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
三、改革思路
1、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统一记账方法根据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实际的经济活动业务事项,我们可将社会保障会计账户设置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净资财类、收入类和支出类。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经济业务事项的特点,我们便可对现存的社会保障会计科目体系作出科学的修改和完善。
1)社会保障基金需要运营,必然会有不同的资产形态,如对外投资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形式,日常管理中必须要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需要折旧、修理、报废,这些都要有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因此,资产类一级科目中应按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各种资产形态增加一些科目,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其他资产等。
2)负债类一级科目中,主要应增加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本金、应付社会保障调整金、应付社会保障增值金、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等。
3)净资财类一级科目中可将原有的明细科目,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统一归类为一个实收资金科目,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资金、资本公积、本期利润、增值金、利润分配等科目。
4)收入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进行设置的,因此,可以增设存款利息收入、运营投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5)支出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设置的,因此,同收入类一样,支出类也应增设管理费用、运营投资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借贷记账法,以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社会保障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主体内、外部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要系统地、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就必须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因此,与上述会计科目体系相适应,社会保障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和口径也应进行统一调整,尽快建立既可供保险部门统一填报,又可供其他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使所有部门需要的社会保障数据都能从这份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使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变得一目了然。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SecurityAdvisory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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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098-02
人口老龄化时期下,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建设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我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问题开始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认清这些存在的问题与纠正改进,并进一步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的改革策略,使之得到良好的发展,成为了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一个重任。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的选择原则
1.安全有效原则。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即为养老保险。随着世界各国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俨然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任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遵循的原则应从基金受益人的情况出发,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受益人都是抵抗风险能力弱,急需稳定的养老基金的退休老年人。从而,应当将安全放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上的第一位,这样才能保证养老基金不会发生贬值、挪用、流失等问题。此外,因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资金压力也较为集中,仅仅“安全”尚且不够,还需遵循“有效”的原则,才能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目标。“有效”与“安全”这两个原则不仅不互相矛盾,还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不可分割的一体,它们是养老基金管理过程中必备的核心工作,是在选择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一词,即将许多零散的资金合集起来,采用大规模的资金模式效应集合投资,基金持有者一起共享收益,一起承担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从众多劳动者手里筹资起来,也用于保障众多劳动者的根本养老需求,从广义基金的特点上说,养老保险基金也是公共基金的一种。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确切而言是一项社会性公共基金,但同样也需要空开透明的原则。而“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金缴费者有权利了解自己所缴的运作情况,这是一种知情权,并对基金管理上有监督权;二是基金管理中的各种情况,诸如基金的投资与收支等情况,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地向参保人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的透明性,才能不出现因过程杂乱不清而带来的问题。
3.政资分开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政资不分的现状,在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上,一定要认清并且彻底改变。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但养老保险基金所承担的资金压力巨大,并且巨额的资金带来许多诱惑。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应当与行政管理分开,即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干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也是认真落实好安全有效原则的一项措施。以往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时常被挪用、流失,与政资不分的弊端有着极大的关联。在决定重大事宜之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应听行政部门的相关指令。因为,养老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管理上也应当合法独立的。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研究不断推进下,我国许多省份逐渐严格遵循政资分开的原则,从而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逐步走上了正轨。但是,还有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仍政资不分,仍受行政部门管辖,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今后必定给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其可定义为经济研究领域上的非市场决策,抑或简单的定义为政治学上的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能在行政部门与市场中灵活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中,更趋于利用市场机制,这已经是一种被认可的公共选择。实际上,市场机制下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往往比行政部门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高,这促使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走向了新的发展道路。行政部门与市场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主体,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下,行政部门与市场的位置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被不断地调整,而在不断的调整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被不断的调整。如果,全权由行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市场所进行的交易与生产必定被排斥,从而造成许多弊端。当然,如果分开而论,没有万能的行政干预,也没有完美的市场机制,应当在不断权衡中,建立一种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2.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存在着逻辑链条的关系,因产权可分解的性质,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了理论依据,为了实现高效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及保证利益者的利益,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治理结构。而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建立完备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与利益者的权益。在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混合物。从产权的角度出发,养老保险基金包含着公共物品权与私人财产权,它是人们建立起来的权利经济关系,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但从”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看,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账户基金的”五权“都分离。那么,就存在委托与的关系,因此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引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中,对于建立互相制衡的制度体系起着有利作用,也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过程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1年12月,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被确定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银行,其后三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与北美信托银行、花旗银行签署了境外投资全球托管协议。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的不断发展,于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被确定为境内第三家托管银行。而基金投资方面,嘉实、华夏、长盛、鹏华、南方、博时等六家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末被确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作工程中,以“通过委托投资组合实现个股投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以信托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三种方式为投资运营方式。时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负担。而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一个不能忽视的现状是“严管制,怠监督”。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容乐观,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部分累积制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收支不均,欠费严重。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有较大的增幅,但仍出现赤字。我国养老保险结余多数在少数发达地区,其他地区并不如人意,全国许多企业出现严重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加之管理不善、投资渠道单一、养老金保值增值不力,部分累计的目的完全达不到。
2.管理混乱,监管角色模糊。时下,地方社保相关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者,但在监管上却充当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从而,养老保险费在收缴、管理、资金运用、基金发放等程序上杂乱无章,政资不分现象更令保险金的独立无从谈起。
3.缺乏承担责任与经营主体。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只设立一个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缺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主体也缺少,加之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权利与责任不挂钩的现象,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任务很难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对策
(一)弃“统账结合”用“统账分离”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的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着空账的问题,导致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问题上难以应对。从而,管理策略上,应当废除统账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分离的管理模式。如此,在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力量下,个人账户得到完善的管理,资金支付缺口的问题也得到相应的解决。
(二)提高基金征缴工作管理水平
当前,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参保范围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更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论独资、外资、私企、国企、自由职业者,如果符合参保条件,都应当征缴养老金。提高养老金征缴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上的一个新方向。
(三)基金多元化投资
实践证明,多元化投资可分散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建议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如此一来,投资的主体增多,投资渠道增多,投资对象增多。从而,不仅可以提高效益,还能使资金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去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涉及较广,它与法制建设、市场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充分协调政府行政部门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养老保险资金监管机构,并与其他相关制度不断地相结合,不断地加以改进,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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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109-02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公告,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的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据四部委联合的《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即增量发行部分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这一办法被业内人士称为国有股转持政策。本文重点分析转持政策的正向效用。
1 国有股转持的基本效用是提升社保基金实力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条件,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社保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起点。财政资助、企业缴纳、个人缴纳、社会捐赠和基金运营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五大来源。然而现阶段,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型带来的隐性债务、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及社会保障水平刚性增长等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出现天量资金缺口。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为5623亿元,负债为492亿元,基金净资产为5130亿元。而按国家的养老金制度设计,社保基金缺口在2008年年底至少是1万亿元以上,如加上社会统筹账户缺口,我国城市人口的公共养老金缺口至少在2万亿元以上。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最新估算,截至2010年上半年,中国养老金“空账”规模大约为1.3万亿元;2004年该数字为7400亿元。而据世界银行的估算,单就社会保障基金中主要项目基本养老金一项,我国未来三四十年的资金缺口就高达9万亿元。
国有股转持政策的出台,其目的与减持政策一样,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弥补资金缺口。首先看到的是,转持政策提到的新老划断至桂林三金药业IPO之间的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其应该把部分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这部分公司有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以境内证券市场15倍市盈率的股票平均中位值来计算,大约值为1000亿元。虽然这1000亿元相对数万亿元的历史缺口有些杯水车薪,但国有股转持的制度设计优化了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今后的含国有股的公司IPO能够保持正常节奏,且这些企业的经营又基本良好,同时股票二级市场也能够保持稳定,那么通过国有股转持,未来社保基金将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再加上其他渠道的补充,其历史欠账会在几年内得到解决。而且转持政策给社保基金带来了两个想象空间:一是2006年6月19日以前的沪深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是否转持;二是转持比例会不会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如果现转持政策能够顺利推行、市场各方面反响良好的话,转持的资金增量改革就有可能随之推行,这又会给社保基金带来实质性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的动机也是为了支持社保基金,及早解决社保基金空账运行问题。只是当时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没有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作为依托,所以减持政策最终被叫停。
2 国有股转持政策深化了国家财富与全民之间的机制
国有股是国家代“全民”所有的股份,其意味着中国公民对于国有企业都拥有一定份额的实质性所有权,只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需要借由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国企管理层来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从法理上讲,全体民众应该拥有部分自主处理自己所拥有的国有股权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卖出、转让甚至赠与等。但因为目前诸多机制设置的原因,国有股与民众中间隔了太多层级和距离,以至于真正作为国有股所有者的民众很难直接从国有股的诸多操作中获取实际财产性收益。
转变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减少民众与国有股之间的距离,通过相关国家制度的设定让民众直接高效地享受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属性所带来的经济价值。社保作为全民性的社会保障的提供者,刚好可以与“全民所享”这一属性对接。通过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实质是让民众的整体社保账户得到提升,进而让民众得到普遍性收益。唯一必须确定的是,既然国有股具有“全民所有”属性,那社保也应该进行实质性的、非区分性的全民覆盖,超越地域、户籍等限制,真正做到全民平等。现实中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使农民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民众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与国有股本身的全民属性和社会保障的全民平等法理相悖,极易造成新的不平等,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改革也要深化。
3 国有股转持的实质意义在于扩大消费对增长的贡献
2009年是全球经济危机后各经济体力求经济复苏的第一年,我国为“保增长”和“保八”采用了加大政府投资和双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因为需求“三驾马车”中的消费不旺、出口衰退已成事实,只有“城镇化”理论大旗下的投资才有可能实现既定经济目标。可投资过多会不会造成新的产能过剩,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来实现经济增长却是国人共识。如何拉动内需?如何刺激消费?如何使庞大的居民储蓄变成现实购买力?可以说,最终消费率的长期过低,国内民众的消费需求增长缓慢,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痼疾”。据统计,我国2009年上半年经济增长7%左右,而投资贡献率高达9成;1993―2003年,我国最终消费率占GDP的比重为59%左右,而同期相比,世界为78%左右。不难看出,我国的消费显然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消费率绝大多数年份稳定在77%左右。
我国消费率低除了因为传统保守的消费观念和崇尚储蓄的文化理念,更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保制度的缺失,资金缺口的存在,使得老百姓失业、养老、医疗、教育及预期收入等产生忧虑,因而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信心不足,对当前消费产生“后顾之忧”。对普通百姓而言,转持表明多年来名义上由全民所有的国企资产,现在可以用到他们最需要的社保中来了。如果转持的资产足够多,那些一直名义上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这些资产,但长期以来实际上可能与他们的生活毫不相干的弱势人群,在有病就医、老有所养、失业无收入时维持生计等问题上有了更多的希望。弱势人群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将不多的收入储蓄起来,以应付孩子上学、生病就医、自我养老的状况。这部分开支由社保承担起来后,他们会将有限收入中的更多部分用于家庭当前的消费,从而储蓄率和投资率双双下降。从宏观经济角度看,经济增长中消费增长的贡献率会逐渐增加,这对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意义重大。
4 国有股转持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公司后,暴露出许多治理结构上的严重问题,主要体现在国有股之持股主体虚位的性质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两个方面。国有股转持政策出台前,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为了维护控股地位和应对市值考核的需要,一般不会主动减持股权。综合近10年学术界的实证研究,国有股“一股独大”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弊大于利。但是,当部分国有股被转持划归社保基金所有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社保基金在本质上是这些股票的财务投资者,如果公司经营得好,它会长期持有,一旦经营不好,只要不是处于限售状态,就会进行减持。这样,减持会弱化国有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客观上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压力。特别是社保基金所特有的追求稳定收益的特征,表现在其管理行为上,会对公司提出更多的稳健发展的要求,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公司的经营行为。国有股转持政策的实施,将改变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不断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5 延长部分“大小限”的锁定期,缓解市场减持压力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继续履行原有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到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有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的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3年。这一项三年的延长期规定,缓解了市场减持压力,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同时,通过国有股转社保基金,强制延长这部分“大小非”即“大小限”的锁定期,可以迫使社保基金进行“长期投资”,抑制社保基金的“投机”冲动,从而有利于中国股市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保基金,加强基金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不容置疑,国有股转持政策正是支持社保基金发展、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多赢之举,必将改善我国股市投资群体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桂浩明.国有股转持:多赢策略[J].金融博览,2009(15).
[2]杜乐鹿.国计民生的新血液[J].宁波经济,2009(8).
[3]董登新.国有股转持:释放四大政策信号[J].金融博览,2009(7).
[4]张长春.国有股转持的最实质性意义在于扩大消费对增长的贡献[J].中国投资,2009(7).
[5]李振明.股权分置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一种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维护社会公平与调节社会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以及弊端
随着我国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数,政府则希望借此制度实现社会的更加稳定。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征收社会保障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对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
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也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从五项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最为突出。据劳动保障部预计,到2033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将达到4500多亿元,空账更是高达1.4万亿元。
1.2 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只覆盖了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主体几乎没有覆盖到。即使是已经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有强制性,狭窄的社保覆盖面以及过于灵活的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难以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3 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低
社保费依然属于税务机关代征行为,其征收主体地位不明确,也没有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征收管理权和措施,在征缴过程中很难做到依法征收。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滞后,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过低,不仅会造成不同地区间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而且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力人才无法合理流动与配置。
2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1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收,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社会保险税比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障税是由税务部门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严密的法律规定,比社保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公平性是社会保险追求的主要目标。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缴费方面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基本保险待遇标准也存在很大不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普遍统一征收,不同单位和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税收制度,保险金发放实行统一政策,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企业也能够建立起合理而灵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揽人才,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将更合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效率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2.3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化解财政风险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收入来源渠道和灵活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从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预决算管理机制和税务部门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和硬件设施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式规范的预算管理,增加专款专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滥用和挪用社会保险资金行为的存在,赢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广大国民的监督。
3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路径选择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费用征缴力度,奠定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
税收的强制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缴,有效地杜绝拖欠、少缴、逃缴现象,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会保险法已刻不容缓。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改善征缴困难的局面,奠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一种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维护社会公平与调节社会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以及弊端
随着我国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数,政府则希望借此制度实现社会的更加稳定。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征收社会保障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对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
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也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从五项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最为突出。据劳动保障部预计,到2033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将达到4500多亿元,空账更是高达1.4万亿元。
1.2 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只覆盖了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主体几乎没有覆盖到。即使是已经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有强制性,狭窄的社保覆盖面以及过于灵活的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难以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3 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低
社保费依然属于税务机关代征行为,其征收主体地位不明确,也没有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征收管理权和措施,在征缴过程中很难做到依法征收。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滞后,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过低,不仅会造成不同地区间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而且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力人才无法合理流动与配置。
2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2.1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收,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社会保险税比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障税是由税务部门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严密的法律规定,比社保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2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公平性是社会保险追求的主要目标。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缴费方面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基本保险待遇标准也存在很大不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普遍统一征收,不同单位和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税收制度,保险金发放实行统一政策,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企业也能够建立起合理而灵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揽人才,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将更合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效率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2.3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化解财政风险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收入来源渠道和灵活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从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预决算管理机制和税务部门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和硬件设施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式规范的预算管理,增加专款专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滥用和挪用社会保险资金行为的存在,赢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广大国民的监督。
3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路径选择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费用征缴力度,奠定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
税收的强制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缴,有效地杜绝拖欠、少缴、逃缴现象,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会保险法已刻不容缓。
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改善征缴困难的局面,奠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
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实施。目前社会保障费征缴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缴纳费率太高,企业和个人负担过重,企业千方百计少缴、逃缴,缺乏必要的惩处手段等问题突出。城乡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造成劳动力无法合理流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增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强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设计符合科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强制参保变为主动参保,整个制度才有持续发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