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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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论文

篇1

艺术与人类的总体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随着人类的文明、习俗发展而不断演变。以艺术为对象的研究也在不断地完善,在艺术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艺术的起源、艺术发展的规律、艺术与社会的关系、艺术的创造等方面进行探讨,更有学者从民俗学、人类学等角度对艺术展开研究。就艺术与民俗而言,有学者从民俗中的艺术展开讨论,另有学者从艺术中的民俗进行探析。不论民俗中的艺术还是艺术中的民俗,都是对艺术与民俗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随民俗产生的艺术本质以及艺术产生、创作的民俗文化内涵。正如学者钟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对于艺术的认识,不能‘止步于对艺术事象的静态分析’,而应该‘以艺术活动中的审美形式与情感效应为材料,将其置于民族区域社会中生产生活的、社会时尚的、宗教信仰的广阔背景下予以观测论析’”。[1]就此研究视角,张士闪教授首先提出了“艺术民俗学”的学科建设理念,尝试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艺术学研究的学科间,建立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艺术与民俗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艺术进行民俗学的视角研究。学科归属上,艺术民俗学是艺术学的分支学科,由艺术学与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而形成。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作为艺术活动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观念。其次,它将以民俗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阐释艺术的源起,本体,功能,以及艺术与民俗的真实关系。”[2]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是民间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时还是文化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它们在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生着形态和功能上的演变。文化产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就“产业”而言,其本源之意为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部门,后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而逐渐拓展为“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3]从文化产业角度结合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角对其进行观照,能更全面地对艺术的本源进行阐释,同时也对其产业化发展展开更深入地探讨。当下,我国的文化产业事业正蓬勃发展,在此热潮中应运而生了文化产业专业教育,尤其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同时也与民俗、民间艺术联系紧密。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对艺术民俗的研究、探讨必不可少,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开设艺术民俗学这门课程也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中将尝试探讨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这一专业领域中的教学模式,从而为今后的文化产业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

1教学模式制定的理论依据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理论“: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必受一定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人的发展规律相适应。”[4]同样,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教学也应遵循以上的教育规律。由此,制定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一致的教学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1结合艺术民俗学的教学特征,应该突出区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笔者执教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该地区世居12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个,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艺术产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学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资源,构建富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产业专业领域艺术民俗教学特色,强化学生的优创意识、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保护和传承该地域中优秀的艺术、民俗类文化的同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文化产业领域中进行艺术民俗的研究。

1.2重视学生能力培养

通过日常教学,使学生接收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包括艺术民俗学学科所涉及的艺术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艺术民俗学科学专业知识和规范,对学生进行专业的理论训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同时使学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研究水平。

1.3促进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

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专业结构、巩固艺术民俗学专业优势,逐步建立健全该专业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学评价标准,拓宽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学生的专业视野,是艺术民俗学在教学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艺术民俗学教学除了遵循专业研究规范外,还要围绕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下的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专业教学。在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教育质量观贯彻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服务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之中”。由此可知,艺术民俗学教学贯穿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应结合该专业的学科特点,让学生在掌握文化产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掌握民俗学、艺术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尝试艺术民俗与文化产业等学科理念融合展开科学研究,进行文化创新和传承。

2艺术民俗学教学目标与规格设计

目前高校教学在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市场与就业需求下,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训练。由此,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艺术民俗学的教学中,要本着“突出地域特色和民俗特点”的目的,抓住在文化产业中如何发展民间艺术与民俗的基本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人文素养的,即掌握艺术与民俗知识又能够将其灵活运用于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的学生,具体如下:首先,通过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领域环境中教学,让学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交叉性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素养。因此,在教学中对学生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必须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了解并驾驭历史文化发展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理论体系。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的逐渐加强,作为文化产业专业的学生,在此领域中更应该具有敏锐的触角,而且要意识到艺术民俗学这一交叉学科在学习过程中仅纸上谈兵是不能为今后从事的专业服务的,必须学会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引导学习实践以及学术研究,要注重当下新的形势、政策、信息、思想等,做新型的文化产业与艺术民俗的复合型学者。二是学生要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同时掌握民俗文化与民间艺术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民间艺术的生存需要民间文化的沃土滋养,艺术的创作也离不开对民间艺术的了解和掌握。民间艺术体现了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所特有的审美观念与道德意识,其间更蕴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理念。因此,在艺术民俗的教学中,以艺术、民俗文化为根本,秉承传承传统文化的观念,站在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高度,探求如何构建新时期艺术民俗学的教学模式,加强学生通过整合学科知识和运用知识传播发展艺术与民俗文化的能力。其次,通过教学,让学生在不同学科的交叉学习中具备传承及实践创新能力。张士闪教授提及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一是从民俗学研究的整体文化观出发,对典范社区内曾经存在的和仍然存在的艺术事象予以梳理,对其中的各个艺术门类进行慎重的微观性分体研究和宏观性综合研究,为社区文化的艺术定位、发展提供出指导性建议;二是注重艺术活动与民俗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双向的动态研究;三是中国的艺术民俗学研究应注意其自身特色。[5]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艺术民俗学教学,除遵循以上几点研究原则,还要结合社会文化的发展现实,让学生把社会实践同创新思维相联系,在日常学习的实地调研等实践活动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学习知识,同时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操作过程中。

3艺术民俗学教学模式中的课程教学设计

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所设立的艺术民俗学课程教学有别于一般学科中的艺术民俗学教学,除遵循一般课堂教学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课程教学设计,以期达到良好的教学目的,具体如下:

3.1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教学,注重因材施教

综合来看,文化产业专业领域的学生的文化素质一般较高。但就艺术民俗学这个学科而言,涉及了艺术和民俗,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是艺术,并非每个学生都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掌握艺术、民俗文化基础知识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知识教学。对艺术基础常识较弱的学生,让其多听、多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艺术鉴赏力;对民俗文化常识较弱的学生,可通过消化课堂讲授知识和实地调研体验,增强学生的民俗意识和文化自觉性,掌握民俗文化基本理论。

3.2把握教学整体性与灵活性

在进行艺术民俗学的教学过程中,传统教学方式通常采用纯理论性的授课方式,难免会枯燥乏味,让学生在冗杂的理论学习中失去对课程的兴趣。因此,笔者认为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传统的理论授课分解为理论与实践穿插,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灵活掌握课程的进度。例如,教师可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各自选定一个调查对象,在进行前期的理论知识学习后,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其选定的对象进行文化、现状、发展、艺术性、民俗特征等方面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做课堂展示。学生的课堂展示不仅要表述清楚所调查对象的具体内容和文化背景等,还要结合文化产业的专业特点进行思考并展开有效的阐释。此类学生课堂展示的教学形式,将以学生为主体,自主策划每次课堂演示,教师为辅助对展示完的学生进行提问引导,从而达到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提高学生的艺术、民俗文化素养。

3.3掌握学生实践学习的合理性

艺术民俗学在研究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将艺术活动与民俗社会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双向的动态研究。由此,将这个研究观念引入其教学模式中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艺术民俗学的教学中,尤其在文化产业专业视阈下的艺术民俗学教学更加要关注在变迁的民俗社会中艺术活动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动态的艺术活动所依附的民俗社会大环境。从而,在学生将艺术民俗学基本调查方法运动到实践过程中时,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调查进度随时给予指导,适时纠正学生在实践中所遗漏的关键信息,指导学生合理运用相关学术知识进行实地调研和调查报告写作,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留下了丰富的民俗活动和具有特色的艺术形式。在张士闪教授提出构建艺术民俗学这一学科开始,就提出本门学科应该将文献资料、历史考古和民俗调查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展开学术研究,从而更清晰、准确地认识存在于各地域、人群中的民俗和艺术。同样,今天我们将艺术民俗学放置文化产业这样的专业领域中进行教学,不仅要遵循以上学术观点进行教学,而且要与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结合,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引导式教学,从更广阔的视角去看待艺术民俗学,也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教学实践依据,让艺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年.《艺术民俗学》评述[J].民俗研究,2001(2):169-170.

[2]张士闪.当代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界[J].齐鲁艺苑,1998(2):48.

篇2

地理生成教学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对地理知识内容积极的认识和建构的动态教学过程。在开放的地理课堂教学活动中,师生都处于多元变化中,教师需要敏锐的发现从学生的思考活动中显现出来的各种信息,教师根据学生的需要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并把预设中没有想到的有价值的问题和信息在教学中不断的动态生成,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活动的设计,教师需要联系学生的生活,创设情境,依据学生特点设计探究活动。探究是地理情境化教学的精神。地理学科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在地理情境活动中要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独立自主地参加地理学习活动,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通过组织和引导学生对地理学习资料分析、研究和讨论,获得地理结论,获取地理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关心社会,关注环境,关注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从而提升地理素养。

二、地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高中地理课程体系中,主要是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内容展开的,引导学生关心身边发生的地理事件,比如人口、环境问题、资源利用问题,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等内容,增强未来公民的责任感。地理素养有利于公民良好的思维品格的养成,有利于公民环境观的形成,更有利于公民国家意识、全球意识的养成。

篇3

(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这一界定,强调诉讼行为的诉讼法上效果,称为“效果说”。还有学者主张“要件与效果说”,即不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才是诉讼行为。[1](P331)诉讼行为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具有诉讼性质。然而,有一些诉讼行为不仅能够产生诉讼法效果,也能产生实体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行为就能够产生中断时效的实体法效果。

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结成了相互关联的行为锁链和诉讼关系,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着判决这一目标而展开。各种民事诉讼主体如当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诉讼地位不同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亦相应不同。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同于私法行为,但同时也具有与私法行为相互交错的一面,探讨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区别和关联是诉讼行为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区别明显。民事诉讼制度是以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私权纠纷和保护私权的国家的正规的制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院职权行为的集合,内含着当事人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体现着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职权的统一。

然而,国外的诉讼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这是因为,在采取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程序的条件下,事实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结果。[1](P309)由于诉讼行为本身是为取得诉讼法上的效果而被实施,因此,从程序上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实施,显得极为重要。可以说,诉讼行为理论也是程序保障理论的重要基础理论。[2](P223)

(二)诉讼行为的发展

在诸法合体的时代,实体法和诉讼法没有分离,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诸法之中,理论化的民事实体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并未产生,诉讼行为理论也未形成。实体法和诉讼法在体系上的分离,使得实体法上的法律行为具有了独自意义,由诉讼法规范的诉讼行为概念也得以成立。诉讼行为概念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8世纪。在19世纪末,国外学者开始重视对诉讼行为的研究。诉讼行为理论的发展与诉讼观、诉权论等发展轨迹基本一致。

据德国学者勒赫考证,“诉讼行为”(Prozesshandlung)一词最早由18世纪德国自然法学者Nettelbladt(1717-1791)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勒赫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莱特尔布拉特和民事诉讼》(NettelbladtundZivilprozeβ)中指出,尽管Nettelbladt提出了诉讼行为的概念,但由于其理论深受德国学说汇纂法学及私法诉权理论的影响,因此将诉讼行为等同于私法行为,诉讼行为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Nettelbladt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私法一元观或实体法的诉讼观的体现。这种诉讼观以实体法理论来解释诉讼问题(包括诉讼行为),从而认为,诉讼法从属于实体法,诉讼行为从属于私法行为并且不具有本质上的独立性。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发展,诉讼法被看作是公法,与实体法相独立。这一时期的诉讼观,早期是诉讼法一元观,基本上是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问题。公法诉权说强调诉讼法的独立性,进而为独立的诉讼行为及其理论的生成创造了契机。自此,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成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早期的诉讼行为理论建立在诉讼法一元观和抽象公法诉权说基础之上,只强调诉讼行为的诉讼法性质或公法性质,而忽略了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一些诉讼行为(如合法行为等)可以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

二元论的诉讼观,是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和考察诉讼问题(包括诉讼行为)。按照二元论的诉讼观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诉权学说(如具体诉权说等)的解释,诉讼行为是受诉讼法调整的,然而也存在能够引起私法效果发生甚至包括了实体法内容的诉讼行为(即诉讼法律行为)。至于诉讼法律行为的性质以及与私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两性说、并存说和吸收说。两性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同时是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并存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是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并存的行为。吸收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是吸收了私法行为的诉讼行为。吸收说认为,诉讼法律行为会引起实体法上的效果甚至包括了实体法的内容,这是因为诉讼法对实体法内容的吸收所造成的,但是并不影响诉讼行为的独立性质。

对于此类情况,应依何种标准认定其行为属诉讼行为抑或私法行为?大陆法系通说是主要效果说,此说认为,应视该项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诉讼法或实体法的领域而定,若主要效果为诉讼法而实体法上的效果为次要的,即认定该项行为是诉讼行为。根据主要效果说,当事人行为即使在诉讼开始以前或在诉讼外实施的,如果该行为主要目的在发生诉讼法效果,就认定其诉讼行为。例如,前当事人以书面授与诉讼权的行为、合意管辖的行为等。

二、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一)法院的诉讼行为

法院诉讼行为的最大特性是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或者说具有法定的职权性。法院的法定的裁判者的地位而决定了法院可实施审理行为、裁判行为和执行行为等。具体说,

法院的审理行为,即在审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比如,审查当事人的、反诉、诉的合并和变更、上诉、再审以及申请回避、期间顺延、复议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审查核实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

法院的裁判行为,这是法院最重要的诉讼行为,即在审判程序中,根据审查核实的结果,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或许可的行为。裁判行为可分为判决、裁定、决定等。

法院的执行行为,主要包含:审查执行申请是否合法;决定采取具体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措施;主持和维持执行秩序等。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事项的争议(如执行异议等)和实体事项的争议(如异议之诉等)的解决,实际上属于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

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比如,法院依职权主动指定或变更期日和期间、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和恢复中止的程序、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许可或禁止当事人陈述,等等。

法院的上述行为中,有关法院主持和维持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序进行的行为,属于法院诉讼指挥行为。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分类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但是,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比较重视取效性诉讼行为(Erwirkungshandlungen)、与效性诉讼行为(Bewirkungshandlungen)这一分类。

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例如,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请、被告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等。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和举证行为也属于取效行为。当事人取效行为只得向法院实施,法院也应当调查当事人取效行为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

一般说来,取效性诉讼行为以外的诉讼行为都是与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部分是对法院实施的,有些情况下也可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例如解除委托诉讼的通知等。与效诉讼行为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的,例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例如协议管辖、协议不、协议不上诉、协议变更执行方法等。这类诉讼行为中很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即当事人之间对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形态而达成的以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有些诉讼行为可同时为取效行为和与效行为,例如,提讼,一方面发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此为与效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取效行为,因为提讼须待法院的判决才有意义。[3](P460)

2.当事人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民事行为)的比较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有着诸多区别。在法律规范方面,前者受民事诉讼法规范,后者受民事实体法规范;在法律性质方面,前者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后者具有实体性和私法性;在法律效果方面,前者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有些诉讼行为则可同时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而后者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在行为主体方面,前者须由有诉讼能力人实施,后者可由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行为还存在着如下两个重大区别:

(1)诉讼行为采取“表示主义”,即诉讼行为的有效成立仅以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为准。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和安定性的考虑。诉讼是由前后不断的多数诉讼行为有序构成的,后行的诉讼行为必须以先行的诉讼行为有效为前提才可进行。如果允许当事人以意思瑕疵为由任意撤回或撤销诉讼行为,则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和安定性。这一点与民事行为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诉讼行为,原则上拒绝类推适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销的规定。

能否根据诉讼行为的表示主义原则,一律拒绝行为人以受诈欺、胁迫或意思表示错误等为由撤销诉讼行为?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来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取效诉讼行为可撤回;德日通说和判例认为,对于管辖合意、不上诉合意、诉讼和

解等与效诉讼行为,由于是在诉讼外实施并不直接牵连诉讼程序或影响程序安定程度不大,所以这些行为可以错误、诈欺、胁迫为由予以撤销。近年来,德日有学者主张,对程序安定影响不大且对诉讼行为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不宜适用诉讼行为的表示主义原则,可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瑕疵的规定,准许主张其诉讼行为无效或撤销。[3](P465)

(2)诉讼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在大陆法系,通说认为,由于后行的诉讼行为是建立在先行的诉讼行为之上,所以在诉讼中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必须确定,若诉讼行为附条件则无法符合诉讼行为之间关系必须确定的要求。诉讼行为如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为条件,则该诉讼行为的效果不确定,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就必须等待该诉讼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才可实施后行的诉讼行为,这种情况极为不利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并可导致诉讼的迟延。

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比如在诉的预备合并之中,允许诉讼行为附条件。诉的预备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同时提起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的,可请求就备位之诉进行判决。如果主位之诉获得胜诉,原告不得再就备位之诉请求作出判决。因此,主位之诉败诉是法院判决备位之诉的停止条件。再如,在预备抵销的情形中,被告可同时提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若被告这一要求失败则被告主张抵销。

三、民事诉讼原则与诉讼行为

(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诉讼行为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或平等权)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或平等权)。从诉讼行为的角度来说,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必须根据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实施诉讼行为。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处于平等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同时,该原则要求法院应当平等尊重、对待和保护各个诉讼当事人。该原则不仅强调当事人之间实体利益的平等保护,而且还强调当事人之间程序利益的平等维护。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就程序利益的平等维护而言,比如,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没有将状送达被告后征得被告同意作为准许撤诉的条件之一,事实上状送达被告后,被告为参加和赢得诉讼而付出了经济费用等,并且原告撤诉后还可再行以致于被告将再次被原告引入诉讼而付出诉讼成本,可见,我国现行撤诉制度忽视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已付出的诉讼成本)及其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利益,仅仅考虑了原告的权益,从而违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实际上仅适用于民事争讼程序和争讼案件,并非完全适用于非讼程序(或非讼案件)和强制执行程序。因为非讼案件是非争议的案件,非讼程序中并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明确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很少有适用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可能性。强制执行旨在国家依凭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法院确定判决等执行根据,迅速、经济和适当地实现权利人权利,所以一般认为自不宜使执行义务人与执行权利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执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尽管如此,对执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等也应予以充分合理的保护。同时,由于强制执行是个别执行,所以许多国家对于执行权利人之间采取优先执行原则并非平等执行原则。[4]

(二)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

处分原则是指诉讼的开始终结和诉讼对象由当事人决定。当然,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限于私益的事项,在此范围内法院不得予以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和解等;诉讼对象(或诉讼标的)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的,法院的审判范围应受其限制而不得以职权变更或替代诉讼对象而作出判决,否则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然而,对于具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公益性较强的人事诉讼以及非讼事件等,则限制或排除处分原则的适用,采行职权进行主义和干预主义,法院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而依职权继续或终结程序,也可以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判。

再如,在大陆法系,诉讼要件一般包括:(1)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2)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当事人若缺乏诉讼能力,应由其法定人合法。(3)诉讼标的须是法院能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没处于诉讼系属中;具有诉的利益。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等诉讼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考虑。一般地说,诉讼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公益性,即是说具备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若具备诉讼要件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决;若不具备诉讼要件,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审判成本。因此,诉讼要件是法院职权审查事项,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5](P75)

(三)辩论原则与诉讼行为

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基本涵义是: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直接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2.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3.原则上,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判定。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判决基础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处分。按照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在此延长线上,辩论原则意味着从程序方面尊重当事人间接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6](P109)

我国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特性,参照外国的合理规定,重塑辩论原则。[7]但是,考虑到我国律师的数量和质量,国民的法律水平以及整个的制度配置等,难以适应外国辩论原则运作的要求。因此,在遵行辩论原则的前提下,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失的,这方面可借鉴外国相应做法(如法官阐明权)。

根据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和特性,辩论原则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8]至于强制执行中,发生的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则须依照争讼程序处理,当然适用辩论原则。非讼程序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不适用辩论主义,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调查。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行为

现在,愈来愈多的国家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然而理论上已开始探讨该原则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诚信原则要求法院、当事人等本着诚实信用实施诉讼行为,诚信原则构成对法院、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正当约束。[9]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来源于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但是作为法律原则,该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诉讼主体约定排除适用。

诉讼实践中种种因素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实际的不平等,那么运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加以约束是保障当事人平等实施诉讼行为的一个手段。[10]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证规范,其规范取向并不是对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须限制在正当的限度内,这种必要限制可由诚信原则来完成。[11]P80-81

(五)程序安定原则与诉讼行为

程序安定原则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从而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决,其终局性效力就应得到保障,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判,即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2]P80-83

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纷争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所以法治国家原理要求以判决既判力制度实现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一般说,相对于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权威性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忍受错误判决的危害要小得多。在我国,判决的既判力因再审程序的频繁发动而受到致命破坏。由此,本可以通过个案判决来构筑法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及法律秩序或法共同体,在这样的再审机制下,却大失所望。

当然,因维护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安定性而过分牺牲个案正义,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能否维护其权威性和安定性,也值得怀疑。因此,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安定性不应绝对排除个案正义,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既判力,比如可以通过严格的再审程序对既判事项再次审判。

四、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理

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件或者必须依据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则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或善良风俗的诉讼行为,也存在着瑕疵。诉讼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考察的重点并不是诉讼行为的内容而是其形式或方式是否与诉讼法规定相符。

在此,笔者从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的角度,扼要探讨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理问题。

(一)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中,强行规范是法院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背或者以合意方法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关于、上诉和再审的法定条件,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专属管辖、当事人能力、公开审判等规定属于强行规范。强行规范是为了确保裁判的正确合法和诉讼程序的有序安定,具有公益性。

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虽然构成程序上违法,但是诉讼行为并非必然无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方法予以纠正和补救。这是因为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虑应尽量减少变更撤

销诉讼行为,并且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必不利。

对于法院裁判的瑕疵,例如,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没有传唤当事人,违背专属管辖、回避、公开审判等规定以及把无诉讼能力人误认为有诉讼能力人等而作出的裁判,原则上只能通过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再审取消或变更之。在国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再审,违反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或诉讼程序就维持原状;而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再审,法院和检察院也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法院证据调查等行为一旦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所以这些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不能通过追认使其有效。[1](P363)

一般说,当事人违背强行规范的行为,如果是取效性诉讼行为,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以不合法将其驳回;如果是与效性诉讼行为,法院应不加以考虑。对于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必须另外实施合法诉讼行为以代替之,即必须在有效期间内重新为无瑕疵的诉讼行为而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必须注意,当事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可利用追认等方法予以矫正。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行为,经法定人的追认则溯及行为时有效,其瑕疵因此被治愈;法定人不追认的,该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则无效。在法院确定的补正期间,如果遇有危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可允许其在补正期间暂时为诉讼行为。当事人违背强行规范的行为在诉讼程序也能产生(非预期的)法律效果,比如,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间却提起上诉,该上诉行为也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只是法院须以其违背强行规范为理由,裁定驳回其上诉。

(二)违背任意规范的诉讼行为的处理

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违背诉讼公正的前提之下,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任意规范,这些任意规范的公益色彩并不重。当然,任意规范必须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才可援用。至于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的识别,一般是,民事诉讼法容许当事人合意、行使责问权的事项的规范就是任意规范,不容许的就是强行规范;或者说,仅为当事人利益而设的就是任意规范,非仅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的就是强行规范。当然,区分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还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规范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任意规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法明文允许当事人就某一事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的规范,例如协议管辖、申请撤诉等规定,违反此种规范的行为一般是由当事人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另一种是有关当事人责问事项的规范。外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责问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院的通知、传唤、送达,诉讼行为的方式、期间,非专属的管辖,诉讼程序的中止等形式方面的事项。法院或一方当事人违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规范时,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享有依法主张该行为无效的权利(责问权)。对于法院或当事人违反责问事项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主动舍弃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责问权,以后该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行使责问权(即丧失了责问权),该诉讼行为的瑕疵因此得到了治愈。这是因为对于违反责问事项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舍弃或者丧失责问权,法院也没有发现,法院或当事人基于该诉讼行为而实施了后行的诉讼行为,如果允许当事人行使责问权则将使该后行的诉讼行为归于徒然,从而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安定和经济,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1]〔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2]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

[4]邵明.权利保护与优先执行原则[N].人民法院报,2001-4-9.

[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J].法学研究,1996,(6).

[8]王亚新.论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篇4

第一,缺乏社会需要民间文学的兴盛与否,主要取决于社会对民间文学创作的需要。首先,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的生存空间大大萎缩。民间文学的主要传承地在广大的农村与部分城市人中间,可现代社会广大农村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改变,大多数人外出务工。在乡村与城市,成人世界的丰富的社会生活内容和沉重的生存压力也使得民间文学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儿童最想听故事,可是现在的农村,“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儿童想听故事的愿望多半会化为空想。在城市,民间文学资源本就稀少,儿童主要依靠玩具和电视、电脑来陪伴。儿童需要民间文学,但社会却没有把民间文学及时传给他们、哺育他们。其次,在物质发达、经济发展迅猛的现代社会,民间文学缺乏传承人,年轻人都想过上富裕的现代生活,不愿意或者没心思传承民间文艺了。再次,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而又直观动感的媒体时代,人们对民间文学的兴趣被冲淡了。没有了社会需要,民间文学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就要面临着消亡。

第二,缺乏创作动机民间文学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创作和传播,才能不断更新发展。社会需要能够刺激创作者的创作动机,并产生相应的创作活动。[2]民间文学主要生存于现场的表演和讲述活动中,所以,表演和讲述也是民间文学创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传统社会的表演者、讲述者往往是一些社会地位较低、经济状况也较差的人。他们具备创造精神产品的一定的能力,但这种能力还不够强大,不足以使他们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在广大的乡村,民间文学活动并没有发展到产生职业的民间文学创作者、表演者的程度。许多民间文学作品多是一代代流传下来的,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创作的不多。如民间故事家刘德培讲述的故事汇集为《新笑府》,其中绝大多数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是原本就广泛流传的民间故事,真正由他独创的故事,所占比例应是不高的。许多民间故事家的经历告诉我们,即使是一个以讲述而不是以创作闻名的故事家的形成,也需要特定的客观条件和持之以恒的主观努力,更何况以创作闻名的故事家的形成。在民间文学生存较好的社会条件里,都难以产生以创作闻名的民间艺术家,那么,在如今的商品经济社会,想产生以物质利益作为回报而创作的民间艺人,那就更难了。难以产生真正的以创作为主的民间艺人,民间故事创作和讲述活动就都会慢慢减少,真正流传的民间故事数量也就只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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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生态平衡是指课堂教学中各要素之间相互构成、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能使师生和谐共进,师生与环境相互应答,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学生个体的进步与发展。以往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课程教学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重视课堂教学对课程的现实应用关注不够,教学的生态失去平衡。因此,在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有必要引入生态思维和生态智慧,从生态学这个跨学科的角度去思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诸因素的相互关系,适度配合,强化诸因素之间的互补功能,保持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生态平衡,促进课堂教学整体优化。

一、课堂教学资源平衡

教学资源是为教学的有效开展提供的素材等各种可资利用的条件,通常包括文本(即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也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等。传统的课程教学资源结构单一,教材常被视为课程教学的唯一资源,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教科书及教参,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要创造性处理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阔学生学习思路,充实学生学习源泉,拓宽学生视野,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

(一)教材与拓展的平衡

教材是“教师在教授行为中所利用的一切素材和手段,它既包括了最标准的教科书,也包括了形形的图书教材、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等。(P212)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材被简单地理解为教科书,并进一步错误地认为教科书是知识的浓缩和精华,教科书便是知识的全部。对教材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师生成为教材(教科书)的附庸,教师受制于教材,缺乏自主的、能动的教材驾驭意识,学生的视野被限于教材之内,教师教教材,学生学教材,致使“教学内容封闭、教学行为僵化,课堂环境也相应地沉闷、程式化”。在平衡的生态课堂教学中,教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把“教教材”变为“用教材教”,对教材进行不断地更新、拓展与补充,使教材跳动时代的脉搏,充满生机和活力。为更好地拓展教材,在课前,教师可以让学生查找与教材有关的资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在课中,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知识的盲点去拓展和补充;在课后,教师可以把课堂中还需探索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或相关内容带出课堂,让学生继续研究。除了文字教材外,音像教材和多媒体课件也是教师需要善用的资源。文字教材内容详尽,结构完整,体例合理,是学生必备和必读的文本。音像教材是形象、生动地展现课程内容的辅助教材,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其教学目标是为辅导教师提供教学的基本思路,帮助同学理清学习线索,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象化展示相关知识内容。因此,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中,要重视以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作为课程教学的辅助,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少民俗文化相关网站,如中国民俗学网、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中国民俗网、民俗文化视频网、民俗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网、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网、中国民俗文化摄影网、国家文化网民俗民风、海上风民族民间文化论坛、壮族在线等等都是拓展了的重要的教学资源,让学生经常浏览这些网站上的文章,使他们更好地掌握民俗学的理论、方法,了解各种民俗文化现象,提高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与理解,拓展学生民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课内与课外的平衡

课内一般是指课堂教学,它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建构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最主要途径。课外亦被称为“第二课堂”,指与课堂教学有关的课外活动,它是课内的合理延伸和有益补充,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课内课外,犹如跷跷板的两端,要相互平衡,相辅相成。学生如果在课内学到的知识得不到课外的应用,那么知识对学生来说就枯燥乏味,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要使他们学了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后,又会用掌握的相关知识服务于社会,教师就要注意把握好课内与课外的平衡,重视学生课外的实践锻炼,把他们所学的知识转化成为能力。笔者和同一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在教授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加强课堂理论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的对接。采用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课堂实践中通过参观、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成立“大学生山歌队”,请歌王来学校开讲座和教唱山歌。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多个田野调查基地,利用节假日,带领学生做田野调查,然后让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我们还鼓励学生自己动手搜集各民族的民俗文物,参与学校民俗博物馆的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学院的“读、研、写、演审美体验工程”,组织学生在阅读、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写出剧本并演出,使学生加深了对民间文学、民俗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和提高了他们收集资料、表演合作、表达交流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手段的协调使用

改变单一的教师讲授模式,丰富教学方式,多种教学手段灵活使用,相得益彰。在教学中要注意传统的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的有机结合,采用开放、互动式多媒体教学,以理论讲解、案例讨论为主,并结合课堂幻灯、录像材料进行实时教学。笔者在讲授民间文学、民俗学课程时,注重参考相关教材,查阅大量资料,利用幻灯片、动漫技术授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从文学、人类学、历史、宗教等角度来探讨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的多重意义。例如,在讲到牛郎织女、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故事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时,笔者制作了20多幅幻灯片,内容有思考题、民间牛郎织女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图画、牵牛星和织女星的天文星象图、历代记载牛郎织女与梁祝的典籍,让学生听《梁祝》小提琴协奏曲,观看《董永与七仙女》电影和《梁山伯与祝英台》戏曲。同时我们还建设壮侗语言文化网站等相关课程网站,建立教学QQ群和教师个人博客,开辟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学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实现师生之间的在线交流与互动,使教学充满了魅力和活力。

二、课堂生态主体之间平衡

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堂生态化教学理念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生态主体,“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算得上相互关系,因为主体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分主动和被动的,是单向的,因此不能成为相互关系”。(P179)过去的教学中,教师几乎是一统天下,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少有发言的机会。高校教师更是如此,主讲教师“一言堂”,教师与学生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师生之间应该是对话与沟通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教师首先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视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把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伙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平等地参与课堂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教师要真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是“平等中的首席”,而不是高高在上、无所不知的严师。要以平等慈爱之心待学生,师生情感交融,教学氛围自然、宽松、和谐,学生心理自由,有心理安全感,敢想、敢问、敢说。笔者在授课时,总是精心营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氛围,如在讲授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时,让几个学生说出自己了解的当代民俗应用现象,然后就新民歌创作、时装与民族传统服饰、民间文学与影视开发、旅游中的民俗应用、网络文学与民间文学等等问题让全班学生都参与讨论,学生们都争先恐后畅所欲言,气氛非常活跃,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多种机会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也就是将知识“外化”,将所学知识灵活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如笔者利用星期六、星期天和寒暑假带领学生到社区、到农村去采风,用在课堂上学到的田野调查方法去搜集民间文学作品,了解各种民俗事象与文化现象,并协助学校民俗博物馆搜集一些民俗文物,使学生不仅在实践中加深了对课堂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与社会责任心。

三、教学对象的动静平衡

所谓“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多动脑、多动口、多动手,敞开思路,广开言路,让每个学生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所谓“静”是指由于某种教学目的的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安排短时间的宁静状态,以便让学生默读教材、思考问题。“注入式”的旧教学形式把教学对象——学生视作“容器”,课堂上只要求他们静待教师的灌输即可,根本无主动性可言。笔者认为,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合理安排课堂的“动”与“静”,让学生把“动”与“静”辩证统一地运用于生态课堂中,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多维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首先,让学生动起来。动,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在动中动手——表演,动口——讨论、交流、表达;动脑——思考、梳理、归纳。课堂上,笔者经常采用模仿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各种学习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学习的兴趣得到激发和调动。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困难、迎难而上的乐观精神。其次,让学生静下来。静,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有充分的时间去发挥想象力、探究力和接受力,去理解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归纳整理新知识。如在讲解节日习俗时,笔者运用了动静结合的教学方法,先是播放一段我国传统节日的视频,提问学生:你了解这些传统节日吗?节日习俗是怎样的?你是怎样过节的?你怎么看待传统节日?让学生安静思考,然后让学生按自己选择的节日自由组合,分小组交流,最后让各小组派代表参与全班交流:你最喜欢过哪个节?讲讲你过节时的情景,还可以说说有关节日的知识,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学生在动脑思考后进行讨论,互动中促进了交流,在交流中学会了合作,在合作中引发了争辩,在争辩中激活了思维,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新的时代对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自身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思路,消除传统的教学弊端,才能解决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的失衡问题。因此,我们应努力构建课堂的生态平衡,优化教学活动,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当然就课堂教学生态而言,平衡总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课堂教学的调控总是由不平衡到平衡,尔后产生新的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如此循环往复,把我们的认识和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推向新的高度,逐步实现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学科的“课堂教学素质化”。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俗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0JGB024)、广西民族大学教改课题《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间文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红.课堂教学中的“生态平衡”.教书育人,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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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由文学史和作品选两大部分组成,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从先秦文学、秦汉文学、魏晋南北朝文学乃至唐宋元明清文学,这些文学历史的脉络基本不变,教学的内容无非是文学史中重要的作家作品及文学流派等内容。相对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若要讲出新意和变化,只能依赖于评价视角的转换和改变。而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与运用就是一种新的评价视角和教学思路,不仅能揭示出古代文学的内在文化含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从民风民俗视角切入教学,才能有效地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从真实的文化氛围中领会作者的思想和创作意图,得到真知和教育。民俗文化的内容丰富繁杂,需要教师结合古代文学授课内容加以整理和挖掘,再配以课件、图片、实物等教学手段,全方位展示。1.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揭示讲授者能否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准确还原和揭示,首先关系到对作品的正确解读。尤其对于古代诗歌来讲,其蕴含的民俗文化因素往往不着痕迹,讲授者若昧于当时的风俗民情,难免有郢书燕说之失。如唐代诗人苏味道《正月十五日夜》中的名句“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讲授者若不了解“星桥”为古代元宵节期间令人观赏的灯的名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被灯装饰的河桥,其实星桥即是一种灯的名称。《云南府志》云:“元宵赏灯张乐,列星桥火树于道。次夕长幼挟游,爆竹插香于其处,相传以为祛病。”《宛平县志》也云:“元宵前后,金吾弛禁,赏灯夜饮,火树银花,星桥铁锁,殆古之遗风云。”可知这两句就是描写元宵节灯火的盛况,与真正的河桥无关。由此看来,古代文学教学应关注民俗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讲授知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和揭示还关系到对作品的深刻理解。古代送别诗词中“杨柳”意象的解读和分析,讲授者通常也会提及古人因“柳”“留”谐音而折柳赠别这一风俗习惯并解读出该意象所蕴含的留念、惜别涵义,但仅仅停留在此就忽略了“杨柳”意象的其他文化内涵,从而也失去了对作品进行深层次理解的机会。笔者并不满足于“折柳赠别”这一民俗行为的介绍,而是通过引用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挖掘这一意象的深层文化内涵。如贾思勰《齐民要术》有记载:“正月旦,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也谈到“三月三日,赐侍臣细柳圈,言带之免至毒”;体现佛教教义的《灌顶经》中述及禅拉比丘曾以柳枝咒龙,观音佛以柳枝沾水救助众生。受此影响,中国民间称柳树为“鬼怖木”,认为它有驱邪保平安的功能。尤其在唐代,围绕“柳”展开的民俗活动已经非常丰富,如在门首屋檐插挂柳枝,头上身上佩戴柳枝以及折柳枝送别等等。正是民间社会赋予“杨柳”的特殊文化功能及各种与杨柳相关的民俗活动,使这一意象不仅蕴含留念、惜别的含义,更蕴含着“驱凶求吉”的文化含义,积淀着深层的民族文化心理,从而成为送别诗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大意象。再如讲解李白《子夜吴歌》中的“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或杜甫《秋兴八首》中的“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可以适时地对诗句中的“捣衣”民俗进行还原:“捣衣”既不是捶衣,也不是缝衣,更不是洗衣,而是古代的一种生产民俗,具体来讲就是衣服缝制前的一种特殊劳作,把衣料放置在砧石上用木杵捶捣使之平软便于缝制。[3]同时运用多媒体播放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其画面展现的唐代妇女捣衣情景和捣衣工具形制会让学生对捣衣民俗有更直观的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捣衣多是民间女子为征人备置寒衣,常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息息相关。战争越频繁,征夫越多,需为征夫制作寒衣而“捣衣”的现象越普遍,从而出现诗句中描写的“万户捣衣声”“寒衣处处催刀尺”的典型情景。在此情况下,学生自然会深刻理解作品所隐含的征人思妇的思念之情、盼归愿望以及对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厌恶的复杂情感内涵。总而言之,这种对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与揭示,不仅能有效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开拓知识视野,更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阐释文学现象,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2.从民俗文化视角对古代文学史相关问题的阐释解读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历代重要作家作品的解读外,还包括各个时期文体样式、文学思潮、重要流派、文学传播及接受等相关问题的阐释与分析,这是文学史部分的重要内容。许多讲授者在讲授文学观点时容易流于单调、教条,使之枯燥、空洞,极易导致学生学习倦怠。如果能从民俗文化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解读,讲授效果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比如讲解元杂剧这一文体时,都会提到其情节结构的大团圆模式,但多数讲授者在此并没有深入挖掘这一情节模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蕴含的文化意蕴,学生也只是机械性地记住了这个观点而已,对此并没有很深的体会。倘若对大团圆模式的成因能从中华民族崇尚圆满的世俗心理、讲究因果报应的民间信仰等角度进行阐释解读,讲授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4]这样从民俗文化视角所做的阐释和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文学史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拓展学生思维空间,开阔视野,实现学习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也不无意义。

二、实践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

一直以来,古代文学课程偏于理论教学,疏于实践教学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该门课程教学效果提升的瓶颈。在此背景下,如何增强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性,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也尝试从民俗文化角度进行切入,注重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不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更有效提升了实践教学的效果。1.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众所周知,兴趣既是学习的动力和内驱力,又是激发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催化剂。故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常常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成为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也常常采用这一形式,只是如何运用该形式并取得相应成效需要教师提供视角和思路并精心组织。长期以来,笔者从民俗文化视角切入,围绕“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关系”之思路,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地开展了相关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组织”指的是在笔者带领和指导下利用qq群成立“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群,学生自愿加入,建立兴趣小组;“有目的”指的是群中话题讨论和活动开展都是围绕“古代文学和民俗文化”相关问题进行,如让群中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分门别类收集整理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民俗文献、民俗图片等古代民俗资料或描写反映民俗文化生活的古代文学作品;“有秩序”是从收集整理到分享再到问题讨论,有条不紊进行。时至今日,在qq群空间已经了兴趣小组所收集整理的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农业生产、日常饮食、文房四宝、工艺器用、花卉草木、岁时节日、游艺娱乐、巫卜信仰等古代民俗资料和民俗图片,以及古代民俗诗词若干首。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对拓展古代文学的学习空间以及提高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实践能力也不无意义。2.进行科研活动训练一定程度的科研训练,不仅有益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所以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活动,进行科研训练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途径。鉴于此,笔者在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中非常注重对学生进行科研活动训练,可以说是上一阶段活动的自然延伸和拓展。在经历了一系列“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兴趣小组活动之后,学生在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必然会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探究的愿望。这时笔者就会围绕他们提出的问题与之商讨选题,提炼角度,开展研究,并进行论文写作。经过这些科研活动的训练之后,学生已先后写出《唐诗中的冬至节民俗描写》《唐代婚恋民俗诗代表作品举隅》《古代节令民俗诗词在当代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等选题较小而不乏新颖、且适合本科生写作的小论文。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学生真实参与体验的科研活动训练,再没有其他活动形式能比这种真刀实枪的训练过程带给学生的获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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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即民间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创造、享用和传承的文化现象。著名民俗学者钟敬文是这样解释“民俗”一词的:“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布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

民俗的内容繁杂广泛,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物质民俗、生活民俗、精神民俗和语言民俗等。一个国家的文化由表层文化和本质文化两个层次组成。表层文化分布于浩瀚的古籍文献中,本质文化流传散播于民众生活中。其中,民俗文化即是本质文化,“是指民间民众的风俗生活文化的统称。也泛指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中集居的民众所创造、共享、传承的风俗生活习惯”。

二、中学语文教学中民俗文化的核心价值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中学语文教师应充分利用教材,挖掘教材中有关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民俗文化的价值。

1.在中学语文中渗透民俗文化,对教学具有辅助作用

在中学语文教材中,有关民俗风情描写的不在少数,如包含技艺民俗的《吆喝》《安塞腰鼓》《口技》,包含建筑民俗的《中国石拱桥》《故宫博物院》,包含服侍民俗的《陌上桑》等,包含岁时节日民俗的《社戏》《春酒》,包含礼仪民俗的《边城》《阿Q正传》《背影》等。这些民俗文化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教学时渗透民俗文化,利用课文中的民俗文化成分,能缩短课文与学生现实生活的距离,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且一些文章作者本意已渗透很多民俗文化,如不了解,则很难理解其表达的真实情感和文章主旨。

2.在中学语文中渗透民俗文化,有利于促进德育教育的深化

作为中华民族瑰宝的民俗文化同样博大精深,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思想、行为,这种影响正是潜移默化的,润物细无声式的。比如传统节日春节。春节在每一位游子看来,不管身在何处,不论工作有多忙碌,不管路途多遥远,都要在除夕夜前赶回与亲人团聚。这是中国人特有的乡土情结,根植于每位炎黄子孙心里,影响深远,不可磨灭。这种心理共识,在非常情况下能迅速释放其能量,凝聚人们的心理共识,汇聚成共同的情感意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多学习体会这些民俗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3.在中学语文中渗透民俗文化,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

民俗可分为物质民俗、生活民俗、精神民俗和语言民俗。一是熟识更多的语言文字。语言是民俗的载体,一些词汇直接陈述和反映民俗。“柳树”代表离别之意,松柏“寓意着不屈”,“牡丹”代表富贵,“鸳鸯”预示着美好的爱情等等。二能了解天文地理、礼节禁忌、立法岁时等知识。人教版教材编入的小说《边城》,作者展示了人性的善良美好和描绘了湘西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是本文学习的重点。

三、将民俗文化融入中学语文教育的策略

1.教师努力提升自身的相关素质

对教师而言,语文教师要从课程建设的角度,增强自身民俗文化的意识,认真研读领会传统文化专著,以自身的见解引导学生。在新课改的指导下,教师应积极参与到民俗文化课程资源的建设中。作为中华民族最宝贵的文化遗产的汉字,自发明的那天起,就被赋予了深刻含义。大量的汉字背后都有一段典故或神话,教师自身能不能解读,关系到民俗文化传承的质量。

2.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

一方面,课堂教学是学习民俗文化的主要途径,教材是民俗文化的载体。因此,课题教学中,教师首先应吃透教材,对于涉及民俗文化的内容,要充分发挥其对语文教学的辅助作用。既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的中心思想和主要观点,又了解一定的民俗文化知识。虽然民俗文化教育价值明显,但毕竟不是课堂授课的中心内容,这就需要教师充分备课,在进行民俗文化的讲解和运用的时候,考虑具体的授课内容、学生的学期情况等因素,寻找有效途径和具体方法进行分析。

另一方面,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在语文教学实践中也不可忽视。民俗文化是“活”的文化,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学校可安排一些有关民俗文化的课外实践活动。一是邀请民俗专家学者给学生开设民俗讲座;二是多组织策划具有当地特色民俗活动的节庆活动;三是举办民俗知识竞赛、话剧表演、作文竞赛、古诗词摘抄、诵读比赛等校园文化节活动。课外实践活动不仅能丰富学生的社会经历,更使学生对民俗文化有深入的了解,效益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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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翻译学指导下的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

(一)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的语言维适应性转换

语言维适应性选择转换是指翻译工作者在翻译过程中对语言形式的适应性选择进行转换。这种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是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的。翻译工作者在进行民俗文化翻译的过程中,因为他们所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言形式,所以他们首先要做生态环境的适应者,在充分考虑翻译的整体生态环境后。再以翻译生态环境的“身份”对译出与翻译生态环境相适应的选择。从而对译文进行转换。例如:原文:哈尔滨冰雪大世界是独具特色的冰雪旅游文化盛会。园区位于松花江北岸,是集冰雪动漫、冰雪演出、冰上杂技、冰雕展览等项目为一体,将科技、艺术和文化完美融合的大型冰雪乐园。从20O0年起,已逐渐形成了南有三亚、北有哈尔滨的中国旅游新格局。译文:HarbinIceandSnowWorldisauniqueicenadsnowtouristfestivalmce~ing.TheparkislocatedonthenorthshoreofSonghuaRiver,andisasetoficeandsnowanima-iton,iceandsnowperformance,iceacrobaitcs,nadcsulptuerexhibition,nadisaeprfectfusionofscience,artnadculture.Sinec2000,thenewtouristsituaitonhasbeengraduallyformedthatthereisSanyain8ouhter/lChinanadHarbininnorthernChlna.

(二)黑龙江民俗翻译的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

翻译不仅是不同语言符号之间的转换行为,更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文化转换模式。由于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着语言思维、表达方式、民俗、美学、心理学等诸方面的差异,就使得在一种文化里不言而喻的文化信息传播到另一种文化时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解释。这种文化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侧重于关注黑龙江民俗文化和译语文化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的差异,避免从译语文化观点出发曲解原文。因此,译者在翻译黑龙江民俗文化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原语中的文化传统和最大限度地再现原语文化,使读者体会到原汁原味的文化差异和异域特色,实现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原文:“大秧歌源于2OO多年前的中国北方农村,是汉族传统民间民俗舞蹈。9o年代成为一种群众性自娱自乐的健身活动。”译文:“Yan~oDanec,origiantingfromhteruralareainnorthernCihna200yearsago。VnagkoisatraditionalfolkdancepopulartllHnanaitonality.”。Y咄”是我们特有的文化娱乐运动,在我们境内游客的生态环境中耳熟能详,但对于一些外国游客和读者而言却深感晦涩难懂,为了避免他们对此产生歪曲和误解,我们使用了。YangkoDnace”使他们既了解了秧歌是一种民间民俗舞蹈,又可以突出黑龙江民俗文化的特殊性,丰富和发展目的语文化,扩大外国游客和读者的文化视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跨文化交流,实现文化维的适应与选择。

(三)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的交际维适应性选择转换

在黑龙江民俗翻译中的交际维适应性选择转换中,译者除了要考虑语言信息的转换和文化内涵的转换,即考虑原文、原语、译文、译语的不同语言思维方式、表达习惯和文化背景,还要把选择转换的侧重点放在交际层面上,关注原文定的交际意图是否在译文中实现了其信息功能、表达功能和呼唤功能。原文:“哈尔滨在20世纪初就已经生产啤酒,哈尔滨130啤酒厂已有百年历史。主要品牌是‘哈尔滨’和‘新三星’。”译文:“BeerDrinkignHarbinbegantoproduecbeerathtebeginnignofhte20century.Themainbeerbrandsare‘Harbin’nad‘ThreesttLr~8’.”啤酒作为一种文化载体,成为哈尔滨人们信息沟通、社会交往以及商品流通的桥梁。哈尔滨人喝啤酒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交际的方式。在这里当某人邀请别人去喝啤酒或被邀请去喝啤酒的时候,就意味着双方交际的开始。“Harbin”and“Three8tal~”是哈尔滨特有的啤酒品牌,这种译法巧妙地保留了原语的发音,简单直观但深人人心,保留了原句中的文化差异和异域特色,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样的表达尊重了原意,突出了哈尔滨特有的文化和地域特色,并能够扩大游客对未知事物的文化视野,加深游客对该品牌的记忆,同时增加了哈尔滨啤酒的广告效应,起到一个宣传、呼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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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民俗的关系究竟如何,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钟敬文先生就在《答编辑部》一文中,对民俗与古典文学的关系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古典文学其“单一的研究方向,多少造成了研究者视野的狭窄和思维模式的僵化,满足于对古代文学作品进行平面的图解,自然也就不可能从更高的审视高度上,对民俗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诸如:历史学、宗教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及心理学等学科有所借鉴、有所取资,对古典文学进行多学科的研究了。”1

本文试图对文学与民俗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的剖析,理清文学与民俗的互动关系。

一、文学记载民俗

王国维曰:“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文,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2而但凡一代文学之兴起,往往亦有其民俗根源。以《诗经》为例, 这本古代百科全书记载了相当丰富的民俗事象,包括农业生产习俗,如《豳风・七月》、《周颂・载芟》等,反映了周人按节气进行农耕、开垦荒地、播种百谷、秋天收割以及祭祀土地、谷神的热烈场面。另外还反映了民间及贵族的宴会习俗,如《小雅・鹿鸣》描写了欢聚宴饮、热闹祥和的场面;《小雅・吉日》是写狩猎之后的宴饮;《小雅・楚茨》是写祭祖后的宴饮。这些也都是我们研究当时宴饮习俗的非常珍贵的民俗资料,它们再现了周人当时的生活。

不仅仅是《诗经》如此,每一代的文学都是民俗的载体,而且越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越是贴近生活,这是因为读者从其中读到了他们自己的生活。

随着文学形式的日趋自由,更适宜于反映生活场景、民俗事象。唐诗、宋词、元曲、小说,保存了大量的民俗,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就不赘述了。

二、民俗事象向民俗意象的转变

如果说文学作品中记载了大量民俗,是指文献资料层面上的话,那么民俗作为文学作品的素材,丰富了文学作品的内涵,这恐怕就是作品创作中始料未及的了,当然,这种情况包括作者有意识为之和无意识的利用。从民俗事象到民俗意象的转变,就说明了这一点。月亮、黄昏、雨、钟声、高楼、船、烛、柳、桥等都是富有蕴藉的民俗意象,因为这些事象由于中国人特有的民俗心理而在文学作品中转变成意象,传达出特定的文化内涵,蕴含了人的精神密码,有时候,一些意象就成了文学写作中的“民俗”,是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例如传统文学中的月亮意象:“所言者月,所寓者心”,“同是一轮明月,在李白笔下是‘明月出关山,苍茫云海间。长风几万里,吹度玉门关’,月亮象征着雄心勃勃,生命盎然的盛唐气度;而在杜甫那里则是‘江月光于水,高楼思杀人。天边长作客,老去一沾巾’,显得那么苍老而疲惫。”3从这些文学作品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文人丰富而复杂的月亮意象心理。他们对月亮情有独钟,这是共同的民俗大环境所促成的,但是又由于各人的成长经历、生活遭际、性格造就以及审美情趣的不同,还是有着千差万别的具体民俗心理,这在这些诗人的诗词中就反映了出来。

三、民俗氛围中的文学创作

所谓在民俗氛围中进行文学创作,一种是指处于某种民俗大环境中,耳濡目染了之后心有所触,或曰产生共鸣,进行文学创作,如沈从文所写的湘西题材、鲁迅所写的鲁镇百态;另一种是指作者处于某些特定的民俗场景,如节日、异乡产生的民俗心理场景等等。这里要具体谈的是第二种情况,就是某些特定的民俗场景。首先最明显的是节日中的文学创作。节日是民俗,中国的各种节日本身已经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和情感,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也是丰富多彩的。

历史上有名的例子或许莫过于魏晋时期的上巳节和《兰亭集序》,这一千古名篇就是在上巳节这一民俗氛围中写就的。王羲之记载此聚会的《临河叙》在简洁地描写山水风光的同时,强调“修禊事”形式下的实际内容乃“娱目骋怀”与“畅叙幽情”。名士们在会稽的明山秀水中“一觞一咏”,各述其志,各抒其情。羲之“咏彼舞雩”、“虽无啸与歌, 咏言有余馨”。这种民俗与文学的完美结合,令今人看来,仍欣羡不已。

饮食方面,节俗与文学的结合也十分紧密。如《红楼梦》中的中秋节也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如开篇《甄士隐梦幻识通灵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中,时逢中秋佳节,乡绅甄士隐邀请贾雨村赏月,“二人归坐,先是款斟漫饮,次渐谈至兴浓……当时街坊上家家箫管,户户弦歌,当头一轮明月,飞彩凝辉,二人愈添豪兴,酒到杯干。雨村此时已有七八分酒意,狂兴不禁,乃对月寓怀,口号一绝云:时逢三五便团圆,满把晴光护玉栏。”4自感怀才不遇的贾雨村处于“中秋节”这一催动心绪的民俗场景中,惟有以诗表达心中的郁结和情感,这时他的创作必然是真情的流露。而在《林潇湘魁夺诗薛蘅芜讽和螃蟹咏》中,曹雪芹就写出了大观园的儿女们在中秋期间,在桂花、螃蟹、的烘托下,佳节气氛浓郁,人的诗情也大增。这一回,林妹妹夺得魁首,而薛宝钗在诗中只得末名,这样就将两人的内心情感世界含蓄地表达出来。然而,《凸碧堂品笛感凄清凹晶馆联诗悲寂寞》中的中秋节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一种“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意境,纵然是中秋佳节,但是贾府的败落、身世的飘零,勾引出黛玉心底深处的悲凉,这时的中秋节里伤怀的元素和她的人生遭际联系在一起,才有了“寒塘渡鹤影,冷月葬花魂”的悲凉。三次中秋节的描写,同样的节日,不同的心境和社会环境,会促使人创作出不同的文学作品,但是这也同时丰富了节日本身的内涵。

四、文学创作促进了民俗的巩固和传承

民俗的传承特点之一是集体无意识,经典的文学作品则能使民俗得到巩固和强调。对于上巳节,或许很多人已经感到陌生了,但是说到王羲之的《兰亭集序》,那就是耳熟能详了。兰亭雅集,名义上是行修禊之礼,实际上更是借此机会游山赏水,赋诗抒情。由此可见,晋人的这种活动已经将上巳的民间习俗雅化,使之除了游乐的性质之外,带有了文化提高的意味。又如中秋节,历来都有举不胜举的诗词流传,但是正是通过这些诗词,使得中秋节的中心含义不断得到强调,月亮的意象内涵得以丰富。民间文学更是在老百姓中广为流传,无论是传说、歌谣还是俗语、谚语,都蕴含着丰富的民俗资源,老百姓在口耳相传中某一民俗不断得到心理巩固和加强,当然也会发生变异,这也是民俗传承中的正常现象。

五、结语

文学与民俗的关系是交织的、流动的,民俗是文学保持生命活力的源头活水。的《白话文学史》说文言文是一种“死”的文学,就我的理解而言,所谓的“死文学”,其实就是一种脱离了生活的、没有生命力的文学,只有那些贴近日常生活的、反映日常生活的,才是自然的、活泼的、生机盎然的文学,另一方面,文学也与民俗的巩固、传承、变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参考文献】

[1]钟敬文.钟敬文民俗学论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2]王国维.宋元戏曲史・自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3]傅道彬. 晚唐钟声:中国文化的精神原型批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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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内大量薄弱学校的存在,是当前义务教育普及与提高过程中出现的老大难问题,是制约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瓶颈”,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进程,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因此,分析薄弱学校的成因,变革薄弱学校,势在必行。它已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教育理论工作者新世纪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何为薄弱学校

薄弱学校是相对于好学校而言的,指在特定区域内,办学条件较差,师生素质相对较低,教育管理不善和教育质量不高,办学效益和社会声望低下的后进学校。其实质就是指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因长期缺乏办学活力和凝聚力而导致教学质量差、社会信誉差的学校。薄弱学校是同类学校的落伍者和后进者,有的是因为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义务教育标准,有的虽然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但因为没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社会要求,仍然属于薄弱学校。因此,薄弱概念其实是相对的。

薄弱学校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援助少,典型的“弃儿”表现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心和支持不到位,在资源投入方面缺乏应有的公平和倾斜;教研指导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社区和家庭帮助不到位。薄弱学校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和老城区及新建城区,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管理水平不高,教育意识淡薄,难以形成与学校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良好社会和家庭教育环境。

2.内部条件差一是硬件条件差,缺乏基本的办学条件,存在着校园狭窄、校舍破旧、图书资料缺乏等问题。二是软件差。①教育观念落后。办学思想深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兴奋点始终集中在应付考试和提高升学率上,与重点学校硬拼升学率,教育目标始终是关注少数人,牺牲一大片。②学校管理水平低下。表现为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差,“软、散、懒”,缺乏凝聚力,改革和开拓意识不强,“等、靠、要”思想严重;或者是年龄老化,进取心减退,甘心做“维持会”;或者是班子内部不团结,彼此勾心斗角,内耗分散了精力,失去了人心;或者是人非所用,缺乏基本的办学思想和管理经验,导致学校管理混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得不到保障。③师资水平差。表现为群体素质不高以及数量和结构等方面的不足和不合理。缺乏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热门学科(如外语、计算机、音乐、美术等)师资。学历合格和胜任工作的教师也不多。好教师分不进、留不住。④学生文化基础比较差,问题学生较集中,学生流失率较高,小学校小班级的现象比较普遍。学校起点低、历史短、问题多,难以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⑤经济创收能力差。薄弱学校普遍规模较小,校办企业困难,缺乏“地利”因素,依靠出租房屋获利甚微,又没有择校收入和其他社会捐助,导致学校经济困难,教师收入低下,人心思走。

3.办学成效低表现为办学质量和效益低下,社会声誉低下。教育质量低下,反映在教学质量和学生质量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缺斤少两”,不合格课程较多,完不成计划教学进度,学校升学率、毕业合格率和学段巩固率等各项指标均未达标;后者涉及到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办学效益差,表现为学校规模偏小、师生比例不协调,造成宝贵教育资源的浪费。因为学校质量低、管理差、校风不正、社会形象不佳,在社会大众心目中产生了“马太效应”,加重了对薄弱学校的不良印象。家长对薄弱学校避之惟恐不及,学生转学现象非常严重。

在现实生活中,各个薄弱学校的薄弱点可能不尽相同,有的是全面的薄弱,有的是局部的薄弱。薄弱学校矛盾和问题的焦点,表面上看是在办学条件(经济因素)和师资生源上,实际上是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的问题。它有如下特性:①存在的相对性。它的薄弱是相对而言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也一定会在改革中消除。②形成的累积性。它是在相对薄弱的基础上,由诸多消极因素长期负向积累而成的,要想消除必须作长远打算,综合治理。③薄弱的综合性。薄弱点逐步扩大为全面的基础的薄弱,要想治理必须抓重点,夯实基础④转变的艰巨性:历史的积淀和基础的薄弱,将使转变工作非常困难和漫长,因此,抓好重视内因变化、重在软件建设、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改革,将是转变薄弱学校的突破口。

二、薄弱学校的成因

薄弱学校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分析薄弱学校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因为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造就了重点学校,同样,也因为缺乏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形成了薄弱学校:也就是说,薄弱学校不是单一因素形成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一)薄弱学校生成的外部动因

1.教育发展目标过高与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的矛盾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穷国办大教育”是现实国情,不实事求是,往往造成“大教育穷办”的局面。在教育发展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为了求得一时的政绩,制定教育发展目标缺乏科学的论证,只讲数字化和普及面,不顾现实条件与质量盲目发展的现象,结果出现了一大批不合格的中小学校。

2.义务教育统一目标与现代教育体制的矛盾义务

教育是国家统一任务,但同时又依靠“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实现。而各地教育投入能力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状况,中央和省级政府又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难免会出现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学校。

3.城区改造动迁的原因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

首先带动了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在逐日扩大更新,老城区在拆迁,近郊区在新建。在这个建设配套的过程中,老学校尚未完成搬迁,新建学校尚未步人正视,这也是产生薄弱学校的因素。

4.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在经济领域形成的“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等意识,不自觉地影响其教育投资倾向,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必然热衷于重点学校。这种社会资源配置倾向,政府很难控制拉平,结果对重点学校是锦上添花,而对薄弱学校无疑是雪上加霜。

5.教育结构改革的因素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教育改革

促使中等教育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结构发生了变化。一部分薄弱中学改为职业学校之后,有的抓住了机遇,成为热门学校.摘掉了薄弱帽子;有的则继续成为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薄弱学校。而原本属于中间层次的普通中学则沦落为薄弱学校。

(二)薄弱学校生成的内部动因

1.应试教育长盛不衰和家长望子成龙愿望日趋强烈的影响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主要特征的应试教育,受到教育内外部评价制度的强化,也将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引入“片追”的行列。因“”耽误而将成才心愿寄托在下一代身上的一代人强化了其独生子女成才的愿望,不顾一切地追求升学率高的重点学校.更加了薄弱学校“弱者”的地位。

2.英才教育思想和重点学校政策的影响设立重点学校的政策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任何政策都具有两面性,把中小学人为地划分出三六九等,使得原本有限的教育资源又进行了厚此薄彼有倾斜的分配,它保证了“快出人才”,但也使学校之间的差距开始扩大。尤其是普及义务教育的工程中,一些地方还没有及时转移基础教育工作的重心,为突出政绩和满足个人利益,仍热衷于搞变相的重点学校。他们时常为本地没有几所“窗口校”或“样板校”而内疚,却从不为本地有这么多破烂不堪的薄弱学校而惭愧,抓重点学校真心实意,抓薄弱学校虚张声势。

3.薄弱学校自身的原因在外部环境逐渐有利的条件下,有的薄弱学校经过政府的扶持,抓住机遇,找准突破口,迅速改变了面貌;但有的薄弱学校则始终陷入薄弱的怪圈而不能自拔。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校领导安于现状,恪守计划经济时代养成的“等、靠、要”思想.不图进取。

三、变革薄弱学校的策略

改造薄弱学校功在当代,惠及千秋,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教育的公正平等,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因此,治理、改造薄弱学校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重要职责,应该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宏观对策:强化政府行为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级政府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到解决薄弱学校问题对教育发展大局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解决薄弱学校问题摆到重要日程上来。

2.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办学条件(规划、用地、校舍、设备、设施等)、学校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资历、政绩等)、师资队伍(学历合格率、职称合格率、骨干教师比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等)、学生质量(年辍学率、犯罪率、中考合格率.体育达标率等)、校风、班风、学风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分阶段达标标准,以“工程”的形式明确下来。

3.建章立制,把治理薄弱学校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市、县(区)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签订责任书。主要部门和领导建立薄弱学校定点联系制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4.制定配套性倾斜政策,加强薄弱学校软硬件建设在人事制度上,给予配套优惠政策,全力加强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具体措施是:利用利益驱动机制,建立于部流动制度,充实薄弱学校领导班子选配和鼓励优秀校长和后备干部到薄弱学校工作,严格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进修提高工作,提高薄弱学校管理水平。在师资建设上,对薄弱学校实行优先倾斜政策诸如优先分配师范毕业生.引进骨干教师和返聘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离退休教师(不受编制限制),鼓励和支持薄弱学校教师进修提高,鼓励组织地区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定期到薄弱学校支教、帮教,鼓励重点学校在师资建设方面与薄弱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在教师职称评定和各项表彰及住房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等。②在经费投入上,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具体做法是:政府部门从财政经费和教育费附加中抽出一部分经费,按照市与区(县)规定的比例配置,设立一定的专项专用经费;从公办学校改制学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逐年加大支援薄弱学校的比例;扶持薄弱学校校办企业,增强学校经济实力;发动群众集资助教等。其中,政府财政性投入占主导地位,在经费投向上,主要用于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新建、扩建和修缮校舍及专用教室,购置和维修教育教学仪器,帮助发展校园经济,适当改善教职工待遇等。

5.利用大众传媒,改善薄弱学校的社会形象,争取社区的资源援助改造薄弱学校的成效,必须经过政府及教育部门和社会的多重检验,特别是改变了社会对薄弱学校的不良印象必须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大众传媒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府改造薄弱学校的意义,及时反映改造薄弱学校的成效,注意报道先进典型,突出薄弱学校教职员工新的精神风貌,以争取社区的支持。

(二)基本对策:加强薄弱学校改革

薄弱学校要加强内部各项改革,练好内功结合招生制度的改革,改善薄弱学校的生源分布。一方面坚持就近入学,取消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改善薄弱学校生源;另一方面推行升学指标分配与办学水平综合评价结果挂钩的办法,逐步扩大定向生的比例,并适当降低薄弱学校的分数线。结合督导评估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把目标评价与过程评价结合起来=在质量评价,注重从合格率、升学率、巩固率、缩小差距率、扩大优秀率和办学特色等方面进行评价。结合敦育内外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把竞争机制适当引入薄弱学校,形成“以机制调动人,以精神鼓舞人,以服务凝聚人”的先进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职级与岗位津贴、工作实绩与奖励挂钩的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和考核奖惩制,建立职、责、杈、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达到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的目的。

(三)辅助对策:撤、兼、并、转

1.撤销借用企业破产的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大胆撤销一些没有必要继续存在或没有改造可能的薄弱学校,妥善安置教职工。

2.兼并鼓励重点名牌学校帮助扶持薄弱学校,强弱结成对子,实行两个学校“一块牌子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源共享”的合作办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3.合并加强薄弱学校之间的合并和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取得规模效益。

4.挂钩上挂上联。上挂,一般利用师范院校的资源帮助薄弱学校办成附属学校的形式;下联,中学与小学联合,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篇11

对于刚刚接触包装设计课程的学生来说,第一次接触似乎显得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包装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在我们周围随时都会接触到各类形形,规格不一的产品包装。“陌生”是因为他们以前从未站在理论和学术的角度来学习和研究包装设计,因此是十分陌生的。

目前,高等学校中艺术设计教育体制基本是沿用西方设计模式。然而中华文化作为东方文明的重要主干,存在着与西方文明完全不同的文化内容。在哲学观、民族观、价值观、审美观和艺术思维形式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如何利用民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来进行自我构造,发展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包装设计是解决包装设计教育中文化传承的关键问题。要用新颖的方式继承传统、发扬传统,用创新的精神发展包装设计。

1学习理论,深入理解传统文化

开设传统文化理论课,在课程中主要阐释传统文化性概念。以传统的审美哲学为出发点,结合民族性、地域性等概念,从包装材料的选择、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几个方面,结合实际课题来引导学生如何将传统文化与包装设计有机结合起来,为包装设计的历史梳理、创意开发做系统的思考和归纳。例如,我们可以结合传统意识的各种具体形态及其发生初始阶段的内外因作用、起源机制,对现代包装进行动态、实践性的综合考察与引导。同时充分把握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注重包装设计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民俗学、文学等学科的联系,吸收最新成果,充实内容,开启思路。

2继承传统装饰,用现代手法表现

中国的传统艺术在漫长的发展岁月里,积累了极具特点的表现手法和表现形式。将传统文化引入现代美学教育中,包装设计中以人文思想为切入点,鼓励学生运用传统元素进行设计,创造出具有自然、民族、怀旧等意味的包装设计。例如,把传统图案应用于现代包装设计,不仅能使设计具有本民族的审美情趣,更是一种精神文明和文化情感的融入。在谭木匠SP礼盒彩绘婚庆梳子包装设计中,它的传统文化与时代性就结合的和谐自然。材质上,整个包装盒采用了再生纸,内容物采用了天然木材,其表面装饰来自中国南方天然的颜料———漆。造型上,该包装取自中国古代吉祥符号———“合欢”,在传统文化中,这一符号被认为是一对新人百年好合、幸福美满的象征。色彩上为红色,红色在中国具有喜庆、祝福的寓意。

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通过合欢梳子把“心心相印”的内涵揭示出来,使得谭木匠梳子的包装形象在国际上创造出独特的个性形象。承德“板城烧锅酒”的包装设计同样具有浓郁的民族色彩,造型以形传神,将古代宫门的古铜钉元素作为装饰,以金龙、祥云为基本图案,风格统一,品位高雅。整个包装造型优美,结构严谨,体现出中华民族雍容、华贵、大度的品质,同时也体现出浓郁的东方特色及中国民族艺术的博大精深。山西杏花村汾酒的包装设计,以杏花、牧童表达了“牧童遥指杏花村”的诗情画意,不仅用传统的图案体现其历史悠久,而且与经典的蓝色青花瓷纹样结合,充分体现了商品色彩的民族化特征。我们应当善于引导学生将传统元素设计成一个个既有视觉冲击力、又富有民族文化的包装设计。

3运用传统的包装材料,增加作品的个性

包装材料是完成包装设计视觉形式美的物质载体,是实现包装各功能要素的先决条件。材料其本身就具有叙事功能,在教学实践课中应指导学生学会用不同的材质特征和肌理表达不同的文化内涵,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利用不同材料的纹理的原始特征与美感,再现商品形象的品质和内在美,让材料本身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如木质的包装应用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包装设计上,就体现出不同的商品文化属性:做雪茄的包装,表现了一种尊贵的气息;做书籍的包装,表现的是一种人文情怀;做食品的包装,则表现了自然的味道。传统的材料主要有稻穗、竹子、木材、蓝印花布、丝绸、陶瓷等。著名的艺术家黄永玉先生曾经为湖南湘泉酒业设计了酒鬼酒和湘泉酒的包装。瓶体采用陶土工艺制成,表现出质朴、典雅的视觉感受。瓶形是个造型敦厚的扎口麻袋造型。

“麻袋”盛酒,暗示酒是粮食的精华。传统民间包装材质中的土陶,经过现代意味的设计,达到非常纯粹和精炼的程度,形成一种独特的审美标准。在包装设计过程中,给材料叙事的平台,借助它们表现商品的文化内涵,提升商品的品牌形象。

纳入地域特点

中国地大物博,具有传统人文传承的广泛视觉印象来源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历史人文作为每一个地区的独有资源,能够直接引导新的现代视觉语言形式。例如,各地建筑的风格类型、传统食品的固有形式、特色菜肴、生活用具的特点、地方性的服饰特色、喜庆节日的色彩、娱乐活动的特点、民居的起居习惯特征等。在漫长的岁月里,早已沉淀为公众习惯与审美尺度的丰富视觉遗产。这种经过长时间的优胜劣汰所形成的文化影响,能轻易的与消费者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在第三十届“莫比乌斯”获奖作品水井坊包装设计,首次采用手工内烧花工艺将老成都六处著名景点:武侯祠、杜甫草堂、九眼桥、合江亭、水井烧坊、望江楼彩绘图烧制在玻璃瓶井底井台六面,正是蕴含着丰富历史文化的地域特征孕育了水井坊的成功。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视觉形象,都能以现代的形式融入区域性包装设计体系中。

设计教育有别于传统的艺术类别,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诸多因素而改变,多元化的需求决定多元化的设计。学生都来自全国各地,可以在教学中倡导学生设计具有家乡特色的包装设计,这样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并把区域性文化发挥到较高的水准。因而,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必须把不同地方性的特点加以整理利用,以达到包装设计教育理念上面的融合。

体验传统技艺,切身感受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技艺中的视觉设计资源,是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通过设计实践的积累,可以将传统技艺服务于现代包装设计,这就可能自然地由内而外改造文化体质,化技艺为有意味的形式。以木工技艺为例,它理性地构造了造物审美的哲学高度:阴与阳的概念,在木质材料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篇12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国务院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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