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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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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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计准备阶段,通过三个途径对风险加以防范。

一是评价被审计对象的风险的总体水平。由项目牵头人收集离任领导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判断,对离任领导所在单位的内、外环境的风险作一个初步评价。此时,还需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初定重要性问题水平,使之既能够在会计报表重要水平的约束下,又能满足派出单位领导层对有关问题更深一步了解的需要。二是评价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从审计人员是否有从事该项审计的技术水平,在从事审计过程中能否能保持形式及实质上的独立,时间和手段能否满足审计项目的要求三个方面评价胜任能力,保证参审人员能够运用一定的检查程序来控制风险。三是初步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后,通过一定的审计分析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以最低的审计成本来完成审计任务而采取的措施,减少检查中由于准备不充分而引起的审计效率不高的问题发生。

(二)在实施阶段,合理化解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一是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主要是通过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审核,对其公允性,从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责任、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等五方面发表意见,虽然它受被审计单位所处特定经济、金融、管理环境,历任领导的管理措施延续等多种因素影响,但仍然应从专业判断角度加以稳健确定。二是以业务的发生评估控制风险,首先确定某种业务的发生可能存在的潜在错弊,并确认哪些控制措施可以防止或者发现这些错弊,然后通过调查内部控制结构,并进行控制测试,获取控制措施是否适当被设计和有效执行的证据。只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调查和评价的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中的不足之处,以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完善,并实现业务发生的控制风险与会计报表项目控制风险相互验证。三是在实施具体的审计目标时随之而来的是检查风险,需使用一定的分散风险的方法。根据各项认定的检查风险,就可以确定各个具体审计目标的检查风险,当一项认定只有一个具体审计目标,则该认定的检查风险也就是该具体审计目标的检查风险;如果一项认定有几个具体审计目标,则每个具体审计目标都具有和其所属认定相同的检查风险。

(三)在终结阶段,严密工作程序减少风险机率。

概而言之就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审计内容再界定,通过对或有事项、期后事项、重要性问题的进一步的询问、查找、比较、汇总,决定其适当的披露方式;二是审计过程再复制,通过不同责任人对工作底稿复核,确保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并在审计工作即将结束之际,以审计准则为标准,对整个审计工作一检讨,看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三是审计意见再确认,将提出审计意见的初步建议,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由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意见的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可为审计意见的正确性提供合理的保证。四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向审计人员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作书面陈述,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则在发生行政复议时,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

二、离任审计风险的控制

离任审计是建立在单位活动审计的基础上,一方面审计结果失真,对离任人的评价不实、不准,将会给派出单位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很大危害。另一方面离任人大都控制一定权力,有存在着,违纪违规或严重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审计质量要求较高,因此离任审计风险除了在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进行控制外,还应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进行控制,来降低离任审计风险。

(一)离任审计风险的宏观控制

1.开展离任审计工作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

离任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党委的重视是开展好这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党委应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离任审计纳入干部任用的必备程序,使离任审计报告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还应对离任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为离任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注重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协调与配合机制。

3.要不断完善离任审计法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离任审计操作规程》是实施离任审计的直接规章制度,但还不够完善,还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工作规范如:离任审计指南、双向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规范,不断完善离任审计法规制度,使离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离任审计风险的微观控制

1.划清前任领导与本任领导的责任。

由于单位的管理是连续的,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可能对本任领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其任期目标难以实现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在分析评价离任人的任期成绩时,要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划清前任与本任领导的责任。

2.划清离任人员与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的管理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体决策的,如果某项决策失误,而决策时离任人曾表示反对意见,这种损失的责任就不能由离任人来负担,而主要应由其他表示同意的领导成员负担。又如在财务决策方面,如果财务负责人未请求报告离任人员,或采用先斩后奏办法致使费用突破指标的情况发生,这种责任也不能归咎于离任人员。

3.正确处理管理成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单位管理成绩是同内部努力、员工素质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也受当地大环境影响。如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偏高,经营亏损,金融风险较大,应该说是多种因素作用结果,央行监管只是因素之一,因此在评价履行监管职责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又如:任期内由于管理费用偏紧,造成单位硬件设施跟不上,也不能直接归咎于离任人。所以在评价离任人成绩时要具体分析成绩的因果关系,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4.离任审计期间的界定问题。

与一般的审计不一样,离任审计往往是跨越几个会计年度的,而且起始日期还往往不是整齐的月初或月末,这样便常常没有对应的会计报表可供参照。于是,实务中一般以最为接近的会计报表结算日期作为离任审计期间的起止日期,而在此离任审计期间内则视为一个大的会计年度,然后运用职业判断对于一些重要项目及变化异常项目分别按年度进行详审。

5.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易。

在离任审计中需要着重予以关注的是被离任审计单位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在离任审计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易。在涉及这些方面的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以非正常价格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隐匿收入、费用,自设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等等。这就要求在离任审计开始之处向被离任审计单位所取其关于关联方的申明书,并在抽查大额资金往来的业务中高度注意那些发生频繁的往来单位,对其应收应付款项一定要进行详细的盘查,明确其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发生及其性质。

6.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合理与合法的矛盾问题。有些开支可能是合理的,但可能不符合现行法规和财务制度。反之,有些开支是合法的,但可能不合理。对这类问题应做出客观的评价,只要是符合管理效益提高的大原则,并且这种开支又节约了本单位的其他资金,那就应该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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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够

不同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同,客观上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开展。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管中发挥有限的作用,既是经济监督又是行政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受多方面行为规范的制约,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公共责任与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各种责任交织一起,很难把握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但社会大众及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过高,而将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1.2审计时间不足。审计力量有限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大、工作量重、时限紧迫的综合性审计工作。由于很难预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的时间,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而审计时间要求往往比较紧,要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还有一些审计工作是临时交办的,审计时间与会计决算期也不一致,基层审计人员任务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较少,这使审计力量受到限制。

1.3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要求、高难度与审计人员素质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资料的占有和对宏观经济形势下领导干部行为的判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而我们相当审计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但需要审计的项目众多,往往在审计委托书下达后临时组建审计小组,很难保证审计人员的质量。

1.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的准确、恰当、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和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它包含了财务、法纪和绩效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性很强。审计评价的内容、目的、要求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和伸缩性,使审计评价难度增加。

1.5审计结果运用较差。重视不够

审计结果运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审计与结果运用的分离。审计机关要应付过多的审计项目,没有运用好审计结果,虽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低,“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审计脱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的态度,多年的审计实践已充分证明,若得不到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视,审计结果很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的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对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2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2.1提高认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要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提高认识是关键,必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中央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中各机关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运用情况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2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审计工作。实践证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是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加强对审计人员自身执政能力的培养。各级单位部门要选派那些经验丰富,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充实审计队伍,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使审计人员形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职业化规范的健全而逐步强化,将审计人员从行为的强化延伸到思想意识上的强化,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2.3合理利用审计力量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较大、时间要求紧,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合理运用审计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是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妥善处理工作任务较重与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统一组织。再次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提高审计质量。

2.4规范审计评价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要考虑到目前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并围绕审计目标、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和不同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实施。要做好审计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要的是在进行审计时,要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规、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等,也要遵循从事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信息的各种理论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公认的一般惯例以及科学上、职业上的规则等。审计评价必须突出重点,结论要恰当、准确,不至于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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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人力资源管理是对人力这一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人口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合理的利用与科学的管理。人力资源审计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学交叉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它按照特定的标准,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为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传统审计只审查流动资产实物因素,未把人力资源纳入审计体系加以监督和管理。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计价、参与分配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以保证人力资源核算与管理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是审计在知识经济时代呈现的新特征。

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其自身特点,既有行政管理性质,又带有企业管理色彩,还必须重视学术管理。我国高校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以及自身的持续发展。在以人力资源为主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更需要把人力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要素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体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学校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状况和优势,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有利于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人力资源审计原理

(一)人力资源审计分类

人力资源审计一般从审计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类。人力资源的内部审计主要关注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过程,目的是要保证组织政策制度的规定与成员的获得一致,审计的侧重点是在于做得怎么样。因此,内部审计的要素可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职能,一般有人力资源政策与环境的适合度、人员任用、薪酬激励、绩效考核、成员培训与发展、管理者继承计划、人力资源信息运用、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程度等重点要素。人力资源的外部审计往往关注整个人力资源体系对组织发展的支持程度,目的是保证人力资源体系始终能在为组织达成战略目标作出贡献,能够真正在帮助为公司赢得竞争优势方面发挥作用。外部审计的要素一般会从管理审计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审计的要素。首先要考虑的外部竞争情况与外部环境。

(二)人力资源审计具体操作

人力资源审计范围广阔,包括检查常规的人事职责如工资支付处理、薪资福利管理及出勤记录的行政管理审计,包括招聘和雇佣组织成员实际操作的成员记录审计,以及对成员流动性、工作满意程度、有效激励机制结果进行审核的成员关系审计。此外,福利细项审计、多样性审计、人事信息系统审计等也是人力资源审计的重要内容。

在执行人力资源审计的过程中,首先要审查人力资源在促进完成组织目标和战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然后调查各方面审计中的人力资源指标情况。这些指标包括新成员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成员投诉,薪资市场指标,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并且将这些指标数据与成员战略目标的关系进行分析向管理层汇报。最后,检验员工和管理层经理是否遵守公司制订的政策和操作准则,这是衡量组织和人力资源审计是否成功的真正标准。

(三)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

人力资源审计方面模型众多,国内学者提出的FRAIP模型突破了目前人力资源审计学科的散点式结构而迈向了系统阶段,具有完整的结构和严密的逻辑。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有四个显著性质:即关注问题、关注方法、关注基准、关注机理。FRAIP模型试图完整地反映人力资源审计的逻辑结构::FRAIP的完整结构由五个重要部分构成.

功能[FA]

规则(RA)人力资本[SPA]行动[AA]

基础结构[IA]

1.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确定人力资源管理功能能否在战略上支撑组织战略,它所包含的内容有: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人力资源功能兼容审计、人力资源功能整合审计与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审计。

2.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为了实现组织的人力资源功能而为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人力资源规则分为外部的法律规则与内部的制度与流程。内部规则中,制度是实体性规则,而流程是程序性规则。人力资源规则审计的核心内容是人力资源法律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与人力资源流程审计。

3.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所有的功能最终都必须通过具体的管理行动才能得以实现,人力资源行动是实现人力资源功能的全部过程。人力资源行动审计包括对行动的开始(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行动的过程(人力资源项目)和行动的结果(人力资源绩效)三个方面的审计。

4.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人力资源基础结构是人力资源管理运行的平台。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包括治理结构审计、组织结构审计、职位结构审计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审计等。人力资本是组织人力资源功能价值实现的最终决定因素。人力资本审计的内容为人力资本结构审计、人力资本流动审计、人力资本价值与收益审计、人力资本倾向审计。

5.人力资本审计(SPA):人是能动的战略性资源,人力资本审计是模型的核心部分。人力资源审计中必须将人放在最容易发挥其潜在和特殊能力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做到“人尽其用”。重点审查组织有无人力资源考核机制,有无相应的企业人力资源配调机制以及企业人力资源使用现状。包括调查人力资源审计中各项指标的内容,如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

三、基于FRAIP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人力资源现状存在不少不足,突出表现在人才流失比较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能人尽其才。为更好地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促进高校的发展,必须对高校人力资源进行审计以使其优化配置。

(一)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

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中,要在战略思维和长远眼光,国际视野和前沿意识下规划高校的远景发展目标。审计中高校领导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科学的定位和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研究办学理念、未来办学方向、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战略。学校对外应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对内将有限的资源在各院、各学科及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并重点加强战略控制,经常监测和分析环境的变化,将学校发展现状与战略目标进行比较,以纠正和修改学校战略规划方向和发展态势。

(二)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

规则对事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规则优化能降低组织运行的费用,能使组织系统良性运行。外部规则通常指国家对高校发展的重视程度、出台的各种政策、投资的数量、管理模式等。良好的外部规则为我国高校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发展的空间和社会环境。内部规则是指高校本身为教师人力资源开发所创造的环境,如为教师提供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资金设备的投入、校园的治理、美化等。最终要培育优秀的校园文化,为高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营造的一种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对于高校教职工发展具有导向、凝聚和激励作用,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的士气,提高人力资源的积极性。

(三)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

相对于功能审计的战略性,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主要是战术控制,由职能部门和院(系)来实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内部评价和控制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全体教职工的行为,以确保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日常教学中,学校审计部门要通过修订完善教学保障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确教学保障责任制和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教学质量监控要实现规范化,将教学基础监控、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监控进一步细化量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如学校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教师上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纠正记录工作。此外,学校对于学校后勤人员、图书馆教职员工等也应在计划、过程、绩效方面加强审计。

(四)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

在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上,高校应尽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宜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二级管理模式,使院(系)真正成为按学科、专业性质所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基层组织。高校应该成为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等整合一体的实施单位,各院(系)应在各自涉及的学科内搞好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培养优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同时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及校办产业的关系。

(五)高校人力资本审计(SPA)

高校人力资本主要包括从事教学、从事科学研究、从事行政管理以及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高校人力资本审计中尤其要注意对教师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师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学校在人力资本审计中要建立合理的分流制度,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及时调整,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给工作带来损失,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做出贡献和有突出工作能力的教师要及时奖励,如青年教师创新奖、发明奖、成果奖等,中青年教师的学科带头人奖等。此外,学校审计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倾斜政策吸引人才以及教职员工培训等相应措施。

四、总结

在科教兴国中,高等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其发展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人才培养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管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基于FRAIP的人力资源审计模型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反映了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完整的逻辑结构,为改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从而为高校整体竞争力提高的实现提供科学支撑。

参考文献:

1.杨伟国.战略人力资源审计:历史、结构与功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J],2005,(7)

2.王菲.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理性思考.吕梁教育学院学报[J],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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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业,人力资本作为一个“人合”企业的立家之本,他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应是被重点关注的。传统经济学认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汪丁丁认为接下来的话就是,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中有深刻体现。具体到审计中,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必然会影响与约束人力资本的载体——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地,审计师不仅会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约束下进行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风险的审计活动,同时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支撑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审计制度安排发生变化,之后又对制度安排的变化做出反应,这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

本文中,我们只把经理级以上人员列为人力资本,因为只有经理级以上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才有可能影响到审计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审计人员只是承担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同时我们把人力资本分为两类:非合伙人——单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合伙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集合体,文中有时统一以“审计师”来代替这两类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两个基本假设,这两个假设的合乎逻辑的推论,是人们会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来预估将来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各种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现实生活中,人在复杂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下进行决策时,不会对自己的决策进行理性计算,也没时间和耐心去考虑各种行为结果的概率问题,在面对复杂情景和问题时会采取捷径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决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本载体——审计师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人,在现阶段还没达到“道德人”的境界,尽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经济人”假设所能解释的一些“道德”行为,如大多数情况下会遵守审计准则、法规进行审计,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一些施善行为。既然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利诱”而坚持原则,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有时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资本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参与审计合谋的人力资本主体不同,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就不一样,下面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合谋和合伙人(即整个事务所)一起参与的合谋及各自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1.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被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便会委派项目经理带队审计,此间有两层委托关系:被审单位委托事务所,事务所委托项目经理,其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变得更加严重。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当被审单位抛出“诱饵”引诱审计师共谋时,审计师此时会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据行为经济学理论,人们进行决策时,容易给高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高的权重,而给低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小的权重,于是往往将极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将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看成是确定,而极小与极大概率又取决于个体的主观印象。审计师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时,他会根据现实中这种“损人利己”的合谋被发现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合谋被发现的机率极小而将其看作不可能,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让他清醒地意识到合谋一旦被发现的严重后果,就算被发现,由于现阶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合谋的收益大于合谋的成本,审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便会让他作出合谋的决定,于是他会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隐瞒审计风险,与被审单位一起骗取“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为什么会参与审计合谋?这反映了审计制度安排的什么问题?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内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外因)来改变审计人员做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及其权重,从而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据行为经济学理论,额外财富的边际效用在人富裕时会低于贫穷时的边际效用。审计合谋审计人员将得到的报酬就是一种额外财富,此时,即使富裕的CPA与贫穷的CPA一样只具有有限理性,但这笔额外报酬对富裕的CPA没有很大的边际效用,从而没有那么大的诱惑力而导致审计师合谋,这时被审单位就得加大“贿赂金”才有可能“打动”富裕的CPA,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当“贿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谋能给被审单位带来的“利益”时,被审单位便没有动机合谋,合谋自动中止。从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让他们成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从而减少合谋的发生。这就要求合理化事务所内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新酬待遇,让CPA的利益与整个事务所的利益相挂钩,一荣俱荣,便不会出现CPA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谎,欺骗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加重CPA的个人审计责任,加大合谋一旦被发现的惩罚,提高CPA合谋的成本,此时被审单位若想合谋,就必须提高“贿赂金”以弥补审计师冒的高风险,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合谋便不会那么容易发生。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的监管,加大上市公司审计的复查力度,使审计合谋案件“曝光”机率大大增加,从而改变审计人员主观印象中的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起到警戒作用,让审计人员不敢轻易合谋。

2.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若事务所委托的CPA足够忠诚,他会如实将发现的问题“禀告”事务所的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集合体——合伙人,这时,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实质是:由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聘请事务所审管理当局自己,那么,事务所面对自己的“上帝”——客户的不当请求时,他的“经济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断然地拒绝这种请求,否则不但得不到“合谋金”,以后的合作关系也就终结了。同时,现时大部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且注册资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合谋一旦被发现所需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最多让事务所倒闭,而不会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务所的私人财产,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谋,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会让他有完全的理性认清形势,不会让他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而拒绝合谋。

审计合谋的频繁发生,企业管理当局利益不断上升,但这种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据吴联生的“利益协调论”,利益相关者之间现有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变化,便产生了新的冲突,便会破坏目前审计制度安排的基础——审计域秩序,从而要求利益相关者达到新的纳什均衡,产生新的审计域秩序,从而导致审计制度安排的变迁。“审计制度安排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过程,它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变化而变化”(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由于审计合谋的不断出现,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至少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审计委托权由证监会掌管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事实上接受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委托,更不是股东或经营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为政府的合作广度最大,所以有权进行委托,同时政府规模有限,所以应该进行委托(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这是社会审计最根源的本质,是我们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们目前看到的就是股东进而演变为管理当局委托CPA进行审计,从而容易导致审计合谋。既然CPA实际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来,也应该由政府进行委托。目前谁最具有优势代表政府来执行审计委托权呢?证监会。它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从而改变目前事务所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依附地位,减少审计师“被逼无奈”进行合谋的发生。

(2)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逐步过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却可能远远小于事务所与管理当局合谋所带来的合谋收入,于是,事务所容易与管理当局合谋。现在,把事务所的经济体制从“有限责任制”转变到“无限责任制”是很多学者所推崇的,无限责任制加大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合谋一旦发现,合伙人可能就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得事务所合伙人进行合谋决策时不得不加大对合谋成本的考虑,他的“经济理性”又会促使合伙人不会轻易进行合谋,从而有效减少了合谋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王善平还提出合伙人必须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才能有效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德高,从道德品行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进行审计合谋;足资从物力资本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轻易用自己足够多的私人财产作赌注而去进行审计合谋;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审计行业的专家与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审计人员的“逆向选择”能被合伙人识别,从而也制止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

二:人力资本在审计行为中的产权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以至于出现了产权残缺时,产权的主人可以拒绝使用其人力资本为别人服务。审计师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他将这种所有权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公共合约即事务所又是周其仁所说“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中的特殊,它对人力资本具有更大依赖性,从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影响更明显。

如经济学家周其仁所说,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两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属于只能属于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运用只可“激励”不可“压榨”。正是事务所包含了人力资本,其产权特征使得这个企业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这个契约双方——合伙人和单纯人力资本无法在事前就可能影响双方关系的所有未来事件达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约的发展阶段上明确或默契地对出现的新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双方的谈判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确界定所有交易条件,那么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就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特别是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审计师对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程度。当人力资本对自己的所得与付出满意时,就会越干越起劲,不需监督也能自觉地努力,相反,若不满意,他就会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更不会积极的创新。人力资本是需要激励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动资本,审计师同样如此。若合伙人对其激励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产权的主人——审计师就把自己的才能“关闭”起来,默默无闻,没有创新,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费。

理解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我们就不难理解“激励理论”。人力资本是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特别在事务所中,离开人力资本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让他对自己的“资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进行创新,才能增加事务所的价值。其实,事务所合伙人是那个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打开以及打开多少智慧大门的守门人,他只要用对了激励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资本所有者。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是事务所获得盈余的根本来源,但是,若不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进行适当的控制,引发事务所最终风险的也会是人力资本。象毕马威去年的销售滥用非法避税产品案件,差点就使得“四大”减少为“三大”,就是由于创新过度没有节制变成了冒险。因而事务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人力资本创新同时,约束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80

[2]王善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财产与创新能力[J],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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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人力资源管理是对人力这一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人口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合理的利用与科学的管理。人力资源审计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学交叉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它按照特定的标准,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为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传统审计只审查流动资产实物因素,未把人力资源纳入审计体系加以监督和管理。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计价、参与分配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以保证人力资源核算与管理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是审计在知识经济时代呈现的新特征。

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其自身特点,既有行政管理性质,又带有企业管理色彩,还必须重视学术管理。我国高校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以及自身的持续发展。在以人力资源为主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更需要把人力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要素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体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学校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状况和优势,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有利于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人力资源审计原理

(一)人力资源审计分类

人力资源审计一般从审计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类。人力资源的内部审计主要关注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过程,目的是要保证组织政策制度的规定与成员的获得一致,审计的侧重点是在于做得怎么样。因此,内部审计的要素可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职能,一般有人力资源政策与环境的适合度、人员任用、薪酬激励、绩效考核、成员培训与发展、管理者继承计划、人力资源信息运用、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程度等重点要素。人力资源的外部审计往往关注整个人力资源体系对组织发展的支持程度,目的是保证人力资源体系始终能在为组织达成战略目标作出贡献,能够真正在帮助为公司赢得竞争优势方面发挥作用。外部审计的要素一般会从管理审计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审计的要素。首先要考虑的外部竞争情况与外部环境。

(二)人力资源审计具体操作

人力资源审计范围广阔,包括检查常规的人事职责如工资支付处理、薪资福利管理及出勤记录的行政管理审计,包括招聘和雇佣组织成员实际操作的成员记录审计,以及对成员流动性、工作满意程度、有效激励机制结果进行审核的成员关系审计。此外,福利细项审计、多样性审计、人事信息系统审计等也是人力资源审计的重要内容。

在执行人力资源审计的过程中,首先要审查人力资源在促进完成组织目标和战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然后调查各方面审计中的人力资源指标情况。这些指标包括新成员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成员投诉,薪资市场指标,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并且将这些指标数据与成员战略目标的关系进行分析向管理层汇报。最后,检验员工和管理层经理是否遵守公司制订的政策和操作准则,这是衡量组织和人力资源审计是否成功的真正标准。

(三)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

人力资源审计方面模型众多,国内学者提出的FRAIP模型突破了目前人力资源审计学科的散点式结构而迈向了系统阶段,具有完整的结构和严密的逻辑。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有四个显著性质:即关注问题、关注方法、关注基准、关注机理。FRAIP模型试图完整地反映人力资源审计的逻辑结构::FRAIP的完整结构由五个重要部分构成.

功能[FA]

规则(RA)人力资本[SPA]行动[AA]

基础结构[IA]

1.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确定人力资源管理功能能否在战略上支撑组织战略,它所包含的内容有: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人力资源功能兼容审计、人力资源功能整合审计与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审计。

2.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为了实现组织的人力资源功能而为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人力资源规则分为外部的法律规则与内部的制度与流程。内部规则中,制度是实体性规则,而流程是程序性规则。人力资源规则审计的核心内容是人力资源法律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与人力资源流程审计。

3.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所有的功能最终都必须通过具体的管理行动才能得以实现,人力资源行动是实现人力资源功能的全部过程。人力资源行动审计包括对行动的开始(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行动的过程(人力资源项目)和行动的结果(人力资源绩效)三个方面的审计。

4.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人力资源基础结构是人力资源管理运行的平台。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包括治理结构审计、组织结构审计、职位结构审计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审计等。人力资本是组织人力资源功能价值实现的最终决定因素。人力资本审计的内容为人力资本结构审计、人力资本流动审计、人力资本价值与收益审计、人力资本倾向审计。

5.人力资本审计(SPA):人是能动的战略性资源,人力资本审计是模型的核心部分。人力资源审计中必须将人放在最容易发挥其潜在和特殊能力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做到“人尽其用”。重点审查组织有无人力资源考核机制,有无相应的企业人力资源配调机制以及企业人力资源使用现状。包括调查人力资源审计中各项指标的内容,如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

三、基于FRAIP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人力资源现状存在不少不足,突出表现在人才流失比较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能人尽其才。为更好地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促进高校的发展,必须对高校人力资源进行审计以使其优化配置。

(一)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

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中,要在战略思维和长远眼光,国际视野和前沿意识下规划高校的远景发展目标。审计中高校领导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科学的定位和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研究办学理念、未来办学方向、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战略。学校对外应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对内将有限的资源在各院、各学科及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并重点加强战略控制,经常监测和分析环境的变化,将学校发展现状与战略目标进行比较,以纠正和修改学校战略规划方向和发展态势。(二)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

规则对事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规则优化能降低组织运行的费用,能使组织系统良性运行。外部规则通常指国家对高校发展的重视程度、出台的各种政策、投资的数量、管理模式等。良好的外部规则为我国高校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发展的空间和社会环境。内部规则是指高校本身为教师人力资源开发所创造的环境,如为教师提供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资金设备的投入、校园的治理、美化等。最终要培育优秀的校园文化,为高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营造的一种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对于高校教职工发展具有导向、凝聚和激励作用,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的士气,提高人力资源的积极性。

(三)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

相对于功能审计的战略性,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主要是战术控制,由职能部门和院(系)来实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内部评价和控制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全体教职工的行为,以确保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日常教学中,学校审计部门要通过修订完善教学保障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确教学保障责任制和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教学质量监控要实现规范化,将教学基础监控、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监控进一步细化量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如学校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教师上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纠正记录工作。此外,学校对于学校后勤人员、图书馆教职员工等也应在计划、过程、绩效方面加强审计。

(四)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

在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上,高校应尽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宜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二级管理模式,使院(系)真正成为按学科、专业性质所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基层组织。高校应该成为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等整合一体的实施单位,各院(系)应在各自涉及的学科内搞好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培养优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同时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及校办产业的关系。

(五)高校人力资本审计(SPA)

高校人力资本主要包括从事教学、从事科学研究、从事行政管理以及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高校人力资本审计中尤其要注意对教师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师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学校在人力资本审计中要建立合理的分流制度,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及时调整,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给工作带来损失,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做出贡献和有突出工作能力的教师要及时奖励,如青年教师创新奖、发明奖、成果奖等,中青年教师的学科带头人奖等。此外,学校审计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倾斜政策吸引人才以及教职员工培训等相应措施。

四、总结

在科教兴国中,高等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其发展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人才培养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管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基于FRAIP的人力资源审计模型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反映了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完整的逻辑结构,为改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从而为高校整体竞争力提高的实现提供科学支撑。

参考文献:

1.杨伟国.战略人力资源审计:历史、结构与功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J],2005,(7)

2.王菲.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理性思考.吕梁教育学院学报[J],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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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遗产、继承、债务清偿、处理

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或多或少要留下遗产:一是财产,二是财产权(债权);同时遗留下债务: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在外国和我国地区继承法中,均把死者的债务当作遗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是将债务排除在外的。把清偿死者债务和缴纳死者所欠税款作为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超额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是在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受托人管理遗产并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进行,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经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请求遭拒绝,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诉讼上的请求权,寻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这应当是司法和立法应予重视的课题。笔者从债务人死亡案件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债务人死亡的公告制度、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等相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二、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

(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法院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五)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夺”。这一立法精神表明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人,按照我国生活习惯,存有遗产的人一般多是继承人,在有几个继承人并存的情况下,存有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又是遗产管理人的,应是债务人死亡案件的被告。

(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本案被告。但死者的遗产没有人管理时,我国继承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习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遗产。对争当或拒绝充当遗产管理人,会造成对遗产的损坏散失,直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在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拒绝清偿债务时,可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向不特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有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用立法规定了公告制度,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报明债权,以便对遗产作出处理,逾期不报明债权的,可以视为放弃债权。各国继承公告期限有长有短,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如日本),也有以六周至六个月为限的(如联邦德国),还有以不少于一个月的(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出明文规定,没有将公告制度设定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一个必经程序,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否发出公告取决于自己根据情况需要,而不是取决于法律。债务人死亡后,知道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债权人及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为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将适用向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作为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必经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和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债务人死亡后,一个或数个知道其死亡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死亡前对外欠债务总额多少及债权人有多少均不确定,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不适用公告制度,法院判决后,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将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分割,尤其在遗产少而债务大时,会严重损害没有起诉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公告应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死亡,法院正在审理某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告知不确定的债权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报明债权,并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逾期不申报债权的,丧失诉讼上的优先受偿权。公告的期限可以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关于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

(一)税款和债务清偿概述

债务人死亡后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既便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遗产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无多大意义。但债权人是多人而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按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先后顺序是必要的。债务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是个总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它们在继承开始后同时按照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即是对权利的抛弃,自可不再承担相关义务。遗产中的财产义务有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这是被继承人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依照法律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保障国家利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自应由继承人依法清偿。另一方面是一般的财物债务,即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对相对的债权人所负有的给与债务。劳务债务不在其内,因为它是一种行为债务,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这些财物债务多数因合同关系而产生,也可能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而产生。由继承人依法清偿这些债务,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是维护一定的秩序,保障正常的民事流转的需要。

人死亡案件债务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它是自然人个人所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债务。它包括纯属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和共同债务中应由其清偿的份额。这里的共同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也可能是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关系中所形成的债务,还可能是在合伙经营中所欠下的债务。其二,它是自然人个人生前所欠付的债务。遗产既然系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其债务自应以其生存时所负为限。因此,自继承开始后因殡葬及处理继承事务所形成的债务,不应列入自然人个人债务之中。

(二)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原则与清偿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一是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二是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方法是这样的——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第一种是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在分割剩余遗产时把偿还债务的份额一并在内,从而作到各个继承份额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第二种是先行分割遗产,然后由各继承人分别清偿按比例分担的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规定,如匈牙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某件遗产拥有抵押债权或拥有请求特别满足权的时候,有权按保证数额得到全部满足,殡葬开支、继承开支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按照我国民法,债务人死亡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情形的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债务人死亡的任何而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仍可以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应包括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扣除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法院已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份额标准怎样确定,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而世界各国民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必须用继承的财产按各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偿还。我们应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确定份额标准,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确定清偿数额。

五、其他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死者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及为继承人欠下的债务等特定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清偿责任是限定责任,对特定条件下遗产债务的清偿未做明文规定,国际上有的国家有立法例,继承人对某些特定债务清偿方面应负无限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一般理论和审判实践,个人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负担;为了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如为继承人娶亲,供给继承人上学等欠下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住院欠下的生活费、费等,由继承人负清偿责任,这种清偿义务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共同债务,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继承人应负无限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结后在公告期间内未进行申报登记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债权清偿诉讼的应酌情处理。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经法院审理判决并清偿完毕后,如仍有遗产,该债权人可就剩余的遗产获得清偿,如果没有剩余,也就无法了结。因为不能将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不能对死亡债务人的人全部遗产重新进行遗产债务的再清偿和遗产的再分配,这是诉讼中实行公告制度的本质要求。但继承人主动清偿的,债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法讲议》,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1990年;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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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主要由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组成,因此,本文拟主要运用现代审计理论,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入手,试对环境风险、预测风险、决策风险、招聘培训风险、配置使用风险、风险、流失风险等方面的审计展开探讨。

一、内控制度评审

对内控制度测试和评价,确定审计的重点是现代审计的重要特征。因此,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审计也应先以人力资本投资内控制度评审为突破口。所谓人力资本投资内控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证持续经营的需要,保护人力资本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投资信息正确、可靠,协调投资经济行为,控制投资活动等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组织、措施、方法和程序的总称。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内控制度评审时,应首先取得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本投资内控制度,并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健全性评审应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人力资本投资管理部门是否健全;责权利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分工能否起到应有的相互制约作用。

2.审查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会计信息及相关的经济信息、簿记、报告制度是否健全;其信息记录、传递程序是否都有明确的规定;有无审核和定期核对制度。

3.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人力资本投资经济责任制;责任是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了奖惩制度。

4.审查企业是否对各项人力资本投资活动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无清晰的流程图交由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5.审查企业各项人力资本投资业务循环中的各关键控制点是否都设有控制措施;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是否经济;是否切实可行。

6.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人力资本投资内部审计监控制度;内部审计监控对查错揭弊、改进投资管理、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效益是否发挥了作用。

通过上述几方面评审,评审人员应发现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是否齐全,每项制度的内容是否完善,有无较强的内部控制功能等,并对其作出总括性评价。

然后,根据健全性评审结果进行有效性评审,如果决定全部或部分的信赖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还必须对有关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确定每项具体控制程序是否被严格执行,执行是否有效。

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评审,审计人员就可以对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潜存的风险有一大概认识,并确定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实际业务是采用抽样审计还是采用详细审计。

二、环境风险审计

企业环境变动会导致风险。如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转变、科技重大突破、行业前景、行业竞争性、突发灾害事故等,都会使原来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贬值和过时。审计人员针对该种风险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对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和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根据这些最新变化对人力资本投资活动进行适当调整。

2.审查企业是否对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最新技术进步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根据跟踪结果对人力资本投资活动作出适当调整。

3.审查企业是否识别、计量和跟踪本企业产品的衰退和过时风险;研发部门是否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及时采取措施排除该风险;该措施是否有效。

4.审查企业是否对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消费需求变化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了解现有产品的销售趋势;是否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针对消费需求变化和现有的销售趋势而适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该措施是否有效。

三、投资预测风险审计

人力资本投资预测风险对企业影响巨大。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人力资本投资需求预测是否建立在现有人力资本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未来发展中内外环境变化和总体战略要求;企业是否满足预测模型的假定条件;预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根据预测的对象、任务、内容和条件选择与之相适应的预测方法和技术。

四、投资决策风险审计

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失误所致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审计人员可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审计:

1.审查人力资本投资目标是否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

2.审查投资决策所使用的假定是否合理;所使用的基本数据是否是最新的、完整的,其来源是否可靠。

3.审查人力资本投资对象的决策标准是否客观。

4.审查人力资本回报和成本数据是否真实。

5.审查人力资本投资对象的决策是否客观和理由充分。

6.审查所放弃的人力资本投资方案是否可行。

鉴于人力资本投资决策与物质资本投资决策基本相似,因此,审计中也可借鉴物质资本投资决策风险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五、招聘、培训风险审计

在进行人力资本招聘风险审计时,要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全面的职务(工作)分析报告;是否有合理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是否符合企业发展的规划;是否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有无科学的人力资本评价制度和试用制度;新增的人力资本是否符合该评价制度和试用制度;是否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对履历真实性保证协议”、“服务期限约定”等,被录用人员是否适合企业文化和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对于人力资本培训风险,应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是否健全,短期和长期计划是否有效衔接;为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培训是否按时对申请培训员工的条件进行摸底,培训对象的选择是否有客观公正的资格认证标准、制度,并能予以严格执行;是否与将要参加培训的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是否对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的承担和担保、接受培训员工的工资、福利、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培训项目是否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选聘专家或教师前是否对其以前的施教情况、个人业绩以及在原单位的表现有所了解;培训方法和途径是否灵活多样而有效;是否针对不同层次人力资本的特点建立多层次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的确定是否既符合企业技术、管理技能的全面要求,又符合市场化需要和企业未来发展的要求;培训经费有无保障;培训效果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或方法,并能利用该评价指标或办法予以严格的考核和评价;对考核合格的是否给予恰当的安排,不合格的又如何处理;培训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执行;培训后的员工能否严格地按规定的职级、任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

六、配置使用风险审计

人力资本配置不当、使用不充分也会带来风险。审计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审查员工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匹配

员工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是企业人力资本配置的首要环节。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从了解岗位的具体要求,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岗位处理的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复杂程度入手,审查员工能力是否适应岗位的要求。具体审查时应主要审查:本岗位工作是否适合员工的技能和专长爱好,岗位人员是否了解所在岗位的工作条件,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的资料和知识。对于员工能力低于岗位要求的,应审查对这些员工是否有调整计划和培训计划;对于员工能力超过岗位要求的,应审查对这些员工是否有扩充职务、加重担子的计划。

(二)审查劳动定员和劳动定额

员工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审查工作完成后,应接着进行人力资本配置的核心环节-劳动定员和劳动定额的审计。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企业人事部门制定的定员计划是否按劳动效率、设备和生产岗位等依据正确计划和编制;超计划的增员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导致人力资本的闲置和浪费;超计划减员是否确实是实际生产需要,有无导致生产设备的闲置。审查劳动定额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多数员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或超过的水平;定额水平是否随生产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对于超额完成定额的员工,是否及时给予适当的激励;而对于没有完成定额的员工,有否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审查人力资本结构和分布

合理安排人力资本结构和分布也是人力资本配置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本结构的审查可按不同的标志进行。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人力资本分为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五类。对此应重点审查非直接生产人员,如后勤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等是否存在超编过剩,人浮于事的情况;生产工人配备是否齐全;管理人员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清楚(陈思危,2002)。生产工人内部各种工人的人数、比例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技术人员内部各专业人数比例是否合理;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营销、政工人员的比例是否恰当。同时,还要将各类人员的实际结构与计划结构,与上期和历史某一时期结构或与同类企业结构比较,审查其变动是否合理。就年龄结构而言,应重点审查企业员工年龄结构是否老化,有无后继乏人的倾向;有无因徒工或新招收人员过多而出现员工素质低下,急需大量培训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应按员工的技术级别或技术职称结构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人员配备是否称职,是否有高级或高职人员从事较简单的工作而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低级或低职称人员从事难以胜任的复杂工作而影响工作质量的现象(陈思危,2002)。

一个企业,即使各类、各年龄段、各专业、各级员工结构合理,但分布不合理,也会导致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因此,还应对人力资本分布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应审查生产、管理、服务部门、各车间、各科室的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某些部门人浮于事,而另一些部门人手不足的情况;另外,还应重点审查科技人员、高层次员工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分配是否合理,有无部门对此类关键人员不需要但却抓住不放的情况。

(四)审查员工工作时间的利用情况

员工工作时间利用情况,主要包括工作日利用情况、工时利用情况、工作效率等。审计时,应重点审查员工有无非正常缺勤、计划外停工和在班内从事不必要的非生产性活动;对此,企业是否制订过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措施;对于工作效率的审查,应主要审查员工是否完成了劳动生产率的计划;审查影响劳动生产率计划完成的各种人为的因素以及企业对该因素的重视程度;同时,还要将本期劳动生产率与上期(过去某时期或历史最高时期)、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审查它们之间的差距以及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降低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的途径。

七、风险审计

对于经营者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员工偷懒行为所致的风险是最难控制的风险。审计人员对此风险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应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标准和制度,考核制度内容是否科学、完整,考核方法是否科学,是否根据员工考核结果设计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的激励机制是否体现多劳多得和按能力分配原则,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员工报酬制度和人力资本利润分配制度,不同等级、不同岗位、不同情况、不同贡献的员工报酬和人力资本利润分配差距是否合理,分配政策、程序、要求和内容是否公开透明;激励机制是否体现未来原则,是否把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直接挂起钩来;激励机制是否体现市场化原则,员工特别是企业高层次人才的激励率是否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激励率;是否设计能激发员工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事业心、社会地位与价值、个人荣誉等非物质性激励;激励机制的设计能否达到员工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员工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联的理想境界;员工有无偷懒行为,经营者有无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其程度如何?企业是否对此设计了一套完善的内外部约束机制,该约束机制是否带来良好的效果;对于效果不理想的是否及时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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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出现,学术发展的趋势是文理接近或融合,文理互渗日渐明显。这些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有各门学科和多学科的综合性知识结构,而且还要有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大学语文课程对于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沟通文理两科的“通才”,使学生求得关于自然、社会、人文的“通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学语文课程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已经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由于受大学教育专业化的影响,在思想上对大学语文课程不够重视等方面的原因,大学语文教学的现状并不使人乐观。正确地认清大学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大学语文教学实践过程中的实现方式,对其加以理性的把握,对于更好地发挥大学语文的教育功能,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1.大学语文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职院校是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摇篮,是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大学语文作为一门综合性人文基础课,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高职院校大学语文教学的现状并不使人乐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教材内容缺乏创新,课程定位比较模糊

大学语文课程主要不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技术和办事能力,而是培养学生做人的知识和能力,让学生在掌握科技知识的同时发扬人文精神,重视人的自身价值与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让学生学会做人,能摆正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人与他人的关系。大学语文不是文学课、语言课,而是人生教育课。因此,大学语文在教学内容上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它与中学语文不同,与其他的一些实用类课程也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纵观现有的大学语文教材,虽然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编排立意也各有所重,各有千秋,但基本没有跳出中学语文教材的模式范畴。总的看来形式比较单一,大多属于名篇选读名著节录加文体写作指导,定位上缺乏大学语文必要的个性特征和体系的开放意识,内容覆盖面也有待开拓。这样的语文教材只适合于语文基础知识技能训练的教育实际,却不能适应大学教育的新的要求。

1.2教学模式陈旧,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讲,学生听、记,这种教学模式与名篇选读类的教材比较合拍,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给予学生一种比较完整的解读和提示。这种模式对于中学语文教学来说比较合适,因为它能适应高考指挥棒的驱使。但对于大学语文来说却显然已经不适合,一方面是大学生的自主意识比较强,思维比较活跃,要他们始终处于接受状态并不现实;另一方面没有了高考的压力,沿袭的教学模式会让学生心有抵触,他们更希望有新的模式接受新的内容。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同时,由于忽视了学生个性程度的差异,课堂教学缺乏针对性,导致程度好的学生感觉上课没有新意,而程度较差的学生又感觉跟不上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在课堂上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发不足,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欠缺,直接影响了学生想象力和思维能力的开发。

1.3课程地位认识不够,课时安排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高职院校虽也普遍开设大学语文课程,但在课时安排中,一般都只有32~40学时,大学语文并没有被视为与人文素质教育密切相关的课程而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些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大学语文课程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它既不像英语,与中学自然接轨,并有种种量化的考级系统检测手段与之配套;也不同于政治理论课,有教育部指定的必要的课时作为政策保障。因此大学语文的课程地位、教学目的、教学的检测手段及其教学效果实际上是相当含混模棱的,它与前期的语文教学脱节,而向后延伸又缺乏继续拓展的后劲和保障,实处于一种不尴不尬的境地。

2.面对问题,大学语文教学的应对策略

大学语文一方面有专家学者的呼吁和强调,它的重要性得到了肯定,但另一方面却又是日益遭到了边缘化[1],面对这种现状,在日益呼唤人文精神关怀的今天,作为肩负人文素质教育的主要课程大学语文,有必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首先进行自我调适,对课程的教学做出全方位的变革。

2.1调整教学内容,变名篇赏析为传统思想文化的传授与熏陶

在以往的大学语文教学中,通常是以文学史为线索,以名篇佳作的赏析为重点来安排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内容不仅与中学语文教学内容有所重复,不能体现大学语文的课程特点,而且对于学生来说,即使全部掌握了教学内容也只是学习了一些文字知识,欣赏了字词句篇,特别是对于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似乎收获不大。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上应以传统的思想文化为中心,以思想学说对文化形成的影响为重点,梳理思想学说的传承与发展的脉络,认识传统思想文化的现实意义。再结合经典篇目,在学习、继承优秀的中华文化的同时,陶冶学生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心。

一个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是维系一个民族的生命线,如果一个民族漠视并丧失了自己优良的传统,结果必将是这个民族的逐渐衰落,直至消亡。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其文化思想博大精深、璀璨夺目,每一种思想学说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都对文化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都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的时代风貌,思想文化的传承都有其特定的意义,这种传统文化在现代仍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大学语文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审视作品,因此,它既是对中学语文的超越,又是对中学语文涉及的文化知识的重新组合。通过对教材内容的改革,让学生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些知识对完善精神人格、拓展思维视野、加深文化修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2更新教学模式,优化教学主体,培养思维能力

“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内在动力,这是搞好大学语文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2]在高职院校中,大学语文始终存在着课时少而任务重的矛盾,如何在有限的几十个课时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最少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效率,全面实施大学语文的教学目的,提高广大学生的语文水平与人文素质,已越来越成为大学语文课程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2.1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

据专家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最佳智能结构应具备六种能力,即自学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这几种能力的培养,以往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是不能胜任的。学生不具备开拓性和创造性,知识传授得再多也有用完的时候,况且在大学学习期间,获得今后够用的知识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作为教师一定要转变观念,要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在大学语文的课堂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教师应启发、引导、点拨,为学生服务,教师在上课时,不要言无不尽,要把学生思维的时间和空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思考,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比如,在讲述《诗经》时,可以让学生去思考《国风》中的爱情诗反映出了当时怎样的一种爱情婚姻状况,与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古代的爱情婚姻状况有何不同?诗经时代的爱情观与现代人的爱情观有何异同?再如鲁迅为什么称曹操为“改造文章的祖师”?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对曹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等等。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中西思想激荡,传统与现代并存。作为人文社科主干课之一的大学语文的教学,不能再是单纯地传授语言文学知识,简单、孤立地讲几十篇文章,而是让学生通过传统思想文化和经典著作的系统学习,了解思想文化产生、发展和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与经验教训,了解人类在人文社科方面的创见、进步与成果,不但要“择取中国的遗产,融合新机”,而且要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2.2.2变封闭式教学为开放式教学

传统的封闭式教学以传授知识为能事,以填鸭式的文章分析为方法,既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又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社会形势的发展,呼唤着开放式教学方法的实行。因此,教师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培养他们良好的读书习惯,激发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在教学中,教师必须打破单一的课堂教学环境,必须将课堂教学辐射到课外,把教学内容和空间从课堂延伸到图书馆、互联网和社会之中,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关注社会、关注生活,启发他们积极思索、寻求智慧、关怀人生。比如,对于社会热点话题,引导学生去网上收集各家观点,形成自己的看法,到课堂上讨论,这样不仅能活跃学生的思维,使教学主体性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还能让他们进一步去关注社会,了解现实。

2.3配置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

“为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完善的知识结构、造就具有创新潜能的复合型人才,大学语文作为文化素质教育的基础课程和组成部分,理应受到重视”[3],但是,由于对大学语文课程地位的认识不够,课时安排严重不足却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门语文课,我们除了对学生进行传统思想文化的传授与熏陶之外,还要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审美能力和思考、分析、表达等能力,使每个人的综合能力和创造性得到最充分的开发,以实现大学语文的教学目标。因此,除了课堂教学之外,还要结合专业应用开设一系列的中文选修课,如写作理论与实践、实用文体写作、演讲与口才、唐宋诗词鉴赏、诗歌鉴赏与朗诵技巧、小说鉴赏等等。这一系列选修课的开设,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在中学阶段偏科学生的语文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文学欣赏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在系列选修课程开设之外,还要配置丰富多彩的课外生活,如在课外时间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学生比较感兴趣的课外专题讲座,建设一些作家或思潮兴趣小组,针对当下一些文学现象和社会现象帮助学生搞不同形式的辩论赛,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组织实践活动等,这样既能够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又能够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培养他们健康的心智和高尚的人格,以人文修养来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为将来走上社会、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大学语文教学与改革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它决不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封闭空间,它需要许多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配合,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准方向,不懈努力,就一定能使这门人文素质课程结出丰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邢宇皓:遭遇尴尬的大学语文[M],光明日报,2004.2.13(A3)

[2]袁振国:教育新理念[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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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第二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第三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第五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付债表。

第八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由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资格证制度行业的,需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与写法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由封面和比文两部分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二)正文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1)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如“西安黄河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区名,“黄河”是字号,“机器制造”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有一‘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如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小华”等宇样的名称。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县)、区(镇,乡)、路(村)、号。

(3)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用场所的,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5)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应根据产权关系、分配形式、资金来源等进行。大体町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以及联营、合作经营等。

(6)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7)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8)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町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9)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兼营项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10)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11)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12)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13)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4)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15)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本项可免填。

2.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②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并加盖公章,以示郑重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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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级财务审计;受托经济责任;村级财务

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相容等制度设计缺陷,和执行过程缺乏相互牵制等制约的内部监管漏洞,村级财务账目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低,给集体资产被侵蚀、资金被挪用、资产的流失提供了条件。最终使村民集体利益被侵害,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干群关系和基层社会秩序良性运行。而具有独立性的CPA 参与村级财务审计,既有利于村级财务审计目标的实现,也是自身发展的契机。现有的CPA参与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受托经济责任观是有普适性的审计动因学说,与审计前提与目标相关(蔡春、李江涛,2008),其内涵随着当今社会的前进而不断的拓展,对于不同的组织,去建立相适应的审计模式(机制)则是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发展充实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理论基础,分析CPA 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以及村级财务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并探讨CPA 服务村级财务审计的实现路径。

一、村级财务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一)审计关系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受托经济责任要求受托人的行为应对委托人负责,这一要求构成了审计功能的基础,而审计则是被用作强化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手段而被运用(Tom Lee,1986)。现代会计和审计,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理解清楚受托经济责任,是现代会计和审计发展的关键(杨时展,1991)。审计和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是一种相依相伴的关系(秦荣生,1995)。审计的目标和功能应该随着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增加而拓展,为了确保拓展后的受托经济责任能够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审计的功能必须与拓展后的受托经济责任相匹配。

(二)村级财务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之间产生了实际分离,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之间与经营管理者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和的经济责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中的成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对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就是以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基础而存在的,村级财务审计主要涉及到对公共权力和资源进行分配和利用的监控,所以,村级财务审计的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阳光运行进行监控,不断促进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对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做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村级财务审计结构和运用适当的村级财务审计机制,发挥其监督、鉴证、评价职能,有助于弥补村级财务监督资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关系,达到社会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受托经济责任重要类型之一。ASOSAI(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指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管理公共资源的当局或个人对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报告,并要说明自身履行所应承担的经营和财务责任等义务。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也应强调报告责任和行为责任两方面。村级财务中,村委会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证实村级公共资源应用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要求。随着村委会支出规模和项目的增加和村民参与村务愿望的加强等,其行为责任的要求以3E为基础,向环境性、社会性等要求不断的拓展,其报告责任同样不断拓展,两种责任相互匹配。

在村级财务审计中,CPA审计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出现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时,传统的村级审计难以解决村级财务公开时存在的问题,所以,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村级审计之外,将CPA业务引入村级财务审计中,CPA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并对农村财务的公开进行监督和检验,对村级财务中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不仅是受托经济责任随村级财务审计发展而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CPA行业也在村务审计业务的发展中取得了契机。以村级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为基础,将CPA引入到村级财务中,拓展了其审计功能。

二、CPA服务村级财务审计的实现路径

(一)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报告体系的创新

具体而言,针对CPA 服务村级财务审计,新的村级集体经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报告体系包含:第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需要提供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的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相关信息,为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的开展提供信息载体;第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会计报告。主要反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运营状况的信息;第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情况报告。通过提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活动的信息和目标实现程度,来反映对上级及本村规定的遵循情况,和政策执行效果;第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会责任报告。对自身环境、经济和成员贡献的一种表达和梳理。

由于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成果(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主要是给广大村民看的,而他们绝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因此,CPA应该出具详式审计报告,而不是像公司年报审计那样出具格式化审计报告,报告结构安排、词句用语应通俗易懂,对于村民关心的村级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应充分。可以在审计报告后附审计报告使用说明,更好地满足村民对村务公开、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经济理念的树立,责任村委会的建立

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责任村委会建立:第一,村级财务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体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标经济责任为导向,构建以经济责任履行报告体系为基础的村级财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第三,完善村级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和深化村级财务审计的关系;第四,公告与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相关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村级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据,进而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村级财务审计中的作用。

(三)CPA 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的构建与实施

构建良好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CPA 审计有利于强化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村级财务审计的本质功能在于保证和促进村级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强调从评估村级财务审计状况入手,CPA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立足点在村级财务审计评价之上,通过对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分析,据以识别审计重点,并估算审计风险,进而进行基本审计程序的实施,编制审计报告。此前,应该深入研究以下几点问题,为村级财务审计导向的CPA 审计模式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一,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评价方法。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评价方法可从公司财务审计评价方法的思路出发,从廉洁反腐、村务公开、内部控制、乡村治理责任、经济绩效、可持续发展等维度考虑;第二,审计的重点识别和风险估算。CPA审计要成为村级财务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同样受到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影响。所以,CPA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不仅需要关注更多相关者在村级财务审计结构中的利益保护,而且还需要考虑村级财务审计结构中其他相关者与审计本身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构建绩效监控体系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欲使CPA 更好的服务村级财务审计,须在村级财务审计方面,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传统的财务审计仅仅就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绩效审计进一步对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绩效目标的确定方式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为村级财务绩效审计的评价提供导向和依据;第二,绘制绩效评价体系。对其绘制要考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可片面用经济指标对村级财务审计发展进行评价,而应关注乡村经济和乡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第三,建立以村级财务审计为导向的绩效监控体系。村级财务审计应该利用宏观优势,调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构建以村级财务审计为导向的绩效监控体系;第四,建立绩效责任追究机制。因为责任追究机制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机制保障,则在建立时应注意:对各责任主体及其权责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学的绩效责任评价机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绩效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课题名称:

青海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编号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西宁市城东区村级财务审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沈燕萍,李军,沈博雅. 藏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及成本实证报告[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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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

现代社会,企业拥有和配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在获得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效益,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期望,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体现。为此,人们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披露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其利益相关者众多且分散,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披露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我们应该承认,某些上市公司过于注重经济报告的社会影响,对社会责任报告的态度不够端正,造成上市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存在着责任指标缺失、管理体制不善、报告内容刻意粉饰等诸多问题,这些上市公司“外部效应”所引起的社会不经济行为已经引发了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忧虑。作为第三方鉴证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正好能够满足这一需求,它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真实可信,消除利益相关者的顾虑。

在国外,Bowe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曾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审计的建议[[收稿日期]2011-09-23

[基金项目] 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项目(PHR20100512);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作者简介]张庆龙(1974―),男,天津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陈凌云(1979―),女,福建莆田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与内部控制理论。][1]。Bauer和Fenn认为社会责任审计就是系统地评估和报告那些有社会影响的、有意义的、可以确定的企业活动[2]。Carol和Richard则明确提出,审计人员应该针对社会责任报告中是否包含对主要利益相关者来说影响重大的信息进行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应该独立公正地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完整、真实的意见[3]。阳秋林、李冬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由专门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社团和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所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审计的总称[4]。陈毓圭等人提出中国的上市公司正开始逐渐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审计鉴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也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6-12]。纵观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层面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研究的滞后性,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工作尚未获得切实的法律依据和道德依据的支撑,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同时也缺乏相关的认证制度作为审计的资质依据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根据我们的统计,2010年,我国共有494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有50份经过了第三方鉴证,且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和进行第三方鉴证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由此看来,社会责任审计的问题依然具有研究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期望通过理论建构与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问题进行有关探索。

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建构

从其发展来看,作为一种第三方鉴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凭借鉴证者的专业水平以及鉴证服务的标准和程序为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提供保证。所谓鉴证,是指“用一套特定的原则和标准判断一个报告组织的鉴证对象,如报告,以及支持组织业绩的基本制度、过程和胜任能力的质量的一种评价方法”[13]。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审计依据、审计原则、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目标五个方面来构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框架。

(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依据

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审计依据有利于维护审计人员审计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明确审计对象与受托责任主体并对其进行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我们可以从受托社会责任层面、社会伦理道德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经济信息层面来确定和分析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依据。

1.受托社会责任层面

上市公司通过社会融资来扩张自己的企业规模,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取资本。广泛的市场融资使得企业的股东在社会上分布较为广泛,且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上市公司与社会股东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使得上市公司从行为上应该注意保证和维护资本供给者(社会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并不能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来实现自动的和谐,二者之间存在“囚徒困境”,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实际上就是这种困境的表现形式之一。例如,上市公司A和上市公司B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区域,目前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是:号召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却没有相关约束,承担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收益由二者平分。假设二者都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么各自获得的收益为8;假设仅有一方承担,则需要支出方承担成本为4,所获得的收益各自为6;假设双方都不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仅有自然增长的1作为各自的回报。具体的博弈如图1所示.

以A公司为例,A公司发现,如果仅有自己承担社会责任,则其净收益为2(社会收益分配6减去成本4),与没有付出成本的一方收益相同(另一方的社会收益分配为2),即没有付出成本的一方却坐享其成,由此A公司会选择“不承担”行为,希望让对方付出而自己不劳而获。对B公司而言,同样会有相同的选择。这一博弈的结果最终会走向最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的方向――全体“不作为”,上市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就陷入新制度经济学的“囚徒困境”。由此可知,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那么所有相关企业的福利都将获得较大程度的增加。但是,如果某些上市公司承担了社会责任而其他上市公司选择“搭便车”,那么承担责任的企业所贡献的整体成果就会被不劳而获者不公平地分享,从而挫伤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最终可能造成所有上市公司都选择不承担社会责任,相应地,社会也就无法得到源自上市公司所贡献的整体福利。如何才能走出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囚徒困境”呢?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接受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社会责任审计,以此来评价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保障上市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平性,这就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提供了源自于受托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理论依据。

2.社会伦理道德层面

任何社会都必须建立秩序,为此都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社会伦理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它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增强人们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精神。在市场经济中,激烈的竞争关系引发了利益分化,形成了多元利益主体。这种分化可以分为正当的竞争引起的分化与不正当竞争引起的分化,由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引起的分化,会刺激人们以侵害他人和社会的方式攫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如果社会生活的竞争给人们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取得成功留下太多的可能,那么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一种社会政策的调整也是如此,如果社会政策的调整造成太多的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使一部分有条件利用它们的人因此而得到偶然的社会权力,那么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具备一般竞争主体的特征,有天生的谋利倾向;而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企业同时也必须承担提供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事实上,公司的经济利润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在有限的资源利用选择上存在冲突,而使二者关系平衡实际上就是社会政策协调的出发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社会政策的调整,其本身是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协调,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约束与社会控制,是上市公司遵从社会伦理道德的展现,它能够确保利益相关者获得社会责任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督促并倡导上市公司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最终在社会道德的指引下促进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

3.法律制度层面

社会责任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公有地”,如果每个上市公司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社会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经济增长就需要以社会利益的减损为代价,社会责任则因出现了“公有地灾难”而无人顾及。防范这一悲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强制约束与监管,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约束便成为首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强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实践层面的审计依据,这也是真正能够确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合法依据和推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完善的重要措施。为此,各国都从法律法规层面建立专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制度,进行硬性规定,营造政府与全社会公众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通过施加外部压力来推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这种“外部环境的压力”可能导致博弈双方改变原有的不利选择,通过外部力量的硬性规制避免双方在承担责任上的故意逃避),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

4.经济信息层面

比起其他三个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信息最为相关利益者所熟悉,从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到独立第三方的鉴证,上市公司的经济信息都是被重点关注的内容。企业利润的实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之一。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然会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就考虑利润的实现,同时利润也是社会考核企业,或者说考核企业家是否真正尽到责任的重要指标。从宏观层面上看,利润可以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国家的资源利用、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靠市场经济和利润机制引导[14]。因此,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审计依据之一应该是经济信息,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税收贡献、资产使用效率、资源配置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等。

(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原则

审计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它是对审计指导思想的凝练与梳理,也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准绳。一般而言,审计工作原则包括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以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属于审计范畴,遵循并力行审计的几大原则,但由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有别于传统的审计,所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还要遵循其他特定的审计原则,即社会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充分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是指社会责任审计是以反映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成本和效益的会计报告作为主要对象,它需要站在社会的角度来评价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评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完成情况,并最终评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业绩是否与社会责任报告相符。政策性原则是指由于社会责任审计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和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因此需要审验上市公司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制。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责任审计不仅要审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记录是否在处理程序与处理方法方面保持纵向的一致,而且也要审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记录的责任内容、计量方式是否在企业间保持横向的一致,以此保证社会责任审计信息的公正性和可比性。充分性原则是指审计主体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采用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实际情况,保证其所审验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充分涵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

Johnson指出,对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审计的机构主要包括关注投资回报率的投资基金组织、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监督组织及自我关注的公司本身,三方基于不同的目标共同形成了针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审计主体[15]。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缺乏成熟的投资基金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建设刚刚起步,内部审计关注社会责任明显不足,缺乏足够的动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本质上是一种第三方的鉴证行为,它的承载主体是接受社会利益相关者授权或委托实施审计且处于独立公允状态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中,专职机构应是以社会责任审计为专门工作的社会审计组织,专业人员是在上述专职机构具体实施审计操作的审计人员。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为社会鉴证业务,要求从事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事项的委托人和被审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以此来保证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及评定的可信赖性。而满足这一要求同时又具备审计能力的独立性中介机构首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接受审计委托以检查和评价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同时能够结合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避免有关财务的重复审计,最终提高社会责任审计的效率。

(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是审计主体在进行社会责任鉴证时所关注的审计范围及具体项目的总和,它的设定决定审计工作的切入点,直接关系到社会责任审计的实施效果。Carroll依据责任关切程度、企业应对哲学、所系社会问题的不同从三个维度划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社会责任依责任关切程度分,包括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依企业应对哲学分,包括对抗、防御、适应、超前四种态度;依所系社会问题分,包括针对产品安全、工作安全、员工健康、产品消费、环境保护、雇佣公平等责任[6],这种分类为细化社会责任审核内容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国内学者何雪锋,屈萌,李大帅 [16]和周兰、彭昕 [10]也对社会责任内容进行了宏观的概括,但都未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

我们认为,就其内容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一种方法是借鉴西方依据所关切的社会问题来设定,如将经济效率、教育投入、雇佣关系、培训发展、晋升机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众维护、文化艺术和政府关系等作为审计的主体内容,另一种方法是依据利益相关群体划分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如2006年9月25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就是依据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来定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因为依据利益相关群体划分审计内容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都能直观地获得与自身利益相对应的审计信息,同时也能够避免因社会问题所属的主体相同而造成的重复审计。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这样做可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一种方法在我国由于社会关注度不高的问题缺乏实践性。因此,我们采用后一种方法,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审计内容概括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同业竞争者、环境保护者、社会和政府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依据这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指标细分,形成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

(五)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是审计人员期望通过社会责任审计实践而达到的最终结果,它决定着社会责任审计的方向,指导着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与倾向。对此,Carol和 Richard认为社会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审计期望差,降低相应的审计风险[3]。根据英国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制定的社会责任鉴证标准AA1000,鉴证社会责任的目的是遵守法规要求,为赢得利益相关方信任而确保提供可靠信息,以帮助企业更好决策,提高管理体系,改善报告质量。关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目标确认的总体方向,学界目前已经达成共识,但他们忽略了目标的层次性,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研究不够充分。

我们认为,既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属于鉴证业务,那么由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运用社会责任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来鉴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具体水平和实施情况,就可以保证和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程度,因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就是关注上市公司社会行为对其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影响,系统、客观地鉴证上市公司受托社会责任履行与否及履行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我们可以从鉴证行为本身目标和鉴证社会效用两个方面阐释具体的审计目标。

鉴证行为本身关注的是呈报信息与审验结果是否符合。为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审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合法性目标是审核社会责任报告是否按照适用的准则和制度规范进行编制;公允性目标是审核社会责任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具体状况;真实性目标是审核社会责任报告对已发生的社会责任是否进行真实记录;完整性目标是审核社会责任报告对已发生的社会责任行为是否确实已经记录;准确性目标是审核已记录的社会责任项目内容及相关数据是否按正确的数值予以记录。对鉴证行为这五个具体目标的关注,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鉴证的准确度和真实度。

鉴证社会效用关注的是鉴证行为力图实现的社会效果,希望通过社会鉴证来实现对法律、道德、经济和社会的积极影响。据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拥有独特而具体的法律目标、道德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法律目标是社会责任审计主体作为社会中介力量,通过外在鉴证审核使上市公司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并依照规定社会责任报告;道德目标是社会责任审计力图防范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出现“搭便车”现象,保障上市公司能公平承担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道德义务;经济目标是社会责任审计希望能确保上市公司信息的准确性,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通过社会责任审计的结果体现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增进社会责任对经济效益的促动作用;社会目标是社会责任审计接受源自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与授权,做出独立而又公正的社会责任鉴证,获得社会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并通过社会责任审验的标准和程序教育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鉴证社会效用的目标设定,能够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鉴证得到社会的认可。

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实践问题探索

以上我们从审计依据、审计原则、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目标五个方面,构建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框架。如何使这一理论框架不成为空中楼阁,得以在实践中执行,我们认为,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一)强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公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2008)》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比较接近,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规模与制度因素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17]。盈利多、规模大和制度较完善的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全面,但大多数上市公司在自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格式不规范,没有一定的规律,且缺乏、清晰性和准确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主要披露社会贡献和员工福利信息,回避披露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服务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过于单调,非正规形式(说明和评价方式)的披露形式居于主导地位,缺乏系统的、单列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不强,定性分析过多,定量分析较少,缺乏纵向与横向比较;信息披露的载体较少,缺乏最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为了强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我们需要针对目前的问题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形式和载体等方面予以完善:在格式方面,可以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社会责任指引》或类似规范,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按照几个类别分项披露,使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不同公司间具有可比性,增强信息的可读性和有用性;在内容方面,除了要向股东、债权人、企业员工承担责任外,还要包含对供应商、商、消费者、环境保护、社区维护和政府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并进一步细化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在形式方面,应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的会计体系,用数字化的方式直观表现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项目,同时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非会计形式的应用范围限定于非量化的指标项目;在载体方面,应该制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会计制度,强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终编制并提交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年报的辅助载体,对社会责任信息予以验证核实。

一般而言,在缺乏审计、大众监督或者强制报告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往往会大打折扣。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强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就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最为根本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并健全我国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制度,以此来与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相呼应,督促并修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所披露的信息。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标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已经跳出单一的企业管理范围,纳入全球供应链管理当中,社会责任的约束也从原有的“自我约束”发展为“社会约束”,这就需要建立并执行能够得到各方公认并符合各方利益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 审计标准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指标与准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确立标准体系,以此作为具体审计行为的参考依据,规定被审计社会责任事项所需达到的标准和范围,以评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在各个细分指标方面的承担情况。

就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标准而言,国外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标准很多,其中影响比较广泛的标准包括:ISEA制定的AA1000鉴证标准,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公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的关于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ISO9000 、关于环境保护体系的ISO14000,道•琼斯设立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英国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依据“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股东关系、人道主义”为衡量标准推出的4 种名为“FTSB4GOOD”的金融类“道德指数”,“透明国际”组织的腐败认知指数(CPI)等。另外,一些行业性、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劳工标准、人权标准,如ETI(道德贸易行动守则)、FLA(公平劳工社会守则)、ICTI(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WARP(环球服装社会责任守则)等,这些标准正在逐步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我国的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外国市场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国情来设定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而要想设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标准,首先,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审计标准来建立社会责任审计的通用标准与指标划分,如借鉴AA1000鉴证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等,通过筛选来确定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所应达到的通用标准,并且学习相关的指标划分方法;其次,根据我国审计的现实情况选定审计“标准”的具体指标栏目,或是依据上市公司在社会公共行为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评判,或是依据供应链体系下各个环节的相关利益群体设定相关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最后,在借鉴西方“分类”的精准定义与指标类别并依据我国现实情况“整合”和选定指标之后,再按照各个指标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关切程度以及审计行动所侧重实现的审计目标来设定各级审计指标的相应权重,进而构建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标准体系,指导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操作。

(三)巩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依据

前文我们从受托社会责任层面、社会伦理道德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经济信息层面等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后两个层面的内容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实施时可以作为具体的执行依据。从实践层面上,在获得受托社会责任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充分支持后,社会责任审计需要逐步完善操作执行层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并健全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制度、组织和认证。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更加强大的制度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专门法规,比较而言,制度的保障走在了法律的前面,2006年9月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5月上交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通知》、2009年1月上交所的《上交所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1号》更附上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审议工作底稿,都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编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内容、标准及措施。制度上的逐步完善可以暂时弥补社会责任法律的缺失,但要想发挥更为有效的指导作用,还需要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给予更加体系化、明细化的政策指导。

另外,现代大型跨国公司引进相关的企业责任认证标准,对与自己的业务相关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限制,实际上给我国的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突破国外的贸易认证限制,同时更为了推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监管的发展,我国正逐步引进国际公认的社会责任认证,AA1000、SA8000、ISO14000在我国已经逐步获得推广,这些国际标准的实施与认证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提供了资质方面的重要保障。

(四)探索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辅助机制

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一项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并建立有力保障社会责任得以履行的社会责任审计辅助机制。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信息透明机制。如果每家上市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都是透明的,那么上市公司之间就能依托企业间的横向对比来设定自身的社会责任战略,并依托共同标准参与社会责任鉴证。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能保证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监督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更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以此支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开展。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对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目前在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错误地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谋求经济利润的目标相悖,这其实是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缺失的结果。实际上,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本身就会带来经济效益,通过差异化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够认可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企业声誉认可的指引下进行采购,作为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回报,这将促进上市公司自愿履行社会责任,并依托社会责任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信息沟通的有效渠道,从而获得基于独立社会鉴证基础上的信任和共赢。

另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还需要上市公司自身社会责任会计机制和内部审计机制的配合。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为社会的“鉴证”行为,需要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数据进行审验,通过量化的指标实现审计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需要构建或完善上市公司自身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体系。同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为“社会”的鉴证行为,毕竟具有源自时间与资源的局限,那么为了保障社会责任信息的准确披露,上市公司就需要建立社会责任内部审计机制来保障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自我监督,以此来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社会责任鉴证,从而在内外部两方面保障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五)培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人员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若想确保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社会责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首先,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对承担社会责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增强法律意识的灌输,使其具体的审计行为符合社会责任专门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他们还应遵守社会责任审计所公认的审计准则,学习社会责任审计所特有的规范标准;其次,要注重对承担社会责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道德的维护,加强社会责任审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能恪守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在执行社会责任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始终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以保障被审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为自己的道德目标;再次,要注重对承担社会责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技术的更新,加大针对社会责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投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掌握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法律规范更新及审计技术发展情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尤其要侧重培养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相关能力,从而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增加信任,同时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作为第三方鉴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当然,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审计工作,仅仅依靠有限的注册会计师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国家建立针对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的职业认证考试,培养符合社会责任审计标准的专门人才,或者将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纳入已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或会计师考试体系,以此引起从业人员的关注;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并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社会责任审计的专业能力,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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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Study of Listed Compani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

篇12

一、2012年度参加的审计项目

(一)整体情况

2012年,除完成非现场预警信息排查,所辖分行非现场分析报告等日常工作外,我本人参加的审计项目共计28项。

在参加的20项离任审计中,我撰写了5份离任审计报告,担任公司业务小组组长。

在参加的7项专项审计中,我撰写了乐收银业务专项审计大连分报告,并在沈阳分行内控有效性检查中担任公司条线小组长,并撰写了公司条线检查总结。

在参加的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组织的不规范经营工作推动与辅导工作中,8天时间共计覆盖六家分行,我负责小组工作日志和分行总结的撰写,在检查结束次日便完成了8份工作日志和5份分行总结,同时准备了一份向行领导汇报的总结ppt。

(二)审计成效

在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我本人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控手段,时刻保持对风险业务的敏感性,对风险类事件进行及时了解、跟踪与反馈。

第一、在2012年的各项审计工作中,共计发现重要缺陷16个,内容涵盖小微授信资料真实性、乐收银商户审批准入、对公授信贷前调查、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等方面。

第二、离任审计过程中,结合之前非现场排查信息,发现存在个别小微受托支付资金归集使用的情况,为后期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全面小微授信资金归集使用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根据关于非现场排查情况及现场结果,撰写了《关于商贷通业务信贷资料虚假及受托支付资金归集使用现象》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在济南分行担保公司保证金被扣划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成因分析事件蕴含的潜在风险,从司法实践、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角度出发撰写了管理建议书上报总行。

第四、在青岛分行杨军离任审计过程中,针对抵押土地上在建工程未一并抵押的情况,从授信审批法律依据不足、房地未同时抵押存在的风险、政府承诺效力、贷后监控措施几个角度出发撰写风险提示。

第五、切实履行好对分行的监管职责,对重大事项即时上报,在所辖分行未主动报告情况下,对铎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承垫款事件进行了即时汇报与跟踪。

二、加强自身要求,切实做好日常综合工作

在处室工作中,除全力做好各项审计项目之外,我主要侧重做好处室的部分文字工作,以强化自身写作能力的锻炼与提升。2012年上半年我一直负责处室周报工作,并撰写了非现场处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度工作总结,并撰写了“以特别之为,深入践行六个提升”的非现场处优秀团队事迹材料。我本人撰写审计创新论文正在进行论文印刷成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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