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础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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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论文

篇1

会计准则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应的会计准则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也就不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为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做出了规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等其他方法记账。

一、国际上对存货计价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2号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目前欧盟、香港、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完全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或已经实质性趋同,美国的会计准则也正不断朝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进行修订不同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这种趋同的趋势,反映在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上也是一致的。这次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做出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及其影响

(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企业对具体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总要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存货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不一致性。在一般情况下,外购或自制的存货与出售的商品之间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实务上就会对发出存货成本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计算。为了准确提供存货成本的会计信息,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时,通常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其次要对企业的资产按其取得或交换时的实际价格计价入账,入账后的账面价值在该资产存续期间内一般不作调整。再次要充分考虑决策风险。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投资者做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损失缩小或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获得风险收益最大化。

(二)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一般用于对外销售或自用。对外销售则构成销售成本,企业自用时,则构成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通常情况下,存货用于对外销售的情况较多,所占比重很大,所以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引起的存货价值的差异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通过销售成本的不同反映出来。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后进先出法

4、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5、移动加权平均法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当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时,本期销货成本是在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而被广泛采用。但采用这两种方法会使当期计算得出的销售利润大于与当期销售成本配比的实际销售利润。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既不能与当期销售利润配比,又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就可能同时损害了前后两个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后进先出法在应用中存在曲弊端

后进先出法首先有一个“后入库的先出库”这样的一个存货流动假设。期末存货通常是按先购入的购价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购入的存货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近一次购入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

(一)采用后进先出法容易产生存货实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以最后购进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他的优点是较好地使接近当期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从而计量的营业收益较为真实。不仅能够谨慎的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利润的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长远利益,还能够客观的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利润的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长远利益,与当期销售收入配比,满足会计信息的客观性要求。

但是一般情况下,存货的实物流转一般是“先进先出”,如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造成实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后进先出法虽然能够减少所得税,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收益,影响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影响以净收益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

(二)后进先出法会加重会计的工作量

存货是按不同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的。在此基础上应用的后进先出法我们通常称之为“单项后进先出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存货品种、规格繁多,在日常核算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若采用这种“单项后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当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时。

(三)容易发生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造成存货积压

若采用后进先出法,通常情况下,期末存货通常是由若干个价格所构成,而并不是有一个价格组成。当本期销售数量大于本期购入数量时,则采购成本中包含了前期低价购入的存货,与本期销售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期购入数重的情况相比,可以增加利润,同时导致支付的所得税和股利的增加,使得前者这部分现金流出量大于后者,从而出现在相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由于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下存货成本有所变动不同导致的对以前低价存货的补偿即为常说的后进先出法清算,它一般发生在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会计期间。期初存货的单价构成越多。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数量越多,则后进先出法清算就会越严重。但当本期采购数量大于本期销售数量时。虽然不会形成多支付所得税和股利的清算现象,但同时增加了期末存货的价格层次,积累了不必要的库存。不利于存货周转。

我国企业在近几年一直使用的是后进先出法,有它的必然性,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点。但随着经济大环境改变以及国际上的影响,我国存货计价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四、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实物流和资金流的不同。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余额按最后的进价计算,使期末存货的价格接近于当时的价格,真实的反映了企业期末资产状况;期末存货的账面价格反映的是最后购进的较低的价格,对于市场价格处于下降趋势的产品,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能抵御物价下降的影响,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消除了可能亏损的隐患,从而避免了由于存货资金不实而虚增企业账面资产。这时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库存物资保持一定余额的条件下,账面的存货计价永远是最初购进的高价,这就造成了存货成本的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不一致。

篇2

随着“绿卡工程”的实施,北京邮政储蓄网点现已全部联网,开通近200台自动柜员机,并与全国2500多个市、县的3万多个邮政储蓄网点实现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取,绿卡网络已成为现阶段全国金融系统中最大的异地通存通兑计算机实时处理网络。

邮政储蓄金融业务

北京邮政储蓄的用户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品种和利率与其他商业银行完全相同。办理活期储蓄的用户还可以在全国各地任意邮政储蓄网点通存通取,持邮政绿卡银联卡可在全国各联网城市和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POS机上提款、消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储蓄服务,不断拓展业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如今,邮政储蓄不仅可以办理各种储蓄业务,而且还可以办理许多代收付业务,正所谓“进一家门,办多件事”。

养老金北京邮局充分发挥邮政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邮政储蓄全国通存通取、邮政汇兑网络遍及城乡的独有优势,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开办此项业务。本市离退休人员可在任意一个邮政储蓄联网点领取养老金,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邮局将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发放。

工资只要您所在单位已经委托邮政储蓄工资,那您就可以拿存折或绿卡在全市任意一个邮政储蓄联网点领取工资,还可以持绿卡在ATM上取款,结余部分则留在帐户中生息。如果您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将更能体会到这项业务的方便,每月发工资前只要把工资磁盘和支票交给邮局即可,比以前发现金的方式更方便、安全,也为您节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住房公积金此项业务由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在北京市邮政储蓄网点开立的活期结算帐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待支取款项划拨至邮局后,邮局将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账号把款项直接存入您的账户。

代收长、市话费是北京邮政储蓄与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推出的一项业务,用户可以在邮政储蓄代收点交纳市区、郊区和小灵通电话费。邮政储蓄代收点全月收费,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移动、联通手机电话费是北京邮政与北京移动公司、北京联通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业务。用户可以在邮政储蓄代收点交费。邮政储蓄对移动用户除每月2日外全月收费,对联通用户全月收费。

代收有线电视费已经在邮政储蓄开立活期储蓄账户的用户,按照要求填好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银行缴费登记表》后,持《登记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邮政储蓄联网点办理相关缴费手续。邮政储蓄将每月自动从此账户中扣除有线电视服务费。还没有活期账户的用户先到邮政储蓄联网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即可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代收水费业务是邮政储蓄为方便市民,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收取自来水和污水费用。用户只需持自来水公司开据的缴费单到邮局的储蓄台和邮政台缴纳费用即可。

代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为了解除自考考生因为学习或工作忙而忘记了考试报名的苦恼,北京邮政储蓄推出了代收高教自考报名费服务。自考考生在邮局开设一个活期结算账户,然后通过拨打11185电话就可以完成整个报名、缴费和查询工作。自考考生也可到邮局的储蓄台采用现金交费的方式实现报考工作。

代收燃气费是邮储网点为北京市燃气集团总公司收取天燃气费用的业务。用户持燃气集团销售公司开据的《燃气缴费通知单》到储蓄台或邮政台即可办理天燃气的缴费。

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是指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通过邮政储蓄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委托邮政储蓄办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业务的参保人员,凭借身份证件(18位身份证号)到任何一家开办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时可申请邮政储蓄绿卡。邮政储蓄可按照委托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按月、季、半年、全年为用户代扣其医疗保险费。该业务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在全市邮政储蓄网点受理。

短信充值是通过移动电话短信的方式为手机充值的一项业务。此业务只要在邮储网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并签定《自助服务协议书》,就可以为神州行、如意通、动感地带等进行自助充值。

市政交通一卡通是北京市政府大力推广的一项便民政策。北京邮储为了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方便北京市市民,已经在北京市的55个邮储网点开办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售卡与充值业务。

联名卡业务是邮政储蓄顺应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一项重头业务。目前已经与e龙公司、北京晚报汽车俱乐部等多家企业联名合作,推出了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联名卡,并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好评。

代售、代兑国债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购买、兑付国债,北京邮局根据国债的不同情况,在邮政储蓄网点发行、兑付国债业务,您可以按照邮政储蓄的公告到邮政储蓄网点办理。

代收学杂费本着“全社会都来培养下一代”的宗旨,邮政储蓄与中小学校合作,在学校设立红领巾储蓄站,同学们通过自己模拟办理储蓄业务,既锻炼了自理自立的能力,增长知识,又培养了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另外,邮政储蓄通过为学校代收学杂费,既减轻了学校的负担,也使学生们养成计划生活的好习惯,例如海淀区邮局、东区邮局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政治干部管理大学、北京艺术学校等多家大中院校连续几年代收学杂费,校方均对邮政储蓄的服务深感满意。今年,邮政储蓄将在全市学校开展“校园工程”活动,为更多的学校提供代收学杂费等服务。

邮政汇款是邮政的一项传统业务,历史悠远。经过市场的考验,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邮政汇款又侵入了新的技术含量,目前邮政汇款包括电子汇款、西联汇款、国际汇款、礼仪汇款和入账汇款,其特点是快捷、灵活、价格优惠,为大众提供了一条真正的绿色通道。

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是与广发银行合作为其个人本地人民币卡(贷记卡)持卡用户提供还款的服务。该项业务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使双方利用自身优势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渠道。

业务服务渠道与技术支撑

作为一家准金融服务企业,为了使用户得到更优质的服务,北京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了多种服务渠道供其选择使用,其中包括:营业柜台、ATM(自动提款机)、补登折机、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电话/网上银行、POS机、支付网关、短信平台等。

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持卡人既可在邮政储蓄的ATM上取款,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台ATM上取款。

商户POS刷卡消费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在消费时无需使用现金,只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家商户均可实现刷卡消费功能。

境外使用绿卡银联卡用户可以在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和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上直接提取当地货币,或在POS上按照当地货币金额进行刷卡消费,账户自动按照等值人民币进行扣减。

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手段,以其方便、高效、安全的服务特点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在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用户可持邮政绿卡缴纳电话费、手机费、查询帐户余额。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还为用户提供了补登存折的服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是随心随意、随时随地、安全可靠的现代交易方式。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只需用户到邮储网点签定《自助服务协议书》,即可拨打185-6或登录网站尽可享受到北京邮储提供的各项自助服务。

支付网关目前在支付网关上可为雅方公司的零售经销商提供在网上支付的功能。用户通过登陆邮政网站进行网上支付的申请及支付功能。

短信平台开展手机短信业务是基于邮政传统业务,利用移动网络平台开发的新邮政服务。目前,用户可通过短信平台办理汇款的到达通知服务、邮政储蓄帐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北京邮政储蓄众多的服务渠道依赖于北京邮政强有力的技术支撑。1999年,为处理中间业务专门搭建了“城市综合服务平台主机系统”,系统具有处理能力强,与外部系统对接接口配置灵活、安全可靠的特性。2004年,北京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与全国各地的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一起,进行第四次系统升级。两套系统平行搭建,相互进行数据访问,即可提高各自的处理能力,又方便管理维护。

篇3

【关键词】

现代记叙文 议论文 教学方法

最新颁布的语文课程标准清晰指出,阅读与写作教学是语文教学的主要内容,应着重做好相关的教学工作。因记叙文和议论文存在多种文体,所以,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语文教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切实提升学生的写作水平。

一、记叙文的教学方法

(一)阅读教学

初中是增强阅读能力的重要阶段,然而,当前初中生的整体阅读能力并不理想,阅读涉及面狭窄。语文教师纷纷将精力转移到阅读与写作教学中,并加大了在此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力度。其中,在记叙文阅读教学中主要采用下述方法:

1.目标递进法

首先,实现搜集信息、归纳整理、形成初步认识。明确记叙文的基本要素,掌控记叙线索,确定记叙顺序。例如,《爸爸的花儿落了》这篇文章依托英子的毕业典礼,借助插叙追忆过往,讨论眼前的事,主要讲述六件事,相互交织;其次,达到方法应用、大胆想象、协作探究。通过精读、略读等不同种方法来阅读文章内容,仔细揣摩文本内容,体会作者的感受。以《爸爸的花儿落了》为例,依托反复朗读,然后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小组,开展精读训练,共同探讨父亲的严厉教育;最后,感悟情感,达到共鸣。从课文中确立作者的态度,找到观点,明确思想感情,感受中华文化,提升品德素质。在《爸爸的花儿落了》一文中,可透过父亲的严厉教育,感受沉甸甸的父爱。

2.彰显人性法

人类拥有复杂的感情,所写文章中也蕴藏着浓厚的感情。记叙文通常围绕人和事物进行描述,其所蕴藏的情感更加丰富。语文教师可从人文性特点着手,以此来增强情感意识[1]。例如,《我的母亲》一文赞扬伟大、无私的母爱,《斑羚飞渡》一文呼吁善待生命,《紫藤萝瀑布》彰显顽强不屈、无所畏惧的人生态度。

(二)写作教学

1.实践法

为增加情感体验,刺激创作激情,塑造更多经典、真实、具体的形象,则一定离不开实践经验。在记叙文写作教学中,教师可鼓励学生积极走进课外,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探索与实践机会,冲破书本的枷锁,融入现实生活,回归生活,仔细观察。

2.仿写改编法

在记叙文教学中,可通过模仿开展练习活动。旨在通过仿写学会更多的表达方式,进而灵活应用在记叙文中。例如,完成《春》的教学任务后,可让学生参照《春》来叙述其余的季节,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创作意识。

二、议论文的教学方法

(一)阅读教学

1.注重衔接法

初中生主要处于13岁左右,其逻辑思维尚不成熟,处在过渡时期,其作品中仍然保留了儿童特点,外加初中生拥有强烈的求知欲望,通常不喜欢议论文,认为议论文晦涩难懂,且与议论文的接触较少。针对这一问题,语文教师应从初一便着手议论文的教学工作,打好基础,有效衔接,进而为后期学习奠定基础。

2.直白教学法

议论文教学一定要直白、简单,在阅读教学中应过滤掉无法直接、简明论证中心论点,刨除润色和修饰的文字,让学生明确议论文的组成结构,通常由论点、论据与结论这三部分组成。

(二)写作教学

1.创设氛围法

首先,强化日常观察,重视积累。语文教师应鼓励学生细心观察周边生活,认识到大多数议论都源自日常对话,做一个有心人;其次,聆听和阅读优秀文章。为学生创设特定的写作氛围,引导学生虚心聆听优美、精炼语言,认真阅读优秀作品,以此来引导学生形成标准的语言习惯。

2.逐步推进法

议论文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语文教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待具备一定基础后,提取论点,丰富素材,清晰表达,进而增强写作能力。

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整合策略

(一)阅读的整合

1.深化记叙基础

对于初中生而言,记叙文不仅是接触最多,也是接触时间最早的一种文体,教师可借助当前积累的记叙文基础,通过引导,不断提升学生的议论平台,进而从记叙文顺利过渡到议论文。

2.比较教学

教师不应在学生接触议论文后,便反复强调冗杂和反复的名词术语,则应借助比较法,让学生慢慢习惯和掌握议论文。因记叙文中存在议论,同样在议论文中也包含记叙,教师可借助比较让学生正确辨别这两种认识,加深理性认识,巩固深化[2]。

(二)写作的整合

1.叙述事物,正确判断

初中生比较擅长和喜欢写记叙文,则语文教师应借助记叙文让学生喜欢和适应议论文创作。在讲授记叙文写作时,应突显逻辑思维,引导学生认真观察、多多思考、正确判断。所选命题应贴近现实生活,且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只有这样,才能唤醒创作热情。同时,针对这两种文体开展写作训练时,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具象慢慢过渡到抽象。

2.科学区分,增加认识

因初中生自身倾向于记叙文,所以,记叙文会制约议论文的创作,无法充分发挥,使得问题中包含着大量的记叙成分,比例不合理,混淆这两种文体。因此,讲授记叙文时,语文教师可依托记叙文材料,设计论述性问题,以此来锻炼概括总结能力与论述能力;也可参照记叙性材料,自主设定题目进行写作。而讲授议论文时,应穿插过度训练,引导学生清晰认识议论文,合理辨别这两种文体。

【结 语】

综上可知,记叙文教学包含多种方法,例如,巩固基本知识法、突显课外实践法等。同时,在阅读记叙文时,还应有效结合人文精神,切实增强学生的基本能力,不断提升写作水平。而议论文则注重基础的巩固和逻辑思维的增强。当前,在语文教学工作中,我们仍需进一步探究记叙文和议论文,有机整合,灵活应用到语文教学活动中,进而增强语文素养。

篇4

一、以一种青草生命的液汁,将飞禽走兽、花卉游鱼、人物山水等许多朴素而生动的风物印染成纯净的蓝,又把人类赖以生存的山川、土地、云霞、霜雪简化为圣洁崇高的白……这就是抒写了简洁、明快而又深邃的美学原理的蓝印花布。蓝印花布的工艺在历史上出现最晚,但应用地域非常广。其印染工艺如下:防染用的豆粉、石灰混合成的糊状物俗称“灰药”,此糊状物是通过型版而漏印到坯布上,形成花纹。待布匹浸染晾干后,去掉“灰药”的部分是白色花纹,因此蓝印花布也叫“灰缬”。由于其印染工艺十分讲究,因此印在布上的纹饰极富美感,即点、线、形的完美邂逅。下面从美学角度来谈其形式美。

(一)谈蓝印花布纹饰的点线美。首先,点是基本元素,又可称为元素美。其次,蓝印花布纹饰的线形之美,是形象的美。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力度和立体感。这种集点成线体现的是由自然界以及人们的生活中所概括出来的对称、均衡、秩序、和谐、多变、旋律、节奏、力量等等形式美的精髓。此外,线形还要分出曲直。朱良至的《曲院风荷》中写道:“在美学中,曲标示一种美感、一种美学情趣。曲线代表一种自然本有的节奏,它是非人工的、非几何性的,代表宛自天开的精神。从造型心理学角度看,横线能使人产生稳实感,竖线有力量感。”曲和直是一对矛盾,必须辩证的运用,没有绝对的界线,它们都是可以互为包容,互为转化的。以上这些方面都是在运用点线美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二)谈蓝印花布的单独纹饰美。形之所以美,不仅因为点与线富有生命,关键是点线的组合恰到好处,这就好比书法一样。以孙过庭在“书谱”中提出的“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的审美原则为例:“违”就是错综对立,“和”就是协调一致,“违”是“穷变化”,“和”是“和情调”,一幅好的书作,一定是“穷变化于毫端,和情调于纸上”的。蓝印花布的纹饰创作也是如此。“违”与“和”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对比和呼应。对比的作用在于产生变化,其中主与次的对比显得格外重要。“违”和“和”的原则反应了点与线之间的呼应。因此,概述以上方面,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点与线组合产生的美感,即单独纹饰的形体美。

(三)谈蓝印花布的整体纹饰美。纹饰整体美高于个体美,更高于点线美,它离不开点线美和单独形体美,但并不等同于二者的相加和罗列,而是它们升华之后起了质变的美。如人们对于美的事物,一般都不是首先感知到它的局部,而是感知到它的有机态体。又譬如欣赏一幅画,不是孤立的看局部,而是先看整体,觉得它美了,再去欣赏它的细部,这样从宏观到微观,有时要经历几个来回,才能细细品味出艺术之美。可见艺术的整体美是如此重要。

二、中华民族在其发展的漫长岁月中,以勤劳和智慧为人类工艺文化历史创造了境界独到、风范高雅、魅力永恒的工艺造物样式。蓝印花布是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代表,其浸透着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和审美意识,富有鲜明的美学个性。

(一)和谐性。中国传统艺术思想重视人与物、用与美、文与质、形与神、心与手、材与艺等因素相互问的关系,主张“和”与“宜”。对“和”、“宜”之理想境界的追求,使中国工艺美术呈现出高度的和谐性;外观的物质形态与内涵的精神意蕴和谐统一,实用性与审美性的和谐统一,感性的关系与理性的规范的和谐统一,材质工技与意匠营构的和谐统一。

(二)灵动性。中国工艺思想主张心物的统一,要求“得心应手”,“质则人身,文象阴阳”,使主体人的生命性灵在造物上获得充分的体现。中国传统工艺造物—直在造型和装饰上保持着S形的结构范式。这种结构范式富有生命的韵律和循环不息的运动感,使中国工艺造物在规范严整中又显变化活跃、疏朗空灵。

篇5

众所周知,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如果词汇贫乏、同义含混,就会造出理解和表达的障碍。英语语言学家D.A.Wilkins曾说过:“由此看出,词汇是语言的基础,离开高效率的词汇学习,知识技能的掌握便无从谈起,交际能力的培养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外语教学也就无效益可言。”语言学家柏林格曾说过:任何一个掌握了一门外语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外语学习的主要时间都是花在掌握这门语言的词汇上面。由此可见,掌握大量的词汇是学好外语的基础和前提,而掌握大量的词汇是大学生最大的难点,理所当然,词汇教学成了英语教学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大学英语词汇教学的现状出发,指出了大学英语词汇教学的一些问题,并且根据这些问题着重介绍了作者本人在课堂上进行词汇教学的一些具体做法和实践过程,以助于词汇教学的交流。

一、大学英语词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本人在几年的英语教学中,发现学生对于单词的掌握很是费力,往往耗时很长,其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所以词汇问题亟待解决。长期以来,在英语教学中,传统教学法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教师和学生对词汇在语言学习中所起的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忽视了词汇教学应该贯穿整个英语教学的始终,而把它放在了次要的位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没有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本应该由学生自己去观察、发现、理解、思考、归纳和总结的词汇或规律,都由教师完成了。教师只注意到自己的教,而忽视了学生的学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对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完全按照课本教单词

在课堂教学中只教课本上出现的单词,没有联系学生生活实际,适度地扩展一些学生感兴趣的词汇。适当扩大一点课外的相关内容、适当地引申,可以不断引发学生的求知欲,同时也体现了因材施教的精神,让学得好的学生多学一点。

3.词汇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解单词、学生记背单词为主。这种单一、被动的教与学方式往往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而且负担很重,造成恶性循环。

4.过度注重语法,忽略词汇教学

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往往过多地注重了语法和句型的讲解和操练,从而忽略了词汇的教学,认为单词学习是学生自己的事情,让他们课后自己去背,致使词汇教学成了薄弱环节,学生的词汇知识匮乏,不但记忆单词的效率极低,而且连常用的词汇的基本含义也掌握得不准确、不全面。

二、大学英语词汇教学方法

针对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以期对以后的教学有所帮助。

1.词汇教学要注意分清层次

“A University Grammar of English”的作者之一Quirk曾经指出:“我们的眼光……应该重点放在词汇的共核上,该共核构成了任何英语语体――无论多么专业的语体的主要部分,不掌握词汇的共核,对于任何语体来说,都无法达到比学舌水平稍好一点的流利程度。”英语词汇中不是所有的词语都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常用词、基本词、词根虽然只占英语总词量的极小部分,但它们在语言交际和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却比其他词的作用大、使用频率高,适用范围广,几乎被不同的人们所使用。因此,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必须分清主次,把核心词汇作为教学重点,选择学生应该熟练掌握和运用的单词进行重点解释,先教那些有助于课文理解以及最常见的用法、常用的搭配,讲解学生难以自学的内容,只有常用词、高频词才需要彻底、深入地展示,让学生在课堂上通过不同的活动来运用这些词汇,培养学生对常用词的敏感度,对于那些与汉语在意义和用法上差别不大的词汇,尽量少讲或不讲,因为母语的正迁移可帮助学生轻松地掌握这类词汇。

2.词汇教学要注意词语的习惯搭配

词汇并不是静止的单个词语的总和,词语是有生命的、是活动的,脱离搭配语境、上下文语境和语篇语境是无法掌握一个单词的完整意义的。正如王文昌教授在《英语搭配大词典》的前言中说的那样:“掌握符合习惯的英语词语搭配有助于非英语民族的人克服由于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错误,避免不舍习惯的类推,从而提高运用地道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教师有必要选择典型例句引导学生对英汉两种语言中各不相同的词语习惯搭配进行比较,以避免机械地把汉语的搭配硬搬到英语中去。例如,英汉名词搭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汉语短语“一群人”、“一群鱼”、“一群蚂蚁”、“一群羊”、“一群牛”、“一群狼”在英语中分别是“a crowd of people”,“a school of fish”,“a swam of ants”,“a flock of sheep”,“a herd of cattle”,“a pack of wolves”。由此可见,在词汇教学中词语搭配知识的讲授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扩大学生的词汇量和写作水平的提高。因此,教师在词汇教学中除了教学生单词的音、形、义外,更重要的是讲授词语的习惯搭配知识。

3.词汇教学要注意联系新旧词语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知识链是由一个个相互联系的知识点组成的,每个知识点又把各种各样的信息、概念连接起来,而且还分门别类,新知识只有在与人脑中原有的知识结构联系起来,并归入其中的某一类,才能被吸收、消化。因此,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应研究并找出新词与旧词在音、形、义上的联系,激活学生的背景知识,使新学词汇和已学词汇有机地连接起来,不是孤立地讲授词,提高单词的重现率,这样做既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益,又能很好地解决学生单词记不住、学了新词忘旧词这个老大难问题。

联系已学过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按同义关系、近义关系分类,将词汇联系成串,利用学生学过的词或短语教授新单词,例如教动词view...as时,可利用学生学过的动词think of...as,regard...as,consider...as等词释义,归纳整理学过的词汇,这样不仅使新词有所依靠,同时也强化了旧词,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词义的手段,往往可以使学生对词义的理解更明显、生动,温故知新,加深词汇记忆。

4.词汇教学要注意词汇的文化内涵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只有理解英语词汇的文化才可以全面地理解英语。认知语言学家认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和不同的时代其原型意义并不一样。据此看法,教师在词汇教学中应注意传授英语词汇的文化背景,使学生学会从文化角度去理解词义,切不可用汉语文化去理解英美文化现象,反之亦然。例如,英语中have something in one’s sleeve(胸有成竹),go Dutch(AA制)等反映了英美民族的思维模式。汉语中的“下海”(plunging into the sea of business),三个代表(the three representativeness)只有用直译加注的方法才能使外国人充分理解。因此,教师在平时的讲课时要注意跨文化知识的导入,许多有关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知识可以通过一些词的讲解,在不知不觉中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使学生能较为深入地理解词义,在潜移默化中驾驭词汇。

5.词汇教学要注意培养用英语思维的能力

英汉的思维模式是不一样的,用汉语的思维去学习英语只能导致中式英语的出现。许多学生在词汇学习的过程中,只记忆单词的汉语解释,没有完全树立英语词的词义和用法不同于对应词的汉语词的观念。长此以往就造成了用汉语思维去理解英语,生搬硬套,逐词翻译,在表达上出现了不少本地化的思维模式。例如,I very like English.(我很喜欢英语。)其根本原因就是对英语词汇的用法掌握不够,用汉语思维表达英语。所以,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英语语感,培养学生用英语思维、用英语理解英语的能力,尽量避免汉语思维的干扰,用地道的英语进行交际。

6.词汇教学要注意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师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知识,还要传授学习方法。教师教学生的词汇是有限的,但是把学习能力教给学生,学生将受益终生。因此,在词汇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形成自己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提高学习效率。此外,教师还应该让学生懂得,英语词汇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在课本中,要鼓励学生主动吸收生活中的英语词汇,把课内和课外学习结合起来,融会贯通。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饮料Coca Cola(可口可乐)、Sprite(雪碧),其他一些常见的词汇,如ATM(自动取款机)、CAD(计算机辅助设计)等。由此可见,学生在生活中只要留心观察,就可以及时习得英语词汇并加以运用。

三、结束语

总之,在大学英语词汇教学中,教师既要避免以往教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又要遵循教学原则,采用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灵活地传授英语词汇知识,讲究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相信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掌握英语词汇的效率及实际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必然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D.A.Wilkins Linguistics in Language Teaching.Edward Arnold,1972.

篇6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后的监督形无力虚。造成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当前中国的诉讼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运用对非法取证行为起不了应有的遏制作用。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此次,新刑诉法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成为最大亮点之一: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此次修改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有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强硬化,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调查程序”,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二、中国式庭前审查语境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谈论非法证据的范围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从人权保障出发,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只有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适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暂估价的列项及组价

暂估价清单是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的组成部分之一,分为材料暂估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均由招标人提供并列明数量单价等,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将材料暂估价表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将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注意的有以下四点:

1.1材料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根据相关规定,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暂估价表中列出的设备专指根据规定能够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这部分设备。

1.2材料暂估价表中的材料数量是指材料实际消耗量包括材料净用量和材料不可避免损耗量,也就是清单工程量和相应定额含量的乘积。

1.3材料暂估价表中的单价单指材料费,不包括管理费!利润等取费这里的材料费应当是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提出的材料费,即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也就是直接工程费中与人工费,机械费并列的材料费概念,但不包括管理费与利润.

1.4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是指综合暂估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取费总之,明确材料暂估价表中材料数量和单价的构成要素,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价格的组成要素,有利于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为暂估价价格的确认调整,以及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打好基础。

二、两种确认和调整方式的差异

08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暂估价确认和调整的规定表述不多,仅在4.8.6条第二款中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其并未具体阐述发,承包双方如何对该价格进行确认和调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则有较详细的规定15.8.1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条中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上述两个文件对于材料暂估价的规定似乎并不一致,08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把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这样调整的内容除了材料价差以外,还包括价差部分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取费,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6则明确规定调整的只是最终确认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也就是说调整的内容只是价差和相应的税金,并不涉及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等 。

三、暂估价在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在暂估价项目的设置,暂估价价格的确认过程暂估价调整结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

3.1材料暂估价的设定容易导致招标人忽视暂估价材料询价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要按实调整,因此招标人为了加快招标进度而选择过多的材料,设备作为暂估价材料,忽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询价工作,容易导致暂估价材料价格偏差过大,为工程管理和工程结算埋下不必要的隐患.

3.2过多设置暂估价项目对工程控制和管理不利

首先,暂估价材料在采购,保管过程中会引起发,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议,如上所述,暂估价项目在价格确认过程中,发承包人如何划分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如何参与,参与程度多大等都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其次,如前所述,在暂估价调整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3.3暂估价不利于通过招投标竞争机制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在招投标阶段把暂估价单独列出,不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竞争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进行价格确认,该确认过程显然不如在工程招投标时竞争之充分与公正公平从而影响到价格的合理性.

3.4暂估价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会产生转移

通常来说,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风险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般而言,承包人应当承担其所采购工程材料,设备价格5%以内的价格波动风险,如果选择暂估价方式,暂估价是按实际价格调整,这样就等于把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5%以内的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发包人承担了,这有违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风险分担原则和工程实际惯例.

3.5暂估价价差幅度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在工程实践中,暂估价的调整通常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即调整暂估价价差以及相应税金,这时,存在两种情况:实际确认的价格比暂估价表中的价格高,即价差为正数,那么由于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未参与其他取费,相对于不采用暂估价计价方式的合同来说,发包人将受益.反之,如果暂估价定高了,实际确认价比暂估价表中的价格低,那么承包人将受益受益程度同样为暂估价价差的10.5%由此可知,暂估价价差越大,其调整额度越大,从而导致合同价格产生大的波动,进而影响到工程投资的控制此外,暂估价调整幅度越大,发包人或承包人受益程度越大.

3.6暂估价材料存在甲供和乙供区别对待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甲供暂估价材料还应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而乙供材料在价格确认过程中,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参与价格的确认,以及参与的程度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综上所述,暂估价的优点和缺点都很突出在招投标阶段,暂估价的设置有利于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但却不利于通过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来确定合理的价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容易导致发承包方的风险分担出现问题,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控制,还可能造成工程造价控制的困难由于暂估价的范围以及数量,单价均由招标人决定,因此,招标人应本着能不用暂估价时尽量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原则,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必须使用暂估价时,首先应当参照当时当地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辅以市场调查!线上询价等方式,尽量使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格准确化,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针对暂估价计价方式中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环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暂估价价格确认方式调整范围和方法等并约定材料暂估价的最终确认价应采用认价单的形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调整的依据明确而合理的约定能够减少暂估价确认和调整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篇8

2014年,主要视频网站以“自制元年”为旗号,大力发展自制节目,出现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制作品,但由于多是自立品牌,很难形成集聚效应,因而广告价值和利润率不如人意。因此,视频网站开始着手与影视公司进行合作,通过投资来获取内容版权,以此摆脱电视台对优质内容资源的控制。

网站自制视频节目是由具有网络内容生产资格的组织机构生产的,可在网络、移动平台和传统电视台播放的视频节目。?目前,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以门户网站为依托的视频制作平台,如搜狐、腾讯等;以及视频专业化运营平台,如优酷、爱奇艺等。自制节目大多侧重于娱乐综艺类,以脱口秀节目为例,无论是搜狐2007年的《大鹏嘚吧嘚》到2011年的《NEW FACE》,还是2012年优酷的《晓说》到2014年爱奇艺的《奇葩说》,都伴随着网站自身实力的壮大呈现出短小精悍、制作精良、创意十足的特性,有别于电视节目,亦是吸引网民的原因。

二、网络自制节目营销具体路径

(一)内容生产层面

1.内容差异化

基于目前独特的传播环境以及大众的不同需求,网络自制节目虽不像传统电视节目类型丰富,但已形成繁荣的态势。随着投入的增多以及视频网站品牌塑造和自身定位,网络自制节目类型逐渐丰富多样。

自2011年爱奇艺启动品牌标志之后,采用美国HULU模式实现自制节目的主题化发展,节目内容涉及脱口秀、社会纪实、娱乐评论、生活秀等,如《浪漫满车》是爱奇艺在国内互联网行业首次引进国际版权,并进行本土化创新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并一举夺得“年度网络自制节目大奖”;全原创节目《汉字英雄》资金投入力度达几千万,制作标准完全符合电视台规格,与河南卫视全线合作,实现台网联动模式。2015年爱奇艺继续将主题化自制节目扩大范围,推出《爱上超模》《流行之王》等十多档定制综艺类节目。

反观优酷土豆,从2010年伊始,就着力打造品牌,注重原创内容开发和节目制作。在竞争最激烈的2012-2013年,优酷土豆依然将自制内容作为核心战略,并未卷入版权战争。而对于外购版权的选择,优酷土豆所追求的是最低成本单价,最终2013年优酷土豆出现许多创新栏目,如《晓说》《侣行》《10放》等,为优酷土豆贡献超过40%的流量,因而在2013年第四季度,在自制节目这一项上优酷土豆自主创新模式开始盈利。2015年着力依靠粉丝效应,主打音乐自制节目,了《土豆最音乐》《土豆最LIVE》《The Show韩秀榜》等多个线上线下打通的节目,其中《The Show韩秀榜》更是直接引入《Music Station》等国外节目的热门班底进行制作,整体制作水准进一步提高。

2.制作专业化

随着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已不单纯是载播平台,对于原创自制节目的渴求以及广告收入的大力刺激,各大视频网站纷纷引入传统行业的人才,打造专业的制作团队。腾讯视频出品的《微时代》《暗黑者》等,在专业度、成熟度、受众反响、市场反应等方面都大获成功,这正是引进人才和打造专业制作团队的结果。

除了打造专业团队外,视频网站更积极与专业的制作公司合作,在自制模式上突破了传统的限制,将自制内容的渠道变得多元化。腾讯视频自制品牌音乐节目《Hi歌》正是与天娱传媒共同制作完成,在保证音乐综艺的专业性的同时,更依托互联网强大优势加入弹幕、献花、全民刷票和即时反馈等多种环节增加点击率,而这节目本身的高关注度和千万级冠名费便是对网络自制的价值和影响力最好的证明。

3.明星化阵容

着力打造明星化阵容,实际上依托由明星所带动的粉丝效应,这不仅仅是对节目的识别,帮助制作平台建立节目信息档案,更是自制节目的经济保障。关注明星的粉丝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点击率,更为重要的是形成自制节目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受众消费行为中,自制节目内容和信息的差别化和人格要素差异化。

如果说内容差异化体现在技术层面和策划层面,那么人格要素差异化则是操作层面和实践层面,大量同质化的节目制作方式,受众很难从节目内容上寻找出差别,但网络自制节目依旧是百花齐放,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承载节目内容的明星,将个性鲜明、形象突出的要素带入节目之中,因而形成节目自身的独特性。作为视频网站叫板传统电视的原创综艺,爱奇艺独家打造的说话达人秀《奇葩说》不但立意新奇,投资上更是大手笔,仅蔡康永一个人的挖角费就是8位数。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明星自身的经济要素对于自制节目的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也会有众多的制作单位不惜花重金邀请明星加盟。

4.观众诉求占主导

网络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实现受众与传播的双向交流。这种网络平台的交互性吸引年轻一代的观众使用网络平台会点播想看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去替代被动接受节目内容。从传统B2C的模式转成C2B的模式已是大势所趋,这使得网络自制节目的交互价值更加凸显。伴随着各大视频网站基于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以及网络渠道传播等方面的优势,网络自制节目能最迅速且真实地了解到观众的诉求,降低对第三方数据分析的依赖性。

其中由腾讯视频出品的调查类游戏节目《你正常吗》,将互联网属性和特质优势发挥地淋漓尽致,观众诉求成为节目内容的来源,节目中没有评委,所有题目和结果来自网友的互动。作为全国首档真正意义上向全民发问的“调查类真人秀”,《你正常吗》在播放、互动、社交、搜索等数据上的出色表现,很大程度源于节目互联网化运作。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自制节目可以根据细分市场的需求进行“精准打击”,移动互联网时代造成受众的分流,“精准打击”目标为细分市场人群定制节目,根据特定群体的审美、兴趣等特征在制作节目。传统电视台追求“大而全”原则难以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且在用户交互领域遇到障碍。因而能够将受众诉求为导向的网络自制节目能够取得成功变得顺理成章。

(二)经营管理层面

1.品牌化传播

网络自制节目使网络视频平台在内容生产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口,也使传统电视媒体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手段逐渐丰富。但是近年来,为了抢占用户市场,一档类型节目火爆后,随之引起群起效应,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照搬和模仿,同质化现象严重。对传统电视媒体和网络自制节目网站而言,深谙自制节目品牌的影响力,对于网站收益和影响力创造作用突出,使决策者不得不寻求差异化竞争的策略,打造自制节目品牌,进行品牌化传播成为重要的突围策略。正如凤凰新媒体副总裁陈志华所讲,自制视频节目应对严重的内容同质化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节目差异化竞,而关键的是自制视频节目品牌树立和打造。?

“爱奇艺”作为国内网络自制节目制作和打造节目品牌化的先行者,除在2011年打造网站本身品牌外,迅速将品牌战略延伸至节目,将网站品牌与自制节目品牌相融合,确立节目品牌化、发展带状化目标,最早的节目战略确定“品质、青春、时尚”主题,从节目内容选材、主持风格与服装到后期包装宣传全部体现这一主题。2015年爱奇艺根据市场重新确立品牌战略,引爆行业内容升级,最终确立“超级自制、顶尖版权”的战略,引导行业对节目内容的重视和整体升级,拓宽中国网络节目自制在内容营销上的空间。《盗墓笔记》正是在这一战略营销下成为2015年备受关注的超级网剧,在综艺节目方面,取得《造梦者》《明星到我家》等8档热门综艺版权。

2.精品返销电视台

在视频网站发展之初,没有节目制作版权和节目制作能力,因而积极寻求与电视台进行合作,通过购买电视台制作水准较高、受观众追捧或口碑良好的电视节目网络版权,通过网站与电视台同步播出,这种初期的“台网互动”模式对于视频网站前期的发展帮助甚大,增加用户点击率,提高网站的知名度,进而发展更多的用户,增加广告收入,对视频网站的网站提供了资本支持。

当视频网站取得自制节目制作版权后,“网台返销”模式——视频网站制作的节目反向输出电视台开启,一方面证明视频网站的节目制作水准达到电视台高标准,另一方面视频网站也迫切需求通过电视平台对节目进一步宣传。如奇艺出品的《环球影讯》《头号人物》《娱乐猛回头》《恐怖!健康警报》《爱GO了没》等多档自制综艺节目返销至多家电视台播出,其中引进《恐怖!健康警报》和《爱GO了没》两档综艺节目的电视台已经超过10家。新媒体时代“网台返销”模式对于视频网站和电视台是一种最佳的互惠模式,电视台能花最少的钱购买最精致的节目,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视频网站依托电视平台收揽年龄较大的受众,进而对市场全盘把握,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市场的节目战略。

3.布局视频产业链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平台发展的趋势——内容制作的单一采编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强化了视频网站更加注重资源的聚合效应,突出网站的核心业务,许多视频网站在2014年下半年形成布局媒体全产业链的战略方案,方案集中在节目自制、版权合作、平台运营、用户定制等内容,在原有视频业务运营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大对自制节目的投入,同时加强在版权、终端等环节的合作。这一战略的改变为网络平台业务的专业化和长期发展提供良好保障,注重内容自制和内容生产的建设外,把营销能力作为核心能力参与竞争,通过产品技术团队和内容运营团队的融合,提升了在移动客户端的用户增长,易于打造用户体验度高的完整视频产业链。

搜狐视频综艺频道借助《中国好声音》累积1.1亿的月度覆盖用户群体,打破在线视频综艺频道记录的同时,拉动其他频道用户的上涨数据显示,搜狐视频的音乐频道和原创频道用户增幅高达42%,全站视频播放页的月度覆盖用户2.38亿,环比上涨14.3%,“好声音”这一单一项目的营收,正是搜狐视频设定的全娱乐视频产业链的结果,开启了搜狐视频的特色发展模式,同时带动的还有国产电视剧、美剧、自制和综艺栏目的成长,通过版权和自制内容的本土化创新,加上媒体资源和营销推广能力的提升,形成了搜狐视频视频产业链的综合优势。

另外,除像搜狐视频打造自身网络平台产业链的同时,许多视频网络平台更着眼影视方向的产业化拓展,优酷与中影于2014年4月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拍摄电影短片;爱奇艺也于2014年8月投资影视行业打造上市公司华策影视,这些合作延长了影视行业的营销展现,更为网络视屏平台视频产业链的布局提供了新的发力点。

三、网络自制节目营销改进策略

(一)重视用户体验,满足个人化定制

新媒体时代大力激发着互联网网络平台运作的成熟,信息流通方式已由B2C转变为C2B,促使传播授受地位逐步发生改变,给予用户更多选择的权利,在用户选择性增强的今天,能否提供优良的内容、更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电视服务成为网络平台竞争的首要因素。以日本国内棒球比赛直播为例,在电视台的现场直播中,观众看到什么是由导播决定的;而网站做直播的时候则把“导播权”交给了用户,该网站在比赛现场安装了35个摄像头,形成了35个不同视角,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机位,这种体验对用户来讲跟传统的电视直播完全是不一样的,而且用户在观看比赛的过程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资讯。

这种结合互联网特性的台网联动方式,正是视频网站逐步满足用户选择性和个人化服务定制的发展目标,亦是参与复杂的网络平台混战的重要筹码。2015年首次湖南卫视跨年晚会尝试在PC端实现多机位拍摄,由用户自主选择角度收看,尽管在用户体验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但这次尝试足以说明以用户为主注重个人性化定制的节目播出营销理念将成为日后各大视频网站竞争的焦点。

篇9

一.2007年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毕业论文

(一)全国性学术会议毕业论文

篇10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篇11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篇12

经济法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繁荣昌盛,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实力,我国综合GDP领先世界其它很多国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等会产生一定的经济纠纷,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严重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经济法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必须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经济法,但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必须依靠宪法,但经济法的发展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进行保驾护航。

一、经济法发展的宪法基础

宪法是根本大法,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依靠宪法。在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注重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依据宪法为基础,经济法是保障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宪法规定了经济法的规范要求,实现法律的整体功能。经济法是解决经济问题法律,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宪法制定一个科学的法律,让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法在经济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要针对问题,以我国宪法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进行经济法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法要取得较大发展,就必须充分重视其宪法基础,从中汲取营养并获得支撑。同时,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也必须重视经济法的发展,因为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都需经济法来加以落实;如果经济法的发展不充分,就会影响宪法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经济法的发展,既是宪法规定的要求,又是宪法发展的要求,它对宪法的发展同样具有推动作用。经济法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也对宪法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也不是不变的,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是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其它法律提供基础保障。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

(一)经济法的发展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宪法的内容,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

法律是一种约束,也是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现在是全球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经济纠纷是一种常态,必须要用经济法去解决实际问题。经济高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经济法必须发展与完善,用来适应经济问题的出现,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法律保护。经济法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修改,要考虑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有时候可能需要跟宪法出现不一致情况下,有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宪法修改,这样有助于经济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知名度,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而推进宪法的发展,为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二)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显现

我国宪法简单明了,只是一个总则,对其它法律约束较少,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对宪法影响不大,宪法改动很少。但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条文很明确,比如在美国,经济法的改变,必须修改宪法,要就违背宪法的条例,经济法的改变对宪法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促进了宪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与宪法在发展中的协调

(一)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

宪法与经济法都涉及经济领域中的法律条文,这是二者的共性。随着宪法中经济性规范与日俱增,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经济宪法的不断丰富,体现了时代需要和发展要求,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经济宪法可能仍会与日俱增。要落实和体现这些经济宪法,就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法不能得到实质的发展,则不仅其宪法的规定不能落实,而且还可能在实质上损害其经济发展。事实上,各主要国家都曾经或正在努力构建较为完备、发达的经济法制度,这对于推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其它领域发展,宪法是各个领域的基本大法,提供法律支持。

(二)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规范性”,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

经济法制定是依据宪法的法律条文,其“规范性”是一致的,这是二者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也就是其形式是一样的,经济法在修改过程中,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反之,经济法的修改与完善需要遵循宪法,就是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侯作前.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5).

[2]周刚志,冯理.论中国财政宪法的实施:条款、机制及评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05).

[3]苗连营.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J].法学,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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