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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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货运应对跨境电商需求的不足之处
1.运作模式简单,航空货运能力仍不能满足需求
我国的航空货运企业目前的运作模式比较不统一,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或者同时兼营货运和客运,或者专营航空货运。但总体来说,经营的范围比较狭窄,服务项目比较单一,整个运作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离航空客运的网络模式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航空货运业虽然从自身的纵向比较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实际上,从横向上看,很多货运都要通过分流和中转来实现,我国的航空货运能力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
2.运输路线覆盖范围窄,货运链条有待整合
我国目前的航空货运路线基本上还处于点对点的模式,离形成一个具有整体覆盖性的网络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实际上,由于运输路线覆盖不足,使得我国目前的航空货运主要集中在少数的几个航线上,运输能力十分地不集中,结构单一。此外,我国的航空货运业存在着整合不足的问题,整个产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分割严重,这将在长远上制约航空货运的发展。
3.信息化程度不足,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计算机处理系统在整个航空货运业涉及的机场、航空公司、货代公司的普及程度较高,但并不代表已经满足了航空货运业的信息化要求。整个航空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系统的兼容性和接驳性差,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有很大的障碍。此外信息平台建设也还需加强,否则物流信息无法实现迅速地共享和反应,这将大大降低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航空货运的未来发展的可行方向
跨境电商的市场需求相当旺盛,但是目前来说体量受限,规模较小,这是很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导致的,物流因素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跨境电商对于航空货运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发展机会,但是由上述的种种原因,航空货运业还需要一段时期的发展才能够更好地把握跨境电商崛起所带来的机遇。对航空货运的未来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探讨。
1.物流服务的综合化和经营一体化
综合物流服务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的物流服务基础上的新模式,很多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行了实践。这种模式要求航空公司在给顾客提供高质量的货物运输服务的同时,针对各种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推出特色化的定制服务。与传统的单一模式的物流服务不同,这种综合性的服务模式,不仅仅是纯粹的货运服务,而是货运、信息处理、配送等多种服务的有机结合,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物流转型。经营一体化的主要目的是航空货运产业链的整合,各航空公司通过积极地拓展自身已有的业务,打破之前的分割性的局面,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提供更加实时高效的服务。
2.增加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协作
跨境电商无法只依靠航空货运实现物流运输,因为航空货运的运输线路覆盖不足,可达性差,所以航空货运应该加强和其他运输手段例如水运、陆运等的结合和协作。航空货运通过这种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合作,有利于弥补自身网络的不足,降低成本和增加服务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的运输要求。正如贝海国际速递公司,这是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国际快递服务公司,目前贝海国际速递已通过海关总署和国家邮政局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的认证,能够提供境外向国内邮寄包裹的相关服务。北海国际速递真是由于其一体化的经营服务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认可。公司不仅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还提供现代化的仓储带配货服务,这能够满足许多不同外国电商的相关需求。另外公司的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能够使顾客及时查询订单状态,并根据不同顾客的需求提供“优先速递”和“经济速递”两种运送方式,极大提升了顾客体验。
1国内外运营商纷纷转型
美国Verizon公司采用大数据分析法通过其子公司提供一种面向精准市场推广的业务。通过匿名的客户数据,第三方公司可以了解消费者的喜好,进而拓展业务。荷兰某电信运营商发现基站的信号强度改变与空气湿度有关,与当地天气有关,同时通信基站又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基础设施,于是他们在每个基站上加装了两到三个传感器来收集当地的气象数据,据此提供地区性的天气预报。这一举动,填补了地区性天气预报的空白,也使得这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大数据获得利润。在国内,中国移动奚国华董事长在2015年工作会议上指出“价值链中利润最丰厚的部分开始转向数字化服务”;中国电信王晓初董事长对中国电信的转型提出了“互联网化”。尽管国内外的电信运营商在转型发展上有各种各样的尝试,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一个依靠商业模式、依靠大数据思维就可以成功的时代,电信运营商逐步认同了“通过大数据才能成功转型”的理念。
2找准转型路线图
目前,依靠大数据成功的三个要素分别是:技能、思维和数据,电信运营商也许还没能完全具备技能,大数据思维还未成体系,但数据是每个电信运营商都掌握的资源,电信运营商转型必须牢牢把握“大数据是运营商核心优势”这一方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电信运营商来说,数据是与网络资产同等重要的资产,运营商不仅是电信网络运营商,而应该也是数据运营商。那电信运营商转型大数据运营商的路线图应该怎么规划呢?第一,电信运营商内部必须认识到大数据思维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中国有句古话“上下同欲者胜”,电信运营商想要转型成功,必须先统一思想认识、获得员工的认同,让每一个人都了解企业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定位是什么,未来的盈利方向是什么。为此,电信运营商可以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关于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思维的讲座、讨论,启发和激发员工关于大数据的创想,主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用大数据思维来思考和工作。第二,电信运营商要在自己的DNA中植入大数据思维。以微软公司为例,微软公司之前在保障系统软件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做法是,在软件设计完成后再进行安全可靠性的测试、完善,随着对系统软件安全可靠性重视程度的提高,微软公司早早地在软件设计的各个环节都引入了安全工程师,以确保系统软件在设计完成后本身就是安全可靠的。同理,电信运营商要成为一个具有大数据思维的公司,可以在有关的业务部门、网络部门引入数据分析师,让大数据思维成为电信工作的DNA,一旦形成这样的体系,电信运营商就可以不再关注这一问题了,因为大数据思维已经在其DNA里。第三,电信运营商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数据。只要有可能,电信运营商应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尽可能地收集数据,收集的数据类型要尽可能地超越既有的数据结构,因为数据结构一旦固化,那可能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会损失掉不符合数据结构的内容。作为电信运营商,在数据收集上因为拥有强大的渠道、数据通道,有优秀的数据存储、分析能力,放到大数据领域来看,是有其优势的。电信运营商在数据收集上需要权衡的是数据的收集、存储成本和未来价值的关系。因此,电信运营商要了解数据用户的需求,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收集什么样的数据,用什么样的方式收集等。第四,通过建立合法的机制使用数据,成功获利。电信运营商对于数据的使用和获得利益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创建数据市场,让市场对数据进行定价,通过拍卖或许可证制度保证电信运营商或数据提供者获得利益。二、对非个人客户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使用。如果得到正确使用,即使是最平凡的信息也可以具有特殊的价值,看看移动运营商吧:他们记录了人们的手机在何时何地连接基站的信息,包括信号的强度。运营商长期使用这些数据来微调其网络的性能,决定哪里需要添加或者升级基础设施。但这些数据还有很多其他潜在的用途,比如手机制造商可以用它来了解影响信号强度的因素,以改善手机的接收质量。三、根据数据用户的需求开发软件,通过应用软件让第三方获取加工后的匿名数据。四、透明数据的使用方向,越是清楚地向公众说明提供数据的形式、数据的用途,越是能获得信任,必要的话可以引入审计团队,让公众知道数据使用的合法性,让数据帮助运营商透明。电信运营商要转型成为数据运营商,前进的道路上还存在一些困难。显而易见的困难之一是:运营商担心对客户数据的分析或出售将破坏客户信任或承担法律风险。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第三方公司并不需要“小数据”,不需要知道某个客户打电话给谁,不需要知道某个客户访问了哪个网页等。大数据时代关注的是一类客户的喜好,是预见性的数据需求,是关于预测的,而不是小数据时代的“监测”和“关注个体”。因此,解决这一困难最重要的是“透明”,公众只有清楚地了解出售数据的形式、内容、用途,才能给予信任。另一个困难就是数据市场的建立。要解决这一困难,需要建立一整套合法的体系、机制,相信随着信息化消费需求的提升,随着大数据时代对社会影响的加深,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能够达成共识,推动转型前行。
作者:张弈
二、网络银行“脸谱关系”中的竞合关系分析
(一)开户
开户作为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操作,是各银行间争夺客户的最直接表现形式,而网络银行因为没有物理网点,其开户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其中必然会涉及与传统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与竞争。
1、合作关系。
一是网络银行可能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开户。由于没有物理网点,网络银行开户可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开户操作,因为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实名认证方式,所以网络银行既可以直接将已经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为网络银行的私人账户,又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成熟的实名认证模式来进行新开户,这对网络银行意义重大:以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为例,其注册用户数保守估计已超过7亿,占2013年3季度全国累计发卡量(39.66亿张)的17.7%,更是全国信用卡发卡数的近2倍,是一个巨大的客户来源。二是传统银行能够为网络银行提供用户开户、实名认证上的便利。网络银行由于没有物理网点,其开户除了利用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利用传统银行进行三方认证开户也将是其主要渠道之一,并且从本质上来看,支付平台的实名认证同样也必须依赖传统银行。从操作层面来看,一种方法是传统银行柜台代办网络银行实名认证,另一种方法是目前大量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的,通过确认其注册用户传统银行卡信息的真实性来进行身份认证,而这种方式并非互联网金融机构独有,现在多家基金公司就提供通过向关联银行账户“小额划款验证”的方式进行开户。
2、竞争关系。
开户的竞争在本质上是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的客户争夺,如果网络银行通过传统银行柜台进行实名认证开户,那么传统银行未来可以有针对性地争夺此类客户。首先,柜台代办使传统银行可以识别出网络银行的客户,在未来传统银行发展互联网直销银行时可以将此类客户作为重点营销客户。其次,传统银行还能通过分析此类客户在传统银行中的交易历史、资金流向等特质,根据其历史习惯搜集数据进行分析,从而研发针对性的新型业务品种与渠道,吸引此类客户回归,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二)资金来源
1、合作关系。
一是网络银行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吸收存款来实现“三赢”。网络银行既可以吸引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将资金余额通过“自动转存”等方式将平台备付金转化为存款,又可以直接吸引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备付金存入成为存款,还可以利用支付平台优势将其他银行存款营销至网络银行的存款,而这种操作能实现网络银行、支付平台、用户的“三赢”:网络银行吸收到了存款、支付平台余额的下降可缓解平台实缴资本的压力、用户也能使网络购物时的沉淀资金得到相对传统银行更为可观的资金收益。二是网络银行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开发更符合需求的理财产品来提高用户“粘性”。从6月份上线到突破千亿,“余额宝”仅用了5个月的时间,这也超过了大部分国内小型银行的存款规模。与此同时,国内小银行普遍面临着由于缺乏主动性存款导致的资金来源慢的发展瓶颈,这“一快一慢”折射出储户在旺盛的理财投资需求的情况下缺乏理财投资渠道的尴尬。网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也能实现双方的共赢,网络银行销售了理财产品的同时,支付平台则能通过流量导入费(手续费)等赚取更高的收益,同时双方用户“粘性”也得到强化,并且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银行有可能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进行宣传和返利吸引客户,增加双方的流量和存量。三是传统银行能为网络银行提供一系列的线下服务。同样也是因为没有物理网点的原因,传统银行能通过柜面通、自动存取款机等方式为网络银行客户提供存、取款等一系列线下服务,这既解决了网络银行的实际困难,也能增加传统银行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
2、竞争关系。
一是网络银行存款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已有的理财产品的竞争。上述“余额宝”的例子从合作角度可以折射网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巨大潜力,但从竞争角度来说,未来网络银行欲吸收存款,势必会面临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有理财产品的竞争。从“余额宝”现有的提现速度来看,客户购买的此种理财产品几乎相当于银行活期,但其平均收益近5%。很难想象,网络银行在没有特殊存款吸引力的情况下,会使得小额资金客户愿意将资金存进网络银行而不去购买“余额宝”。二是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存款竞争。同样因为没有物理网点,网络银行要开展存款业务,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吸收存款,还是利用其独特优势从传统银行储户中拉取存款,甚至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转为自己的存款,网络银行的存款的最终来源都是从传统银行处分来的“一杯羹”,这两者的竞争显而易见,更有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我国2013年10月银行住户存款减少近9000亿元的“元凶”5。
(三)资金供给
1、合作关系。
一是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合作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两者合作可以开发与客户需求更符合的金融产品。以产业链融资为例,在现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网络银行还是传统银行开展产业链融资,势必涉及到企业上下游的多个客户,而这些客户的业务很可能同时涉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合作能使各自的产业链融资变得更加完整。同样两者的合作还能在交叉性的金融产品、混合化的金融服务等领域深入进行。二是网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同样可以增加客户粘性。网络银行的服务对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无论网络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开发特定的融资产品,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网络银行贷款客户提供更便捷、个性化的支付服务,都有利于增加双方的客户粘性。
2、竞争关系。
一是短期来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互补大于竞争。这主要体现在贷款对象的差异上,网络银行都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与企业来发放贷款,并且都是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就算存在部分交叉客户,都没有触及传统银行的根本,短期内两者贷款市场体现得更多的是互补而非竞争。二是中长期来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竞争势必加大。对大中型银行而言,在市场竞争、金融脱媒现象愈发严重的今天,这类机构也发现80%长尾客户是一个蓝海市场,纷纷加快在小微金融市场的布局,2012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1.87万亿元,占企业贷款比重达21.4%,同比增长16.6%,其中工商银行以1.84万亿元高居首位,其小微企业占比在上市银行中亦排名第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也逐步开始拓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小型银行而言,两者间的竞争将会来得更快,尤其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网络银行凭借其独特的服务模式,发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将逐步侵蚀小型银行的市场。以台州三家城商行为例,其户均贷款仅50万元,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这些客户很可能与未来的网络银行客户出现高度重叠,使得两者之间竞争愈发激烈。
三、网络银行“脸谱关系”存在的潜在风险
在上述对网络银行“脸谱关系”的分析中,更多体现的是各方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以及相互协作之后对各方产生的正面效应。而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业态,网络银行无论在具体运营还是金融监管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潜在风险,这也给构建网络银行金融生态环境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
风险点一: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潜在风险。
在上述关系分析中,从开户到资金来源到资金供给,网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体系,与传统银行之间都存在着竞争关系,尤其在存款利率尚未放开的今天,网络银行可以变相依托电子商务的虚拟平台,通过网络购物折扣、会员等级、返还虚拟货币(支付宝的集分宝、淘宝的淘金币等)、网络广告折扣、推荐买家/卖家等形式给存款者以收益。即使这种返还不与存款数额挂钩,只是作为客户开通某种特殊功能(如资金归集)的一次性奖励,这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而这种返还虚拟收益的做法又很难得到监管,如果未来限定网络银行不能开设基本账户,对吸收零散存款的高度依赖更会令其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惜踏入灰色地带。
风险点二:虚拟货币扩大化的潜在风险。
近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相比比特币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征,目前流通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货币(淘金币、集分宝、Q币等)则恰好相反,它们拥有发行方、总量可以不限、目前限定在电子商务平台流通、与实名账户挂钩,并且很多虚拟货币发行方所属集团旗下的第三方支付为其流转提供了平台和通道,这类虚拟货币在电子商务领域有充分的潜力具备货币拥有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伴随我国电子商务走向世界)等特性。由于之前这类虚拟货币的流通一直封闭在电子商务内部,并未得到充分监控,若电商企业成立网络银行并将此类虚拟货币功能进行扩充,将使得这种潜在风险迅速扩大。
风险点三:开户三方认证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是认可度问题。网络银行的开户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传统银行都需涉及三方认证,而在国内,对三方认证尤其是对银行开户的三方认证还未得到人民银行等官方部门的认可,虽然2007年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对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有描述,但这主要针对反洗钱,并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现在对通过三方认证进行银行开户还尚未有明确规定。二是三方认证本身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若网络银行依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开户身份认证,即在客户提交身份证扫描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之后再进行他行的交叉验证(往同名传统银行账户中打入不限金额小额资金再予以核对),最后绑定手机短信验证确立身份后开立账户,则这种认证方式的核心仍依赖于传统银行端开户信息准确,而在传统银行端冒用身份证开户的案例并不少见。三是单点突破后能快速传播的潜在风险。从上述脸谱关系示意图可以看出,传统银行作为整个关系体系的核心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这就需要传统银行在整个关系体系中保持安全、稳定。如果客户在传统银行端出现风险,其风险很可能通过互联网银行端以几何倍数的速度予以蔓延。以冒用他人身份证开具传统银行账户为例,只要违法分子在传统银行成功开具账号,假设网络银行采取目前第三方平台实名认证流程,那么其进一步在互联网上开设账号并进行违法操作将变得极为简单,又由于互联网的关联性和隐蔽性,这种风险将迅速得以扩大且较难发现。
风险点四:消费者权益受侵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基因的网络银行有可能将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非常规”行为复制到网络银行。参考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在推广快捷支付时,网购消费者在付款时会自动默认开通快捷支付,若不愿意开通则需每次勾选,开通后取消又较为繁琐,这样便使得很多客户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开通了这项业务。类似这种“非常规”行为在互联网上数不胜数。若网络银行采用这种老套路,将用户绑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传统银行卡内余额通过某项特殊业务设置资金归集至网络银行账户,此类做法的风险不容忽视。
风险点五:为了便捷牺牲安全的潜在风险。
银行业本身是高风险行业,传统银行深知其理,均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而互联网企业则往往把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服务看得更为重要,这也是其优势之一,而为达到这一目的,其往往会选择面临一定的风险。具体来讲,当开发某项新功能的时候,在用户完成这项操作可以点击3次但是需要点击4次更安全的时候,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会选择点击3次,而传统银行会选择点击4次,以支付宝推出的“快捷支付”为例,其发展初期发生了多起用户绑定快捷支付后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近来也发生了多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动客户端漏洞带来的风险。
风险点六:网络银行与所属集团内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
目前申请发起设立银行的很多企业拥有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网络银行若想开拓互联网客户进行贷款发放,必须高度依赖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等“大数据”。随着《征信管理条例》的颁布和人民银行发放了第一家互联网征信牌照,未来此类信息收费是大势所趋。在此类收费合法化之后,由于对“大数据”如何定价并无明确标准,集团内部可以利用此类价格浮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转移,达到避税或是故意做高利润进行上市等目的。这种做法与大型石化集团将开采、炼油、销售等环节分开,被批评故意将炼油环节做亏有着相似性。
四、对电商系网络银行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上,处理好合作、竞争与创新,形成稳定的“脸谱关系”
从上述对电商系网络银行竞争、合作、潜在风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发展网络银行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要实现网络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不使其“脸谱关系”变形,进而丰富我国金融形式,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必须处理好合作、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竞争会引发风险,包括风险点一(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潜在风险)、风险点四(消费者权益受侵的潜在风险);合作可能引发风险,包括风险点三(开户三方认证带来的潜在风险)、风险点六(集团内部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创新也会引发风险,包括风险点二(虚拟货币扩大化的潜在风险)、风险点五(为了便捷性牺牲安全性的潜在风险)。由此可见,要构建良好的网络银行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稳定的网络银行“脸谱关系”必须达到“合作、竞争、创新”的三角平衡,由此可以引申出管理部门在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上需遵循的三点原则:一是要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参与各方合理、合法、合规地利用优势,规范竞争行为,开展良性竞争,尤其各方的竞争不能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二是要达到合作共赢。无论是在开户等具体业务方面,还是在防范风险蔓延等宏观调控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要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而不是将两者的合作视作一种“零和博弈”。三是要警惕过度创新。创新与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互联网企业从来不缺乏创新,这是其优势所在,但同时其对风险的理解与传统银行相比必定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则有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必须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微观上,落实具体风险防范措施,维持稳定的“脸谱关系”
1、明确界定网络银行竞争行为,建立备案、举报制度进行及时监控。
对网络银行存、贷、汇等与传统银行竞争较大的具体业务领域明确竞争行为,建立备案与举报制度及时监控,尤其在存款方面,对网络银行可能采取或者已经采取的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明确其性质。
2、明确虚拟货币的功能,建立虚拟货币监控制度。
虚拟货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关注。应抓紧规范电商平台的虚拟货币管理制度,明确虚拟货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使用范围、具体功能,并建立完整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与发展趋势。
3、明确互联网金融三方认证开户的合规性,建立三方认证开户操作制度,并从技术上和制度上建立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间的防火墙。
由于缺乏物理网点支撑,我国发展网络银行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三方认证开户的政策合规性问题。一刀切地不允许三方认证开户有可能妨害金融创新。应该建立统一的三方认证开户操作制度,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哪些情况不允许,这有利于三方认证开户做到权责分明,也有利于避免身份验证引发的金融风险。在技术上,加快远程身份认证技术的开发进度,减少对传统银行的依赖,加快风险识别、风险隔离技术的研发;同时,建立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传统银行间的风险隔离制度,让风险扩散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4、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对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可能面临的“流氓软件、资金盗用、个人信息泄露”等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加强管理,同时加大宣传,提高普通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建立独立的网络银行技术创新审核制度,加强互联网企业的风险意识。
一是成立独立的网络银行技术审核部门,对其涉及支付、存款等业务的重大创新技术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全面审核;二是建立创新技术的“测试期”制度,在“测试期”内加强监控,并公布风险举报方式,加强风险信息搜集;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引导规范适度创新。
(一)市场中实体与电商数量比为n:1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电商初兴方起,市场上只有唯一一家电商,一部分市场被电商分割,众多的实体既相互竞争,也与唯一的一家电商竞争,电商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但由于销售方式显著不同,电商在网络销售中具备完全垄断性,因此其一方面会提升自身优势,稳住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开发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在博弈过程中,实体会有两种应对措施:一是实体担心电商会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实体联合,压低价格,将电商挤出市场,此时电商可能会因实力弱小无力反抗。二是实体看出电商发展前景,会拿出部分资金研究电商发展潜力,有可能试水电商。生产商与实体仍继续合作,针对一家电商的存在,生产商可能有两种应对措施,一方面,为了自身销售渠道的拓宽,增加销售量,并看好电商的发展前景,与电商进行亲密合作;另一方面,认为电商没有发展前景,不会为自身的销售带来更多利润,也为了防止电商销售自己的商品,由于假货的存在,对自身品牌造成影响,所以不与那家电商合作。这种情况下的博弈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种,实体占有所有市场,继续实体间的竞争。第二种,实体与电商并存,电商逐渐壮大。
(二)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a:b)为a>b>1的情形
实体与电商博弈的第二阶段中,电商数量具有了很大的增长,所占市场份额更大,二者竞争程度加大。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实体在结合自身优劣势的情况下,会有三种行为选择:一是实体店会保持自身优势,仍做实体;二是一部分实体发现了电商的发展潜力,主动寻求与电商的合作;三是还有一部分实体店完全放弃实体经营,开始转型电商。相对应的,电商实力不断壮大,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投入,不断创新发展模式,与实体争夺市场份额,并在竞争的同时选择性的与实体店进行合作。此时实体自愿抬高从生产商的购货价格,想通过与生产商合作切断电商货源,打压电商。假如生产商选择与实体合作,那么实体店也许会与生产商合作完后,为了获得更大的私利,会用更高的价格将一部分货源供给电商,从而获得中间利润。然而生产商有可能不会简单的与实体店合作,它会纵观各种因素,包括是实体与电商经营情况,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市场占领情况等等,为了自身利润最大化,有选择的分配自己的供货量。在这种情况下,实体与电商并存,电商因成本优势所占市场份额更多,实体的市场份额不断减小,电商的博弈优势不断增大,二者在博弈中继续发展。
(三)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为a=b的情形
电商发展态势迅猛,迅速挤占市场,与实体抗衡,实体在逐渐恶劣的竞争环境中,经过优胜劣汰,只留下一部分能保存自身优势,留住市场份额的实体店,二者竞争处于胶着状态。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实体有三种应对措施:一部分基础性较弱的实体店经受不住电商的冲击,被淘汰出局;一部分基础良好的企业仍在坚持,并寻求与电商的结合;还有一部分转型为具有成本优势的电商。而电商发展态势迅猛,迅速占领半数市场,但它的一些问题如质量问题、信誉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也逐渐暴露,需要放慢脚步,提升自身品质,在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也在积极寻求与实体的结合。此时针对生产商,若电商与实体联合可共同压低供货商价格,共同获利;也可能电商不与实体合作,因为和实体相比电商的成本更低,因而可拿出更多的钱给生产者,与生产者联合,削弱实体实力。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电商与实体已经结合,并取得可观的收益,仍在坚持做实体的会受到冲击但不会受到本质性的损害,而电商在占领市场上仍具有优势,并继续发展。
(四)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为1<a<b的情形
电商占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发展势头迅猛,实体的生存环境渐变恶劣,为寻求利润进而继续与电商竞争。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实体有三种应对措施:一般企业为减少损失,保本撤出,全部转型为电商;一些品牌企业撤回部分资金,用于与电商的结合;还有一部分实体寻找电商不具备的特点,不断提升自身品牌,注重用户体验式服务,进而反击电商。电商仍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不断打压实体,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审视,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用户满意度。同时电商为更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消费心理,仍在寻求与实体的结合。在电商发展势头很好的情况下需要充足货源,而生产商也意识到实体店的销量在不断下降,所以寻求与电商合作将供货向电商倾斜,电商也会趁此压低供货价格,电商获利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激烈,电商放慢发展速度,实体进一步被削弱。
(五)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为1:n的情形一
电商虽占有绝对优势,但实体仍占有一部分市场份额,二者继续博弈。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实体为求生存采取一系列措施,发挥自身优势,例如:会员制度、与特定的几家电商结合,谋求自身更大利益。电商积极寻求与这一家实体合作;同时由于电商众多,电商之间竞争加剧,一部分电商在行业内求生存,会采取各种措施,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例如:拼价格、质量,寻求产品差异化等等。这个时候生产商会选择与经营较好的电商合作,为其提供更多的货源。一家实体为能获得更多货源,为壮大自身,也许会主动抬高进货价格,与电商争夺货源,生产商会在实体和电商之间做出选择,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去分配自己的货源。在这种博弈情况下,一家实体店利用自身优势在恶劣的竞争环境中又逐渐壮大起来。
(六)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为1:n的情形二
电商内部竞争程度加大,获利变少,而一家实体店市场广,效益好,电商迫于压力的同时,也意识到实体店盈利的空间和发展前景,一部分经营情况比较差的电商想转作实体,这家实体为了自身利益会抵制电商进入。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实体会采取抵制和接纳这两种措施。在抵制的情况下,实体店会优化服务,使产品差异化,扩大实体店品牌知名度,采取更优惠的价格,抢占市场,吸引顾客,发挥自身优势,同时,实体会提前与生产商协商,制定合约,只能为这一家实体供货,不能为新开实体店供货,从而抵制电商转做实体。在接纳的情况下,实体店会接纳一部分电商转做实体,进行实体联合。生产商意识到实体店在逐步壮大,并且此时的实体也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供货商会降低供货价格,提高对实体的供货量,实体在对抗电商上也变的更有优势。在内部竞争中有优势的电商,由于自身效益好,会保持优势,继续做电商,同时为扩大市场份额拓展销售渠道,不断创新销售模式,寻找新的突破点。在内部竞争中占劣势的电商,想减少电商内部的竞争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想转做实体,对于这一部分电商来说,在实体抵制时,进入实体的壁垒会加大,不仅面临成本增加的阻力,而且很大一部分会面临生产商带来的压力,很有可能面临转型不成功的风险。在实体接纳时,它们有可能获得新的盈利空间,从而更好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实体数量增多,电商数量相对减少,双方在实力均有提升的情况下,利润都得到提升。
(七)重返市场中实体与电商的数量为1<a<b的情形(均衡)
实体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电商为了抵制实体进一步的扩张,同时双方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二者之间进行博弈。电商与实体合作较为顺利,一部分电商欲转型做实体,当然也有实体转型做电商,实体之间进行联合抵制电商,电商也会联合抵制实体,同时抬高了双方的转型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电商进军实体有壁垒,实体转型电商有较高成本,不仅仅如此,二者之间也都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处于较稳定且市场饱和的状态,加剧了两者转化的难度。电商与实体继续稳固自己的市场,并实现电商与实体之间的合作。市场进入均衡状态,二者在共存中齐步前进。在二者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并实现均衡的同时,生产商会逐渐趋于以一个统一的价格向双方提供货物,稳定获利,只起到货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