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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
有人以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题目》,《政***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治理部分滥用其手中的治理权”。(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题目》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熟悉不一。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分;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分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政府的所属部分、一些中心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分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同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争。当然,由于体制、法制基础不同,行政垄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结果会有所不同。行政垄断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后果等与政治体制、生产力水平、理论导向有直接关系。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从中国历史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不可避免。按人类发展史学说观点,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进进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终极实现***主义。而资本主义可分为前期的自由竞争时期和后期的国家垄断时期,而且根据列宁的观点,国家垄断主义是为进进社会主义社会而做好预备的。中国的历史是从封建主义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进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跳跃式的前进导致了资本社会时期的缺失。因此,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时期,对于资本、市场、经济垄断没有感性熟悉,只通过鉴戒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参考而已。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从上述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人为分割市场,使同一、竞争的大市场无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结果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其次,行政垄断的后果往往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限定购买或设置地区贸易壁垒,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对垄断定价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垄断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干部的思想。如今中国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其表现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同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现实中,一条优惠政策可能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减免税收,几百万元的提价收进,几千万元的低息贷款,甚至几亿元的“平价”、“瓶颈”生产资料。因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寻租的目的,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游说,或借助于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以使企业从政府那里争取优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维护其某种垄断地位,这样便可使企业不“经”自“营”,不“竞”自“强”。
最后,行政垄断行为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力,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加进WTO后,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受到国际上的抵制,而国内企业长期缺乏竞争力,势必受到国外企业的竞争冲击,优越劣汰。
四、预防行政垄断对策思考
如何预防行政垄断,这才是我们充分熟悉行政垄断的目的。在这里,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一,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将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要让行政权成为一项非赢利性的权力。这不仅在立法上、在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个社会都应深刻地建立起这一基本观念。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行政垄断既然是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产物,因而它在短期内是不会消灭的。对行政垄断的约束在现阶段我们就只有依靠反垄断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济上我们还可以参考东欧及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经验。例如,俄罗斯反垄断委员会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公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非法、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等执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垄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规定同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由上级部分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不是同一和单一的,而是因实施行政垄断的部分不同而不同;二是执法机关不具有超脱性。在查处行政垄断行为时上级部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手下留情”,甚至视而不见。为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必须重构执法机关。
2、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没有威慑中力,不足以处罚和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完善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时,应当增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规定垄断受益方向受害方补偿。最后,在给予受害方补偿后,垄断主体应对市场参与者重新平衡,回复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才是最根本的补救性措施。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垄断熟悉的影响下,我们会面临一个个矛盾困惑的困难
*。,行政垄断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进,但另一方面却在一些部分领域中又显得无奈和必要,熟悉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操纵性的难度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往解决这个熟悉上的困惑,对行政垄断做一个更加公道的定义和定性,将其加以公道的规制和限定。
参考文献:
二、教育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多种,但结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以及以往发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其主要引发原因有以下三种。
1.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提高。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动,法治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通常的选择。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生及家长一方在用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会考虑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且不会因为学生是学校的一员而羞于与学校对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方面,很难把教育法律法规与学生的行为对号入座。学校在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经常应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学校根据自己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学生手册等。而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与实践中,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同样也具有难以操作的缺点。比如第五十四条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条款比较具体以外,其余六条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第三款为例,“(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究竟什么性质恶劣,什么性质不恶劣,只能由学校来理解和解释,而学校在执行中往往因为理解条款不同,处理结果不一样,很容易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案,其律师坚称依照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可以给予但不是必要给予为由,认为学院的处分过重,要求学院撤回处分。
3.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不当。
高职院校教育行政行为不当的表现,一是处理行为的轻重不当。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可能学生的行为只是达到留校察看,学校却给学生开除学籍,可以转专业或转学而学校不给予转专业或转学等等。二是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对学生违反规定的处理、不给予转学、转专业和不给予毕业等方面,学校在实体上把握准确,但由于缺乏必须的程序,导致实体处理结果引起争议而最后出现诉讼。比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却没听取而直接做出决定,对一些应当公示的事项没公示,应该告诉学生申诉途径的没告诉,等等。
三、减少教育行政诉讼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些规定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对学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应该由某个学校自己来制定,又如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由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事项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事关重大,其标准不应该由学校来掌握,而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做一是更加权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标准统一。
2.要提高学校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学校作为办学的主体,其办学和管理要依法依据。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高职院校在学生的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这些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笔者发现有些高职院校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不够严谨,如某学校在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有罚款条款,这条款显然与《立法法》相冲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二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实体得当,还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无视程序正义,把程序当摆设。
3.要建立诉前解决纠纷的机制,协商息讼。
随着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高职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职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高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频繁出现,教育行政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校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失。减少教育行政诉讼,实现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让学生有便捷的救济渠道,及时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以后,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学生,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及其家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办法,通过协商息讼,有效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对教育行政诉讼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高校也可以通过依法治校减少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纠纷就不可避免。面对教育行政纠纷,高职院校该如何应对?
1.要正确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学生与学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学校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学生因为学校的行为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因此,对学生或学生家长提起的对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做为学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静,不能因为学生告学校就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消极不满的情绪,导致学校的行为进一步失当。
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由证据来说话。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又同时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在应对教育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证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学校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3.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出庭应诉、上诉、申请鉴定等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作为被告的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二、加强业务建设
局行政许可科建立健全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该科档案员注重从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基础工作抓起,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范操作,以“零失误”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建设。首先,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法制办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平时就积极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登记序号连续。具体的归档范围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图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办理文书原件。
(3)教育局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其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实行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的指导下,在平时就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按一事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组成多个档案卷盒。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已装订成册的可不编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考试或考核材料为一件,一份许可证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前,各种许可证在前,申请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统一由局综合档案室发放。再次,根据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于每年年底前将全部已整理完毕的行政许可档案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局综合档案室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综合档案室在接收行政许可档案后再进行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同时,将所有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扫描后保存为电子档案,再刻录成光盘备份保存。局行政许可科以外人员需查阅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由于行政许可电子档案查阅快速、方便,能极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国家及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事业逐步成为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掀起政府行政改革的浪潮,“福利型国家”“服务型政府”等相继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于是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性也随之凸显出来。近年来,我国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把教育事业列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其实,教育的本质就是为学习服务,这一理念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大有必要加以重申、阐发和实践,因此我们应当提出“服务型教育”的概念。
一、教育,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强调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定位,而且强调了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要求,把政府职能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正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实践中,教育事业被视为政府向人民群众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从而凸显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
为什么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强化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性呢?因为服务型政府比起以往政府类型更加强调“在民”的本质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仆一主”关系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作为公共利益“服务者”的角色定位,更加强调政府及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定位。目前,学术界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看法是: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政府;是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政府;是接受人民监督和评判的透明政府;是实行“问责制”的责任政府;是坚持灵活、精简、效率等原则的有效政府;等等。鉴于此,把教育事业当作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自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在历史上,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传统,古今中外的政府有着各自特殊的职权、职责和职能定位,但是又普遍地具有社会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基本职能。统治职能是政府按照社会统治集团的理想和意志,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和秩序的行为;管理职能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服务职能是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向社会委托者提供各种利益报偿的行为。从历史上看,古代政府突出其统治职能,近代政府强调其管理职能,而当代政府则日益表现出强化服务职能的趋势。我们认为,当代世界各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是当代政府公共服务取向改革的产物。
自从人类创立学校组织以来,教育事业就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社会联系。同时,政府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也历史性地将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职责和职能事项,从而对教育事业施加影响和干预。众所周知,教育事业是一项具有普遍影响和多种功能的社会事业,不仅具有促进个体学习、身心发展、就业谋生、社会交往、精神享受等个体功能,而且具有促进文化传承、政治建设、经济增长、人口优化、生态改善等社会功能。由于这一点,历史上的政府总是从统治、管理、服务等职能需要出发,影响和干预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事业也往往被政府赋予统治、管理、服务等相关社会内涵及其属性。
从历史上看,古代政府属于“统治型”政府,以发挥统治职能为主,所以古代教育表现出强烈的“政治统治”属性。东西方古代教育大体上都如此。近代政府具有“管理型”特征,比较重视社会管理职能,所以近代教育也往往承载着“社会管理”的使命。义务教育就是近代国家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而构建起来的新型教育制度。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世界各国热衷于建设“福利型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等,追求政府的公共服务价值。与此同时,各国也竞相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以向公众提供学习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在当代,虽然教育事业仍具有统治和管理的社会属性及特征,但是更鲜明地表现出公共服务的属性及取向。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这是符合当代世界以“服务”为取向的政府改革潮流的,同时也是符合当代世界“学习本位”的教育改革趋势的。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教育视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型教育”,这不仅是一个富有教育正义内涵的教育伦理命题,而且是一个富有社会正义内涵的政治伦理命题。教育的本质在于为学习者服务,这样的教育必然是以人为本的。同时,教育的本质在于为所有的学习者服务,这样的教育必然是以民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教育,以民为本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必然是服务性的。服务性的教育,不仅需要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向,而且需要“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支持。总之。“服务型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新方向,需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展开、阐发和深化。
二、服务,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
毫无疑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使教育事业凸显了公共服务属性。但是,我们不应忘记,教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即为学习者学习服务。当然,这种服务不仅仅是经济学上讲的那种有使用价值的“劳务”,更重要的是基于某种道义而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后者恰恰是教育“服务”的精神实质,也是服务型政府对教育服务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应当重申教育的服务本质,坚持教育的服务取向,以此引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不可否认,教育也属于经济学上所讲的有使用价值的“劳务”。在经济学上,一般将人类生产劳动成果概括为“产品”和“服务”两种形式,服务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活动形式满足他人或团体需要的劳务。从经济学上分析,教育是教育者为学习者提供的、有益于他们学习和发展的一种劳务,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付出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学习者则消费了教育者所提供的这种脑力和体力。另外,这种教育劳务既可以无偿提供(如慈善捐助的学校),也可以有偿提供,即使后者也有直接的有偿提供(如私立学校)和间接的有偿提供(如公立学校)等情况。因此,教育也和其他文化、科研、商业等一起,被经济学家统称为服务业亦即第三产业。转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教育又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或劳务,它有着比商业服务更为特殊的关系及内容。简言之,教育是基于社会正义、伦理原则和道德理想等,由教育者为学习者提供的学习服务。一般说来,服务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以平等互惠的关系进行服务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服务大抵归于此类。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自身的某种优势地位,按照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强制对象接受服务,这是传统政治条件下的政府行为表现。三是服务的提供者基于某种文化、宗教、伦理等道义责任,向服务对象提供无偿而合宜的帮助,这属于慈善事业中的义务奉献之类。显而易见,教育在其根本性质上属于第三种服务关系,即基于某种道义责任,无偿而合宜地为学习者提供帮助。这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教育关系,是教育人道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古往今来,人类教育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形态,并且有着不同的民族形态。然而,教育之为教育就在于:它不是按照经济逻辑或政治逻辑办事,而是遵循社会道义逻辑开展的培养人的活动。这样的教育自然假定“人是可教的”,亦即人性是有“善端”的,从而对每个学习者寄予充分的信任和希望。为此,要求教育者善待学习者,尊重学习者,理解学习者,鼓励学习者,启发学习者,引导学习者,成全学习者。教育过程就是“与人为善”的过程,就是“成人之美”的过程。这样的教育观势必反对功利主义的教育服务观,也势必反对强制主义的教育服务观,而主张利他主义的教育服务观。不可否认,这样的教育观不免具有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但是彪炳人类教育史册的不正是这种“乌托邦”精神和人道主义情怀吗?
事实上,教育对于学习者只能是一种服务,教育不可能替代学习者的学习和发展。如果说教育的宗旨是培养人、成就人,那么教育就必须建立在学习者的自觉、自动、自主的基础上。相对于学习者来说,教育只是一种外部因素,这种外因只有激发了学习者的内在动机和动力之后才能奏效。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把教育比作农耕或园艺,把教师比作农民或园丁,称教育是一种合作的艺术。把教育者比作农夫或园丁,这不是对教育服务陸最好的诠释吗?把教育定义为学习服务,这丝毫不意味着教育是无足轻重的。恰恰相反,对于学习者来说,这种善意的、合作的服务性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是弥足珍贵的。应当说,人的学习永远需要充满善意和爱心的教育服务,永远需要富有智慧和创造的教育服务!
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教育太缺乏道义服务的内涵及其品质了!学校教育的行政化、产业化、科学化等种种倾向,已经和人们心目中的“真教育”渐行渐远了。行政化使我们的教育不会尊重人,产业化使我们的教育失去理想,科学化使我们的教育缺少同情心。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学校,无论对于年轻的学习者还是对于提供学习服务的教育者来说,都永远需要成为一块充满道义、责任、理想、神圣的精神家园。教育必须学会尊重人,必须学会帮助人,必须学会成就人,亦即必须真诚地为学习服务,这才是教育的天职和本份!值此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之际,我们大有必要倡导“服务型教育”,大有必要弘扬教育的道义服务精神。为学习服务,这才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公益,教育服务的行动准则
以上我们分别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教育服务的道义性质两方面分析了教育的服务性内涵,但是有必要进一步指出:教育服务不仅是社会道义性的,而且是社会公益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这就是说,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益性是教育事业在社会利益和效益上最本质的表现,这就是说教育事业在本质上是超个人需求的,是超个人功利的,是超个人现实的。一部人类教育发展史就是如何以超个人功利方式发展教育事业的历史。在当代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功利意识不断张扬,如何建设和发展这种公益性的教育事业,仍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
说到教育公益性,不能不提到现代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这一理论对于解释和说明教育的公益性是很有价值的。经济学认为,教育劳动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服务,即为学习者提供的服务或劳务。这种服务具有经济学上所讲的“公共物品”属性,如产品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技术上的非排他性、效益上的外部经济性等。当然,教育事业本身又是分门别类的,有许多层次、类型、形式等。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术教育;或者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或者理论教育、实用教育;等等。在这些教育类别中,有的接近于“纯公共物品”,有的接近于“私人物品”。所以教育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物品”。应当指出,经济学对教育公益性的实证性分析,对于理解教育公益性是很有帮助的。
一、应是教学观念上要真正转变、更新
我们要认识到语文学科是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因此语文教学还负有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发展智力,培训良好的学习习惯等任务;其他学科也有这些任务,是各学科共有的任务。“特有任务”和“共有任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教学过程中,二者关系处理得当有利于加强语言文字的训练;要敢于摆脱困扰教学效率提高的以灌输为主的课文内容分析主红,精讲巧练,讲练评结合,着为于语言文字教学的新模式,新模式的建立其目标应在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使学生能更快更好地掌握语文工具。必须真正地切实地把语言文字教学和读写听说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并落到实处。
二、要研究和梳理语言文字教学的基本内容,探索和总结语文教学的基本规律
布鲁姆强调,基础教学的任何学科,基础知识是重要的教学目标。语言基础知识凶括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字词的音、形、义、标点符号,词法和句法即汉语语言的构造形式及其规律,修辞和语言逻辑等。掌握这些知识的目的在于更自觉更熟练地运用语言这一工具。所以,语言基础知识教学不能单纯的孤立的机械地进行,只有充分利用课文—活的语言环境进行教学,才有可能使学生牢固掌握语言基础知识和形成语言能力。融,只能令学生讨厌,引导学生钻进死胡同。
语言文字教学的另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内容是汉语言的表达形式和表达方法。而有不同的语境中又会有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和方法。这样的例子在教材中比比皆是。如“把”字句与“被”字句的强调侧重点不同;反问与陈述句等强调语气不同;把两个句子合成一个兼语句;礼貌用语的训练等。我们汉语绝大多数的字既表形又表音、表义。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有些字的音义就有变化。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上的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语境。语境是语言教学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教学中语言因素的挖掘,分析和语言训练的主要内容。此外,语言能力如感知能力,理解能力,组织与表达能力等,都是语言教学的生要内容。加强语言教学,加强语言因素分析,到底应提取哪些因素,如何梳理归类,语文教学中关于语言能力水平的序列和层次如何理解和分类,这些都有待探讨。虽然大纲提出了大方向,但何理解,如何落实到每一课时中去,如何使大纲的要法语再细化更易操作,便有待同行的探讨。
三、要突出语言文字教学的前提下处理好语文教学与德育、美育等的关系
语文课是语言课,是语言工具课。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治政课,也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文学课。语文课要在突出语言工具性和基础性的教学过程中渗透道德教育,结合审美教育。也就是说,要因文悟道。寓文为鉴赏、审美教育于语言教学之中,对某些范文作分析评鉴,让学生感受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操。但必须强调,这些都成在语言教学过程之中进行,应是潜移默化的,不是孤立的,更非牵强的,或随意延伸的。
四、要改进教法,加强语言文字训练
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中写道:“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可见,在语文教育的现代化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异常重要。
一、在张鸿苓主编的《语文教育学》中,刘淼老师认为,“语文教育内容具有丰富的审美因素。审美对象包括自然美、生活美和艺术美。这些审美因素在语文课文中都有生动鲜明的反映和表现。比如朱自清的《春》生动地描绘出春草、春花、春风、春雨等自然物象;峻青的《海滨仲夏夜》描写了夏日海滨的夕阳、晚霞、星光、海水、沙滩、月亮;杨朔的《香山红叶》写出了秋日香山秀丽的景色;老舍的《济南的冬天》则写出冬天济南的温晴天气和如画的景色。这一幅幅表现自然景物的美妙图画带给学生无限的自然美感,使他们从中领略大自然的美,获得美的享受。”
二、在课文内或者在课外阅读的经典名著中,也有许多脍炙人口的精彩段落。如在王实甫《西厢记》长亭送别中,“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可谓千古绝唱。青天白云,落叶纷纷,西风烈烈,大雁南飞,漫山遍野的枫叶,透过离人朦胧的泪眼,一片血红。“悲莫悲兮生别离”,更何况新婚燕尔,鱼水正欢。好一幅“意似痴,心如醉”的别离惨景,可与董解元的“莫道男儿心如铁,君不见满川红叶,尽是离人眼中血”媲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中,[步步娇]“袅睛丝吹来闲庭院,摇漾春如线。停半晌,整花钿。没揣菱花,偷人半面,迤逗的彩云偏。”把杜丽娘如游丝般飘忽不定的思春之情以及突然间在镜里看见自己的花容月貌时那种沉醉、羞涩和唯恐别人觑见自己内心秘密的惊慌心理深刻地描绘了出来。紧随[步步娇]而来的[皂罗袍]更以清丽、精美的语言,淋漓尽致地描绘了杜丽娘的满腹幽怨之情;“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的这韶光贱!”花园内百花吐艳,姹紫嫣红,春光烂漫,景色明媚,这使她联想到自己美丽的青春;但“天下良辰、美景、赏心、乐事,四者难并”,满园春色,都付与了断井颓垣,无人欣赏,这勾起了她青春难驻,良缘难寻的惆怅;放眼园外,“画栋朝飞南浦云.朱帘暮卷西山雨”,彩云轻卷,重轩流翠,景色何其澄澈、秀美!雨丝风片,扑人脸面,烟波画船,逗人远航。飞翔在想象之中,使杜丽娘暂时忘却了心中的忧愁。但当其定睛的一刹那,一道阴森森的围墙阻隔在小园与外界之间。这不由得逼她倾吐出韶光虚掷、身心皆不得自由的怨尤——“锦屏人忒看的这韶光贱!”这支曲子,林黛玉在梨香院外听了,“十分感慨缠绵”,不觉点头自叹,及听到“只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更是心动神摇,如醉如痴,竟然站立不住,便一蹲身坐在一块山石上,细嚼其中的滋味。可见,戏曲中情景交融的优美唱词,千百年来,令人心醉神迷,玩味不已;听了人的精神为之一爽,咀嚼起来满口香甜。
三、语文学科有自己特殊的魅力,同时对语文教师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正如饶杰腾在《语文学科教育学》中所说的:“语文学科的教材中,多是由汉语言文字组成的声情并茂的文学作品。这些作品的形象美、结构美、意境美、语言美,能给学生以多方面的审美熏陶。”在语文学科美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体现教学美。换言之,教师、教学应该成为受教育者的审美对象。第一,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审美观念、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善于从教材中感受美、提炼美,激发自己的美感与冲动。第二,教师应该努力使自己的教学过程具有最佳的美学结构。汪刘生在《试论教学美》中认为,教学的最佳美学结构的深层表现为真(真实可信)、诚(诚挚深沉)、新(新颖独特)。这种结构在教学过程中又具体表现为知趣、情趣、乐趣等审美趣味,也即教学论所说的从知导学,以情激学和寓教于乐。这三种审美趣味,又巧妙地组合成教学的复杂功能,即诱导功能、认识功能、陶冶功能和娱乐功能。这种复杂的功能在教学过程中又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学生的审美心理结构,产生了各种审美心理效应,使学生在对教学美的感受和鉴赏过程中,获得知识,养成能力,得到精神的净化,心灵的愉悦,情感的激动,个性的陶冶和品质的升华。
巢宗祺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中指出:“将语文课程和自然科学类的课程进行比较,可以看到,语文课程中具有大量具体形象的、带有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的内容。人们对于语文材料应该有理解一致的地方,否则人际交流就无法进行。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各人的知识背景、生活经验、体悟的角度等方面的差异,面对同样的作品,特别是文学作品,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或感受。这是完全正常的,正如人们常说的,‘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因此,语文教育特别需要提倡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也特别需要注意尊重学生独特的情感体验和有独创性的理解。”例如,刘半农于1920年9月在伦敦写的《教我如何不想她》:“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啊!/微风吹动了我的头发,/教我如何不想她?//月光恋爱着海洋,/海洋恋爱着月光。/啊!/这般蜜也似的银夜,/教我如何不想她?//水面落花慢慢流,/水底鱼儿慢慢游。/啊!/燕子你说些什么话?/教我如何不想她?//枯树在冷风里摇,/野火在暮色中烧。/啊!/西天还有些儿残霞,/教我如何不想她?”作者身处异乡,“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张九龄《望月怀远》),面对“落花”、“燕子”,慨叹“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晏殊《浣溪沙》)。“枯树”、“冷风”、“野火”、“残霞”,诗人有家不能归,真是“断肠人在天涯!”(马致远《天净沙》)。这首诗汲取了中国古诗词的神髓,又结合了自己的真切感受,真正达到了写情则“沁人心脾”,写景则“豁人耳目”,“其辞脱口而出,无矫揉妆束之态”的境界(王国维《人间词话》)。“如一条清溪,澄澈见底”(鲁迅《忆刘半农君》)。赵元任给这首诗插上了音乐的翅膀,于是,《教我如何不想她》便随着歌声飞遍了海内外。对于刘半农的这首诗,你既可以把它当作一首清纯真挚的爱情诗来读,也可以把它当作思念亲人、故乡、祖国的颂歌来吟颂。再比如宗白华的《流云》小诗《晨兴》:“太阳的光/洗着我早起的灵魂/天边的月/犹似我昨夜的残梦”语言凝练,比喻贴切,想象新奇,意趣盎然。“小诗玲珑剔透,清新明丽”,像“清彻见底的小溪在潺潺地流淌”,又像“轻柔雪白的流云在蓝天飘浮”,给人一种美的享受。但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并非事事尽如人意。这正如郑国民老师在《新世纪语文课程致革研究》一书中所说的:“目前的语文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学生把教师的解读或教材编写者的观点当作对原始文本的最佳的解读。如果形象化来说明这一现象,那么学生只是听到了上帝笑声的回声,而不知道上帝的笑声是从何处发出的,更为可悲的是,学生往往把回声的发起之处当作上帝笑声的发出之处。这种错觉长期存在,久而久之,学生也就把教师或教材当作绝对的权威,而不去怀疑。”
总之,面对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国际间的竞争已从有形竞争转向无形竞争,形成了一种知识的较劲、能力的较劲、创新素质的较劲,一言以蔽之,就是教育的竞争,亦即学校能否造就大批有个性、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去满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需要。因此,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开展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的充分自由、和谐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审美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已经成为世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张鸿苓主编.语文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现代社会的发展促使个人的精神生活随之发生变化,同时促使与人相关的本能、欲望、情感、意志、信念等非理性因素全面激发和活跃起来,非理性因素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着人的人格特性以及相应的价值选择。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它发挥着提升人们精神生活和道德品质的重要作用。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从人性这一人学的视野中去探寻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除了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规律和方法之外,还应重视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变化和发展。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思想政治教育成本过高而效益低下的现象,无不与忽视非理性因素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有关。
一、非理性因素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联系
在人的精神属性中,包含着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理性因素是人类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一种基本特征,人类的理性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这主要表现为人们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实现自己的目标并取得相应的成果。理性充分显示了人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展示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社会的能力。总体来讲,“人类”的理性具有绝对性。然而,人虽然是有意识的理性存在物,但是思维和理性绝非是人的全部,人是社会关系中的知情意相统一的现实个体。非理性因素与人相伴相随,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非理性特征,因此,“个体”的非理性又具有相对性。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只有在社会集体中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个体依赖于社会群体这一事实不容怀疑。社会群体的生活是一个以合作和向善为基础的有序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各种准则和制度的规范作用,从这层意义上讲,个人依赖社会就在于维护并遵守这些准则和制度。社会只有在价值准则和规范制度的约束下才能进步和发展,这就需要个人能够认同、接受和内化、遵循这些准则、规范。当个体相对的非理性因素与社会绝对的理性价值体系产生冲突时,决定了我们必须凭借某种力量去调整这种人性的冲突。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得以实现的方式之一,也是能够调节人性冲突并使之升华的工具和力量。从这层意义上讲,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就是解决社会集体理性同个体非理性之间矛盾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是根据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采用科学的手段提高和培养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等各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具有较高道德素养的人才。传统观念认为,社会是一个理性设计的社会,理性设计的目标借助人的理性可以变为现实,并且还可以实现个人的社会化和道德化,其实这是一厢情愿。这种单一的借助理性通道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往往效果不佳,不仅无法实现人的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目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导致人性的危机和畸形。基于人的非理性因素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客观矛盾,借助非理性通道寻找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非理性因素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如果说人的理性源于人类大脑的思维能力,那么,人的非理性却更多地源于人的身体、心理等因素,非理性因素是社会文化本质的反映,是人的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理性因素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力量直接渗透到个体的价值选择中,在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中,欲望、情感、意志三种非理性因素复杂多变,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影响尤为明显。
首先,欲望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价值引导作用。
欲望是社会个体基于主体需要而对外在事物的渴求和索取心理,体现了人类基本的原始动力和价值追求。人的欲望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物欲、、功名欲、创造欲等,这种对外部事物的占有、征服以及自身潜能的表现和张扬,既有先天本能性的低级欲望和需求,也有后天发展起来的更高级的欲望和需要,如发展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等。人的欲望是现实性和超越性、有限性和无限性、物质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伴随人的低级欲望和需求的满足,高级欲望和需求就会产生,人类在产生欲望和满足欲望的过程中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就个体而言,对欲望的过分抑制无疑不利于个体的发展,但是过度沉湎于满足欲望,同样会蜕变成欲望的奴隶。欲望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源泉,欲望的满足和激发,促使人类不断进步和追求。合理的欲望追求作为正当的刺激和追求,能促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产生对外界事物的强烈渴求和直接动机,并最终凝聚成为个体价值选择的行为态势。人们一般认为,欲望是丑陋的、同社会道德格格不入的,因此,中西方大多希冀通过扼杀人的欲望的方式来进行道德教育,这种教育方式虽然维护了道德,但是却扼杀了人性,因为这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的非理性存在这一事实。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了人们的物质利益的欲望,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这也是道德发展的基础。人的欲望尤其是生活中的物质欲望可能是向善的障碍,然而,人类不能无视这一障碍,障碍的跨越恰恰是道德的平川,但是同样也给道德建设带来了契机和空间。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帮助个人由物质性的欲望向精神性的欲望层次过度,由此推动社会规范的践行和个体德性的完善。正如没有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欲望追求就不会推动市场机制的健全一样,同样,欲望的扼杀无论如何也难以产生积极的道德追求,也就不会促成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其次,情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规范选择作用。
情感是构成人类生活世界的基本元素,渗透于人类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情感是个体心理结构的重要环节,是个体对周围现实以及自己的一种态度体验。马克思曾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P169)“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2](P117)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仅有对社会规范系统的认知是不够的,如果缺乏对道德规范的情感体验,那么就不能将社会倡导的价值准则融化于内心之中。情感对人的行为具有激发、催化作用,可以保证人们形成强烈的动机,影响人们对价值信息的选择、评价和判断。
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接受社会规范系统和人性升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借助于个人丰富而健康的情感体验,主体对社会信赖的价值准则作出积极和肯定评价时,就会产生自尊、自信等积极的情感体验,激发出对道德规范的信赖和追求。而对社会价值准则作出否定和不满的评价时,就会产生相应的自卑、羞耻、甚至内疚等消极的情感体验。不难看出,情感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激励效应,它促使主体以体验的方式表达对事物意义的态度,通过强列的情绪表达出来,它既受理性制约,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强烈的非理性冲动。一般说来,自尊感越强的人就越具有羞耻感,而道德品质越高尚的人就越会产生更为强烈的内疚感。
再次,意志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行为保障作用。
意志是指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意志可以调节和支配人的行为活动的目的性,具体表现在激励人们去从事有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肯定性
行为和抑制不利于达到某种预定目标的否定。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意志对个体行为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
意志的功能主要表现在自我对社会价值目标接受过程中对自我的自觉控制上面,具体表现为自我鼓励、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和自我监督。个体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能否及时反馈信息,适当调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意志能力的调控。意志能控制个人活动同社会规范的吻合程度,通过检查和修正因内外各种因素而引起的偏差,保证预定价值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成败得失与他的意志有着密切关系,坚强的意志力能够培养出坚韧不拔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同时能够控制和约束外界的各种诱惑,不被欲望俘虏,不被情感左右,而意志薄弱的人则很难达到这一境界。保证社会价值体系发挥作用,应当依赖于那些具有顽强意志能力的人,意志薄弱是人性的可怕弱点和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
三、思想政治教育应注重优化非理性因素
人的非理性因素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层次不同的非理性因素在人的价值选择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人的理性发展和非理性发展都具有历史局限性,不能抽象地谈论人的理性和非理性发展。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发展是社会一定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价值体系的内化结果,这种内化结果又作为一种稳定的精神力量影响着个体对社会价值体系的选择取向,从这层意义上讲,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不仅仅是目的,而且也是优化个人非理性因素的手段。社会不能无限制地任凭非理性因素恣意生长,否则就会陷入西方非理性主义的泥潭,直接导致人们对社会理性生活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冷漠和轻视。优化非理性因素,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人的欲望的科学疏导。
市场经济强化了个人的欲望,单纯对欲望加以节制和约束并非易事。但是人毕竟是理性的人,总是能通过社会价值规范的引导来提升自己的生活获得社会的认可,否则,人也就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加以教育。人的欲望需要是一个不断产生和不断满足的过程,在一个欲望需求满足之后,新的欲望需求随之产生。不能否认有少部分人在某一物质欲望得到满足之前也会产生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但是,我们绝不能寄希望于大多数人都能够跨越物质的需要而去追求精神需要。
结合人的非理性特点,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充分把握人的各种欲望层次,了解其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基本状况。要对欲望和需求加以正确区分,对正当、合理的欲望要适当地加以满足,对不正当、不合理的欲望要加以引导和限制。在一定度的范围内,合理欲望的满足是可取的,不能一味地抑制和消除。同时,由于我国现在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过分地强调需求的满足也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社会规范的科学引导去改变人们的精神需求,通过提升人的精神生活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社会规范的范围之中。
其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对人的情感的实践刺激。
人是情感的动物,这种情感源于个体与社会的动态矛盾和相互影响之中。人的情感丰富而多变,情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作用不能抽象地讨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个体始终与社会环境处于互动过程之中,外界因素直接刺激和影响着人的情感或情绪发生变化,积极情感能够促动人们选择或接受社会价值规范,而消极情感则诱导人们背离社会价值规范。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保证个体情感接收系统处于刺激状态,保证人的非理性因素的良性发展,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当前面临的实践课题。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常态化、持久性的系统工程,对社会成员有着广泛性的价值要求。长期以来,由于过分重视个人道德认知能力的获得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以至于造成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严重脱节。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这项系统工程,应当结合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来进行,要构建具体的与个人生活学习相关的场景和情势,避免过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枯燥、僵化的形式主义做法。
再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对人的意志的氛围监督。
氛围其实就是一种环境,更多地发挥价值导向和善恶判断的熏染作用,这种氛围有助于保证人们道德意志能力的锤炼并保障个体一旦融入就会产生强烈的约束感而促使自己的行为自觉符合社会规范的需求。
社会总是渴望其成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是非分辨和善恶选择能力,做到出污泥而不染,其实如若多花些力气铲除污泥或铲除相关的不利环境条件,倒是更有利于人的成长和发展。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土壤,能够使道德行为得到发扬,使不道德行为得到遏制,尤其对于那些意志薄弱的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的舆论作用更为明显。培育社会道德氛围,应当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当一个集体形成良好的扬善抑恶机制时,善行就容易被接受,而恶行就容易被制止。不少人之所以偏离社会道德规范而由开始的惶惶不安到后来心安理得,原因就是缺乏局部环境条件下的评价和监督措施。而一旦有了动态的、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对人们的思想的产生以及可能的行为效果进行监督,那么放任自流的行为就会得到遏制。当然,道德氛围离不开公正的道德奖惩,它能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方式对人的行为加以衡量和评估,促使人们反省和检查自己。这种奖惩更多的是表现在精神性的层次上,利用人们的羞耻心和自尊心,通过对善与恶、是与非的区分,实现人们心理和行为对社会规范的遵守。
关键词:科技发展环境科教兴国政府财政科技教育
长期以来,关于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财政经济理论的研究中有失偏颇,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廓清。本文从政府财政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讨振兴政府财政的可行途径。
一、政府财政:科技、教育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是现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解决科技、教育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换言之,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教育所需资源的供给责任,这决定于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经济属性。从公共财政原理上讲,由于科技、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因而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所需投人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有效提供,即无法通过市场来完全有效解决发展科技和教育所需的物质基础问题。因此,政府从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是科技、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从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据有关专家估计,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至少有2/3是由于广泛采用了新的科技成果的结果。这一数字清楚地表明,一方面,在宏观上,科技对于经济增长有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微观领域,科技能够给投资于科技的各微观主体带来巨额的利益。这似乎已经表明,市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然而进一步地分析却不难发现,虽然私人部门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仍然是推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虽然科学技术可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巨额的物质财富,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群体活动,在科技发展中的许多领域,私人部门往往不愿意参与或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从而需要政府财政扮演主要“角色”。这突出表现在:其一,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由于基础科学是应用科学研究的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科学作为前提,应用科学研究就难以为继。因而基础科学研究是一国科技发展的“基石”。但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无法直接转化为商品,可以说是一项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因而其发展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其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应用科研项目,其往往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之上,需要很多人的合作。不但其开发周期长,需要巨额的投资,而且投资风险较大。私人部门往往因考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而不愿意涉足于此,因此,对于这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缺乏政府在财政与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私人部门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也难于保证能有足够的投人。
第二,科学技术是一项智力活动成果,不仅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而且科技进步对公共物品和半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如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成为了当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成本往往难于直接对称起来;而且,从产权角度上讲,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某个人通过学习或其它途径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他也同样会得到一样的技术和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发展科技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优化这一外部环境的所需资金,只能由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无论是从提高科学研究工作效率,还是从保护科技成果的产权方面来看,政府财政也是一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财政更是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这是因为,现有的理论研究已经证明,一方面,虽然教育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从而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对教育这种“人力资本”的支出进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会公平。
不仅如此,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财政作为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除了改善公平和解决其外部效应外,还主要表现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接受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因为,第一,现代社会已经开始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掌握和创新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而国民素质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更为重要。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教育所提供的利益虽然可以内生化和私人化,但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教育已不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个人需要,已经成为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需的一种基本公共需要。从而使得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成为了政府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二,更进一步讲,从科技进步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而科学研究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是以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为前提条件的,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这就是说,科技与教育是相互依存、相辅相存的。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必须有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必将带来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高度发达的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必备条件和其是否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基本衡量标志。因此,政府财政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科技、教育:现代社会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政府财政发展史已经证明,政府财政总是根植于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乃至财政制度安排和财政收支结构都是不同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总体上已经先后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目前正向知识经济时展。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而变化。
1、科技、教育将成为现代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
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变成现实。今天的世界,知识经济扑面而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自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以来的第三次巨大转型。
世界的竞争已经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因此,调整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将振兴政府财政的思路建立在发展科技与教育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因为,这种从后工业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知识经济,是一种明显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这种区别突出表现在产业支柱的变化方面。与以农业或工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或工业经济不同,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其资源配置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其生产是以将高科技作为其资源依托的高技术产业为支柱;其消费是以高技术产品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为主。现代经济的这一发展趋势的财政意义在于:从财政收人方面来看,现代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必将催生高新技术与高新产品,这些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又会构筑“新型行业”和“支柱产业”,从而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充足的财源。因而,建立起强大的系统化、高新化、高效化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保持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是实现现代政府财政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由于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的获得,是以加大对人的知识化投资,加快对人的知识化和以管理制度为主的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为前提的。因此,发展多结构、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面、多阶段和多功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出一大批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和管理有方的管理者,营造出一个科技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就是现代政府财政以科技、教育为主要依托的重要表现。这就如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政府财政是建立在农业和工业经济基础之上一样,现代政府财政也必然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作为其主要依托。
2、将科技、教育作为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已为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所证明
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发展经验已经证明,科学技术和教育是现代社会发展经济和健全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虽然我国的科技、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走的仍然是一种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甚至滥用的基础之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而不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为基础来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目标的。在时期,还出现了轻视知识、排斥科技的严重破坏科技教育的现象。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既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没有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加大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投资为中心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结果是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经济运行中的科技含量并不高,与世界经济特别是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很大,从而使我国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脆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十分重视发展科技、教育,而且通过大量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新兴产业。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增强了后劲,也为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工业总产值的巧%,新产品税利已占工业税利的10%。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每年新增财政收人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和新产品开发所提供的税收占较大比重。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科学技术和教育的发展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世纪交替时期要完成由尚未完全工业化的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任务,使政府财政摆脱目前的困境局面,其基本途径就只能是发展科技、教育事业。
总之,我国财政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振兴政府财政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教育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据原电子工业部估计,在代表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之一的电子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方面,我国的集成电路的水平与世界水平相差15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技术出口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很低;在劳动力素质和科技及受教育水平上,目前,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组的比重,现阶段约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出我国10—20倍,美国达到80%,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30%,目前我国每万人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巧0余人,而美国1988年就有200多人,日本1987年为700多人,联邦德国1987年为400多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我国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仍然较低。
这些差距一方面说明我国通过发展科技、教育来促进财政经济的振兴尚有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完成振兴政府财政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所以,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准确定位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价值,引入文化教育课程。比如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根据相应的内容制作成课件,可以将背景音乐选取一些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曲目,在字体的设置时尽量以中国的传统的字体为主,营造一种丰富传统文化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充分感受文化教育的精神和无限的韵味,促进学生文化素养的加强和提升。
二、开设二者相结合的整合性课程
整合性课程就是优有效实现文学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优化和整合,将两门课程结合起来,组成一门具有综合性特征的课程,这两门课程的有效整合一方面体现在内容上,不仅要使两个学科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渗透和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师资力量的整合。否则这种硬性的整合是不会引发一些问题,因此,有效整合师资力量也是非常关键的。
在传统的教学中,这两个学科都分别由各科专业的教师担任,通常他们也只是对本专业的知识足够熟悉,那么整合性课程所涵盖两个学科,就必须将对师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有效发挥自身的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研究生选择跨学科读研,所以,高校在进行教师的招聘时,可以将那些同时兼顾文学专业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优先考虑,这样可以使师资力量整合工作的难度大大降低,减轻了师资力量整合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此外,文化的有效整合也是至关重要的,采用某种决定性的方式,各种相容的或异质的文化要素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统一和C、彼此适应的整体,这种新的文化模式也是实现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互相渗透融合的重要途径。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如果说今年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明年可能是最复杂的一年,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那么,明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人,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触目惊心的数字,使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高校办学、治学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尤其是加强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社会、学校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毕业生总量压力增加。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的4l3万人增至2009年61l万人,到2010年的630万人。毕业人数的急剧增加,使就业竞争日趋激烈。
2.国际金融危机正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蔓延,对我国就业影响更加明显。2010年高校630万毕业生,加上历年未就业人员,超过700万的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可以说,在全球金融危机下找工作,是社会对“80后”这代人的又一次考验。
(二)大学生的主观原因
1.择业观念存在偏差。大学生的择业观和成才观滞后于就业体制改革,择业期望值过高,毕业生大多选择在东部沿海等中心城市就业.对急需人才的基层、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却少人问津;向往机关、事业单位,很少人考虑民营企业,更少人考虑自主创业。2008年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5》显示,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毕业生总数的1%。
2.就业能力差。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而实践能力、团队精神、心理素质等十分欠缺,择业时很难让用人单位满意。
3.就业心理脆弱。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毕业生持有不同的就业心态,很多毕业生存在自我认识过高、理想脱离实际、心理封闭、害怕困难等问题,对困难和挫折的承受能力弱;协作意识和团队意识差;自卑感强,缺乏自信,与人交流、沟通存在障碍,等等。
4.精神追求欠缺。现在的毕业生是“80后”,且独生子女较多,从小物质生活丰富,但精神上较脆弱,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很不完善,精神信仰匮乏,缺乏艰苦奋斗的心理准备,往往一遇到困难就畏缩退却。
5.缺乏职业道德,诚信意识薄弱。一些毕业生对职业的选择具有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对个人的发展考虑过多,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和社会、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缺乏诚信意识,违约离职、频繁跳槽现象普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接收计划。
大学生就业难的形势,给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让大学生充分、全面、安心、满意地就业。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有效途径。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应根据新形势发展进行转移,就业指导必须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地位,把就业教育融于平时的思想教育中,作为大学生教育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来进行。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和发展,根据学生的就业实际、切身利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的最好时机,而且是根本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有效方法。思想政治教育以涉及学生利益的就业指导作为新的工作重点,是思想教育突出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我们要紧紧把握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新动态、新特点、新需求,将思想政治教育做深、做细、做实,才能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作用。
目前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存以下在问题。
(一)对就业指导内涵认识不足。
就业指导部门承担着提高大学生就业率的压力,就业指导工作强调服务功能,重视就业指导的实用性,主要将力量集中于搜集就业信息、为学生咨询就业政策、组织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会或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却忽视了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正确人生观、择业观、就业观、职业生涯的规划教育、价值取向的引导、职业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培养及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着力较少,造成大学生求职障碍的思想问题和职业价值观问题没有解决。
(二)就业指导工作定位不准。
就业指导往往定位于“就业”指导,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才进行就业教育,未毕业的学生“事不关己”,出现就业教育工作“前松后紧”的局面,影响就业指导工作的效果。
(三)就业指导人员相对不足、渠道单一。
就业指导工作只靠职能部门、部分学生工作人员及个别教师参与,不能引起各层面的人对就业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人手不足,难免出现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就业信息多,就业观念教育少;讲普遍性问题多,解决思想疑惑少;介绍方针政策多,敬业精神培育少;学生盲目就业的多,深思熟虑的少等现象。
毫无疑问,大学生在就业环境中所暴露出来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足的问题,与当前高校忽视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的思想教育息息相关。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加强就业形势政策教育。
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教育,积极宣传国家和各地区的就业政策,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充分做好面对现实、面对困难的思想准备,要继续利用讲座、论坛、网络、新闻宣传媒体等多种方式,坚持正面教育,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动员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和农村去,在校园中形成到基层就业光荣的舆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工作。新出台的征兵政策的征兵对象主体倾斜于大学生,鼓励更多的毕业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广东省为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自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制定了《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为鼓励毕业生走创业之路,2009年至2011年,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一系列大学生就业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走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理念教育。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不能只抓就业环节,而必须从学生入学教育开始,把大学生就业教育的内容渗透到新生军政教育、形势教育课和专业课教学中,渗透到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中,渗透到社会实践和实习中,引导学生从确立职业发展目标起步,注重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认识到综合素质在今后就业和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作用。增强其危机感和紧迫感,使学生能对照自己,培养和发展与其职业目标相适应的素质。在新的就业环境和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要融合在就业指导中全程为学生服务,要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就业作为思想教育新的着力点。改变思想教育脱离学生实际的弊端,发挥思想教育主渠道作用,使思想教育工作贴近学生实际,针对学生所关注的就业问题,注重对学生开展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成功观教育,突出吃苦耐劳精神、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团队精神的培养,确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相互尊重的职业道德观,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势利导。教育和激励学生自强不息,树立追求先进科学知识、做合格人才的成才观,鼓励他们要凭借自身的优良素质参与公平竞争.从容选择自己的用武之地,成为国家有用之才。教育毕业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确评价自己,把自己的理想与国家、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不要把收入高低作为评价职业好坏的唯一标准。职业是无贵贱的,正所谓“行行出状元”,一个人无论职务高低,能力大小,学历深浅,工作性质如何,只要努力工作,就会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能从就业“寒冬”中突围而出
1.对老师教学的作用
幸福教育理念要想完美实施,那么所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对老师的教学方式予以改变,为什么这样说呢?高中政治老师担负的责任重大,他们的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高考录取率,也正是这种严峻的责任压力反而导致老师教学不尽人意。针对此问题,高中政治老师仔细观察学生学习状态后,着手调整自己的教学模式,创设给学生明净、欢快、愉悦的课堂学习环境,并且将幸福教育理念巧妙嵌入于教学内容之中,两者完美结合后自然为提高教学质量与完善自我教学有着重要意义,比如老师在讲授国家政体、国家制度内容时,善用巧妙地比喻,展现政治学习内容“活”的一面。
2.对学生学习的作用
教师将幸福教学理念融入到政治课堂之中,一方面将政治学习内容生动化、形象化,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都有所作用,整体上更利于学生的学习。学生在学习高中政治内容时,应该与老师的教学理念结合,在学习的过程中也尝试领悟幸福教育理念的真正内涵,努力观察老师在课堂上的表现,给老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教师发现教学中的失误,而且便于学生在课堂上凝聚注意力,促进学生接纳知识的速度与深度,真正达到有效教学的目的。
3.对师生关系的作用
幸福教育理念的根本准则,要求老师必须改变传统主宰者的身份,而是将学生看作课堂的主体,自己潜化为引导者或者带领者的身份,与学生以平等的地位置身于课堂之上,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重距离,成为学生的朋友与玩伴。这种角色的转变,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原因,而目前加速这种角色转变的因素即为幸福教育理念的实施,使得师生关系在幸福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愈来愈亲密、和谐,可见幸福教育理念在如今高中政治课堂中的地位。
二、幸福教育理念在高中政治课堂的具体研究策略
幸福教育理念的实施,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即为教师教学,因此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改善自我教学方式,选定正确有效的教学方法,在幸福教育理念的指导下让学生真正学会如何享受学习,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问题分析:
1.紧贴幸福教育理念,提高自身教学素质
高中政治课堂教学,老师必须要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教学中尽量服务于学生,善于解决学生学习所遇到的一切困难。这就要求老师必须理解幸福教育理念的深层内涵,在此理念的引导下切实提高自我专业知识,尤其要弄明白高中政治课本中的重点、难点,力求为学生解答一切问题,与此同时,老师还要结合自己班级的学生学习情况,在备课时突出教学重点,满足学生的知识、个性等具体要求,逐步推进学生朝向幸福教育理念的方向发展,提高政治课堂的教学效率。
2.运用幸福教学理念,转换多种教学方法
如今幸福教育理念的实施,就要求老师必须展现自己独特的教学能力,在课堂上转换多种教学方法,继而达到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目的。比如,老师可以在政治课堂开始时运用游戏教学法,将学生的思想从下课的活跃气氛中吸引回来,便于老师教学的开展;也可以在讲授某一节内容时,事先安排学习任务,在课堂上利用情境教学与分组教学的方法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老师也可以在课堂上适当运用差异教学、反思教学、辅助教学等多种方法,传递幸福教育的理念。
3.实践幸福教学理念,展现政治课堂魅力
幸福教育理念用于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不仅仅只是作为一面引导旗帜,必要的时候还是需要进入课堂,真正的融入课堂并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真正感觉到幸福教育理念的好处。比如,老师在讲到党政机关、国家制度的相关内容时,条件允许的话就可以带学生参观所在地区的党政机关单位,或者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观看我国国务院会议的相关视频,让学生对此章节内容能够印象颇深,当然此种现实实践相对来说比较难开展,但老师也需要开发条件开展实践活动,展现政治课堂的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