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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特点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大致有一下几个特点:

(1)概念的变化:内部控制概念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方法观”到“过程观”,再到“风险观”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从简单到复杂,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是人类认识事物的自然逻辑发展,反映出人们对于事物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

(2)控制内容的变化:内部控制从对行为人的单一控制发展为对企业组织的综合控制,从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到对企业整体的系统控制。内部牵制阶段强调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控制,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内部控制阶段强调企业内部各个组织部门的有效控制,以提高效率;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则强调整个企业系统,各个层次的全面控制与参与,从而形成对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生产目标等全面系统的控制。

(3)控制观念与重心的变化:内部控制观念从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观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信息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经营观、至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风险观、再至管理企业风险的战略观的转变,这是从事中控制到事前管理的发展,是从降低风险到风险控制直至风险管理的一个过程。而内部控制的关注重心则由内向外发展,由单一个体向系统整体发展。

(4)理论基础的变化:随着生产技术、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内部控制的发展变迁有了可靠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有限理性”,企业管理的组织行为学、系统管理学、战略管理等,在内部控制发展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5)研究视角的发展与融合:在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审计、管理和社会学中的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控制系统和行为控制系统是相互交融、共同演进的。但是,内部控制研究的各个领域在范围界定上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3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控制环境问题。①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企业目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互相监督、制约的体制。②管理理念问题。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风格影响非常大,但我国真正的企业家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一套真正的管理理念。③决策随意。

(2)风险评估不足、意识薄弱。

(3)信息系统失真。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会计处理缺乏一贯性、完整性。近年来,企业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

(4)内部监督失灵或没有内部监督。

4理论发展对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启示

(1)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注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董事会,企业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品行及管理哲学,企业文化,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体系,信息系统等。

(2)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会计控制的好坏往往决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中心内容在于对企业经济运行的控制,而控制的主线是会计控制,这是由会计信息在内部控制制度中的普遍性和基础性所决定的。

(3)应注重对内部控制理论的整合与创新,将风险管理引入内部控制体系。国内内部控制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其差距集中体现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风险意识不强,更未能形成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因此,可以尝试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将风险管理方法全面引入企业日常内部控制机制,即通过风险识别确定控制点;通过风险分析确定风险因素,从而确定内部控制的源头;通过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级别,从而确定关键控制点。以采用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注意各种信息的沟通及相关部门工作的协调,从而形成长效内控机制。

(4)贯彻相互牵制原则和协调配合原则。牵制原则即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另外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协调配合原则是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而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5)建立内控信息的披露机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只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人们关心的也是每股收益等数字。对于企业内部控制,人们常常疏忽。而独立审计人员则体会到信息的真实可靠,来源于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越好,其信息就越可靠,审计实质性测试就可相应减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虽然会对企业内控进行评审,但一般注重内部会计控制,并且由于审计的时间范围和技术的局限性,企业内控情况并不能充分了解和揭示;为了提高企业内控意识,提高其信息质量,企业有必要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内控信息。

(6)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体系。对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建立其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及时修正或建立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只有不断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改进,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篇2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讼。

篇3

一、中部城市发展的现状

中部城市是全国重要的交通要地、客货运输的集散地和中转中心,区位优势十分明显,有着承东启西、接南进北、吸引四面、辐射八方的作用,是东西部经济合作的桥梁与枢纽,在全国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部城市的平均生产总值是151亿元,城市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产业集群;城市人口一般都较为稠密;城市传统文化的积淀一般都比较深厚。

然而面对东部繁荣、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中部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趋缓势头。中部城市数目虽逐步增加,但发展速度不快,且整体规模偏小,城市化水平较低,直接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2002年中部拥有城市147个,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各1个,大城市34个、中等城市74个、中小城市33个、小城市4个,主要沿京广线和长江流域分布,构成“十”字型城市群架构。2003年,中部六省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的城市化率分别为42.9%、27.2%、33.5%、34.0%、38.8%、32.0%,平均为33.7%,比全国平均水平(40.5%)低了近7个百分点。

与东部相比,中部城市实力较弱,辐射和带动能力差,尤其缺乏高辐射和高集聚能级的核心龙头城市。目前全国有30多个城市的GDP超过千亿元,中部只有武汉和郑州两个城市GDP超过千亿元。

中部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但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明显。城市联合体已初具雏形,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圈还有很大差距。

中部城市在对外开放方面,从吸引外资到旅游等,均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

二、促进中部城市发展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

1.城市发展差距拉大是区域矛盾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中部城市发展滞后,关键在于缺乏带动经济增长的要素聚焦点。中部与东部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根本地在于城市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2.发展城市经济是协调诸多矛盾的结合点

过去很多年中,中部城市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其“区位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怎样发挥优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新的战略思路应当贯彻“重在点、兼顾线,带动面”的原则。其中的“点”就是指城市经济。城市经济是中部崛起过程中解决区域战略与国民经济整体战略之间、环境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及发展之间、短期调控任务与长远战略发展任务之间、工业化发展缓慢与加快人民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之间、结构调整与总量扩张之间、基础设施不足与战略性调整之间、“二元”分割的城乡经济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诸多矛盾的最优结合点。

3.发展城市经济还是积累工业化条件的必由之路

中部崛起应当首先造就自己的经济增长带头地区。在今后十五年或略长一些的时期中,不仅老的省会城市应当大力发展,而且要努力争取在每个省区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经济中心城市。让这些城市成为当地的“先发”地区。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中小城镇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乡镇合并,在此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综合性多产业构成和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之路。

另外,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把重点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高级化上。改善中部城市的投资环境,当务之急是改善城市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中部崛起战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在各地区造就若干具有现代经济意义的城市。

三、促进中部城市发展的策略

1.积极促进老工业城市转型

中部地区有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老工业城市,其中有不少目前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业结构层次低,企业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机制体制落后,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企业办社会负担重,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主要矿区采掘历史长,资源濒临枯竭,缺乏后续替代产业,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城市或矿区基础设施落后。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全面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首先要鼓励中部资源型城市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积极培育接续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加工增值程度,并带动能源、原材料工业升级,扶持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其次要加强中部老工业城市的科技创新功能,避免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扶持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最后,支持城市或矿区的基础建设,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和体制,重点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引进外资等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

2.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构建一批现代城市群

要加强中部地区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城市经济网络是城市之间从事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空间分布与要素组合的框架结构。依托城市经济网络,可以充分利用城市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联系把区域内的资源、要素、企业、经济部门及地区组织变成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功能各异、分工合作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中部与东西部相比,中等城市相对较多,基本处于一种匀质状态,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江河湖泊众多,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密布,长江、淮河、黄河等几条大江大河均流经中部地区,陇海线、京九线等横贯东西南北的主要铁路干线均在中部地区交汇,具有点多、线长、辐射面广等比较优势。而且中部的基础产业实力较雄厚,特别是中部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等省,在制造业、建材业和能源工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一般都分布在沿江或沿线周围,非常便于众多的中小城市依托一些基础工业作为支撑,发挥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密布的比较优势,沿江、沿线、环湖发展和壮大产业带并形成城市经济网络。同时,中部一些城市与东部许多城市平时就经济交往密切,接受辐射面较广。因此,中部城市的发展,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比较优势,按照以点串线、以线结网、以网撑面的运行轨迹,形成体现中部地区特色的城市经济网络,寻求区域内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加快中部地区城市产业一体化的发展

篇4

1.强化竞争意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形成经济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态势。这种竞争不分所有制、民族和地域,是一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西部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地区,竞争主体已不仅是国内组织或个人,而且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已进入西部市场展开角逐。所以,西部在开发之初就要有抢先竞争、争取市场主动权的意识,通过竞争振奋精神,以积极的心态融入大开发的主战场。

2.倡导协同意识。西部开发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单靠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力量是力不从心的。所以,西部开发既要有自力更生的精神,也要借助外力,将开发的视野放在国内外客商的广泛参与上,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坚持开放与合作的方针,以开放的市场和灵活的政策,大胆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与其他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协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实现“双赢”的目的。

3.注重特色意识。目前,西部地区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资金条件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差异明显,如果不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长处和短处,急于求成,采取均衡式发展战略,势必会增加机会成本,影响开发的进度。西部地区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农林牧资源、劳动力资源,以及建国以来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所积累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基础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存量。西部地区必须一方面采取若干投资倾斜和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资源开采加工、重化工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能源原材料工业、重型机械制造业、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科技产业;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展农、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纺、食品、建筑材料工业等。同时为解决西部地区“瓶颈”制约,还要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部门。[1]只有这样,西部地区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赢得发展的速度。

4.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源。市场经济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西部地区应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通过制度创新,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提供人们竞争、合作的框架和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风险,从而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通过市场创新,培育和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拓展新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市场的外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企业、居民和农户之间架起一道商品交换的桥梁。三是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出适合区内资源条件和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优势名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西部地区的知名度。

二、投资动力:西部开发的基础

区域经济增长的最初动力是资本投入的增长。资本稀缺是阻碍落后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西部地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匮乏、投入不足。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例,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东部地区14292.67亿元,中部地区5091.33亿元,西部地区2881.53亿元,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62.21%、22.16%、9.93%。说明西部地区投资能力明显偏低。显然,西部大开发必须克服资本投入“瓶颈”。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尤其是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更会不断减少。因而,西部开发单纯寄希望于国家进行巨量投资已不现实,即使国家从扶持的角度给西部多安排一些投资项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投资的短缺。对此,西部地区应采取多元化投资战略,内引外联,增加开发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西倾的投资政策。如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帮助西部地区更新企业技术设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设立专门的开发基金,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东部地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向西部流动,引导东部地区的一些传统企业向西部转移等,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

2.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其储蓄存款余额2001年末达到7.8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投资增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个体投资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6.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有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民间投资出现了回升势头。民间投资的增长,对于逐步摆脱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形成投资增长的良性循环,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西部地区应拓宽投资渠道,把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转化为区域开发建设资金。如通过允许组建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金进入西部亟待发展的产业;允许民间力量自主创办教育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促进西部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2]在放宽民间资金进入西部经济发展领域的同时,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3.不失时机地大量引进外资。随着我国加入WTO,来华投资的外商将会日益增加。过去,外商投资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如今我国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开发西部。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无疑会将外商的投资逐渐引向西部,加之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前景会被外商所看好。因此,西部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抢抓机遇,大力引进外资,切实改变投资环境,使外商在西部享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政策优惠;对于是否允许外商进入某些重要产业领域,政府应对东西部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加快西部开发的速度和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除了直接吸引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外,有条件的企业要大胆走向国际资本市场,通过直接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手段筹集国外资金,为开发奠定资金基础。

4.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西部地区是我国能源、原材料生产的重要基地,但由于价格偏低,致使大量价值流失,直接影响到本地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导致资金积累速度比较缓慢。因此,西部地区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减少能源、原材料的价值流失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资金积累能力,扩大资金投入,缓解西部开发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三、科技动力:西部开发的关键

科技进步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和推进是不可想象的。因而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一般都是通过科技创新,解决生产力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竞争力不强,关键是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能力比较低。所以,西部开发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机制。

1.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科技进步在人才,人才培育靠教育。西部开发必须振兴教育事业。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为西部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使西部地区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之上。

2.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根据我国国力和西部实际,推动西部科技进步,既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投资,也要激活其他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带动银行贷款,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项重大措施。但从长远看,必须形成技术进步的市场化投资机制。对企业来讲,应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筹集技术进步的资金。[3]这将会使科技投入多元化,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为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提供资金保障。

3.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5个工业行业的调查,关键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有的行业甚至落后20-30年。西部地区的企业在此方面更为落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迟缓,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高,亏损和破产的企业愈来愈多。因此,西部地区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及时对传统的、落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4.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从工业结构看,西部地区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比重高,高附加值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带有明显的资源型结构。按工业总产值计算,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占36.5%,比全国平均值高7.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10.8个百分点。但客观地分析,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仍具有不少有利条件:现有44个大中型城市,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西安是我国仅次于北京和上海的第三大科技教育中心,拥有高等院校47所,各类科研及技术创新机构4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40万人。重庆、成都、兰州等大城市的科技实力也较为雄厚。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城市的科技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积极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腾飞。

5.优化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西部进行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如利用税收优惠支持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投入;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和创新的“门槛”等。

四、改革动力:西部开发的路径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的各项实践证明,在全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竞争力也就越强,同时与其他区域进行经济交往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也就越少。因此,加快区域经济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本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当前,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的改革,还必须对地方政府本身的经济职能、行政职能乃至机构设置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1.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西部地区国有企业较多,但真正具有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却较少。为此,西部地区应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生机与活力,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股份制改革,使产权重组更加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企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改变西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过分依赖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心态,形成勇于开拓进取的经济活动主体;根据WTO规则,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境地;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生产自己独特的产品,开发独特的技术,逐步建立一批技术和市场领先的现代企业,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西部地区经济运行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很高。这种所有制格局,既占用和浪费了大量国有资本,又限制了各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西部大开发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必须对已经调整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加大调整的力度。一是国家最新出台的调整政策,如债转股、兼并破产、多元化公司制改组、股票上市、技改财政贴息、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等,应切实向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应把国有独资企业减少到最低限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到西部投资建厂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要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格局。

3.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方式不适应。西部开发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上未能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过多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对经济活动的非正常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形成了行政管理。为此,西部地区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朝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和行为规范的方向改革。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把生产经营的自真正交给企业。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结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抓紧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三要统一税费政策,对国内外各类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四要彻底清理计划经济特征鲜明的行政审批制度,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办事效率的提高,将会使西部开发迅速启动,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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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1、它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即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而不是对它国法的划分,不是对本国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本国现存部分法律的划分;它是一种法的分类,不是别的。

2、划分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围固有的本质异同。法在主观内容上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但此意志一经表现出来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必有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或基础,其根据或基础就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唯有以此利益为标准,才能在本质上明确地划分科学的法律部门(部门法)。

3、划分的方法是分解组合。即对全部实定法(包括法典,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具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按照利益标准进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结果加以组合。不仅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归类,更确切地说,是对法典中的条款和国家认可的习惯等依据利益标准予以归类。这种以利益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由于是据行为规范的固有本质加以划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穷尽性之特点。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11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调整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

需要补充的是:部门法是对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依其本质属性而作的法的分类。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但部门法一旦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即成为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相应的法学学科。这些法学学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异而各具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学科的统一即构成一国的法学体系。部门法和部门法体系,法学学科和法学体系是性质各异的两组范畴。也即,在实际中,部门法的存在及其划分是客观的,而部门法学、交叉法学等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因不同视角所造成的,是法学研究的分类,而非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的分类。

注释:

1.12见叶必丰讲课笔记。

2.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3.4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32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

6.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1995年版。

篇6

理由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2月22日,在对中国格纸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方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议。2006年5月和8月,美国商务部分别发表备忘录,声称虽然中国经济不再是传统的苏联计划经济,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依然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审议中认为,中国政府对市场力量的限制足以将中国在反倾销法的适用中被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比如,中国政府继续将货币排除在市场之外,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然存在大量限制;中国已经吸引了大量国外直接投资,但是对于这些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导和限制都遵守政府的政策目标;国有企业仍然是中国经济力量的关键构成部分,在很多重要的经济领域,政府的政策主要是确保国有企业在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不再通过传统的直接分配资源或政府定价的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复杂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比如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进行控制,对国有企业银行持续主导地位的支持。尽管改革正在进行,然而极少证据表明,中国的国有银行已经作为一个真正的商业实体运行。在累积了大量的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之后,中国的国有银行由政府帮助摆脱困境,已经完全被排除了国际、国内竞争。并且银行的贷款主要流向了国有企业、大型公司和政府支持发展的其他企业。最后,缺乏信赖的法律和行政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中心地位,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过渡期的混乱。

理由二:中国经济与苏联模式经济有着本质区别

美国对苏联模式经济曾做出如下界定:“价格由中央计划决定。生产亏损和对外贸易由政府控制。投资决定由国家控制。货币和信用由中央政府分配。工资由政府决定。外汇的使用受到限制。对物的私人所有权受到限制。”然而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目前的经济较之于苏联模式经济,更富有弹性。具体表现为:

工资和价格。苏联模式经济中的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工资标准、工作准则和生产目标由政府规定。而当前中国,虽然政府对某些重要货物和服务商品仍保留一定的价格控制和指导,但“90%以上的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法》已赋予所有企业在政府设置的最低工资标准线上自行规定工资的权利,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本国私人企业。雇主和雇员可以就工资进行协商。

但美国商务部认为,企业拥有对工资的设定权和产品价格定价权的事实,并不能得出在所有经济生活中工资和价格都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结论。中国的私营企业和公民,虽然可以自由安排企业活动,但仍然须在受限制的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对决定工资市场力量的形成起着重要限制作用的户口制度仍然在扭曲经济环境。货币的可兑换性。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的人民币虽然在资本项目下的兑换仍然存在一定限制,但中国政府已经着手实现资本项目下货币的自由流动。国内和国外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兑换、持有和买卖外汇,且外国企业可以自由的将资本和利润汇回国内。但无法否认的是,中国的中央银行继续管理汇率,仍未实现人民币由市场力量决定的目标。私人财产所有权和私营企业。物权作为私人企业的重要先驱,在苏联模式的经济制度中受到完全限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允许发展私人企业,且在政府排除国有企业占领导地位的领域已占据主导地位。尽管私人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贷款,且仍然处于比较困难的法律环境之中,但是这些私人企业在中国已经非常盛行。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既创造了私人企业的活力,又保留了政府适当且重要的干预,将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有机的结合了起来。

外贸经营权。在苏联模式经济中,所有的对外贸易均由国家操作和控制,中央计划者决定进出口商品的类型和数量。虽然中国政府通过国营贸易企业继续保留了一部分进口货物价格的控制权,但是中国政府已经放开了外贸经营权的控制,并根据其加入WTO所承诺的义务,赋予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外贸经营权。

此外,美国商务部认为,非市场力量仍然制约着国有企业的行动。中国政府通过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仍然把持着与投资增加或减少有关的任何事宜、债券发行或合作结构的变更,比如合并、分立或清算。除了法律上的监督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商业决策(比如通过部门指定或任命)和社会政策的干预,可能都影响了国有企业运作的商业性质。

金融资源的分配。苏联模式经济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分配贷款。中国政府已经不再通过预算支出分配经济生活中的绝大部分资源。政府在1997年放弃了强制贷款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直接对于特定领域配置贷款。在绝大部分业务中,国家赋予银行自。

放弃在经济生活中直接分配所有的金融资源,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转而主要依赖其行政管理措施控制国家经济和金融。五年计划和产业政策既可发挥发放贷款和经济增长的指导作用,同时又可对银行起到一定控制作用。由于对商业银行持有完全国家所有权,中国政府得以应用间接措施来指导贷款配置。尽管中国国有银行业存在诸多不足,但毕竟正在增长。虽然国家对于贷款的发放依然存在潜在或明显的控制,但中国的银行体系比苏联模式经济中的银行体系显得更有弹性。

中国当前的经济,虽然存在一定扭曲,但是较之于苏联模式的经济富有更大弹性。乔治城钢铁案中的传统命令经济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缺乏市场力量,而中国当前经济是在政府计划下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

篇7

然而面对东部繁荣、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中部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趋缓势头。中部城市数目虽逐步增加,但发展速度不快,且整体规模偏小,城市化水平较低,直接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2002年中部拥有城市147个,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各1个,大城市34个、中等城市74个、中小城市33个、小城市4个,主要沿京广线和长江流域分布,构成“十”字型城市群架构。2003年,中部六省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的城市化率分别为42.9%、27.2%、33.5%、34.0%、38.8%、32.0%,平均为33.7%,比全国平均水平(40.5%)低了近7个百分点。

与东部相比,中部城市实力较弱,辐射和带动能力差,尤其缺乏高辐射和高集聚能级的核心龙头城市。目前全国有30多个城市的GDP超过千亿元,中部只有武汉和郑州两个城市GDP超过千亿元。

中部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但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明显。城市联合体已初具雏形,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圈还有很大差距。

中部城市在对外开放方面,从吸引外资到旅游等,均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

二、促进中部城市发展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

1.城市发展差距拉大是区域矛盾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中部城市发展滞后,关键在于缺乏带动经济增长的要素聚焦点。中部与东部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根本地在于城市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2.发展城市经济是协调诸多矛盾的结合点

过去很多年中,中部城市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其“区位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怎样发挥优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新的战略思路应当贯彻“重在点、兼顾线,带动面”的原则。其中的“点”就是指城市经济。城市经济是中部崛起过程中解决区域战略与国民经济整体战略之间、环境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及发展之间、短期调控任务与长远战略发展任务之间、工业化发展缓慢与加快人民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之间、结构调整与总量扩张之间、基础设施不足与战略性调整之间、“二元”分割的城乡经济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诸多矛盾的最优结合点。

3.发展城市经济还是积累工业化条件的必由之路

中部崛起应当首先造就自己的经济增长带头地区。在今后十五年或略长一些的时期中,不仅老的省会城市应当大力发展,而且要努力争取在每个省区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经济中心城市。让这些城市成为当地的“先发”地区。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中小城镇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乡镇合并,在此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综合性多产业构成和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之路。

另外,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把重点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高级化上。改善中部城市的投资环境,当务之急是改善城市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中部崛起战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在各地区造就若干具有现代经济意义的城市。

三、促进中部城市发展的策略

1.积极促进老工业城市转型

中部地区有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老工业城市,其中有不少目前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业结构层次低,企业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机制体制落后,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企业办社会负担重,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主要矿区采掘历史长,资源濒临枯竭,缺乏后续替代产业,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城市或矿区基础设施落后。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

全面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首先要鼓励中部资源型城市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积极培育接续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加工增值程度,并带动能源、原材料工业升级,扶持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其次要加强中部老工业城市的科技创新功能,避免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扶持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最后,支持城市或矿区的基础建设,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和体制,重点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引进外资等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

2.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构建一批现代城市群

要加强中部地区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城市经济网络是城市之间从事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空间分布与要素组合的框架结构。依托城市经济网络,可以充分利用城市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联系把区域内的资源、要素、企业、经济部门及地区组织变成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功能各异、分工合作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中部与东西部相比,中等城市相对较多,基本处于一种匀质状态,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江河湖泊众多,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密布,长江、淮河、黄河等几条大江大河均流经中部地区,陇海线、京九线等横贯东西南北的主要铁路干线均在中部地区交汇,具有点多、线长、辐射面广等比较优势。而且中部的基础产业实力较雄厚,特别是中部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等省,在制造业、建材业和能源工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一般都分布在沿江或沿线周围,非常便于众多的中小城市依托一些基础工业作为支撑,发挥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密布的比较优势,沿江、沿线、环湖发展和壮大产业带并形成城市经济网络。同时,中部一些城市与东部许多城市平时就经济交往密切,接受辐射面较广。因此,中部城市的发展,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比较优势,按照以点串线、以线结网、以网撑面的运行轨迹,形成体现中部地区特色的城市经济网络,寻求区域内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加快中部地区城市产业一体化的发展

城市产业一体化是城市经济网络一体化的基础。因此,为了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必须大力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要促进城市之间产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二是要鼓励和推进城市之间大型优势企业与配套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支柱产业拉动配套产业的发展,以配套产业促进支柱产业的巩固与提升。三是大力发展城市园区经济,加快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为重点的新技术产业群,使工业园区成为城市经济的聚集地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4.发挥后发优势,形成独特的城市竞争力

篇8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目前学术界观点颇多,见解不一。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对于该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因素:

(1)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无论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行政机关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广泛。具体而言,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县属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享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当行政主体放弃、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时,就构成了适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

所谓法定的作为义务,从总体说,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去做的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律上除了负有作为的义务外,还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果是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为,就不能称之谓法律上的行为。因为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①如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不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也就是说,这种“不为”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在法律上对其也无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2)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例如,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在前往失火现场的途中由于山洪暴发毁坏桥梁,又无其他通往现场的道路,此时消防队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3)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是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这里法定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确定;法律、法规役有明确规足的,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则不存在期限问题,行政主体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义务。例如公民遭到歹徒抢劫,值勤路过的民警即负有即时保护义务,此时并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

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国家赔偿,在国外早已有之。根据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①又如德国I98I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②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如果行政主体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则依法行政无从谈起。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违法的作为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为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国家赔偿法》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付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1)该行政不作为已经进人了诉讼程序,且已经由法院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这是行政不作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2)该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如果损害是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既不是现实的损害则不引起赔偿责任。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的是非法权益,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第三: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③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大的价值就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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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难设想,一堂让学生听而生厌、恹恹欲睡、照本宣科、索然寡味的语文课能产生多大教学效果。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只有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以巨大的情绪力量感染学生,激发创造的潜能;教师如只顾和尚念经似的传授,不根据课堂信息反馈灵活调整自己的教法,那就是盲目的教学,是教育智慧处于最原始状态的表现。教师要以渊博的学识、民主的理念、丰富的情感、形象的语言、思辨的哲理、灵动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有了,就有了学习进步的可能性。苏霍姆林斯基说:“所谓课上得有趣,这就是说:学生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学生在学习中意识和感觉到自己的智慧力量,体验到创造的欢乐,为人类的智慧和意志的伟大而感到骄傲。”课堂上,一些学生思维涣散,目光呆滞,无所事事,制造混乱,主要根源就是教师的课缺乏吸引力、感染力。苏霍姆林斯基讲:“用惊奇、赞叹可以治疗大脑两半球神经细胞的萎缩、惰性和虚弱,正像用体育锻炼可以治疗肌肉的萎缩一样。”有时候,一则笑话、一句广告词、一联诗句、一段歌曲、几句声情并茂、形象可感的话语、数帧促成思维飞跃的多媒体演示,都能产生惊奇、赞叹的效果。当然这些都是正在进行的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牵强作秀,摆花架子。教师要在大脑迅速处理视听反馈信息,把学生“从那童年的美妙的独木舟上引渡到全班学生乘坐的认识的快艇上来。”有的学生胆小,老师多年的“棍棒使他积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这时教师要激励学生大胆的说,不要怕讲错了,要敢于破胆儿,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自身的语文素养。苏霍姆林斯基讲:”教育和教学和技巧和艺术就在于,要使每一个儿童的力量和可能性发挥出来,使他享受到脑力劳动的成功的乐趣。“学生怕写作文,老师可引导他们去感受现实生活,看人家怎么写的,只要他一次作文写出来了,他就会有写不完的事,抒不尽的情,讲不完的理,他也最终会因对语文学习有兴趣而走向成功。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抓住语文学科人文性的特点,通过”文以载道“的形式,促成学生情感、态度、价值感的质变,从而改变整个学习的面貌。

第二步:学习知识

学习知识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理论知识。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都是按文体划分单元来编排的,每一单元都由教学要点、课文和单元知识与训练组成。单元知识与课文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单元知识有统驭课文、帮助学生正确阅读理解课文的作用。所以在教学课文之前,应指导学生学习单元知识短文,归纳知识要点,再运用单元理论知识去分析理解单元课文。如,教学高中语文古典小说时,因学生对古代小说的特点还较生疏,除了帮学生温习小说的三要素外,还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知识短文《中国古代小说的特点》,进而归纳出有关我国古代小说的知识要点:1、小说起源于劳动,古代神话传说可以说就是小说的渊源。2、古代小说的发展阶段:先秦两汉的萌芽状态--魏晋南北朝的笔记小说--唐传奇--宋“话本”--明“拟话--明清章回体小说。3、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A、注意人物言行和细节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形象。B、情节曲折,故事完整。C、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化。D、叙述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这样,通过学习知识短文,梳理知识要点,学生对我国古代小说的有关知识就有了明白、清晰的印象,这就为下一步古典小说的教学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教读示范+教读示范

教读示范+教读示范就是在教师带领下,依据教学目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讲读课文,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阅读的具体实践活动。教读示范,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师的示范教学,教给学生一把分析、钻研同类课文的钥匙,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教读示范必须做到三点:(1)要突出重点,体现单元教学目标。(2)要落实知识,用课文印证单元理论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性。(3)要侧重指导学习方法,“授之以渔”,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之具备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例如教读高中语文的两篇讲读课文《景泰蓝的制作》和《南州六月荔枝丹》时,我引导学生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①两文抓住了景泰蓝和荔枝果实哪些特征来说明的。②理清两文的说明顺序。③分析两文综合运用下定义、打比方、作比较、列数字、举例子等说明方法。④分析两文准确、简明的语言特色以及科学小品兼用文艺笔调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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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为了防止实施不必要的逮捕,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而侵害人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各国刑事诉讼法对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都根据宪法原则作了必要限制。除了严格逮捕条件之外,都对逮捕权的程序性分配作了合理规定。逮捕权的合理设置不仅影响着逮捕活动的目的合理性,而且还体现着整个逮捕过程的合理性,并在防止非法剥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权被滥用的最大威胁来自追诉机关。逮捕被追诉人不仅可以防止被追诉人阻碍、扰乱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被追诉人而获得许多其他侦察的便利。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不可避免地具有广泛采用逮捕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约束,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同时,对于一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而据官方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447472件,689025人,人民检察院批捕388788件,582120人,批捕率分别是86.89%和84.48%。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一: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制度客观上诱发了公安机关进一步逮捕的要求。其二: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厅审理形式的改革,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的力度,再加上大量自侦案件的自报自批以及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存在法定的相互配合的关系,往往将逮捕作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依据诉讼法里,批捕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证据或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后就审的机会,而把批捕权当成侦查手段“以捕代侦”恰恰是对批捕权制度的

法律功能的严重扭曲,也是野蛮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中有罪推定观念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一种假借法律名义滥用国家权力的变种,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严重背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权的规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严重失衡,不利于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追求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和谐统一的目的。首先,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机制。当法律赋予控方以批捕权时,就是将控方明显置于不平等的地位,给予不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为辩护方既没有法律赋予的控方实行强制的权力,也没有这种能力。这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是一种社会不正义,当事人平等是人们通过诉讼寻求社会正义,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律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条件的同等对待,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诉讼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基石。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无妨害性这一正当性标准。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对立中,法律理应为双方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各方通过对其诉讼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合理实现其预期目的。如果允许用妨害他方行为的方式赢得诉讼,就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和对另一方正当权益的损害,归根到底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这样的诉讼方式显然是非理性的、不正当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官滥用批捕权恶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是控辩失衡的极端表现。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滥用批捕权造成的严重弊端破坏了法律的

严肃性、宪法的权威性。具体表现在:其一,“以捕代侦”普遍存在,使批捕权成为一种服务于控诉职能的附属权利,远离了立法宗旨,危害甚大。其二,“该捕的不捕,不该捕的乱捕”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良莠不齐,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把握不准,导致批捕权的运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三,相互扯皮的案件增多。由于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时常就使用逮捕条件在认识上产生分歧,造成有些案件久报不批,不仅影响诉讼效率,且使一部分案件由于受诉讼期限等主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另作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四,易造成司法机关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由于检察机关随意批捕,一旦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就会引起国家赔偿,同时给我国法治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其五,批捕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开性和有效的救济程序,一旦检察机关做出错误批捕决定,公民人身自由就会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显然是与法治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目前,我国检察队伍素质偏低,享有批捕权极易侵犯人权。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队伍中受过严格、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甚小。特别是现任主要领导干部,多数来自社会的其他部门,自身法学知识不系统,业务能力跟不上工作需要。据有关人士考察,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检察官平均只占10%左右,基本掌握刑事法律的检察官人数比例尚达不到50%,掌握基本民事、经济法律知识的约占15%左右,而初步了解国外法律知识和国际惯例得不到3%,检察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素质偏低,如果享有批捕权,在我国现行诉讼机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滥用逮捕手段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将批捕权赋予具有中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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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

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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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部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1.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的重要性。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来说,不仅有经济价值还有生态价值。自然界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而其自身的调节作用和调节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调节就不起作用,生态平衡就会遭到破坏。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同时重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环境法中,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自然资源给予生态补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2.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人口、经济、科技、社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各要素间的和谐发展。经济发达地区通过维持或增加其高额资源和环境消耗而抵消由此产生的环境成本,却要求欠发达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牺牲自己的发展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以“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公平分担对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补偿费用,并由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贫困地区予以支助,协调区域间的生态补偿能力。

(二)现实依据

1.西部是我国江河源头,是维护中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屏障区,其生态环境质量对中国东部乃至东亚地区的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举国关注的生态环境大事件,如1997年黄河断流100天、1998年长江水灾、2000年北京地区沙尘暴等都表明,西部的生态危机正威胁着全国的生态安全,有了西部可持续发展,才有全国的可持续发展。

2.西部为东部和全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西部廉价的原材料资源如煤、木材、矿产等源源不断流向东部、流向全国。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开发的是西部资源,影响的是西部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受益目标则是东部和全国。这些项目的实施为东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也理当对西部的环境、生态安全做出应有的补偿。

3.西部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我国西部地区生态功能比较脆弱,加上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如今面临着严重的生态问题: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森林和草地植被锐减,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开发不当导致土地风蚀沙化。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给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加剧贫困程度,更加大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加剧了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生态补偿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而偏重于污染防治。基于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增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建立生态补偿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对西部地区生态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西部生态功能区价值评估,是进行生态补偿的前提条件。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充足和使用得当,是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所在。所以,在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方面,要给以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监督。

1.建立西部生态服务功能区价值评估

确定我国森林、草地、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可以为我国生态功能区划、区域生态恢复与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改善需要强大的资金投入,没有资金的支持,生态补偿就会成为无米之炊。

(2)完善现有的生态补偿收费。生态补偿主要是以收费的形式来体现。征收对象是那些在开发、利用资源以及生产建设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本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可具体用于四个方面:生态环境的维持、恢复费用;对重大生态破坏进行调查的科研费用;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费用;生态环境区建立的费用。

(3)设立开放式的公众基金,授受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生态保护是一项全民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3.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责任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数额巨大,政策性强,审计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三、生态补偿与西部扶贫相结合

有关研究表明,在西部地区,中国生态环境脆弱县中贫困县占70%。这种贫困的广泛存在正是我国生态环境系统恶化趋势的主要社会经济原因。要针对西部地区的这一特殊情况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要与扶贫帮助相结合。具体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向那些为保护这些生态功能而牺牲了局部利益的人民提供补偿,减缓贫困、生态脆弱区中因生存压力而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活动。

另外,在对西部进行开发和补偿过程中,应借鉴别的国家(如美国在其西部开发中)的成功经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学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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