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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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二)社会效果逐步显现,破解了制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瓶颈”问题首先,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一家一户想办而不能办的事情,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故县镇冯家塬村连片流转土地109.7hm2发展烟叶生产,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建设高标准育苗工厂,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强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其次,通过土地流转,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苏村乡东里村民刘项臻流转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个大棚,2014年收入达25万元,同时家里还能腾出1个人外出打工。最后,通过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灵宝市通过租赁形式流转尹庄镇尹庄村、东车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农业科技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示范、科技研发、基地带动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其两大功能区、十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小农思想束缚,多数群众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灵宝市大多数农民的恋土情结依然很重,认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证,所以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土地长期流转。另外,由于近年来土地征用频繁等原因,一些农民等待土地征用补偿而不愿流转土地,另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务引导,土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与乡镇、村组关系不大,不愿参与管理。加之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耕种情况又不尽相同,连片流转往往因为一户原因造成工作被动。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组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有待规范在管理层面上,普遍没有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及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灵宝市土地流转现状与对策灵宝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改丽工作还存在着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服务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和纠纷调解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四)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扶持在促进土地流转方面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具体表现在:推进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业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还普遍存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生活缺乏后续保障。
三、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推进土地流转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能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变。通过宣传发动,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了解土地流转的大势,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身土地流转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全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同时,市里设立土地流转法律服务咨询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网站,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2.广大农民采取转包作为流转的主要方式的原因。一是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确保参与流转的农民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承包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相互比较了解。另外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也愿意短期性流转,所以大都选择转包方式。二是目前广大农民对其他流转方式,尤其是土地入股等方式存在疑虑,担心会导致丧失土地,尤其是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比较长,加剧了流转农民的顾虑。
3.广大农户成为主要受让主体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主要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而转包的受让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二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都比较小。2013年,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7789个,入社农户约为125万户,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的15%左右,大大低于全国的28.5%平均水平。而且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2013年,全省专业合作社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只有1855个,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6.7%左右。三是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限制,更多的是参与离城镇较近的土地流转,而远离城镇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4.导致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通常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处于无序、随意状态,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二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村组集体往往靠行政命令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纠纷增加。2012年,辽宁省流转土地纠纷中,农户与村组集体的纠纷发生660起,2013年增加到961起,这也打击和动摇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5.导致粮食生产耕地流转不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生产的经济收益不高,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粮食种植的鼓励扶持政策力度,但粮食作物与果蔬等经济作物相比,经济效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参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多以经营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主,不愿受让粮食作物的耕地,尤其是一些能人大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能力,大多从事一些经济作物的生产,他们受让流转的土地也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另外目前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中,种植也占比重也不多。2013年辽宁省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为3839个,仅占全部合作社的13.8%。二是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流转的土地中,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这种情况不仅辽宁存在,其他省份也存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达1808万亩,占到全省耕地的19.56%,土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流转前粮食的种植比例是70%以上,流转后下降到30%左右。
二、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范围。同时要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渐提高养老金水平,降低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度。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2.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目标和业务,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信赖,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要加强示范社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示范社,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规范合作社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职能,规范民主监督机制,完善财务和分配制度,保护入社农民的切身利益。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农经机构改革和加强人员建设,充分发挥农经机构和人员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机制,帮助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维护流转各方的利益。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2013年辽宁省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仅有一个县和38个乡,而且阜新市就占了36个乡,发展极不均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