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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原理,实行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①在受托人的管理经营下,通过艺术品投资组合,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艺术品价值增长的收益。与一般的信托产品相比,艺术品投资信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艺术品作为商品来说,具有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和保值增值的特点,而且有着很深奥的学问。艺术品在鉴定、估值、保险等方面都较为特殊。
其次,艺术品信托的期限较长、资金回报率较高。由于艺术品特殊的春拍、秋拍期等因素,且投资的艺术品价格增长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达到目标水平,因此,艺术品信托的期限一般较长。
最后,与房地产、证券等领域的信托产品相比较,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波动周期与国民经济的周期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艺术品投资市场是交易分散、信息分散、交易地点分散的市场,市场的信息集中度明显低于证券市场。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及前景
(一)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国民财富的积累,同时伴随着金融资本和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据用益信托的数据,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数量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长幅度达到350%。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规模为55亿元,而2010年发行规模仅为7.5亿元,同比增长633%。②国内艺术基金2011年经历了井喷式的扩张。2012年,中国艺术品信托市场继2011年后持续成长。2012年第一季度,艺术品信托市场延续火爆行情。同时,艺术品信托的标的也不再单一化,以犀角、象牙、玉器及寿山石等为标的的创新产品频频现身市场。③从平均收益率来看,总体而言,2012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10.47%,较2011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9.515%上升了0.955个百分点,艺术品信托发行持续火热。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前景
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整合能力增强,北京艺术品中心市场的地缘优势进一步增强,艺术品投资大有可为。
首先,经济实力对比及国际形势变化是驱动文化热点转移的第一要素。高端艺术品市场自有以来一直为欧美文化和买家所垄断,直到近年来才出现中国艺术品的身影,而且上升势头极快,发展趋势也非常符合西方社会对中国文化的认识,从滞后的当代印象开始,往本土的主流审美延伸。
其次,艺术品投资"经典化"趋势延续,高端艺术品需求仍将呈上升趋势。由于市场参与者普遍的谨慎态度,全球艺术品市场的行情方向仍会聚焦于经典艺术的范围。
再次,在中国政府抗通胀政策和调控房地产、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资金将继续从股市和房地产流向艺术品市场。艺术品具有很强的保值与增值功能,已成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
最后,艺术品市场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也将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同时,艺术品市场的机构化趋势仍会进一步发展,将使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资金规模化优势更加明显,在拓展艺术品市场规模的同时,令艺术品市场的投资属性更加鲜明。
三、艺术品投资信托的法律结构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艺术品信托仍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限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投资方面的相关法规,只是在2001年颁发的《信托法》第二条中对信托有一个总的概括,即"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文将结合我国《信托法》分析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是指参与信托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信托目的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艺术品市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三者之间建立起了艺术品信托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围绕艺术品投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艺术品投资信托利益分配而展开。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在其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之后,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才建立起来。因此,信托财产的交付是艺术品投资信托设立的基础,是形成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一般来说,委托人通过意思表示首先发起设立信托,其法律地位包括:首先,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设立人;他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次,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三,委托人有权在信托合同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信托目的。④
根据我国《信托法》,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对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正常支出提供补偿等;其主要权利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变更受益人以及解除信托等权利。
(二)受托人
在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是具体从事对信托财产控制、管理、经营的主体,其处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核心地位。在我国,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对其章程、股东、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经营场所等都有具体的要求。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忠实勤勉、信息披露、分别管理、亲自管理等义务。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应依照信托目的进行管理。不论是发放贷款并以艺术品作为抵质押担保,还是在投资顾问的指导下直接投资艺术品并拍卖已获得增值收益,都需要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尽职尽责。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权、对管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的取得补偿权、辞任权等。
(三)受益人
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益人是指艺术品投资信托中规定的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由于信托的目的是让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益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益人是纯获利益的人,法律对其限定条件较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的权利比较复杂,有些具有专有性,有些是与委托人共享的。⑤受益人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的放弃权以及信托收益的转让权。其与委托人共享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
实践中,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二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另外,受托人不得作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如果这种情况存在的话,受托人即享有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信托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四、艺术品投资信托面临的困境及风险防范
由于国内的艺术品投资信托处于刚起步阶段,困难和阻碍是不可避免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四大瓶颈。⑥
第一,缺乏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对艺术品真假进行鉴别。这使得金融机构在投资或在艺术品抵押融资时举步维艰。艺术品的直伪很难鉴别,同时现行法规下对制假的惩罚力度低,市场也不规范.这使得当前的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虽然目前有很多机构提供艺术品的鉴别服务,但其权威性常受到质疑。这就使得中国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在国际市场销售不畅,价格不高。另-方面,也影响了艺术品投资信托、艺术品抵押和艺术品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发展。
第二,艺术品估值体系的欠缺,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资产定价的难度。从国内部分当代艺术品在国内外各拍卖行公开交易的数据来看,一些艺术品在两年间价格可以增加三四倍,更有一些作品的估价在-年间常常有数十倍的增长。这表明艺术品估价等中间环节尚缺乏规范。
第三,艺术品市场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身份、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使得交易主体很难排除拍卖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第四,艺术品信托过程中的税收安排不明。目前我国对艺术品投资的税收安排只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像以理财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艺术品买卖过程中的税收安排没有明文规定。
第五,艺术品投资也有流动性风险,即未来收益兑现的可能性。当艺术品市场处在上升或高涨期,艺术品的流动性较好,但在市场处于下行或低谷时,流动性问题就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艺术品都是奢侈品,价值上比较昂贵,需要占用较多的资金,其交易往往限于特殊领域,甚至必须在特定的中介平台才能实现交易。
如前所述,目前的艺术品信托市场面临了像退出机制、估值、制度建设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艺术品市场短期的炒作也给投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这一领域长期的市场前景仍被看好,但是只有艺术品鉴定水平、估值以及保险等配套服务的逐步改善,藏家、画廊与拍卖行之间的进一步整合,艺术品投资才有更好的发展。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时,需要关注艺术品在收藏领域的受欢迎程度、占用资金规模等。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风险,才能防患未然。
从立法层面上,一方面,应当保证交易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准确地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要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则,注重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使相关利益主体可以及时发现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委托人和受益人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我国《信托法》通过赋予受益人撤销权、归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任受托人等权利,保障受益人自我救济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仿照证券行业的做法,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使投资者有风险识别和危机处理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能够有便捷的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程序和具体方法,从根本上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规范交易、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⑦
从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控制:
1、严格奉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高度重视艺术品投资信托资产的安全,力争将投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作资金,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严格将本信托账户与其他信托账户、受托人账户区分开,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以确保本账户的独立操作性。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将艺术品投资信托与非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市场信息、风险考核等隔离开来。
3、加强具体管理人员的自律,相关专业人才可以包括接受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具备艺术品投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熟悉艺术品拍卖等交易流程和规范的人员以及相关的风险管理人员⑧,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资金,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培训。
4、建立完善的艺术品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资产组合原理运用资金。公司内的风险控制部门也应当充分考核艺术品投资信托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性,从审批立项到项目实际运作阶段都要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
总之,除了对信托制度本身完善以外,还要在实践中,注重艺术品行业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艺术品投资信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艺术品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市场发展很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定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侯仁凤:《富人新宠,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国证券报,2011年4月2日
②高谈:《艺术品信托的退出难题》,第一财经报,2012年3月31日
③苏丹丹:《2012年艺术品信托市场出现新变化》,中国文化报,2012年8月20日
④高凌云著:《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3 版,第 59 页
⑤余卫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31页
⑥金立新:《业内:信托能否撑起艺术品市场一片天》,金融时报,2011年2月15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带来中国文化的复兴。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是文化市场核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三大投资市场之一,文化艺术品的证券化将会使只是“少数人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变成艺术品大众化投资。交易方式也将从以直接买卖为主的方式变成,完全无纸化的网上交易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现开户功能,通过下载相关的客户端就实现投资交易功能。强大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系统,使交易结果更加真实、公平、科学,提供的信息更加及时、有效,从而让投资人的交易变得更加方便、简单。
近年来,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在我国逐步探索和发展,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诞生。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主要是指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份额合约。最典型的就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文化艺术品份额网上申购和交易。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挂牌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持有份额合约分享文化艺术品价值变化带来的收益。
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不仅给收藏投资降低了门槛,彻底克服了以前收藏投资的诸多弊端,也降低了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更重要的是,较好地保护和激励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权益和热情,推动鉴定、评估、保管、保险和银行等相关领域的深层次发展,拉动了行业需求,扩大就业,使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的“文艺复兴”。同时,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建立中国艺术品市场投资的退出机制打下了基础,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使艺术资源的投资价值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然而,我国艺术品交易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容易控,艺术品证券化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规则频频修改,短短几个月内经历了交易由“T+0”改变为“T+1”,这将严重损害了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这种交易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文化艺术品份额金融创新交易制度和监管准备不充分。这意味着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以及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还没有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因此,为使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分析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本文的研究将会为交易机制的规范设计、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及监管的协调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将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及艺术品市场提供借鉴与理论指导。
二、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分析
艺术品交易市场证券化后,也会像资本市场一样有波动。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机制和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的监管机制等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蕴含较大风险,具体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价值确立风险。
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 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相互交叉, 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 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 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
(二)法规法律的依据尚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各地文交所都把《物权法》相应的条例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公开发售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信用风险。
文化交艺术品交易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与传统证券市场相比,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着许多规制不明确的地方。
首先, 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哪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
其次, 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多重职能,如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背, 文交所的权力过大,交易市场公信力受质疑,容易滋生寻租现象。
(四)交易机制尚有缺陷,存在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非理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但依然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五)监管各自为政,容易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多种多样。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其它的不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就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除此以外,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是监管依据。尽管,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同时,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更重要的是,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策及建议
为使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以及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对策。具体的策略如下。
首先,完善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制度。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通用的价值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这将使文化艺术品市场容易陷入混乱的场景,也会危害交易的安全。尽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但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与此同时,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建立与完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的交易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物权交易,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交易,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投资收益周期的不同,导致短期交易对艺术品证券交易的损失比传统证券大得多。因此,在权衡限制泡沫和艺术品证券自由交易二者的利益之后,必须着重对短期交易进行限制。在交易模式上,对当前交易模式应修正, 并对持有艺术品证券达特定比例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这样也有利于解决一级市场的疯抢问题,促进艺术品发行价格趋于合理。同时也应该禁止关联人员购买艺术品证券,比如评估机构,从证券市场的运行现实来看,证券发行之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 价格往往容易上涨, 在一定时期后市场才会趋于理性,使价格回归相对稳定。
最后,建立艺术品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艺术品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包括转让方即艺术品持有人和发行人,艺术品信托机构, 以及艺术品交易的平台即文交所其中转让方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艺术品评估和交易的重要信息如艺术品的来源和交易历史、 艺术品权威评鉴机构的评估意见、关联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艺术品信托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艺术品保管的花费项目和费用、艺术品的经营情况等;文交所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艺术品发行商、投资人、艺术品的保管和经营情况,艺术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小结
总之,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一个大的发展方向,而文化艺术资产的证券化是这一发展趋向的一个重要通道。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是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力量,而艺术品及其市场资源的资产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核心。要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走向有序与规范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等机制,这才有利于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值建构,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注:2011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与监管研究” (项目编号:GXU11T32635)
(作者: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近年来,艺术品市场持续火爆,艺术品被誉为投资“第三极”。艺术品具有收益高,风险小,与其他投资品种相关性低等优点,许多学者都肯定了艺术品在投资组合管理中的巨大价值。Goetzmann(1993)认为20世纪以来艺术品投资的平均收益率为17.5%,以标准差来衡量投资的风险,艺术品投资的风险为0.528,大于债券0.106和股票0.219。艺术品与债券和股票的相关性分别为0.54和0.78。赵宇、黄治斌(2008)研究了我国拍卖市场1994年到2007年期间38万个交易数据,通过寻找具有重复交易记录的拍品,利用再交易回归模型,编制出艺术品指数。他们通过计算得到我国艺术品投资的期望收益率为10.1%,标准差为5.03%。而同时期的股票市场的收益率为8.01%,标准差为22.5%,同时计算出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关系数为-0.51.说明在我国艺术品是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理想资产。
但是,在这些漂亮的数据背后隐藏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注意。这些问题是从事艺术品投资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了解透彻了,才算是真正了解艺术品市场,才有可能获得艺术品投资的高额回报。
一、赝品问题
艺术品投资的特殊性在于它首先面临真伪鉴定的难题,这也是众多专业金融投资者难以进入这个领域的原因。不论投资模型做得再好,不论从数据上看到的收益率有多高,一旦买到赝品,投资回报率就是负的100%。
很多投资者以为从正规的大拍卖行里拍来的就一定是真迹,实际上,拍卖行并不保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法规如下: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这几条法规的核心在于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意思是只要拍卖行在拍卖前声明不保真,它就不负有卖赝品的责任。这就是业内广泛流传的拍卖行的“免责条款”。诚然,拍卖行为了自己的声誉会控制赝品的比例,但那些夹在真迹中的伪作往往让投资者防不胜防。
许多人认为可以通过请专家鉴定把关来确定艺术品的真伪,但是专家鉴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我国政府有规定,凡是事业单位的文物博物馆系统的人不能参与市场鉴定。2、由于艺术品(尤其是书画)真伪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鉴定却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国家没有官方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各个机构、各路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除非是很明显的真迹或者伪作,否则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3、目前艺术品造假技术越来越先进,手段越来越高明,即使是专家也常常“看走眼”。况且现在各种专家鱼龙混杂,要是请的这个专家空有各种头衔,水平并不高明,或是专业水平很高但是道德水平低下,联合卖家坑投资者,都让人防不胜防。所以,有人说艺术品投资是“圈内人”的游戏,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有自己懂行,才是真正可靠的。
因此,目前很多投资者只选择向艺术家直接购买,并附有该作品的鉴定证书以及与艺术家的合影作为“铁证”。诚然,这是一种非常可靠地办法,这样的作品往往也易于流动和变现。但是,当代仍在世的艺术家(尤其是一些位高权重,掌握话语权的艺术家)的作品能否经得住时间的检验,还是一个问号。
从艺术发展的规律来看,艺术家要真正被世人所认可,名留青史,往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古往今来,多少艺术奇才生前默默无闻,穷困潦倒,死后才被人们逐渐发现,其艺术成就才被人们认可。这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因为真正的艺术家往往有一种超越性,他所要表达的东西超越了这个时代,不被当时的人理解。只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艺术发展的轨迹印证了当年天才的想法,艺术史上才又增添了一位大师。所以,作为投资来说,买那些大浪淘沙,经过了历史检验的艺术大师的作品最为保险,从历史数据来看也是收益率最高的。而购买有些目前仍在世的“当红”艺术家的作品,就有很大的风险——首先是这些人的作品目前价格已经被炒得很高,再上升的空间有多大还很难说。其次,有朝一日当他们不再身居高位时,人走茶凉,泡沫破裂,投资者购买的作品价值很可能大幅缩水。(这里并不是说所有当代艺术家都是徒有虚名,只是强调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若是要分辨出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那是要有相当的艺术素养和对未来艺术发展的把握能力,其难度不亚于鉴定真伪)。
因此,投资者就面临了一个两难境地:选择历史上的大师们的作品,虽然收益高,但是存在赝品风险;选择当代艺术家作品,虽能确保真迹,但是将来的前景不明。如何做选择取决于投资者自身是否懂行以及其投资目标,不能一概而论。
二、估值问题
在投资学里,对投资品的估值是很重要的一环,不论是股票的股利贴现模型,还是债券的现金流贴现模型,其都是试图寻找投资品的“内在价值”,并以此和目前的市场价格作对比,当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当市场价格高于内在价值时卖出。
艺术品的估值却是一大难点。由于艺术品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未来价值与人们审美口味的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关系巨大。因此,笔者认为,艺术品不存在计量“内在价值”的可能性。目前学者们的通用做法都是通过历史数据预测未来,用历史收益率来估算未来收益率的区间。
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用数据以计算收益率的问题。学术界通常采用的都是重复交易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每幅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通过在茫茫的历史记录中寻找交易过至少两次的作品,再根据每次交易的价格以及间隔的时间,计算出这件作品的年收益率。最后,通过对每件作品年收益率的加权平均,计算出整个市场的年收益率。这种做法非常严谨、精确,大部分的学术论文数据都采用的这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不是每个作品都能找到重复交易的记录,尤其是对于才发展了短短20余年的中国拍卖市场来说,能找到的重复交易数据不多。因此,样本数量不足会使得研究结果的可靠性降低。
拍卖公司以及艺术品交易网站(如雅昌网)在编制价格指数时往往采用另一种方法。他们以艺术家为个体单位,以该艺术家作品每平方尺多少钱为衡量标准——在汇总了该艺术家整年交易的作品价格以及每幅作品的尺寸后,相除得到该艺术家作品价格为XXXX元/每平方尺。这种做法在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数据先天不良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中国传统字画的特点也给这种计量方法提供了有力土壤。传统国画的题材本来就不多,无非是山水、花鸟、人物这几类,画家除了偶尔会作“创作画”以外,平时的练笔以及大量的应酬作品画的都是自己拿手的几个题材,比如齐白石的花鸟草虫,徐悲鸿的马,黄宾虹的山水等等。这些随手之作虽然艺术价值同样很高,但却往往有很大的同质性——徐悲鸿某幅画的两匹马一个向前看一个向后看,另一幅画两匹马都向前看,价值能有多大区别呢?因而,“论尺卖画”在中国也有着数百年的传统。
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将重复交易数据与平方尺价格数据结合起来,各自赋有一定的权重,来得出总的市场价格指数。这样一来,就解决了我国市场样本数据不足的问题,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洗钱
利用艺术品拍卖进行洗钱在业内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其种类、手法众多,并且难以监管。在此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以低价购得高仿作品一幅,拍卖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允许其上拍,并给予很高的估价。甲在拍卖当天找2、3个托儿竞拍此作品,将价格抬高到满意为止。最后,实际的买方和卖方都是甲,钱和画在左右手之间一倒,黑钱就洗成了白钱。拍卖公司也乐于参与此事,买卖双方各自15%的高额佣金收入促使很多拍卖公司成为洗钱的帮凶。
另外,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认定没有权威机构也没有估价标准,价格完全在于买家愿意出多少钱,因此容易操纵,可以轻易炒上天价,这一特点十分适合洗钱的需求。法律的漏洞也给洗钱提供了便利。由于国内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有权利对买卖双方的真实资料保密,使得天价艺术品的交易双方身份都不透明,而反洗钱法也主要是监控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不涉及对可疑的天价艺术品交易进行调查,因此给艺术品洗钱留下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四、假拍
假拍通常是指非真实交易目的的成交,包括买卖双方实际是同一人,买卖双方借助拍卖进行利益输送等,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拍卖公司为了提高拍品的成交率,让内部员工去竞拍那些无人问津的作品,以此打造自己拍卖会高成交率的品牌形象。第二种是为了炒高某艺术家的作品价格。有些专业炒家先是囤积了大量某艺术家的作品,然后一边制造舆论宣传炒作,一边在拍卖会上自己给自己当“托儿”。不论成交与否,重要的是为该艺术家作品设立“价格标准”,以方便日后高价出货。第三种是为藏品制造“好出身”。比如某件作品高价“拍”出去后,不仅上了拍卖公司的图录,还被各大知名媒体报道,将来如果想把这个藏品出售,图录、成交记录、媒体报道都齐全了,再加上一个完美的收藏故事,这就是一件“流传有绪”的真品,将来无论是再次上拍还是私下交易,都有了价格基础。第四种是变相行贿,公权力拥有者把自己的藏品拿去上拍,想行贿的人自然踊跃捧场,将该作品高价拍下,钱也就没有风险地送出去了。
假拍也是造成拍卖价格不可尽信的一大原因。通过各式各样的假拍,价格大量注水,表面数据上的收益率虚高,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拒付迟付
每次拍卖会上拍出的天价艺术品总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引来人们的诸多讨论。但是热闹过后,天价艺术品是否真正成交,却难以知晓,不少学者也提出“有多少举牌可以胡来”的疑问。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首次的《2010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0年度内,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落槌价款总额为354.43亿元,实收佣金28.98亿元。在这次统计的408件上千万元成交拍品中,只有237件拍品完成结算,结算率58.09%,其余171件尚未完全结算或未结算,涉及成交额55.55亿元。
买方迟付拒付的原因有很多,动机也不尽相同。有些买家确实并非恶意不付款,只是账面没有那么多流动资金。或是遇到突况,资金难以周转,才会出现不及时付款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拍卖公司可以与买家进行协商,或是延后付款,或是分期付款。但有些买家恶意拒付,通常是有以下几种原因:1、非理智型出价。拍卖时为争一口气,事后觉得自己拍贵了,便不愿付款。2、觉得拍品成色有问题,怀疑是赝品。3、卖方在拍卖时会请 “托儿”来轮番举牌,抬高成交价。 “托儿”举牌无非两种结果,要么抬高了竞价,让最后的买家成为“冤大头”,买家知道后有可能拒绝付款;要么因为举牌过了头,最后自己成了买家,最终也就成了不付款的“买家”。
六、结论
本文探讨了艺术品投资中关于赝品、估值、洗钱、假拍、迟付拒付等问题。作为一个投资者,一方面应该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和专业鉴赏能力,另一方面应对艺术品市场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有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避免踏入陷阱,才能使得艺术品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Campbell.R.Art as an Alternative Asset Class.Journal of Alternative Investments[J],2005.
2012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了追续权。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对其创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在后续转让提取一定费用的权利,是保障作者利益而突破所有权绝对原则。
一、追续权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追续权(Droit de suite)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是法国关于有形财产的专门术语,指物的所有权人对其出质的不动产标的的追及权,后被延用至著作权法领域。追续权的基本含义: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笔者认为,追续权可定义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在作品后续转让中,从作品的物权所有人通过转让作品原件或复印件所获利益中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二)追续权的性质
关于追续权的性质,著作权理论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人身权性质说,财产权性质说和双重属性说。人身权性质说认为享有追续权的主体仅限于作者及其继续人,并且追续权有不可被剥夺、不可被转让,也不可自动放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说则认为追续权的实质在于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允许作者从后续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直接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经济补偿,此种方式又有鲜明的财产权性质;折中说则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性质和财产权性质,一方面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又是财产权的体现,是介于这两种权利之间的一种权利,其实质是以财产形式体现人身权或是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 但实施追续权又是有很多限制的,如不得转让和随意抛弃,且客体对象仅仅是作品原件或是满足特殊条件的作品复制件,从这个侧面来考察,追续权又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了。
笔者认为追续权虽然是财产利益的体现,并且兼具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但不是绝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是较为特殊的著作权。追续权应是著作权的下位概念,而不是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的下位概念,是以财产形式体现的人格利益。
二、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
著名艺术家梵高的作品在其死后短暂的几十年间价值飞涨,而其生前却穷困潦倒,本该属于作者的利益却流入他人手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当作者在开始的时候以较低价格处置自己的原创作品时,追续权制度能够保障其仍可享有不可剥夺的期待利益,当作者的创作艺术得到市场的肯定而使其作品原件的财产不断升值时,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可参与分享因此带来的财富。从现实意义来说这对原创作者是更加公平的。
1.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和成熟。20世纪80年代以来,艺术品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并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繁荣起来,为艺术品交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安全的交易环境。通货膨胀导致国民的投资需求和投资意识加强,艺术作品的投资更加成为其他金融产品之外倍受青睐的投资对象。 确立追续权制度,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保持高涨,实现艺术产业充分发展、艺术品市场可持续发展。
2.与国际艺术品市场接轨。《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追续权,各成员国之间实行互惠原则,我国当前未承认追续权, 随着各国艺术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交易, 若追续权制度仍不确立,则我国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外国艺术家的利益在我国也难得到保障,这不利于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艺术品文化的交流,同时易引发矛盾,不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外交形象。
3.我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仍不够完善,追续权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若不提早建立起追续权制度,则无法全面实现按劳分配,会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艺术创作是一项创造性很强的脑力劳动,艺术品的价值主要是艺术家辛勤的脑力劳动结果。 只有确认追续权制度,才能使我国著作权法更加全面、更加实际地发挥它的作用!
(二) 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1.艺术品交易市场规范化。 通过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的作用,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日益完善、日趋规范,为艺术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艺术品交易也逐步走上正轨,并愈发发达繁荣。艺术品行业的蓬勃为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硬件条件和市场基础,并且在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拍卖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配合下,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有很强的可行性。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成立。直到2010年,我国集体组织管理体系才基本建立,但运作尚不成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一方面应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发展的经验与教训,解读他国在许可机制变革中的立法变革趋势,另一方面也要分析新技术条件下的新问题与本国产业的发展特点,最终构建适合本国实际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利用集体管理组织来作者行使追续权并承担相关职责,是追续权制度建立的一大根基。
3.国外实践经验。在追续权制度的实践方面,国外有较之我国更丰富的经验。虽然各国在关于著作权的属性、特征、主体、客体、行使方式等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已基本达成共识。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一些细微的差异正是各国、各地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而归纳出的最恰当的方式。这些都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了必要经验。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构建之设想
上文论述了著作追续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下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法模式和体例的选择
应将追续权作为著作权的下位权利,在《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的第十条增加一款关于追续权的规定。因为追续权的性质导致其很难放入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体系中,故放在著作权其他权利中规定较为合适。关于追续权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则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来规定,相关争议的解决法案则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二)追续权的主体
追续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及其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及其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均不可适用追续权的规定。追续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作者的继承人也列入追续权的主体是由于相当一部分艺术品是在作者离世后才价值连城。尽管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关于追续权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将著作权人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及其继承人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也是立法的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另外对于没有继承人的而作者,受遗赠人(限于自然人)也应当成为追续权的主体,没有继承人的艺术家并不少见,如果不允许其遗赠给他人,那么追续权的对于没有继承人的艺术家是不对公平的。
(三)追续权的客体
我国应将追续权的客体限定为平面及立体的艺术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再如我国特有的书法、篆刻、雕塑等,在立法中可采用列举式来规定课题范围以避免概念和使用中的矛盾分歧,欧盟即采用此种立法方式。但文学艺术作品的手稿不应列入追续权的对象范围,手稿是否具有文物价值较难判断,操作难度较大,故排除其适用。 较为有争议的是复制件是否能成为追续权的客体,笔者认为普通的复制件不能成为追续权,但若该复制品极其稀少,与原件的价值相当,则可成为追续权的客体。
(四)追续权的保护期
依据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追续权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故作者终生享有该项权利;依据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在作者死后的一定年限内也应当予以保护,我国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截止作者死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考虑到艺术作品可能要经历远不止50年的时间才能达到一定的价值,故保护期可稍作延长,如欧盟指令统一规定了追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
(五)追续权的行使方式
1.后续转让方式。由于私人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转让价格无从查询,难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故追续权应只适用于公开拍卖或通过中间商出售的公开交易行为,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使转让价格有账可查,如此才不会使作者的利益收到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