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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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药理论文

篇1

五味是药性理论的核心之一,药物的味最初是依据药物的真实滋味确定的,后来逐渐将药物的滋味与作用相联系,并以味解释和归纳药物的作用。随着用药实践的发展,一些药物的作用很难用其滋味解释,因而采用了以作用推定其味的方法。亦即人们对药味的获得有两种认识,一是以神农尝百草为代表的口尝之说;另一种认识就是药味来源于中医药物的功能和药效。五味理论历史悠久,在中医药学理论和发展中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有一定的临床指导意义,但是五味学说在理论上和实际运用中出现不少分歧和混乱,存在不少问题。

1五味学说的积极意义

1.1药物五味可以部分地反映药物的功效特点

五味是药物基本属性之一,它是用来阐述药物功用的一种理论框架,如《内经》云:“甘缓”“酸收”“苦燥”“苦泄”“辛润”等。辛能散、能行,甘能补、能缓、能和,苦能泄、能燥,酸与涩都能收能涩,咸能软能下,淡能渗能利。虽然药物的味与功效特点不是绝对和完全地符合,在古代功效尚未较好地总结出来之前,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部分地反映药物的功效特点,因此对当时指导临床用药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人们首先了解药物的主治,然后才逐步总结出功效,早期的本草均基于这种实践,主要记载各药的主治病症。在认识药物的功效以前,如果掌握了该药的五味特点,可以增强临床用药的准确性。《神农本草经》记载主治“咳逆上气”药物有二十余种,却未指明这些药物以什么样的作用治疗咳逆上气。不弄清这些药物的五味,就是不了解其作用特点,临床选用药物只能是袭其用而用,无异于按图索骥。而古人认识这些药的五味之后,就可能用辛散者去治疗外邪郁闭引起的咳逆上气,用甘补者去治疗肺虚引起的咳逆上气,用酸收者去治疗肺气不敛引起的咳逆上气。因此在功效尚未较好地总结出来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结合五味治疗疾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用药的盲目性。

1.2五味配伍法在方剂中的应用

随着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的发展,药物的五味由最初只是孤立理解和运用单个药物的味发展为五味之间的配伍运用和五味配伍理论。将药物五味的基本属性融汇贯通于临床组方配伍中,创立了很多五味配伍法[1],对临床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1.2.1辛开苦降甘调法

如《伤寒论》五泻心汤,方用辛、苦、甘配伍,辛可发散、行气,苦可降下、通泄,二味配伍通中有降,泄中有开,使气机调畅,升降如常,伍以甘味和中焦,运枢机,攻而不伤正,补而不壅滞,实为调理气机之大法。采用辛开苦降甘调法往往用于治疗病机复杂、寒热虚实兼见的病证。这种配伍法现代研究较多,临床应用也较广泛。

1.2.2辛甘化阳与酸甘化阴法

如桂枝汤用辛味之桂枝配酸味之芍药,一辛散一酸收,看似相反,实则相辅相成。更合甘草之甘以收辛甘化阳,酸甘化阴之功,于解表发散中寓益阴养营,于和营敛阴时兼扶正散邪,共奏调和阴阳之效。

1.2.3酸甘辛苦合用法

如乌梅丸采用酸辛苦合用法用来治蛔是完全用其五味配伍而获效,它利用蛔虫“得酸则静,得苦则下,得辛则伏”的特性选用乌梅、苦酒之酸,黄连、黄柏之苦,蜀椒、干姜等辛味配伍协同而治蛔。后世根据此方酸与甘合则滋阴。酸与苦合则泄热,辛与甘合能温阳,辛与苦合能通降,所以通过加减化裁,灵活应用,治疗多种内伤杂病,常获良效。

1.2.4其它药味运用和配伍法

如酸味药随其所配伍的药物性味不同而有不同的功效,有“酸寒敛阴”“酸温涩精”“酸苦涌泄”等多种说法。譬如养阴清肺汤、百合固金汤中白芍与生地黄、麦冬与玄参的配伍,可谓“酸寒敛阴”之应用;五子衍宗丸中五味子与菟丝子、覆盆子的配伍,可谓“酸温涩精”之应用;瓜蒂散中赤小豆与瓜蒂的配伍,可谓“酸苦涌泄”之应用;黄连阿胶汤中白芍与黄连、黄芩的配伍,可谓“酸苦泄热”之应用。五味间的配伍运用还不仅限于上,在此恕不一一列举。

1.3五味间接作用对治法的发展和应用

五味学说中对五味间接作用之认识对中医治法和临证组方思维也有重要启示。如“辛润”之说,《素问·藏气法时论》指出:“肾苦燥,急食辛以润之,开腠理,致津液,通气也。”对此,后世医家除注经释义外,又逐渐演变成一种药性功效—辛润。王冰所谓“辛性津润”“辛亦能润能散”始把辛润引到药性理论上,由此得出辛味药不仅能散,且能润。五味功效应是五味中各类药物的直接功效作用的总结与概括,如辛能散、能行,而辛润则是通过辛味药的行散作用间接产生的润养效果。辛借其行散作用能宣肺祛邪,助肺通调水道,布津润燥;宣散风邪,邪祛燥解;宣畅气血津液,助阳气化,疏通腠理,布津行液而间接产生润养效果。由于润并非辛味药的直接功效,而实际为润燥的一种方法,因此,辛润应纳入治则治法理论体系中研究和应用。“辛以润之”是《内经》对肾燥提出的一种治法。然燥不应局限于肾,如扩大辛味药的治燥范围,“辛以润之”是指以辛味方药,使某些燥证得阴液滋润、濡养的方法,可称之辛以润燥法,简称辛润法。如治疗外感凉燥证之杏苏散未用润燥养阴之品,只是以辛散之品轻宣凉燥,理肺化痰,使外邪去,津液敷布正常而燥证自解。又如“苦能坚阴”,实为利用苦味之清泻作用,使火热去而保真阴,故坚阴也是苦味之间接作用而非直接作用。“苦能坚阴”之说提示医者在治疗阴虚火旺证时,不能一味滋阴,还须考虑使用清热泻火法或配合清热泻火之品如黄柏、知母等,使火热去而不能继续伤阴,如知柏地黄丸。

2五味学说在理论上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2.1传统记载与实际味感不符

造成本草所载药物的味与实际味感不符的主要原因有3种[2]:一是所选药物的品种来源、产地、采收季节或药用部分不同;二是因为“五味”无客观统一的标准,由于尝辨方法及个人味觉器官差异等所造成;三是本草所载药物之味,不单是通过味觉器官尝辨出来的,而有的是后世医药学家根据药物的作用而推测确定的。后者,是造成与口尝不符的最主要原因,因为五味自归纳药物作用之后,便渐渐成为说理工具,所以人们往往根据药物的作用而确定其味。如凡有发表作用的药物,便认为有辛味;有补益作用的药物便认为有甘味等等。这样便出现了本草所载药物的味与实际味道不符合的情况。例如《天宝单方图》谓:“味辛”,实则苦淡等。由于历代医学家对于确定药物味的依据不统一,所以还出现了同一药物而各家记述不一的情况。如天南星一药,《本经》谓其“味苦”;《吴普本草》谓其“辛”;《药性论》又谓其“味甘”。这些情况不仅使初学者感到茫然不解,而且也是中药学中的一大缺点。

2.2药物的味感程度不明确

药物的味感程度多用“极”“大”“甚”或“微”等以示区别。但这些程度区别只是相对的,并无客观统一标准。所以各家在记述每一药物时也就不统一了。如大蓟,《药性论》谓其“味苦”,《本草汇言》谓其“微苦”。又如黄连,《本经》称其“味苦”,《本草正义》称其“大苦”,《唐本草》则称其“极浓苦”。这些似是而非的标准是不够合理的,有待于制定统一客观的标准。

2.3中药味感与五脏的联系无明显规律性

祖国医学认为,中药五味与五脏有着密切的关系。《内经》中明确指出:“酸入肝,苦入心,甘入脾,辛入肺,咸入肾。”“心欲苦,肺欲辛,肝欲酸,脾欲甘,肾欲咸,此五味之所合也”;后世医药学家也均以此为准,并将其作为中药归经、临床用药的理论依据。然而中药学理论表现内容并不全是如此,而且从临床实践来看,这种某味药专入某脏的理论与客观实际相差甚远。曾有学者[3]将现行《中药学》(第5版)教材中所记载的味道单一的270种药物进行了归经方面的统计,结果酸味专入肝系者占11%;苦味专入心系者占1.14%;甘味专入脾系者占5.81%;辛味专入肺系者占10.29%;单一的咸味药却无一种专入肾系。也有学者[4]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中药大辞典》数据库,从中筛选五味和归经2项俱全者。进行统计,结果发现辛味应入肝、脾、肺经,苦主入肝经,甘味应主入肝、脾经,酸味主入肝、脾、肺经,部分入肾经,咸味应主入肝、肾经,部分还入肺经。可见,五味入五脏的理论虽有其一定的临床指导意义,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不可不加分析地沿用,而应采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和提高。

2.4效味关系与实际不符

五味的作用实际上是药物的功效总结出来的,体现了味与功效的联系,因而应具有规律性。然而,与实际不符者亦不少,如辛味能散能行,而具有辛味的灶心土、磁石、韭子等却既不能散(散风解表)亦不能行(行气、行血)。另一方面,能散能行却非辛味独具,如蝉蜕味甘,却能疏散风热;川楝子味苦,却能行气止痛;赤芍味苦,却能行血祛淤。再如车前子,《神农本草经》言其味甘“主气癃,止痛,利水道小便,除湿痹”,《本草纲目》言其“主暑湿泻痢”,很难看出其功效与甘味之间有何联系。效味关系除了有不一致性之外,部分药物作用甚至正好相反,例如辛味的益智仁、肉豆蔻等不仅不具备散和行的作用,反而具有收敛固涩止泻的作用,而甘味的桑白皮、玉米须等不仅不补反而利水。有学者[5]对现行《中药学》6版教材中所记载的味道单一的219种药物进行了功效与药味作用一致性的统计,结果具备行、散功能与辛味药物的数量关系为75.81%(45/62);具备补、缓功能与甘味药物的数量关系为48.57%(34/70);具备泄、燥功能与苦味药物的数量关系为75.81%(47/62);具备软、下功能与咸味药物的数量关系为27.27%(6/22);酸味药物数量过于少,故不作分析。由于味与功效之间存在联系不够紧密甚或没有联系的现象,因而许多药物的功效不能用其味来解释,人们在用五味来说明药物功效时常有所取舍,有不具规律性或牵强之嫌。五味在说明药物功效方面却没有明显的特征,这不能不说是五味理论的不足。应用五味论药时出现的随意、不规范现象,与此不无关系。

3解决中药五味理论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设想

从上可知,在功效尚未较好地总结出来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结合五味治疗疾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用药的盲目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功效已经较好地总结出来的当今时代,可以用药物的功效来指导临床用药,因此五味对临床的指导意义已有下降的趋势。但是五味配伍法如辛开苦降、辛甘化阳法至今在临床中的应用仍有重要指导意义,五味学说中一些对五味间接作用之认识对中医治法和临证组方思维也有重要启示。但五味理论也存在着不少以上所述之问题和不足,对此我们不但要予以正确认识,而且应该结合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五味理论。五味理论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五味的的确定依据包括了滋味和作用两方面,由于药物滋味和作用并无本质联系,两者之间并无严密的对应关系,因而五味学说在理论上和实际运用中出现不少分歧和混乱。如何解决这种现状,笔者结合目前临床实际需要提出设想:五味应该明确区分药物的真实滋味和代表功效的味(简称效味),将滋味和效味分列,或者只保留滋味作为药物特性之一,而将效味去之,其理由有四:其一,回复五味的本意,因为味的确定最初是依据药物的真实滋味。其二,效味对临床用药的指导价值降低。由于大部分功效已经较好地总结出来,可以用药物的功效来指导临床用药,再列一些代表功效而真实滋味并无的味意义不大,尚有画蛇添足之嫌。其三,分列滋味和效味,或只保留滋味,可以减少五味学说在理论和运用中的混乱。其四,可以有助于临床用药,医生在临证组方选药时可根据药物的滋味,考虑不同人群的口味特点选用适宜的药物。因为随着时代的进步,治疗手段的多样化,生活质量的提高,部分人对中药的口感要求也相应提高,不愿意服用一些过苦过辛的药,因此医生在辨证施治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不同人群的口味特点选用药味适宜的药物。如小儿用药宜尽量选用味甘淡和味感较弱的药物,以利于服用。

综上所述,尽管五味理论存在不足和指导价值的降低,但五味理论在中医药学中应用的时间长,涉及的范围广,至今在反映药物特征、概括治法及配伍组方等实践中,仍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如何扬弃传统的中药五味理论,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梅明.从张仲景组方法度谈四气五味配伍法[J].河南中医药学刊,1996,11(2):17.

[2]王纪常,张先芬.中药味感论析[J].安徽中医学院学报,1994,13(3):3.

篇2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药,是祖国医学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劳动人民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起来的宝贵财富,在保障人民健康和民族繁衍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中药也从传统剂型中迅速发展出了片剂、冲剂、胶囊剂等固体剂型,特别是中药注射剂型的出现,使中药得到了全新的发展,它是传统中医药理论与现代生产工艺相结合的产物。199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中药注射剂2个,颁部标准收载中药注射剂70个品种,目前具有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注射剂近100种。但随着中药注射剂越来越多应用于临床,其不良反应(ADR)的发生也逐年增加,如2008年刺五加注射液,2009年的双黄连注射液等,几乎包括了目前在使用的所有品种。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中药的不良反应

中药和西药一样,具有两重性,既有防治疾病的药理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不良反应。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不良反应的药品,中药是药品,必然也不例外,那些“纯天然]中药药学论文,没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说法是错误的,并容易误导消费者,如人参是人们公认的补气良药,当用量过大,也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毒性甚至呼吸衰竭而死亡。﹝1﹞所以,不管是什么药,超过一定量,就会产生不良反应。因此,我们在临床使用中应该要尽量避免剂量过大。

2、中药注射剂出现不良反应多发生于静脉滴注。一、特点表现为:(1)多发性和普遍性,几乎所有的中药注射剂均有不良反应的报道。(2)不良反应常涉及多系统,多器官,临床表现具有多样性。(3)中药成分中致敏物质的不确定性及过敏种类众多无法通过预测试验减少,因而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存在不可预知性。(4)中药由于工艺技术条件和药材质量、制剂质量标准水平的制约,导致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差异性。二、临床表现为:皮肤损害、肝肾损害、过敏性休克等。

3、中药注射剂发生的原因:(1)医护人员没有在用药前仔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2)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临床上用药的主要依据,但是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溶媒选择及不良反应症状描述等存在差异,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可能性。(3)配伍上:中药因为成分不稳定,不能与其他药品一起配伍。如到目前为止,已确认清开灵注射液不能与庆大霉素、青霉素G钾、肾上腺素、阿拉明、乳酸红霉素、多巴胺、山梗菜碱、硫酸美芬丁胺等药物配伍使用,香丹注射液不能与盐酸左氧氟沙星配伍。﹝3﹞因此。为了保障用药安全,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4)使用的剂量和滴速:中药注射剂的使用有一定的安全范围,随意加大或加快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反应,如清开灵一日量为2—4支(20—40ml),要求以10%葡萄糖200ml或氯化钠100ml稀释后使用,滴速勿快,儿童控制在2040滴/分为宜,成人在4060滴/分为宜。﹝3﹞(5)溶媒的选择:中药注射剂所含成分复杂,应根据其理化性质选择不同溶媒剂。如粉针剂应该用注射用水充分溶解后在溶。如选择不当,就会引起不良反应。(6)配制的时间:药物配制后随着放置时间的延长,受到环境的影响使药品分解,药效降低,药液中小粒子聚集沉淀中国小论文。引起不良反应的几率增大。(7)给药顺序:如要滴注多组时,应注意多组输液的给药顺序,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同时,滴注中药注射剂后,可用少量输液冲洗输液器。(8)存储原因:在存储过程中温度过高,会使药物受到微生物污染。如用此液体会使患者出现寒颤、体温和血压升高等不良反应。所以中药注射液应在避光、密闭、阴凉处保存。(9)污染:配液、输液环境是否洁净达标、针管、输液器是否有热源等也是发生不良反应的原因。

结果

随着近几年的中药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看来,大多数的不良反应与药物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如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完达山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2﹞可见,虽然中药注射剂在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尽管存在固有缺陷,但临床上不合理使用已成为中药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使用中药注射液显得尤为的重要。

(1)医护人员应在用药前仔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中药药学论文,对使用过药品曾发生过不良反应的患者、过敏体质的患者(包括对其他药品易产生过敏反应的患者)禁用。老人、儿童、孕妇等体弱者应慎用。并做好监测。

(2)在临床使用应辩证用药,掌握适应症,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3)严格控制滴速,一般控制在4050滴/分,如是初用患者开始滴速宜慢,并要密切观察有无瘙痒、皮疹等不良反应。

(4)中药注射剂是纯中药制剂,保存不当可能影响质量,因此,在使用前要对光检查,若发现药液出现混浊、沉淀、变色或瓶身有漏气、裂纹外标签模糊等现象时不能使用。

(5)中药注射剂一般是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6)加强用药监护。在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

(7)对中药注射液中过敏反应的高发品种(双黄连粉针剂、清开灵注射液)应先做皮试。可用原药物1:100稀释作皮肤斑贴试验或用药物1:1000稀释作皮肤划痕或皮内注射。﹝4﹞

结论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在天然药物开发的广泛应用,国内中药注射液的品种会越来越多,为临床治疗疾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虽然近几年,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频发,最终导致一部分中药注射液被封杀,一部分被限制使用。但我相信,只要我们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我们祖国传统中药会得到更好的发扬广泛。

参考文献:

1、杨晓.中药不良反应及预防策略(J).时珍国医国药,2001,12(5):478

2、知识园地,云南药械安全性监测信息通报,2008.04:4

3、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篇3

2中药剂量

医生处方,医院制剂,工业生产的中成药绝大部分为中药复方,其主要来源为传统的古方(或有所加减)、民间验方、祖传秘方等,其中各味药的用量都有一个即定的标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药用量的增长,地道药源枯竭,生态环境的变化,野生到种植,以及替代用药等,使中药中的药用成份或多或少的发生了改变,(如地道人参中有效成份皂甙含量为引种人参的30~40倍),有效成份含量的改变直接影响方剂的药效和疗效。因此中药"身份证"的建立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即根据中药的产地、其中所含有效成份一种或几种的含量指标,建立档案处方。制剂时根据此档案科学用量,才能使中药制剂达到应有的疗效。

3中药服用

正确服用中药,能使其疗效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1大多数中药一日剂量分2~3次服,成药3次/d,使之维持一定的体内药物浓度,提高疗效,一般汤药宜饭前服用或空腹服用,滋补药如人参蜂王浆,十全大补汤,六味地黄丸等宜饭前服,以利充分吸收。

3.2消食导滞的健胃剂如健胃丸等宜饭后服用,以免刺激胃黏膜引起胃部不适。

3.3根据病情适时服药,如朱砂安神丸,酸枣仁汤等应睡前服,以利镇静安眠,速效救心丸等急救药物即时服用[1]。

4中药毒副作用

人们普通存在一种误区,认为中药无毒副作用,中药用量多一点并无大碍。有些医生随便加大方药的用量、剂量,让患者超量服用;如今越来越多中药不良反应病例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也提醒我们不可轻视中药的毒副作用。

5中药与西药

5.1与西药合理联用可提高疗效,降低化学药物的用量和毒副作用,缩短疗程和促进体质恢复等,显示了极大的优点。①协同增效:补中益气汤、葛根汤等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中药与抗胆碱酶药联用治疗肌无力疗效较好。具有保护肝脏和利胆作用的茵陈蒿汤、茵陈五苓散、大柴胡汤等与西药利胆药联用,能相互增强作用;②降低西药的不良反应的芍药甘草汤等与解痉药联用,在提高疗效的同时,还能消除腹胀便秘等不良反应;柴胡桂枝汤等与抗癫痫药联用,可减少抗癫痫药的用量,及肝损害、嗜睡等不良反应。

5.2中西药不合理联用不合理联用西药,会产生各种问题,或产生沉淀,降低药物疗效,或产生络合物,妨碍吸收;或产生毒性,引起疾病乃至危及生命[2]。①降低药物疗效:含钙、镁、铁等金属离子的中药及中成药,不能与异烟肼联用,因异烟肼分子中含有肼类等功能团,与上述中药同服后,既会产生螯合效应,生成异烟肼与钙镁铁的螫合物,妨碍机体吸收;又能影响酶系统发挥干扰结核杆菌的代谢作用,从而降低疗效。酸性较强的中药及中成药。不可与碱性较强的西药如氨茶碱、胃舒平、乳酸钠、碳酸氢钠等联用,因与碱性药物发生中和反应后,会降解或失去疗效;②产生或增加不良反应:含有机酸类的中药及中成药,不能与磺胺类西药同服,因同服后易在肾小管中析山结晶,引起结晶尿、血尿,乃至尿闭、肾功能衰竭。含氰苷的中药如杏仁、桃仁、枇杷叶等,不宜长期与镇咳类的西药如咳必清等联用。因氰苷在酸性条件下,经酶水解后产生的氢氰酸虽有止咳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呼吸中枢,咳必清等可加强其抑制作用,使呼吸功能受抑制[3]。6小结

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必须按照《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重点开展中医基础理论创新及中医经验传承与挖掘。中药的疗效与西药的一个区别是对病体的整体调节,这个调节显然涉及免疫系统,借鉴西医免疫学已经取得的成果,有助于弄清楚这个问题,中西医、中西药互相取长补短才能实现双赢。

合理用药是在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后获得的效益与承担的风险后所做的最佳选择,即使药效得到充分发挥,不良反应降至最低水平,也使药品费用更为合理。合理用药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医务工作者,即医师正确选用药品,护士正确给药,药师正确调剂并向患者解释药品的用法;二是患者是否依从指导,正确合理[4]。

总之,中药合理用药的四要素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其中的“适当”包含了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剂量、适当的用药时间和适当的用药方法[5]。中药服用的方法与疗效有着颇为重要的关系,准确的服用方法有助于疾病的康复,甚至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5]。古人依据“天人合一”的理论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在中医学中,中药有各种制剂,而每种制剂服用方法不同,对疗效有明显影响[6]。同时中药也有很多饮食禁忌,遵从这些原则,有助于疾病尽快痊愈。

【关键词】中药;合理用药

中药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以及确切的疗效,在我国医药发展史上一直被广泛应用,尤其是临床工作中,中西药结合治疗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药源自天然,药性平和,但不良反应、毒副作用等也时有发生,因此,合理应用中药,才能促进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下面就谈谈中药制剂及用药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卢红星.中药不合理用药寻因.时珍国医国药,2006,17(7):1361-1362.

[2]赵捷.中药的不良反应与合理用药.中国临床医药研究杂志,2004,(120):12718-12719.

[3]闵泽春.对中药不合理用药的分析与建议.时珍国医国药,2003,14(1):61.

篇4

就当前情况看,相关专家对中医药的立法称谓选择存在很大争议。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学者对我国中医药的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医药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从部分专家的角度,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确定为《传统医药法》是恰当的。但这种立法称谓的确定从民族发展的角度讲却是不合适的,这些“民族派”学者认为,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民间医药法》较为恰当。就目前情况看,持有这种看法的学者占据多数。虽然中医药和以往相比在全世界范围内被业内人士所认可,但被人们所熟知的还局限于狭义上的中医药。人们熟知的中医药指的就是汉族中医药。对于其他民族的中医药,还处于懵懂状态,对其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据上述观点,这些“民族派”的学者赞成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拟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法》是较为合适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民族之间医药的发展。还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比较贴切。“中医药”三个字言简意赅,既可以是中国医药,也可以是中华医药,同时,这种立法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中医药的历史发展进程,也包括了中国其他民族的医药文化。根据上述理由,相关专家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笔者经过权衡利弊,赞同这一种说法。

二、中医药的立法名确定为《中医药法》的必然性

(一)“传统医药”的称谓不能充分展现中医药发展历程

现如今“传统医药”的称谓在全世界的药学代名词中广泛流行。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并不能将整个中医药发展历程进行充分展现。“传统医药”这个名称本身并无歧义,但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如果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体现在当今我国中医药名称立法当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的。因为这个名称从根本上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给予了否定态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中医药研究的相关守则中,将“传统医学”进行了如下定义:传统医学利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以及用现代医学理论不能解释的方式对人类的健康进行治疗诊断。基于世贸组织对其相关定义,我国有专家认为,将传统医学作为我国中医药立法名称是不全面、不恰当的。传统医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指的是一种技术和实际操作的统一名称。从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将“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中医药的立法称谓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时展的相关要求。

(二)“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名称并列的弊端

“中医药”这三个字虽然非常简单,却蕴含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将中华民族各族医药的智慧结晶加以全面性的概括。用“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立法的名称显然比其他冗长复杂的称谓要恰当得多。另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汉族医学推崇“五行”之说即金、木、水、火、土;苗族医学讲究的是按照致病“六因”展开具体治疗;蒙医学中的“三邪”学说中都是相互联系的。将中国中医学看成整个有机体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就能够让中国中医药发展的更加繁荣。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医学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如果在这种条件下把中医药进行细分处理,必然会对我国中医药的发展道路产生不利影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包含关系,两者层次不同。如果将两者进行并列处理,从民族团结上来讲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

(一)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之间的联系

1.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法律的本质更加具有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当是国家政策的一种稳定性表现。所以,中医药立法称谓的确定就是对我国中医药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巩固。

2.将中医药称谓进行立法处理,也就是说该名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中医药的立法名称进行准确的定义是为了确保中医药管理的发展。将我国各民族医药的名称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为我国中医药在管理上提供极大地方便。

(二)中医药立法名称的确定对其管理方面的影响

香港在1997年制定的中医药条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施行。”为了民族团结,经过综合考虑我国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中医药法》。这样制定的并不是相关管理者工作疏忽,而是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结合了我国国情进行综合考虑所制定的。从目前情况看,中医药的地位远远不及西药的地位。中国各个民族的医药文化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对于中医药的相关管理应该将各民族医药文化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将管理力量加以集中。

(三)我国中医药管理的前景

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传统医药和对医药事业的创新改革都是属于当今我国中医药管理范围之中。从地理位置的角度来分析,各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都是在中医药管辖内。基于上述观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出台《中医药法》之后我国在相关古代文献研究、中医药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都有着崭新的前景。出台《中医药法》也充分地将我国中医药的前沿向世界范围内进行展现。中医药管理要向西医管理看齐,也要制定出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规范,以便于相互借鉴经验。到了各民族医药都拥有完善体系一天,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也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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